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台天初字第192号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胡才厅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台县中医院与被告许丽娥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為,原告以原、被告双方欲通过自行和解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共和國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台县中医院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費依法减半收取人币25元由原告天台县中医院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