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殖场未开具检疫证明拉走动物执业助理兽医师资格证主管部门有责任吗

您所在的位置:&&&>&&>&&>&&>&
射洪县人民办公室关于公布县级部门(单位)行政权力责任清单
射府办函〔2016〕82 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级各部门,各工业城、风景区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企事业单位:
&&&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5〕21 号)、《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行政权力清单制度的意见》(川委办〔2015〕17 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将《县级部门(单位)行政权力责任清单》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一、动态调整权力清单,取消行政权力事项 19 项,增加行政权力事项 37 项,部门(单位)之间调整行政权力事项 7 项,整合行政权力事项 1 项,修改行政权力事项 8 项。
&&& 二、本次印发县地方志办公室等 36 个部门(单位)的行政权力责任清单;县气象局、县国税局、县烟草专卖局和县盐业公司分别按照省市上级部门要求公布责任清单;县工商质监局工商部分行政权力责任清单暂不公布。
&&& 三、公布的部门(单位)要在各自网站公布本部门(单位)依法实施的行政权力责任清单,不得擅自调整,并对本部门(单位)在行政权力依法规范公开运行平台上运行的行权事项进行优化完善。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将县级部门(单位)行政权力责任清单在射洪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予以公布。
&&& 四、县级部门(单位)行政权力责任清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颁布、修订、废止和部门(单位)职责变化及时调整完善。县级部门(单位)行政权力和责任清单的调整,由权力行使部门(单位)提出,经县委编办、县监察局、县法制办联
合审核后报县政府审定。
附件:1.权力清单动态调整明细
&2.县级部门(单位)行政权力责任清单
射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 年 11 月 16 日
县畜牧局行政检查项目目录
【 发布时间: 】 【 来源:县法制办 】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监督检查
执行动物卫生监督检查
县畜牧局行政强制项目目录
【 发布时间: 】 【 来源:县法制办 】
监督检查时对有证据证明可能是假劣兽药的进行查封、扣押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以及违法使用的生鲜乳、辅料、添加剂;查封涉嫌违法从事生鲜乳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用于违法生产、收购、贮存、运输生鲜乳的车辆、工具、设备
隔离、查封、扣押和处理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和染疫的动物产品;对动物、动物产品按照规定采样、留验、抽检;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实施补检;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产品,具备补检条件的实施补检,不具备补检条件的予以没收销毁
对以下三种情况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一)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二)种用、乳用动物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不按照规定处理的; (三)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没有及时清洗、消毒的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用于违法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工具、设施,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以及违法生产、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场所
实验室发生感染事故或者病原微生物泄漏事件后采取的强制措施
县畜牧食品局权力清单动态调整明细
一、县畜牧食品局没有取消的行政权力事项、增加的行政权力事项、整合的行政权力事项和修改的行政权力事项
二、调整的行政权力事项
(三)县农业局
其他行政权力类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监督抽查
调整至县畜牧食品局其他行政权力类第1条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
调整至县畜牧食品局其他行政权力类第3条
核定草畜平衡
调整至县畜牧食品局其他行政权力类第4条
乡村兽医登记
调整至县畜牧食品局其他行政权力类第2条
县畜牧食品局行政权力责任清单&
1.制定全县畜牧食品业生产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研究畜牧食品业发展重大技术措施,制定畜牧业可持续发展战略,组织实施畜牧食品业科技攻关项目;
2.负责全县兽医医政、兽药药政、饲料和种畜禽的管理工作;
3.引进、繁育、推广、保护畜禽优良品种,推广养殖业适用新技术;
4.组织实施动物防疫和控制扑灭重大疫情,开展动物及其产品的检疫检验和兽药生产的监督管理;
5.指导退耕还草和种草养畜工作,依法管理牧草种子的生产、销售、研究开发饲料加工利用新技术;
6.掌握畜禽产品的市场行情,研究畜牧业生产发展和畜产品加工行业动态、发布市场信息,推进畜牧食品业产、加、销一体化现代化发展格局;
7.负责畜牧食品业的项目储备和申报,做好项目资金的使用安排和监督管理工作,组织畜牧食品业项目实施,开展畜牧食品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
8.负责全县畜牧系统人事、劳动工资、机构编制工作,加强畜牧业科技队伍和技术服务体系建设;
9执导发展畜牧食品业学会、专业经济合作组织,不断提高畜牧食品业生产组织化程度;
10.负责全县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11.负责全县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工作;
12.负责全县畜禽屠宰管理工作;
13.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1.与县环境保护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环境保护局负责农村和农业环境保护统一监督。县畜牧食品局负责养殖面源污染防治,农业资源生态环境保护和管理,推进生态农业和农业可持续发展工作。
2.与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质量安全监管。县畜牧食品局负责养殖环节到进入屠宰前的质量安全监管,负责养殖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管;负责畜禽屠宰环节和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监管。两部门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权力项目名称
兽药经营许可
射洪县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大队(委托实施)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2.审查责任:按照外资法律法规和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权力项目名称
动物诊疗许可
射洪县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大队(委托实施)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外资法律法规和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权力项目名称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审批
射洪县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大队(委托实施)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外资法律法规和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权力项目名称
动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
射洪县动物卫生监督分所(各乡镇畜牧兽医站)(委托实施)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外资法律法规和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权力项目名称
畜禽人工授精员从业资格认定
射洪县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大队(委托实施)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外资法律法规和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权力项目名称
引进种用畜禽及其胚胎、种蛋、精液检疫
射洪县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大队(委托实施)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外资法律法规和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权力项目名称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
射洪县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大队(委托实施)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外资法律法规和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权力项目名称
生鲜乳收购许可及准运证明核发
射洪县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大队(委托实施)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外资法律法规和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权力项目名称
对销售、推广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畜禽品种的处罚
射洪县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大队(委托执法)
1.立案责任:动物卫生监督所对违法实事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两人以上执法人员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有违法所得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造成其它危害的,还应责令当事人消除其它危害。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权力项目名称
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的,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射洪县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大队(委托执法)
1.立案责任:动物卫生监督所对违法实事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两人以上执法人员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有违法所得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造成其它危害的,还应责令当事人消除其它危害。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权力项目名称
使用的种畜禽不符合种用标准的处罚
射洪县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大队(委托执法)
1.立案责任:动物卫生监督所对违法实事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两人以上执法人员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有违法所得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造成其它危害的,还应责令当事人消除其它危害。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权力项目名称
对以其他畜禽品种、配套系冒充所销售的种畜禽品种、配套系;以低代别种畜禽冒充高代别种畜禽;以不符合种用标准的畜禽冒充种畜禽;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种畜禽的处罚
射洪县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大队(委托执法)
1.立案责任:动物卫生监督所对违法实事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两人以上执法人员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有违法所得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造成其它危害的,还应责令当事人消除其它危害。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权力项目名称
对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的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处罚
射洪县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大队(委托执法)
1.立案责任:动物卫生监督所对违法实事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两人以上执法人员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有违法所得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造成其它危害的,还应责令当事人消除其它危害。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权力项目名称
对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家畜系谱,销售、收购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的,或者重复使用畜禽标识;使用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的处罚
射洪县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大队(委托执法)
1.立案责任:动物卫生监督所对违法实事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两人以上执法人员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有违法所得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造成其它危害的,还应责令当事人消除其它危害。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权力项目名称
对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畜禽的处罚
射洪县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大队(委托执法)
1.立案责任:动物卫生监督所对违法实事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两人以上执法人员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有违法所得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造成其它危害的,还应责令当事人消除其它危害。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权力项目名称
对三级、四级实验室未按规定取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资格证书,或者已经取得相关资格证书但是未经批准从事某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处罚
射洪县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大队(委托执法)
1.立案责任:动物卫生监督所对违法实事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两人以上执法人员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有违法所得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造成其它危害的,还应责令当事人消除其它危害。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权力项目名称
对在不符合相应生物安全要求的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处罚
射洪县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大队(委托执法)
1.立案责任:动物卫生监督所对违法实事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两人以上执法人员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有违法所得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造成其它危害的,还应责令当事人消除其它危害。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依照规定在明显位置标示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生物危险标识和生物安全实验室级别标志的;未向原批准部门报告实验活动结果以及工作情况的;未依照规定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或者对所采集样本的来源、采集过程和方法等未作详细记录的;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一级、二级实验室未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备案的;未依照规定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或者工作人员考核不合格允许其上岗,或者批准未采取防护措施的人员进入实验室的;实验室工作人员未遵守实验室生物安全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的;未依照规定建立或者保存实验档案的;未依照规定制定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并备案的处罚
射洪县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大队(委托执法)
1.立案责任:动物卫生监督所对违法实事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两人以上执法人员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有违法所得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造成其它危害的,还应责令当事人消除其它危害。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及时向保藏机构提供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处罚
射洪县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大队(委托执法)
1.立案责任:动物卫生监督所对违法实事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两人以上执法人员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有违法所得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造成其它危害的,还应责令当事人消除其它危害。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权力项目名称
未经农业部批准,从国外引进或者向国外提供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处罚
射洪县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大队(委托执法)
1.立案责任:动物卫生监督所对违法实事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两人以上执法人员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有违法所得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造成其它危害的,还应责令当事人消除其它危害。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权力项目名称
对部分地区饲养的犬只不按规定登记、免疫和定期检测;部分地区人员未按规定饲养、拴养或圈养犬只或非法带犬进入公共场所;非法生产、经销兽用狂犬疫苗的处罚
射洪县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大队(委托执法)
1.立案责任:动物卫生监督所对违法实事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两人以上执法人员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有违法所得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造成其它危害的,还应责令当事人消除其它危害。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权力项目名称
对在疫情确认前,擅自宰杀、运输、加工、食用、销售、藏匿、转移和随意处置发病或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的处罚
射洪县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大队(委托执法)
1.立案责任:动物卫生监督所对违法实事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两人以上执法人员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有违法所得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造成其它危害的,还应责令当事人消除其它危害。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权力项目名称
单位或个人擅自动用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盗掘已作深埋处理动物的处罚
射洪县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大队(委托执法)
1.立案责任:动物卫生监督所对违法实事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两人以上执法人员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有违法所得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造成其它危害的,还应责令当事人消除其它危害。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权力项目名称
对兽药生产、经营企业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的处罚
射洪县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大队(委托执法)
1.立案责任:动物卫生监督所对违法实事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两人以上执法人员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有违法所得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造成其它危害的,还应责令当事人消除其它危害。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权力项目名称
对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兽药批准证明文件;伪造、涂改进口兽药证明文件进口兽药;养殖户、养殖场、动物诊疗机构等使用者将采购的进口兽药转手销售,或者代理商、经销商超出《兽药经营许可证》范围经营进口兽用生物制品的处罚
射洪县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大队(委托执法)
1.立案责任:动物卫生监督所对违法实事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两人以上执法人员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有违法所得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造成其它危害的,还应责令当事人消除其它危害。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权力项目名称
对买卖、出租、出借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和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处罚
射洪县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大队(委托执法)
1.立案责任:动物卫生监督所对违法实事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两人以上执法人员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有违法所得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造成其它危害的,还应责令当事人消除其它危害。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权力项目名称
对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临床试验单位、生产和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研制新兽药不具备规定的条件擅自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或者在实验室阶段前未经批准的处罚
射洪县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大队(委托执法)
1.立案责任:动物卫生监督所对违法实事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两人以上执法人员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有违法所得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造成其它危害的,还应责令当事人消除其它危害。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权力项目名称
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未经批准;或者兽药包装上未附有标签和说明书;或者标签和说明书与批准的内容不一致的处罚
射洪县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大队(委托执法)
1.立案责任:动物卫生监督所对违法实事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两人以上执法人员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有违法所得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造成其它危害的,还应责令当事人消除其它危害。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权力项目名称
对境外企业在中国直接销售兽药的处罚
射洪县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大队(委托执法)
1.立案责任:动物卫生监督所对违法实事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两人以上执法人员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有违法所得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造成其它危害的,还应责令当事人消除其它危害。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处罚
射洪县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大队(委托执法)
1.立案责任:动物卫生监督所对违法实事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两人以上执法人员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有违法所得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造成其它危害的,还应责令当事人消除其它危害。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权力项目名称
对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或者销售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处罚
射洪县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大队(委托执法)
1.立案责任:动物卫生监督所对违法实事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两人以上执法人员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有违法所得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造成其它危害的,还应责令当事人消除其它危害。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权力项目名称
对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的处罚
射洪县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大队(委托执法)
1.立案责任:动物卫生监督所对违法实事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两人以上执法人员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有违法所得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造成其它危害的,还应责令当事人消除其它危害。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权力项目名称
对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兽药使用单位和开具处方的兽医人员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不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的,或者生产企业在新兽药监测期内不收集或者不及时报送该新兽药的疗效、不良反应等资料的处罚
射洪县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大队(委托执法)
1.立案责任:动物卫生监督所对违法实事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两人以上执法人员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有违法所得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造成其它危害的,还应责令当事人消除其它危害。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处罚
射洪县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大队(委托执法)
1.立案责任:动物卫生监督所对违法实事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两人以上执法人员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有违法所得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造成其它危害的,还应责令当事人消除其它危害。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权力项目名称
对兽药生产、经营企业把原料药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拆零销售原料药的处罚
射洪县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大队(委托执法)
1.立案责任:动物卫生监督所对违法实事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两人以上执法人员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有违法所得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造成其它危害的,还应责令当事人消除其它危害。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权力项目名称
对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禁用药品;直接将原料药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饲喂动物的
射洪县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大队(委托执法)
1.立案责任:动物卫生监督所对违法实事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两人以上执法人员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有违法所得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造成其它危害的,还应责令当事人消除其它危害。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权力项目名称
对兽用处方药的标签和说明书未标“兽用处方药”字样,兽用非处方药的标签和说明书未标“兽用非处方药”字样的处罚依据
射洪县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大队(委托执法)
1.立案责任:动物卫生监督所对违法实事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两人以上执法人员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有违法所得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造成其它危害的,还应责令当事人消除其它危害。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权力项目名称
对兽药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明显位置悬挂或者张贴提示语;兽用处方药与兽用非处方药未分区或分柜摆放;兽用处方药采用开架自选方式销售;兽医处方笺和兽用处方药购销记录未按规定保存的处罚
射洪县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大队(委托执法)
1.立案责任:动物卫生监督所对违法实事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两人以上执法人员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有违法所得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造成其它危害的,还应责令当事人消除其它危害。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取得生产许可证、超出许可范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续展生产以及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违反规定向定制企业以外的其他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或养殖者销售定制产品的处罚
射洪县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大队(委托执法)
1.立案责任:动物卫生监督所对违法实事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两人以上执法人员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有违法所得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造成其它危害的,还应责令当事人消除其它危害。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权力项目名称
对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不再具备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而继续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或未取得产品批准文号而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处罚
射洪县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大队(委托执法)
1.立案责任:动物卫生监督所对违法实事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两人以上执法人员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有违法所得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造成其它危害的,还应责令当事人消除其它危害。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权力项目名称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违反限制性和目录制规定使用原料及生产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生产新的或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射洪县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大队(委托执法)
1.立案责任:动物卫生监督所对违法实事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两人以上执法人员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有违法所得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造成其它危害的,还应责令当事人消除其它危害。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权力项目名称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原料采购不履行查验或检验义务或生产过程中不遵守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和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以及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经产品质量检验的处罚
射洪县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大队(委托执法)
1.立案责任:动物卫生监督所对违法实事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两人以上执法人员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有违法所得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造成其它危害的,还应责令当事人消除其它危害。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权力项目名称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依照规定实行采购、生产、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产品留样观察制度以及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销售的产品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射洪县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大队(委托执法)
1.立案责任:动物卫生监督所对违法实事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两人以上执法人员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有违法所得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造成其它危害的,还应责令当事人消除其它危害。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权力项目名称
对经营者不符合条例规定的条件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射洪县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大队(委托执法)
1.立案责任:动物卫生监督所对违法实事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两人以上执法人员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有违法所得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造成其它危害的,还应责令当事人消除其它危害。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权力项目名称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对经营产品进行再加工或者添加物质以及经营用国家目录规定外的物质生产的饲料、经营无规定许可证明文件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定制企业违反规定向其他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和养殖者销售定制产品的处罚
射洪县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大队(委托执法)
1.立案责任:动物卫生监督所对违法实事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两人以上执法人员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有违法所得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造成其它危害的,还应责令当事人消除其它危害。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权力项目名称
对经营者对经营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拆包分装或不依照条例规定实行产品购销台账制度以及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失效、霉变或者超过保质期的处罚
射洪县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大队(委托执法)
1.立案责任:动物卫生监督所对违法实事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两人以上执法人员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有违法所得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造成其它危害的,还应责令当事人消除其它危害。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权力项目名称
对生产者不主动召回其生产的对养殖动物、人体健康有害及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以及经营者不停止销售对养殖动物、人体健康有害及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射洪县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大队(委托执法)
1.立案责任:动物卫生监督所对违法实事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两人以上执法人员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有违法所得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造成其它危害的,还应责令当事人消除其它危害。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权力项目名称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以非饲料、非饲料添加剂冒充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以此种饲料、饲料添加剂冒充他种饲料、饲料添加剂的以及生产、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无产品质量标准或者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或与标签标示的内容不一致的处罚
射洪县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大队(委托执法)
1.立案责任:动物卫生监督所对违法实事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两人以上执法人员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有违法所得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造成其它危害的,还应责令当事人消除其它危害。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权力项目名称
对养殖者使用无规定许可证明文件、无产品标签、无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或者使用饲料添加剂不遵守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使用自配饲料不遵守自行配制饲料使用规范、使用限制使用的物质不遵守国家限制性规定以及在反刍动物饲料中添加乳和乳制品以外的动物源性成分的处罚
射洪县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大队(委托执法)
1.立案责任:动物卫生监督所对违法实事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两人以上执法人员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有违法所得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造成其它危害的,还应责令当事人消除其它危害。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权力项目名称
对养殖者对外提供自行配制的饲料的处罚
射洪县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大队(委托执法)
1.立案责任:动物卫生监督所对违法实事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两人以上执法人员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有违法所得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造成其它危害的,还应责令当事人消除其它危害。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权力项目名称
对生鲜乳收购者在生鲜乳收购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处罚
射洪县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大队(委托执法)
1.立案责任:动物卫生监督所对违法实事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两人以上执法人员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有违法所得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造成其它危害的,还应责令当事人消除其它危害。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权力项目名称
对生产、销售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的处罚
射洪县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大队(委托执法)
1.立案责任:动物卫生监督所对违法实事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两人以上执法人员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有违法所得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造成其它危害的,还应责令当事人消除其它危害。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权力项目名称
对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在发生乳品质量安全事故后未报告、处置的处罚
射洪县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大队(委托执法)
1.立案责任:动物卫生监督所对违法实事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两人以上执法人员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有违法所得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造成其它危害的,还应责令当事人消除其它危害。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收购生鲜乳;生鲜乳收购站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后,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继续从事生鲜乳收购;生鲜乳收购站收购国家规定禁止收购的生鲜乳的处罚
射洪县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大队(委托执法)
1.立案责任:动物卫生监督所对违法实事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两人以上执法人员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有违法所得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造成其它危害的,还应责令当事人消除其它危害。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权力项目名称
对生鲜乳运输车辆未取得生鲜乳准运证明的处罚
射洪县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大队(委托执法)
1.立案责任:动物卫生监督所对违法实事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两人以上执法人员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有违法所得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造成其它危害的,还应责令当事人消除其它危害。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权力项目名称
对在奶畜养殖过程中使用违禁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处罚
射洪县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大队(委托执法)
1.立案责任:动物卫生监督所对违法实事予以审查,决定是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执业兽医资格证含金量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