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液后的贮液器存液量不得超过贮液器液体缓冲罐容积计算的多少

鹰潭市安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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鹰安字〔2013〕10号关于转发《江西省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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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江西省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的通知》的通知
鹰安字〔2013〕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龙虎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鹰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信江新区管委会,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现将《江西省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的通知》(赣安〔2013〕2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1.各地、各部门要在市安委办《关于开展全市涉氨企业专项检查的通知》(鹰安办字〔2013〕21号)的基础上,按照《江西省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的通知》明确的各部门的工作职责,进一步做好本地、本部门、本行业内涉氨制冷企业的调查摸底工作,建立健全信息详实的基础台账,并于11月22日前同自查自改情况一并报市安委会办公室。
2.11月底,市安委会办公室将组织有关部门在全市开展专项治理检查验收活动。
附件:江西省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涉氨制冷企业液氨
使用专项治理的通知
江西省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涉氨制冷企业
液氨使用专项治理的通知
                                   赣安〔2013〕21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刻吸取上海“8?31”上海翁牌冷藏实业有限公司氨泄漏事故教训,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的通知》(安委〔2013〕6号)文件要求和全国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视频会议精神,进一步深化全省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省安委会定于2013年9月至12月,在全省深入开展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以下简称专项治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依据安全生产、危险化学品管理、特种设备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对全省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情况全面开展大检查、大治理,实现安全培训全覆盖、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全覆盖、治理检查全覆盖,取缔关闭一批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非法违法企业,治理整改一批液氨使用存在安全隐患的企业,提升一批安全管理基础较好的企业,有效遏制事故发生,全面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
二、整治重点
(一)凡存在以下情形的涉氨制冷企业,一律依法取缔关闭:
1.&相关证照不全的;
2.&停产整顿未验收达标擅自恢复生产的;
3.&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无法整改的;
4.&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
(二)凡达不到以下要求的涉氨制冷企业,立即责令停产停业整改,并经政府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生产经营:
1.&冷库及制冷系统应由具备冷库工程设计、压力管道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
2.&包装间、分割间、产品整理间等人员较多生产场所的空调系统严禁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系统;
3.&液氨管线严禁通过有人员办公、休息和居住的建筑物;
4.&氨制冷机房贮氨器等重要部位应安装氨气浓度检测报警仪器,并与事故排风机自动开启联动;
5.&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其安全附件应定期检验;
6.&库区及氨制冷机房和设备间(靠近贮氨器处)门外应按有关规定设置消火栓,应急通道保持畅通;
7.&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冷库,应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等。
(三)凡达不到以下要求的涉氨制冷企业,立即整改,限期完成:
1.&氨制冷机房贮氨器上方应设置水喷淋系统;
2.&在厂区内显著位置应设风向标;
3.&压力容器、非专业操作人员免进区域、关键操作部位等应设置安全标识;
4.&作业现场应配置空气呼吸器、橡胶手套等防护用具和急救药品;
5.&企业应建立健全并落实液氨使用的有关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6.&涉及液氨制冷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取得相关特种作业操作证,持证上岗;
7.&企业的从业人员应经过液氨使用管理及应急处置等有关安全知识的培训;
8.&企业应建立健全液氨泄漏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9.&企业应建立设备管理档案,并妥善保存。
三、方法步骤
(一)宣传教育、组织培训(9月至10月下旬)。
1.&对辖区内的涉氨制冷企业进行一次全面调查摸底,摸清基本情况,建立基础台账,明确工作责任。
2.&制定本地区专项治理实施方案,深入企业大力宣传液氨使用安全知识和有关安全法规标准,动员企业认真开展专项治理。
3.&以设区市为单位(涉氨制冷企业少的直接以设区市为单位、涉氨制冷企业多的地区可以县级为单位),组织举办辖区内所有涉氨制冷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部门和制冷车间负责人参加的安全培训班,重点培训学习《冷库设计规范》(GB)、《冷库安全规范》(GB)和危险化学品使用管理、特种设备、消防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明确本次专项治理的工作要求。
(二)自查自改、治理整改(10月下旬至11月中旬)。
1.&涉氨制冷企业要按照相关法规标准的要求,对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的专项治理企业自查自改表,组织全员安全培训,认真进行自查自改,并于日前将本企业开展自查自改的情况报送当地安全监管部门。
2.&各设区市要组织各有关部门监管人员和专家深入企业,按照液氨使用的有关法规标准和专项治理的要求,帮助指导和推动企业落实全员安全培训和自查自改工作。同时,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的专项治理执法检查表,进行全覆盖的检查,做到不留死角、不留盲区。
(三)检查验收、全面总结(12月)。
1.&11月底,各设区市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专项治理检查,对专项治理检查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分析。
2.&12月中下旬,省安委办将组织开展全省督促抽查,同时组织联合督查组对各设区市专项治理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予以通报。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各设区市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成立专项治理的专门领导机构,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建立组织领导、协调联动、联合执法、社会监督、综合治理的工作机制,明确责任,狠抓落实,注重实效。工信和商贸部门要加强涉氨制冷企业的安全监管;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对涉氨企业消防设施、消防通道设置、应急防护装备和逃生演练等安全监管工作;农业部门要进一步摸清涉氨使用企业(主要包括食品加工、蔬菜加工、水产品加工等各种液氨冷藏单位)底数,加强行业日常安全生产管理;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对涉氨企业建设规划进行清理,对不符合规划的要立即组织清理,消除安全隐患;工商管理部门要对涉氨企业无证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质监部门要对涉氨使用企业特种设备等设备设施加强安全监管;安全监管部门要对新建、改建、扩建食品加工冷藏企业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构成重大危险源要进行分级,按照(第40号令)的要求进行备案及安装安全设施的情况加强监督检查,督促涉氨企业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人员安全培训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以及日常行政执法监察工作。交通和电力部门等有关单位按职责做好涉氨制冷企业安全监管工作。
(二)突出重点,深入排查隐患。各设区市和有关部门要突出重点,按照查设计、查设备、查制度、查管理、查整改的要求,全面彻底开展涉氨企业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加强各类食品加工冷藏企业的安全检查,排查整治液氨生产、储存、使用设备设施以及输送管道、安全附件存在的隐患问题,务必做到不遗漏、全覆盖、零容忍。对新建、改建、扩建食品加工冷藏企业,要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情况加强监督检查,督促涉氨企业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人员安全培训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以及日常行政执法监察工作。要把规章制度不完善、不落实,隐患排查治理不落实、不到位,违规违章操作,安全条件不符合要求,员工培训和应急救援措施不落实等问题作为检查的重点内容。
(三)统筹兼顾,提高保障能力。各设区市和有关部门要把本次专项治理作为深化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重要工作来抓,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要求,与“打非治违”有机结合,采取明查与暗访、回访检查等方式,彻查安全隐患,严防事故发生;要与推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有机结合,不断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推动企业转型升级。要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机制,落实措施,推动应急救援能力建设。建立和完善协同处置事故的协调联动机制,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督促指导各类涉氨企业加强自身应急能力建设,根据企业实际、液氨管理的薄弱环节以及容易出问题的部位,制定相应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与器材,加强定期应急演练,提高协同救援能力。
(四)加强培训,提升安全素质。要认真组织举办辖区内所有涉氨制冷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部门和制冷车间负责人等参加的安全培训班,重点培训学习《冷库设计规范》(GB)、《冷库安全规范》(GB)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知识,并通过电视、网络、短信等各种方式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和液氨、液氯等危险化学品安全常识,提高全民安全素质,大力营造全社会关注安全、关爱生命的社会氛围。
(五)依法办事,严格追究责任。对没有开展专项治理、存在安全隐患的企业,要依法从严处理;对检查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要责令停产整顿或限期整改,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对非法生产经营的企业,一律依法予以取缔;对整改不到位,导致发生事故的企业,要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查明原因,分清责任,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调查处理结果。
各设区市和有关部门开展专项治理实施方案请于日前报省安委办。专项治理工作总结(含电子版)请于日前报省安委办,以便综合上报国务院安委办。联系人:朱珍华,电子信箱:zzh@;电话:55。
附件1:涉氨制冷企业安全自查表
附件2:涉氨制冷企业执法检查表
                &江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日
涉氨制冷企业安全自查表
安&全&管&理&检&查&内&容
检查内容及要求
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1.应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部门、各岗位的安全职责。
2.应建立安全教育培训、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重大危险源管理、作业安全管理、相关方及外用工(单位)管理、职业健康管理、个体防护装备管理、安全检查、隐患排查治理、消防安全管理、应急管理、事故管理、安全绩效评定管理等规章制度。
3.制冷系统运行应建立交接班制度、巡检制度、设备维护保养制度等;建立配电间停送电操作规程、电气安全操作规程、交接班制度、巡检制度、设备维护保养制度等;建立压力容器操作规程、压力管道操作规程、制冷压缩机操作规程、制冷系统充氨操作规程、制冷系统除霜操作规程制、冷库内商品堆码操作规程、救护设施操作规程等。
安全生产投入
1.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人予以保证。
2.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经费。
3.应当安排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
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
1.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管理人员。
2.根据有关规定和企业实际,设立安全生产领导机构(如安委会)。
安全教育培训
1.应定期识别安全培训教育需求,制定全员安全培训教育计划。
2.按计划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对安全培训效果进行评估和改进。建立培训档案。&
3.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取得有效的安全培训合格证书。
4.特种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
5.新员工应进行“三级”安全教育。
6.操作岗位人员转岗、离岗六个月以上重新上岗者,应进行车间(工段)、班组安全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设施投入使用前,应对有关岗位操作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隐患排查治理
1.应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2.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并做好记录。
3.对隐患治理情况进行验证和效果评估。
4.按规定向政府有关监管部门上报隐患排查治理信息。
1.应向地方安监部门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申报。
2.建立健全职业健康档案和员工健康监护档案。
3.定期对职业危害场所进行检测,并将检测结果公布、存入档案。
4.应以合同、教育培训等方式向员工进行职业危害告知。
5.在涉氨操作岗位及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
重大危险源管理
1.按规定对本企业的生产设施或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估,确定重大危险源(储氨量≥10吨)。
2.对确认的重大危险源及时登记建档。
3.对重大危险源采取措施进行监控,包括技术措施(设计、建设、运行、维护、检查、检验等)和组织措施(职责明确、人员培训、防护器具配置、作业要求等)。
4.重大危险源及相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形成报告,报地方安监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事故与应急管理
1.制定液氨泄漏等事故应急预案,重点作业岗位应有应急处置方案或措施。
2.建立与本单位安全生产特点相适应的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或指定专兼职应急救援人员。
3.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对演练效果进行评估,并做好记录。
4.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较大涉险事故,企业负责人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上报告地方安监部门。
5.发生事故后,应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积极开展事故救援。
相关方管理
1.建立有关承包商、供应商等相关方的管理制度,对相关方资质进行审查,建立合格相关方的名录和档案。
2.应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
3.应对相关方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监督管理。
建设项目“三同时”
1.2010年7月后建设的冷库应由具备冷库工程设计、压力管道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相关标准设计。2010年7月前建设的冷库,应由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相关标准复核。
2.冷库应使用具有相关生产资质企业制造的制冷设备。制冷设备应具有合格证。
3.冷库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施工资质,竣工应办理验收手续。
4.冷库投产运行应办理相关手续。
1.企业应建立设备管理运行档案,并妥善保存。
2.制冷压缩机应按制造商的要求定期进行大、中、小修和日常维修保养。其它制冷设备应定期维护保养。
3.冷凝器的运行压力不得超过系统设计允许值,如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
4.气液分离器的存液量不应超过容器容积的2/3,液位高度不得超过高液位报警线。
5.高压贮液器液面应相对稳定,存液量不应超过容器容积的2/3。多台高压贮液器并联使用时,均液阀和均压阀应处于开启状态。
6.低压循环贮液器的存液量不应超过容器容积的2/3,液位高度不得超过高液位报警线。
7.排液桶桶内液面不得超过80%。
8.蒸发器表面霜层及管内油污等应定时清除。冷风机、冻结装置等蒸发器融霜时,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作。
9.制冷系统进行管路、设备更换维修后,应进行排污及强度试验或进行环向、纵向以及螺旋焊焊接接头100%射线检测或100%超声波检测和气密试验。气密性试验应使用氮气或干燥清洁的空气进行,严禁使用氧气。
10.制冷系统长期停止运行时,应切断电源,并应妥善处理系统中的制冷剂。
11.包装间、分割间、产品整理间等人员较多房间的空调系统严禁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系统。
12.设于室外的冷凝器、油分离器、贮氨器等设备,应有防止非操作人员进入的围栏。设于室外的制冷压缩机组、贮氨器除应设围栏外,还应有通风良好的遮阳设施。
安全设备设施
1.制冷压缩机安全保护装置除应由制造厂依照相应的行业标准要求进行配置外,还应设置下列安全部件:活塞压缩机排出口处设止逆阀;螺杆压缩机吸气管、排气管处设止逆阀。压缩机冷却水出水管上应设断水停机保护装置。应设事故紧急停机按钮。
2.冷凝器应设冷凝压力超压报警装置,水冷冷凝器应设断水报警装置,蒸发式冷凝器应增设压力表、安全阀及风机故障报警装置。
3.制冷剂泵应设置液泵断液自动停泵装置;泵的排液管上应装设压力表、止逆阀;泵的排液总管上应加设旁通泄压阀。
4.所有制冷容器、系统加液站集管、以及制冷剂液、气体分配站集管上和不凝性气体分离器的回气管上,均应设压力表或真空压力表。
5.制冷系统的采用的压力表或真空压力表均应采用制冷剂专用表。高压侧不低于1.5级,低压侧不低于2.5级,量程不得小于工作压力的1.5倍。
6.贮氨器、低压循环桶、气液分离器和中间冷却器均应设超高液位报警装置。并应设有维持其正常液位的供液装置。
7.贮氨器、低压循环桶、气液分离器、中间冷却器、排液桶和集油器等均应设液位指示器,其液位指示器两端连接件应有自动关闭装置。
8.安全阀应设置泄压管。
9.液氨储罐上方应设喷淋装置。
10.制冷系统应设置监控报警系统、氨气浓度报警器、事故排风机连锁装置、紧急泄放装置等。
电瓶车、锅炉、氧气瓶、乙炔气瓶、贮液器、低压循环桶、气液分离器、中间冷却器、排液桶和集油器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天车、起重机械设备等特种设备:
1.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包括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能效测试报告、能耗状况记录以及节能改造技术资料)。
2.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3.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
4.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定期检测检验。
1.管道应无裂纹和渗漏,管道应保持畅通,密封良好,无跑、冒、滴、漏现象。管线外保温层无结霜现象。重点应检查热氨除霜集管。
2.管道上的阀门应启闭灵活,关闭严密不漏。自动旁通阀、恒压阀、安全阀等均应完好,无泄漏现象。
3.架空管线应有限高警示标识设置。
4.管线表面应有介质名称和流向等标识设置。
5.管线及设备所涂敷色漆的色标应符合规定。制冷高低压液体管,淡黄;制冷吸气管,天酞蓝;制冷高压气管、安全管、均压管,大红;放油管,黄;放空气器,乳白;油分离器,大红;冷凝器,银灰;贮液器,淡黄;气液分离器、低压循环贮液器、低压桶、中间冷却器、排液桶,天酞蓝;集油器,黄;各种阀体,黑色;截止阀手轮,淡黄;节流阀手轮,大红。
6.凡制冷管道和设备能导致冷损失的部位、能产生凝露的部位和易形成冷桥的部位,均应进行保冷。
7.穿过墙体、楼板等处的保冷管道,应采取不使管道保冷结构中断的技术措施。
8.液氨管线严禁通过有人员办公、休息和居住的建筑物。
9.安全阀应设置泄压管。氨制冷系统的安全总泄压管出口应高于周围50m内最高建筑物(冷库除外)的屋脊5m,并应采取防止雷击、防止雨水、杂物落入泄压管内的措施。
1.氨制冷机房的控制室和操作人员值班室应与机器间隔开,并应设固定密闭观察窗。
2.变配电所与氨压缩机房贴邻共用的隔墙必须采用防火墙,该墙上应只穿过与配电室有关的管道、沟道,穿过部位周围应采用不燃材料严密封塞。
3.变配电所的门应采用平开门并向外开启。
4.氨制冷机房、变配电所和控制室之间连通的门均应为乙级防火门。
5.穿过库房隔热层的电气线路,应采取可靠的防火措施。
6.低于0℃的库房内动力及照明线路,应采用适合库房温度的耐低温绝缘电缆。
7.库房内应采用防潮型照明灯具和开关。
8.&冷间内照明支路宜采用AC220V单相配电,照明灯具的金属外壳应接专用保护线(PE线),各照明支路应设置剩余电流保护装置。
9.应定期检查备用电源的可用性。
10.应详细填写运行值班记录,运行值班记录应至少保存5年。
1.&库区内所有应急通道保持畅通。
2.机房内外应保持整齐、清洁、通道平坦、畅通。
3.进、出口外应根据机房通道情况和作业区域情况设置安全标识。压力容器、非专业操作人员免进区域、关键操作部位等应设置安全标识。
4.作业区的场地应整齐、防滑,无凹陷、凸起和严重油污现象。
5.机房内不准搭建简易建筑物,如果情况特殊必须搭建,应经有关部门批准,并规定使用期限,用完后立即拆除。
6.机房内主要操作通道的宽度应不大于1.3米,制冷压缩机突出部位到其他设备或分配站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1米。制冷机与墙壁以及非主要通道不小于0.8米,并留有足够的检维修操作空间。
7.设备间内的主要通道的宽度应为1.2米,非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应小于0.8米。
8.机房、设备间内应设置一般照明、局部照明和事故照明,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
9.冷库外应设置氨警示标识。
10.在厂区内显著位置应设风向标。
11.液氨车间、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液氨厂房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m。
消防设施与应急设施
1.采用氨制冷系统的机房、速冻加工车间内应安装氨气体浓度报警仪。氨气体浓度报警仪应由法定计量鉴定机构或厂家每年进行复检,确保安全有效。
2.冷库库区及氨制冷机房和设备间门外应按有关规定设置消火栓。
3.氨制冷机房、设备间及采用速冻装置的房间(靠近速冻装置)门外应配备移动式喷雾水枪。
4.消防灭火器、防毒器具和抢救药品等应急物品应放在危险事故发生时易于安全取用的位置,并由专人保管,定期校验和维护。淋洗器、洗眼器等卫生防护设施,其服务半径应小于15m。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液氨场所应配备长管式防毒面具、重型防护服。
5.库区应设有消防安全疏散等指示标识,严禁关闭、遮挡或覆盖安全疏散指示标识。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严禁将安全出口封闭、上锁。
6.应保持应急照明、机械通风、事故报警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并定期检测、维护保养。
7.氨制冷机房应设置防爆型照明设施及开关;氨制冷机房和配电室及采用速冻装置的房间应设置防爆型应急照明灯具,应急照明持续时间不应小于30min。
8.在正常照明因故障熄灭后,在易引起工伤事故或通行时易发生危险的场所,应装设人员疏散用的事故照明。
9.在正常照明因故障熄灭后,事故照明电源应自动投入,在有专人值班时,可采用手动切换。
10.消防设备设施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维修保养和定期检测。
11.库区视频监控系统应设立专管员负责安防监控系统的日常管理与维护,确保视频监控系统的安全运行、视频质量清晰。视频资料应至少保存3个月。
12.消防设施日常使用管理应由专职管理员负责。专职管理员应每日检查消防设施的状况,确保设施完好、整洁、卫生。
1.应设置污水收集池,配备提升水泵。
2.应制定污水池清理等有限空间作业规程。
3.有限空间作业应当严格遵守“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的原则。
1.应建立检维修作业、危险区域动火作业、有限空间作业、高处作业、临时用电作业等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2.制冷设备操作应执行制冷压缩机、压力容器等相应操作规程。
3.热氨除霜、水除霜作业应执行制冷系统除霜操作规程。
4.系统加氨应执行制冷系统充氨操作规程。
5.库房降温应遵循制冷系统运行操作规程。
检查人:                        &检查日期:
涉氨制冷企业执法检查表
基&本&信&息
企业负责人
企业安全生产负责人
基&础&管&理&检&查&内&容
安全生产责任制
是否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规定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有关部门等的安全生产职责。
是□ 否□
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1)是否建立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消防/防火安全制度、设备管理制度、用电安全管理制度、交接班制度、巡检制度、设备维护保养制度等。
是□ 否□
(2)是否建立制定主要设备的操作规程,至少包括:制冷压缩机操作规程、制冷辅助设备操作规程、库房降温操作规程、蒸发器除霜操作规程、制冷系统充氨操作规程、救护设施操作规程、冷库内商品堆码操作规程等。
是□ 否□
安全教育培训
(1)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有安全培训合格证书。
是□ 否□
(2)企业从业人员上岗前是否经过液氨使用管理及应急处置等有关安全知识的培训,并建立培训登记记录。
是□ 否□
(3)涉及液氨制冷的特种作业人员(电梯工、制冷工、叉车工、电工、压力容器操作工等)是否取得相关特种作业操作证,持证上岗。
是□ 否□
隐患排查治理
(1)是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是□ 否□
(2)事故隐患排查台账是否闭合。
是□ 否□
(1)是否制定液氨泄漏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是□ 否□
(2)是否组织应急演练。
是□ 否□
检维修作业、危险作业
(1)是否有检维修制度。
是□ 否□
(2)是否有动火作业、有限空间作业等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危险作业是否有审批手续记录。
是□ 否□
(1)冷库是否由具备冷库工程设计、压力管道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相关标准设计。
是□ 否□
(2)冷库是否使用具有相关生产资质企业制造的制冷设备。制冷设备是否具有合格证,并在有效使用期内。
是□ 否□
(3)冷库施工单位是否具备相应施工资质,竣工后是否办理验收手续。
是□ 否□
(4)冷库投产运行相关手续是否齐备。
是□ 否□
(5)包装间、分割间、产品整理间等人员较多房间的空调系统严禁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系统。
是□ 否□
(6)氨气、液管线严禁通过有人员办公、休息和居住的建筑物。
是□ 否□
(7)液氨厂房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m。液氨车间、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
是□ 否□
(8)变配电所和氨制冷机房贴邻共用的隔墙必须采用防火墙,该墙上穿管等采用不燃材料严密封堵。
是□ 否□
(1)氨制冷机房贮氨器等重要部位是否安装氨气浓度检测报警仪器,并与事故排风机自动开启联动;贮氨器上方是否设置水喷淋系统。
是□ 否□
(2)制冷压缩机启动柜是否设有紧急停机按钮。
是□ 否□
(3)设备间、加工间(包装间、分割间、产品整理间等人员较多房间)及库区是否设置视频监控报警系统。
是□ 否□
(4)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液氨场所(≥10吨)是否配备长管式防毒面具、重型防护服。
是□ 否□
(5)氨制冷机房及采用速冻装置的房间是否设置防爆型应急照明灯具。
是□ 否□
(6)冷藏门内侧应设有应急内开门门锁装置,并有醒目的标识。
是□ 否□
(7)冷库外是否设置氨警示标识;压力容器、非专业操作人员免进区域、关键操作部位等应设置安全标识。
是□ 否□
制冷系统及主要设备维护
(1)制冷压缩机是否按制造商的要求定期进行大、中、小修和日常维修保养。
是□ 否□
(2)其它制冷设备是否定期维护保养。
是□ 否□
(3)是否对制冷系统存在的各种运行隐患及时检修维护。
是□ 否□
特种设备备案登记与检验
(1)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其安全附件(包括压力表、安全阀等)是否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登记,定期检验,检验报告应存档备查。
是□ 否□
(2)电梯、厂内机动车辆等是否定期检测检验。
是□ 否□
(3)是否对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冷库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等。
是□ 否□
(1)变配电室门口是否有挡板,门、窗、自然通风的孔洞是否用金属网和建筑材料封闭。
是□ 否□
(2)低于0℃的库房内动力及照明线路,是否采用适合库房温度的耐低温绝缘电缆。
是□ 否□
(3)库房内是否采用防潮型照明灯具和开关。
是□ 否□
(4)冷间内照明支路宜采用AC220V单相配电,照明灯具的金属外壳应接专用保护线(PE线),各照明支路应设置剩余电流保护装置。
是□ 否□
(5)防雷设施是否定期检测。
是□ 否□
消防安全与应急救援
(1)冷库库区及氨制冷机房和设备间门外应按有关规定设置消火栓。
是□ 否□
(2)氨制冷机房、设备间及采用速冻装置的房间(靠近速冻装置)门外应配备移动式喷雾水枪。
是□ 否□
(3)库区内所有应急通道保持畅通。
是□ 否□
(4)灭火器等消防器材是否有每月检查记录。
是□ 否□
(5)防毒器具和抢救药品等应急物品是否放在危险事故发生时易于安全取用的位置,并由专人保管,定期校验和维护。淋洗器、洗眼器等卫生防护设施,其服务半径应小于15m。
是□ 否□
(6)在厂区内显著位置是否有设风向标。
是□ 否□
处理意见:
立即整改项:
限期整改项:
检查人员签名:
注:本检查表为必查项目,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检查项目。
主 办:江西省鹰潭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赣ICP备号&赣公网安备 28地 址:江西省鹰潭市梅园新区6号 邮编:335001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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