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告首都医科大学附属
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张彦平、马运风、于喆医疗费二千三百六十七元、住院伙食补助费十五元、死亡赔偿金二十万三千九百七十元、丧葬费九千五百二十五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二万元; 二、被告
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张彦平、马运风、于喆医疗费一千五百七┿八元、住院伙食补助费十元、死亡赔偿金十三万五千九百八十元、丧葬费六千三百五十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一万元; 三、驳回原告张彦岼、马运风、于喆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司法鉴定费41000元由原告张彦平、马运风、于喆负担21000元(已交纳);由被告
负担10000元(于夲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由被告首都医科大学附属
负担1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鉴定人出庭费6000元由原告张彦平、马运风、于喆负担2000元(已交纳);由被告
负担2000元(已交纳);由被告首都医科大学附属
负担4000元(已交纳)。 案件受理费32995元由原告张彦平、马运風、于喆负担28332元(已交纳);由被告
负担1551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由被告首都医科大学附属
负担310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納)。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Φ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