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广东省东莞市凤岗镇东莞凤岗宏盈工业区区物格科技到东莞市百佳玛丽亚妇产医院有多远要多少车费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新基莞太路广彩城路。 法定代表人:许文兴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思纯女,1988年3月14日出生户籍地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代理人:张奇珍律师。
上诉人(以下简称东莞市玛丽亚公司)与被上诉人马思纯肖像权、名譽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5民初79610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东莞市玛丽亚公司上诉称,侵权行为地應为其住所地且根据“原告就被告”原则,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马思純对上诉人东莞市玛丽亚公司的上诉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

本院经审查认为,马思纯以肖像权、名誉权纠纷为由要求判令东莞市玛麗亚公司公司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故本案属于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洺誉权案件如何确定侵权结果发生地”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这类案件时,受侵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住所地可以认定为侵权结果发生地。”马思纯其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故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据此东莞市玛丽亚公司上诉理由本院不予认可,其上訴请求应予驳回一审法院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案件受理费70元,由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

审判长张亚东 审判员马志星 审判员崔永明

二零一八年二月二十二日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东莞凤岗宏盈工业区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