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人口判多少年

(1)徐州位于苏鲁交界地带,本来绝大人口都是汉族,除了有些回族外,基本没有什么其他少数民族。根据 1982 年的第三次人口普查统计,徐州有 18 个少数民族,共 9000 余人。但是短短 18 年以后,到 2000 年的第五次人口普查,徐州少数民族增加到 47 个,共 20268 人。这期间徐州市人口仅仅增加了 30% 左右,但是少数民族人口却增加了一倍多。

为什么少数民族增长如此迅猛呢?是徐州经济发达,像广东那样吸引了各地打工人口吗?显然不是。徐州经济原以煤炭、机械等重工业为主,改革开放后就不断衰落。这些新增加的少数民族,无疑绝大多数都是通过婚姻迁徙方式而来的西南云贵川地区少数民族女性(比如江苏 " 五普 " 对来自云南的哈尼族、布朗族、景颇族、佤族、怒族、拉祜族人统计显示,其中女性为 3116 人,而男性仅有 227 人,不足总数的

有必要先指出的是,这些以西南少数民族女性为主的远程地域通婚,普遍都是买卖性质的,或者是非自愿、强迫性婚姻。远嫁东部的女性一般具有学历低、年龄小的特点,根据《怒江傈僳族妇女跨省婚姻迁移研究》一书作者陈业强教授,对小龙梅所在的福贡县 100 位跨省婚姻女性所做的调查,只有两人是初中或初中以上学历,其他都是小学以下文化程度或文盲。

因此,这些女性对婚姻选择缺乏判断能力,即使出于人的本性来讲,也不愿背井离乡来到陌生遥远的地区,她们往往都是都是父母贪图买婚者的彩礼,或者受他人胁迫拐骗而成婚的。

另外,根据专门研究西南地区少数民族女性流动的学者中央民族大学杨筑慧教授的调查访谈,这些远嫁东部的女子,家人一般都不知道她们去了哪里,她们走之后也很少跟家里联系,更凸显了这种婚姻的买卖交易性质。徐州发布的八孩母亲调查报告,展示的细节显然符合这些特征。

2000 年的第五次人口普查中徐州市人口的民族细分统计(表一),揭示了这种买卖、强迫性婚姻的一角,结合社会学者们的研究,以及更多的人口统计资料,我们可以看出:

(表一,徐州市 2000 年 " 五普 " 民族人口统计,来源:《徐州市志》第 页)

第一,这种买卖、强迫性质的婚姻不是偶发个例,而是广泛存在、成千上万,仅官方统计的徐州市西南少数民族女性就多达近 6000 人。如果加上近二三十年来自西南贫困地区的汉族女性,及其他地方的少数民族女性,数量更为庞大,可以说买卖强迫婚姻几乎每个村都有数例

并且,官方的人口普查统计也不完整全覆盖的,徐州发布的调查结果称小龙梅为来自云南福贡县的傈僳族,然而,2000 年及 2010 年的两次人口调查均显示,风县没有傈僳族人口。因此,可以说明,在人口统计之外,本地仍有不少被拐卖的妇女。

第二,这些买卖、强迫婚姻女子,普遍进入苏鲁落后地区的乡村,比如 " 五普 " 显示,嫁入来江苏的傈僳族 789 名女性,仅有 18 人来到城市,其他绝大多数都是嫁入苏北农村。她们婚姻匹配的家庭,又无一例外都是当地最贫困的家庭。因此,这意味着她们在婚姻迁徙中,一般都是流落到当地社会最底层,注定了她们很多人的婚后生活并不幸福。

第三,由人口统计数据倒推到他们的来源地,可以发现,这些迁徙婚姻涉及了几乎所有西南少数民族,甚至连基诺族、普米族、怒族、布朗族此类居住在最边远深山、人口稀少的民族也都被裹挟到 20 世纪末、21 世纪初的买卖婚姻洪流中。可见当年西南地区人口拐卖是多么严重,几乎渗透到云贵川桂的每个角落。

(2)现在人们把矛头都指向徐州,似乎这是徐州特有的现象,其实买卖人口(不仅包括买卖妇女,更包括买卖儿童)这在苏南以外的整个江苏,以及附近的山东、皖北都是很普遍的事情,甚至在一些地方比徐州更严重。

比如,江苏省的少数民族人口在 2000 年的第五次人口普查中,比 1990 年的 " 四普 " 增加了 62% 以上,增量为 10 万余人,最主要来源是西南地区少数民族女性,其中苗族 1.7 万人,侗族 7394 人,彝族 6284 人,布依族 6167 人,哈尼族 1926 人,白族 1847 人,傣族 993 人,傈僳族 789 人。

这些外来女性的流向又集中在封建意识较为浓厚的苏北苏中地区。以彝族在江苏的分布情况为例,70% 分布在苏北和苏中地区,最多的依次是徐州 934 人、宿迁 856 人、连云港 689 人、盐城 575 人,而苏南地级市都在 400 人以下。显然,这种人口迁徙不是经济务工因素驱使,而是婚姻迁徙因素所导致的。

跟徐州毗邻的山东省,改革开放以来流入的西南少数民族女性数量要比江苏更多。从 2010 年的 " 六普 " 统计看,山东是全国傈僳族、哈尼族、拉祜族、景颇族女性第二多的省份,仅次于他们的主要聚居地云南;也是普米族女性第三多,布朗族女性第四多,傣族女性第五多的省份(国家统计局:《中国 2010 年人口普查分民族人口资料》,民族出版社 2013 年版)。

处于最东部沿海的山东与西南地区,远隔千山万水,按照人口自然分布辐射规律,本来不应该有什么西南少数民族人口;从经济上讲,山东是人口总体迁出地区,外出务工经商的多,吸引的外地人口少。山东有如此规模突出的西南少数民族女性,显然也是非自愿性婚姻迁徙的结果。

(3)为什么徐州,乃至苏鲁两省的非自愿性婚姻如此普遍,并且屡禁不止呢?从根本来讲,这是长期重男轻女的恶果。

首先,重男轻女导致严重性别失调。实行计划生育之前,苏鲁新出生人口性别比在 103-107 的正常范围,1990 年山东和江苏出生人口性别比分别为 116 和 114,2010 年分别为 119 和 117。作为封建传统家庭伦理观念最顽固的苏北鲁南地区尤其高,比如徐州达到 121。徐州自进入 21 世纪以来,男女人口差异就在 30 万以上,这就意味着如果完全是本地婚配的话,有 30

其次,重男轻女加剧了那些过剩的男性必须要结婚、传宗接代的意愿,进而加剧这些地方婚姻市场上的供需不平衡。为了解决这种婚配不平衡,像董志民那样的、在本地没有婚姻竞争优势的男性,通过买卖的方式,从比本地更落后的西南边远地区引进女性,成为解决婚姻供给短缺的最重要途径。

我们可以看出,同样作为东部省份的浙江以及东北地区,因为女性地位相对高,社会风气相对开化,流入的西南少数民族女性就少的多。比如,根据第五次人口普查,山东、江苏两省的哈尼族女性分别是 2938、1926 人,而浙江 789 人、辽宁 74 人;佤族分别是山东 4424 人 、浙江 230 人、辽宁 69 人;景颇族分别是山东 335 人、浙江 38 人、辽宁 6 人。因此,人口拐卖与女性权利保障程度,与经济发展情况没有必然关系,传统的男女观念,是导致女性受压迫的罪恶之源。

再次,在重男轻女的社会氛围下,无论是政府,还是普罗大众,在骨子里都普遍缺乏对女性权益的尊重,他们都认为这种强迫性婚姻是无罪的、天经地义的,整个社会都在默许纵容这种丑恶现象。比如,在买卖婚姻最猖獗的时候,苏鲁某地政府有关部门曾经专门发文要求:" 对外省婚嫁妇女,要认真核实,想方设法办理户口迁移 ",(许新民:《少数民族迁入 ** 以后》,《中国民族》2003 年第二期)。最近,很多网友又搜出很多地方公安机关到丰县解救被拐卖妇女失败的新闻。

可以说,由于强大的传统意识,在保护女性权益方面,法律和公权力都出现失灵,女人既不能免除被贩卖的自由,也不能在进入婚姻状态后,免于家暴或虐待的自由。苏鲁地区比较传统的社会,存在着这种令人绝望的链条陷阱:重男轻女——男多女少——买卖婚姻——政府和社会默许——女性权利无法得到保障。

女人在这个链条中始终是牺牲品,尤其是那些外地过来的,她们是这个以繁殖为主要目的的社会系统内最卑贱、权利最无法得到保护的人群。这次丰县事件,县政府及当地老百姓对此事的高度容忍,见怪不怪,就是这种病态社会文化的反映。

因此,社会有必要继续保持对徐州丰县事件的关注,这并不是简单地为某个个体伸张正义的问题。" 铁链女 " 的遭遇并非孤例,在徐州周边数百公里内,居住着两三亿人口社会中不知还存在多少买卖、虐待妇女的丑恶现象。在中国很多地方,社会开化、文明进步,路漫漫其修远兮!

    在中国古代,人口买卖通常分为和卖、略卖两种,明清律例严禁买卖良民为奴,但法律又允许经过双方同意协商买卖贱民、家奴等,政府甚至肯定因生存而变良民为奴的做法。

  “他是被拐子打怕了的,万不敢说,只说拐子系他亲爹,因无钱偿债,故卖他。”《红楼梦》第四回,贾雨村刚上任,就遇到了冯渊家状告薛蟠杀人案,正准备“将凶犯族中人拿来拷问”,但小沙弥门子使眼色不让他发签。屏退侍从,贾雨村得知,恩人之女英莲被拐卖。

  脂砚斋点评说,英莲“可怜真可怜!”但曾经被英莲父亲甄士隐资助进京赶考的贾雨村,听完英莲被两次拐卖、薛蟠指示家奴将冯渊打死、“生拖死拽,把个英莲拖去”消息后,仅大发感慨“这也是他们的孽障遭遇,亦非偶然。不然这冯渊如何偏只看准了这英莲?”

  且不论报恩,身为朝廷命官,贾雨村为何不追究英莲被买卖?难道真如脂砚斋所言贾雨村乃“奸雄”?这要从中国古代的人口买卖制度说起。我国自古以罪人为奴婢,“男人罪曰奴,女人罪曰婢”。清代的人口买卖,既有法律许可的奴婢买卖,又有法律禁止的良民贩卖。

  在中国古代法律用语中,人口买卖通常分为“和卖”和“略卖”。《说文解字》曰,和,相应也;卖,出物货也,从出,从买。和卖,即买卖双方协商同意将法律允许买卖的人口进行交易。略卖,《辞源》解释为“劫掠贩卖”,即通过绑架、抢夺等手段掠夺到人口再贩卖。

  《红楼梦》第四回借门子之口说,英莲从小被人贩子拐卖抚养,长至十一二岁,又转卖。虽然“当日这英莲,我们天天哄他顽耍,虽隔了七八年,如今十二三岁的光景,其模样虽然出脱得齐整好些,然大概相貌,自是不改,熟人易认”,但英莲不敢承认,说拐子是他亲爹。

  亲爹就可以卖儿女?这要从中国古代的奴婢买卖制度说起。据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李启成考证,最晚到秦代,古代买卖人口已是司空见惯。据《汉书·王莽传》记载,“秦为无道……又置奴婢之市,与牛马同栏,制于民臣,颛断其命。奸虐之人因缘为利,至掠卖人妻子。”

  汉承秦制,买卖奴婢之风日盛,且有官私奴婢之分,有罪人入官者为官奴婢,契买者为私奴婢。官奴婢的来源,主要为罪人、战争俘虏;私奴婢,有良民破产卖身为奴的,有官奴婢通过买卖转为私奴隶的,如《汉书·母将隆传》曰:“傅太后使谒者买诸官奴婢,贱取之。”

  私家买卖人口,制造“民臣”,与皇权直接对民的严格控制相冲突。因此,汉代立“和买卖人”专条予以禁止,该做法为后代所继承。然而,虽然朝廷立法禁止买卖良民,保证了专制君主对臣民的生杀大权,但是严格执行则可能剥夺部分良民“卖身”求生的唯一活路。

  官府税赋压迫、商人高利盘剥,平民因贫卖身为奴的案例比比皆是。因此,早在西汉时期,贾捐之在《上元帝书》中曰:“人情莫亲父母,莫乐夫妇;至嫁妻卖子,法不能禁,义不能止,此社稷之忧也”,故刘邦下诏“民以饥饿自卖为人奴婢者,皆免为庶人”(《汉书》)。

  清代同前朝一样,同样存在大量人口买卖现象。李启成认为,按照买卖对象的法律身份化分,大致可以分为买卖贱民、家奴、平民三种。《红楼梦的法律世界》一书作者尹伊君在书中认为,清代奴婢的来源有四种:战争掠夺人口、因罪籍入官人口、投充为奴、契买奴婢。

  虽法律禁止买卖良民为奴,但朝廷常会“因时而动”。比如:清顺治年间,八旗圈地引发了大批农民投充旗下为奴,清政府遂肯定因生存而变良民为奴的做法。“前许民人投旗,原非逼勒为奴。念其困苦饥寒,多致失所,致有盗窃为乱,故听其投充资生”(《东华录》)。

  康熙十九年(1680年)更改定例,“流移之民有情愿卖身者,在何处卖,许在本处官用印”(《古今图书集成》)。乾隆二十四年(1759年),允许平民因贫买卖子女妻妾。“穷民当饥寒交迫之时,将妻妾子女售卖与人,原非得已,向所不禁”(《刑案汇览》)。

  尹伊君认为,根据《红楼梦》第七十回林之孝家的开出的放出指配小厮的丫头名单可断定,鸳鸯、琥珀、彩云等应该系契买奴婢。鸳鸯等三人是否因家贫被父母卖给贾府,《红楼梦》作者并未明确交代,但第十九回明确说,袭人原系家里“没饭吃”才被卖给贾府。

  用袭人自己的话说:“当日原是你们没饭吃,就剩我还值几两银子,若不叫你们卖,没有个看着老子娘饿死的理。如今幸而卖到这个地方,吃穿和主子一样,也不朝打暮骂。况且如今爹虽没了,你们却又整理的家成业就……若果然还艰难,把我赎出来,再多掏澄几个钱。”

  可见,袭人系过去家里生计困难被卖进贾府为奴,现在家里渐渐“复了元气”,他母兄遂想将其赎回。可惜,袭人愿仍留在贾府。奴婢自赎,早在汉代就有先例,如《汉书·景武昭宣元成功臣表·蒲侯苏昌表》曰:“侯夷吾嗣,鸿嘉三年坐婢自赎为民后略以为婢,免。”

  袭人可以自由选择,且念及“贾宅是慈善宽厚之家……从不曾作践下人”,自愿留在贾府,但被拐卖的英莲没有任何选择权。门子发现英莲系甄士隐之女后,让“内人去解释他:这冯公子必待好日期来接,可知必不以丫鬟相看”,但略解忧闷的英莲,很快又被卖给薛蟠。

  “这薛公子的混名人称‘呆霸王’,最是天下第一个弄性尚气的人,而且使钱如土,遂打了个落花流水,生拖死拽,把个英莲拖去。”英莲被卖给薛蟠做妾,改名“香菱”同样是难以自己做出的选择。薛蟠的正房夏金桂进门后,香菱被改名为秋菱,备受折磨,险遭谋害。

  按照清代法律,奴婢、倡优、皂隶都属“贱民”。英莲的遭遇,让人看到,即使贵为千金小姐,一旦被拐卖,其命运甚至比普通平民家的女子更悲惨。脂砚斋说,“一篇薄命赋,特出英莲”。而一句“被拐子打怕了的,万不敢说”,又包含了英莲多少悲惨屈辱的经历。

  如此可恶,拐子到底是什么?《辞源》解释称,拐子,骗子手。尹伊君认为,这里的拐子类似老北京的“拍花子的”。这些专门拐卖儿童的人贩子,常常用迷药致幻的方式将小孩拐往他乡卖掉,或拐到偏僻的地方,养几年后再卖掉。借用门子的话说,“这一种拐子单管偷拐五六岁的儿女,养在一个僻静之处,到十一二岁,度其容貌,带至他乡转卖。”

  略卖平民为奴,古亦有之。据《汉书》记载,“栾布……为人所略卖为奴婢于燕”“窦后……弟广国字少君,年四、五岁时家贫为人所略卖。”东汉中叶,外戚梁冀公开掠人为奴,“冀又起别第于城西,以纳奸亡,或取良人悉为奴婢,至数千人,名曰自卖人”(《后汉书》)。

  为打击拐卖良人行为,自汉代以来,历朝历代对略卖人者处以绞刑,明清律例设“略人略卖人”专条,改绞刑为流放。薛允升在《唐明律合编》中评价说,和唐律相比,明律内容繁复,处罚较轻,但清政府通过制定例文,加大了律条对略卖人的处罚力度。

  雍正三年(1725年),清将源自明的《问刑条例》修改为“凡诱拐妇人之女,或典卖,或为妻妾子孙者,不分良人奴婢、已卖未卖,但诱取者,被诱之人若不知情,为首拟绞监候,为从流三千里;被诱之人不坐。”按照清“以例破律”传统,此律文又重处略卖良人行为。

  据李启成统计,乾隆五年(1740年)的《大清律例》,“略人略卖人”条目下,共有7款条文,9条例文,内容主要涉及禁止各种良人买卖、和卖、略卖或转卖他人奴婢。而现存《大清律例》“略人略卖人”条目有7款条文,18条例文。可见,清律规制之细致。

  可是,律文规定是死的,现实生活却丰富多彩。贵为千金小姐的英莲被拐卖后养在僻静之处多年,不但被拐子多次打骂、多次转卖,还在蒙父恩之官员眼皮底下再次被拐卖。而那拐子是否被追责尚不得而知,贾雨村仅徇情枉法,胡乱判断了薛蟠指示家奴打死冯渊案。

  但未曾直接蒙恩的门子却在贾雨村讨教如何断案时说,“其祸皆因拐子某人而起,拐之人原系某乡某姓人氏,按法处治”,可惜贾雨村并不曾挂念英莲。人心薄凉,概莫如此?否则,脂砚斋也不会感慨“故意戏用葫芦僧乱判等字样,撰成半回,略一解颐,略一叹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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