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局对于按份共有人处分自己那份房屋的手续?

档案,让社会更和谐—档案利用实例选编

在留存后世的各种信息中,档案被人们称为不会尘封的、鲜活的“记忆”,它是一种最原始、最真实的历史记录。档案因此而珍贵,档案工作因此而成为党和国家各项事业发展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
档案工作的根本目的是为社会主义的各项事业提供服务。1978年以前,米脂县档案馆对每年查档人次,利用档案的数量和所产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均无详细记载。1979年米脂县档案局正式成立后,特别是1987年9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颁布以来,米脂的档案工作坚持以法律为保障,以服务为目标,由此进入到一个加速发展的新时期。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档案与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的关系越来越密切,正在发挥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改革开放30年来,我们着重从综合开发利用上下功夫,以主动热情的服务态度、灵活多样的服务方式为决策资政、经济建设、文化事业、社会民生等方面的发展发挥着重要作用,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为了使广大干部群众进一步认识档案的重要凭证作用,提高全社会的档案意识,彰显档案产生的巨大效益和丰硕成果,本辑选编的100多 个档案利用实例,是米脂县档案局、米脂县档案馆根据本馆及有关单位报送的材料选编的,希望通过《档案,让社会更和谐——米脂档案利用实例选编》的编写,大 力宣传米脂档案工作在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中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目的在激励档案工作者更加奋发有为的同时,让社会各界 更多地了解档案,更多地关心和支持档案工作。
社 会主义政治文明要求科学执政、民主执政和依法执政。由于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期,相应制度建设尚不完善,存在较多不和谐因素。所以必须强化政府的公共服务职 能,建立民主、公正、公平、透明、负责的政府运行机制,并落实广大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在这个过程中,档案部门要承担起向社会提供档案信息 公共服务的责任和义务,做执政党和政府与广大人民群众和谐沟通的桥梁,尽量使各种重大的政治、经济问题和社会矛盾通过档案的凭据作用得以顺利解决,成为各 种矛盾、纠纷和冲突的“消音器”和“泻洪闸”。档案部门已将保管的对象由单一的纸质档案拓展为以纸质档案为主,兼管电子和其它载体档案,开展数字化档案工 作,实行“红头文件”与群众直接见面。这样,不但起到了良好的窗口作用,而且维护了社会稳定。
1、档案作证  冤假错案彻底平反
原 米脂县委办公室主任张光清、民政局副局长马景棠、组织部部长冯爱民、文教局副局长孔令民、公安局人秘股股长高祖乐、农业局副局长常银占、检察院副院长高志 福等同志在文化大革命期间分别被戴上“政治扒手”、“坏头头”、“坚持资产阶级反动立场的顽固分子”,等帽子,给予行政处分或刑事处理。1978年落实政策时通过查阅纪检委、组织部等单位档案,发现对上述同志的处理纯属错误。通过档案作证,经中共米脂县委常委会决定,给予以上七位同志彻底平反,恢复了名誉和工作。
原高渠公社陈家沟大队民办教师杨旺元,1958年2月7日被错误地划为右派分子,1978年落实政策中,本人多次上访有关部门要求摘掉右派帽子,恢复政治名誉,经县委落实政策办公室工作人员查阅1978年中共中央55号文件“若干政策问题”第四条规定:“对于工人、农民中已戴右派分子或反党反社会主义分子帽子的,要按照1957年9月中共中央关于在工人、农民中不划右派分子和不戴反社会主义分子帽子的指示,予以纠正。民办教师和类似人员,戴了右派分子或反社会主义分子帽子的也照此办理”。依据此规定,1978年12月,县委常委会会研究决定:对杨旺元同志1958年2月7日被划为右派分子应予纠正,并召开群众大会宣布,恢复其政治名誉。自此,杨旺元同志的问题得以彻底解决。
3、一纸解决两县税收争议
1985年1月,米脂县税务局与横山县税务局因秦家畔煤矿税收问题发生了争议,双方都极力争取税收的征收权。为此,米脂县税务局查阅了县经委文书档案永久,方知1983年 县经委和横山县武镇乡商定,将横山县武镇乡秦家畔煤矿转让给米脂县政府开采,并正式签订了转让协议,米脂县政府付给武镇乡原矿开采设备、新建矿区建设用 地、公路变压器等费用三十多万元。据此协议,秦家畔煤矿的产权、生产经营权应归米脂县所有,税收的征收权也不例外。但横山县税务局仍不让步,经请示榆林地 区税务局 ,榆地税政(1985)105号文件批复如下:根据财政部(84)财税字第210号文件《产品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纳税人生产销售工业品,均应在纳税人核算地缴纳产品税”的规定,秦家畔煤矿的产品税原则上应由横山县税务机关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营企业所得税条例(草案)》第九条第一款和该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规定,国营企业所得税应由米脂县税务机关征收管理。至此,一场税收争议得以合理解决,为米脂县每年增加税收3万多元。
4、一张介绍信存根续接了一段组织情
高 志春,原系佳县干部,后调往榆林地区水保所(官庄试验站)工作,他的党组织关系也转至米脂县委组织部。后因地区水保所遣往榆林并入总站,他的组织关系没有 一并带走,但本人思想要求进步,自觉向所在单位党支部缴纳党费,单位党支部因未见到他的组织关系介绍信,对他是否是党员提出疑问。1987年6月22日,地区水保所派人来县档案馆查阅了组织部文书档案长期第530卷,找到了高志春同志的组织关系介绍信存根,高志春同志的党员身份得以证实。据此,县委组织部为他办理了转出组织关系手续,高志春同志又开始了过上了他正常的组织生活。
5、摘掉富农帽子  要回财产所属权的好“帮手”
李站乡冯寨则村村民冯学升,1956年土改时被定为富裕中农成份。1957年社教运动开始重新审定为富农,其母叶德英被带上富农分子帽子,其父于1966年6月27日上吊自杀,家中部分财产被没收。1977年3月冯学升认为社教时认定的情况与自家解放前三年的实际情况不相符,故就成份问题提出申诉,后经县“革委会”立案调查,于1978年8月10日研究决定:维持土改时所定富裕中农成份,并将社教中没收的树木退还本人。但村上迟迟没有兑现。1987年经查阅、政府办文书档案永久235卷第45页、落实政策办公室文书档案永久24卷中米革字(1978)59号文件“关于改变冯学升家庭成份的批复”一文后,在乡司法办的协助下,冯学升家的树木所属权问题得到合理合法解决。
6、 “文革”冤案得以纠正的依据
在“文化大革命”中,受林彪、“四人帮”极左路线的影响,1967年中发(245)号关于《米脂县武装部被革命群众誉为陕北高原上的一面支左红旗》的文件,在此文件影响下,经当时忠实地推行这一反动路线的极少数几个人歪曲捏造,给党和人民造成了严重的后果。米脂县原代理县长张恒德、副县长贺成功、贺天齐等一大批干部、群众也由此受到迫害。1979年陕西省委199号文件,印发中共中央批复省委《关于建议撤销中发(1967)245号文件的请示报告》的通知中批示:中发(1967)245号文件,实践证明是完全错误的,应坚决予以纠正。对米脂县原代理县长张恒德、副县长贺成功、贺天齐同志应予彻底平反昭雪;对在这一事件中受到打击迫害和诬陷的其他干部、群众应予以平反,恢复名誉。为了更进一步查证核实此事,1987年,米脂县武装部派申良虎同志来县档案馆查阅当时的原始文件,经查阅县委办文书档案永久302卷第1—2页、423卷第105—108页所记载的内容,足以证明上述同志被冤枉的事实。经县馆出示证明,有关会议研究决定后,关于《米脂县武装部被革命群众誉为陕北高原上的一面支左红旗》一文造成的严重后果才得到彻底纠正。
原城郊乡姬家峁大队姬志昌同志,1947年前是公办教师,在镇川小学任教。1947年被国民党飞机炸伤了眼睛,本人未办任何手续就回家养病。1979年以来,本人曾多次向省、地、县有关部门反映。1989年3月,县教育局派人查阅县档案馆所存县政府办文书档案永久277卷第35页,证明该同志确系公办教师。经县档案馆出示证明后,县政府第十五次县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由民政局每月发给该同志20元生活费”。至此,这一遗留40多年的生活待遇问题得到妥善解决。
8、利用档案  为领导决策提供服务
原榆林地区第一毛纺厂工会主席席高飞同志工作出色,上级部门准备提拔使用,但因本人家庭出身不好(曾被定为是“黑五类分子”子女)受到影响。为此,1989年12月毛纺厂厂办派人来县档案馆调查,通过查阅县政府办有关落实政策文件和知青办知青档案,证明1970年席高飞同志随全家被下放到农村参加劳动。1979年,全家平反昭雪,政治历史清白。通过县档案馆出示证明,不但席高飞同志没有因家庭问题受到牵连,而且从1977年开始以知青对待。并经厂办领导考察,他的政治问题也得到相应解决。
 9、档案使他们的成份问题得以明确
申光亮、申仲仁二同志是米脂县高二沟村人,原系中农成份。1966年的“四清运动”(被称谓城市社教)期间被补定为富农成份。1989年延川县税务局在为职工建档时,申仲仁同志提出其家庭成份与实际成份不相符。为此,1990年1月16日延川县税务局派冯成同志来县档案馆查阅申光亮、申仲仁的家庭成份问题。经查阅县档案馆所存政府办文书档案会议记录永久235卷第141页,1978年11月14日政府办会议研究决定,“关于改变申光亮、申仲仁1966年‘四清运动’中补定富农成份的材料中证明该家在解放前三年雇工有出入,将申光亮、申仲仁一家恢复为中农成份”。后经县档案馆出示证明后,经过有关领导认可,申光亮、申仲仁一家的家庭成份问题才得以明确。
10、落实政策  安置工作的见证
靖边县信访局干部马彦明同志于1990年7月3日,来县档案馆查阅米脂县高渠乡高庙山村村民常耀祖的成份和政治历史问题。经查阅县馆保存的1979年落实政策办公室档案永久第147卷有关改变高庙山大队“四清”中补定常耀祖地主成份的材料,1979年3月23日县委常委会会议已研究决定:“同意恢复常耀祖土改时定的破产地主成份,取消常耀祖所戴地主分子帽子”。以此为据,经县档案馆出示证明,靖边县政府为因常耀祖政治问题而受株连的侄子落实了政策,并安排了工作。
土地资源是经济发展中的重要资源,“涉地档案”对发现和解决土地资源开发利用中的问题具有重要的作用。在1995年4—11月米脂县土地违法案件大清查中,榆林地区、米脂县联合工作组通过查阅县土地局1991—1994年的40多卷建设用地档案,彻底查清了部分单位和个人假借开发项目之机,超占土地,转移土地用途的违法事实,并依法对27个项目负责人、401户违法用地单位和个人进行了处理,共收回土地13.524亩,没收非法所得6.9万元,收回罚款28.9万元,补交各种税费4.6万元。为国家挽回直接经济损失46.8万多元。
12、档案是清理规范性文件的基础材料
2002年1—3月,米脂县政府办开展了对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曾派霍如江同志来县档案馆查阅馆藏历年来有关土地、矿产资源管理等方面文件,以利开展对土地、矿产资源管理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3个月来,共查阅政府办永久、长期档案30多卷,并通过复印,为清理规范米脂县土地、矿产资源管理文件提供了基础材料。
13、税务稽查依靠档案挽回税款二十多万元
2003年,米脂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分局通过查阅2000—2002年征管档案,摸清了全县企业单位、个体征管户的税款收缴及发票管理情况,发现米脂县邮政局等事企业单位及部分个体户有少缴、欠缴、漏缴税款现象以及在发票管理等方面也存在着许多问题,所以立即下发了《关于在全县范围内开展税收专项检查的通知》(米税发[2003]37号),依法对全县所有征管户进行了稽查,对问题严重的县邮政局、石油公司、农村信用联社及所设18个 网点、农机监理站进行了重点核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纳税人采取仿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 出或不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对以上四个纳税户进行了补交税款及不同程度的罚款处理,累计为 国家挽回经济损失达万元。
提 高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的能力,是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工作水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主要环节。米脂县档案局积极开发档案资源,为党政机关的科学决 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提供有效服务。陕西金泰氯碱化工有限公司在米脂投资建设的重大项目确定后,为解决用水的问题上,中共米脂县委、县政府把榆林沟水库 定为该厂水源地之一,但要给高渠乡、银州镇两个乡镇的部分村庄一定的经济补偿。两乡镇因各自利益各执一词,争论不休。为此,中共米脂县委办查阅了县档案馆 保存的县政府会议记录,发现时任米脂县政府副县长卢智德于1983年5月18日主 持召开的县政府常务扩大会议,早已将原高渠乡和银州镇(当时城郊乡)两界地盘上的榆林沟水库划归高渠乡管理。现任中共米脂县委书记张雁冰看到这一档案记录 后,激动得说:“一纸定乾坤啊!你们的工作真不错!你们用实际行动证明了自己是各项事业发展中的重要一份子。”此档案证据不仅顺利地解决了氯碱项目厂水源 短缺的问题,还化解了政府与群众之间的矛盾隐患,促进了社会和谐。
15、利用档案确定公务员身份
2007年上半年,县档案馆为米脂县委组织部、米脂县劳动人事局在确定全县公务员身份、任职年限、参加工作时间等问题上,提供了大量真实可靠的档案资料。几个月来,共接待了查阅档案者650人(次),出具证明380份。为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强大的档案支持。
16、档案是乡镇财政体制管理的依据
为了进一步加强乡镇财政所人员管理,理顺县乡财政关系和乡财政机构编制,2007年5月,县编办的同志和乡财政管理所人员一起查阅了财政局保存的2000年文书档案永久《米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乡财政体制管理办法》(米政办[号)和文书档案长期《米脂县财政局关于确定乡镇财税所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的通知》(米财字[2000]7号)文件,在此基础上对现有乡镇财政所人员进行了进一步核定和分类,建立了单独的编制手册,达到了强化管理的效果。
17、廉政档案是政务公开的保证
自完整的高西沟村廉政档案建立后,该村每个党员干部的行为、承诺受到村民的监督,村民可以定期查档了解村干部的承诺落实情况。廉政档案的建立,为政务公开以及农村政治经济的发展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18、地名档案为决策资政服务
1985—2008年,县档案馆共接待全县查、借阅地名档案者达2400多(人)次,利用档案近3000余卷,查全、查准率达98%以上。地名档案自1985年建立以来,为各级党政机关,特别是县志办、计生办、文物办等部门提供了大量有效的服务,为领导决策资政提供了翔实可靠的重要依据,取得了无法估量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19、为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提供准确依据
1999年米脂县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工作开始,县劳动人事局要求各单位准确地申报机构成立时间及每一任领导人任职年限。为此,县级100多个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先后来县档案馆查阅、利用政府办、县委办等60多个单位的文书档案130多卷。经县馆出示证明,为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了准确依据。
在风云变幻的经济建设大潮中,由于档案记载了经济发展方面的重要信息,并蕴含着丰富的历史经验和教训,所以,它在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的历史进程中,有着重要的作用。
   1984年5月,来米脂考察的数十名中外专家和省试验站技术人员准备绘制米脂县项目区划综合治理现状图、规划图。如果深入乡镇实地察看,30余人最少需要半个月的时间,但通过查阅水利资源调查档案第4卷,地形规划万分之一和五万分之一水利技术档案资料后,4个人仅用了七天时间就绘出22份草图,为中外专家考察工作节省了人力、财力及时间,提供了工作效率。
2、利用档案资料 节约投资十二万元
1985年至1988年,米脂县水利水保队先后有420多人次来县档案馆查阅利用档案500余卷,这些档案资料为联合国在米脂县实施的“2744”工程项目及制定黄土高原治理规划、全县“七五”、“八五”规划、水利水保区划、小流域治理安排、编写水利志等方面提供了可靠的依据,特别是流域治理中的715处水利水保建设工程,由于利用了档案中的现成资料数据,避免了重复勘测、重复调查,节约了人力、财力,也赢得了时间,使总造价为395万元的工程,就为国家节约投资12.35万元,占总投资的3.12%。
3、科技档案加快了生产进度,为企业节省资金  米脂县氮肥厂科技人员从1985—1988年,查阅科技档案326卷、资料2193册,利用这些档案资料描绘出底图1203张(380套),晒出蓝图3699张(1140套)。这些图纸的描绘为该厂各科室提供了方便,并通过图纸分析,加快了生产进度,提前完成了生产任务,为厂里节约资金6.5万余元。
4、查档案研制薯类加工机具,为国家上缴税利
   米脂县农机厂是1966年创建的小型全民性农机厂。建厂初期,由于种种原因,连续四年亏损3.9万元,以后几年一直处于瘫痪状态。1979年以来,厂领导派全厂科技人员分四路深入到全县十五个乡镇三百九十六个行政村进行调查,并通过查阅档案资料研究市场需求,利用科技档案资料精心研制成适应我区产业特点的薯类加工机具——手摇薯类粉碎机,此项发明荣获陕西省1979
—1981年先进产品推广一等奖,科研成果三等奖。从1980年开始,米脂县农机厂的薯类加工机具由年产600台单一品种的生产能力发展到1988年的十几个不同品种,年产6000多台生产规模,销往全国七省一百多个县。仅1985—1988年给国家上缴税9.2万元。
5、档案为制定财政预决算提供可靠数据
         1991年8月21日,米脂县委办公室巩玉华同志来县档案馆查阅八十年代财政预决算情况。经查阅米脂县政府办公室1980—1990年永久档案《米脂县财政预算指标和财政总决算报告》等档案、资料,找到了所需要的数字资料,为制定九十年代财政预决算提供了真实可靠的数据资料。
随着土地资源的逐步开发利用,土地市场日渐活跃,土地管理收费项目也越来越多。为了制定统一收费标准,1992年4月23日,米脂县物价局副局长李长江同志来县档案馆查阅有关土地管理费收费标准文件。通过查阅1988年县政府办公室文书档案长期492卷第32—39页《关于土地管理费用统一征收标准》一文,经县馆出示证明,为监督土地部门制定统一的收费标准,合理合法行施职权找到了重要依据。
根据中央(1997)11号文件精神和国家、省、地土地局的要求,依据米脂县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远景目标的纲要,结合我县人口密度大,人均耕地少,耕地质量差的特点,县土地局于1996年重新对《米脂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修订。目标年为2010年,展望到2030年。这次《米脂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订,主要立足于建设生态农业,科学、合理地利用土地。编写时,业务人员在参照原有规划的基础上,查阅利用了土地局文书档案、建设用地档案、地籍档案、规划档案共800多卷,图纸500多张,仅用4个月的时间,使一本全新的、完整的、适应建设“秀美山川”工程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米脂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出台了。《米脂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订本的成功编写,为我县合理利用土地,加速经济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8、一份可行性论证报告顺利解决了800万元贷款
1998—1999年,米脂县委、县政府决定在我县建设五万亩红枣基地。于是组织有关部门、领导深入全县七乡八镇396个行政村,开始了对全县环境资源、土地资源、水源特征、气候变化等相关因素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通过分析论证,认为我县最适合红枣生产基地建设。于是,有关部门向米脂县农行申请800万元林业、治沙贷款。为此,米脂县农行工作人员查阅了文书档案长期245卷第42—49页,找到了榆地林(1995)002号转发的“林业厅、财政厅(1995)1号文件《关于林业贴息贷款管理的通知》”,按照此文件精神,依据项目申报及考察评估论证报告,县农行成立了专门的信贷领导小组,对此项目重新进行了评估论证。通过论证,最后决定给米脂县五万亩红枣基地建设贷款800万元。
(农行米脂县支行提供)
9、“劳务输出档案”解决了农民工外出打工困难
从2003年 开始,米脂县开办家政学校,大搞劳务输出。县档案局根据米脂县县域特点和政府要求,针对本县劳务输出的组织、管理、服务(特别是米脂女子家政学校近几年向 全国各地输出的“米脂婆姨”家政服务和本县技能培训中心输出的有技术的农民工进城务工劳务)的需要,收集整理劳务输出档案共计6900多份。为社会提供服务,为米脂县农村经济发展和解决农民工劳务输出提供强大的档案支持。
10、产绒记录档案  农民的信息源
2000年,米脂县畜牧局从辽宁盖县引进一批细毛山羊,以借大羊还小羊的方式一次性分配给高西沟村有养羊能力的73户农民,当时有部分村民曾怀疑引进的细毛山羊产绒量不高、品种不好。村民高锦孝也曾怀疑引进的细毛山羊,但抱着试试看的态度养了2只,饲养期间他如实认真地记录每只羊的产羔、产绒量。一年下来,他发现引进的细毛山羊产羔、产绒量都是本地山羊的1倍多,当年他家不仅还了县畜牧局的小羊,养羊纯收入也有1000 多元,他把产绒记录和邻居们进行交流,证明饲养细毛山羊是农民不出家门致富的新路子。2006年8月— 2007年5月他家仅养羊一项收入8000多元。他的产绒记录档案已成为农民的信息源。周边村村民得知这一信息也都开始饲养细毛山羊,也懂得了积累生产档案的重要作用。
11、档案激活了电路抢修工作
2003年 夏天,米脂县电影院因电路故障,无法正常营业。县政府决定对电影院机电、线路进行抢修,为此电影院职工李生军同志多次在本单位、文化局、城建档案馆查找基 建、线路图纸,都未能找到,给抢修工作带来了不便。最后李生军同志抱着一线希望来县档案馆查找电影院的基建图纸,经县档案馆接待人员多方查找,最后终于在 零散图纸中找到了该院的基建图纸,李生军同志如获至宝。技术人员按照图纸很快完成了电路抢修任务,为国家挽回直接经济损失2万余元。
12、一纸为实行“村财村用乡代管”工作提供依据
2003年以前,我县乡村财务管理混乱,为了改变这种状况,建立新的管理模式,乡财政管理所的同志查阅了财政局2003年文书档案长期《关于在全省乡镇和街道办事处推行会计委派制试点的通知》(陕财办会[2003]4号)文件,找到了我县实行村财村用乡代管工作的重要依据,并掌握了推行此项工作的政策和原则。据此,于2003年7月在13个乡镇成立了乡镇会计核算中心,对全县396个行政村推行了“村财村用乡代管”工作。
13、档案为企业顺利改制保驾护航
2005年 夏秋季节,米脂县农机厂积极进行企业体制改革前的准备工作。企业体制改革前必须对企业现有资产进行评估,对企业所有工作人员进行准确核定。为此,农机厂改 制工作领导小组在资产进行评估工作中翻阅了大量的文书、会计、基建、科技等档案资料,为了保证该企业资产评估的真实性,使国有资产不流失,还利用职工原有 个人档案,准确核定了企业人数、改制范围,维护了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使该企业职工在改制中没有出现闹事和上访事件。档案为企业改制工作的顺利进行起了 保驾护航的作用。
13、档案是制定“十一五”财政规划的基础数据
档 案是人类智慧的结晶,也是人们承前启后,继往开来的社会精神财富。它具有传承文明的功能,证据的效应以及丰富的文化内涵。《左传》、《史记》帮助我们了解 中华民族的早期发展轨迹;《易经》、《诗经》、《道德经》、《论语》、《孟子》等让我们知道了中华文化的丰富内涵……面对当今世界的大变局、大转折,回顾 千万年历史进程与历史对话,在历史中沉思,有什么能如档案一样给人们深刻的启迪?所以,档案的不断积累整理和妥善保管是文明的体现;是文化发展的基础;是 科学研究、宣传教育、艺术创作、编史修志等文化活动的宝贵资料和生动素材。
1、档案为编写《沙家店战役》等专题资料提供依据
米脂县党史办于1982年10月成立以来,先后查阅有关单位各种档案资料共计2412卷、册,摘抄约427万字。其中查阅县档案馆档案资料123卷、册,摘抄约16万字,为成功编写《沙家店战役》、《米西、米东党的创建及其活动情况》、《三民二中》、《党的早期建设》等专题资料提供了依据。
2、利用档案  再现米脂民间艺术文化风采
1985年以来,米脂县文化馆专业人员与文档工作人员密切配合,广泛收集民间艺术作品,认真查阅利用艺术档案资料,成功编写成具有米脂民间特色的《米脂唢呐音乐》、《米脂民歌集》、《陕北民间舞蹈简介》、《传统秧歌剧》、《唢呐音乐曲谱》、《米脂歇后语谚语、谜语集成》等10多种艺术资料,再现了米脂民间艺术文化风采。并把这些民间艺术资料积极提供给广大利用者,仅1988年就出销50多套,不仅为广大利用者提供了方便,而且为文化馆增加了相应的经济收入。
3、编写《榆林地区合作化史》档案作依据
1988年9月13日,榆林地区合作化史办公室刘培华、杨玉亮二同志来县档案馆查阅高西沟村合作化资料。通过查阅利用“高渠公社管委会”文书档案长期7—88卷,摘抄1万余字,复印30多张,达12万字,为成功编写《榆林地区合作化史》提供了大量可靠的依据。
4、挖掘馆藏资源 为编写《亚洲史》提供重要史料
1989年2月18日, 美国俄勒岗大学教授周锡瑞、夫人叶娃(中国籍),为编写《亚洲史》千里迢迢来县档案馆查阅民国时期米脂县城内及杨家沟乡土地调查(地主情况)等资料,县 委、县政府高度重视,特派一名工作人员一同前来协查,县档案馆主要领导及工作人员热情接待了他们,共查阅县委办、政府办、文教局、杨家沟乡党委、政府等单 位革命历史档案20多卷,摘抄18页,约6400多字,复印83页,约6.3万字,为编写《亚洲史》提供了重要史料。这是米脂县档案馆自开放档案以来,首次向国际友人提供服务的范例。
1990年7月,佳县县志办主编李宪夫同志,来县档案馆查阅佳米并县时佳县的有关资料。通过查阅利用1959—1961年县档案馆所存政府办、县委办等单位的文书档案共56卷,复制、摘抄近万字,为《佳县县志》的顺利编写提供了可靠的依据。
6、为第三次人口普查顺利进行提供了宝贵的资料
1990年12月15日,米脂县第三次人口普查办副主任杜俊同志,来县档案馆查阅关于第一次人口普查的有关资料,经查阅县馆保存的计委1953年文书档案永久8—12卷,各乡人口普查登记表等档案资料,从中查知全县总人口数及男女人口比例等,为第三次人口普查的顺利进行提供了宝贵资料。
7、档案里“写出”的史志
《中国共产党陕西省米脂县组织史资料》第一卷是根据中央和省、地“组织史资料征编领导小组”的统一要求,从1986年秋建立征编机构,抽调征编人员开始征编,历四载,修四稿,于1990年12月正式出版。《中国共产党陕西省米脂县组织史资料》第一卷的成功编纂,与县档案馆提供的大量档案资料有密切关系,四年来编纂人员数十次来县档案馆查阅文书档案1105卷,摘抄4736页,约14.5万字,。《中国共产党陕西省米脂县组织史资料》第一卷的成功编纂为第二卷、第三卷的编纂工作理清了思路,奠定了基础。在续编第二卷、第三卷的编写过程中,为确保编纂工作得以顺利进行,县档案馆又给编纂人员提供了文书档案4000余卷,充分发挥了档案资料的参考凭证作用,被人们称为是从档案中“写出”的史志。
西安电影制片厂干部郑重同志,1991年8月17日,来县档案馆查阅民主建设三·三制情况,通过查阅1944年政府办文书档案永久第2卷、县委办文书档案永久第2卷有关三·三建设的调查报告和陕甘宁边区的一般情况,为能真实地拍摄好历史片提供了宝贵的档案资料。
9、编写《金融志》的“见证人”
榆林地区人行为编写人行系统金融志,于1991年9月17日派闫广平、姜建国二同志来县档案馆查阅1956年前米脂人行人事任免、组织机构等有关资料,经查阅县档案馆保存的米脂县人行1952—1961年文书档案永久14—23卷、长期7—88卷,复制16页,约4000多字,为成功编写人行系统《金融志》米脂部分提供重要依据。档案被称为编写《金融志》的“见证人”。
10、编写《米脂县志》的顶梁柱
   1993年版新编《米脂县志》是新中国诞生以来本县的首次改编修本,是在中共米脂县委、县人民政府直接领导下,由米脂县志编纂委员会,历经8年编纂而成的。《米脂县志》的成功编纂,县档案馆提供了主要依据。自1985年以来,米脂县志办公室共查阅县档案馆文书档案1500卷(次)约300多万字,利用30多万字,完成送审稿100多万字(草稿360多万字)。
11、为日本友人编写《中国社会调查》排忧解难
1995年8月日本大阪外国语大学讲师深尾叶子偕学生官崎泉来县档案馆查阅米脂县文化县的由来及杨家沟乡四清运动、土改前后的有关资料,县档案馆工作人员热情接待了她们。经查阅县馆保存的县委办、政府办、杨家沟乡等单位永久、长期文书档案,共利用文书档案51卷、摘抄16页,拍照310张,计4800余字。为他们解决了中国社会调查中的许多疑难问题。深尾叶子临走时激动地说:“你们的服务意识真好,能利用休息时间为我们查阅档案,谢谢你们。”
12、爱国主义教育的摇篮
1990年 县档案馆办起了全市第一家档案陈列室,尔后又创办了李鼎铭先生纪念室,成为米脂县爱国主义教育基地之一。近几年县档案馆先后接待了上级领导、档案界同仁、 社会各界人士及机关、团体、学生参观者近万人,得到了领导、社会各界人士的高度评价。同时,县馆通过对历史档案、资料、图片的展示,使前来参观的者深受教 育。特别是1994年11月—2002年8月,米脂县教育局、米脂县团委多次组织城关学区中、小学生接受爱国主义教育活动,多次参观了县档案馆档案陈列室和李鼎铭先生纪念室。通过参观不仅增强了广大师生的档案意识,同时受到深刻的爱国主义教育。前来参观的县城区各中、小学校学生参观后激动地在自己的日记中写道:“通 过参观,使我们受到了生动的爱国主义教育,从展出的档案、资料、图片中看到了米脂的政治、经济、文化及毛主席等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转战陕北时的光辉历史 和李鼎铭先生的爱国主义高尚情操,我们将以此为鉴,从中汲取精神力量,努力学习,长大后,为米脂人民争光,为祖国效力”。
13、利用“两个阵地”,拓宽了服务渠道,扩大了社会影响面
从2002年以来,县档案馆利用“两个阵地”,热情接待八方来宾与广大中小学生。据不完全统计,多年来,共接待八方来宾与广大中小学生4000多人次。特别是2002年7月18日,成功接待了《人民日报》“宗旨之路考察团”一行;同年9月15日,接待了中央电视台西部频道走遍陕西摄制组;2003年6月13日,接待了李鼎铭先生学术研讨会全体与会专家、学者以及省市档案局领导和兄弟县档案部门同行,就李鼎铭先生生平事迹及陈列室有关内容向参观人员进行了讲解,受到一致好评。县档案馆利用两个阵地,既拓宽了服务渠道,又扩大了社会影响面。
14、为打造米脂特色文化大县提供基础资料
米脂档案馆保存的历史档案,特别是有关中共中央转战陕北的历史档案资料,菜谱、剪纸、名人字画等,作为地方文化资源的载体,对推动地方文化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对打造米脂特色文化大县乃至实现榆林市建设特色文化大市的目标提供丰富的基础资料。
15、《追忆—档案里的故事》  全方位展示高西沟村半个世纪以来坚持生态环境建设
2007年7月,县档案局在制作反映高西沟人半个世纪以来坚持生态建设的档案专题片《见证历史  秉笔直书》—从档案看高西沟。米脂县档案局局长杜芳秀在写解说词的时候,不但查阅利用了高西沟村的照片档案、文书档案、中央电视台拍摄的《劈山造田》专题片,而且查阅利用了县档案馆保存的县委办永久档案187、374、396、397、424、452、453、492和长期档案96、106、156、179、201、204、232、248、264、265、290、292、304等档案资料。此片的拍摄,追忆—档案里的故事,全方位展示了高西沟村半个世纪以来坚持生态环境建设,对传承历史、塑造和传播高西沟村文化和发展米脂旅游业及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
16、档案再现了老领导的足迹
2007年10月15日, 原甘肃省省军级领导黄静波之女黄某,为其父写回忆录来县档案馆查阅其父在米脂工作时的有关资料。县档案馆工作人员热情接待了她,并帮她翻阅了大量的档案资 料,但未能找到黄静波同志的有关资料,在黄某离开之后,接待人员利用业余时间,加班加点,终于在县档案馆保存的《米脂县组织史资料》(1926冬—1987年10月)中找到了黄静波同志于1937年12月—1938年8月任民运股股长职务(民运股股长即县委书记),后通过电话向黄某传达了该信息,第二天黄某专程来到档案馆拉着接待人员的手激动地说:“你们的服务态度真好,我替父亲感谢你们”。随即复印了此资料,为其父写回忆录提供了真实可靠的基础资料。
17、档案资料的编写打开了县档案馆服务的另一个窗口
2001年是米脂县档案馆取得辉煌成绩的一年,县档案馆从省三级档案馆破格晋升为省一级档案馆。一年来馆内不仅添置了36组 具有现代化设施的密集架,而且理顺了三个库房的全部档案资料,并指定专人利用馆藏档案、资料,编写出《米脂县大事记》、《米脂县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登记 簿》、《米脂县主要会议简介》、《米脂县主要山脉、河流、自然资源、公路、桥梁简介》、《米脂县名优特产、名胜古迹、重大项目工程、自然灾害简介》及《米 脂县档案馆馆藏主要全宗介绍》、《档案馆指南》等15个专题编研资料,达29万余字,同时利用历年来查借阅登记簿,通过调查回访,编写出《档案利用效果实例选编》等有价值的编研资料。这些编研资料的编写,使档案工作更好地服务于米脂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民生)发挥了不可估量的作用。
18、档案为《中国二十世纪图鉴·陕西卷》米脂部分的编写画上浓重的一笔
陕西米脂历史悠久,山川秀美,物华天宝,人杰地灵,是农民起义军领袖李自成的故乡,毛泽东转战陕北时曾在这里运筹帷幄决胜千里,并以其灿烂厚重的历史文化享誉省内外。2006年4月,县档案馆为落实省委、省政府提出的陕西文化发展战略、打造陕西文化品牌的重要举措,在县委、县政府的高度重视和领导下,全体干部职工齐动员,利用5个月的时间,查阅了大量的档案、资料,完成了《中国二十世纪图鉴·陕西卷》米脂县部分的编纂工作。一幅幅彰显要领,铭鉴古今,展示米脂县域内二十世纪(1900—2000年)的政治、经济、军事、文化、教育、名胜古迹、风土人情、地理环境、自然灾害等方面有重要影响的事件,以图文并茂的形式编写成册。《中国二十世纪图鉴·陕西卷》米脂部分的成功编写,得到了省、市有关部门的表彰奖励。
19、裴仰山同志的历史见证
裴仰山同志,1913年生于子洲县新庄村,1928年参加革命工作,同年加入中国共产党,1935年3月至1945年10月在米脂、绥德、吴堡、清涧县委工作,建国后曾任中共河北省委副书记兼纪检委书记。2006年7月12日,中共河北省委党史研究室李桂花处长一行3人,为编写省军级领导裴仰山同志个人传记,千里迢迢来县档案馆查阅裴仰山同志1935—1945年在陕北工作时的有关资料,了解建国前裴仰山同志在米脂活动情况。在县档案馆工作人员的热情帮助下,查阅了大量馆藏档案资料,最后如愿以偿地在《米脂县组织史》资料中找到了裴仰山在米脂工作和任职的有关资料,为编写裴仰山同志个人传记提供了重要依据。
20、档案是编写《米脂武装志》鲜活的“记忆”
编史修志是我国的优良传统,是一项具有深远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的重要工作,它对我们当前和今后充分了解地方特点,发挥地方优势,制定长远规划,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同时又为子孙后代留下丰富的文化遗产。2006年, 米脂县人武部特聘原县志办主任贺国建等几位离退休老同志,编写《米脂武装志》。期间几位老同志多次来县档案馆查阅保存的县委、政府、武装部等全宗档案资 料,翻阅了大量的档案资料,摘抄、复印了翔实的原始材料。这些基础材料的提供,使过去需数年完成的编史修志工作在短短的几个月内就完成了初稿,档案是编写《米脂武装志》鲜活的“记忆”。
21、“八十校庆”话校史
米脂中学创建于1927年,是闻名于陕甘宁边区的一所历史名校,在米脂中学建校80周年华诞庆典即将来临之际,米脂中学校长艾绍国及校委会决定再修《米脂中学校志》,全面记述米脂中学建校80年的光辉历史。为在短时间内高质量地完成修志任务,特聘原米脂县档案局局长、《米脂县志》主编贺国建(米中高六二届校友)担任主编,校党委副书记巩生喜担任副主编,并成立了编纂委员会。2006年3—9月,贺国建及《校志》编纂成员一行先后多次来县档案馆查阅搜寻有关米脂中学历史、人物、办学条件及管理等方面的档案、资料。通过县档案馆工作人员的热情服务,帮助他们如愿以偿地查到了大量的档案、资料,为《米脂中学校志》的成功编纂提供了可靠的依据。在2007年10月米脂中学80华诞庆典会上,从全国各地前来参加校庆的校友相见格外情切。他们翻着校史,叙述旧情,当年学习、活动的情景历历在目。新编的《米脂中学校志》,既为校友提供了一份珍贵的档案史料,也为校庆献上一份厚重的礼物。
22、为纪念李自成诞辰400周年提供档案支持
2007年,金秋十月,惠风和畅,正值举国上下欢庆建国58周年,喜迎党的十七大胜利召开之际,米脂县隆 重举行纪念李自成诞辰400周 年庆典活动。中、省、市有关领导、专家、学者及米脂籍在外知名人士应邀出席庆典活动,在这次庆典活动中县档案馆作为成员单位,积极提供有利庆典活动的档 案、资料,并主动提供了县档案馆保存的名人档案与米脂籍在外工作的县处级以上领导、知名人士的通讯地址及联系方式,为这次庆典活动的成功举办提供了强大的 档案支持。
23、为编修《国家清史》提供了第一手资料
中国社会、经济、商业史学会理事、厦门大学历史系副主任、博士生导师钞晓鸿教授受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支助,研究明清至1949年前的陕西社会与经济史,并承担国家清史编修任务。2007年10月16日,钞晓鸿教授不辞劳苦来县档案馆查阅建国前后有关土地改革、财政金融、水利建设及人口问题等档案资料,县档案馆工作人员热情接待了他,并积极主动帮助寻找档案资料。经过两天的认真查阅县馆保存的县委办、政府办文书档案永久20多卷,复制、摘抄200多页。这对研究中国、陕西及米脂县经济、社会发展史提供了重要史料。为此,钞晓鸿教授对县档案馆领导及工作人员的热情接待深表感谢。
24、考证历史档案是基础
  米脂县史志办在编写《米脂县历史大事记》这一书的过程中,全体同志在县档案馆查阅了建国初起至2007年50多年的县馆保存的90多个全宗的永久、长期档案、资料达2万余卷、件。使编写工作进展很顺利,初稿定后,经部分领导和老同志过目,发现此书应从米脂建党(1926年冬)开始记载,这样一来资料问题就成为编写工作的最大的问题,因为这一时期,跨度长,知情人员也少,所以档案馆成了唯一的资料来源地,2007年史志办主任马克平同志又到档案馆查阅馆存的所有建党初期的文书档案50卷,查到了关于米脂建党的时间,“三民二中”成立等许多珍贵史料,从而充实完善了《米脂县历史大事记》一书的内容,保证了该书的历史性、连续性和完整性。
2008年5月5日,中共米脂县委、县政府决定让米脂县史志办编写《米脂年鉴》(年)综合本。该书内容涉及全县所有单位,时间跨度又长,由于史志办保管的资料有限,无法全面地反映此书内容,所以县史志办在档案馆同志热情的积极帮助下,查找有关全宗档案,调出了“十五规划”,县委、县政府会议记录,上级部门的表彰奖励文件等300余卷档案资料。档案馆提供的大量翔实的文字材料,为顺利完成《米脂年鉴》一书的编写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26、文史档案—编辑“诗词曲联赋”的依据
2009年4月, 榆林市诗词学会拟整理编辑一部涉及各县区的《榆林市历代诗词曲赋联全集》的文学资料。日前,“米脂卷”主编鲁翰老师等来县档案馆查阅文史档案等资料,尤其 在《米脂县志》(康熙版、光绪版、民国版)以及米脂各大家族宗谱中收获颇丰。如此,为保证完善“米脂卷”的编辑工作,文史档案再一次闪耀她们熠熠不息的人 (鲁翰老师提供)
构建和谐社会,要以人为本,关注民生。如今居民已成为县档案馆的常客。档案正以其特有的原始性和凭证价值,不断为百姓“雪中送炭”、排忧解难。
随 着改革的不断深入、社会的深刻变革和利益关系的深刻调整,一些深层次的社会问题和矛盾因信息的不对称而不断显现,有的甚至最终演化成激烈的冲突,影响了社 会的和谐稳定。档案部门利用掌握大量档案信息资源的有利条件,积极开辟新领域,努力探索新途径,不断扩大服务范围、创新服务机制,在参与协调人民群众日常 生活、经济活动的政府管理中,发挥着其他部门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并协助有关部门处理解决矛盾,做利益相关方矛盾冲突的“协调器”。
1、房产档案价值大  公房落实有依据
米脂县东大街居民常有德,多次走访县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求房管所归还他在东大街的两间半铺面、7间房,后经县信访部门的同志查阅档案馆所存1950年财政局房产档案,证实此铺面、房屋均系公产,而非私人所有,至此价值四万元的房产纠纷圆满解决。
2、误登公产房屋所属权有了归属
米脂县城关镇居民高康如,1947年土改时留有私产窑洞4孔,一间“春锅房”,四间马棚,价值6万元左右。由于本人长期在外工作,1951年房产普登中,被县政府误登为公产,多年来高康如多次上访,但因找不到原始资料,一直未能解决。1986年11月,信访局的同志在县档案馆所存1950年财政局房产档案永久第61卷65页中找到了依据,证明该房产确属高康如所有,这一悬案才得以了结。
3、档案证明了他精简回乡前的工龄
山西省汾阳县杨家庄镇教师吕能均,原系米脂县印斗乡教师,1959年8月参加工作,1961年被精简回桥河
岔公社参加农业生产劳动。落实政策后,吕能均又被分配到山西省汾阳县杨家庄镇任教,但工龄未能连续计算。为此他多次走访山西省汾阳县教育局、劳人局,要求解决工龄间断问题。1986年10月汾阳县政府召开专门会议,要求对类似情况进行调查、核实。1987年1月19日,吕能均前来米脂县档案馆查阅精简回乡参加劳动前档案,通过查阅1961年文教局文书档案长期59卷第42页米脂县人民委员会介绍信存根,证明他确系1959年8月参加工作,1961年精简回乡参加劳动。据此,吕能均的工龄问题得到了顺利解决。
4、“代价征购”房产,所属权公有
米脂县城关镇居民马佩芳,1947年土改时有7间瓦房,因本人长期在外做生意,已将这些房产交县政府代价征购。1985年以来,本人又要求归还这7间瓦房的所有权,且一直纠缠不休。1987年经查阅县档案馆所存1950年财政局房产登记证,证明房产所属权为公有,这桩历经几个年头的官司一纸了结。
5、档案为县畜牧站职工赢得了应用的待遇
榆林地区各县畜牧站职工1987年以前一直享受劳保待遇(米脂县畜牧站职工尚未享受)。为此米脂县畜牧站职工们经常上访,要求得到应有的待遇。可是空口无凭,1987年6月26日,畜牧局派高福荣同志来县档案馆查找有关依据,通过查阅县档案馆保存的农牧局1980年档案永久第81卷20—21页,陕农政发(号《关于印发国营农牧企、事业单位职工个人防护用品标准(试行)的通知》的文件,后经县档案馆出示证明,县有关部门依据这一精神,对照其它县标准,解决了县畜牧站职工的劳保待遇。
6、一张招工表妥善解决了高玉良的工龄问题
铜川煤矿米脂籍职工高玉良,由于工龄计算有误,1987年8月来县档案馆查阅有关档案,经查阅计委档案永久第137卷13页《1972年招收职工完成情况统计表》得知,1972年地区计委下达的招工计划指标中,铜川煤矿共招收工人35名,高玉良同志就是其中之一。据此,高玉良的工龄问题得到妥善解决。
米脂县卫校职工马素平所住房屋房产证遗失,在现行房产登记中无证可循,居住的房屋四至界限也无法说清。1987年11月通过查阅县档案馆所存财政局1950年房产档案第7卷44页窑房证存根,证明了马素平家所住房屋的四至界限,后经县档案馆出示证明,为其在重新登记补办窑房证解决了许多不必要的麻烦。
8、档案解答了副科级以上干部调资问题
随着机构及工资制度的改革,干部职工的工资日益走向正规。1987年米脂县委组织部对副科级以上干部的工资基数进行了查证核实,经查阅组织部人事档案和县档案馆所存劳人局档案中有关调资文件及1985年以来调资介绍信存根等,从中查清了副科级以上干部的调资底数,为副科级以上干部调资顺利进行奠定了基础。
9、利用档案解决邻里纠纷
1985年以来,城关镇北大街居民常建凡与邻里发生地界纠纷,居民委员会多次调解,但因双方均无有效证据证明地界界限,故难以彻底解决。纠纷一直拖到1987年,经居民委员会介绍至城关镇,城关镇政府抱着一线希望,于1987年6月19日派刘兆满、张平二同志来县档案馆查阅了财政局房产档案永久第18卷,找到了常建凡的窑房证,四至界限非常清楚,从而不费吹灰之力解决了常建凡与邻里的纠纷。
米脂县城关镇城皇庙湾杜家大院,居民居住集中,多年来四合院中居民为了房屋四至界限、厕所等问题经常发生纠纷,附近居民和居委会多次调解未果。1987年介绍到城关镇,由镇司法办进行调解。为了彻底分清房屋四至界限,城关镇司法办派两名同志来县档案馆查阅了财政局房产档案永久第16卷杜有三院内几户居民的窑房证,查清了四至界限。据此,杜家大院里的纠纷才得以平息。
11、工龄连续计算  工资相应增加
米脂县种子公司职工刘振来同志,1974年,雇佣为农业局临时工,转为正式职工后工龄一直没有连续计算。为此他多次找县劳动人事局要求连续计算工龄,并增加相关待遇,可是口说无凭。1988年1月县劳动人事局要求本人提供被雇佣为临时工的有关文件。经查阅县档案馆所存农业局档案长期第95卷,从中找到1974年刘振来同志雇佣为临时工的通知,后经县档案馆出示证明,得到了县劳动人事局的认可。至此,刘振来同志的工龄得以连续计算,工资也相应增加。
12、悬搁了十几年工龄得以连续
青海省米脂籍干部冯宁同志工龄计算有误,长期以来,本人一直向单位要求更改工龄。为此,1988年3月冯宁同志所在单位派人来县档案馆查阅了县民政局城镇居民下放登记档案、知青插队档案,证实冯宁同志1970年随同全家下放到农村参加劳动,根据中央有关城镇居民下放的政策规定和下放时实际年龄推算,冯宁同志应从1972年起按插队知青对待,他的工龄也应从1972年算起,经县档案馆出示证明,为冯宁同志悬搁了十几年的工龄问题找到了依据。
洛川县医院王仲民大夫,1957年从米脂县医院调往洛川县医院,1987年工资制度改革后,他的工资比医院同等条件的其他工作人员偏低。为此,他向洛川县卫生局提出异议,洛川县卫生局于1988年特派人前来调查,经查阅县档案馆保存的米脂县卫生局1956—1957年永久档案第26、28、35卷,长期第14卷,《1956年工作总结》、《增资人员核定表》,找到了王仲民大夫1956年的调资基数,据此,王仲民同志的工资级别得到增加。
杨家沟镇王家湾村村民王增衡,因所居住房屋的出路和水路问题与邻里发生冲突,经邻居、村支部、乡政府几次调解未能达成协议,最后起诉到米脂县人民法院,当事人双方都各执其词,两家都没有可靠证据证明所住房屋的四至界限。1988年5月办案人员来县档案馆查阅了1950年财政局房产档案第42卷王增衡与邻居的窑房证,查清了四至界限,并进行了复制,至此,为解决这一诉讼案件找到了可靠的证据。
15、常佩芝老师的工资问题得以解决
米脂中学教师常佩芝在1989年调资中发现工资级别比同等条件、同时参加工作的教师偏低,她向校委会提出异议,要求查证核实。1989年7月米脂中学校委会派人来县档案馆查证核实此事,通过查阅县档案馆保存的县计委、教育局文书档案长期269—286卷、116卷,从中找到了常佩芝老师的转正定级时间的文件,经县档案馆出示证明,常佩芝老师的工资问题得以顺利解决。
16、一张房产证存根解决了一场民事纠纷案
米脂县城关镇西大街居民常宗敏,因所住房屋的出路和水路问题与邻里发生纠纷,并起诉到县人民法院。1989年8月3日,米脂县人民法院派人来县档案馆查阅常宗敏家的窑房证存根,通过查阅县馆保存的财政局房产档案永久第24卷,找到了常宗敏西大街的房产证存根,查清了所住房屋的四至界限、出路、水路等问题,后经县档案馆出示证明,米脂县人民法院妥善解决了这一民事纠纷案。
17、档案作证“十二月会议”会址产权归属明确
米脂县杨家沟镇杨家沟村是毛泽东主席转战陕北时住过的地方。当时借用马世军家的一院地方居住(马世军长期在兰州工作),并在此召开了“十二月会议”,以后就把此处定为“十二月会议”会址,并列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地之一。此院地方先由乡医院无偿占用,后又转为文物管理所无偿占用。多年来,马世军数次上访有关部门,要求归还房屋所属权,但一直未能解决,直到1988年9月在县档案馆1950年财政局房产档案中查到了马世军家的房产证存根,认定土改时权属明确,实属马世军所有,这一案件才得以了结。
18、档案凭证作用大,化解矛盾有奇效
南关村村委会和轻工局1989年因位于银河桥南头东侧、城墙以北、银河旅社以西,面积为274.2平方米的地块发生争议。经了解此地上原有小房三间,始建于五十年代中期,占地面积28.44平方米,属国家所有。而剩余245.76平方米土地,当事双方均无可靠证据证明土地所属权归谁所有?南关村声称此地是与北街村兑过来的,而北街村否认与南关村兑地之事。通过查阅县档案馆保存的县委办公室档案长期120卷第15—30页,中共中央1962年9月27日,《农村人民公社工作修政草案》中,“凡于《草案》公布之日前未明确划拨的土地属国家所有”之规定,证明此块土地属国家所有无疑,这场争议终于平息。
19、查证核实工龄靠档案
佳县农机厂职工张继福同志,1959年参加工作,在米脂县农机厂上班。70年代初调往佳县农机厂,1989年在企业改制中发现自己的工龄与实际工龄不相符,工资待遇也偏低。1989年11月张继福同志来县档案馆通过查阅县机械厂文书档案永久第1卷,长期第1卷,工交局文书档案长期第21卷、计委文书档案永久第63卷、长期第62、64、74、91、102、107卷,证明他确系1959年参加工作,他的工龄问题就此得以圆满解决。
20、档案为精简干部增加生活补助提供依据
1990年3月9日,县城关镇东街居民委员会居民何锦福、高锦新、高成汉、艾建斌四位同志为生活补助问题来县档案馆查阅1961年中共中央精简干部有关文件,经查阅1961年县委办文书档案长期107卷、政府办文书档案永久139卷,证明以上四位同志系1961年被精简回家的干部。经县档案馆出示证明,为他们增加生活补助问题提供了可靠的依据。
榆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窦建平、书记员刘国平二同志,1990年9月3日,来县档案馆为“艾绳林诉高云峰墙属纠纷一案”查阅档案,经查阅1950年财政局房产档案永久23卷,证明了艾绳林和高云峰两家房产的四至界限和院墙的归属权。为一场由一审到二审的院墙归属纠纷案的合理判决找到了有力的证据。
22、档案使34名“社来社去”大专毕业生转为公办教师
文化大革命期间,一大批“社来社去”的大学生回乡参加劳动,接受贫下中农再教育,其中有许多人成为民办教师。为了转为公办教师,他们大都重新参加教师进修班学习。1990年11月2日,米脂县进修学校教师汪渊来县档案馆查阅1972年至1976年“社招”大专生名单,通过查阅县档案馆保存的县委办、文教局部分永久、长期档案,为米脂县1973年“社招”大专生安置工作提供了依据,使34名“社来社去”的大专毕业生顺利转为公办教师。
23、惠树林工龄问题得以解决
惠树林同志系顶替其父工作而被招工录用为县供销系统工作的工人,因对自己的工龄问题有疑异,要求有关部门查证。1990年12月21日、1991年1月7日,县计委派马军同志两次来县档案馆查证此事,经查阅1980—1981年县档案馆保存的计委文书档案永久167卷第5页米革计字(1981)5号《关于招收艾继光等116名同志当工人的分配及其工资待遇的通知》,证明惠树林1981年分配到县供销系统工作,试用期一年,试用期间均为营业员十级,月工资22元。据此,惠树林同志的工龄问题得以解决。
24、转正后工龄连续计算的依据
原米脂县农机厂副业工艾平同志转为正式工以来,工龄没有连续计算。1990年12月,县财政局局长燕汝汉同志来县档案查阅有关艾平同志招收为副业工的文件,经查阅1976年计委文书档案长期315卷第24页《关于雇用马振清等136名副业工的分配及其有关问题的通知》,证明艾平同志于1976年10月被雇用为农机厂副业工,他的工龄按规定应从1976年10月算起。经县档案馆出示证明,艾平同志的工龄得以连续。
25、档案使艾绳光同志的工龄得以连续
米脂县自来水公司职工艾绳光同志在调资中发现工龄有误。1991年1月15日,来县档案馆查阅原水保专业队人员重新安置的有关文件,经查阅1979年农林水牧局文书档案长期110卷8—9页,榆林地区计委、农牧局联合发文《关于对米脂县原水保专业队人员安置的通知》,米脂县计委、农牧局依据此文对米脂县原水保专业队人员重新进行了安置,艾绳光同志分配到林业局下属单位上班,原水保专业队工作时的工龄连续计算。
1991年3月16日,县卫生局高龙同志来县档案馆查阅关于医疗卫生津贴的发放范围,经查阅1981年县卫生局文书档案长期68卷75—82页,米卫字(1981)第33号文件:“对从事医务工作的各级各类医务工作者,月基础发放标准均为6元,对行政干部与工勤人员月发放标准不超过4元…”。经县档案馆出示证明,为卫生局给医务工作者、行政干部和工勤人员发放卫生津贴提供了依据。
27、连续计算工龄的“记忆”
米脂县酒厂属国营企业,职工由正式工、集体工、副业工和临时工组成,他们的待遇各不相同,原厂副业工李海申转为正式职工后工龄计算有误,本人于1991年4月22日,来县档案馆查阅1976年招收副业工的文件,经查阅县档案馆保存的计委文书档案长期315卷24—26页,米革计字(1976)第35号文件《关于雇用马振清等136名副业工的分配及其有关问题的通知》,证明李海申同志1976年10月15日被分配在米脂县酒厂工作,转正后的工龄按规定也应从1976年10月15日算起。此文件成了他连续计算工龄的“记忆”。
28、为制定救灾粮款发放对照表提供真实数据
1991年9月26日,根据榆林地区民政局的要求,米脂县民政局为编制60年代到90年代救灾粮款发放比例对照表,特派杜承祥同志来县档案馆查阅1965—1973年救灾粮款发放情况。通过查阅1965—1973年县委办、政府办、民政局文书档案永久、长期共23卷,复制、摘抄53页1600余字,为米脂县制定救灾粮款发放比例对照表提供了真实的数据。
29、退休转离休的“见证人”
西北政法学院职工高素萍同志,曾在米脂县教育系统任教,后调到西北政法学院工作,现已到离退休年龄,本人要求以离休对待。为此,1991年10月17日,西北政法学院派汪国选、吴效光二同志来县档案馆查阅高素萍同志参加工作时间的文件。经查阅县馆保存的1959—1962年县文教局文书档案长期47—62卷,证明了高素萍同志参加工作时间,为高素萍同志退休转离休提供了依据,成为了高素萍同志退休转离休的“见证人”。
30、档案避免了邻里纠纷
原米脂县城郊乡蒋家沟村村民李永良,准备在原宅基地上搞修建,但旧窑房证遗失。为了防止修建中因四至界限与邻里发生纠纷,1992年3月30日,特来县档案馆查阅他家的窑房证存根。经查1950年财政局房产档案永久25卷,查清了他家房产四至界限,避免了在修建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邻里纠纷。
31、副科级待遇得到恢复
米脂县公安局看守所所长张永义同志,曾先后在龙镇镇、桃镇镇任武装部部长(副科级待遇),后调到县公安局工作,但副科级待遇“不翼而飞”。为了证明自己曾是副科级干部,1992年7月16日,本人来县档案馆查阅任命文件。经查阅1985年武装部文书档案永久120卷第31—32页,证明张永义同志于1985年3月被任命为桃镇镇武装部部长,以副科级对待。通过县档案馆出示证明,张永义同志的副科级待遇重新得到恢复。
32、从档案中找到了“亲人”
冯生万同志60年代初在龙镇中心小学任体育教师(代教),任教期间工作一直兢兢业业,多次被省、地、县评为模范教师,1972年经文教局研究决定转为公办教师,但还未等正式行文,一场大病使他失去了工作能力,也错失了转为公办教师的机会,仅仅享受着一定的生活补助费。为此,他多次申请享受公办教师待遇。1992年8月14日,他委托学生艾绍元同志来县档案馆查阅转为公办教师的有关文件,经查1972年文教局文书档案永久50卷8—11页,证明冯生万同志于1972年5月11日经县教育局第九次局务会会议研究决定转为公办教师。经县档案馆出示证明,后经县长办公会会研究决定,冯生万同志以公办教师病休人员对待。为此,冯生万老师特意致信,感谢党和政府以及给予他帮助的有关部门,感谢档案工作人员使他从档案中找到了“亲人”。
33、为省级机关住房改革顺利进行提供了依据
1992年9月21日,县体改委高红萱同志来县档案馆查阅有关省级机关工作人员住房改革的规定,经查1990年县委办文书档案长期413卷第14—16页,中共陕西省委、省政府办公厅文件《关于省级机关人员住房的规定》,为省级机关住米单位工作人员住房改革的顺利进行提供了依据。
34、来之不易的二胎准生证
杨家沟乡医院马小菊同志1986年申请生育二胎,经乡党委会会议研究决定发给了二胎准生证。1992年秋季计划生育工作刚刚开始,就有人举报她属超生对象,计划生育工作队立即开始查证此事,马小菊声称自己是经乡党委会会议研究批准生二胎的,但因二胎准生证遗失而难以确认。故计划生育工作队要求马小菊暂押现金2000元,待查证核实后再作处理。1993年11月7日,杨家沟乡计生办派刘勇、孟士贵二同志来县档案馆查阅杨家沟乡乡党委会议记录。经查1986年杨家沟乡党委文书档案永久108卷11页,1986年3月29日杨家沟乡乡党委会议研究决定:“同意马小菊生育二胎,发给准生证。”经县档案馆出示证明后,乡计生办退还了马小菊2000元押金,并补发了二胎准生证。
35、房产档案为离婚老人赢回了房屋所有权
米脂县城关镇北大街42号居民高林兰,1963年与常永忠结婚,并生有两个女儿,1994年 双方经过榆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并对双方共同财产(房产除外)进行了判决。离婚后,常永忠之父常立功要求高林兰限期搬离。高不服向县法院提起诉 讼,但因房产在常立功的名下,所以一、二审高均败诉。高不服,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要求依法做出公正裁决,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省高院根据米脂县法 院提供的县档案馆所存1950年财政局房产档案20卷27—28页、14卷47页,证明常家房产确应由常永忠继承。经省高院判决,常与高结婚30多年,常的不动产产权应有高的一部分,高林兰终于赢回了自己的房屋所有权。
米 脂县电力局与米脂县水利局职工许明志为米脂县张米脂沟家属院地基、下水道纠纷一案,早在一九八六年十一月开始打官司。一九八七年、一九八九年米脂县人民法 院、榆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先后作了明确的判决。但许方在一九九七年再次追究此案,表示不服。通过电力局提供的原始记载保存完好的档案,一九九七年冬米脂县 人民法院再次核实、查证,最后做出了维持原判的决定。档案为这场长达十余年的官事能否平息做出了见证。
37、失而复得的招工证明使他得到了相应的补偿
米脂县百货公司集体职工申小鹏,因个人档案中招工录用通知书遗失,在企业改制中无法证实自己参加工作时间。为此,本人于2001年5月来县档案馆查阅招工录用档案,经查阅县劳动人事局文书档案长期278卷第15页,证明申小鹏于1991年招收为百货公司集体工。据此,申小鹏的工龄问题有了可靠的依据,为他在企业改制中能否得到相应的补偿提供了依据。
38、为遗失10多年的个人档案提供了重要线索
2001年5月7日,米脂县农业局刘景山同志来县档案馆查阅其子刘玉柱同志个人档案去向问题。经查阅县档案馆所存民政局文书档案长期437卷第2页,找到了刘玉柱同志的个人档案传递单,证明他的档案已于1991年11月7日转往榆林地区商业局。档案馆出示的证明,为刘玉柱同志寻找遗失10多年的个人档案提供了重要线索。
39、杜西平同志工伤鉴定的基础材料
2003年12月21日14时, 中国电信米脂县分公司员工杜西平在姬岔乡新尚沟村拆除电缆工程中上杆作业,上杆后他系好安全带,用破坏钳铰断了自承电缆,突然电杆沿线路方向倒杆(吊档电 缆),先碰到旁边的电力杆后倒在地上,此时杜西平同志仍然跨在电杆上,致使其脚踝骨折,睾丸受到挤压负伤。为了申请工伤鉴定,米脂县电信分公司特调阅了杜 西平同志的病历档案及米脂电信(2004)29号文件,证明杜西平确系工伤。为杜西平同志工伤鉴定提供了翔实可靠的依据。
(中国电信米脂县分公司提供)
40、档案使高锦和家的水路问题得到了圆满的解决 
2005年3月17日,高西沟村村民高锦和突然怒气冲冲地闯进正在开会的高西沟村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办公室,要求解决水路问题。通过查阅高西沟村文书档案获得充分证据,使该纠纷得到了圆满的解决。
41、档案为平息20多年的上访案件提供了依据
米脂县银州镇园则沟村及李玉旺等21户居民就1981年政府作价收回63孔窑洞时未付给6300元地基款问题与政府发生了矛盾并长期上访,被人戏称为米脂县“台湾岛”问题。2006年5月18日,按照中共米脂县委的指示,成立了有县档案局派员参与的园则沟村问题联合调查组,调查组仔细查阅了县档案馆保存的1981—1987年县委、政府关于园则沟村问题的会议记录、文件;查阅了建设局、财政局、房管所等单位对园则沟63孔窑洞的评价资料,拨付评价补偿款的会议凭证;查阅了县纪委1981—1984年关于园则沟村支书叶逢树经济问题的案卷等有关资料,并从大量档案资料中找到了应有信息及相关证据材料。在2006年11月15日米脂县举行的信访听证会上,由于证据确凿,论证有力,为园则沟村村民与政府长达20多年的矛盾得以解决提供了依据。这既深受广大群众的赞赏,也为县委、政府尽到了排忧解难的责任。
42、企业改制、工资倒挂的见证
药材公司职工张素梅,一直坚持自己的出生年为1958年。经过查阅工业局原始档案,其出生年为1959年。原始档案为企业改制中的工龄计算、工资倒挂作了见证。
43、档案作证、伤残工人息诉罢访
龙镇煤矿七十年代伤残工人高生艮,一直认为自己是煤矿的正式职工,并为此多次上访,要求解决伤残待遇问题。经查阅县工业经济局、龙镇煤矿所存档案,证明其为临时工,不能享受正式职工的伤残待遇,至此,终于使其息诉罢访。
44、中断的工龄50多年后得以恢复
龙镇煤矿始建于建国前,一大批工人从建矿初起就参加了工作,只因当时属私营企业,个人档案不健全,工人的工龄无法核实,所以所有工人工龄一律以1956年公私合营开始计算,因此造成了1956年前参加工作的龙镇煤矿退休工人工资偏低,多年来难以解决。近几年,200多名年近古稀的退休老工人为工龄、工资问题多次上访,2006年8月退休工人代表艾绍友等人抱着一线希望来县档案馆查阅了县计委1944—1956年永久、长期文书档案,从中找到了部分老工人公私合营前就进矿的工人登记表。以此为证,退休老工人们要求有关部门解决他们的工资待遇,恢复他们中断了多年的工龄。2007年上级有关部门给予答复:“凡是公私合营前在私营企业工作的工人,只要有档案记载的就可以连续计算工龄,无档案记载的不能计算工龄”,后经查阅退休工人个人档案,共有182名退休老工人有档案记载据此,为182名老工人恢复了工龄,增加应有的待遇。有位老工人无比感慨地说:“还是有档案好,白纸黑字,解决了大问题,口为空,笔为实,道理就在这里”。
45、八旬老人历经八载圆了离休梦
艾克让老人,1927年出生,1944年参加革命,1986年10月 退休,十几年来他的生活一直很平静,一次偶然机会他得知和他一起参加工作的老干部现在都以离休对待,老人的生活开始发生了变化,从此走上寻求离休对待的 梦。历经八年,老人多次从县上到市上辗转到省城,要求有关部门落实他的待遇问题,只因他本人档案不知下落,省、市、县有关部门无法认定他的参加工作时间等 问题。2008年,他又来到县档案馆和县委组织部,查找有利于自己的档案资料,最后县委组织部从他工作过的单位多方查找,终于找到了老人的个人档案及有关材料,为老人由退休转为离休提供了重要的依据。2008年10月经榆林市委组织部研究决定老人由退休转为离休,终于圆了他的离休梦。
50年代中期,随着中国城市就业压力的增大,国家开始鼓励部分城镇知识青年支援农村和边疆建设,60年代中期,中国再度组织知识青年上山下乡,1968年12月, 《人民日报》发表了毛泽东关于“知识青年到农村去,接受贫下中农的再教育,很有必要”的最新指示,从此,知识青年上山下乡运动大规模展开,成千上万的知识 青年抱着极大的革命热情,投身于中国幅员广阔的农村和边疆建设,在各自立足的土地上留下了艰苦奋斗的足迹。“上山下乡”的故事曾经感染和激励了无数的中国 人。正是千千万万知青的无私奉献,加速了中国边远落后地区的建设,并向那里输送了知识和文化、传播了现代文明,他们是现代中国“新农村”建设的鼻祖。进入70年代以后,开始以招工、考试、病退、顶职、参军、独生子女等各种名目陆续有部分知青返回城市。1978年10月,全国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工作会议决定停止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大批的知识青年返回城市,历时20余年轰轰烈烈的知识青年上山下乡运动偃旗息鼓。当年的“插队知青”已成为一代中国革命建设的主力军,知青档案成为这一代人的真实见证。40多年来,县档案馆为刘煜、罗海莲、冯胜花、高文治等1000多名知青连续工龄、调整工资、确定“三龄一历”、退休等问题提供了依据。现将有查阅记载的知青档案利用实例列举如下:
(1)、米脂县园林所职工冯胜花,1973年10月在龙镇冯庄村插队,插队期间被清涧县丝绸厂招工录用,后因丝绸厂效益不好,所以停职在家呆了几年。1988年冯胜花同志调往米脂县城建局下属单位园林所工作,但工龄没有解决,工资无法确定。为了工龄问题,冯胜花从米脂到清涧多次往返找领导说明情况,可是口说无凭,最后通过查阅县档案馆保存的知青档案长期第9卷第2页和第22卷24页,明确了她的插队时间为1973年10月,以此为据,她的工龄问题得到妥善解决。
(2)、米脂县统计局干部刘煜,系1978年插队知青。1982年毕业于陕西省统计学院中专班,毕业后分配到县统计局工作,工龄从分配之日起计算。当她得知插队知青从插队之日起可以计算工龄这一政策后,1988年5月来县档案馆查阅知青档案,经查阅知青办档案长期第42卷第6页,证明她(原名刘红梅)于1978年10月开始在桥河岔乡泉家沟村插队,后经县档案馆出示证明,她的工龄问题得到了纠正。
(3)、榆林市第二毛纺厂筹建于八十年代初,所录用人员中有一大批是七十年代的插队知青。为了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榆林市第二毛纺厂对每个插队知青的插队时间进行查证核实。为此,1988年厂办派王建国、王晓波二同志来县档案馆查阅冯聿平、罗海莲、常晓梅三同志插队原始记录,经查阅知青办长期档案9卷第2页、11卷第11页、22卷第16页,证明冯聿平、常晓梅系1973年插队知青,罗海莲系1975年插队知青,他们的参加工作时间都应从插队之日起算起。
(4)、白云保、艾先莲二同志系插队知青。参加工作后插队期间的工龄一直未作计算,他俩多次走访有关部门,要求从插队起连续计算工龄。1989年县纪检委派人查阅县档案馆所存知青档案长期14卷第4页、15卷第17页,证明白云保同志于1974年3月在龙镇镇白硷村插队,艾先莲同志于1975年在龙镇镇艾家洼村插队。通过县档案馆出示证明,为县纪检委、劳人局妥善解决二同志的工龄问题奠定了基础。
(5)、统战部何建平之妻白成英同志原系插队知青。后分配到米脂县百货公司工作,她的工龄一直从招工录用时计算。1989年6月通过查阅县档案馆所存知青档案长期第15卷14页,证明白成英同志于1974年3月在龙镇镇宋硷村插队,为解决她的工龄问题提供了依据。
(6)、1989年10月,榆林地区生产资料公司派马东等同志来县档案馆查阅艾先奇、李仲茹二同志的插队时间,通过查阅县档案馆所存知青办档案长期第14卷4页、第43卷83页,证明艾先奇同志于1975年3月在龙镇艾家洼村插队,李仲茹同志于1978年9月在郭兴庄乡白石畔村插队。经县档案馆出示证明,为合理解决他俩的工龄、工资问题提供了依据。
(7)、原插队知青,米脂汽车站职工高文治同志的工龄从工作分配之日算起。为此,他于1990年3月9日,来县档案馆查阅本人的插队时间,经查阅知青办档案长期第5卷18页,证明高文治同志系1968年4月在高渠乡冯渠村插队知青,通过县档案馆出示证明,为有关部门解决他的工龄问题提供了档案支持。
(8)、米脂县老龄办冯学斌同志,因其单位对他工龄计算有误,多年来一直得不到更正,于1990年8月24日,来县档案馆查阅知青档案,经查阅知青办档案长期第1卷19页知青下乡花名册,证明他于1968年10月在城郊乡高二沟村插队,通过县档案馆出示证明,为有关部门合理解决他的工龄问题提供了依据。
(9)、1991年11月,米脂县劳动人事局干部艾克成、刘世军二同志来县档案馆查阅各年知青花名册,经查阅1978年知青办长期43卷“各年知青花名册”,为米脂县各行各业在职的原插队知青的工龄确认、调资提供了重要依据。
(10)、榆林地区供电局高庆祥等人1992年3月11日,来县档案馆查阅本单位职工任跃飞同志插队时间及参加工作时间。经查阅县知青办1975—1976年长期档案21—32卷,证明任跃飞同志于1976年3月在沙家店乡插队,他的参加工作时间应从1976年3月算起。后经县档案馆出示证明,为任跃飞同志的工龄问题提供了可靠的依据。
(11)、企业改制,优化组合,使一大批职工面临着下岗的危机,米脂县百货公司在改制中与兄弟县合营,一部分职工实行一次性买断工龄,因工龄问题来县档案馆查档的同志络绎不绝。百货公司职工田玉枝,档案中参加工作时间是1975年11月,与实际工龄不符,2001年5月本人来县档案馆要求查阅有关档案,经查阅县知青办长期档案22卷17页,田玉枝同志系1975年1月在龙镇镇西渠村插队。以此为证,她的实际工作时间比档案中参加工作时间提前了10个月,为其在企业改制、买断工龄中应增加2000多元收入提供了依据。
(12)、榆林市政府办公室刘道平同志,在1999年调资中发现自己参加工作时间为1970年,与实际(插队时间)不相符。2001年8月托人查阅了县档案馆所存的知青办档案长期3卷第2页,证明她1968年11月在米脂县桥河岔乡泉家沟村插队。经县档案馆出示证明,榆林市政府办、市劳动人事局认可,她的工作时间提前两年,工资待遇也相应增加。
2005年10月,米脂县冷冻厂改制工作正在紧张地进行,面对确定职工改制范围、职工工龄、离退休人员待遇一系列棘手问题,国企办派人来县档案馆查阅冷冻厂厂长白成业等同志的参加工作时间。通过查阅知青办长期档案第3卷23页、第22卷第19页、第29卷第187页,证明白成业同志于1975年1月在龙镇镇宋硷村插队,冯萍同志于1976年3月在龙镇镇冯庄村插队,艾春元同志于1970年9月在印斗镇姜兴庄村插队,他们的工作年限都应从插队之日算起。通过县档案馆出具证明,为冷冻厂在改制中确定职工工龄、年龄、离退休及兑现生活待遇提供了依据。
(14)、为了规范干部职工人事档案管理工作,严肃人事管理纪律,2008年8月,米脂县地方税务局根据省、市地方税务局的要求,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向国家级目标管理标准迈进,对已达省“AAA”级 标准的人事档案全都重新按国家新标准进行整理。在确定“三龄一历”(即年龄、工龄、党龄和学历)这一棘手问题中,要求每个干部职工档案中“三龄一历”必须 有原件,对没有原件的组织要根据相关单位证明确认,并填写“三龄一历”情况表说明。赵英瑞同志曾是插队知青,插队期间积极响应党的号召勇跃应征入伍(因当 时年龄还没有达到18周岁,家人通过关系把他的实际年龄涨大了一岁),他的工龄一直以参军入伍时算起,在这次人事档案整理时方才知道,多少年来他的年龄、工龄都与实际不相符,为此他来县档案馆查阅知青档案,通过查阅知青办档案长期39卷155页,证明赵英瑞同志1959年出生,1978年 9 月在龙镇丁家沟村插队,县档案工作人员随即出示了证明,为赵英瑞同志在此次档案整理工作中确定年龄、工龄提供了真实可靠的依据。
(15)、近几年,当年的老三届(1968、1969、1970年毕业的初、高中毕业生)知青相继到了离退休年龄,为顺利办理离退休,来县档案馆查阅档案的同志络绎不绝。2006年1月—2008年12月县档案馆接待了曹宏连、高治西等39名老三届知青查阅知青档案,并逐一出示了证明,为他们顺利办理离退休,核定离退休工资待遇提供了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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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出让方):注册地址/住所: 法定代表人: 邮编: 企业性质: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帐号: 代理会员: 电话:

乙方(出让方):注册地址/住所: 法定代表人: 邮编: 企业性质: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帐号: 代理会员: 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重庆市经营性国有产权转让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以资共 同遵守。

第一条 转让标的甲方将所拥有(持有)的有偿转让给乙方。该转让标的的基本情况 该转让标的的评估基准价为人民币 元(大写)。

第二条 职工安置方案甲方的职工安置方案为:(任选一条)(一)乙方负责安置甲方的 (在职、离退休)职工。(二)乙方不负责安置甲方的 (在职、离退休)职工。(三)甲方负责安置甲方的 (在职、离退休)职工。(四)其它:

第三条 债权、债务处理方案甲方在转让前的债权债务处理方式为: (任选一条)(一)甲方承担全部债权债务。(二)乙方承担全部债权债务(三)其它:

第四条 转让方式、转让价格、价款支付时间和方式及付款条件(一)转让方式和转让价格甲方将上述产权以人民币(大写) 元(即:人民币(小写) 元) 转让给乙方。(二)价款支付时间和方式及付款条件: (任选一条)1.乙方采用一次性付款方式,将转让价款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汇入重庆联交所结算中心帐户;2.乙方采用分期付款方式, 将转让价款中的 ??%(不低于30%)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汇入重庆联交所结算中心帐户,剩余部分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日内(最长不得超过一年)付清,并 提供 担保。

第五条 产权交割(一)经双方商定,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日内,甲方将与转让标的相关文件资料编制《财产交割清单》移交给乙方,乙方核验查收。财产交割清单需双方签字盖章。(二)甲方对其提供的上述表册 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以及所提供表册与对应的转让标的一致性负责,并承担因隐瞒、虚报所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三)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相关证书、 批件的过户和主体变更手续。(四)

第六条 转让税费负担在产权转让过程中,甲方应承担以下的费用: 乙方应该承担以下费用:

第七条 违约责任(一)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无故提出终止合同,应向对方一次性支付违约金 元,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二)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的,每逾期一天,应按逾期未支付价款 %的比例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三)甲方如违反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应向乙方按转让金的%支付违约金。(四)由于一方的过错造成本协 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由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双方的过错,则双方承担各自相应的责任。(五)一方违约给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且违 约金不足以补偿其经济损失的,违约方应偿付守约方其经济损失的差额部分

第八条 合同变更和解除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一方可以解除合同:(一)由于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目的无 法实现的。(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同期限内仍未履行的。(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或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 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四)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因 合同变更或解除致使一方当事人遭受损失的,参照本合同

第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争议解决方式凡因履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相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可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可向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申请调解,调解无效的,按下 列第 种方式解决:(任选一种)(一)向重庆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二)向产权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合同的生效本合同经甲乙双方当事人签章生效,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一 致,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 交易基准日双方约定交易基准日为 年 月 日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甲、乙双方代理会员各执一份,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留存一份用于备案。 甲方(出让方): 乙方(受让方): (法人印章) (法人印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签约地点: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法人印章)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2、私人房屋产权转让合同范本

甲方在澧阳镇澧阳村1组自建一住房,现决定将五楼产权出让给乙方,经双方平等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该住房建筑面积132平方米产权出让总金额为肆万元整,协议签定时乙方付给甲方预定金叁万元整,甲方在办理产权后,乙方付清退后房款壹万元整。

2、房屋配套设施及费用负担办法,甲方负责房产证办理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办理,契税由甲方负责。若乙方需办理土地分割证,费用由乙方负责,乙方负责电表、水表、电视入户。

3、该住房产权归乙方所有,楼梯及楼下房前公用部分,乙方不得随便占用或搭棚建房,房屋里面有漏水现象,由甲方出资,乙方配合解决。

4、乙方对房子的装饰或维修不得随意改变主体结构,造成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5、乙方受让后的产权属乙方所有,但若再次出让该产权,新用户需经甲方同意后方能出让。

6、此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后,产生同等法律效力,如违反,违约一方需付给双方房屋出让金的30%违约金。

3、小产权房屋转让合同范本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同意就乙方向甲方购买房屋项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座落于___市____区___,房屋结构为____,房屋用途为___,经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测定的建筑面积为___平方米。

2、该房屋所有权证号为______(共有权证号为_____)。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为____。

3、随该房屋一并转让的附属设备、设施:___________。

按建筑面积计算,该房屋转让价格总金额为 元,大写 。

双方约定按以下现金方式支付房款:

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甲方将房屋交付给乙方。

第五条、乙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乙方未按本合同第三条约定的时间付款,甲方有权按累计应付款向乙方追究违约利息,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最后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月利息按 %计算。逾期付款超过15天,甲方有权按下述约定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共计 元整,合同限期继续履行。若乙方在30天内仍未继续履行合同,遵照下述第(2)条处理。

(2)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共计 元整,合同终止,乙方将房屋退还给甲方。甲方实际经济损失超过乙方支付的违约金时,实际经济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由乙方据实赔偿。

第六条、甲方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除不可抗拒的因素外,甲方未按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的时间交房的,乙方有权按累计已付款向甲方追究违约利息,自本合同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月利息按2%计算。逾期交付超过15天,乙方有权按下述约定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

(1)甲方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共计 元整,合同继续限期履行。若甲方在30天内仍未继续履行合同,遵照下述第(2)条处理。

(2)甲方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共计 元整,合同终止。乙方实际经济损失超过甲方支付的违约金时,实际经济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由甲方据实赔偿。

第七条、甲方保证该房屋交接时没有产权纠纷和财务纠纷,保证已清除该房屋原由甲方设定的抵押权。如交接后发生该房屋交接前即存在的产权纠纷和财务纠纷,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乙方对该房屋的各项基本情况均做了充分了解。该房屋转让后,如发生破漏、开裂等问题由乙方承担维修责任。

第八条、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1)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本房屋在乙方将第一笔房款支付给甲方后,将现有房屋的有效证件交给乙方(购房合同及所有票据)。

(2)过户手续由乙方承担,房子自从合同签订之日起,房屋产生任何费用由乙方承担。

(3)如因政策上的原因,暂时不能过户或出现其他原因过不了户,甲方不能收回此房,如甲方或外界因素强行收回,甲方赔偿乙方经济 元,并退回所有房款,也不能按乙方所住时间内收取房租。

(4)乙方在房屋房产证五年到期三个月内向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房地产权属转移手续。甲方给予协助。如因甲方过失造成乙方不能在90天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视为甲方违约,乙方有权退房。甲方必须在乙方提出退房之日起90天内将乙方已付款退还给乙方,并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元整。

第九条房屋转让,该房屋所属土地使用权利、义务和责任依法随之转让。

第十条本合同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中未规定的事项,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十一条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甲、乙双方同意采用以下方式解决。

第十二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三条本合同一式叁份。各方所执合同均具有同等效力。

4、实用产权转让合同范本

其甲方:XXX,男/女,XXX族,XXX省XXX市人,现居住XXX。身份证号:XXX。乙方:XXX,男/女,XXX族,XXX省XXX市人,现居住于XXX。身份证号:XXX。

在(写明合同上房屋基本情况)住宅一套,共付款人民币XXX元整(¥XXX元)。现鉴于多种原因,为明确上述房屋产权,以免以后发生纠纷,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

1、那该房屋产权由甲方全部持有,甲方借用乙方名义以便申请银行贷款。

2、其房屋产权属于甲方个人财产,在甲方付清贷款后,乙方无理由将产权变更到甲方名下,乙方在遇到任何情况下都不得以任何形式对该房屋产权进行处理。

3、其协议由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属于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4、该协议自签订之日起有效,不得撤销。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壹份。

协议当事人签字:甲方:乙方:(手印)(手印)签订时间:年月日

5、实用产权转让合同范本

转让方: (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 (以下简称乙方)

(企业名称)于XXXX年X月X日在深圳市设立,注册资金为人民币XXX万元。甲方占有(企业名称)100%的企业产权及相关权益,甲方愿意将其占(企业名称)100%的企业产权及相关权益转让给乙方,乙方愿意受让。现甲、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经协商一致,就转让企业整体产权及相关权益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企业整体产权及相关权益转让的价格及转让款的支付期限和方式:

1、 甲方占有(企业名称)100%的企业产权及相关权益,已投资人民币XX万元。现甲方将其占(企业名称)100%的企业产权及相关权益以人民币XX万元转让给乙方。

2、 乙方应于本协议书生效之日起十五天内按前款规定的币种和金额将企业整体产权及相关权益转让款以现金(或银行转帐)的方式一次性支付给甲方。

二、甲方保证对其拟转让给乙方的企业整体产权及相关权益拥有完全处分权,保证该企业整体产权及相关权益没有设定质押,保证企业整体产权及相关权益未被查封,并免遭第三人追索,否则甲方应当承担由此引起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三、有关(企业名称)盈亏(含债权债务)分担:

1、 本协议书生效后,乙方按受让企业整体产权及相关权益的比例分享(企业名称)的利润,分担相应的风险及亏损。

2、 如因甲方在签订协议书时,未如实告知乙方有关(企业名称)在企业整体产权及相关权益转让前所负债务,致使乙方在成为(企业名称)的投资人后遭受损失的,乙方有权向甲方追偿。

1、 本协议书一经生效,各方必须自觉履行,任何一方未按协议书的规定全面履行义务,应当依照法律和本协议书的规定承担责任。

2、如由于甲方的原因,致使乙方不能如期办理变更登记,或者严重影响乙方实现订立本协议书的目的,甲方应按照乙方已经支付的转让款的万分之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如因甲方违约给乙方造成损失,甲方支付的违约金金额低于实际损失的,甲方必须另予以补偿。

五、协议书的变更或解除:

甲、乙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协议书。经协商变更或解除本协议书的,双方应另签订变更或解除协议书。

六、有关费用的负担: 在本次企业整体产权及相关权益转让过程中发生的有关费用(如见证、评估或审计、工商变更登记等费用),由双方协商承担。

七、争议解决方式: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甲、乙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双方均同意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调解中心进行调解。一方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均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仲裁。

八、生效条件:本协议书经甲、乙方签字即成立并生效。本协议生效后依法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简称“市监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九、本协议书一式XX份,甲、乙方各执一份,市监局、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各执一份,其余报有关部门。

一、本合同文本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重庆市经营性国有产权转让暂行办法》制定的示范文本。合同条款均为示范性条款,供产权交易各方 当事人选择采用。当事人可就本合同签订补充协议。

二、为更好地维护合同各方当事人的权益,签订时应当慎重,力求具体、严密。对于不涉及本合同条款 所述情形的事项,用“本合同不涉及此条款”表示

三、出让方:指能够依法转让经营性国有产权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受让方:指有权以有偿 方式取得产权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

五、企业类型:按出让人、受让人的营业执照所确定的类型填写。

六、标的:非公司制企业、有限责 任公司、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合作制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依法能够进行转让的物权、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经营性国有产权。

七、出让价 格:为当事人按照规定程序产生的成交价格。国有资产的转让应依法进行国有资产评估,并以评估价格为基础确定。

八、职工的安置方式:按有关规定,约 定妥善安置出让企业职工的事项。

九、合同效力本合同经产权出让方、受让方签章生效,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 的,依照其规定。

重庆市国有产权转让合同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甲方(出让方):注册地址/住所: 法定代表人: 邮编: 企业性质: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帐号: 代理会员: 电话:

乙方(出让方):注册地址/住所: 法定代表人: 邮编: 企业性质: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帐号: 代理会员: 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重庆市经营性国有产权转让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以资共 同遵守。

第一条 转让标的甲方将所拥有(持有)的有偿转让给乙方。该转让标的的基本情况 该转让标的的评估基准价为人民币 元(大写)。

第二条 职工安置方案甲方的职工安置方案为:(任选一条)(一)乙方负责安置甲方的 (在职、离退休)职工。(二)乙方不负责安置甲方的 (在职、离退休)职工。(三)甲方负责安置甲方的 (在职、离退休)职工。(四)其它:

第三条 债权、债务处理方案甲方在转让前的债权债务处理方式为: (任选一条)(一)甲方承担全部债权债务。(二)乙方承担全部债权债务(三)其它:

第四条 转让方式、转让价格、价款支付时间和方式及付款条件(一)转让方式和转让价格甲方将上述产权以人民币(大写) 元(即:人民币(小写) 元) 转让给乙方。(二)价款支付时间和方式及付款条件: (任选一条)1.乙方采用一次性付款方式,将转让价款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汇入重庆联交所结算中心帐户;2.乙方采用分期付款方式, 将转让价款中的 ??%(不低于30%)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汇入重庆联交所结算中心帐户,剩余部分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日内(最长不得超过一年)付清,并 提供 担保。

第五条 产权交割(一)经双方商定,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日内,甲方将与转让标的相关文件资料编制《财产交割清单》移交给乙方,乙方核验查收。财产交割清单需双方签字盖章。(二)甲方对其提供的上述表册 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以及所提供表册与对应的转让标的一致性负责,并承担因隐瞒、虚报所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三)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相关证书、 批件的过户和主体变更手续。(四)

第六条 转让税费负担在产权转让过程中,甲方应承担以下的费用: 乙方应该承担以下费用:

第七条 违约责任(一)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无故提出终止合同,应向对方一次性支付违约金 元,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二)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的,每逾期一天,应按逾期未支付价款 %的比例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三)甲方如违反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应向乙方按转让金的%支付违约金。(四)由于一方的过错造成本协 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由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双方的过错,则双方承担各自相应的责任。(五)一方违约给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且违 约金不足以补偿其经济损失的,违约方应偿付守约方其经济损失的差额部分

第八条 合同变更和解除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一方可以解除合同:(一)由于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目的无 法实现的。(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同期限内仍未履行的。(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或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 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四)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因 合同变更或解除致使一方当事人遭受损失的,参照本合同

第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争议解决方式凡因履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相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可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可向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申请调解,调解无效的,按下 列第 种方式解决:(任选一种)(一)向重庆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二)向产权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合同的生效本合同经甲乙双方当事人签章生效,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一 致,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 交易基准日双方约定交易基准日为 年 月 日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甲、乙双方代理会员各执一份,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留存一份用于备案。 甲方(出让方): 乙方(受让方): (法人印章) (法人印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签约地点: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法人印章)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转让方: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甲方、乙方经过友好协商,同意共同进行协作和配合,就甲方资产转让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1、甲方同意将位于XXXXXXXXX甲方所有的资产转让予乙方。

2、有关甲方所拥有的拟向乙方转让的全部固定资产包括列载于本协议附件一的资产评估报告内,于评估基准日的全部固定资产。甲乙双方确认,在交割日,甲方将上述全部固定资产作为转让资产向乙方转让,包括:

(1)列载于资产评估报告内的有关企业的所有机器设备、建筑物及在建工程。

(2)列载于资产评估报告内的有关企业的土地使用权。

3、双方协商一致的转让交割日为:2010年12月 日

4、自本协议规定的交割日起,乙方即成为该转让资产的合法所有者,享有并承担与转让资产有关的一切权利和义务。

5、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根据资产评估结果,甲、乙双方一致同意,以_________万元人民币作为固定资产转让价格;乙方于 年 月 日前向甲方全额支付。(以甲方银行到账为准)

6、甲方在此向乙方声明、保证及承诺如下:

6.1甲方是根据中国法律正式设立和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并具有一切必要的权利、权力及能力订立及履行本协议项下的所有义务和责任;而本协议一经签署即对甲方具有合法、有效的约束力。

6.2甲方保证合法拥有其目前正在拥有并在本协议所述交割日之前继续拥有的全部转让资产。除已向乙方作明确的书面披露者外,并不存在任何对上述资产及权益的价值及运用、转让、处分这些资产及权益的能力产生任何不利影响的抵押、担保或其他任何第三者权利或其他限制。

6.3除已向乙方作明确的书面披露者外,甲方没有正在进行的、以甲方为一方的或以甲方的转让资产的任何部分为标的的,如作出对甲方不利的判决或裁定即可能单独或综合一起对转让资产状况或业务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任何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理程序。

6.4甲方在交割日之前对其所使用的土地的使用是合法的,并不需要补交任何税费,且并不存在任何未正式向乙方披露的因甲方在交割日前对土地的使用而需要乙方承担或履行的义务或责任。

6.5甲方将按照国家法律及有关政策的精神与乙方共同妥善处理本协议所述资产转让过程中的任何未尽事宜。

7、乙方承诺、声明及保证:

7.1 乙方妥善维护使用受让的资产,从事合法的经营活动。

7.2乙方承诺若再次转让所获得的资产时,甲方或甲方指派的代表人有绝对优先回购的权利。

7.3乙方将按照国家法律及有关政策的精神与甲方共同妥善处理本协议所述产权转让过程中的任何未尽事宜。

7.4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向甲方支付转让价款。

8、保密条款:除中国有关法律、法规或有关公司章程的明文规定或要求外,未经他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在本协议所述交易完成前或完成后,不得将本协议的有关内容向本次交易参与各方之外的任何第三人透露。

9、违约责任:任何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的任何声明、保证和承诺,或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全面和足额的赔偿。

10、甲、乙双方一致同意,本协议经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及加盖双方公章即生效。

11.1.凡因执行本协议发生的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协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11.2.根据中国有关法律,如果本协议任何条款由法庭裁决为无效,不影响本协议其它条款的持续有效和执行。

12、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双方因履行本协议而应缴纳的任何税款或费用,均应根据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缴纳。

13、本协议所有附件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4、本协议以中文书正本一式__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持_________份。每份正本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转让方: (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 (以下简称乙方)

(企业名称)于XXXX年X月X日在深圳市设立,注册资金为人民币XXX万元。甲方占有(企业名称)100%的企业产权及相关权益,甲方愿意将其占(企业名称)100%的企业产权及相关权益转让给乙方,乙方愿意受让。现甲、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经协商一致,就转让企业整体产权及相关权益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企业整体产权及相关权益转让的价格及转让款的支付期限和方式:

1、 甲方占有(企业名称)100%的企业产权及相关权益,已投资人民币XX万元。现甲方将其占(企业名称)100%的企业产权及相关权益以人民币XX万元转让给乙方。

2、 乙方应于本协议书生效之日起十五天内按前款规定的币种和金额将企业整体产权及相关权益转让款以现金(或银行转帐)的方式一次性支付给甲方。

二、甲方保证对其拟转让给乙方的企业整体产权及相关权益拥有完全处分权,保证该企业整体产权及相关权益没有设定质押,保证企业整体产权及相关权益未被查封,并免遭第三人追索,否则甲方应当承担由此引起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三、有关(企业名称)盈亏(含债权债务)分担:

1、 本协议书生效后,乙方按受让企业整体产权及相关权益的比例分享(企业名称)的利润,分担相应的风险及亏损。

2、 如因甲方在签订协议书时,未如实告知乙方有关(企业名称)在企业整体产权及相关权益转让前所负债务,致使乙方在成为(企业名称)的投资人后遭受损失的,乙方有权向甲方追偿。

1、 本协议书一经生效,各方必须自觉履行,任何一方未按协议书的规定全面履行义务,应当依照法律和本协议书的规定承担责任。

2、如由于甲方的原因,致使乙方不能如期办理变更登记,或者严重影响乙方实现订立本协议书的目的,甲方应按照乙方已经支付的转让款的万分之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如因甲方违约给乙方造成损失,甲方支付的违约金金额低于实际损失的,甲方必须另予以补偿。

五、协议书的变更或解除:

甲、乙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协议书。经协商变更或解除本协议书的,双方应另签订变更或解除协议书。

六、有关费用的负担: 在本次企业整体产权及相关权益转让过程中发生的有关费用(如见证、评估或审计、工商变更登记等费用),由双方协商承担。

七、争议解决方式: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甲、乙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双方均同意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调解中心进行调解。一方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均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仲裁。

八、生效条件:本协议书经甲、乙方签字即成立并生效。本协议生效后依法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简称“市监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九、本协议书一式XX份,甲、乙方各执一份,市监局、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各执一份,其余报有关部门。

甲方(出让方):注册地址/住所: 法定代表人: 邮编: 企业性质: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帐号: 代理会员: 电话:

乙方(出让方):注册地址/住所: 法定代表人: 邮编: 企业性质: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帐号: 代理会员: 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重庆市经营性国有产权转让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以资共 同遵守。

第一条 转让标的甲方将所拥有(持有)的有偿转让给乙方。该转让标的的基本情况 该转让标的的评估基准价为人民币 元(大写)。

第二条 职工安置方案甲方的职工安置方案为:(任选一条)(一)乙方负责安置甲方的 (在职、离退休)职工。(二)乙方不负责安置甲方的 (在职、离退休)职工。(三)甲方负责安置甲方的 (在职、离退休)职工。(四)其它:

第三条 债权、债务处理方案甲方在转让前的债权债务处理方式为: (任选一条)(一)甲方承担全部债权债务。(二)乙方承担全部债权债务(三)其它:

第四条 转让方式、转让价格、价款支付时间和方式及付款条件(一)转让方式和转让价格甲方将上述产权以人民币(大写) 元(即:人民币(小写) 元) 转让给乙方。(二)价款支付时间和方式及付款条件: (任选一条)1.乙方采用一次性付款方式,将转让价款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汇入重庆联交所结算中心帐户;2.乙方采用分期付款方式, 将转让价款中的 ??%(不低于30%)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汇入重庆联交所结算中心帐户,剩余部分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日内(最长不得超过一年)付清,并 提供 担保。

第五条 产权交割(一)经双方商定,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日内,甲方将与转让标的相关文件资料编制《财产交割清单》移交给乙方,乙方核验查收。财产交割清单需双方签字盖章。(二)甲方对其提供的上述表册 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以及所提供表册与对应的转让标的一致性负责,并承担因隐瞒、虚报所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三)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相关证书、 批件的过户和主体变更手续。(四)

第六条 转让税费负担在产权转让过程中,甲方应承担以下的费用: 乙方应该承担以下费用:

第七条 违约责任(一)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无故提出终止合同,应向对方一次性支付违约金 元,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二)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的,每逾期一天,应按逾期未支付价款 %的比例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三)甲方如违反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应向乙方按转让金的%支付违约金。(四)由于一方的过错造成本协 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由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双方的过错,则双方承担各自相应的责任。(五)一方违约给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且违 约金不足以补偿其经济损失的,违约方应偿付守约方其经济损失的差额部分

第八条 合同变更和解除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一方可以解除合同:(一)由于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目的无 法实现的。(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同期限内仍未履行的。(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或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 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四)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因 合同变更或解除致使一方当事人遭受损失的,参照本合同

第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争议解决方式凡因履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相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可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可向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申请调解,调解无效的,按下 列第 种方式解决:(任选一种)(一)向重庆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二)向产权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合同的生效本合同经甲乙双方当事人签章生效,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一 致,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 交易基准日双方约定交易基准日为 年 月 日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甲、乙双方代理会员各执一份,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留存一份用于备案。 甲方(出让方): 乙方(受让方): (法人印章) (法人印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签约地点: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法人印章)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10、产权转让合同范本

其甲方:XXX,男/女,XXX族,XXX省XXX市人,现居住XXX。身份证号:XXX。乙方:XXX,男/女,XXX族,XXX省XXX市人,现居住于XXX。身份证号:XXX。

在(写明合同上房屋基本情况)住宅一套,共付款人民币XXX元整(¥XXX元)。现鉴于多种原因,为明确上述房屋产权,以免以后发生纠纷,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

1、那该房屋产权由甲方全部持有,甲方借用乙方名义以便申请银行贷款。

2、其房屋产权属于甲方个人财产,在甲方付清贷款后,乙方无理由将产权变更到甲方名下,乙方在遇到任何情况下都不得以任何形式对该房屋产权进行处理。

3、其协议由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属于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4、该协议自签订之日起有效,不得撤销。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壹份。

协议当事人签字:甲方:乙方:(手印)(手印)签订时间:年月日。

11、产权转让合同范本

二、乙方支付甲方合同保证定金___万元,如甲方反悔本合同,双倍赔偿;如乙方反悔本合同,定金不退。

三、自甲乙双方签订协议乙方交付首付款后 年内甲方和村委会应协助乙方办理房屋产权手续。本合同发生的契税,土地出让金等由乙方负担。其他税费按有关法律规定负担。

四、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对房屋使用、收益、出租、担保、抵押、买卖、占有等权利一并转让给乙方。

五、本合同生效之日,甲方和村委会保证乙方享有居住权利和使用权并通电通水,甲方保证签订合同之前该房屋与任何个人和组织没有债务和利益纠纷,本合同签订后,甲方不得就该房屋与他人订立《买卖合同》或《出租合同》;

1、如果甲方出售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影响到乙方居住权利的行使,一切责任由甲方承担,并应赔偿乙方的损失,。

2、甲方应当于_______年___月___日收到乙方的首付房款即时将房屋的钥匙交给乙方确保其居住权和使用权,甲方如不按合同规定的日期交付房屋,每逾期___天按房价总额千分之一计算违约金支付给乙方。逾期超过___个月时,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解约时,甲方除将已收的房价款全部退还乙方外,并应赔偿乙方经济损失人民币____元。

3、乙方全部或部分不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期及方式的。其逾期部分乙方应加付按日___%计算的违约金给甲方。逾期超过__个月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解约时,乙方已付房价款的__%作为甲方的损失赔偿金。

4、如因规划部门、设计部门的原因导致房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甲方应当通知乙方,如有补偿款发放,甲方应当全额退还乙方。

5、本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如因重大客观原因导致本合同的解除,甲方应按照市场评估价返还乙方房屋价款,并赔偿乙方的房屋装修费用。

6、自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__年内,产权证和土地证因为甲方的原因不能办理,甲方应支付乙方违约金人民币________元,甲方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后,土地证和产权证因为甲方的原因仍然不能办理,每逾期 天按房价总额千分之一计算违约金支付给乙方。

7、如果因为本合同第五条的原因,造成乙方损失或不能居住的,甲方必须向乙方赔偿损失和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人民币为 元,甲方支付乙方违约金后,侵权仍在继续的,每逾期___天按房价总额千分之一计算违约金支付给乙方。逾期超过___个月时,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解约时,甲方除将已收的房价款全部退还乙方外,并应赔偿乙方经济损失人民币________元。

七、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进行起诉或仲裁。

八、本合同自乙方支付首付款给甲方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九、本合同一式____份,甲乙双方见证人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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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产权转让合同范本甲方(出让方):注册地址/住所: 法定代表人: 邮编: 企业性质: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帐号: 代理会员: 电话:乙方(出让方):注册地址/住所: 法定代表人: 邮编: 企业性质: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帐号: 代理会员: 电话:根据

:1、简单版个人果园转让合同范本发包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转让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转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规定,本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的原则,就___

现在我国房地产市场依然比较火爆,房屋买卖数量依然很大,很多楼盘前都能看到买房人的身影,而他们买房的原因可能是投资、也可能是居住等,在买卖房屋过错中一定要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房屋买卖交易中,发生纠纷的概率着实不小,最常见的就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发生纠纷的原因可能是多种多样的,原因不同解决方法自然也就不尽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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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按份共有,并不是把共有房屋分割成若干份,各享有一份所有权,而是各所有权人按照所有权份额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按份共有的房屋可因部分共有人的要求进行分割,分割的方式有四种,共有人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选择。 1、直接分割房屋 形成房屋的区分所有。如一栋三层楼的房屋,为三个所有人等份共有,就可以各分得一层房屋的所有权。但由于整个房屋是连在一起的,有些属于无法分割的部分,仍为各所有人共同所有,因而形成房屋的区分所有。 2、房屋作价补偿 房屋由按份共有人中的一人独有,其他共有人的所有权份额折成价款,由独自取得所有权的人补偿。 3、直接分割房屋与房屋作价补偿相结合 这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对房屋进行直接分割时,由于房屋结构的原因,各按份共有人无法按各自拥有的所有权份额比例分配,对部分所有权份额作价补偿。二是三个以上的人按份共有房屋时,房屋由两个以上的共有人补偿其他共有人所占份额的价款后,再按比例分割房屋。 4、房屋变价分割 即将房屋出售,卖得的价款由共有人按所有权份额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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