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卖毒品多少克以上处15年有期徒刑

作者: 来源:中国六盘水网—乌蒙新报 时间: 16:06

2019年3月18日14时许,六枝特区公安局民警接举报后立即在六枝特区平寨镇建设北路附近进行布控,于同日下午16时许,在那平路国税局家属区门口将贩卖毒品海洛因给小平(化名)的被告人艾某抓获,当场收缴毒品海洛因疑似物零包壹包,经称量重0.41克;同日下午19时许,在六枝特区新广场岗亭旁将贩卖毒品给艾某的被告人赵某某抓获,当场查获毒品海洛因疑似物零包壹包,从赵某某身上搜出毒资1500元,随即对赵某某的住宅进行搜查,查获毒品疑似物共计拾肆包,其中小包拾叁包、大包壹包,经称量总净重38.81克,经六盘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所送检材1、B1、B4、B5、B11、B12、B13、B14、B15中检测出海洛因成分,从检材B2、B3、B6、B7、B8、B9、B10中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8月23日以赵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向六枝特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六枝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贵州秋硕律师事务所经六枝特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指派张春华律师、付菊实习律师作为赵某某贩卖毒品案的辩护人,依法为其辩护,让其得到公正审判,六枝法院于2019年11月15日作出判决。

赵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本案是一起毒品类犯罪,毒品类犯罪以贩卖毒品罪、运输毒品罪等居多。所谓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吗啡、大麻、可卡因等国家进行严格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我国一直都在倡导禁毒,但每年各个地区各个中、基层法院承办的毒品类犯罪不在少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7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涉案毒品海洛因高达36.19克,按照刑法的规定,其贩卖毒品的行为及数量应在七年以上量刑。毒品害人害己,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等更是要严厉打击,本案被告人赵某某犯贩卖毒品罪,证据确实、充分,最终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万元,其触犯了刑法,理应受到处罚,同时也警示民众远离毒品,严厉打击毒品犯罪。

  近日,市中院通报了两起毒品犯罪案件的终审判决,这两起案子都是卖家从外地“进货”后,再向买家出售毒品。

  以查获毒品数量来认定贩毒量

  2015年11月初,叶某与陈某约定毒品交易,并以人民币19500元向陈某贩卖毒品“K粉”(氯胺酮)500克。叶某于11月8日乘坐小汽车在广东省惠州市向他人购买“K粉”1018.7克。第二天回到中山市古镇镇准备与陈某进行交易时,被公安人员人赃并获,当场缴获“K粉”1019.53克,从叶某处缴获作案工具手机1部。隐藏在现场附近的陈某也被公安人员抓获,随后在陈某租住的住所内缴获“摇头丸”49.17克。

  2016年10月25日,市第一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叶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五万元;陈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另外,缴获的“K粉”(氯胺酮)1019.53克、“摇头丸”(MDMA)49.17克、叶某作案用的手机1部等物,予以没收,由扣押的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宣判后,叶某不服,向市中院提起上诉。叶某辩称其行为不构成运输毒品罪,并且只贩卖了“K粉”500克,请求市中院依法从轻改判。

  市中院经审理查明后认为,叶某从惠州购买毒品运到中山贩卖,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根据有关规定,在贩卖毒品案件中,以查获的毒品数量来认定贩毒数量,一审法院定罪量刑均无不当。据此,市中院驳回叶某上诉,维持原判。

  买家被抓后卖家落网

  2016年4月13日,常某接到宋某向其购买人民币27500元毒品的电话后,窜至广东省惠州市购回毒品。次日上午,常某在珠海市将4包毒品“K粉”(氯胺酮)贩卖给宋某,随后宋某携带毒品返回中山市坦洲镇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当场从宋某乘坐的车上缴获刚购买的4包毒品(共净重496.73克)及手机、电子秤等物。随后公安人员在宋某居住的住所内缴获毒品一批。当晚,公安人员在珠海抓获常某,又在该住所内缴获手机2部和毒品5包(经检验,其中4包检出氯胺酮成分,共净重264.03克;1包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1.28克)。归案后,常某、宋某如实供述上述主要犯罪事实。

  2016年10月24日,市第一人民法院一审判常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 宋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

  常某、宋某均不服,向市中院提出上诉。市中院审理查明后认为一审法院量刑准确,驳回二人上诉,维持原判。

  市中院对两起案子的判决为终审判决。

一、贩毒多少处15年以上?

贩卖海洛因五十克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并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

二、贩毒案件侦查取证中存在的问题

1、口供之外与毒品有关联的物证的收集不到位。贩毒案件多是在一对一的情况下进行,知悉案情的人少,易形成孤证,有些侦查人员在缴获了毒品固定供述后不再去收集手机、指纹等物证,一旦被告人翻供,侦查部门很难再补充收集到有价值的,导致指控证据不足。

2、忽视收集印证言词证据的证据。对被告人供述中陈述的与贩毒的事实相关的人员的证言、物证、书证未及时收集加以映证,案件移送起诉后,需补充证据时,由于一些系外地人,不知去向,有些物证书证已灭失,难以形成证据锁链。

3、破案的时机把握不准。贩毒案件必须处理好破案的及时性和适时性的辩证关系。既要及时侦破从快打击,又不能一发现贩毒就打,时机选择不当,无疑会使本有条件做到人赃俱获的案件只得通过补充收集大量间接证据予以弥补,大大增加了侦查投入。

4、疏于对共同口供的映证、辩疑、深查。共同贩毒案件,忽视对单个成员的取证,造成口供不一,使得部分成员的犯罪事实难以认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综上所述,根据我国的法律,贩卖毒品海洛因或者是冰毒五十克以上的会判处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关于毒品的定罪包含了贩卖毒品以及购买毒品和制作毒品,不同的罪状有不同的处罚,贩毒和吸毒是两种不同的前者更严重一点。以上就是律图小编整理的内容。律图有在线,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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