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职工42人女职工18人占总人数的百分之几?

1.北京市晚婚、晚育是怎么规定的?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女年满二十三周岁、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年满二十四周岁初育的为晚育”。

2.晚婚职工婚假为多少天?

根据国家规定,职工结婚可享受婚假3天。同时《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奖励假7天”。所以,北京市户口职工晚婚婚假应为10天。

3.一对年轻人结婚,如果女方满23周岁是初婚,男方28周岁为再婚,请问他们能享受晚婚奖励假吗?

不能。《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女年满二十三周岁,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初婚的为晚婚”。虽然女方是初婚,但因男方是再婚,所以不能享受晚婚奖励假。

4.夫妻双方均为北京市常住户口,生育第一个子女如何办理生育服务证?

夫妻双方均为北京市常住户口,由女方申请办理生育服务证。

正式编制女职工,怀孕3个月内应带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配偶“初婚未育证明”等材料到单位计生办领取《生育服务证》;填写夫妻双方基本情况后,由双方工作单位签署意见并盖章,由女方户籍所在地街道计生部门审核批准并对《生育服务证》登记、编号、加盖公章后,交由本人保存。

档案在人才中心、个人存档的项目聘用或人才派遣女职工生育第一个子女,须到存档单位---人才中心办理生育服务证等相关手续。

5.夫妻一方为北京市常住户口,另一方为外省市户口,生育第一个子女如何办理生育服务证?

夫妻一方为本市常住户口、另一方为外省市户口,申请在本市办理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的,到本市一方存档单位或户口所在地街道计生部门领取《生育服务证》。外省市一方申请人应提交户口所在地居(村)委会和街道、乡(镇)计生部门出具的婚姻、生育情况证明。

6.职工夫妻双方均为北京市户口,新生儿拟在男方入户的,如何办理《生育服务证》?

根据《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职工夫妻均为北京市户口,应当在女方户口所在地办理《生育服务证》。新生儿拟随男方入户的,应在新生儿出生后持《生育服务证》到女方户口所在地的街道计生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7.女职工产假是怎样规定的?晚育有什么奖励?

2012418日国务院颁布《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其中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同时《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晚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

8.男职工有晚育奖励假吗?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女职工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经双方单位同意奖励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不休奖励假的,按照女方一个月基本工资的标准给予奖励”。奖励费由夫妻双方单位各担负50%。如男女双方因公不能享受,可由女方单位核定工资标准,男女双方单位各发给半个月工资。如男女一方享受半个月奖励假,另一方因公不能享受,其单位按女方单位核定的工资标准发给半个月工资。如女方工资标准过高,男方单位承担50%有困难,可安排男方休半个月奖励假。

9.职工生育(包括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并在女方户籍地所在街道计生部门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证可享受哪些奖励和优待?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

1)每月发给10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至其独生子女满十八周岁止;

2)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产假和奖励假外,经单位批准,可以再增加产假三个月,但减免三年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3)独生子女的奶费、托幼管理费和十八周岁之前的医药费,由各单位依照有关规定发放和报销;

4)独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由单位发放本人不少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10.第一胎生育双胞胎或者多胞胎的职工,是否可以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相关奖励?

不可以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但可凭女方户籍所在街道计生部门出具的证明,享受上述第9条第(4)项规定以外的奖励和优待,但只享受一份独生子女奖励待遇。

11.职工符合哪些情况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单位及区、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1)只有一个子女,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2)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并且只有一个子女的;(3)婚后五年以上不育,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为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4)再婚夫妻双方只有一个子女的;(5)从边疆调入本市工作的少数民族职工,调入前经当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6)有其他特殊情形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的,需由单位逐级上报至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

12.职工如何办理第二个子女《生育服务证》?

1)符合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的,应当到女方户口所在街道计生部门领取《再生育一个子女申请审批表》,填写个人情况及申请理由后,由双方工作单位分别在《再生育一个子女申请审批表》上注明申请人婚姻、生育情况并盖章,提交女方户口所在地街道计生部门、区县人口计生委分别进行审批,发给生育第二个子女《生育服务证》;

2)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生育间隔不少于四年,或者女方年龄不低于二十八周岁;

3)申办时,须退回现发放单位已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13.再婚或夫妻双方都是独生子女,符合政策生育第二个子女,可以休多少天产假,能享受晚育假吗?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不能享受晚育假,《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已婚妇女年满二十四周岁初育的为晚育”。由于生育是双方行为,再婚夫妻即使女方是第一次生育,也不能享受晚育假。

14.女职工流产,可以休息多少天?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15.已婚育龄女职工施行上环术、绝育术或者超过育龄期(或上环不适)行摘环术的,休假和工资待遇有哪些规定?

已婚育龄女职工在国家规定医院施行上环术、绝育术或者超过育龄期(或上环不适)行摘环术的,应按照规定给予休假,其中上环休息2天,摘环术休息1天,绝育术休息21天。休假期间不得扣发工资,其费用按规定由单位或生育保险金支付。

16.再婚或夫妻双方都是独生子女,符合政策生育的第二个子女,其奶费、托幼管理费和十八周岁之前的医药费可以按规定在单位领取和报销吗?

可以。其子女奶费、托幼管理费和十八周岁之前的医药费报销,属于职工福利,只要不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是合法生育,可以按规定申请领取和报销。

17.职工婚姻、生育情况证明怎么办理?

根据《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人事档案关系存放在工作单位的职工,由工作单位计划生育部门或人事部门负责出具。人事档案关系系个人存放在市、区县等人才交流中心的职工,由存档部门为其出具生育子女情况证明。

18.新职工办理入职手续时,需要到计生部门办理什么手续?

新职工入职时,单位人事部门应配合计生部门为其建立婚育情况档案。新职工应如实提供情况,已婚职工生育子女的,应出具独生子女光荣证以及独生子女奖励费发放情况证明。

19.职工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应如何办理《北京市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子女自出生起至十八周岁以内,由夫妻双方申请,填写《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书》(一式三份),并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并盖章;同时提交夫妻双方《结婚证》、《户口本》、《身份证》,生育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出生医学证明》等材料,由女方户籍所在街道计生部门审批发证。

20.独生子女父母因不慎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丢失,能补办吗?

《光荣证》应当“妥为保管,不得遗失”。如果当事人保管不慎或其他原因造成《光荣证》丢失,子女超过18周岁的,不予补办《光荣证》。如子女在18周岁以内的可以重新办理《光荣证》,但应在申请书及《光荣证》上写上补办字样。

21.什么情况属于非婚生育,非婚生育第一个子女可以办《北京市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吗?

非婚生育,指女方生育子女是没有在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的生育行为。如果孩子出生后才办结婚证的,属于非婚生育。非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不得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22.单位临时聘用人员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如何发放?

根据《关于落实<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有关奖励等问题的通知》(京计生委〔2003112号),在人才交流中心、职业介绍中心存档的人员,单位委托存档者由委托存档单位发给,个人委托存档者由户口所在街道计生部门发给。

23.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职工不再生育的,有什么奖励?

已婚育龄职工按照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但书面表示不再生育的(女方年龄在49周岁以内),由夫妻各自所在单位给予每人不少于500元的一次性奖励;档案在人才中心为个人存档的,由户口所在街道计生部门发放。

24.职工退休时,如何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年老一次性奖励?

根据《关于落实<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有个奖励等问题的通知》(京计生委字〔2003112号),独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每人享受不少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职工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结婚证》《户口本》等相关材料到单位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丢失的,可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书或单位出具的领取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证明或工资条(财务部门)复印件办理领取手续。在人才中心个人存档的临时聘用人员由户口所在街道计生部门统一发放。

为便于企业发放,按国家规定女职工满50周岁退休的,单位应在为其办理退休手续时,一并发放。

25.再婚夫妻,双方各有一个孩子,再婚前双方各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再婚后能否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以及年老一次性1000元奖励?

不能享受。根据《关于印发<关于计划生育工作中子女数计算方式等问题的说明>的通知》(京人口发〔200735号)和《关于落实<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有个奖励等问题的通知》(京计生委字〔2003112号),育龄夫妻生育子女的数量,是指该夫妻曾生育(包括收养)并现存活的子女数量之和,包括生育后送给他人收养的子女。育龄夫妻一方或双方未再婚的,其子女数按再婚前后双方累计生育并存活的子女数计算;再婚夫妻,双方各有一个子女并领取《光荣证》的,再婚后其子女数为二个子女,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奖励费和经济帮助,收回《光荣证》,已领取的奖励费不退回。如果此对夫妻又离异,也不再办理《光荣证》,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26.独生子女伤残、意外伤残或者死亡,政府对其父母及家庭有哪些经济帮助?

1)根据《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独生子女意外伤残致使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所在区人口计生委应当给予每人不少于5000元的一次性经济帮助。

2)根据北京市人口计生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独生子女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京人口发〔200853号),具有北京市户籍、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女方年满49周岁后,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20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

3)根据北京市人口计生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京人口发〔200938号),具有北京市户籍、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疾、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女方年满49周岁后,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16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

27.职工退休时,已按规定领取了独生子女年老一次性1000元奖励后,其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或者死亡的,为什么不能再领取5000元的经济帮助?

根据《关于印发〈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奖励和经济帮助执行中有关问题的说明的通知》(京人口发[2004]11号),200391日以后,独生子女父母在女55周岁,男60周岁领取1000元奖励费后,其子女意外伤残致使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的,不再享受5000元的经济帮助。

28.我院京区在学学生生育,有什么具体政策和规定?

中国科学院大学(以下简称“国科大”)京区在学学生生育的,根据《北京市关于高等学校在校学生计划生育问题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国科学院京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管理暂行规定》以及《中国科学院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做好京区在学学生计划生育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规定:

1)在学学生应集中精力完成学业,慎重考虑结婚、生育问题,自觉实行计划生育、晚婚晚育。

2)在学期间已婚女学生生育子女的,应在怀孕、生育期间办理休学手续。需要在国科大京区学生集体户口所在地办理《生育服务证》的,或者需出具办理生育服务证用途的婚育状况证明的,由本人在怀孕三个月内提出申请报告,填写《中国科学院大学学生婚育状况证明》(一式两份),持学生证、结婚证、休学审批单、配偶婚育状况证明等材料,经档案所在研究所学生管理部门和计生办核实并签字盖章、国科大学生处审核签字后,到国科大计生办办理生育相关手续。学生原户籍地为外省市的,需同时提供原户籍地村(居)、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3)在学期间已婚男学生需要办理生育服务证盖章手续的,需持结婚证、学生证、配偶婚育状况证明等相关材料,经档案所在研究所学生管理部门核实盖章后,到档案所在研究所计生办办理生育相关手续。

4)京区学生在学期间或毕业时需要办理婚育状况证明的,持相关证明材料,经档案所在研究所学生管理部门核实盖章后,到档案所在研究所计生办办理;如婚育状况证明等材料确实需要国科大计生办盖章的,填写《中国科学院大学学生婚育状况证明》(一式两份),经档案所在研究所学生管理部门、计生办核实并签字盖章,国科大学生处审核签字后,到国科大计生办办理。

5)学生保留入学资格,未在校、所期间,国科大及各研究所不负责为其开具婚育状况证明等材料。

29.学生办理《生育服务证》以及生育子女情况需要纳入本人人事档案吗?由哪个部门来负责管理?

需要。因目前京区学生档案归各培养单位管理,根据《北京市关于高等学校在校学生计划生育问题的实施意见》,各研究所学生管理部门应从学生入学登记开始,全程掌握本单位在学学生婚育情况,建立学生婚育状况登记备案制度。研究所人口计生部门应建立学生婚育情况花名册,及时将已婚学生办理《生育服务证》及生育子女的情况提供给本单位学生管理部门,学生管理部门应将其纳入该学生的人事档案,同时在学生毕业时出具其生育子女情况证明。

学生在学期间婚育状况发生变更(结婚、离婚、再婚、生育)时,应明确要求学生及时到档案所在研究所学生管理部门登记变更。

30.单位出现职工超生问题,对单位有何影响?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对没有完成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当年不得评为先进(文明)单位,并按照目标责任制的规定处理”。《中国科学院京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管理暂行规定》要求:对违反计划生育单位实行“一票否决”,追究法定代表人责任。

31.各单位计生部门承担哪些具体工作?

1)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实际,拟订本单位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

2)定期与单位下属部门及职工逐级签订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

3)办理日常工作,为职工出具婚育情况证明,办理生育服务证、独生子女光荣证,发放避孕药具,落实相关奖励等;

4)建立健全人员婚育情况档案、独生子女花名册等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做好信息统计及报送工作;

5)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工作,普及人口政策、法律法规、避孕节育、优生优育和生殖保健等知识,组织相关活动;

6)加强计划生育宣传员队伍建设,定期开展业务培训、交流;

7)做好本单位学生生育相关管理和服务工作;

8)做好本单位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32.各单位为什么要设立计划生育宣传员?有哪些日常工作?

为保证为育龄职工做好计生各项管理服务工作,按规定,京区单位原则上每50名育龄妇女需设1名宣传员。各单位计划生育宣传员由单位各部门、研究室行政人员组成。宣传员日常主要工作有:

1)定期向本部门、研究室职工、学生宣传计划生育政策、法规,提高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自觉性;

2)协助单位计生干部做好计划生育基础工作,掌握本部门职工、学生、流动人员婚育及独生子女情况,建立、健全本部门育龄人群婚育情况档案;

3)为本部门育龄职工提供生育、生殖保健知识咨询,发放避孕药具;

4)保持与单位计生干部工作联系,参加业务培训,发现问题及时沟通,做到上报下达,下情上传;

5)协助单位计生干部开展计划生育宣传及公益等活动。

33.职工超生应受到什么样的处分?

各单位对违反规定超计划生育的人员,除要求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以外,应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和有关规定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是中国共产党党员的,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员纪律处分条例》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34.职工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其《社会抚养费》征收具体规定是什么?

《北京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根据不同情节,对违反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或者非婚生育子女的公民,按照北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10倍征收。社会抚养费由女方户籍所在地的区、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征收,也可委托街道办事处征收。

35.女方为北京市户口,其非婚生育的第一个子女可以上户口吗?

可以,但属于违反规定生育的子女。《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持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证明和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到户籍部门办理新生儿入户手续。根据《北京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对非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当事人,按照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1倍征收”。

36.夫妻一方为北京市居民,配偶是外地人,小孩户口在外地。如果是先有的小孩,后领的结婚证,这种情况能否将孩子户口随父母一方迁到北京?

不能。《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育龄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外省市户口,违反规定生育的,夫妻本人及其子女的户口不予批准进京”。由于先有的小孩,后领的结婚证,其生育行为属于非婚生育,所以不能办理户口迁移。

37.夫妻一方是北京市户口,另一方和两个孩子均为外地户口,两个孩子在原籍都符合当地省《计划生育条例》,由当地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准许发放的《生育证》后出生的。请问,第二个孩子可否办理随父投靠进京手续?

第二个孩子虽符合原籍的生育规定,但同时也要符合《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七条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规定,才可办理随父迁移的进京手续。

38.夫妻一方为北京市户口,另一方为港、澳、台同胞或外籍公民,婚后生育了两个子女,现要求将两个孩子的户口都落在北京。请问如何办理?

根据《关于新生儿户口登记和随父子女户口迁移中办理计划生育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计生法字〔2003143号),父母一方为本市户口,另一方为港、澳、台同胞或外籍公民,结婚后出生的婴儿在本市登记常住户口,经本市一方户口所在地街道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对符合国家及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为其办理《北京市生育服务证》;对不符合国家及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在征收社会抚养费后,为其出具《社会抚养费征收收据》。申请人在提交国外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指定翻译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翻译件、国外使馆出具的外国人一方永久居住权的证明、以及结婚证等相关材料后办理。

39.北京市对出国留学人员生育第二个子女有关问题,有什么具体规定?

《关于出国留学人员生育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京人口发〔200466号)规定:

1)出国留学人员以女方为本市户籍为准。其生育二孩行为须发生在夫妻双方同时留学期间,且在国外连续居住一年以后怀孕,在国外生育或怀孕24周后回国生育的,可以在京办理《第二个子女生育服务证》;

2)留学的国外高等教育机构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部备案的,能授予学位的正规学校;

3)出国留学人员,出国前女方户籍在外省市、男方为本市户籍的,在留学期间生育的第二个子女,符合《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回国后可以办理北京市《生育服务证》;不符合《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由女方原户籍地按有关计划生育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女方及子女户口不予进京。

40.单位非北京户籍临时聘用人员生育子女,若夫妻双方均为外地户口,需回原籍办理《生育服务证》吗?

可以不回原籍办理。根据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以及北京市相关规定,拟在本市各医疗机构进行围产期保健和生育子女的外地来京已婚育龄妇女,需要到居住地街道计生部门办理《流动已婚夫妻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登记》、《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参加本市职工生育保险的,可享受生育保险。

41.单位非北京户籍临时聘用人员生育子女,如何办理《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使用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口发〔20074号),单位非北京户籍临时聘用人员,到现居住地所在街道计生部门申请办理《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办理时需提交以下材料:社区居委会开据的居住证明;双方暂住证原件、复印件;北京市《社保卡》原件、复印件;双方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双方户口本原件、复印件;双方结婚证原件、复印件;流动人口婚育证或原籍一胎生育服务证原件、复印件;夫妻双方单位出具的婚姻、生育情况证明。

42.丁克家族即无子女家庭,可否享受计划生育相关奖励?

没有任何奖励。国家和地方计划生育政策中没有出台任何规定和文件鼓励和提倡家庭不生育子女。

43.“幸福工程——救助贫困母亲行动”是个什么样的公益活动?

幸福工程——救助贫困母亲行动”,由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与中国计划生育协会、中国人口报社于1995年共同创立实施,并组成了由王光美任主任的幸福工程组织工作委员会。该项目通过向海内外(每年中央、中直机关单位干部职工都捐款)募集资金,建立幸福工程专项基金;主要以贫困地区计划生育家庭的贫困母亲为救助对象,围绕“治穷、治愚、治病”,采取“小额资助、直接到人、滚动运作、劳动脱贫”的救助模式,帮助她们发展家庭经济,脱贫致富。截止到2012年底,“幸福工程——救助贫困母亲行动”在全国29个省(区、市)投入资金938亿元,在建项目点471个,以“小额资助、直接到人、滚动运作、劳动脱贫”的模式救助贫困母亲2648万人,惠及家庭人口118万人,脱贫率85%,还款率90%

44.老龄化社会是怎么界定的?我国现阶段人口状况如何?

国际上通常把60岁以上的人口占总人口比例达到10%,或65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达到7%作为国家或地区进入老龄化社会的标准。根据中国第六次人口普查的结果,到2010年底,中国65岁老人118亿,比例达到887%,中国是世界上唯一老年人口过亿的国家,老龄化的趋势和老龄人口的数量都是非常可观的。

45.我国计划生育宣传日有哪些?

529”计划生育协会活动日;“711”世界人口日;“925”《中共中央关于控制我国人口增长问题致全体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的公开信》发表纪念日;“1028”世界男性健康日。

今年,是党的二十大召开之年,是贯彻落实新修订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第一年,自治区总工会在持续深化开展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的基础上,新增了女性馨康互助保障活动,成为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工作的有力补充。

职工医疗互助保障活动是工会组织动员广大职工在自筹资金、自愿参加的基础上,发扬团结友爱、互助互济精神,让患病住院职工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等待遇的基础上再得到一定的补助。活动开展三年来,年度参互人数稳定在100万人以上,年度增长率保持在15%以上,全区共有10.8万多人次从中受益,申领次数最多的达40次,领取补助金额最高的34.54万元,切实减轻了许多职工家庭的经济负担,呈现出“工会全面宣导,职工积极参与,社会大力支持,会员广泛受益”的良好局面。

目前,2022年度内蒙古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行动已经开始。今年参互职工能够享受到哪些待遇?和往年相比,今年的参互政策有哪些变化?针对大家关注的问题,内蒙古职工互助保障协会集中解答如下。

1、什么是职工互助保障?

职工互助保障是各级工会职工互助保障组织为维护职工医疗、健康等保障权益而开展的职工互助互济活动。工会开展的职工互助保障活动是国家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工会服务职工的传统特色工作。

2、开展职工互助保障的政策法规依据是什么?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七章第83条规定:国家建立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商业健康保险、医疗救助、职工互助医疗和医疗慈善服务等为补充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

(2)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关于加强自身建设推进职工互助保障活动创新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工资发〔2020〕10号)明确职工互助保障活动的定位是:国家社会保障的有益补充,工会服务职工的有力抓手,职工抵御风险的有效屏障。

(3)自治区党委、政府印发《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内党发[2020]27号)第一条第5款明确:支持医疗互助有序发展。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21〕42号)第六章第10条规定:鼓励医疗互助和商业健康保险发展。支持开展职工医疗互助,规范互联网平台互助,加强风险管控,引导医疗互助健康发展。

3、内蒙古职工互助保障协会是什么组织?

内蒙古职工互助保障协会是由内蒙古自治区总工会主管,经自治区民政厅注册成立的社会团体。

其业务范围是:开展与职工生、老、病、死、残或发生意外灾害、伤亡有关的职工互助互济及其它相应的社会互助保障活动。负责互助保障金的筹集、调剂、给付、保值等管理工作。

4、内蒙古职工互助保障协会的宗旨是什么?

为促进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动员和组织职工发扬工人阶级团结互助精神,继承工会组织互助互济优良传统,对因客观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职工给予多种形式的帮助,以此减轻职工负担,提高生活质量,增强抗风险能力,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5、参加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的条件有哪些?

(1)自治区行政辖区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2)年龄在16至60周岁的在职职工;

(3)由所在单位工会统一组织,不接受个人单独参加;

(4)同一单位参加活动的职工不得少于其全部职工的75%(含)。

6、单位没建立工会,是否可以参加职工医疗互助保障活动?

不可以,需由单位工会统一组织参加。

7、参加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交费标准是多少?

根据自治区经济发展水平,内蒙古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交费标准为:在职职工每人每年100元。

8、自治区总工会对参加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的职工补助是多少?

自治区总工会为每位参加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的职工补助10元,在职职工实际每人每年交费90元。

9、参加职工住院医疗互助的办理时间如何规定?

每年5月1日至12月10日。

10、保障期是如何规定的?

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期为一年,从办结参互手续后的次日零时起,至一年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

11、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入会需提供什么材料?

(1)《参加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申请书》和《参加职工医疗互助活动会员名单》(可直接从系统打印);

(2)《内蒙古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参互申请表》;

(3)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12、参互职工住院后,互助金申领的范畴是什么?

参互职工在保障期内享受住院医疗补助,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等统筹支付后的自付部分(不含个人自费费用),采取单次住院按分段计算的办法给予补助,一个保障期补助最高金额为500000元。

13、职工住院医疗互助政策分段补助的比例是如何规定的?

(1)自付部分在0—3000元(含)的,按40%比例补助;

(2)自付部分在3000元(不含)—5000元(含)的,按50%比例补助;

(3)自付部分在5000元(不含)—10000元(含)的,按60%比例补助;

(4)自付部分在10000元(不含)—50000元(含)的,按70%比例补助;

(5)自付部分在50000元(不含)—100000元(含)的,按80%比例补助;

(6)自付部分在100000元(不含)—500000元(含)的,按100%比例补助;

(7)超过500000元的部分,不再补助。

14、职工住院医疗互助的住院补贴制度如何规定的?

2020年度起,参互的职工住院每天补贴10元,连续参互两年的每天补贴20元,连续参互三年以上的每天补贴30元,补助天数以医保结算单据为准,且最长补助时限为30天。参互职工领取住院补助金和住院补贴后,累计金额达不到200元的,补足200元。

15、2022年(第四期)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政策有什么调整?

主要调整了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为了普惠会员,提升了各分段报销的比例,从总体上看,新增了3个报销段,并且每个新增段的报销比例都提高了10%—20%。

二是为了解决因大病致贫致困的问题,提高了报销金额上限,由之前的25万元提高到了50万元。

三是为了解决会员报销时间紧的问题,延长了报销的有效期,由原来会员出院结算后的90天延长至本单位保障期结束后的90天,大大宽松了职工的报销时间。

16、职工住院补助金的核算方法是什么?

补助金=(进入统筹费用-统筹基金等已支付费用)×分段比例

例如:某职工2019年7月8日参加了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连续参加三期且期间从未住院。2021年9月7日该职工因病住院,于2021年10月10日治愈出院。住院总费用690051元,其中,基本医疗统筹支付205000元,大病基金支出100000元,全自费65109元,乙类自理费用3004元,特治特检自理费用360元,当地医保起付线费用800元。

住院补贴:因该职工连续参加活动从未住院,其住院补贴为:30天×20元=600元

17、参互职工入院时间、出院时间不在同一保障期的,如何核算补助金?

按照入院时间所在保障期的政策核算补助金,补助金的核算按照互助有效期的住院天数占住院总天数的比例进行计算。

18、职工住院医疗补助金的申领受病种限制吗?

19、申领补助金的时限有何规定?

参互职工出院后,应由职工本人(或近亲属)持有关凭证及时到所属工会办理申领手续,申领有效期为本单位保障期结束后90个自然日,逾期视为放弃享受互助补助金的权利,不再办理。

20、申领补助金需要哪些材料?

(1)参互职工身份证、医保卡和银行卡复印件;

(2)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结算单和医疗费用收据;

(3)住院治疗用药清单和出院证明书;

如果会员出现急诊转住院的或门诊特病治疗的,需提供相应的急诊证明或门诊特指的恶性肿瘤放疗、化疗和尿毒症血液透析诊断证明。

21、正在住院或者之前患病的职工能否参加互助活动?

可以参加。职工住院医疗互助活动没有观察期,也没有既往病史的要求。

22、职工申领补助金时,是否可以把补助金打入医保卡?

可以,前提是医保卡已开通银行卡功能。

23、上年度参加了活动,活动到期后本年度没有续互,但部分住院时间在上年度保障期,可以申领补助金吗?

在保障期内的部分可以申领。

24、一个年度内住院超出医保报销封顶线的部分,职工医疗互助还可以申领补助金吗?

为解决职工重病花销较大的问题,职工年度医保报销达到封顶线后,可继续申领补助金。

25、医保报销单显示的住院时间与住院收费票据不一致时,以哪个为准?

26、职工多次住院,能否合并成一次集中办理?

不可以,单次住院按分段计算的办法给予补助。有出院诊断书明确要求的24小时内转往上级医院的情况,可以视为同一次住院,一并申领。

27、急诊转住院,急诊与住院结算时间不一致,能否将急诊纳入申领范围?

急诊和住院能一并上传结算单的,可以一并办理。急诊不作单独办理。

28、急诊24小时内(急诊住院)转住院的,急诊日期算不算到住院总日期里面?

急诊日期算到住院补贴里面。

29、只有医保结算单据或者住院收费票据,在医保系统中可查询此次住院信息的,是否可以申领?

由当事人调取医保系统数据,完善相关证明材料,按程序上报办理。

30、下级医院24小时内转到上级医院的,住院补贴天数如何计算?

住院补贴按合计住院天数计算。

31、转院未备案或未办理转院手续的住院会员,如何申领补助金?

异地就医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或转院手续的,需减掉转诊先自付的部分,再按照异地就医医保报销政策执行。

32、出院后,医保没有结算,可以申领补助金吗?

不可以,需在医保结算后提交申领。

33、单病种的医疗补助金如何核算?

治疗费用超出医保局规定部分由医院负担;治疗费用在规定范围内的由医保和患者按比例共同负担;由患者支付的部分,职工医疗互助分段按比例进行补助。

34、我区职工互助保障门诊特殊疾病指哪些?

门诊特殊疾病特指恶性肿瘤到门诊治疗的放疗、化疗和尿毒症患者血液透析(不含门诊检查和买药),其补助方式遵照医保的报销结算方式执行,最短时限可按月结算。

35、日间病房住院可以申领吗?

医院和医保均按照住院办理的,可以进行申领。门诊参照住院管理的,不在申领范围。

36、门诊治疗,出院医保开具门诊票据但是医保结算单为住院结算单,是否可以申领?

门诊治疗属于恶性肿瘤放疗、化疗和血液透析三种特殊疾病,按照门诊申领办法进行办理,其他病种不予办理。

37、药店买药用于放化疗或血液透析,医保局出具了慢病的医保结算单,这种情况是否可以申领?

药店和门诊买药不纳入申领补助范围。

38、参加女性馨康互助保障活动的条件有哪些?

凡身体健康、年龄在60周岁以下的在职女职工或在册参互的男职工配偶,都可以通过本人或者家属所在单位的工会向内蒙古职工互助保障协会的办事处、代办点申请参加本活动,成为本会会员。

39、如何参加女性馨康互助保障活动?

由工会统一组织参加本活动,且会员人数不得少于参互单位全体在职女职工的75%(含)(以单位女职工人数为标准,男职工配偶不纳入计算比例)。

40、劳动关系在内蒙古自治区范围内,但驻外省工作的女职工,能否参加女性馨康互助保障活动?

41、符合参加女性馨康互助保障活动的会员是否有缴纳社保的要求?

42、参加女性馨康互助保障活动的“在册参互的男职工配偶”具体是指什么?

“在册参互的男职工配偶”是指已经参加了内蒙古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的男职工配偶。

43、在册参互的男职工配偶没有正式工作、没参加城镇职工医保、不是内蒙古地区的可以参加吗?

男职工在册参互,其配偶年龄在60周岁以下,都可以参加。

44、女性馨康互助保障活动的交费标准是多少?

本活动会费标准为35元/份,交纳互助金后互助保障期统一生效。

45、女性馨康互助保障有观察期吗?

有观察期。自互助保障期开始之日起,执行30个自然日的观察期(确诊时间以病理检查报告的时间为准)。连续参加活动的会员没有观察期,超过15个自然日断互后,视为新参互,仍须执行观察期。

46、女性馨康互助保障中的女职工特殊疾病包括哪些内容?

(2)原发性子宫颈癌或子宫全切除术;

(3)原发性输卵管恶性肿瘤;

(4)原发性子宫内膜癌;

(8)原发性子宫肉瘤;

(9)原发性卵巢癌或卵巢全切除手术;

(10)恶性卵巢交界瘤;

(12)生殖器官上的黑色素瘤;

(13)乳腺导管内乳头状瘤乳腺全切除手术。

47、女性馨康互助保障入会需提供什么材料?

(1)《参加女性馨康互助保障活动申请书》和《参加女性馨康互助保障活动会员名单》(可直接从系统打印);

(2)《内蒙古女性馨康互助保障活动参互申请表》纸质文档一份;

(3)参加《内蒙古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男职工名单及男职工与配偶的结婚证复印件。

48、男职工与配偶的结婚证丢失怎么办?

可以提供户口本复印件等能证明夫妻关系的材料。

49、参加女性馨康互助保障的办理时间如何规定?

每年3月1日至12月10日。

50、女性馨康互助保障申领补助金需提供什么材料?

(1)会员本人身份证、银行借记卡复印件;

(2)由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加盖专用章的病理报告、诊断证明、住院记录、手术记录等材料;

(3)其它必要证明和材料。

51、申领女性馨康补助金时,有时间限制吗?

会员自保障期结束后90个自然日内,不向办事处、代办点提交申领手续的,视同为放弃申领互助补助金的权利。

52、什么是原位癌及原发性妇科癌?

原位癌:指恶性细胞原位无浸润的恶性肿瘤(原位无浸润即指恶性肿瘤细胞未穿透基底膜进入基底膜以下组织)。

原发性妇科癌:指原发性的乳腺癌、子宫癌、子宫颈癌、卵巢癌、输卵管癌、阴道癌及子宫肉癌。原发性指非因其他部位所患癌症转移至上述部位而发生的癌症。

53、女性馨康互助保障的会费标准和互助待遇有哪些?

54、工会经费可否用于职工互助保障支出?

可以,详见《工会会计制度》(财会[2021]7号文件)。

55、互助保障咨询电话

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同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之间订立的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对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是处理劳动争议的直接证据和依据。

2、哪些单位及其劳动者适用《劳动合同法》?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包括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合伙合作律师事务所等组织。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3、国家通过什么机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劳动合同法》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4、用人单位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要经过什么程序?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且将该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决定进行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5、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指的是哪些事项?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是指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事项。

6、劳动关系从何时建立?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根据以上规定,即使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只要用人单位对该劳动者存在用工行为,则双方之间就建立了劳动关系,劳动者就享有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

7、用人单位可以扣押劳动者的身份证等证件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其他证件包括学历证书、毕业证书、职工资格证书等。

8、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9、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劳动者有什么知情权?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劳动者有权了解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10、建立劳动关系应当以什么形式订立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11、建立劳动关系后,最迟应该在多长时间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也就是说,法律提倡用人单位在建立劳动关系之日即用工之日就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是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在建立劳动关系之日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只要在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的,就不属于违法行为。

12、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怎么办?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3、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怎么办?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应当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14、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什么原则?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的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15、劳动合同是否必须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签字才能生效?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后,劳动合同才能生效。

16、劳动合同文本可以仅由用人单位保管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这就是说,劳动合同文本不可以仅由用人单位保管。

17、劳动合同应具备哪些必备条款?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应包括: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18、国家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是怎样规定的?

根据《劳动法》及《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工时制度;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并且在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19、劳动报酬应该如何约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报酬,作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约定劳动报酬,不得低于法定最低工资标准,也不得低于集体合同中约定的劳动报酬水平。

20、劳动合同除必备条款外,还可以约定哪些条款?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劳动合同除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还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也就是说,劳动合同除必备条款外,还可以约定其他条款。但是,约定其他条款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如不得约定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21、劳动合同的期限可以分为哪几种?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三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其中任何一种期限的劳动合同。

22、哪些情况下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

(3)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23、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是终身劳动合同吗?

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等同于过去计划经济体制下的“铁饭碗”、“终身制”。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只要没有出现法律规定的情形,双方当事人就应当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但是,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的,不论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都有权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24、试用期的上限如何确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试用期的上限根据劳动合同期限设定: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25、用人单位向试用期劳动者支付工资的下限是多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26、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限制有哪些?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在试用期内,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包括:(1)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z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包括:(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27、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在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情况下,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28、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培训服务期时,能否同时约定违约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培训服务期时,可以同时约定违约金。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29、用人单位是否可以任意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除了在培训服务期约定以及竞业限制约定中,用人单位可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外,在其他情形下,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30、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怎么办?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及《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一是可以依法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二是可以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三是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即人民法院经过书面审查即可督促用人单位限期履行义务。

31、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如何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32、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变更和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的,原劳动合同怎么办?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人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33、劳动合同的解除分为哪几种情况?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章的规定,劳动合同的解除分为三种:即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34、在什么情形下,劳动者可以不需通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当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35、在什么情形下,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5)因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或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以及劳动合同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36、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可否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在试用期内,劳动者需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7、在其他情形下,劳动者可否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既是劳动者在一般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也是劳动者在一般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的义务。只要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了用人单位,就有权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阻挠(依法约定了培训服务期的,劳动者应当按照依法约定的违约金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如果劳动者没有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则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8、在什么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39、在什么情形下,用人单位在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40、在什么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裁减人员?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在下列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裁减人员:(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41、用人单位裁减人员时,应当遵守什么程序?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裁减人员,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才可以裁减人员。

42、用人单位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哪些人员?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裁减人员,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1)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2)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3)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43、哪些劳动者,在其无过错时,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4、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有多长?

根据原劳动部1994年发布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实际工作年限在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45、女职工的产假和哺乳期是多少?

根据《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哺乳期是女职工哺育未满1周岁婴儿的时间。哺乳期间,女职工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

46、在什么情形下,劳动合同终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1)劳动合同期满的;(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3)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5)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6)法律、行政法规定的其他情形。

47、对哪些劳动者,在其无过错时,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满时不得与其终止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下列劳动者,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不得与其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1)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3)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用人单位不得与其终止劳动合同,待职业健康检查或者诊断结束没有因患职业病而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

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执行。即: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一至四级伤残)的工伤职工,用人单位不得与其终止劳动合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五至六级伤残)的工伤职工,经劳动者本人提出,用人单位可以与其终止劳动合同,并依法支付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至十级伤残)的工伤职工,用人单位可以与其终止劳动合同,并依法支付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48、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是否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必支付经济补偿。

49、劳动者单位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是否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也就是在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行为的情况下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即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以及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必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50、用人单位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是否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下列情形下,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1)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即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在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即用人单位依法裁减人员的。

51、劳动合同终止的,用人单位是否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乾支付经济补偿。

52、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按照什么标准支付?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这里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53、《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的,经济补偿年限如何计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54、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怎么处理?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55、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用人单位应当履行什么义务?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时,用人单位应当给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两年备查。

56、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劳动者应当履行什么义务?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时,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同时,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57、如何订立集体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58、什么是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后,将该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从事劳动的一种特殊的用工形式。在这种特殊用工形式下,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但不用工,即不直接管理和指挥劳动者从事劳动;用工单位直接管理和指挥劳动者从事劳动,但是与劳动者之间不建立劳动关系。

59、劳务派遣一般在哪些工作岗位上实施?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要求,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60、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的期限应当如何约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要求,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两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61、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应当支付报酬?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两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62、什么是非全日制用工?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

63、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吗?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64、非全日制用工如何支付劳动报酬?

非全日制用工按小时计酬的,其支付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其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

65、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怎么办?

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劳动行政部门等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66、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不订立的,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依法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不订立的,应当自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67、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68、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69、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支付劳动报酬;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70、用人单位支付的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支付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71、用人单位安排加班又不依法支付加班费的,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安排加班又不依法支付加班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支付加班费;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72、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法律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法律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支付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73、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74、所有用人单位都要执行法定标准工时制度吗?

我国现在实行的是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的工时制度,这是标准工作时间,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在通常情况下实行的工作时间,它适应于我国境内的一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职工。但并不是所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必须执行标准工时制度,在标准工时制度之外,我国还有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两种制度。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必须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许可。

75、哪些企业职工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1)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2)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3)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76、哪些企业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

(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2)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行业的部分职工;

(3)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77、劳动者享有的法定节假日有哪些?

元旦节1天;春节3天(农历除夕、 正月初一 、初二);清明节1天;劳动节1天、端午节1天、中秋节1天、国庆节3天( 10 月 1 日 、2日、3日)。

78、什么样的收入属于工资范畴?

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形式。

79、劳动合同中应当约定哪些工资支付内容?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单位的工资支付制度,明确约定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工资支付内容。具体包括:

(1)工资支付标准:应约定具体金额;

(2)支付项目:约定采取计时工资、计件工资等形式;

(3)支付时间:应明确具体在哪一天;

(4)双方约定的其他工资事项。

80、用人单位以实物代替货币支付工资,行吗?

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以实物、有价证券或者其他非法定货币形式支付。有的企业将产品作为工资支付给劳动者,侵害了职工的合法劳动报酬权益。如果有类似情况,职工可向劳动保障部门举报投诉。

81、工资应多长时间支付一次?

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遇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应当提前支付。

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82、工资能委托他人代领吗?

工资应当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以书面委托他人代领。用人单位委托银行代发工资的,应当将工资存入劳动者本人的账户。

83、劳动者有权得到其有关工资的清单吗?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应当编制工资支付表,并向劳动者本人提供工资支付清单。

用人单位编制的工资支付表必须载明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的姓名、工作天数、加班时间、应发的项目和金额、扣除的项目和金额等事项,并办理签收存档手续,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提供给劳动者本人的工资支付清单应列明工资支付项目,明确基本工资、奖金、津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等项目。

84、劳动者参加哪些社会活动,用人单位应支付工资?

劳动者在依法参加以下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1)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被选举权;

(2)当选代表出席乡(镇)、区以上政府、党派、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

(3)出任人民法庭证明人;

(4)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

(5)《工会法》规定的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因工会活动占用的生产或工作时间;

(6)其它依法参加的社会活动。

85、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依法休假如何支付工资?

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付工资。

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期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休假的,应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工作或者参加庆祝活动的,应当安排补休。

86、非劳动者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歇业期间如何支付工资?

停工、停产、歇业期未超过一个月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停工、停产、歇业期超过一个月,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未安排劳动者工作的,用人单位按不低于当地失业保险标准支付停工生活费。

87、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用人单位应在何时付清劳动者工资?

用人单位应当自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计发劳动者工资。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工资计发到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之日,并在3日内付清劳动者的工资,不必等到原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支付日期,而且必须一次性付清,不能拖欠或者克扣。

88、什么是最低工资?什么是正常劳动?

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者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必须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劳动合同约定或者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

劳动者在国家规定的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假期内休假,以及在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或者按用人单位指派从事劳动合同约定以外的工作,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89、劳动者每月的收入总和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合法吗?

不能简单地认为,劳动者每月的总收入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就合法了。劳动者获得的以下收入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内:(1)加班加点工资;(2)中班、夜班、高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3)奖励性工资;(4)提供伙食、住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收入;(5)由用人单位承担的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6)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

另外,也不能认为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只要达到最低工资标准就合理了,用人单位还应根据工作岗位和劳动强度,与劳动者协商确定合理的工资数额。

90、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月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年底补齐合法吗?

按照《最低工资规定》的规定,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依法按月支付的劳动报酬不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年底发给劳动者的一次性奖金,不能分摊计入每月的最低工资。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月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年底补齐是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

91、试用期工资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吗?

原国家劳动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中指出:“学徒工、熟练工、大中专毕业生在学徒期、熟练期、见习期、试用期及转正定级后的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但是,用人单位可以自主确定的劳动者试用期内的工资标准,不能违支法律法规的规定。

所以,在试用期内,只要劳动者按劳动合同的约定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92、用人单位包吃包住是否就可以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

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必须以法定贷币形式支付。对劳动者包吃包住,属于用人单位给予职工的福利,用人单位不能将此计算在内,更不能因此使支付的货币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93、最低工资标准包括哪几种形式?

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实行计件工资或者提成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应当制定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

94、劳动者维权的主要途径有哪些?

(3)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

(4)向劳动保障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95、什么是工资集体协商?

工资集体协商是指职工代表与用人单位代表依法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支付办法、工资标准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协议的行为。

所谓工资协议,是指专门就工资事项签订的专项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商的主体是指用人单位和本单位职工。职工方由工会代表职工,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民主推举代表;企业方这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其指派的代表。工资集体协商的内容主要是与工资有关的事项。

96、工资集体协商有哪几种形式?

工资集体协商的形式主要有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和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等。

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是以企业为单位,由企业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代表依法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签订本企业工资集体协议。

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是以行政区域为单位(如区、镇、村、街道、经济开发区等),由区域工会组织与相应的区域企业组织、企业代表组织或企业方推行产生的代表,依法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签订覆盖本地区所有企业的区域性工资集体协议。

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是以行业为单位,由行业工会组织与相应的企业组织、行业协会或由同行业企业方推选产生的代表,依法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签订覆盖本行业所有企业的行业性工资集体协议。

企业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工资标准等内容,不得低于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议的规定。

97、工资集体协商主要分为哪几个步骤?

工资集体协商主要分为五个步骤,十六个规范动作。第一步,产生代表:产生协商代表;确定首席代表;聘请代表;培训协商代表。第二步,启动要约:在广泛、深入了解职工和企业相关情况的基础上提出协商要约;要约答复;向上级工会报告。第三步,协商准备:搜集各方面意见;准备协商材料;确定协商重点;进行协商沟通。第四步,正式协商:履行集体协商程序;发生分歧不能解决时申请协调,以利早日达成共识。第五步,审议审查: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双方首席代表签字;(10日内由用人单位一方将合同文本一式三份)报送劳动部门审查;(劳动部门收到文本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工资集体合同(协议)生效执行,协商双方代表应于5日内将生效的工资集体合同及时向本方全体人员公布。

98、工资集体协商应包括哪些内容?

《集体合同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明确了工资协商有7个方面的内容:即用人单位工资水平、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支付办法;加班、加点工资及津贴、补贴标准和奖金分配办法;工资调整办法;试用期及病、事假等期间的工资待遇;特殊情况下职工工资(生活费)支付办法;其他劳动报酬分配办法。

99、用人单位强迫加班有什么处罚吗?

根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劳部发[号)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按每名劳动者每延长工作时间一小时罚款一百元以下的标准处罚用人单位。

100、法定节假日加班可以安排“补休”以抵加班工资吗?

用人单位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不能以安排补休形式抵加班工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支付给职工不低于300%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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