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配管理,规范调配流动程序,促进人才合理有序流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市直机关之间科级及以下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的转任;
(二)市直事业单位之间科级及以下在编在岗工作人员的调动;
(三)市外(不含县市区)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调入市直机关事业单位;
(四)政策性、指令性安置人员调入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的;
(五)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调出市直以外的。
第三条 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政策性、指令性人员安置和引进人才外,原则上实行“凡进必考”。
第四条 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调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和人才的原则。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和政策,严格执行人员调配的政策和规定;
(二)人岗相适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做到个人专业特长与调入岗位相匹配,充分发挥人才特长和潜能;
(三)控编(岗)运行的原则。必须在核定的编制(岗位)限额内调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严禁超编(岗)进人,做到超编单位只出不进,满编单位先出后进,空编单位适当控制;
(四)合理流动的原则。严禁事业单位人员以调动方式进入公务员单位,严禁非财政供给人员以调动方式进入财政供给事业单位,严禁财政差额供给人员以调动方式进入财政全额供给事业单位。应坚持分级分层管理,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之间工作人员调动应在同一级别、同一层次范围内进行。确需跨级别、跨层次调动的,应履行报批手续。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身体健康,工作勤勉奋进、踏实敬业;
(二)在编在岗。公务员须已进行公务员登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须在聘用期限内;
(三)具有与拟调动任职岗位要求相当的工作经历、专业特长和任职资格;
(四)凡有行业资格准入要求的,必须具备资格准入条件;
(五)一般应在调出单位工作满2年,其中从“两区一园”管委会(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敬亭山风景名胜区、宣城现代服务业产业园)调出的须工作满3年。从市直单位调入“两区一园”的不受年限限制。
第六条 从市直政法机关调入党政群机关还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政法干警培养体制改革招录人员约定服务期满;
(二)在调出机关工作满5年。
第七条 市外(不含县市区)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调入还需满足以下之一条件:
(一)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年龄40周岁以下(正高级45周岁以下);
(二)“双一流”建设高校(学科)或原“211”“985”高校毕业的具有全日制大学本科学历且学士学位、年龄35周岁以下;
(三)具有全日制研究生及以上学历且硕士及以上学位、年龄35周岁以下(博士研究生40周岁以下)。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在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之间调动(不含组织调整)或从市外调入:
(一)近三年年度考核有不称职、不合格或不定等次的;
(二)试用期未满的;
(三)履行服务期限未满的;
(四)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专门机关审查调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五)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
(六)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七)受处分期限未满或期满影响使用的。
第九条 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出市外的,原则上须在市直单位工作满3年。市直各部门应与新招录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约定最低服务年限,新招录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作出书面承诺。
第十条 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之间人员横向流动或公务员到事业单位、财供人员到非财供单位的顺向流动,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用编申请。调入单位(主管部门)根据科级及以下编制空缺情况向机构编制部门提出用编申请,机构编制部门按程序对用人单位核定编制和实有人员情况进行初审;
(二)调动申请。调入单位(主管部门)根据编制和岗位空缺情况,征得调出单位(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管理权限和范围向组织或人社部门提出人员调动申请;
(三)审查核实。组织、人社部门按规定对调动人员情况进行审核,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
(四)入编审批。调入单位(主管部门)根据组织、人社部门的意见,向机构编制部门提交编制使用和人员入编报告,经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后报市委编委主任或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签批(其中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人员调入公务员单位的需提请市委编委会议研究);
(五)办理手续。调入单位(主管部门)根据机构编制部门出具的入编通知,到组织、人社部门按有关程序办理调动手续。人员调动后,调出(入)单位应及时办理出(入)编手续。
第十一条 市直单位及其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之间人员调动按照下列要求办理:
(一)严格控制市局机关及其直属事业单位从本系统县市区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调入人员,确需调入的,按本办法第十条程序报请市委编委会议研究;
(二)同一系统内县市区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之间人员调动实行备案管理。市级主管部门根据编制和岗位空缺情况,按照管理权限和范围分别向组织、人社、机构编制部门报备后办理;
(三)相关市直单位应制定本系统人员调动具体管理办法,报组织、人社、机构编制部门备案后实施。
第十二条 同一部门所属同类型事业单位之间人员岗位变动实行备案管理。由主管部门根据编制和岗位空缺情况,按照管理权限和范围分别向组织、人社、机构编制部门报备后办理。
第十三条 政策性、指令性安置人员(含军转干部、市直符合条件干部、合肥工业大学宣城校区、省地矿局311地质队、北京师范大学宣城学校等在宣单位职工家属配偶)调动按本办法第十条程序办理并报请市委编委会议研究。调入单位原则上应为对口单位。随迁安置的职工配偶原在县市区工作的应优先考虑安置到宣州区机关事业单位。
第十四条 市外在编在岗人员调入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的按照本办法第十条办理,并报请市委编委会议研究。符合《宣城市市直事业单位引进人才专项事业编制管理使用办法(试行)》规定的人才,调入单位如满编或超编,可申请使用人才专项编制启动调动程序。
第十五条 市外在编在岗人员调入需进行考察。考察工作由组织、人社部门牵头,相关单位参加。考察组由2名以上人员组成,负责对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情况及人岗相适情况进行全面考察。重点考察政治理论学习情况、制度执行力、履职能力、工作实绩和群众公认程度,严把政治关、品行关、能力关、作风关、廉洁关,并据实形成书面考察材料。
第十六条 从市直单位调出市外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调出申请。个人提出申请,须经调出单位(主管部门)研究同意;
(二)部门审核。组织、人社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范围对调出人员情况进行审核,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决定;
(三)编委审批。机构编制部门根据调出部门和组织、人社部门的意见,对符合调出条件的人员报市委编委领导审批;
(四)办理手续。对市委编委研究同意调出的人员由组织、人社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范围办理手续。
第十七条 调动工作中存在应当回避情形的,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各相关部门在办理工作人员调动过程中,必须依法办事、公道正派、公开透明,严格遵守组织人事工作纪律。
第十九条 对违反规定的调动事项,组织、人社、机构编制部门不予受理;已经做出决定的视为无效,并按照规定追究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相关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市委编办、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以前规定与本办法不相符的按本办法执行。上级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欢迎来到中公,了解当前的事业单位考情!小编为你提供:省直和市直的区别是什么?相关信息,请各位考生【ctrl+D】收藏关注,更多资讯请关注沧州中公教育微信公众号(cangzhouoffcn)。
问:省直和市直的区别是什么?
答:省直事业单位和市直事业单位编制上是没有区别的。有区别的是上级不同而已。省直事业单位的上级是政府的一个部门,比如省质监局下属的产品质量检验所就是省直事业单位。市直事业单位道理和省直的一样。
排序的话是没法排的,因为有的事业单位是垂直管理,而有的是属地化管理!都是一个省的统一时间进行考试;同一类别(A、B、C类)试题也是一样;待遇因职位、行业不同肯定有所差异。
以上内容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
推荐阅读>>>2020年河北省直事业单位招聘名额及招聘对象条件:
应聘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年龄一般在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84年3月1日至2002年9月18日期间出生)。博士研究生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以下(1979年3月1日以后出生)。招聘岗位对年龄有具体要求的从其要求;
3、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4、具有与招聘岗位要求相适应的年龄、学历学位、专业和技能条件;
5、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6、具备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招聘岗位所需的具体条件按《河北省省直事业单位2020年公开招聘(统一招聘)岗位信息表》(附件1)及各招聘单位的《招聘公告》要求确定。留学回国人员和其他海外、外国学历学位获得者的专业名称与招聘岗位要求专业名称不完全一致,但所学专业课程与招聘岗位专业课程大部分相同,且符合该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的,也可报考该招聘岗位。
本次招聘部分岗位用于专项招聘“应届毕业生”,包括以下人员:
(1)纳入国家统招计划、被普通高等院校录取、持有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的2020年高校毕业生。
(2)国家统一招生的2019年普通高校毕业生离校时和在择业期内未落实工作单位,其户口、档案、组织关系仍保留在原毕业学校,或保留在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各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毕业生。
(3)参加“服务基层项目”前无工作经历,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后2年内未落实工作单位的人员。
(4)普通高等院校在校生或毕业当年入伍,退役后(含复学毕业)2年内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退役士兵。
(5)2020年取得国(境)外学位并完成教育部门学历认证的留学回国人员;以及2019年取得国(境)外学位并完成教育部门学历认证且未落实工作单位的留学回国人员。
招聘岗位所要求的工作经历时间的计算方法是:从2020年9月(含)算起,此前累计工作时间每达到12个月计为1年。在校期间的社会实践(实习)经历,不作为工作经历计算。
符合招聘条件的港澳台居民,均可报名应聘相应岗位,需取得祖国大陆全日制普通高校学历或取得祖国大陆承认的学历。
推荐阅读》》》事业单位法律知识:你需要知道的公益诉讼
近年来,随着人们消费水平的提高和环保意识的增强,公民在追求物质消费的同时也关注着与切身利益相关的消费侵权和环境侵权,作为众多受害人的一员,我们力量薄弱或者维权途径闭塞,每每受害后都选择了自认倒霉。其实面对消费侵权和环境侵权,我们还有公益诉讼。本文将从三个方面阐述公益诉讼相关考点。
公益诉讼是针对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起诉,目的在于维护公共利益,主要包括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烈士人格侮辱等侵权案件。
二、谁可以提起公益诉讼?
(1)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
《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
符合前款规定的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讼牟取经济利益。”
考点梳理:可见,对于环境公益诉讼并不是所有的组织都能提起,即其原告主体身份特殊,必须是市级以上或者连续五年从事公益活动,其他社会组织与个人不得提起。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七条:“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考点梳理:消费侵权注意两个方面:①必须侵害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②省以上消协才能做原告
(3)法律授权的机关——检察院可以提起公益诉讼
《检查公益诉讼》第十三条:“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拟提起公益诉讼的,应当依法公告,公告期间为三十日。”
《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五条:“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行为,英雄烈士的近亲属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英雄烈士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依法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第一款规定的行为,需要检察机关提起诉讼的,应当向检察机关报告。”
考点梳理:①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仅限于三个领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烈士人格侮辱侵权案件。②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具有补充性,即只有在没有法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法定机关和组织不提起的情况下,检察院才能起诉。
三、公益诉讼与民事侵权责任的关系?
生活中我们常见到的化工产排污导致周边居民身患疾病,因网红食品不合格食用后致大量消费者身体损害,假药劣药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相应的组织和检察机关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诉讼,那么作为受害人个体,我们还能再提起诉讼吗?
考点梳理:①前面提到,公益诉讼的主体,所以对于公益诉讼只能由特定的组织和机关提起,公民个人不能提起公益诉讼。
②其次,若特定组织没有提起公益诉讼,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且裁判已生效,其他组织重新提起公益诉讼的,法院不予以支持。
③最后,严格区分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特定组织与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维护的是公共利益,而基于环境污染、食品药品侵权的受害人仍然可以提起民事侵权诉讼,维护自身的权益。
1、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所称的岗位是什么?
答:事业单位中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一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21、什么是特设岗位?
41、工勤技能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控制原则和设置领域是什么?
61、事业单位制定不同类型岗位聘用条件的依据?
78、事业单位在岗位设置工作中的作用是什么?
答:事业单位根据岗位设置的政策规定,按照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自主设置本单位的具体工作岗位。
79、哪些事业单位要按照《试行办法》和《实施意见》进行岗位设置管理?
答: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都要按照《试行办法》和《实施意见》实施岗位设置管理。
80、哪些单位参照《试行办法》和《实施意见》进行岗位设置管理?
答: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参照《试行办法》和《实施意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81、哪些单位不适用《试行办法》和《实施意见》?
文章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