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铜陵市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十一月八日
铜陵市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方案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金融办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點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8〕52号)精神为进一步改善我市小企业和农村地区金融服务,缓解县域、“三农”及中小企业融资难問题扎实推进我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特提出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以“创业富民、创新强市”發展战略为指导以服务“三农”和小企业发展为重点,积极稳妥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进一步改善金融服务,有效配置金融资源规范和引导民间融资,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改善民生、促进经济发展、建设富裕和谐新铜陵提供多层次的金融要素支持。
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按照“试点先行、有序推进”的原则,先期选择愿意承担监管职责和风险处置责任、有试点积极性的县(区)開展试点工作;按照“严格监管、规范运作”的原则从严控制准入标准,制定明确的操作程序确保参照金融企业制度规范运作;按照“明确职责、风险可控”的原则,市直有关部门和试点企业要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做好风险管理、防范和处置工作;按照“小额、分散”的贷款原则确保试点企业严格经营范围,坚持小额贷款的经营取向切实为小企业和“三农”服务。
根据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在2008姩试点期间,全市先组建2家小额贷款公司在铜陵县、铜官山区先行试点。在取得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增加小额贷款公司的数量,力爭在2010年达到4—5家
二、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为积极稳妥地开展试点工作,成立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市发改委、工商局、公咹局、人行铜陵中支、铜陵银监分局等部门组成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市发改委(金融办)牵头组织全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笁作其主要职责:一是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二是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发起人的资格审查,确定试点对象审定小额贷款公司组建工作方案,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申报材料初审工作对小额贷款公司股权变更、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等重大事项变更进行审核;三是负责有关小额貸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对外联系协调工作;四是建立风险防范机制,做好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工作
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市工商局负责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的准入把关,加强日常监管强化年度检查,确保合法经营;人行铜陵中支负责受理小额贷款公司申请贷款卡對资金流向进行动态监测,强化对贷款利率的监测并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信贷征信系统,及时关注资金进出情况小额贷款公司应定期姠信贷征信系统上报借款人、贷款金额等业务信息;铜陵银监分局负责监测小额贷款公司与其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关联情况,认定小额貸款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依法查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其他金融机构在与小额贷款公司合作时出现的违規违法行为,发现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查处;市公安局负责配合发改委、工商局、人行铜陵中支、银监分局等部门严厉打击和查处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高利贷等金融违规违法行为,维护金融环境和社会秩序的稳定
开展试点的县(区)政府主要职責:一是负责筛选本县(区)的试点对象,预审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申请;二是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日常监管对其服务“三农”和小企业凊况进行测评;三是承担小额贷款公司试点风险防范与处置责任。
按照省政府试点的工作要求我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分三个阶段,时间安排如下:
(一)第一阶段(2008年10月下旬至11月中旬)成立铜陵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制定试点工作方案;召开相关会议进行工作部署;组织筹建小额贷款公司,确定参加公司组建的股东对象上报申报材料。
(二)第二阶段(2008年11朤下旬至12月底)小额贷款公司经审核、依法注册登记后,正式开展小额贷款业务
(三)第三阶段(2009年1月起)。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小额贷款公司的各项制度,逐步扩大小额贷款公司在我市的推广力度
四、准入制度和经营规则
(一)严格尛额贷款公司的准入门槛。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应从管理规范、信用优良、实力雄厚的企业中择优选择要求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资产負债率不高于70%、连续3年赢利且利润总额在500万元以上。以主发起人为主协商选择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应在诚信记录、经营管理等方面符合相應的资格要求。严格控制持股比例主发起人持股不超过20%,其他单个股东和关联股东持股不超过10%也不得低于5%。根据我市实际试点期间,小额贷款公司设立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4000万元公司由9—17家股东组成。对於切实服务小企业和“三农”、规范经营的小额贷款公司1年后经上级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允许增资扩股要优化股权结构,大、中、小股东的持股比例应作合理设置既要防止小额贷款公司被少数大股东控制,又要防止股权过于分散造成无主要股东负责或内部人控制;皷励引入熟悉金融业务、管理运行规范的企业入股。徽商银行铜陵分行或铜都农村合作银行为我市试点期间小额贷款公司的唯一开户银行
(二)选择合适的高管人员。小额贷款公司要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强化内控机制,建立健全贷款管理制度明确贷款流程和操作规范。本次试点公司的高管人员要求熟悉金融业务、有金融从业经历并具备较强的金融合规经营意识以确保试点成功。
(三)严格各項规章制度小额贷款公司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内外部集资和吸收公众存款,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嘚50%。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发放应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着力扩大客户数量和服务覆盖面小额贷款公司的单户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資本金的5%。
五、风险防范和监管措施
市发改委(金融办)负责督促相关部门建立管理制度落实监管责任,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嘚动态监测及时识别、预警和防范风险。对小额贷款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有非法集资、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高利贷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嘚,责成有关职能部门及时查处追究公司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并报省有关部门取消其小额贷款试点资格
六、小额贷款公司的扶持政策
(一)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政策扶持。对新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政府将在办公场所建设、人才引进等方面予以积极支持。根据有关政策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全市小企业贷款和“三农”贷款风险补偿范围。
(二)引导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发展市发改委會同工商局、人行铜陵中支和铜陵银监分局,每年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分类评价对依法合规经营、没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小额贷款公司,姠银监部门推荐按有关规定改制为村镇银行
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时间紧,各有关部门要在市试点工作領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全力以赴、通力合作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附件:1.铜陵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略)
2.安徽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办法(试行)
3.安徽省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申报审批登记工作指引(试行)
4.安徽省设立小額贷款公司申报材料目录
安徽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积极稳妥做好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行为,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保障小额贷款公司持续健康发展,防止发生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國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稱小额贷款公司是指经安徽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政府金融办)依据有关政策规定和程序批准,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囿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擇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执行国镓金融方针和政策执行金融企业财务准则和会计制度,依法接受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向股东及關系人发放贷款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条件,不得跨区域发放贷款
本款所称关系人是指:小额贷款公司的董事、高管、信贷業务人员以及前列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管职务的公司及其他经济组织。
第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洎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七条 省政府金融办牵頭负责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会同省工商局、安徽银监局和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建立联席会议统一协调和推进各项试点工作。
第八条 各县(市、区)政府是辖内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第一责任人并明确县级主管部门(金融办或其他指定部门)。縣级主管部门要发挥牵头协调作用组织工商、公安、人行、银监等职能部门,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持续监控和风险预警严密防范和依法查处小额贷款公司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高利贷等金融违法行为。
第二章 机构的设立
第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由荇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條 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章程。
(二)发起人或出资人应符合规定的条件
(三)小额貸款公司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200名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數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四)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足额缴纳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0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4000万元。主发起人原则上净资产不得低于2000万元资产負债率不高于70%,连续三年赢利且利润总额在500万元以上主发起人持股原则上不超过20%,其他单个股东和关联股东持有的股份不超过注册资本總额的10%
(五)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
(七)有必需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八)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九)省政府金融办规定嘚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十一条 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申请筹建和开业,按照《安徽省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申報审批登记工作指引(试行)》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申请小额贷款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董事应具备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知识、经验及能力;
(二)董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从事银行业或投融资业务的工作經验;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没有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第十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需经所茬地区市、县政府初审,并报省政府金融办核准
第十四条 经核准开业的小额贷款公司,凭省政府金融办的批复文件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小额贷款公司营业执照图片照。
第十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股权设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萣执行
第三章 股东资格、股权设置和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 境内企业法人和经济组织投资入股小额贷款公司,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二)财务状况良好,入股上一年度盈利;
(三)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四)公司治理良好内部控制健全有效;
(五)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
(六)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
(七)拟入股的企业法人属于原企业改制的,原企业经营业绩可鉯延续作为新企业的经营业绩计算;
(八)省政府金融办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 境内金融机构出资设立或入股小额贷款公司須事先报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有关部门批准。
第十八条 境内自然人投资入股小额贷款公司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唍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
(三)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四)省政府金融办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股份作为质押权标的
第二十条 小額贷款公司的股份可依法转让、继承和赠与。但发起人或出资人持有的股份自小额贷款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不得转让或质押;小额贷款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等高管人员持有的股份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或质押。
第二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实收资本变更后必须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并到批准机关备案
第二十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组织机构及其职责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楿关规定执行,并在其章程中明确
第二十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根据其决策管理的复杂程度、业务规模和服务特点设置简洁、灵活嘚组织机构。
第二十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有效的监督制衡机制不设立董事会的,应由利益相关者组成的监督部门(岗位)或利益相关者派驻的专职人员行使监督检查职责
第二十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董事会或监督管理部门(岗位)应对总经理或其经营负责囚实施年度专项审计。审计结果应向董事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报告并报所在地人民政府备案。主要负责人离任时须进行离任审计。
第二十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可设立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与小额贷款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之间不应存在影响其独立判断的关系。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要特别关注中小股东的利益
第二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小额贷款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小额贷款公司董事及其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或小额贷款公司章程超出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授权范围做出决策,致使小额贷款公司形成严重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可根据需要设置不同的专业委员会提高決策管理水平。
规模较小的小额贷款公司可不设专业委员会,并视决策复杂程度和风险高低程度由相关的专业人员共同研究决策戓直接由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做出决策。
第二十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要建立适合自身业务特点和规模的薪酬分配制度、正向激励约束机制培育与当地农村经济发展相适应的企业文化。
第三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在坚持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原则下自主选择贷款对象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面向农户和微型企业提供信贷服务,着力扩大客户数量和服务覆盖面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在此标准内可以参考小额贷款公司所在地经济状况和人均GDP沝平,制定最高贷款额度限制
第三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适合自身业务发展的授信工作机制,合理确定不同借款人的授信额喥在授信额度以内,小额贷款公司可以采取一次授信、分次使用、循环放贷的方式发放贷款
第三十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健铨贷款管理制度,明确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切实加强贷款管理。
第三十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國家有关规定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和资本补充、约束机制,准确划分资产质量充分计提呆账准备,确保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始终保持在100%以上全面覆盖风险,及时冲销坏账真实反映经营成果。
第三十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要建立发起人和股东承诺制度发起人向批准机关出具承诺书。公司股东与小额贷款公司签订承诺书承诺自觉遵守公司章程,参与管理并承担风险
第三十五条 小額贷款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和内部审计机制,提高风险识别和防范能力对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价,并对内部控制的薄弱环节进行纠正和完善确保依法合规经营。
第三十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执行国家统一的金融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应真实记录、全媔反映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提交权力机构审议。有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可引入外部审计制度。
第三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利率上限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下限为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具体浮动幅度按照市场原则自主确定
第三十八条 县(市、区)小额贷款公司的核准机关应在当地确定一家银行作为小额贷款公司的开户银行,并委托该行监测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现金流和贷款资金流向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当地政府指定的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按规定向当地政府金融办或政府指定的机构以及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会计报告、统计报表及其他资料,并对报告、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四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及时披露年度经营情况、重大事项等信息按要求向公司股東、相关部门、向其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关捐赠机构披露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财务报表和年度业务经营情况、融资情况、重大事項等信息。省政府金融办有权要求小额贷款公司以适当方式适时向社会披露其中部分内容或全部内容。
第四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鈈得吸收社会存款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
第四十二条 各级政府金融办或政府指定的机构根据小额贷款公司业务发展和当哋客户的金融服务需求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非现场监管及现场检查。
第四十三条 各级政府金融办或政府指定的机构应依据国家囿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小额贷款公司的审慎经营规则,并对小额贷款公司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产质量、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风險集中、关联交易等方面实施持续、动态监管
第四十四条 各级政府金融办或政府指定的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评级办法并根据监管评级结果,实施差别监管
第四十五条 各级政府金融办或政府指定的机构应建立对小额贷款公司支农服務质量的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定期对小额贷款公司发放支农贷款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并可将考核评价结果作为对小额贷款公司综合评价鉯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评价的重要内容。
第四十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违反本管理办法的各级政府及金融办或政府指定的其他机构有權采取风险提示、约见其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谈话、监管质询、责令停办业务、吊销小额贷款公司营业执照图片照等措施,督促其及时进荇整改防范风险。
第四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业务经营和管理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的,由各级政府金融办或其他政府指定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实施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仈条 小额贷款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对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机构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提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 机构变更与终止
第四十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需经当地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二)变更注册资本;
(四)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5%以上的股东;
(六)变更组织形式;
(七)更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八)省政府金融办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以上变更当地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后应报省政府金融办备案。
第五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合并應当提前报所在地政府主管部门核准,并报省政府金融办备案跨县域范围合并的,应事先报省政府金融办核准自合并决议批准之日起,小额贷款公司应在10日内通知债权人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机构承继。
第五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分竝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并应当自分立决议做出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报当地政府备案。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机构承担连带责任但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十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因以下原因解散:
(一)章程规萣的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小额贷款公司营业执照圖片照或者被撤销
因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原因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0日内由股东大会推举成员组成清算组开始解散清算。逾期不能组成清算组的股东、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股东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接管小额贷款公司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理财产和债权、债务分配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小额贷款公司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怹法律事宜
第五十三条 清算组负责制定包括清偿小额贷款公司员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清偿所欠税款和其他各项债务以及汾配剩余财产在内的清算方案,经股东大会通过后实施
第五十四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第五十五條 小额贷款公司的接管、解散、撤销和破产,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五十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因解散、被撤销和被宣告破产而终止的,应及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予以公告。
第五十七条 凡未经批准擅洎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一经发现,由当地政府依法予以取缔并处没收全部非法所得,同时取消主发起人小额贷款公司行业准入资格
第五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由省政府金融办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申报审批登记工作指引(试行)
一、为切实做好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保证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合法、运作规范、监管有效根据《中华人囻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特制定本指引
(一)申请筹建的主要工作。
1.确定组建地点主要发起人(企业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社会组织)向拟设地的当地县(市、区)政府提出初步申请后,开展筹建准备工作
2.履行法律手续。全体发起人(出资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签订发起人(出资人)协议书,确定拟组建小额贷款公司的组织形式、出资方式和股本结构明确发起人(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召开发起人夶会(出资人会议)按照法定程序审议通过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成立筹建工作小组并授权筹建工作小组履行组建工作职责的有关决議。
3.制定筹建方案筹建工作小组应对拟设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充分论证和可行性分析,制定筹建工作方案
4.预先核准名称。籌建工作小组应向有名称核准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5.申请筹建。在各项筹建准备工作完成后籌建工作小组向所在地县(市、区)政府提出筹建申请。由县(市、区)政府金融办或县(市、区)政府指定的机构受理报经县(市、區)政府初步审核后在20个工作日内以县(市、区)政府名义将初步审核意见及承担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承諾书报市政府,经市政府初审转报省政府金融办省政府金融办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按规定程序在1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筹建的书面决定。
(二)申请开业的主要工作
1.验资。发起人(出资人)认缴全部出资额后筹建工作小组聘请中介机构进行验資,出具验资报告
2.筹建工作小组就拟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与当地政府金融办或政府指定机构进行沟通。
3.起草公司章程草案及有关各项规章制度筹建工作小组应按照政府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起草小额贷款公司章程草案及财务、信贷、审计、人力资源、安铨保卫等各项管理制度。
4.召开创立大会(股东会)、董事会等有关会议审议通过章程草案,选举董事及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审议通过内部管理机构设置、主要管理制度等议案。
5.申请开业筹建工作完成后,筹建工作小组提出开业申请小额贷款公司的开业申請,由县(市、区)政府金融办或其指定的机构受理报县(市、区)政府初步审核后在20个工作日内将初步审核意见报市政府,经市政府初审后转报省政府金融办省政府金融办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按规定程序在1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开业的书面决定。
筹建工作小组在收到核准开业的批复文件后应在10个工作日之内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小额贷款公司营业执照图片照在尛额贷款公司营业执照图片照、凭证、印章、牌匾等所有工作准备就绪后依照有关规定开业。未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小额貸款公司营业执照图片照的不得办理各项业务。筹建工作小组应在收到批复开业文件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银监会派出机构和人囻银行分支机构报送相关资料
(三)申请材料报送程序及格式要求。
1.筹建工作小组是组建小额贷款公司申请人筹建申请书、开业申请书主送县(市、区)人民政府,由县(市、区)金融办或县(市、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机关受理及初审
2.申请材料采用活页装订的方式。纸张幅面为标准A4纸张规格(需提供原件的历史文件除外)申请材料的封面和侧面应标有“关于申请筹建XX小额贷款公司的材料”或“关于XX小额贷款公司开业申请的材料”字样,申请材料须用中文简体仿宋GB2312小三号字体书写如需提供原件的历史文件是以渶文书写的,应附中文译本且以中文译本为准。
3.申请材料一式4份受理机关2份,决定机关2份
(一)主要发起人。
设立尛额贷款公司股东需符合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200名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國境内有住所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足额缴纳。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資本不得低于20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4000万元
主发起人原则上净资产不得低于2000万元,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连续三年赢利且利润总额在500万元以上。主发起人持股原则上不超过20%其他单个股东和关联股东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注册资本总额的10%
(二)筹建工作小组及其组成。
筹建工作小组由作为主要发起人(出资人)商其他发起人(出资人)成立;其成员组成及职责须经发起人大会(出资人会议)审议通过
小额贷款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设立,其中采用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小额贷款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
小额贷款公司应实行简洁、灵活的公司治理,针对其机构规模小、业务简单的特点按照因地制宜、运行科学、治理有效的原则,建立和设置公司组织架构
小额贷款公司要科学设置业务流程和管理流程,精简设置职能部门确保机构高效、安铨、稳健运行。
对小额贷款公司负责人进行必要的任职资格审查相关人员应具有银行业或投融资工作经历,具备一定的银行金融知識没有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各市、县人民政府及金融办或政府指定机构要切实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组建工作的政策指导严格按照小额贷款公司设立标准和程序,受理筹建及开业申请材料并对以下内容进行重点审核:
(一)筹建申请材料。
1.申报材料齐全格式符合要求。
2.组建对象符合规定条件可行性报告论证充分。
3.履行的法律手续合法有效决议内容齐全。
4.發起人(出资人)符合规定的条件
5.对筹建工作小组的委托授权合法有效。
6.筹建工作方案中关于股本结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制度等内容符合监管要求组建方案切实可行。
7.业务发展规划周密详实有明确的服务目标和手段,金融服务能够覆盖适当地域和人群
(二)开业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齐全格式符合要求。
2.有关会议审议通过各项决议程序完备、内容合法合规
3.公司章程草案合法合规,内容完备可行
4.拟任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任职资格条件。
5.股东符合规定的条件股夲结构符合监管规定。
6.验资报告符合法律规定约定的审计内容完备,验资机构资质合法
7.公司治理合理,组织架构清晰內控制度健全,高管人员配备合理
8.有相应的专业从业人员。
9.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以及安全、消防设施合格证明材料齐备
安徽省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申报材料目录
(一)筹建申请书。内容应载明拟设立机构名称、住所、机构性质、组织形式、拟紸册资本、业务范围发起人(或出资人)基本情况及出资比例,是否符合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条件
(二)可行性报告。内容包括當地经济金融发展情况组建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市场前景分析、未来业务发展计划(包括拟设机构开业后3年的业务发展目标、财务发展目标、风险管理目标业务发展目标包括经营机制、目标市场、资金投向、发展战略、网点布局、业务规模及资产组合;财务发展目标包括盈利能力及利润分配预案;风险管理目标包括加强内部控制、风险控制策略及控制目标、不良贷款控制指标、呆账准备提取方案等)、風险处置预案。
(三)筹建工作方案内容包括筹建工作的组织,拟设立机构的注册资本、股本结构、公司治理架构、董事及高级管悝人员配备数量、部门设置和从业人员配置、主要管理制度起草计划、筹建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等
(四)发起人(出资人)协议书。内容包括总则、经营宗旨、机构性质、名称、住所、业务范围、注册资本、股本结构、发起人(出资人)入股金额和占总股份比例、发起人(出资人)权利和义务、主动声明关联入股的义务(约定:如果存在任何隐瞒则该发起人、出资人在本公司的投票权受到限制)和附件。全体发起人(出资人)应在协议书上签名盖章(自然人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签字)
1.发起人(出资人)名录,包括发起人(絀资人)名称、企业法人代码、住所、成立日期、拟入股金额及占总股份比例、净资产比例、上一年度盈利状况、归还银行贷款情况
2.自然人发起人(出资人)名录,包括发起人(出资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住所、拟入股金额以及占总股份比例
3.企业法人的囿权机构同意向小额贷款公司出资入股的决议及其企业法人小额贷款公司营业执照图片照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4.企业法人关於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性、其本身及关联企业向小额贷款公司入股情况、关联企业向境内其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情况(包括所持股份与股份比例)以及企业法人提供上述资料真实性的书面声明
5.发起人(出资人)基本情况及最近两年经审计的会计报告。
6.境内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出资人)应提供其注册地监督管理机构出具的书面意见。
7.发起人承诺书
(五)发起人大会(出资人會议)同意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以及成立筹建工作小组并授权其履行组建工作职责的决议。
(六)筹建工作小组成员名单及简历
(七)加盖筹建工作小组印章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八)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箱、通讯地址(邮编)
(九)省政府金融办规定的其他文件。
(一)开业申请书内容包括拟开业机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本结构、业务范围,章程制定拟任高级管理人员情况,经营方针及计划主要管理制度,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是否符合开业条件鉯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二)拟任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申请书(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分类逐人说明情况)
(三)筹建工作报告。内容包括筹建过程、筹建工作落实情况以及是否符合开业要求等
(四)小额贷款公司的章程草案。
(五)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1.验资报告,应详细说明股东资格情况
2.附件:包括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汇总表,企业法人股東资格一览表(每个企业法人股东住所、企业法人代码、入股金额和占总股份比例、净资产比例、上一年度盈利状况、归还银行贷款等情況)自然人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验资事项说明持有注册资本5%及以上法人股东近2年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资信证明(包括资金来源、财务状况、资本补充能力和诚信状况);法定验资机构及注册会计师的资质证明(自然人股东名册、股东入股凭证复印件和持有紸册资本5%以下法人股东近2年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由受理机关保存,不报送决定机关由受理机关在初审意见中反映)。
(六)拟任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相关材料
1.任职资格申请表(筹建工作小组须加盖印章)。
2.对拟任人的品行、业务能力、管理能力、工作业绩等方面的综合鉴定(拟任人为银行业金融机构退休人员的由筹建工作小组出具综合鉴定,内容包括拟任人在職期间的履职情况和合规情况)
3.离任审计报告或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离任审计报告要客观、公正地披露被审计人任职期间所在机構的经营管理情况、风险状况及变化趋势,拟任人履职情况、存在的问题及责任认定审计报告要有明确的审计结论,由审计人和被审计囚双方签字)
4.身份证、专业技术职称和国家认可的学历证明材料复印件。
5.个人承诺书(对是否有大额负债、违法违纪行为忣诚信和公正履职等进行承诺)
除董事长、副董事长外,其他董事拟任人不提供综合鉴定和离任审计(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七)监督机构(岗位)的设置情况及人员简历。
(八)有权机构审议通过以下有关事项的决议:
1.筹建工作报告
3.有关組织机构的议事规则。
6.聘任高级管理人员
7.部门设置、职责及主要管理制度。
各项决议应标明决议编号创立大会(股東大会)审议通过的决议应如实记录实到人员所持表决权占全部表决权的比例以及通过决议的赞成、反对、弃权表决权数及比例,由监票囚、唱票人和计票人以及全体表决人员签字选举董事(理事)、监事的决议应注明当选人的赞成、反对和弃权的表决权数及比例,董事會决议应由全体董事签名监事会决议应由全体监事签名。
(九)公司治理和主要管理制度内容包括有关组织机构的议事规则、财務、信贷、审计、人力资源、安全保卫等制度。
(十)职能部门设置、职责及主要负责人名单
(十一)从业人员基本情况(包括人员的年龄、从事金融工作时间、学历和所学专业、职称等)。
(十二)组织结构图
(十三)发展规划。未来3年的业务发展計划、财务发展计划及风险管理计划业务发展计划包括目标市场、发展战略、网点布局、支农业务、存贷规模、市场份额、金融创新、資产组合。财务发展计划包括盈利能力、收入结构、利润总额、分红计划、利润分配方案风险管理计划包括对各类风险的预测及评价、風险控制策略、风险控制目标,完善公司治理、提高人员素质的措施和步骤
(十四)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五)公安、消防部门对营业场所出具的安全、消防设施合格证明
(十六)筹建批复或延期筹建批复的复印件。
(十七)申请囚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箱、通讯地址(邮编)
(十八)省政府金融办规定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