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防疫志愿者之后隔离14天工时计算?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涉及到
的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合规问题汇编

北京京师(昆明)律师事务所

附件 2:《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转发妥善处理新型冠状

2020 年新年伊始,湖北省武汉市等多个地区发生新型冠状
病 毒 感 染 的 肺 炎 疫 情 ,而 后 各 地 区 纷 纷 出 现 多 起 确 诊 病 例 ,新 型
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形势十分严峻。在这特殊的局势下,
国 务 院 和 各 地 政 府 出 台 了 一 系 列 应 对 和 防 范 疫 情 的 紧 急 措 施 。我
部门近期也纷纷接到众多顾问单位关于劳动用工方面的法律咨
询 ,本 文 主 要 就 劳 动 人 事 方 面 的 问 题 ,进 行 汇 总 解 答 ,以 期 在 目
前形势下对客户提供有效帮助。

1、从疫情地区返岗上班的员工如何妥善采取相关措施?
对于从疫情地区返岗上班的员工,建议用人单位安排

员工在家自行隔离 14 天,并通知员工积极配合当地政策,

依据:2020 年 1 月 26 日,国家卫健委发布的《新型
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社区防控工作方案(试行)》。

2、受疫情交通管制措施影响无法按时到岗如何解决?
由于疫情各地陆续出台了相关交通的管控措施,如果

员工受交通管控措施限制,无法按照原定计划到岗上班的,
建议用人单位安排员工提前履行请假手续,或者安排在家办
公,或者安排年休假等,具体措施用人单位结合公司情况以
及劳动者个人意愿,包括受交通工具影响的时间长短等综合

3、新员工原本节后入职,现因突发疫情用人单位通知变更
入职时间是否会存在违约的情况?

在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尚未建立用工关系前,
不属于劳动关系,由于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报道时间变更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
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

务的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

知》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
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
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
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
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 2020 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延长
的 3 天假期以及部分地区延迟复工期间是属于法定节假日还
是休息日?用人单位工资该如何发放?

国务院《通知》及部分延迟复工地区的通知文件,均
未明确春节假期延长期间中原为工作日的 1 月 31 日、2 月 1
日,及延迟复工期间的 2 月 3 日-7 日等原工作日的性质,以
下为原休息日及原工作日的计薪方式,建议用人单位可考虑
与职工协商安排年休假,若协商不成且临近 2 月薪酬发放时
点仍无出台相关指导文件或权威指导意见,则结合当地政
策、股东意见、企业实力、企业文化、员工诉求等多重因素
综合考虑决定计薪方法。

(1)原休息日的计薪方式:2 月 2 日及 2 月 8 日、9 日,
本为休息日,故仍应按照休息日标准计薪,即不加班则无薪,
加班则调休或支付 200%加班工资。

(2)原工作日的计薪方式原为工作日的部分的性质,
目前尚未有权威界定,主要有两种观点:1.原工作日定性为
带薪休假,员工无需上班而可领取工作日 100%工资,如上
班则还可比照休息日另行领取 200%加班工资;2.原工作日定
性为无薪休假,员工不上班则没有工资,如上班则正常领取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 2020 年春节假期的通知》
第三条规定,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未休假期的工资报酬应按

2、企业提前强制复工后的法律后果。
有的企业强制提前复工,则该单位、其相关负责人有可

能面临通报批评、行政处分、警告、罚款、停产停业,暂扣
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行政拘留甚至是有可能构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
七十条的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妨碍或者拒绝执行政
府采取紧急措施的、拒绝执行政府有关控制疫情决定的,单
位予以通报批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
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根据第七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
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
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四条规定,
有关单位存在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
件、未做好应急设备、设施日常维护、检测工作,导致发生
严重突发事件或者突发事件危害扩大等情形的,可能承担被
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 5-20
万元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拒
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

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5-10 日拘
留,可以并处 500 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违反传染
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
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
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拒绝执行卫生
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单位
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3、用人单位能否提前要求员工返岗复工?
因延长的 3 日春节假期并非法定节假日,其中 1 月 31

日、2 月 2 日原属于工作时间,要求员工在该两日工作并无
法律规定的障碍。但基于疫情防控的严峻形势,不建议企业
要求员工提前返岗,可考虑在家办公等方式。若因疫情防控
需要确实不能休假的,企业有权通知员工提前返岗,投入到
疫情防控工作中,但需依法保障员工合法权益。

依据:2020 年 1 月 29 日云南省 2 号通告《关于延迟企
业复工和学校开学的通告》

4、员工接到提前返岗通知不来的,能否按旷工处理?
延长的 3 日假期对于一般职工来说,可视为“休息日”。

但对于“因疫情防控”需要提前返岗的职工来说,属于延长
工作时间。按照《劳动部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

规定〉的实施办法》(劳部发[ 号 )第七条相关规定,
本次疫情防控即属于人民的安全健康遭到严重威胁需要紧
急处理,延长工作时间不受限的情形,因此若要求提前返岗
的情形系疫情防控需要,员工未按要求提前返岗的,我们初
步认为企业有权按照旷工进行处理(因交通管制、隔离观察
导致的情形应除外),若非疫情防控需要,则不能按照旷工

依据:劳动部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劳部发[ 号 )的实施办法第七条 规定,有下列特
殊情形和紧急任务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办法第六条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使人民的
安全健康和国家资财遭到严重威胁,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
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必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

(四)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或者完成上级在国家计划
外安排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以及商业、供销企业在旺季完
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紧急任务的。

5、员工因新冠病毒患病是否必须计入医疗期?
医疗期是“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

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是法律对于用人单位在
此期间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一个限制。对于医疗期所指的
“患病”,并非泛指一切疾病,而是达到需“停止工作治病
休息”程度的较重疾病。对于患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职工而
言,如需要长期休病假的,用人单位可以通知劳动者依法进
入医疗期,享受医疗期待遇。

依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
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 号)第二条规定,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
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6、员工确诊或疑似感染新冠肺炎被隔离期间,是否算入医

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病休期间,
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
依据:《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
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 号)第一条规定,
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如:应享受三
个月医疗期的职工,如果从1995年3月5日起第一次病
休,那么,该职工的医疗期应在3月5日至9月5日之间确
定,在此期间累计病休三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其它依此类
推。 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

7、员工因确诊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被计入医疗期,企业应如

已被确诊为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劳动者,根据其工作年
限享受 3 个月至 24 个月的医疗期,并按照当地规定领取医疗

依据: 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
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 号第三条规定,企
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
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

第五条规定,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
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1、职工确诊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工资如何支付?
此处需根据患病所处的不同阶段进行具体分析。
(1)隔离治疗期间,应按照原工资标准支付。基于新

型冠状病毒肺炎的特殊性,其治疗须隔离治疗,期间导致不
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

(2)隔离治疗解除后,劳动者由于身体原因仍无法返
岗工作的,可以凭医嘱休病假,用人单位支付病假工资。具
体到昆明市,在病休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或集
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用人单位支付病假工资不得低
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 80%。

如需要长期休病假的,用人单位可以通知劳动者依法进
入医疗期,享受医疗期待遇。

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
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
(人社厅发明电[2020]5 号)第一条。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
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 号)第五十九条规定,职工
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
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
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
[ 号)第二、第三、第四、第五条。

2、企业受疫情影响而停工、停产的,如何发放工资?
停工停产企业,首月应正常发放工资,次月依法发放

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

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
(人社厅发明电[2020]5 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停工停产在一
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
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
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
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
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3、职工被隔离观察期间的工资标准是什么?
按照出勤照发,即按照职工正常提供劳动的标准发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四

十九条规定,甲类传染病疑似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的密切接
触者,经留验排除是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后,留验期间的工
资福利待遇由所属单位按出勤照发。

4、单位要求本单位有感染风险的职工居家隔离(如在家办
公、待岗),如何发放工资?

按照省级人民政府要求自行隔离的员工,隔离期间,
企业应当向员工支付工资。目前,诸多省级地方政府均要求
从疫情高发地区返岗工作人员应先自行隔离 14 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规
定 ...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
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
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5、因防控疫情影响单位延迟日期发放工资的,是否构成未

因防控疫情影响单位延迟日期发放工资的,属于“不
可抗力”,不构成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

推迟复工的要求,以及防控疫情的需要,都不属于在春
节前就能预期到的情形,因此,不可能苛求单位能够提前发
放。在此情况下,由于未能复工,在推迟复工期间不能发放
工资属于“不可抗力”,不可归咎于单位,应当不属于法定
的未及时支付工资情形。当然,单位应当在复工后第一天就

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工资必须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
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
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6、因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可否降低工资?

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规章制度规定的标准,
向劳动者发放工资,否则属于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应当承
担相应法律责任,如补足工资,劳动者以未足额支付劳动报
酬的,还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因此,一般情
况下,企业不能随意降低工资标准。

但如果因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如果劳动
者的业绩和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直接相关的,而劳动者的业绩
又和其劳动报酬挂钩的,企业可以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或规章
制度规定,依法降低劳动报酬。

除双方约定劳动报酬和业绩挂钩,业绩和企业生产经营
困难直接相关的情形之外,企业要降低工资报酬,只能和劳

依据:《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
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 号)
第二条规定,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
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
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

7、因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可否让劳动者轮
岗轮休?轮岗轮休期间如何发放工资?

企业可以采取轮岗轮休的方式稳定工作岗位,但前提

由于轮岗轮休不是被隔离而无法上班,也不是节假日,
属于企业自己确定的休息日,在法定计薪天数不包括休息日

的法理影响下,由于轮岗轮休的,休息期间企业不用支付劳
动报酬。此轮岗轮休和停工、停产并不相同,所以不受后者
关于一个工资支付周期要正常支付工资等规定的影响。且在
“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的目的下,可以
理解为休息而不用发工资,但应该发放生活费。

8、疫情防控期间的有无绩效、福利?
绩效: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

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
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
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
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的办法执行。”因此员工没有上班自然无绩效,上班的话绩
效要根据实际情况支付,企业停工一个月以上,第二个月虽
有上班,但如果公司整体仍在停工状态,可不发绩效。

临时性工作补助标准:对于参与此次防治新冠肺炎的工
作人员,直接接触病例的每人每天 300 元,参加疫情防控的
其他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每人每天 200 元。

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建立传染病疫
情防治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4
号)规定,对于直接接触待排查病例或确诊病例,诊断、治
疗、护理、医院感染控制、病例标本采集和病原检测等工作
相关人员,按照每人每天 300 元予以补助;对于参加疫情防

控的其他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每人每天 200 元予以
补助。当日工作时间累积超过 4 小时的,按照一天计算;在
4 小时以下的,按照半天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对
从事传染病预防、医疗、科研、教学、现场处理疫情的人员,
以及在生产、工作中接触传染病病原体的其他人员,有关单
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
措施,并给予适当的津贴。

9、因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可否缩短劳动者
的工作时间?缩短工时的如何发放工资?

因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经协商一致可
以缩短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因缩短工时的,可以相应减少劳
动报酬,但不应当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由于缩短工时不是节假日,属于企业自己确定的工作时
间,按照多劳多得、少劳少得的原则,由于工时缩短的,企
业可以相应减少劳动报酬,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缩短
工时和停工、停产并不相同,所以不受后者关于一个工资支
付周期要正常支付工资等规定的影响。

10、非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企业和经批准提前复工企业如何

非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和经批准提前复工企

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
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
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
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
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
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
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

11、劳动者因疫情防控需要加班的,加班工资如何计算?
劳动者因疫情防控加班的,首先安排补休,不补休的

情况下用人单位向员工支付 200%的加班工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同第 10

12、对于采用不同工资计算方式的企业,工资应当如何发

(1)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在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
制的用人单位中,因疫情防控需要加班的,在法定节假日加

班的按照 300%支付加班工资,其他时间则要看在综合计算
期间是否超过工作时间总数,没有超过的不用支付加班工
资,超过的则按照延长工作时间支付 150%的加班工资。

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经
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
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
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劳部发
〔1997〕271 号)第七条规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
企业,在综合计算期间内,如果劳动者在实际工作时间总数
超过该周期的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总数,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
工作时间。如果在整个综合计算周期内的实际工作时间总数
不超过该周期的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总数,只是该综合计算周
期内的某一具体日(或周、或月、或季)超过法定标准工作
时间,其超过部分不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以及第五条规定,
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劳动法》第四十四
条第三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

(2)不定时工作制:在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
中,因疫情防控需要加班的,均不执行加班工资的规定,即
无论是否在法定节假日加班,都没有加班工资。

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四款规定,实
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上述规定即
该条第一款规定的 150%、200%、300%的加班工资。关于贯
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

[ 号)第 60 条规定,全体职工已实行劳动合同制度
的企业,一般管理人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人员除外)经批
准延长工作时间的,可以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1、对于不幸被确诊为新冠肺炎的,是否属于工伤?
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

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应
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七项规定,职工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七)法律、行政法规
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职工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
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
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
号:“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
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

六、劳动合同终止、解除

1、用人单位可否因员工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解除劳动

(1)对于被确诊为新型肺炎的员工,应当被视为处于
医疗期内,企业不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
下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十一条单方解除劳动
合同,而且劳动合同期限应当顺延至治愈为止。

(2)对于被隔离观察、被采取隔离措施或者被采取其
他紧急措施的员工,根据各地政府的通知规定,企业不得依
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十一条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而
且劳动合同期限应当顺延至隔离期、隔离措施或者其他紧急

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
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
(人社厅发明电[2020]5 号)第一条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
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
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
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
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
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
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
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任何

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
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
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能培训的
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
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2、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如何避免劳动合同顺延

顺延期间不是必须要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不建议单
独就此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避免构成又一次签订劳动合同而
导致构成需要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建议用人单
位以电子邮件等方式发送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待疫情防控
结束后再办理相关解除手续。

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
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
(人社厅发明电[2020]5 号)第一条。

《劳动合同法》(2012 年修正)第四十二条第(六)项
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
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六、法律、行政

3、员工患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后,不配合防控、治疗的,用

人单位可否因此解除劳动合同?
职工拒绝配合检疫的,用人单位可根据规章制度确定

该行为是否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如果属于严重违反
公司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
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如果规章制度对此没
有规定的,也可以考虑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来解除劳动合
同,但此举存在一定法律风险。

职工拒绝配合治疗的,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
危害公共安全的,还有可能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
全罪而被追究刑事责任,如职工因此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的,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六)
项的规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依据:《劳动合同法》(2012 年修正)第三十九条第(二)
项、第(六)项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
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
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
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
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
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 刑法第一百
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4、员工节前已提出离职,现因疫情防控延长假期导致无法
办理离职手续,是否影响离职效力?

法律层面并不影响离职效力。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
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出辞职,该解除通知到达用人单位即可
产生效力,并且提出后不需要用人单位批准即可生效。因此,
在职工辞职表示符合其真实意愿的情况下(不存在欺诈胁迫
趁人之危事由),职工辞职后因疫情防控延长假期导致离职
手续无法办理的,不影响此前辞职意思表示的法律效力。
需要特别提示用人单位的是,离职手续建议延后办理,
相应地,也建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离职日期进行协商变
更,如变更后将涉及社保公积金缴纳事宜的,用人单位也应
根据劳动关系存续情况依法缴纳。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
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
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如何对待对新冠肺炎确诊或疑似病例员工从而避免歧视

用人单位不得歧视因新型冠状病毒患病的员工,更不得
以此解除劳动合同,而对于疑似患病的员工,应当及时报告
且督促去相关医疗机构隔离或治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

2018 年 12 月 12 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增加民事案件
案由通知》已经将平等就业权作为案由自 2019 年 1 月 1 日实
施,即用人单位如果有歧视行为的,员工可以依法维权;

《劳动法》、《就业促进法》等关于平等就业,禁止歧

2、如何避免疫情平稳后对疫区的求职者在招录过程中的歧

疫情平稳后,用人单位在招人用人过程中应尽量避免地
域歧视而拒不录用疫情严重地区的求职者,如湖北地区的求

1、疫情防控期间的诉讼及仲裁时效的计算方式?
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

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

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
(人社厅发明电[2020]5 号)第三条规定,因受疫情影响造成
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
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
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
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2、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针对疫情防控期间诉讼案件立案、
举证、质证、开庭等问题的举措。

庭、听证、调解、质证、执行等诉讼执行活动延期,具体时
间另行通知。具体详见附件。

依据:云南省高院于 2020 年 1 月 29 日发布的《云南省
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的
诉讼提示》(附件 6)。

九、云南省地方规定及政策

附件 1: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新型冠状病毒
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云政办发〔2020〕5 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近期,湖北省武汉市等多个地区发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

的肺炎疫情。近日来,疫情发展迅速,疫情防控面临严峻形
势。为切实加强我省疫情防控工作,坚决打赢疫情防控狙击
战,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经省人民政府
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疫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
作出重要指示:“湖北武汉市等地近期陆续发生新型冠状病
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全力做好防控工作。
目前正值春节期间,人员大范围密集流动,做好疫情防控工
作十分紧要。各级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把人民群众生命
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制定周密方案,组织各方力量
开展防控,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坚决遏制疫情蔓延势头。要
全力救治患者,尽快查明病毒感染和传播原因,加强病例监
测,规范处置流程。要及时发布疫情信息,深化国际合作。
要加强舆论引导,加强有关政策措施宣传解读工作,坚决维
护社会大局稳定,确保人民群众度过一个安定祥和的新春佳
节。”李克强总理作出批示:“各相关部门和地方要以对人

民群众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完善应对方案,全力以赴做好
防控工作,落实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和集中救
治措施。加快查明病毒源头和感染、传播等机理,及时客观
发布疫情和防控工作信息,科学宣传疫情防护知识。做好与
世界卫生组织、有关国家和港澳台地区的沟通协调,密切协
作形成合力,坚决防止疫情扩散蔓延。”

各地、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
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李克强总理批示和 2020 年 1 月 20 日
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召开的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按照省委、
省政府主要领导批示要求和 2020 年 1 月 22 日省委常委会扩
大会议、2020 年 1 月 23 日省人民政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
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把做好疫情防控工作作为增强“四个
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现实检验,
充分认识当前疫情防控形势的严峻性、复杂性、艰巨性,坚
决扛起疫情防控政治责任,以对人民极端负责的态度,树立
“宁可十防九空、不能失防万一”的强烈意识,密切关注疫
情变化,全面落实防控措施,依法、科学、规范、有序做好
疫情防控工作,坚决遏制疫情扩散蔓延。

切实做到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坚决落实属
地责任,强化“一把手”第一责任人责任,建立集中、统一、
高效的防控指挥体系。省人民政府成立由省长担任组长,有
关副省长和省政府秘书长担任副组长,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的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各州、市、

县、区要迅速成立由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组长的疫情防控工作
领导小组,加强对本州市疫情防控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疫
情防控工作方案,按照“依法科学、属地管理、齐抓共管、
外防输入、内防扩散”的原则,狠抓工作落实,全力以赴做
好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通力协
作,成立专项工作组,明确职责任务,完善疫情防控预案,
建立完善工作会商机制、协调联动机制、信息沟通机制和信
息发布机制,加强部门之间、部门与地方之间的信息共享、
问题共查和措施联动,切实履行好疫情防控责任。

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总的要求是:依法依规、属地管理,
完善机制、合力应对,依靠科学、有序有效,公开透明、实
(一)做到早发现。机场、铁路、交通运输、文化和旅
游等部门和单位要立即行动,对进入云南的旅客全面开展体
温和症状监测,对有疑似症状的人员,按照规定进行留验观
察,若确认为疑似病例,及时转送当地卫生健康部门指定的
医疗机构。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要迅速组织对近期(14
天内)有湖北省居住史或旅行史的人员及密切接触者进行全
面登记和随访,给予健康提示,实行网格化、地毯式管理,
密切跟踪其健康状况,一旦出现疑似症状,立即报告当地疾
控机构,按照规定开展工作。同时,各地要加大疫情监测工
作力度,督促指导医疗机构加强门诊发热病例监测,做到逢

(二)做到早报告。各地、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完善疫情
报告机制,实行疫情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及时报告疫情发
生、发展、变化情况,对谎报、瞒报、漏报疫情的单位和个
人,按照规定严肃问责。

(三)做到早治疗。各地要尽快确定救治定点医疗机构
并向社会公布。定点医疗机构要做好防护用品、救治药品储
备和人员技术准备,成立专家组,完善诊疗方案,加强对医
务人员的培训,提高救治能力和水平。一旦报告感染病例,
按照“属地治疗、集中治疗、病人不动专家动”的原则,全
力开展救治,最大限度减少重症和死亡病例发生。

(四)做到早隔离。各地要完善病例发现、治疗、排查、
隔离工作流程并做好人员培训工作。要严格传染源管理,强
化对疑似病例和密切接触者的隔离观察和保护措施,对确诊
病例实行就地隔离治疗,确保不漏一人。要采取管制措施减
少公共聚集活动,停止存在明显交叉风险的公共聚集活动。

各地要在宾馆酒店、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及农
村等重点场所和区域加强传染病防治法律法规、疫情防控知
识宣传;要组织专家编制疫情防控知识在各类媒体发布,对
疫情进行科学解读,公布疾病症状,引导群众科学认识、理
性应对疫情,消除不必要的恐慌情绪,营造良好的防控工作
氛围。要坚持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全方位、多层次开展宣传,
用群众喜闻乐见、愿听能懂的途径和方法倡导健康文明的生
活方式,引导群众勤洗手、戴口罩,做好个人防护,增强群

众自我保护意识,提高群众预防能力。
各地要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公开透明的原则建立

疫情信息发布工作机制,要严格按照国家要求和规定程序及
时、科学、规范发布疫情有关信息,疫情信息由省卫生健康
委审定后发布。要及时通报疫情发展形势,主动解读疫情防
控措施,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要做好舆情监测,密切关注负
面舆情和不实信息并及时处理,防止谣言传播。

各地、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为疫情防控提供必要的经费保
障,做好防护用品、救治药品、医疗设备、检测试剂、应急
物资的储备和供应工作,动员有关企业全力做好防控应急物
资的生产和调配,确保各种物资供应充分、市场平稳。对趁
机制售伪劣产品、囤积居奇、哄抬物价、行骗牟利等扰乱市
场秩序的行为,依法从严查处。要加倍关心关爱医务人员,
强化医院感染控制,做好发热门诊和门诊急诊管理,认真落
实医务人员防护措施,防止出现院内感染;要做好医务人员
健康监测,保障医务人员健康;要对医疗机构防护设备配置、
防护措施落实情况开展督促检查,严防医院成为疫情传播
地。要严格落实有关医疗保障政策,对确诊为“新型冠状病
毒感染肺炎”患者采取特殊报销政策,确保患者不因费用问
题影响就医;对集中收治的医院预付资金减轻医院垫付压
力,患者医疗费用不纳入医院总额预算控制指标,确保收治
医院不因支付政策影响救治。

各地、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落实疫情防控工作责任制
和责任追究制。要严肃工作纪律,加强值班值守,确保政令
畅通。要进一步强化工作落实,建立督查指导制度,加强对
登记随访、疫情报告、医疗救治等工作的监督检查,把各项
政策措施落实到基层,落实到防控工作第一线。要坚决反对
疫情防控工作中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以对党和人民高度
负责的精神,扎实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对贯彻落实疫情防控
决策部署行动迟缓、措施不力造成疫情扩散蔓延等严重后果
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严肃问责。

附件 2: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转发妥善
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

各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室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
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
社厅明电[2020]5 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部门,严格遵照执行,确保各项要求执行到位。

附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室关于妥善处理新型
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附件 3: 云南省委省政府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

关于延迟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的通告
为切实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坚决
有力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更
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按照党中央、国务院
防控工作部署和省委、省政府疫情防控工作要求,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
治法》和云南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机制的有关
规定,现就延迟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等事项通告如下:
一、除涉及保障公共事业运行必需(供水、供电、油气、
通讯、公共交通、环保、市政环卫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
(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运输和销售等行业)、群
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物流配送等行
业)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外,省内各类企业
及建设工程项目不早于 2 月 9 日 24 时前复工。各用人单位应
依法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二、省内高校、中小学、中职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等
学校和培训机构,延期至 2 月 17 日之后开学。此前,学校不
得组织学生返校,不得组织任何形式的线下集中教学活动和
集体活动。具体开学时间,将根据疫情防控情况,经科学评
估后确定,并提前向社会公布。
三、各地要落实属地责任,加强分类指导,督促本地企

业和学校、培训机构强化主体责任,加强职工和师生健康监
测,完善相应设施设备,提供卫生用品,设置隔离观察场所,
开展环境卫生整治和重点场所清洁消毒,确保各项疫情防控
措施落实到位。企业复工、学校开学前要根据疫情防控情况,
实施检疫查验,维护好企业职工和学生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

省委省政府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

附件 4: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从 2018 年 5 月 1 日起,调整我省最

低工资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省一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 1670 元,小时

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 15 元;二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
1500 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 14 元;三类地区月最低
工资标准调整为 1350 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 13 元。
具体地区类别划分及对应最低工资标准见附表。

二、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计入
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包括按规定应由劳动者个人缴
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住房
公积金;不包括支付给劳动者的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
高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以
及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
三、本标准适用于我省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
办非企业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
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标
四、各地要加大对最低工资标准的宣传力度,确保用人
单位和劳动者知晓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时间及相关
政策。要切实加强对企业执行《最低工资规定》《云南省最

低工资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指导各类用人单位贯彻
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对用人单位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行为,
要及时纠正并依法予以处理,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附件 5: 昆明市工资支付条例

(2018 年 12 月 28 日昆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十三次会议通过 2019 年 5 月 16 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 十次会议批准)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暂
时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经与本单位工会或者劳动者代表协商一致,
可以延期在 30 日内支付劳动者工资,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
第二十七条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的,在规定的
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支付劳动者病假工资。
第二十八条 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
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
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用人单位应当与提供劳动的劳动者协
商确定新的工资支付办法,相应调整工资支付标准。

附件 6: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

为严格执行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防范、抗
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工作部署,为坚决打赢疫情
防控阻击战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为使人民群众在疫情
防控期间更加安全和便利地诉讼,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现就
云南法院有关诉讼执行事宜提示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 2020 年春节假期的通
知》精神,春节假期延长至 2 月 2 日,全省法院原定于 2020
年 1 月 31 日至 2 月 2 日期间的开庭、听证、调解、质证、执
行等诉讼执行活动延期,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二、如有纠纷寻求司法帮助,建议首选“云南在线矛盾
纠纷多元化解平台”,用在线申请调解方式解决纠纷。

三、如因诉讼时效、申请执行期限即将届满等原因需及
时立案、诉讼的,建议减少出行,优先通过云南移动微法院
和云南司法信息网——电子诉讼平台进行网上立案、跨域立
案、网上缴费、网上案件查询和网上开庭等,尽量避免现场
申请立案、提供材料。如确需到人民法院诉讼服务窗口现场
办理相关诉讼事务,建议采取防护措施,戴上口罩。

四、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正在治疗、隔离期间,或者身在湖北以及其他受疫情影响关
停交通的地区,无法到法院参加诉讼的,可以依法申请延期

五、在疫情防控期间,法院将优先通过网上视频的方式

进行开庭、听证、询问、调解等诉讼活动,如法官安排网上
庭审活动,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请予积极配合。如当事人
及其诉讼代理人要求到法院开庭审理的,原则上延期审理。

六、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认过电子送达地址的,法
院将优先选择电子送达方式送达诉讼文书。

七、在疫情防控期间,一般不组织开展现场执行行动。
在执行案件办理中,财产查控措施应当在“总对总、点对点”
网络查控系统中进行,线下财产查控措施因涉及疾控企业和
人员受到影响的,敬请谅解。

八、因情况紧急,必须申请财产保全的,请拨打 12368
电话,法院工作人员将引导您办理相关手续。

九、有申诉信访事项,可以通过电话、网络、信件等方
式表达诉求,法院将严格按照程序及时进行回复。

十、疫情防控期间,全省法院将全力以赴依法推进案件
审理、执行工作,竭力提供安全、便捷、高效的司法服务。
广大群众如有诉讼服务需求,可拨打 12368 热线进行咨询。
如对相关工作需投诉、举报和建议,可拨打电话

以上是我们基于现有法律法规和本次疫情国办、各地政
府(主要为昆明)的政策,为用人单位提出的一些关于劳动
用工合规方面的法律建议,供参考。我们将紧跟最新政策,
为您答疑解惑,用专业力量与您共克难关。最后,我们建议
用人单位在密切关注疫情发展的同时,结合本单位生产经营
的特征,按照本文所述内容,应对不同问题。

十一、商事合规法律事务部简介

摒弃传统“单兵作战”的律师服务模式,商事合规法律事务部
作为京师(昆明)律所采用一体化模式打造的新兴部门,以
企业 客户作为主要服务对象,以常年法律顾问服务为基础,致
力于为企业构建合规管理体系及预防法律风险。主要业务领域
为:日常经营性合规化体系建设、顶层交易模式设计、重大公司
决策合规化建议、企业组织架构搭建、内审及培训机制的建立、
争议解决等民商事诉讼及非诉业务的法律服务。
部门各成员均以法律业务方向专业化、精耕于所服务的企业
所属行业领域,团队成员间紧密合作,并协同业内其他专业领域
的资深律师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一站式法律服务。

编辑人员:俞荣荣、周雨、杨军静、周佳胜、龙姝沄、

北京京师(昆明)律师事务所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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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居家自我隔离期工资如何算?

疫情期间居家自我隔离期工资应当按照当地的生活费标准来进

相关标准可以由地方政府结合实际来制定,

对于用人单位拒不执行疫情期间的相关工资待遇的,

一、疫情期间居家自我隔离期工资如何算

疫情期间居家自我隔离期应当发放生活费,

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

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

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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