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雪花秀商标”(Sulwhasoo)是来自韩国的知名化妆品牌;“雪莲秀”(Sulansoo)是上海一家公司推出的化妆品牌“雪花秀商标”的商标专用权人认为,“雪莲秀”从品牌名称到外包装都与“雪花秀商标”构成近似已经侵权,因而起诉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一審法院判决两名被告构成侵权,判令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合理费用4.7万元二审法院近日维持了一审判决。
雪花秀商标:雪莲秀侵权其注册商标专用权
原告爱茉莉太平洋株式会社(AMOREPACIFIC COR-PORATION)是“雪花秀商标”“Sulwhasoo”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唯一的商标专用权人
被告上海维尔雅公司委托上海维尔雅日用化工厂生产“雪莲秀”“Sulansoo”化妆品,并由维尔雅公司销售
原告认为,两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生产销售的化妝品上使用了“雪莲秀”“Sulansoo”标识,上述标识与原告中英文商标均构成近似已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因此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以及合理费用5万元在报纸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雪花秀商标与雪莲秀的外包装及商标 本文图片均由法院供图
两被告辩称,被控侵权产品的原料中含有雪莲内脂雪莲内脂是被告产品的主打要素和宣传重点。因此被告将“雪莲”用于其产品名称中属于对汉字的合理使用,并无混淆原被告产品的恶意
雪花秀商标与雪莲秀的外包装及商标。
被告还认为原被告产品在销售价格、销售场所、包装品质和市场定位等诸多方面存在巨大差异,消费者不会因两者标识产生混淆被告产品销售范圍和影响很小,且已停止销售不会对原告商誉或产品产生实质上的影响。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请。
法院:被告主观攀附知名商标客观造成公众混淆
本案一审审判长杜灵燕认为,从中文标识看被告产品上使用的“雪莲秀”与原告“雪花秀商标”商标仅一字相差,苴“莲”和“花”均采用草字头并呈上下结构与原告第7787070号注册商标中使用的字体也完全相同。原告在该商标中采用将“雪花”和“秀”鉯不同字体予以区分的方式被告也完全采用。
从英文标识看原告商标与被告标识分别由9个和8个无特殊含义的字母组成,两者前三个和後三个字母完全相同差别仅在于原告中间字母为“Wha”,被告中间字母为“an”但这种差别放在整个标识中进行整体比对后,所呈现的视覺上的差别并不大据此法院认定,被告所使用的中英文标识与原告中英文注册商标均构成近似
杜灵燕还认为,鉴于原告产品的知名度被告产品上采用与原告近似的标识之后,可能导致消费者认为双方存在某种关联关系从而使被告借机获得更多的竞争优势。另外一旦被告产品质量产生问题,也会给原告企业及产品声誉造成负面影响其次,被控侵权标识均显著标识于被告产品上消费者在购买该产品后,他人看到该产品时必然会将被告产品与原告产品造成混淆误以为系原告产品或与原告有关联关系的产品,从而造成原告利益受损
法院认定,“雪花秀商标”产品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被告“雪莲秀”主观上具有攀附原告商标知名度的故意,客观上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构成对原告相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据此上海浦东法院在酌情调整维权合理费用后作出了上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