首付款五万多,按违约金约定日万分之万分之五算,要付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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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审理经济交易合同案件中,经常会碰到当事人类似这样的约定:乙方必须按时付款,逾期付款的,乙方须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比例给付给甲方。对于这类约定,一些审判人员认为应视无效的,因为他们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违反民事合同的公平原则。但笔者不这么认为。 比照一般的,法律是禁止高利放贷的,但何谓高利放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民间借贷的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的规定,利率约定不高于银行同类贷款利率4倍的,都不应当算是高利放贷,换言之,都是应得到支持的。 民间借贷本身就是当事人之间的一种民事合同行为,既然同样是民事合同,适用于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定原则,也是应当适用于其他民事合同包括上文提到的经济交易合同。回过头来算一下,约定每日万分之五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比率,如果逾期一年付款,每一万元就需要支付1825元(10000元&0.天)。那么这违约金数额是否过高呢?再来算一下,按照民间借贷可以允许的4倍于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1万元借款一年的利息是多少:现在的贷款年利率一般都达到5%到6%,一年的利息就是2000元到2400元,这个数额是高出1825元不少的。既然民间借贷1万元允许的年利息能够达到2000元到2400元,那么约定约定每年逾期付款的违约金数额仅为1825元能算高吗? 最后,笔者认为,那种认为当事人逾期付款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比例给付违约金&的约定是约定过高而无效的观点审判人员,可能是没有审理过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判人员,不知道民间借贷关于利率可以4倍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规定。 作者:李剑峰 莫茂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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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子首付五万不要了违约金多少钱
合同中如果没约定违约金,可以不用承担违约金。约定的按约定办 但如果合同中约定了定金,如果您想退房,定金是要不回来了,但定金不能超过合同总价金的20%,超过的部分应当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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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家未及时迁出户口,是否需要按照约定的万分之五每天支付违约金?基数要按照合同价还是补充条款的真实价计算?
上家未及时迁出户口,是否需要按照约定的万分之五每天支付违约金?基数要按照合同价还是补充条款的真实价计算?
本案法院判决认为“在签订合同时即已存在于系争房屋内的户口当然属于原有户口,周某某有义务按约迁出。逾期迁出的理应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合同约定,设备和装修费用包含在房地产转让价款内,虽然合同本身约定转让价款为106万元,但双方通过补充协议的方式又约定了装修补偿费325,300元,故该款当属转让价款的一部分,因此双方真正的房地产转让价款为1,385,300元。傅某某、龚某某以该数额为基数计算违约金无误,法院予以支持。但傅某某、龚某某主张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因户口未能及时迁出对傅某某、龚某某造成的损失,故法院对违约金的数额酌情予以调整。”据此,原审法院于二○一○年十一月十日依法作出判决:周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傅某某、龚某某逾期迁出户口赔偿金,赔偿金以1,385,300元为基数,自日起至户口实际迁出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一计算。
周某某与傅某某等房地产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0)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429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傅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龚某某。
  上诉人周某某因房地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0)徐民三(民)初字第29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日,傅某某、龚某某与周某某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傅某某、龚某某购买周某某位于上海市天钥桥路某弄某号某室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转让价款106万元(人民币,下同);周某某承诺自送件(取得收件收据)之日起的十日内,向房屋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机构办理原有户口(若有)的迁出手续,若在前述期限内,原有户口(若有)未能迁出的,则每逾期一日,周某某应当按房价款的万分之五向傅某某、龚某某支付赔偿金,直至原有户口(若有)迁出时止;合同附件二约定,设备和装修费用包含在本合同约定的房地产转让价款内,傅某某、龚某某不需另外支付费用,周某某不得拆除并应随房屋交付傅某某、龚某某。同日,傅某某、龚某某与周某某还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傅某某、龚某某于日之前向周某某支付装修补偿费325,300元。日,双方至交易中心办理了过户手续(送件)。日,系争房屋被核准登记至傅某某、龚某某名下。
  日傅某某、龚某某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周某某支付逾期迁出户口违约金,违约金以1,385,300元为基数,自日起至户口迁出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算。周某某以系争房屋内的户口是其购房时原出售方所留,周某某已尽力但仍未能使该户口迁出等为由,不同意傅某某、龚某某的诉讼请求。周某某还提出傅某某、龚某某的违约金计算有误,且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法院调整。
  原审还认定,案外人余庆户籍于日迁入系争房屋,至今仍在该房屋内。
  原审认为,傅某某、龚某某与周某某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恪守履行。在签订合同时即已存在于系争房屋内的户口当然属于原有户口,周某某有义务按约迁出。逾期迁出的理应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合同约定,设备和装修费用包含在房地产转让价款内,虽然合同本身约定转让价款为106万元,但双方通过补充协议的方式又约定了装修补偿费325,300元,故该款当属转让价款的一部分,因此双方真正的房地产转让价款为1,385,300元。傅某某、龚某某以该数额为基数计算违约金无误,法院予以支持。但傅某某、龚某某主张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因户口未能及时迁出对傅某某、龚某某造成的损失,故法院对违约金的数额酌情予以调整。
  据此,原审法院于二○一○年十一月十日依法作出判决:周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傅某某、龚某某逾期迁出户口赔偿金,赔偿金以1,385,300元为基数,自日起至户口实际迁出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一计算。周某某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3,336.90元,减半收取计1,668.45元,由周某某负担。
  判决后,周某某不服,上诉称:赔偿金的计算应以买卖合同约定的房价款为基数,原审将装修补偿费325,300元也计入房价作为计算基数不当,故请求二审撤销原判,改判其以106万元为计算基数向被上诉人支付逾期迁出户口赔偿金。
  被上诉人傅某某、龚某某答辩称:1、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与补充协议是一个整体,买卖合同约定价款加上装修补偿费才是系争房屋总价;2、当时为让上诉人少纳税,买卖合同做低了房价,如赔偿金以106万元为基数计算对被上诉人不公平。据此,其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事实无误,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为买卖系争房屋签订的买卖合同和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虽然买卖合同约定转让价款为106万元,但双方在补充协议中另约定了装修补偿费325,300元,而买卖合同又约定,设备装修费用包含在房地产转让价款内,故原审认定上述两笔款项共计1,385,300元构成系争房屋的真实转让价,具有事实依据和合同依据,并无不当之处。上诉人主张应以买卖合同所载转让价106万元为基数计付逾期迁出户口赔偿金,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6.50元,由上诉人周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方 方审 判 员  毛慧芬审 判 员  顾 依二○一一年一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倪 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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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一下买了套二手房先交了五万定金,中介还要交二十万算是第一笔首付款合理
二手房房款交付由双方协商的,也不算不合理。但如能马上去过户的房产,一般都在成功递资料到房管局后,才要求付除定金外的首笔款项。你现在的情况,多是业主有贷款,要你付的首付款还清贷款后才能过户。建议你问清楚。协商好解决办法。最好还是让业主自己还款。你付首付款给他还款,风险比他自己还当然是大一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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