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华侨回国被骗传销申请回国定居怎能办

关于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的实施办法
各县(市、区)以上侨办(外事侨务局),各市县公安局:
  为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三条和《国务院侨办、公安部、外交部关于印发&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规定&的通知》(国侨发〔2013〕18号)规定,现将《广东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广东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广东省公安厅
    &&&&&&&&&&&&&&&&&&&&&&&&&&&&&&&&&     2015年6月3日    
广东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广东省公安厅
关于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三条、《国务院侨办、公安部、外交部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华侨回国定居是指华侨要求恢复已取消的户籍,回到原户籍注销地长期居住、生活,或符合条件的华侨回国在非户口注销地长期居住、生活。 
  第二章 申请
  第三条 华侨申请回国定居,原则上应在原户籍注销地申请。确有特殊情况的,也可在非原户籍注销地申请定居。原注销户口为普通高等院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学生集体户口的,在入学前常住户口所在地申请。
  第四条 华侨申请回原户籍注销地定居的,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之日起前两年内,在境内连续居住满3个月,或者连续6个月内累计居住满90天;
  (二)在拟定居地有稳定的住所,即本人或配偶在当地有自有房产,或者在当地直系亲属、其他亲属有自有房产,自愿提供其长期居住;
  (三)有稳定生活保障,即具有以下之一的生活来源:
  1、本人受聘境内企事业单位或者自主创业,有稳定的收入;&&&
  2、本人在境内有退休金、养老金领取;
  3、本人有足以保障稳定生活来源的积蓄,具体数额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4、本人境内亲属承诺愿意承担抚养或赡养义务。
  第五条 符合第四条规定的华侨,向非原户籍注销地侨务部门提出定居申请的,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一)夫妻出国前不同户籍地,或一方在国外出生,申请到配偶户籍所在地定居的;
  (二)在国外出生的18周岁以下(不含18周岁,下同)的华侨子女,申请到父母或父母户口已注销,其他具备抚养、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同胞兄弟姐妹户籍地定居的;
  (三)国外出生的60周岁以上(含60岁)华侨,申请到子女户籍地定居的;
  (四)在国外出生的华侨,因在境内的父母或一方无其他子女,申请到父母或一方户籍地定居的;
  (五)在国外出生的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的华侨,受聘于除广州、深圳以外的拟定居地企事业单位或者自主创业,且符合拟定居地落户条件的;
  (六)其他符合拟申请定居地有关落户条件的。
  第六条 申请回原户籍注销地定居的,应提供如下材料:
  1、填写完整的《华侨回国定居申请表》;
  2、本人自愿放弃国外居留资格声明书;
  3、二寸正面免冠白底彩色近照(规格为48/33mm)一张;
  4、申请前两年的出入境记录;
  5、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其他有效中国旅行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6、国外长期或永久居留证明及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或公证文书原件及复印件,或者其它可以证明其符合国家对华侨身份认定的证明材料;
  7、符合第四条第(二)项规定的合法稳定住所房产证明及复印件。持直系亲属或其他亲属自有房产证明的,还应同时提供经公证的亲属关系证明或所在居(村)委会、派出所相关家庭关系证明、亲属《居民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以及亲属为其提供住所的同意书;
  8、符合第四条第(三)项规定的稳定生活保障证明材料及复印件,本人境内亲属承诺愿意承担抚养或赡养义务的还应提供经当地公证部门公证的承诺书;
  9、原户籍注销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
  10、拟定居地在农村的,提交村委会出具的同意接收为村民的书面材料。
  第七条 符合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的,应提供如下材料:
  1、提供第六条1-8、10项材料;
  2、结婚证正本及复印件。结婚证明是外文的,还应提供中国驻外使领馆的认证或公证原件及复印件,或者境内公证机构公证的中文翻译件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在国外出生的,提供本人国外出生证原件及其复印件以及中国驻外使领馆的认证或公证原件及复印件,或境内公证机构公证的中文翻译件原件及复印件;
  4、申请人在境内出生的,提供原户籍注销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
  第八条 符合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应提供如下材料:
  1、提供第六条1-8、10项材料;
  2、提供本人国外出生证原件及其复印件,以及中国驻外使领馆的认证或公证原件及其复印件,或境内公证机构公证的中文翻译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3、申请人父母回国使用的护照或有效中国旅行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父母结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非中文的,应附经境内公证机构公证的中文翻译件);
  4、申请随父母落户的,应提交父母《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申请随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同胞兄弟姐妹落户的,应提交父母户口注销证明,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同胞兄弟姐妹《居民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及所在居(村)委会出具的落户人家庭关系证明。
  第九条 符合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应提供如下材料:
  1、提供第六条1-8、10项材料;
  2、本人国外出生证原件及其复印件以及中国驻外使领馆的认证或公证原件及复印件,或境内公证机构公证的中文翻译件原件及复印件;
  3、经公证的亲属关系证明;
  4、子女的《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自有房产证明。
  第十条 符合第五条第(四)项规定的,应提供如下材料:
  1、提供第六条1-8、10项材料;
  2、本人国外出生证原件及其复印件以及中国驻外使领馆的认证或公证原件及复印件,或境内公证机构公证的中文翻译件原件及复印件;
  3、经公证的亲属关系证明;
  4、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自有房产证明;
  5、父母原单位或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境内无子女证明。
  第十一条 符合第五条第(五)项规定的,应提供如下材料:
  1、提供第六条1-8、10项材料;
  2、提供本人国外出生证原件及其复印件,以及中国驻外使领馆的认证或公证原件及其复印件,或境内公证机构公证的中文翻译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第十二条 符合第五条第(六)项规定的,应提供如下材料:&
  1、提供第六条1-8、10项材料;
  2、符合拟定居地有关落户条件的其他证明材料,具体要求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华侨本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亲自办理的,可以委托亲属提出申请。亲属代为提出申请回国定居的,除应当提交前述规定材料外,还应提供受托人身份证明,经公证的亲属关系证明和委托书。&&&&
  第十四条 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申请材料,不得伪造、变造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如存在伪造、变造、欺骗等不正当情形的,将不予办理,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章 受理与审批
  第十五条 华侨在省内申请回国定居的,由拟定居地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侨务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批。经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同意,具备受理条件的县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可负责受理和初审。
  华侨申请到佛山市顺德区定居的,由顺德区人民政府侨务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批。
  第十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受理申请,应当对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征求同级公安机关意见。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同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的征询函后,对申请人的出入境信息、入户信息的实质性及所持护照的真实有效性进行审核,并就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六款之规定提出具体意见,于10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书面回复侨务部门。
  受理申请的县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应当在收到公安机关意见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报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侨务部门。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收到县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上报材料后,需要核查出入境信息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送同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核查华侨出入境信息和出入境证件签发信息及其他情况。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侨务部门的核查函后,于7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工作并书面回复侨务部门。
  第十七条 地级以上市、顺德区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受理申请,并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征求同级公安机关意见。公安机关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书面回复侨务部门。
  第十八条 地级以上市、顺德区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收到同级公安机关(含同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书面回复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批,批准华侨回国定居的,应当签发《华侨回国定居证》;不予批准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说明理由。
  审批机关应于5个工作日内将审批决定送达受理机关或通知华侨本人或者受委托的国内亲属,并以《华侨回国定居告知单》,知告同级公安机关户政和出入境管理部门,同时以适当形式进行公示。
  第十九条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对申请材料真实性、可靠性存疑的,应当单独或会同公安机关进行调查核实,调查核实应在6个月内完成。调查核实的时间,不计入第十八条规定的15个工作日内。
第四章 定居证管理
  第二十条 《华侨回国定居证》的有效期为6个月,自签发之日起生效。华侨本人或者受委托的境内亲属应在收到通知后,尽快到受理机关领取。有效期内未领取的,需向原受理机关重新申请办理《华侨回国定居证》。
  第二十一条 华侨本人应在《华侨回国定居证》有效期内到拟定居地县(市、区)公安机关办证中心或公安派出所户政窗口办理常住户口恢复或登记手续。逾期未办理的,需向原受理机关重新申请办理《华侨回国定居证》。
  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在办理华侨回国定居入户时,应当审验《华侨回国定居证》、拟落户家庭的《居民户口薄》、本人护照、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数码照片回执等,对照地级以上市、顺德区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出具的函件和材料办理落户手续。
  第二十二条 《华侨回国定居证》在有效期内损毁或遗失的,华侨本人可以向原受理机关提出换发、补发申请。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签发《华侨回国定居证》,并按照第十八条规定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三条 《华侨回国定居证》由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根据国务院侨务办公室规定的样式统一印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华侨回国定居证》,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侨务部门、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公安机关,根据《国务院侨办、外交部、公安部华侨回国定居管理工作规定》及本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或修订实施细则,并报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五条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侨务部门、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10日前将上一年度、7月10日前将上半年华侨回国定居审批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并通报同级公安机关。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自2015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原《广东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粤侨办〔2013〕5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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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华侨回国定居落户登记办理 服务指南
华侨回国定居落户登记办理 服务指南
华侨回国定居落户登记办理服务指南一、适用范围获准回国定居的华侨。二、事项审查类型前审后批。三、审批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二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户口登记;(二)《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浙公通字〔2008〕82 号)第六十六条;(三)《浙江省实施〈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规定〉办法(试行)》(浙侨〔2013〕53 号)第十五条;(四)浙江省公安厅关于贯彻执行《浙江省实施〈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规定〉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四、受理机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派出所(办证中心)。五、决定机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六、数量限制无。七、申请条件获准回国定居的华侨,应当在批准定居通知书规定的时限内,由本人向定居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八、禁止性要求九、申请材料目录回国定居的华侨办理落户,需要先至拟定居地侨务办公室申请回国定居,审批通过后,获得批准定居通知书和华侨回国定居证后,带下列材料到定居地公安派出所申报落户;(一)、当事人申请书 , 原件 1 份;(二)、华侨回国定居证,原件、复印件各 1 份;(三)、当事人所持护照,原件、复印件各 1 份;(四)、迁入地户口簿,原件 1 份;(五)、迁入地房产证或公有房屋租赁证(租赁合同),原件、复印件各 1 份。十、申请接收由申请人向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办证中心)提出申请。十一、办理基本流程(一)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证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的材料;(二)公安派出所(办证中心)审核申请材料,经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同意后,再予办理。十二、办理方式窗口办理。十三、办结时限10 个工作日。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无十五、审批结果符合办理条件的,予以落户登记。十六、结果送达窗口送达或邮寄送达。十七、行政相对人权力和义务十八、咨询途径和办理进程、结果公开查询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公布。十九、监督投诉渠道二十、办公地点和时间二十一、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原网页已经由 ZAKER 转码以便在移动设备上查看
大家都在看现福州华侨回国定居手续更简单了!条件更放宽 办理时间更短
9月21日,福州市外侨办处长陈圣明到访美国福建公所,并带给美国的华侨带去一则好消息:今年上半年侨办开始简化办理手续,为众多华侨提供便利服务。以往持美国绿卡的中国公民若想在国内办理华侨回国定居证,需要在中国拥有十万元人民币的存款,并且每年要在中国住满两个月才以可办理。这样的条件不仅让办理过程复杂,而且办理时间很长,让华侨们深感不太方便。2017年4月新出台的新政策则在原来的基础上大力简化办理手续:现只要持中国护照丶祖籍为福州市的华侨都可回国长期定居。具体要求也更加灵活,只要申请人的父母亲丶配偶丶子女丶公婆在福州有房子;在中国人民币存款有3万元;在中国住满15天,就可以办理。办理时间也缩短在二十天以内,加急可十日内办理,而且华侨只要有护照和居留证就可立刻办理。出生在美国丶加拿大的华裔小孩由于拥有美国国籍,以前无法回国落户。但从去年下半年开始,他们若用旅行签证回中国,也可办理落户手续。此外,从去年年底开始实施的"福建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也让所有华侨能享有相同权益。以下是日,福建省福州市政府给出的《福州华侨回国定居办理身份证指南》:华侨回国定居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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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申请条件
  1、夫妻一方在国外生活确有困难,国内一方能够自行解决申请者回国定居后的工作或住房等问题的;
  2、在国外无依无靠的孤寡老人,国内有亲友能解决住房、赡养等生活问题;
  3、在国外的老人用外汇在国内已购买住房,又有外汇积蓄或退休金养老金可转回国内领取,国内有亲属协助料理生活等问题的;
  4、在国外受到迫害,失去谋生条件,我驻外使领馆认为其必须回国,并服从分配接受安置的;
  5、国内公民出国定居后在短期内又要求回国定居者,经其原所在单位同意复工复职或由原系统安排工作及解决住房;或者有单位聘请,有固定工作,并能自行解决住房的;个别老人因水土不服,语言不通,生活不习惯等原因坚决要返回原居住地,国内亲属能解决住房、赡养问题的。
  二、申请材料
  (一)提交书面申请。委托亲属代办的,还需提交委托书;
  (二)提交填写完整的《华侨回国定居申请表》;
  (三)提交本人近期二寸正面半身免冠照片2张
  (四)交验本人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入出境通行证》,或者侨居国签发的居留证件、旅行证件的复印件,以上均一式三份;
  (五)交验申请者在拟定居地有住房和生活费用的证明材料,如:房产证、银行存折等。若住房和生活费用是由其亲友提供的,须有该亲友愿意为其提供住房或生活费用的经过公证的保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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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 湖南日报责任编辑:严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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