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士注册到期怎么延续

  各县(区)卫健委、市直管医疗卫生单位:

  根据《护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7)、《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9号)和《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关于下放护士执业注册审批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卫医2019第31号)有关规定,现就做好我市2019年护士延续执业注册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护士延续注册办理范围

  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申请办理护士延续执业注册。本轮延续执业注册的范围为2019年注册到期需延续注册的在岗执业护士。

  在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进行执业登记的医疗卫生机构的护士延续注册,注册机关为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在县(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进行执业登记的医疗卫生机构的护士延续注册,注册机关为县(区)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二、护士延续注册办理程序

  1、申请人须通过国家护士电子化注册系统个人端向所在医疗机构提交延续注册相关信息,并按照规定向所在医疗机构提交相关纸质申请材料;

  2、申请人所在医疗机构通过国家护士电子化注册系统机构端对本机构护士提交的延续注册相关信息进行审核,并提交至市卫生健康委审查;

  3、各市直管医疗卫生机构按照本通知附件规定的时间,集中统一上报本单位护士延续注册申报材料。

  三、护士延续注册须提交的材料

  1.延续注册人员名单一份;

  2.单位授权委托书(附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一式二份;(A3打印或A4正反面打印并加盖骑缝章)下载地址:洛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官网―下载中心―护士执业许可―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4.申请人《护士执业证书》原件一份;

  本轮延续注册于2019年12月2日开始,各市直管医疗机构具体报送材料时间见附件。

  各县(区)卫健委合理安排本区域内的护士延续注册。

  1.本轮护士延续注册以各市直管医疗卫生机构为单位,实行集中统一上报,市卫健委不受理个人延续注册申请。各市直管医疗卫生机构负责本单位延续注册人员的通知、资料的收集和审核。

  2.请各市直管医疗卫生机构务必高度重视,安排专人负责本单位护士延续注册相关资料的收集、审核及上报工作。信息录入和审核工作务必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本轮护士延续注册受理地址:洛阳市民之家5楼A区卫健委服务窗口(洛龙区开元大道与永泰街交叉口西南角)

  联系人:张近、宋丹丹

证书首次注册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满后需要申请延续注册才能继续执业。医学教育网小编专门整理了2021证书延续注册方法如下,希望对各位考生有所帮助。

2021证书延续注册需要在电子化注册系统中申请,审批通过后下载延续注册申请表以及相关资料到注册医疗机构办理。

2.登陆电子化注册个人端入口:

1.点击左边的“业务申请”————点击“延续注册”的右下角的“点击进入”。

2.在弹出的对话框中点击“提交保存”。

3.在弹出的对话框中点击“确定”。到这个人端的操作完成,然后到所注册的医疗机构进行“审核”,审核完成后打印“延续注册申请审核表”。

将所需提交的材料(通知要求里有所需的材料明细)全部交由注册的医疗单位,由单位到卫生计生局统一办理。

延续注册一般所需材料如下:

(二)申请人的《执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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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卫生厅关于护士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办理重新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

  现就护士注册有效期(5年)届满未申请延续注册,如何办理重新注册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规定,护士注册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注册的应当注销原注册;拟再在医疗卫生机构执业时,应当重新申请注册

  二、我厅委托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护士的重新注册工作。卫生厅直属驻邕医疗卫生机构、驻邕高等医学院校附属医院的护士重新注册向卫生厅申请办理。护士重新注册不需要医疗卫生机构再次录入护士执业信息。

  三、护士重新注册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一式一份;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正反面复印在同一页上,医疗机构集体办理的只需提交复印件);

  (三)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从事护理工作的聘用证明;

  (四)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加盖机构公章);

  (五)执业机构所在地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证明;

  (六)《护士执业证书》原件(不能提交《护士执业证书》原件的,需到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厅窗口按首次注册办理,提交申请人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8个月以上临床实习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护理专业初级(士)资格证书或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中断护理执业活动超过3年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在区内指定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证明。

  四、注册机关经审核,符合重新注册要求的,在《护士执业证书》“重新注册”栏中予以登记,并加盖“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护士执业注册专用章”。

  五、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厅医政处或区政务服务中心卫生窗口反映。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卫生厅医政处 李 晔

  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厅窗口 黄 栋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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