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义刚性 实际刚性和真实刚性的区别

16--第十六章新凯恩斯主义宏观经济学理论_图文_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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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第十六章新凯恩斯主义宏观经济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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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能喜欢  从目前我国税务稽查工作的实践看,各地从自己的实际情况出发选择了不同的税务稽查管理体制,主要有以下两种类型:第一种是建立从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四个环节制约、监督于稽查部门的一级稽查体制;第二种是日常稽查、选案等各业务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分工,但对于问题比较严重需要立案的交由稽查部门。
  我省地税的情况是2010年6月份以前实行的是两级稽查体制,2010年6月份以后实行的是一级稽查体制。应该说,一级稽查体制与两级稽查体制相比还是具有一定的先进性和优势。一是有利于集中统筹稽查资源;二是有利于稽查管理工作的衔接,形成完整的稽查工作链条,提高了稽查工作效率和质量;三是有利于促进稽查工作由&收入型&向执法型&快速转变;四是有利于统一稽查执法尺度和处罚标准,体现&公平、公正&的原则。但是,仅仅这些是根本无法解决现行稽查体制下长期存在的核心问题即涉税案件执法刚性不强问题。
  一、涉税案件执法刚性不强的负面影响
  自&利改税&以来,税务部门一直强调&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但在实际工作中,稽查执法却总是发生以补代罚、以罚代刑的现象,特别是一些重大和疑难涉税案件更是难以检查到位、处理到位、执行到位。长此以往,危害很大:
  (一)严重影响税收执法的严肃性。&执法不严&必将极大挫伤广大纳税人依法纳税的积极性,降低纳税人依法纳税的遵从度,从而大大地增强了税收征管工作的难度,加大了税收管理成本的支出。
  (二)损害税务部门特别是税务稽查部门的执法权威性、公正性和廉洁性。&执法不严&一方面会给一些强势群体的纳税人传递一个错误的信息即&偷点税、逃点税&无所谓,&找点人,花点钱&就能摆平;而另一方面大部分弱势群体的纳税人则会产生税务部门执法不公平、干部不廉洁的错觉,从而产生极度不信任感和憎恶感。
  (三)增加税务稽查部门执法人员的风险性。&执法不严&不仅会成为税务稽查执法人员渎职犯罪的潜在因素,同时也会使个别人借机徇私舞弊、以权谋私、违法乱纪。
  (四)&执法不严&会降低税收违法成本,助长纳税人偷税逃税的气焰。我国实行的是名义税负高和实际税负低的征税机制。福布斯杂志2005年称中国税务负担排名全球第二。同时我国的纳税人纳税成本也很高。据世界银行与普华永道的调查报告显示,我国在175个受调查国家(地区)中,纳税成本高居第8位。由于名义税负和纳税成本太高,公民自觉纳税热情本身就很低,再因为&执法不严& 造成税收违法成本过低,就会极大助长纳税人偷税逃税的气焰,形成恶性循环。
  二、涉税案件刚性不强的原因
  (一)整个社会还没有完全形成&依法纳税&的氛围,人们&依法纳税&意识还很淡薄。这是一个大环境、大背景的问题。中国封建社会几千年的历史文化沉淀,素来是讲&人治&,不讲&法制&,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应该说我国的法制建设推进很快,但是与欧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很大差距。
  (二)现行税收法律法规还很不规范。
  一是赋予税务机关稽查部门的检查权限不足,限制了涉税证据的取得。目前由于部分纳税人的涉税手段越来越隐蔽,反税务稽查意识和能力越来越强,而税务机关既无搜查场所的权利,又无讯问(包括限制人身自由)当事人的权利,使得一些涉税案件,特别是重大和疑难涉税案件直接证据的取得十分艰难,甚至无法取证,从而造成检查难以到位;二是部分法律法规的制定,政策界限模糊,可操作性差,有的甚至相互抵触,从而造成处理难以到位;三是税务部门现有的强制执行手段乏力。部分纳税人对查补的税款、滞纳金、罚款往往以资金紧张为由,能拖则拖,更有甚者通过法律手段先于税务部门转移财产来逃避纳税义务,使得税务部门现有的强制执行手段难以奏效。
  (三)现行税务稽查体制还需要进一步改革和完善。
  1.规范严密、切实可行的执法监督制度和奖惩激励机制还没有真正有效地推行起来,干与不干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不利于调动稽查干部工作积极性。
  ⒉从近年来稽查工作的运行情况来看,取消了稽查税款入库帐户,严重削弱了稽查工作执法力度。检查的税款是否及时入库;是否按检查所属期入库;税款、滞纳金、罚款是否同时入库,不便于掌握;部分纳税人到申报大厅缴纳税款时,往往不走稽查查补入库模块,而是另外进行税款申报,不仅导致税款所属期不正确,滞纳金计算不准确,更为严重的是造成税款重复应征信息,纳税人本已经缴过相应查补税款,但是在&金税三期&中仍然体现欠税,为征管工作带来混乱。
  3.各稽查局与征收局之间缺乏有效的信息交流共享机制。各征收局对征管过程中发现的涉税线索,没有建立一个有效的渠道反馈到稽查部门,再加上对企业监控不到位,对纳税人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无法全面掌握,从而使稽查选案工作始终处于盲目状态。
  三、相关对策
  (一)改革和完善税制设计及税法制定。一是通过简化税种、税目和降低税率等措施降低名义税负和纳税成本,降低纳税人偷逃税款的欲望;二是规范制定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做到简单易懂、上下衔接,界限清楚,可操作性强,尽量避免发生征纳双方产生争议或税务机关自由裁量尺度过大的现象。
  (二)税务稽查机构独立设置,切实实现&三个独立&即&机构独立、人员独立、经费独立&。从国外经验看,我国应合并目前国、地税两套并行的税务稽查机构,归属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统一领导,在地方设置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区、州)两级稽查机构,或按照大经济区域成立稽查分支机构,依法独立行使税务稽查权。
(三)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税务警察制度。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税制改革逐步深入,建立税务警察机构,对于加强税收法治建设,有效打击和震慑涉税违法犯罪行为十分必要。笔者认为,值得借鉴的是德国税务违法案件调查局制度即不配备武器的税务警察制度,可操作性强,符合我国国情。我国税务警察机构应由公安部与国家税务总局共同组建,在管理体制上实行国家税务总局和公安部双重领导,以国家税务总局垂直领导为主。税务警察局统一管理各级国税和地税涉税警务,并受上一级税务警察机关领导,经费来源实行中央财政拨款。
  (四)着力提高稽查人员业务素质,建立健全奖惩激励机制,完善税收检查执法制度和稽查案件复查制度。
  ⒈着力提高稽查人员业务素质。建立一支素质高、业务精、敢打硬仗、高效廉洁的税务稽查队伍。就必须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培训力度,不断提高税务干部的业务技能和执法水平。
  ⒉建立健全规范严密、切实可行的奖惩激励机制,充分调动稽查干部的工作积极性。
  ⒊完善税收执法检查制度和稽查案件复查制度。税务稽查是税收征管工作的最后一道防线,税收执法检查制度和稽查案件复查制度是检查稽查执法质量和评价内部执法风险的重要手段,是加强稽查执法监督和促进依法行政的有效途径。
&&&&&(五)加强多部门合作,提高税收稽查执法震慑力。
  在目前体制下,丹东市地税局领导班子和稽查部门的同志,几年来一直就如何增强税收稽查执法刚性和力度,全面提高稽查效能进行不懈的探索实践。一是全面加强税警合作。2009年5月丹东市地税局联合丹东市公安局成立了公安税务侦查科,机构设在市属稽查局,统一管理,联合办案。在实际工作中,由于税务、公安人员合署办公,使得双方能够集中资源,步调一致地对重大和疑难涉税案件实施联合侦办,极大地增强了税务稽查工作力度,特别是在某些重大、疑难案件检查、处理和执行方面都取得了重大突破。二是在实际工作中,主动加强与法院、检察院以及银行等部门合作,充分发挥多部门合力作用,建立健全协税护税网络。
  总之,从目前国际税收发展现状来看,在纳税遵从度不断提高的今天,淡化征管,侧重稽查将是大势所趋。因而税务稽查部门工作将任重道远,从事税务稽查的人员必须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努力开拓工作思路,不断创新工作方法,从而适应新形势,圆满完成党和政府赋予我们的职责。
  (作者单位:丹东市地税局)
责任编辑 马云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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