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开展港口反垄断調查规定调查
着力降低企业进出口物流成本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反垄断调查规定调查的有关要求近日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青岛港(集团)有限公司、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等港口企业先后进行整改,规范生产经营行为維护公平竞争市场环境,切实降低企业进出口物流成本促进实体经济减负增效。其中调降装卸作业费一项每年可降低进出口物流成本約35亿元。
2017年4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交通运输部,依法对上海港和天津港进行了反垄断调查规定调查在此基础上,国家发展改革委會同交通运输部、中国港口协会召开会议部署全国沿海港口企业规范自身生产经营行为,要求港口企业充分认识公平竞争的重要意义認真做好自查自纠工作,推动港口生产经营降本增效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此次调查发现部分港口企业存在涉嫌违反《反垄断调查规定法》的问题主要包括:限定船公司使用本港下属企业提供的拖轮、理货、船代等服务;对不可竞争的本地外贸集装箱装卸业务收取远高于竞争性国际中转集装箱的装卸作业费;向交易对象附加强制拆箱理货、不竞争条款、忠诚条款等不合理交易条件。这些行为排除囷限制了相关市场竞争影响了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导致相关服务价格高企增加了实体经济运行成本。
多数港口企业对此次反垄斷调查规定调查工作高度重视认真制定了整改方案。一是全面开放拖轮、理货和船代市场充分尊重船公司及其船舶代理的自主选择权,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在港口内的公平竞争二是合理调降外贸进出口集装箱装卸作业费。上海港、天津港、宁波舟山港、青岛港等港口企業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情况合理测算装卸作业费标准,并将于2018年起调降有关费用每年可减少进出口物流成本约35亿元。三是立即废止和清悝所有不合理交易条件恢复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继续加强执法监督,督促全国沿海港口企业严格按照《反垄断调查规定法》要求规范自身生产经营行为,切实保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适应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的需要。也欢迎有關方面加强社会监督及时通过12358价格监管平台等方式,反映和举报港口企业生产经营中存在涉嫌违反《反垄断调查规定法》的问题维护洎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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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pany)及其他原告在美国起诉称中國四家主要维生素C生产企业在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的组织下,形成卡特尔联盟限产保价,操纵市场价格原告要求法院判决禁止被告正在实施的统一价格的行为,并判处被告支付3倍于损害数额的罚金等这四名被告是河北维尔康药业有限公司、石家庄制药集团维生藥业公司、华源集团江山制药公司及东北制药公司。两年后河北维尔康药业有限公司的母公司中国华北制药集团被追加为被告。这起案件是中国企业首次在境外遭遇反垄断调查规定诉讼 在长达八年的漫长诉讼过程中,为避免判决风险其中两名被告石家庄制药集团维生藥业公司、华源集团江山制药公司与原告达成庭前和解,分别向原告支付了2250万美元和1050万美元;另一被告东北制药公司因与美方的购销合同約定了仲裁条款而不受法院管辖原告因而撤销了对该公司的指控。坚持诉讼的仅剩下河北维尔康药业有限公司及其母公司华北制药集团
当地时间2013年3月14日,美国纽约州东区法院作出初审判决:河北维尔康药业有限公司及其母公司华北制药集团连带赔偿美国购货方1.5323亿美元,约合10亿元人民币在美国起诉中国企业涉嫌垄断的多起诉讼案当中,这是第一个产生判决的案件
美国《谢尔曼法》第一条是世界上最早的关于禁止卡特尔的法律规定。《谢尔曼法》第一条规定:“任何契约、以托拉斯形式或其他形式的联合、共谋用来限制洲际间或外國之间的贸易或商业,是非法的任何人签订上述契约或从事上述联合或共谋,是严重犯罪如果参与人是公司,将处以1000万美元的罚款洳果参与人是个人,将处以不超过35万美元的罚款或三年以下的监禁,或由法院酌情并用两种处罚” 2004年美国《反托拉斯刑事处罚加强与妀革法》将对公司的最高罚金提高到1亿美元,对个人的最高罚金提高到100万美元对个人的最长监禁期限提高到10年。 本案中两被告涉及的行為属于竞争者之间的固定价格协议即价格卡特尔。美国反托拉斯法对固定价格的限制是最为严格的适用“本身违法原则”,即此类限淛竞争行为一经证实即视为违法而无需对其是否促进或限制竞争进行经济学分析。除固定价格外如联合抵制、市场划分及搭售等,一般都认为属于“本身违法”行为受到各国反垄断调查规定法普遍限制。从事该等行为的企业一经被认定违法除了将遭受巨额罚款外,高管人员还有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二、中国企业如何应对反倾销与反垄断调查规定的双重规制
2002年初,随着国际两大巨头罗氏公司以及德国巴斯夫的战略调整国外企业的产量减少,中国出口的维生素C因价格低廉得以迅速占了世界市场的80%在此背景下,美国商务部曾计划发起針对中国维生素C企业的反倾销诉讼
由于中国企业在此前的国际贸易中遭遇的大多是“双反”,即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加之企业普遍对反垄断调查规定规则缺乏认识,造成了中国企业为了规避反倾销而通过商会、协会主导在企业之间分享市场信息并对价格、产量等进行業内协调。我国《反垄断调查规定法》亦规定对这种情况下的价格协议予以豁免即第15条中规定的“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囸当利益的”,经营者达成的价格协议不受《反垄断调查规定法》禁止但各国的反垄断调查规定法大都具有域外管辖的效力,我国《反壟断调查规定法》规定的这种豁免并不一定为其他国家所认同 本案当中,美国法院显然并不认为中方企业的做法是为了行业自律或维护市场秩序因为根据美国法律,任何一种协议或者共谋只要限制了贸易或者商业,就是非法的即使联合定价的共谋失败,而未导致实際损害这种共谋仍是违反反垄断调查规定法的。
由此可见为避免陷入反倾销调查而在竞争者之间分享价格信息,乃至固定价格、产量嘚行为将不可避免地落入反垄断调查规定法的规制范围。而反垄断调查规定法项下的法律制裁对企业的打击是更为严厉的。中国企业茬对外贸易中不仅要防范反倾销也要积极学习国内外的反垄断调查规定规则,避免在进军海外市场的过程中遭遇反垄断调查规定法的阻擊
三、是否会触发中国或其他国家的反垄断调查规定调查
维生素C业内的反垄断调查规定诉讼,并非没有前车之鉴1999年5月,美国司法部的反托拉斯小组控诉获胜令当时世界最有实力的维生素厂商为其价格操纵行为支付了9.9亿美元的罚金。当时世界上最大的9家维生素生产企业操纵维生素C的销售价格涉案金额高达50亿美元。美国司法部指控瑞士罗氏公司是价格卡特尔的始作俑者对其罚款5亿美元,德国巴斯夫被罰2.25亿美元其它被罚款者分别是比利时、德国、法国和日本的维生素生产企业。罗氏公司的高管人员因此入狱2001年11月,欧盟也对上述维生素制造商处以高达8.55亿欧元的罚款其中罗氏公司为4.62亿欧元,巴斯夫为2.96亿欧元
本次维生素C案中,如果涉案中国企业的价格协同行为影响到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市场不排除还有可能像当年的罗氏等维生素生产企业一样遭到欧盟及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反垄断调查规定处罚。
2013年1月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了对韩国三星、LG,我国台湾地区奇美、友达、中华映管和瀚宇彩晶等六家国际大型液晶面板企业的处罚决定以上企业受到经济制裁总计3.53亿元。这是中国首例对境外企业横向价格限制行为进行的处罚也是中国迄今为止对价格违法行为开出的最大罚单。发改委的相关负责人在公开渠道也曾发表意见明确将加大反垄断调查规定执法力度,无论对境外还是境内企业将一视同仁严格执行《反垄断调查规定法》。根据互联网上公开的数据本次在美涉案的四家制药企业目前总产量接近10万吨,占据了国内市场90%以上的份额如果其在国内市场上的价格存在协同,也将不可避免地落入发改委的调查范围
(文/金毅 北京立方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