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疫情停工2个月后值班4天工资怎么算?

  3月9日,深圳市举行疫情防控新闻发布会。3月8日0-24时,深圳新增6例确诊病例,5例在隔离观察的密接人员排查中发现,1例在重点区域核酸筛查中发现。新增病例均已转送至市第三人民医院应急院区隔离治疗,情况稳定。

  因疫情被封闭的劳动者工资待遇保障有规定

  疫情期间,因为小区被封闭无法正常上班,劳动者的工资应该如何计算?

  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吴军军介绍,按照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相关规定,劳动者属于新冠肺炎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等,需进行隔离治疗或者医学观察等措施的,用人单位应当视同提供了正常劳动并支付其上述期间的工资。

  具体来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提供正常劳动的,应按正常劳动支付工资;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使用带薪年休假、用人单位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的,应按相关假的规定支付工资。

  劳动者既不能通过其他方式提供正常劳动,也未休假的,参照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劳动者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由用人单位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其中,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不超过30天;目前,我市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为2360元/月。

  在疫情期间如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以拨打电话12345,或者在“全国根治欠薪线索反映平台”上提交违法线索,市、区人力资源部门会第一时间核查处置,启动调解、仲裁、劳动监察等各种手段,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预计为企业返还失业保险费超25亿元

  吴军军表示,我市持续在减轻企业负担上做“减法”,在落实惠企政策和企业服务上做“加法”,采取务实有效的举措帮助企业渡过难关。

  我市延续实施失业、工伤保险阶段性降低费率政策,并同步实施浮动费率,预计两项合计可为全市企业减负19.53亿元。今年,深圳继续为企业返还失业保险费,同时着重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帮扶力度,预计全年返还资金将超过25亿元。“这项返还无需企业申请,我们人社部门通过大数据比对,只要企业符合政策条件,资金就会直接发放到企业的社保缴费账户。”吴军军说。

  在“创业扶持”“用工服务”“技能培训”方面,我市将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力度,今年计划将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资金池提高到40亿元,并继续予以贴息,切实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同时,运用大数据加强人岗信息精准匹配,密集开展专场招聘活动,促进供需两侧高效对接。截至3月8日,全市累计举办线上招聘活动90余场次,发布岗位数7.2万个,努力为企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力资源保障。

  为减轻企业培训成本,市人社局将开展“全民学技能”主题公益活动,共提供6500门合计25万分钟的技能课程“大礼包”,在疫情期间供广大职工免费学习。截至3月8日,全市约60万人次参与线上免费培训,这项活动也将一直持续至本月底。

  “新冠肺炎”纳入深圳市在职职工重大疾病互助保障计划

  市总工会副主席古成介绍,工会12351职工维权服务热线全天候在线,并在全市职工密集的社区、园区,设立51个工会法律服务站点,为全市95家规模较大企业派驻工会法律顾问。职工如因疫情导致劳动权益受到侵害,可直接向工会申请法律援助,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工会将免费代理劳动争议案件。

  “我们通过深圳工会职工心理服务热线,接听职工朋友的心理咨询,帮助解决因疫情引起的焦虑、恐慌、情绪低落等心理不适。”古成说。

  深圳工会会员如有确诊新冠肺炎,在今年内,可向深圳工会提出申请,审核通过后可领取5000元/人的关爱帮扶金。市总工会也将“新冠肺炎”纳入深圳市在职职工重大疾病互助保障计划,职工最高可申领互助金2.5万元。

  疫情发生以来,市总工会职工解困济难基金会筹集了口罩、消毒喷雾等价值420多万元的防疫物资,用于关爱慰问防疫一线职工和“三区”(封控区、管控区、防范区)居民。全市各级工会共筹集专项资金4800多万元,慰问集中隔离酒店、口岸专班等疫情防控一线职工以及受疫情影响的困难职工约20多万人次。“我们将继续筹措关爱资金,为疫情防控一线高风险职工增‘疫路守护’综合保障项目等。”古成说。

最近不少职场人都在讨论疫情推迟发工资的事情,很多人表示,自己所在的公司在疫情期间推迟发放工资,那么,这种做法合法吗?还有2月份工资到底是怎么算的?下面就和233网校学霸君一起了解下。

一、疫情推迟发工资合法吗?

根据劳动部关于印发《对 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通知中的第四条规定:《规定》第十八条所称“无故拖欠”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包括:

(1)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

(2)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其他情况下拖欠工资均属无故拖欠。

所以,如果企业因为疫情的因素导致无法按时发放工资的并不属于无故拖欠。

二、疫情2月份工资怎么算?

疫情2月份的工资计算是较为复杂的,主要分为3个阶段:

1、2月1日-2月2日(国家延长假期)工资计算:

①安排补休,按正常出勤发放工资;

②未安排补休,应付加班工资(采用标准工时的,应当支付200%的加班工资,采用综合计算工时,超过法定工作时间的应当支付150%的加班工资,采用不定时工时,不支付加班工资)。

未上班员工工资计算:按正常出勤计算工资。

2、2月3日-政府规定复工时间(地方延迟复工时间)工资计算:

上班员工工资计算:工作日正常发放工资,休息日支付加班费(本人工资200%)。

注:在家远程上班也属于正常上班。

①各类休假:使用年休假、病假、请假等方式,以相应方式进行计算;

②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职工协商。(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

3、政府允许复工-2月29日(正常工作日和休息日)工资计算:

上班员工工资计算:工作日正常发放工资,休息日支付加班费(本人工资200%)。

注:在家远程上班也属于正常上班。

未上班员工工资计算:员工如因疫情影响无法上班,可灵活处理,使用年休假、病假、请假等方式,并以相应方式进行计算。如员工拒绝返岗,可依法处理。

以上就是233网校学霸君整理的关于疫情推迟发工资的合法性及计算发放,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2020上半年人力资源管理师不知道怎么复习,没有把握通过考试?来233网校学习,

  5月25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工程造价和工期调整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具体如下: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统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工作要求,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健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常态化形势下的工程造价和工期调整机制,结合《关于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工程造价和工期调整的指导意见》(京建发〔2020〕55号)和市场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本指导意见所称疫情防控应急措施是指市、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机构将特定区域划定为封控区、管控区或防范区的防控措施。

  本指导意见所称开复工包括开工和复工,其中,开工适用于工程所在区域实施疫情防控应急措施之日前已开标或已签订合同的工程;复工适用于工程所在区域实施疫情防控应急措施之日前已经开工或者取得施工许可手续的工程。

  本指导意见所称受疫情防控应急措施影响期间自工程所在区域实施疫情防控应急措施之日起至解除疫情防控应急措施之日止。

  实施疫情防控应急措施之日和解除疫情防控应急措施之日以市、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机构发布的通告或者市、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新闻发布会公布的日期为准,并由发承包双方以签证方式共同确认。

  二、政府投资和其他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因工程所在区域实施疫情防控应急措施影响工程施工的,发承包双方按照合同约定或按下列原则,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确定顺延工期和增加费用,并列入当期工程进度款同期足额支付:

  (一)受疫情防控应急措施影响的累计实际停工期间为工期顺延期间。

  (二)受疫情防控应急措施影响期间工程未停工或者开复工的,实际施工期间为窝工降效期间。

  因窝工降效导致的顺延工期天数由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并以签证方式共同确认;当事人双方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按下列原则处理:

  1.工程处于封控区的,按实际受封控措施影响期间的35%~45%确定工期顺延天数。

  2.工程处于管控区的,按实际受管控措施影响期间的20%~40%确定工期顺延天数。

  3.工程处于防范区的,按实际受防范措施影响期间的15%~25%确定工期顺延天数。

  (三)下列费用计取税金后计入工程造价,据实调整合同价款,并列入当期工程进度款同期足额支付:

  1.疫情防控应急措施费用。因疫情防控应急措施增加的防疫人员工资、防控物资、核酸(抗原)检测和宣传教育等费用,原则上应当据实结算。合同没有约定、约定不明或者约定实行原则性包干的,发承包双方可结合工程实际受影响情况,以确保合同公平和顺利履行为原则协商确定;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可按受疫情防控应急措施影响期间的具体情况、施工单位现场工人和管理人员的实际人数,按每人每天20元~40元标准计取、包干使用,具体人数由发承包双方办理同期记录并签证确认。

  因疫情防控应急措施增加的通勤费用、临时隔离设施、在指定隔离点或施工现场进行隔离观察发生的费用和人员工资等,由发承包双方另行办理同期记录并签证确认。隔离观察期间的人员工资原则上按正常工资计取。

  2.停工损失费用。因疫情防控应急措施导致工程停工的,滞场的工人及管理人员人数、大中型机械设备的台数和周转材料的数量以及各自的天数,由发承包双方办理同期记录并签证确认,据实结算。停工期间的工人待岗工资原则上按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计取。

  3.窝工降效费用。因疫情防控应急措施增加的窝工降效费用,由发承包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疫情防控应急措施影响期间(不含疫情常态化防控期间)完成的工程量,其价格构成中的人工消耗量和施工机械消耗量可按下列原则调整:

  (1)工程处于封控区的,人工和施工机械消耗量分别调增30%~40%。

  (2)工程处于管控区的,人工和施工机械消耗量分别调增15%~35%。

  (3)工程处于防范区的,人工和施工机械消耗量分别调增10%~20%。

  4.赶工措施增加费用。疫情防控应急措施解除后,发包人要求赶工的,应承担赶工增加费。赶工增加费按合同约定计取;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发承包双方应按本市相关规定协商确定赶工增加费。

  5.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疫情防控增加现场管理人员投入、因顺延工期发生的其他额外费用等,由发承包双方办理同期记录并签证确认,据实核算。

  (四)工程所在区域未实施疫情防控应急措施但实际受到疫情防控应急措施影响的,由发承包双方根据实际受影响程度,参照本条上述第(一)项至第(三)项执行。

  三、本指导意见发布之日起,采用招标方式发包尚未发出招标文件的工程和未采用招标方式发包尚未签订合同的工程,措施项目费中应单独列项,根据拟定的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据实计取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费用,且符合相关文件的规定;受疫情防控应急措施影响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由发承包双方办理同期记录并签证确认,实行据实结算和调整原则。

  本指导意见发布之日前,采用招标方式发包已发出招标文件的工程和未采用招标方式发包已签订合同的工程,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费用的计取、受疫情防控应急措施影响可能发生费用的结算和延误工期的调整原则与本条第一款意见不一致的,发承包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和公平合理原则,协商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四、本指导意见未明确的事项,包括生产要素价格波动的价差调整等,按照《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工程造价和工期调整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京建发〔2020〕55号)等相关文件执行。

  五、使用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参照本指导意见执行。

特别申明:本站的主旨在于收集建造师招聘,求职,政策,相关的知识,网站所收集到的公开内容均来自于互联网或用户投稿,并不代表本站认同其观点,文字图片素材,版权属于原作者。若涉及版权问题,敬请联系我们删除处理。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停工现场值守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