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在1984年,我国颁发的《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的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 解答》中就已经指出: “明知妇女是精神病患者或者痴呆者(程度嚴重的)而与其发生性行为的不管犯罪分子采取什么手段,都应以强奸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