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再入职是好事吗?

对于因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影响导致停工停产或暂时生产经营困难的用人单位,特别是中小微企业,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或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等引发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纠纷的,应注重通过和解、调解等方式,着力化解矛盾,促成双方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劳动者受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影响无法至用人单位正常出勤上班,其主张用人单位支付工资报酬的,可按以下情形区分处理:第一,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以居家办公、远程办公等方式提供正常劳动的,视为劳动者正常出勤,用人单位应按劳动者正常出勤时的工资标准支付其工资报酬;第二,用人单位未安排劳动者居家办公、远程办公,或者劳动者无法通过上述方式提供劳动的,用人单位可安排劳动者在上述期间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期,并按相应假期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
第三,不存在上述两种情形,或者因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导致劳动者无法正常出勤上班的期间超过劳动者各类假期累计天数的,用人单位可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的相关规定与劳动者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你述情况,属于公司违法的,不能主动离职,如果公司解除合同,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经济赔偿。具体可以发材料详述。

入职时公司已说明不买社保,而且签了放弃声明,但离职时再要公司补交,这样合适吗??生活中难免会有各种各样的问题,如果你对这个不了解,一起来学习。

雇主必须履行法定的责任

#五爱教育##凌远长著#

感谢邀请,更感谢楼主的提问。

楼主您好,入职时公司已经说明不买社保,而且签了放弃声明,但离职实在要公司补缴,这样合适吗?首先入职时说明不买社保,那么对于我们个人来讲很明显是不合适的,因为作为我们个人享受社保也是我们的权利和义务,作为一个企业单位来讲也是要依法履行劳动合同法的责任和义务,所以说正常的缴纳社保是企业和个人共同所承担的一个义务。

那么即便你签订了这样的放弃声明,也等同于是无效的声明,因为任何逾越于法律规定之上的行为,那么都是无效的行为,当然离职之前要求公司补交很明显也是可以的,因为公司具有这样的义务,如果说公司拒绝补交的话,那么我们可以申请一个劳动仲裁,有劳动仲裁来处理这个问题,一般都会得到有效的支持。

所以这样一来的话,那么对于企业单位来讲就是得不偿失的,所以说一般情况下是不允许员工来放弃社保的缴费,正常的给员工自动交费就可以了。因为后续补交有可能还要产生滞纳金的费用,那么这个滞纳金的费用也应该一并由企业单位来承担,所以说它所付出的成本会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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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做不合理,但是合法。

确实有一些职工在入职时并没有考虑到社保问题,大多数人只是为了经验有工作岗位即可,并没有考虑太多。甚至有的人签了放弃社保的声明。但是这些人离职时,要求单位补缴社保,于情于理是不合适的,毕竟你当初写过放弃社保的声明。但是,为什么要说合法呢?

缴纳社保究竟是可不可以放弃呢?

但是,国家是什么态度呢?国家的态度实际上是要求所有企业必须合法经营,所有劳动者也必须遵纪守法。

绝大多数人只以为缴纳社保是企业的义务,是职工的权利,这是理解错误。

劳动法是明确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必须参加社会保险,共同缴纳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等社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承担社会保险费。

所以说,缴纳社保既是企业的义务也是劳动者的义务。可能很多劳动者误认为让企业给缴纳社保是自己的权力,不好意思,国家规定缴纳社保也是你的义务。并不是说两个义务人商量一下,就可以避免这个义务的。

遵守缴纳社保法定义务的过程中,企业的责任更大一些

企业在缴纳社会保险费过程中占据了主导责任,因为缴费是有用人单位来缴纳。《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赋予用人单位从劳动者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个人部分的权力。

注意其他权力是不具备的,比如没有按时发放工资、克扣职工工资、对职工进行罚款等等。尤其是罚款属于行政处罚的一种,只有行政机关才具有的权力,即使是事业单位和法院都没有权力罚款。

《社会保险法》要求用人单位自劳动者入职一个月内为职工办理社会参保登记缴费手续。如果用人单位没有给职工办理登记手续,那么用人单位就是违法了。

为了督促用人单位及时为职工参加社保,《社会保险法》也明确了罚则,一方面是从欠缴之日起,每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另一方面是有社会保险征收机构依法责令改正,拒不履行责令改正的,可处于欠缴金额的1~3倍罚款。

单位不缴社保,如何保护职工权益?

如果用人单位不缴社保,职工发生社保可以报销的事项时,这样就会非常吃亏。比如工伤、生育和住院报销等待遇。国家明确规定,如果因用人单位没有履行缴纳社保的责任,产生的社保基金应报销的事项由用人单位承担。也就是说如果发生工伤,单位没有缴纳工伤保险,所有的工伤待遇要有用人单位负责。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都一样。

另外,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46条要求经济补偿的规定中,也明确按照38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由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与用人单位没有缴纳社保相伴随的,往往还有签订劳动合同。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应当自应签订劳动合同次月起至一年止,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

所以,各项劳动保障法律法规都在保护职工参加社保的权益。如果用人单位没有给职工缴纳社保,不管是否是职工的意思,都是无效的。只要劳动部门查实,甚至不管是否职工维权,都应当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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