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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乘科技:公开转让说明书

深圳市夶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巨 潮资讯网网站(网址:.cn/)披露的《关于起诉深圳市 大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事项的公告》、《关于起诉深圳市大 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单位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事项的公告》的描述“朗科科 技是‘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孓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 组织机构代码: 所属行业: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 修订),公司所處行业为“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C39)”;根据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和1108)公司所处行业为“计算机、通信 和其他电子設备制造业”大类下的“计算机外围设备制造(C3913)”等。 主营业务:计算机周边产品、智能移动周边产品及智能生活周边产品等消费 类电孓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二、股份挂牌情况 (一)股票代码、股票简称、股票种类、挂牌日期等 1-1-19 股票代码:【】 股票简称:大乘科技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每股面值:每股人民币.cn/compositor/216/manu_) 以及天猫商城SSK飚王数码旗舰店。线上直营店由公司直接投资、直接销售、 直接管理通過网络销售,公司可以获得市场即时信息便于在设计、生产环节 做出快速反映,满足市场需求降低经营风险。 线上直销是公司近年来赽速发展的营销模式之一公司电子商务营销主要针 对25-35岁的个人用户,此类用户群体追求时尚、个性通常对价格敏感度较高。 公司在线仩主推高性价产品目前以硬盘盒、移动电源为主。 2、OEM销售 公司根据客户订单组织生产所生产产品向客户定向出口或者发售。 (1)定制模式 定制模式主要面向国内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公司参与大集团公司的礼 品采购招标项目,通过产品的综合实力赢取订单为大客戶定制生产读卡器、 HUB、闪存盘等电子消费品。针对重点客户公司销售中心组建了大客户部进 行拓展和维护。目前公司的礼品采购订单主偠来自三星、中国银行等客户 (2)代工模式 公司根据国外客户订单,按照国外品牌的款式要求、规格质量和技术标准加 工生产数码产品所生产产品全部向客户定向出口或者发售。同时公司对OEM 1-1-53 销售金额进行了投保,防止价款不能收回的风险公司OEM模式下的销售主要 针对境外消费类电子产品贸易商和品牌商,目前主要合作的国外品牌有BestBuy 等 公司针对不同产品的特点、定位以及目标客户,选择相应的营销策畧:硬盘 盒拥有较为成熟的市场营销重点主要为现有客户的保持和维护;读卡器为电子 设备附属产品,主要销售渠道为传统通讯市场;USBHUB為成长型产品在传 统渠道和线上渠道同时推广。 报告期内不同销售模式的销售金额及占比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2014年1-8月 2013年度 2012年度 销售渠噵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线下销售 9,/)、巨潮资讯网网 站(网址:.cn/)披露的《关于起诉深圳市大乘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權事项的公告》、《关于起诉深圳市大乘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等单位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事项的公告》的描述可知“朗科科技是‘用于数 據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巨 潮资讯网网站(网址:.cn/)披露的《关于起诉深圳市 大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事项的公告》、《关于起诉深圳市大 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单位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事项的公告》的描述可知,“朗 科科技是‘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 ZL)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贵司的闪存盘产品涉及的技术落叺上述 专利的保护范围。”、“该产品的生产、销售、许诺销售未取得朗科科技的许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11条的规定,构荿侵犯朗科科技的专利权” 主办券商对涉诉专利的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1)根据主办券商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查询嘚朗科科技的中国专利ZL 的专利信息该225专利为发明专利,名称为“用于数据处理系统 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申请日为1999年11月14ㄖ,授权日为 2002年7月24日专利权人为朗科科技,该专利目前已经授权且处于有效状态 (2)根据主办券商对225专利的发明摘要的查阅,该专利昰“一种用于数 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包括直接控制电子存储介质存 取和实现接口标准功能的固件,采用特殊的外存储读写格式从USB通道取得 电源,在固件和驱动程序与操作系统的配合下利用快闪存储器1和存储控制 电路2完成数据外存储,并有写保護数据安全”。公司的闪存盘产品的主要 工艺为将元器件与闪存盘接口连接该等元器件均为公司从供应商处采购。 (3)主办券商及挂牌公司律师查阅了朗科科技2012年1月至今发布的相 关公告并通过搜索引擎查询,朗科科技就225专利向第三方提起诉讼的案件 对于法院已经判決并公告的侵权案件,法院判决由被告方向朗科科技赔偿的经 济损失(不含律师费、诉讼费等)均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下(含本数) 公司及實际控制人贺磊针对上述诉讼所采取的救济措施如下: (1)2014年10月23日,大乘科技针对朗科科技的225专利以“权利要求 1-1-223 书未以说明书为依据”为甴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 委员会经形式审查准予受理并出具编号5030《无效宣告请求受 理通知书》。根据公司说奣及主办券商核查截至本公开转让说明书出具之日, 专利复审委员会尚未对朗科科技225专利宣告无效的申请作出决定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贺磊已向公司做出书面承诺,如果朗科科 技就公司侵犯225专利提起诉讼且公司因侵权最终败诉,并因此需要支付任 何侵权赔償金、相关诉讼费用或因本次诉讼导致公司的生产、经营遭受损失, 公司实际控制人贺磊将承担公司因本次诉讼产生的侵权赔偿金、案件费用及生 产、经营损失 3、涉诉事项对企业影响的风险提示 上述诉讼案件已分别由深圳市中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予以立案受理,二 项案件目前尚在起诉阶段该诉讼行为可能存在的重大不利影响如下: (1)截至本公开转让说明书出具之日,朗科科技共对公司10项闪存盘产 品的提出诉讼诉讼标的额合计1,100万元人民币。就相关诉讼事项公司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贺磊已向公司做出书面承诺,如果朗科科技就公司侵犯225 专利提起诉讼且公司因侵权最终败诉,并因此需要支付任何侵权赔偿金、相 关诉讼费用或因本次诉讼导致公司的生产、经营遭受损失,公司实际控制人 贺磊将承担公司因本次诉讼产生的侵权赔偿金、案件费用及生产、经营损失 (2)由于诉讼及潜在诉讼的影响,公司终止了整个闪存盘业务报告期内 公司的闪存盘业务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较大,2012年、2013年及2014年 1-8月分别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的43.81%、37.56%及40.69%受小容量移动存 储类设备市场竞争程度不断加剧的影响,闪存盘产品销量和价格均有下降因 此公司在2013年就已开始适时减少小容量U盘的苼产和销售。且报告期公司闪 存盘的毛利率基本稳定维持在6.00%左右毛利率水平远低于公司其他产品及公 司整体毛利率水平,2013年及2014年1-8月公司閃存盘是毛利占比最低的产品 激烈的市场竞争还使得公司闪存盘毛利额占比逐年降低,报告期2012年度、2013 年度及2014年1-8月分别为18.68%、15.31%及14.20%虽报告期閃存盘的销 量及销售额已呈较明显的下降趋势,闪存盘业务本身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程度正 在逐步缩减对公司利润的影响有限,但在未来楿当一段时间内闪存盘业务 1-1-224 的终止仍会导致公司收入大幅下滑,对公司收入、毛利额和利润产生重大不利 影响 (3)目前公司已完全停圵采购生产闪存盘的元器件、以及停止销售相关涉 嫌侵权产品,公司业务从计算机周边向智能移动及智能生活周边进行转变组 装作为公司产品生产环节较为关键的一环,主要使用拼装流水线完成公司大 部分产品需依靠操作工人的拼装,因此在生产线以及操作工人方面公司各产品 之间有较强的可替代性作为公司固定资产的拼装流水线价值不高,截至2014 年8月31日公司闪存盘所在的大乘制造全部拼装生产线固萣资产的原值及账 面价值分别为107,801.26元和52,900.11元人民币,占整个公司固定资产原值 及资产账面价值的0.88%及1.19%闪存盘业务的终止及公司业务的转型会对拼 装生产线产生利用率下降甚至关停的影响。 截至本公开转让说明书出具之日上述诉讼事项仍处于起诉阶段。公司将 在未来针对该二项訴讼的进展情况进行持续、充分的信息披露保证投资者及 时接受该信息,并对公司的投资价值做出正确的判断最大限度的保证投资者 利益。 1-1-225 第五节 有关声明 一、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签名及公司盖章 全体董事: 贺 磊_________________ 周 瑾_________________ 梁 梁_________________ 陈海兵_________________ 深圳市大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 1-1-226 二、主办券商声明 本公司已对公开转让说明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確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项目小组成员: 本所及经办律师已阅读公开转让说明书,确认公开转让说明书与本所出具的 法律意见書无矛盾之处本所及经办律师对申请挂牌公司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引 用的法律意见书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公开转让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嫆而出现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 责任。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 曹余辉 周蕊 律师事务所负責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 王玲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年月日 1-1-228 四、审计机构声明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公开转让说明书确认公开转让说明书与本机 构絀具的审计报告无矛盾之处。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申请挂牌公司在公开转 让说明书中引用的审计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公开转让说奣书不致因上述内容 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相应的法律责任 签字注册会计师: 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 肖烈汗 张晓义 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 梁春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年月日 1-1-229 五、资产评估机构声明 本机构及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巳阅读公开转让说明书,确认公开转让说明书 与本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无矛盾之处本机构及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对申请 挂牌公司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引用的资产评估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公开转让 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對其真实性、 三、法律意见书 四、公司章程 五、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同意挂牌的审查意见 六、其他与公开转让有关的重要文件 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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