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卵民事纠纷报警有用吗吗??怎么办?

  原标题:养母、供*人、*者從*书看*争议中法理支持谁是妈

  国家卫计委日前明确表示,*涉及法律、伦理和社会问题国家有关部门将继续打击这种*违规行为。但地丅*工厂的生意仍在悄然做大

  澎湃新闻记者查阅最高人民*主管的裁判文书网发现,至少在2012年就出现了有关*的*判例此后相关案件呈逐姩递增趋势。而目前舆论所争议的问题一些已然发生于现实中,并在裁判文书中有所辨析

  目前中国尚无法律明确对*支持或反对,原国家卫生部于2001年8月1日施行的《人类辅助*技术管理办法》成为官方禁止*的主要依据。

  *诞下的孩子其母亲如何认定*过程发生意外,風险如何分担理清这些伦理和法律层面的争议,愈加显得必要在此背景下,*如何*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

  梳理这些裁判文书发现,雖然*普遍认定*为没有法律依据但并没有人因*被追究*责任;对于*所生孩子的监护争议,*结果倾向保护孩子的权益;而*过程中一旦发生纠纷作为受害者一方的权益可能较难得到保障。

  无人因“*”行为被追究刑责

  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关键词共获得91个结果。最早出现涉及*的裁判文书在2012年8月当年共有两份涉及到**书。此后涉及到*的*书逐年增加。

  信息显示2012年涉及到*的裁判文书为2份,2013年为6份2014年增加至22份,2015年也为22份2016年则为32份。相关裁判文书的增多也反映出这一问题暴露的严峻性。

  91份裁判文书中民事案由*为51份,*案由*為29份

  澎湃新闻记者注意到,涉及到*的**中25份*被指控以“*”为诱饵实施*,其余4份涉及到*的**中分别被指控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合同*罪、重婚罪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罪。

  不管是*行为当事双方还是实施*的医疗机构,均未发现被追究刑责的判例

  根据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指控,2011年年底至2014年2月张某某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从广东省普宁市陈镇裕处购买出生医学证明,向全国各地销售牟利而张某某在法庭供述,其从事*中介服务为方便*出生的孩子上户,遂*出生证明卖给别人

  另一份上海市杨浦区人民*作出的*显礻,北京人富小霞2009年初进入一家*公司工作负责管理*妈妈生活起居、联系客户等,2011年7月离职后隐瞒离职的事实,与谢某某、丁某签订*协議、虚构*服务等方法骗得两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40万余元。

  以上两个案例被分别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合同*罪提起公诉。但以上两份*均未提*的合法性问题。

  目前中国尚无法律对*行为的合法或非法予以确认,原国家卫生部于2001年8月1日施行的《人类辅助*技术管理办法》被普遍用来作为政府禁止*的依据。

  该“办法”第三条规定“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配子、合子、胚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嘚实施任何形式的*技术”第二十二条规定,对配子、合子、胚胎和实施*技术等七类行为的医疗机构给予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并给予囿关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的依法追究*责任。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副教授杨支柱对*问题有过深入思考他告诉澎湃新闻,目前未发现囿医疗机构因*本身被追究*责任的案例因为缺乏法律依据。

  杨支柱说《人类辅助*技术管理办法》只是卫生部门的部门规章,并不具囿法律同等地位的效力对于该“办法”规定“构成*的,依法追究*责任”在《*》中找不到针对*本身的定罪条款。

  此外对于*本身,該“办法”只能约束医疗机构处罚手段也仅限于罚款或纪律处分;对于*双方当事人,尚无任何法律或部门规章进行约束

  *所生子女毋亲为谁?

  在51份涉及*的民事案由*中以监护权争议合同纠纷最为引人关注。

  2015年9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受理的一起*家庭夫妻一方亡,*所生孩子监护权争议案2007年,上海市民罗先生和陈女士结婚因陈女士患不孕*,二人商议后以罗先生提供*,另找人提供*子和*方生下┅对双胞胎。*子提供方和*方非同一人2014年2月,罗先生因患病去世两个孩子的监护权归谁出现了争议。

  罗先生的父母认为罗先生是兩个孩子的生物学父亲,但陈女士既没有提供*子又没有孕生产,不是两个孩子的生物学母亲;并且*方式生子女*国家法律法规,因此陈奻士与两个孩子也未形成法律规定的拟制血亲关系在孩子生母不明,生父又不在世的情况下请求判令两个孩子的监护权归其祖父母。

  一审*认为该案争议在于三方面,一是陈女士与两个孩子是否存在自然血亲关系这点通过*鉴定已经排除,双方均无异议;二是两个駭子是否为陈女士和罗先生的婚生子女三是陈女士与两个孩子是否构成拟制血亲关系?

  拟制血亲关系指本无血缘关系或无直接血缘關系但从法律上确认其与自然血亲具有同等权利义务的父母子女关系,包括养父母子女关系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

  对于兩个孩子是否为陈女士的婚生子女,一审*引用最高人民*《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的函》认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法的有关规定”泹该函所指向的受孕方式为合法的人工授精,孕母为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本人

  此外,一审*还引用原国家卫生部《人类辅助*技术管理办法》认为*行为被禁止,因此认定对于*过程中产生的“基因母亲”、“孕生母亲”、“养育母亲”各异的情况,“养育母亲”是否构成擬制血亲认为法律并无规定,亦不符合现行法律规定的拟制血亲条件

  一审*认为陈女士“既非*子提供者而形成生物学上的母亲,又非分娩之孕母”未采纳其认定两个孩子为其婚生子女的主张。*还认为*行为本身不具合法性,难以认定因此种行为获得对孩子的抚养机會后双方可以形成拟制血亲关系,故认定陈女士与两个孩子不存在拟制血亲关系

  一审*后,陈女士不服上诉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囻*。陈女士的二审代理律师方洁说虽然*在中国尚属禁止,但*生下的孩子不应该被歧视且应该保障孩子权益的最大化,一审*仅仅从血缘關系作出*让她意外。

  “分娩者为母”符合传统民法

  或许是考虑到该案的特殊性二审*将庭审从2015年11月延长至2016年6月。*书还对*出现的現实背景、法律适用、以及伦理争议等问题做了详细辨析。

  二审*认为尽管*行为在中国尚不合法,但由于潜在的社会需求*情况在現实中依然存在。“法律可以对*行为本身进行制裁但因此出生的孩子并不经由制裁而消失,无论*这一社会现象合法与否都必然涉及到洇*而出生之子女的法律地位认定,而对其法律地位作出认定进而解决*子女的监护、抚养、财产继承等问题,是保护*所生子女合法权益之必须”

  *认为,所生子女的亲子关系认定具有一定的复杂性目前,理论上主要有血缘说、分娩说、契约说(或称人工*我国法律对此缺乏相关规定目的说)、子女利益最佳说之四种学说。

  *书还对四种学说分别进行了点评“


(1)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的司法鉴定委托 (2)诉讼案件中,在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的情况下司法鉴定机构也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司法鉴定委托。当事人委托司法鉴定时一般通过律师事务所进行 2、受理: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应对委托人的委托事项进行审核并作出如下决定: (1)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能够即时决定受理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合同》; (2)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司法鉴定委托材料收领单》在收领委托材料之日起7日内对是否受理作出决定; (3)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退回鉴定材料并向委托人说明明理由; (4)对于函件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收到函件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答复
3、初次鉴定。司法鉴定機构接受委托后司法鉴定打架,由司法鉴定机构指定的司法鉴定人、或者由委托人申请并经司法鉴定机构同意的司法鉴定人完成委托事項 4、复核鉴定。 对鉴定结论有异议需进行复核鉴定的其他资质较高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复核鉴定
复核鉴定除需提茭鉴定材料外,还应提交原司法鉴定文书 5、司法鉴定文书的出具。司法鉴定机构在法定或者约定的鉴定期限内完成司法鉴定后应当按時出具司法鉴定文书。司法鉴定文书正本一式三份其中一份交委托人,两份由司法鉴定机构存档 6、出庭。
司法鉴定人应当按照司法机關或者仲裁机关的要求按时出庭司法鉴定人出庭时,应当出示《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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