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说我生产油条铝超标多少构成犯罪要罚我10000元我没,亊过半年他们上交法院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吃得健康,吃得放心,吃得安全,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油条酥脆,豆浆滑嫩,人们生活中最常见的早餐。看法院判处的以下案件,被告人因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既被判刑、又被禁业,还被判处公益责任。

被告人付某平经营早餐店制作售卖油条,为使油条膨松卖相更好,制作过程中超限量使用膨松剂。市场监督部门对油条进行了抽样检查,检验测出铝残留量实测值695mg/kg,检测结论为不合格。经行业部门会商认为,铝元素不是人体所需物质,该批次油条中铝的残留量足以引起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病。

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请求追究被告人付某平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刑事责任,同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认为付某平制作销售油条中超限量使用膨松剂,致使铝的残留量严重超标,侵害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健康权,也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请求判令付某平在新闻媒体上赔礼道歉。

被告人付某平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销售的食品中铝的残留量严重超标,足以引起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病,其行为构成了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付某平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检察机关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付某平在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予以支持。法院依法判处付某平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与食品生产、销售有关的行为,责令其在新闻媒体赔礼道歉。

根据刑法规定,行为人明知生产、销售的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而进行生产、销售,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不仅是对消费者健康权的侵害,也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本案中被告人付某平在制作油条过程中超限量使用膨松剂的行为,违反了该述法律规定。

群众利益无小事。食品小摊点以其多样的品种供给和灵活的经营方式,为人们提供了丰富便利和饮食服务,与此同时,由于行业门槛低、摊点分散、部分从业人员法律意识淡薄等,食品安全问题仍存在不同的问题。提醒人们,要遵守食品安全的法律规定,自觉守护“舌尖上的安全”,共创食品安全健康,共享美好幸福生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量或者超范围滥用添加剂,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定罪处罚。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颁布的《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规定:油炸面制品内可以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硫酸铝铵,但食品上的铝残留量应小于等于100毫克/千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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