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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要求: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3款。

3、备注: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不是必须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1、标准: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1、标准: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1、标准: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6款。

3、备注:依地方规定,康复治疗需经办机构组织专家评定。

1、标准:各省、直辖市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

2、要求:因日常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

1、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

4、备注: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各地的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但确定的部门和程序,依地方规定。

(1)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

2、要求:生活护理费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按月享受。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第3款、第34条。

二、工伤致残的赔偿标准:

(一)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待遇:

(1)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2)按月享受伤残津贴:

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补足差额。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

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

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二)五级、六级工伤伤残待遇:

(1)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

(2)按月享受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难以安排工作的,才发放此伤残津贴)

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6条。

4、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三)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

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2、要求: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分别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

4、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

三、工伤死亡待遇标准:

标准: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1)、按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2)、配偶每月40%,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3)、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1)、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2)、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

(3)、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4)、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1)、标准: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第一、伤残职工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 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待遇;

第二、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 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的丧葬补助金、第(二)项规定的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待遇。

东营工伤赔偿标准 [篇2]

一、工伤赔偿标准法律依据

1、行政法规:工伤保险条例。 2、规章:各省、直辖市实施工伤保险办法;各省农民工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 (二)2015年后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2015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9109元,2015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7175元)。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一)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标准

1、一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7个月

2、二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5个月

3、三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3个月

4、四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1个月

按月享受伤残津贴(按月支付)

1、一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90%

2、二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5%

3、三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0%

4、四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5%

(注: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二)五级、六级伤残待遇标准

1、五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8个月

2、六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6个月

1、五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0%

2、六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60%

(注:难以安排工作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照月发给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三)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标准

1、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3个月

2、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1个月

3、九级伤残=本人工资×9个月

4、十级伤残=本人工资×7个月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如《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33条。

1、丧葬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3、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

配偶=工伤职工生前本人工资×40%,其他亲属=工伤职工生前本人工资×30%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五)因工外出时发生事故或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待遇标准

1、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

2、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3、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

4、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工伤索赔的赔偿项目有以下几种情况:

1、造成一般伤害(未达到残疾)的赔偿

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

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丧葬补助金、一次性伤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

4、职工下落不明的情况

职工外出或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赔偿项目,要分不同情况而定。职工没有被宣告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获得的赔偿项目有: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生活有困难的);职工被宣告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获得的赔偿项目有: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湖南工伤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2、每月领取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2、保留劳动关系的,由单位安排适当工作直至退休;难以安排工作的,每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

3、若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湖南省,五级为24个月本人工资,六级为18个月本人工资),以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在湖南省,五级为36个月本人工资,六级为30个月本人工资)。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2、劳动合同期满,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湖南,七到十级分别为15、10、8、6个月本人工资),以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在湖南,七到十级分别为15、10、8、6个月本人工资)。

同2015年工伤赔偿标准

停工留薪期是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期限,一般是从入院开始至工伤等级鉴定作出之日止。停工留薪期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费、伙食补助费等,一般按实际报销,金额不大,在此不赘述。

(二)深圳工伤赔偿标准

因工受伤或确诊为职业病,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一级至十级的工伤职工,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人员旧伤复发的以及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不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标准相当于本人受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月缴费工资的6至24个月。一级24个月,二级22个月,三级20个月,四级18个月,五级16个月,六级14个月,七级12个月,八级10个月,九级8个月,十级6个月。

工伤职工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应当退出生产、工作岗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

伤残津贴的标准为本人受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的90%至75%。一级90%,二级85%,三级80%,四级75%。本人受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以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作为伤残抚恤金的计发基数;

工伤职工受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伤残津贴的计发基数。

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的待遇问题

1、一至四级的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的.待遇

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时,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2、五至十级的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的待遇

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的,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和工伤医疗待遇。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三)安徽工伤赔偿标准

经本人提出,可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停发伤残津贴,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安徽省,五级为20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六级为15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以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在安徽省,五级为35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六级为30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劳动合同期满,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安徽省,七到十级分别为10、8、6、4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以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在安徽省,七到十级分别为20、15、10、5个月本人工资)。 停工留薪期工资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医疗费、伙食补助费、劳动能力障碍鉴定费等,一般按实际报销,金额不大,在此不赘述。

东营工伤赔偿标准 [篇3]

1、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2、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服务协议,并公布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名单。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民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3、经办机构按照协议和国家有关目录、标准对工伤职工医疗费用、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并按时足额结算费用。

4、受害人获得工伤事故医疗费赔偿有前提条件,即除紧急情况外,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且其各项费用需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在满足上述条件后,受害人可获得医疗费赔偿。

赔偿时,如当事人身体尚未康复,确需继续治疗的,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对损伤经治疗后体征固定而遗留后遗功能障碍确需再次治疗的,或伤情未恢复的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受害人在康复型医院治疗的,其医疗费用的赔偿问题应区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1、受害人治疗伤疾,一般应在普通型医院治疗。非治疗伤疾所必须而选择康复型医院就诊的,其医疗费用的赔偿应按普通医院治疗同种伤疾的收费标准计算。

2、在普通型医院就诊治疗后,经治疗医院批准转至康复型医院继续治疗,并确系治疗伤疾所必须的,其医疗费应根据国家制定的康复医院收费标准计算。经治疗伤情平稳,但仍需继续进行康复、对症等治疗的,经县级或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可以在县级以下的医疗机构或者门诊治疗。

1、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由于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对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的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2、原则上伙食补助费的赔偿期间是住院期间,即根据受害人住院期间这段时间计算伙食补助费,有多少天,再乘以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每天的标准,就可以得出具体的伙食补助费。

1、医生出诊的交通费。

由医生到受害人处出诊的,如果出诊的交通费已经纳入医疗费中,那么,受害人从医疗费中得到赔偿,无需再纳入交通费中。如果并未计入出诊费中,而是由受害人另行支付,则该支出应按交通费予以赔偿。

2、关于受害人或其陪护人员使用私家车的费用。在前往治疗或转院中使用私家车作为交通工具的,应赔偿其正常的实际支付的费用,如相应的、合理的燃料费、停车费、过路费等。

3、关于交通费的计算标准。

在实践中,一般认为,交通费应当参照侵权行为地的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的车旅费标准支付交通费。但是,也要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情况和救治的实际需要,灵活予以掌握。

1、乘坐的交通工具以普通公共汽车为主,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乘坐救护车、出租车等,但应当由受害人说明使用的合理性。

2、乘坐火车的,应以普通硬座火车为主,特殊情形下,需要乘坐软座、卧铺的,也应当容许,但应当由受害人说明其合理性。

3、在紧急情况下,还应当允许乘坐飞机,也要由受害人说明其正当理由。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1、发生工伤前在本单位工作已满12个月的,按工伤前12个月应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含基本工资、奖金和津补贴以及加班工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

2、发生工伤前在本单位工作未满12个月的,按工伤前实际工作月数应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

3、发生工伤前工作未满1个月的,按合同约定的月工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尚未约定或无法确定原工资额度的,按不低于本市职工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其原工资标准。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1、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补足差额。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2、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东营工伤赔偿标准 [篇4]

4、停工留薪工资(不超过12个月):

5、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

6、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九级伤残为6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5442元/12个月*6个月

7、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九级伤残为10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45442元/12个月*10个月

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二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

东营市河口区公共就业 (略) 城乡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岗前培训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

东营市河口区公共就业 (略) 城乡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岗前培训项目

东营市河口区公共就业 (略) 城乡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岗前培训项目

东营市河口区公共就业 (略) 城乡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岗前培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胜利油田 (略) 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并于2022年3月31日9时0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响应文件。

项目名称:东营市河口区公共就业 (略) 城乡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岗前培训项目

预算金额: *** 万元,每人300元。

采购需求:城乡公益岗分三个标段, (略) 165人、 (略) 150人为一个标段,共315人)(电话: *** ),确认是否收到。

供应商报名时的资料查验不代表资格审查的最终通过或合格,供应商最终资格的确认以磋商小组组织的资格后审为准。

3、售价:300元,谢绝邮购,售后不退(银行户名:司芳芳; (略) : *** 2575;开户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井下支行; (略) : *** )。

四、递交响应文件时间及地点

1、时间: 2022年3月31日9时00分(北京时间)

1、采购人:东营市河口区公共就业 (略)

地 址:东营东城府前大街

2、采购代理机构:胜利油田 (略)

联系人: *** 女士

本次磋商公告同时在、山东省采购与招标网等媒介上发布

疫情防控工作期间磋商现场注意事项:

(1)磋商时各供应商参会人员,须持山东电子健康通行码及身份证原件到场并提供《磋商人员健康信息登记表》。否则不能进入磋商现场;

(2)为了避免人员密集,每家供应商只允许一人参加磋商会议;入场前应正确佩戴口罩,主动配合身份登记、查验、测温等防控工作,确定符合疫情防控相关要求后有序进场,不符合要求的人员不得进入。全程佩戴口罩,自觉保持1 米以上间隔距离,不聚集、不闲聊、不随意走动。磋商结束后,供应商要立即离开磋商场地,并保持通讯工具畅通,不得滞留,若因通讯不畅影响评审质量的,自行负责。

(3)供应商须加强个人防护,自行准备、佩戴口罩。对于有发热、咳嗽、气促等症状、个人身体情况欠佳,或近 14天有重点疫区旅行史、有与发热病人接触史的不得到场参加磋商活动;

(4)各供应商若出现,未测量体温或拒绝测量体温的、未防疫消毒或拒绝防疫消毒的、未佩戴口罩或拒绝佩戴口罩的、体温超过 37℃的、有较重疫区旅行史或人员接触史的,采购人有权拒绝其磋商并驱离磋商现场;

(5)各供应商参与人员一旦出现乏力、发热、干咳等呼吸道症状时,相关人员将第一时间安排疑似疫情人员到应急室进行紧急隔离,立即拨打 120 经救护车安排疑似 (略) 就医。迅速将情 (略) 门, (略) 门上报疫情 (略) 门。

(6)各供应商自参与磋商之日起14天内,若一旦出现疑似病例,须及时告知代理机构(告知电话: *** ),并自行进行隔离观察。否则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7)根据山东省东营市关于进一步做好电子健康通行码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要求,供应商进入磋商时应提前申领山东省电子健康通行码,实行“亮码+测量体温”进入磋商现场模式,凡持有山东省健康通行码绿码,且体温检测正常的人员实行无障碍通行,无码、黄码、红码或身体发烧的禁止进入磋商现场,因此造成递交磋商文件逾期及其他不利后果的,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8)山东省居民可直接点击“健康通行卡”栏目,选中“通行码申请”按照提示,仅需填写姓名、证件类型、 (略) 码、 (略) 码、国籍(地区)、居住地址、14天内接触史 7 项基本信息,并做出承诺后,即可领取健康通行码。

(9)外省来鲁(返鲁)人员,到达我省后须通过“来鲁申报”模块转码为山东省健康通行码,持绿码一律通行。

(10)自境外入鲁(返鲁)人员隔离期满后,经检测合格的通过“来鲁申报”模块申领健康通行码,经大数据比对自动赋码。

东营市河口区公共就业 (略) 城乡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岗前培训项目技术服务要求

为进一步提高城乡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岗位适应能力和岗位专业技能,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乡公益性岗位扩容提质行动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21〕 (略)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年)的通知》(东政办发〔2019〕 (略) )、《东营市 (略) (略) (略) 关于印发<东营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年)专账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略) 字发〔2020〕 (略) )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城乡公益性岗位实际,决定在全区开展城乡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岗前培训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以新时 (略) 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强化就业优先政策,坚持城乡统筹,推动城乡经济发展一体化,推进共同富裕,扎实做好城乡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岗前培训工作。按照城乡公益性岗位扩容提质行动目标任务,“十四五”期间对创设的720个城乡公益性岗位的安置对象全员开展岗前培训,做到上岗一人、培训一人、安置一人。

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乡公益性岗位扩容提质行动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21〕 (略) ),经公示审批并签订协议的安置对象。

城乡公益岗分三个标段, (略) 165人、 (略) 150人为一个标段,共315人9.45万元;义和镇一个标段,170人5.1万元、新户镇170人、孤岛镇65人一个标段,共235人7.05万元。这三个标段共计 *** 万元。

承担城乡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岗前培训的培训机构由河口区公共就业 (略) 面向东营市内具备资质的培训机构开放,通过政府采购的方式公开采购,整建制购买城乡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岗前培训项目。

坚持以岗位需要为导向,以能力培养为基础,主要包括通用知识培训和专业技能培训。培训以线下集中授课为主,可以灵活使用线上培训的方式进行通用知识培训。培训总课时不低于15学时,每学时45分钟。

(1)通用知识培训。以城乡公益性岗位政策解读、安全生产、职业道德、维权保障、环境保护、消防知识和卫生防疫等内容为主,着力提升安置对象的岗位综合能力。

(2)专业技能培训。根据岗位技能要求进行有针对性的专业知识、专业能力等方面的培训,突出培训内容的实操性,切实提升安置对象履职能力和技能水平。

承担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岗前培训的机构负责培训结业考核,考核格后颁发培训结业证书。公益性开发主体负责将合格人员名单加盖公章后提交至河口 (略) (略) 门。

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岗 (略) 需资金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中列支,并严格按照《山东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年)专账资金管理办法》( (略) 字(2020) (略) )执行。

2.培训实施及补贴申领流程

(1)培训申请。培训机构拟实施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岗前培训的,要提前与当 (略) (略) 门沟通培训计划。根据沟通意见,制定具体的培训实施方案(明确培训内容、人数、课程及学时、培训方式、评价方式、师资情况、补贴申领时限等事项)。在实施培训前5个工作日内向当 (略) (略) 门提交开班申请(原则上每个培训班次学员不超过50人),并报送以下材料:培训实施方案、培训申报表、培训承诺书、学员花名册、教学计划(大纲)等。

(2)审核备案。 (略) (略) 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符合实施培训政策规定、培训方案切实可行的,予以备案,并将相关信息录入职业技能培训管理系统。

(3)组织实施。培训单位按照开班申请备案事项组织实施培训。培训完成后,在规定时间内由培训单位或相应的考核评价机构对学员培训结果进行评价,并颁发相关证书。

(4)补贴发放。培训单位应及时向当 (略) (略) 门提供以下补贴申领材料:培训补贴申请表、学员考勤表、教师授课记录、培训合格人员基本情况表、学员满意度测评汇总表、培训视频资料、培训单位出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培训单位银行账户等。

(略) (略) 门受理申领材料后及时进行认真审核,经审核符合拨付条件的培训结 (略) 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培训单位(企业)名称、学员名单( (略) 分字 (略) )、培训项目、培训学时、补贴标准、补贴金额等。同时公布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接受实名举报。公示无异议后,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培训单位银行账户,并将补贴资金情况按规定录入职业技能培训管理系统。

(一)提高培训质量。区 (略) (略) 指导培训实施主体科学制定培训方案和课程体系,精选优秀培训师资力量,切实提高培训质量。培训实施主体按照“谁培训、谁负责”原则,对培训的真实性和培训质量承担责任。

(二)规范组织实施。培训实施主体要严格落实教学计划,建立健全培训档案(存档期不少于5年),进行实名制管理,确保培训信息可查询、过程可管理、质量可追溯。

(三)强化培训监管。区公共就业 (略) 按照《山东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年)专账资金管理办法》要求,加强培训过程监管,确保资金安全,具体负责补贴审核、资金拨付等工作。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镇街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岗前培训政策宣传力度,引导城乡公益岗安置人员积极参加培训。

培训时间:根据采购人要求完成培训。

磋商人员健康信息登记表








□监管人□采购人代表□招标代理□评标专家□投标企业

参加: □ 开标 □ 评标





有无发热、乏力、干咳、气促情况 □有 □无

是否在2022年3月1日后来自(或途径)疫情重点地区?

□否 □是 ,到达时间为:

到达东营及参与开标乘坐交通工具?□私家车□公共交通工具





2022年3月1日至今是否有与来自疫情重点地区人员接触情况?

□否 □是 ,接触时间为:

本人承诺以上信息真实准确。如有不实,愿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及法律责任。

参与人(签名): 日期:

存在瞒报的参与人,一 (略) 理。

代理单位:胜利油田 (略) 报名时间:2022年 月 日

东营市河口区公共就业 (略) 城乡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岗前培训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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