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工证查询网站官方网私自收罚款应该上哪个部门投诉

法定代表人周清,总经理。

被告扬州市广陵区环境保护局,住所地在扬州市文昌中路548号。

法定代表人马新阳,局长。

委托代理人佘靖,该局副局长。

(以下简称弗朗公司)诉被告扬州市广陵区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广陵环保局)环保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弗朗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姚恭生,被告广陵环保局的法定代表人马新阳及其委托代理人佘靖、张勇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广陵环保局以原告弗朗公司2号、5号漆包生产线生产时,2号生产线活性炭吸附装置拆除、闲置,废气未经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直接排放,且拆除、闲置活性炭吸附装置事先未报批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该法第四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对弗朗公司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三万元。

被告广陵环保局在答辩期限内提供了以下证据及依据:1、信访案件转办单、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审批意见;3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及送达回证与相关照片; 4、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5、信访案件转办单;6、环评报告及审批意见;7、《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原告弗朗公司诉称:被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依据不充分、程序违法、适用法律依据不充分。具体表现如下:1、原告确实存在2号、5号漆包生产线的生产过程中2号生产线活性炭吸附装置未使用闲置的情形,但是原告的5条生产线并未同时生产,2号生产线生产所释放的油漆气味不足以影响大气环境,被告在未对原告排放的气体环评是否达标作出任何检测的情况下作出处罚决定,明显事实依据不充分;2、被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程序违法。被告无立案审批手续,处罚之前被告并未向原告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法》第四十六条作出处罚的种类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与罚款只好择一处罚,被告却将两者予以并罚,明显处罚不当。综上,诉请法院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扬广环罚[2014]14号行政处罚决定。

原告弗朗公司提供了扬广环罚[2014]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告广陵环保局辩称:1、被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认定的违法事实由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以及原告当庭陈述予以证实。只要原告在正常生产情况下未使用闲置污染设施就构成违法,无论排放是否达标;2、被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立案审批不是行政处罚的必经程序,只是行政机关的内部流程。被告依照法律规定在处罚决定作出前已进行事先告知。被告向原告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虽然名为听证告知书但内容包含拟进行处罚的内容。综上,被告是在进行了认真调查取证,履行了事先告知义务的情形下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3、被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原告误解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法》第四十六条第(三)项,上述规定表明只要有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或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事实存在,就可依据上述条款进行处罚。本案原告违法事实清楚,原告认为被告将责令限期改正与处以罚款予以并罚,亦系对法条的误读,被告依据上述条款并参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给予原告罚款三万元,裁量适当。综上,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庭审举证、质证,原、被告所举证据能够证明本案相关事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15日,被告对原告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原告2号、5号生产线正在生产,2号生产线活性炭吸附装置拆除、闲置,废气未经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直接排放。被告经过调查取证,于2014年10月16日向原告送达扬广环罚告[2014]14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内容包含拟进行处罚事项、听证的相关事项,原告未进行陈述和申辩。2014年11月7日,被告作出扬广环罚字[2014]14号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原告限期改正,并处三万元罚款。原告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认为:被告作出处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罚并无不当,具体理由如下:1、被告提供的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及原告当庭陈述均能充分证明原告2号、5号生产线正在生产,2号生产线活性炭吸附装置拆除、闲置,废气未经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直接排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无论排放是否达标,原告的上述行为均应处罚。故本案被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对原告认为被告应在对原告排放的气体环评是否达标作出检测的情况作出处罚的抗辩不予支持;2、行政处罚立案审批只是行政机关的内部流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被告已按法律规定向被告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内容包含处罚前应告知的相关事项,应视为已履行告知义务,故对原告认为被告作出行政处罚程序违法的抗辩不予支持;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本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三)排污单位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的规定,被告依据该法第四十六条第(三)项作出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正确。原告认为根据上述条款,责令限期改正与罚款只好择一处罚,被告却将两者予以并罚,明显处罚不当的抗辩,本院认为系对法条的误读,被告依据上述条款并参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给予原告罚款三万元,适用法律正确、裁量适当。综上,原告要求撤销被告作出的扬广环罚[2014]14号行政处罚决定的理由不能成立,依法应予驳回。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扬州市弗朗电工材料有限公司要求撤销被告扬州市广陵区环境保护局于2014年11月7日作出的扬广环罚[2014]14号行政处罚决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扬州市弗朗电工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扬州分行汶河支行,户名: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户:11×××57)。

审 判 长   孙 青

人民陪审员   毕维真

人民陪审员   施一青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杨 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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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8月份集中披露118家不良供应商后,日前,国家电网及其各地子公司在9月上旬又陆续通报处理了81家供应商。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梳理,(600089,SH)、(600290,SH)、(600406,SH)、(000400,SZ)等多家上市公司及子公司进入了国网的“黑榜”。

其中,特变电工旗下子公司由于变压器质量问题,相关产品标包被国网暂停中标资格4个月;华仪电气由于开关质量问题,被暂停中标资格2个月。山东中泰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中泰阳光)更是被国网处以“极刑”。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称,将取消该公司所有物资品类中标资格长达3年。

记者致电中泰阳光公开电话,其公司人员称领导正外出,无法回答记者问题。

多家公司成黑榜“常客”

日前,国家电网及其各个地方公司依据《国家电网公司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管理细则》的相关规定,在9月中旬陆续通报处理了81家不良供应商。

在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的通报中,特变电工沈阳变压器集团有限公司由于“两个批次的油浸式变压器温升不合格”,其10千伏油浸式变压器的相关产品标包被暂停中标资格4个月。

这已经不是特变电工旗下公司第一次“上榜”了。9月初,国网冀北电力公司通报指出,特变电工山东鲁能电缆有限公司供应的10kV电力电缆质量不合格,相关产品被暂停中标2个月。去年,该公司还遭到国网强硬处罚,称其“配合整改态度极差”,核减中标总量40%。

在甘肃省电力公司的通报中,华仪电气“抽检的隔离开关短时耐受电流试验不合格”,相关产品暂停中标2个月。

在甘肃、蒙东电力公司的通报中,如许继电气、国电南瑞旗下子公司也分别上榜,而这也早已不是其第一次受到处罚了。江苏中凌高科技等多家新三板企业,也因为产品质量问题遭到通报处罚。

暂停中标数月,对公司将产生怎样的影响?特变电工沈阳分公司相关人士称,公司领导正在外出,无法回答记者问题。而华仪电气证券部工作人员则向记者表示,可能是由于合同比较小,暂不知道被处罚一事。一般来说,涉及1亿元以上的电器设备,公司才会向证券部报备,也才达到信息披露标准,因此其不清楚相关事宜。

江苏中凌高科技工作人员则向记者坦言,目前尚不知道相关情况,将马上核实。如果停标2个月,对公司经营不会造成太大影响,不过公司的信誉、名誉肯定会受到一定的影响。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在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的通报中,有一家公司被处以“极刑”,受到国网严重处罚。

受到处罚的是山东中泰阳光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国网称,该公司投标涉嫌提供虚假型式试验报告,从2016年9月6日起,在所有物资品类标包取消中标资格3年。在国网的处罚措施中,这是除“永久取消中标资格”外最严重的一级处罚。

业内人士向记者分析称,如果公司以国网作为唯一客户,那么取消所有物资品类中标资格3年,对公司的经营将产生很大影响。记者查询后发现,在中泰阳光官网的业务介绍中,公司的主营产品“主要销往国家电网、各省市电力公司”。此外,记者多次致电中泰阳光,不过截至发稿时尚未获得公司回应。

“国网公司对供应商的不良行为通报颇为频繁,几乎每月都会进行一次通报,而事实上,业内对国网的处罚也存在争议的声音。”电力专家展曙光告诉记者。一方面,国网公布处罚名单能督促企业规范自身管理;但另一方面,也有不少企业认为国网太过强势,是在依托“压榨”下游企业。

展曙光透露,有不少供应商企业呼吁,如“串通招标”、“涉嫌造假”等“罪名”,应该由相关的执法部门、管理部门来认定,国网本身具不具备这种定性的权利,还值得探讨。而且,国网每个月公布的“黑名单”,对企业声誉都会产生很大的影响,因此处罚公布的相关规则、流程都应更加透明。此外,也要给企业留下相应的申诉机制。

“现在下游的供应商太多了,选择也很多。因此国网的态度相对强势,标准定得很高。”一位国家电网内部人士表示。除此之外,今年国家电网又对《国家电网公司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管理细则》进行了修订,加大了在招投标活动、合同履约中对违法违规、弄虚作假行为的处理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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