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主自动离职给公司造成损失赔偿多少,公司有权利要求赔付吗

  随着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需要使用制度的场合越来越多,制度是维护公平、公正的有效手段,是我们做事的底线要求。你所接触过的制度都是什么样子的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制度化管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现在许多企业已经意识到企业制度化建设和进行制度化管理的重要性,但是许多企业还处于有制度却形同虚设,制度化建设也只是保留在口头阶段。那么影响企业制度化建设和制度化管理的因素是什么,企业该如何进行制度化建设和制度化管理呢?

  导致企业制度化建设和管理的因素主要如下:

  一、来之于制度本身:

  1、没有对制度进行指导和制约的“根本大法”。

  2、制度本身没有成为一个体系,各个制度没有明确的效力规定。

  3、新旧制度相互重叠,相互冲突,相互矛盾,导致无法执行。

  4、只有实体制度,没有保证制度实施的程序制度。

  二、没有明确“立法”。“执法”主体。有的企业没有明确企业的制度管理部门,而且制度到底有谁来制定,有谁来监督执行也没有明确部门。这样就不可避免出现各个部门在制定本部门的制度时不是站在企业的角度和其他部门的角度而是站在本部门的角度去制定制度,就会出现同样的事情不同部门所制定的制度却相差甚远,当然各个部门在本部门内部来执行本部门制度还可以,但是一个事情一旦跨部门就麻烦了,因为没人要知道依据那个制度执行合适。

  三、来之于企业领导人。如果企业领导人对企业的制度化建设和管理不去重视,企业的制度化建设和管理恐怕就很难开展。

  五、来之于企业的培训。有的企业虽然花费巨大的人力物力建设成了一套完善制度,但是却不对员工进行培训,只是等出现了问题才想起来搬出制度,把制度当做了救火工具。

  六、制度要自成体系,并且要明确个各个部分制度的效力。包括制度的生效和废止时间,制度对那些员工有效,那个制度可以制约另一个制度等。

  七、建立实体制度的同时建立相应的程序制度。

  八、有专门的部门负责企业的制度管理工作。在制定制度时负责各个部门制度的协调;对企业的制度进行汇编;发现新旧制度冲突。矛盾时要及时宣布废止旧制度,确保新制度的执行。

  九、企业领导人和管理层要重视企业的制度化建设和管理,并且要带头执行,以形成上行下效的效果。

  十、制度制定完毕要进行培训。要让员工先“知法”,企业可以建立员工手册,手册中可以将企业的制度收编进去。这样也可以确保新近员工能很快适应企业,进入工作状态。

  另外更重要的是企业在制定制度时要依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不能让制度凌驾于国家的法律法规之上。否则这些制度都将无效,反而会给企业惹上麻烦。

  (一) 企业为什么要实施制度化管理?

  制度对经济发展和组织效率提升的意义不言而喻。诺思在《西方世界的兴起》中宣扬的最主要的观点就是西方经济的发展最主要的得益于制度的变迁。他这里讲的“制度”,不仅包括国体、政体在内的“大制度”,也包括了商业机制、企业制度、信用制度在内的“小制度”;不仅包括了各种由长期习惯而形成的明文规则等正式制度,也包括了社会风俗、文化等隐性的非正式制度。制度对于区域经济的发展居功至伟,而对于个体组织如企业的执行力,严谨制度的创立也是不可或缺的重要要素。

  一般地说,管理制度是企业一系列成文不成文的规则,或者说它是企业贴上个性标签的关于经营管理的不同“打法”。

  制度不仅规范企业中人的行为,为人的行为划出一个合理的受约束的圈,同时,也保障和鼓励人在这个圈子里自由地活动;或者更通俗地说,制度是一种标签或符号,它将企业中人的行为区分为“符合企业利益的行为”和“不符合企业利益的行为”。企业的管理者和决策者可以据此采取奖勤罚懒的措施,褒奖“合乎企业利益的行为”,惩罚“不合乎企业利益的行为”,从而有效地刺激企业中的人约束自己,提高组织执行的效率。而在这样的奖罚中,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也得以推行和巩固。

  企业推行一种规章制度的诱因在于企业期望获得最大的潜在利润,而最直接的原因则在于提高组织的协调性和管理的有效性。从某种意义上讲,企业创立、创新一种制度是企业自身组织的一种形式,目的是协调企业内各部门之间协作效果和企业与外部衔接的有效性,用新制度学派的观点来看,就是为了追求“收益递增”和克服交易费用过高等市场不完备的问题。

  企业家的执行能力是人治,而制度性执行能力是“法制”。人治的企业家能力通常是用“能人”,背后的哲学思想是“疑人不用,用人不疑”。而制度性执行能力背后的哲学思想是:人是一定要犯错的,所以用人就一定要疑,要建立一套制度来规范和约束人们的行为。

  随着企业的发展,规模的不断扩大,企业领导人再用类似车间主任管理车间的那种方式来管理企业已经彻底行不通了,要在管理模式和管理机制上下功夫,要夯实制度管理的基础。

  企业领导人做企业,信誉是第一位的,但只有信誉是不够的,要有一定的制度保障才行。因为员工需要一个更加开放、透明的管理制度,需要建立一个顺畅的内部沟通渠道,更重要的是形成规范的、有章可循的“以制度管人,而非人管人”的管理制度,增加内部管理的公平性。在企业持续发展阶段缺少“人本管理”并不可怕,而缺少行之有效,人人平等,贯彻始终的制度管理是可怕的,它会导致管理流程混乱。

  因此,企业只有通过严格的制度管理,打破“人管人”的旧框架,实行“制度管人”的管理方式,才能将管理职能化、制度化,明确管理者的责、权、利,从而避免“多头领导”,提高管理效率和管理执行力。

  (二)很多企业都有系统的管理制度,但大多执行效果不好,为什么?

  一、管理者没有常抓不懈

  大的方面是对政策的执行不能始终如一地坚持,虎头蛇尾。小的方面是有布置没检查,检查工作时前紧后松,工作中宽以待己,严于律人,自己没有做好表率等等,古人云:己身不正,虽令不行,就是这个意思。中国还有句俗话说“上梁不正下梁歪”。所以企业要想强化执行力,必须在每个方案出台时引起管理者的高度重视,凡是牵扯到管理者的方面一定要率先示范,做出表率才行。管理者往往都会把在缺乏执行力的原因归咎到各个方面,却忽略了分析自己从自己身上来发现根源。事实上执行力是管理者意志的体现,倘若管理者自身的管理能力本身较差,后面有关执行力的所有事情将无从谈起。

  假如管理者怕承担责任,最后的结果只能是大家看到相互推诿扯皮的现象多了,敢于承担责任的人少了;假如管理者的管理不到位,只能让大家看惯了在单位雷声大雨点小的现象;假如管理者导走形式主义,企业的各种文件、各种规章也是一纸空文。

  这一切即使有着“严管重罚”的牌子,胡萝卜加大棒式的管理,详细的表格和程序,同样无法产生什么执行力。因此一些企业执行力薄弱的根源恰恰是在老总身上。

  二、管理制度不严谨,朝令夕改

  管理者出台管理制度时不严谨,没有经过认真的论证就仓促出台,经常性的朝令夕改,让员工无所适从。最后导致了真有好的制度、规定出台时也得不到有效的执行。狼喊多了,等真的狼来了也没人去做好人了,其实是一个道理。战国时秦国的商秧变法就是针对管理者因为经常改变政策而失信于民的一种方法。

  三、制度本身不合理

  制度本身不合理,缺少针对性和可行性,或者过于繁琐不利于执行。经常遇到一些企业企图通过各种报表的填写来约束员工的行为,或通过各种考核制度企图达到改善企业执行力的目的,但往往是事与愿违。

  首先,管理制度不严谨导致。管理者出台管理制度时不严谨,没有经过认真的论证就仓促出台,经常性的朝令夕改,让员工无所适从。最后导致了真有好的制度、规定出台时也得不到有效的执行。狼喊多了,等真的狼来了也没人去做好人了,其实是一个道理。战国时秦国的商秧变法就是针对管理者因为经常改变政策而失信于民的一种方法。

  其次,制度本身不合理妨碍执行。制度本身不合理,缺少针对性和可行性,或者过于繁琐不利于执行。经常遇到一些企业企图通过各种报表的填写来约束员工的行为,或通过各种考核制度企图达到改善企业执行力的目的,但往往是事与愿违。

  文学大师郭沫若有句话:吃狗肉是为了长人肉,而不是为了长狗肉。拿到制度建设中来也很有讽刺意味。经常看到有些企业把西方的所谓先进管理制度全盘照搬,生搬硬套,结果导致了水土不服。什么是最好的?适合自己的才是最好的。针对性和可行性是制定制度时必须要考虑的两个原则。

  四、执行过程过于繁琐或囿于条款

  有研究显示,处理一个文件只需要7分钟,但耽搁在中间环节的时间却能多达4天。有时一件事需要各个部门进行审批,导致具体执行人员失去耐心而影响了执行的最终效果。不要妄想顾客会理解我们内部程序的繁琐,他们只关心从打电话投诉到具体执行完是多长时间。缩短非必要部门的中间审批环节,提高作业效率,进行科学的流程再造是制度得以有效贯彻执行的必要措施

  五、缺少将工作分解和汇总的好方法

  没有将整个任务分解到每个部门和每个人身上,要以部门之间的牵制来保证部门之间的审核,致使各个部门远离有效的信息个行其事,审核效率的低下,严重拖延了服务的时间。如果工作分解的不清晰,或是配置方面出现了问题,那么当一项战略需要执行的时候,就无法得到各层级的相应策略和措施的回应,执行力难免会出问题。

  六、没有人监督,也没有监督的方法

  监督就是追踪考核,确保目标达到、计划落实。有些事情不及时加以监督,就会给企业造成直接与间接的损失。但是,监督和控制若是操之过急或是力度不足,同样会产生反作用:监督过严使下属口服心不服,监督不力则可能现场的工作纪律也难以维持。工作的监督如果得不到严肃的对待,清晰而简洁的目标并没有太大意义。很多事情就是因为没有及时监督与控制而错过了解决问题的有效时机,小问题变成了大问题。这里面有两种情况,一是没人监督,二是监督的方法不对。前者是只要做了,做的好与坏没人管。或者是有些事没有明确规定该哪些部门去做,职责不明确,所以无法考核。常见的如企业中的管理真空或者管理重叠问题,导致有事情的时候没人负责。后者是监督或考核的机制不合理。

  有些管理者也会认为培训很重要,但这种重要性仅仅是在员工技能方面的培训,而对于培训在其他方面的作用,如对企业文化的传承,企业凝聚力的加强,员工工作热情的激发等等的认识不足,这就容易导致企业只重视技能培训,而忽视态度的培训。因此,一旦员工技能得到长足的提高,但又缺乏正确的工作态度和良好的敬业精神,最终的结果是员工离职率居高不下,企业因此支付的培训投入也随着员工的离职而浪费。从而形成了这样一个“怪圈”:给员工的培训越多,员工走得越快,企业管理者在培训方面的投入减少,员工产生不满,离职人数必然增加。这样就造成了一个恶性循环:培训费用支出减少,员工的技能得不到提高,市场竞争能力下降,企业的经济效益下滑,培训费用的支出进一步减少……

  八、缺乏形成凝聚力企业文化

  企业文化是力图通过影响执行者的意识进而改变他的心态,最终让执行者自觉改变行为的一种做法。是一种更为有效的做法。红蜻蜓公司的总经理钱金波这么认为:企业文化的力量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监督力,二是止滑力。文化是一种认同,假如一个企业已经形成了良好的风气,如果有员工的行为和企业的文化不符,就会有人提醒他,告诉他应该怎么做,这种善意的提醒就是一种融入日常生活中的监督。止滑力就像人,身体好的时候没有任何区别。但如果大家感冒了,有的人可能三天就好了,有的人可能要七天才好。特别是在企业困难的时候,有良好企业文化的员工,绝对不会在企业下滑的时候说:老板,现在你有困难,我要走了。

  要想使企业达成和提升执行力,将企业塑造成一个执行力组织,就必须首先在企业内建立起一种执行力文化。

  (三)如何增强执行力?

  执行力,就个人而言,就是把想干的事干成功的能力。对于一个组织,则是长期战略一步步落到实处的能力。执行力是一个组织成功的必要条件,组织的成功离不开好的执行力,当组织的战略方向已经或基本确定,这时候执行力就变得最为关键。战略与执行就好比是理论与实践的关系,理论给予实践方向性指导,而实践可以用来检验和修正理论,一个基业常青的组织一定是个战略与执行相长的组织。那么如何提高执行力呢?

  首先是目标本身一定要清晰,可量化,就是可度量,可考核,可检查,本身不能模棱两可,因为目标是KTI(Key Technology index)关键技术指标;

  其二,要有明确的时间表。有两层含义:一是要有开始的时间,董事会决定做了,我一定要知道什么时候开始做。更重要的是,管理者一定要知道什么时候结束。我们很多工作都是只知道什么时候开始,但不知道什么时候结束,没有结束的时间,世间永远有完不成的任务。这个DEADLINE一定要遵守。

  其三,优先序的概念,有很多事情要分轻重缓急。用80%的时间解决重要的事情,20%的时间处理琐事。

  其四,指令一定要明确简明。指令是否明确也是当领导最重要的工夫之一。有歧义或自己想当然的认为下属已理解,后果是严重的。对指令要确认,下属理解的是不是这么回事。下属也要确认领导是不是这个意思,得到确认之后再去执行,会减少很多偏差。多了这一句话,但效果大不一样,执行中很注重一些细节问题。

  其五,要下属作承诺。“第一目标清楚吗?能不能完成?授权够不够?资金有没有问题?”既要看相应的资源条件具不具备又要看能力怎么样,包括现实能力与挖掘潜力后的能力。

  指令下去就是给予下属责任与使命――你能否揽下瓷器活,你有没有金刚钻!君子一言,驷马难追呀!要让下属有压力,这种压力是直接的,“我的话在领导面前都说出去了,可一定要有个结果”。有时候这种承诺可能是虚幌一枪,并非客观需要,但给下属的感觉完全不一样。

  其六,要跟进,定个制度不是万事大吉,然后就靠员工靠下属自我约束,自我管理。管理的问题不能形而上学,不能惟制度论,过程还是要关注,必要的时候要去督促,去指导,对可能发生的事情进行预判断。跟进对领导来说也是重要的一项工作。

  最后,执行要有反馈机制,这样形成工作闭环。强调正强化和负强化,链子断的地方就是反馈的环节,对员工非常小的评价,而且要及时,为公司得荣誉,拿到单子,开发了重要客户,有一种反馈;做的不好,是什么原因不好,是不可抗拒的呢,是能力不够呢,是授权不充分呢,还是资源欠缺?

  另外,执行终究靠的是人,团队如何吸引执行力强的人?就是给这些执行力强的人放手,不仅给他们足够待遇,还有要把这些人搭配的好,使他们能够有权利。责权结合,能够让他清晰地认识到个人的未来,要有更大的发展空间,不断补充新的决策权利。人才难留,执行力强的人更难留,关键中的关键是企业本身也要发展,不断有新的市场,新业务,让英雄有用武之地。

  制度化管理必须从领导班子抓起;必须制定出一套科学合理、符合实际的规章制度;必须建立相应的考核机制;必须不能放松思想政治工作,政治制度化。

  1.企业制度化管理的内容

  (1)企业行政制度化管理的目标

  企业行政制度化管理的目标是促进企业整体优化。企业整体优化的内涵包括企业内各种有形资源的优化、企业内各种无形资源的优化、有形资源与无形资源的配置优化。

  高效的企业行政管理的精髓在于科学、合理的制度机制的形成。它的形成规范了处于机制中的各类人员的行为模式。在这种制度体制下,行政管理者普遍会采取有益于企业和自身的行为,促进企业的良性运转。企业整体优化是企业在竞争中保持优势的根本条件。

  (2)企业行政制度化管理的对象

  企业行政制度化管理的对象是企业和企业行政管理人员的行为。企业行为是企业确定目标及实现目标的各种行为方式的总和。为了实现企业的目标,制定规范作为企业行为的准则是非常必要的。从企业行政管理的组织结构、决策体系到具体的财务、人事、机关行政都需要以制度规范作为行为的标准。企业行为需要以规范为准则,企业行政管理人员的个人行为也需要以规范作为准则。

  (3)企业行政制度化管理的手段

  企业行政制度化管理的手段是由各种形式的制度规范组成的制度体系。要实施制度化管理,必须用有效的手段。为了约束和引导分散在企业行政各个岗位、各种职务上的管理者的行为,就需要制定各种岗位职务规范;为了协调与控制处于不同管理部门、不同岗位上的管理者之间的协作关系,就需要制定各种环节规范;为了充分发挥各专业管理子系统的管理职能,建立健全管理网络,就需要制定各种专业管理规范;为了从总体上控制企业的动态运行,强化企业的综合管理,保证企业运行与企业目标一致,就需要制定包括由事前控制、过程控制、事后控制三种规范形式组成的总体控制规范。

  实质:制度化管理的实质。就是依靠由制度规范体系构建的具有客观性的管理机制进行管理。

  制度化管理的价值是指其对企业经营管理的作用和意义,可以从根系原理、企业生命力和企业发展三个角度来解读。

  根系原理大自然中,一棵树,根系不够茁壮,就会在枝叶上出现各种各样的毛病和问题,甚至最终死亡。但是,由于根系深埋在土里,很难被人看到,反而不容易得到应有的关注,所以,当发现树的枝叶有问题时,人们往往只是在枝叶上做文章,从而,治标不治本。

  企业管理中,制度就是根系,执行力的表象是枝叶。我们很容易感知到执行力的问题,却总是就执行力而“执行力”,同样是治标不治本,执行力就总不尽如人意。

  树的问题要先看其根系,根系的问题不解决,枝叶就茂盛不起来。同样,企业制度是否真的产生实效,是否真的“落地”了,恰恰就像树的根系一样。如果制度只是摆设,那么其他管理就很难真正推行到位,也就很难真正获得期望的执行力。

  企业生命力狗和狼都有消化系统,然而,狗很少将骨头真正吞下去,而狼不仅能吃骨头,甚至连毛发都能消化掉。因此,恶劣的环境中,狗离开人的庇护很难存活,而狼却能傲然挺立。这就是生命力。

  每个企业都有制度,甚至看上去大同小异。然而,一般企业制度可能只是本厚厚的书或文档,而狼性企业却在现实中真正规范到全体成员的行为。所以,狼性企业生机盎然,一般企业昏昏碌碌。这就是企业生命力。

  企业生命力强调的并不是在管理上要“五脏俱全”,而是强调管理的落地程度,强调一个非常必要的现实话题――执行力落地!其中,制度落地是核心基础之一,管理制度《政治制度化》。

  企业发展“小企业靠老板,中企业靠制度,大企业靠文化”,这里的“小-中-大”更多的是在表述一个企业的成长过程,而“老板―制度―文化”则指出了企业发展中核心动力源泉的转变过程。

  靠老板时期还谈不上组织级执行力。事实上,制度与文化正是组织级执行力的两个核心动力之源。也就是说,组织级执行力具有双核驱动,制度“落地”是物质层的引擎,企业文化是精神层的引擎。

  1.利于企业运行的规范化和标准化,促进企业与国际接轨

  “一切按制度办事”是企业制度化管理的根本宗旨。制度化管理是企业的“低文本文化”向“高文本文化”过渡的具体表现。企业通过各种制度来规范员工的行为,员工更多的是依据其共同的契约即制度来处理各种事务,而不是以往的察言观色和见风使舵,使企业的运行逐步趋于规范化和标准化。这些处事原则更加符合国际惯例,更加接近欧美发达国家的处事风格。在中国加入WTO后,有利于促进企业与国际接轨,使企业能够顺利地融人国际市场竞争。

  2.利于企业提高工作效率

  制度化管理意味着程序化、标准化、透明化。因此,实施制度化管理便于员工迅速掌握本岗位的工作技能,便于部门与部门之间,员工与员工之间及上下级之间的沟通,使员工最大程度地减少工作失误。同时,实施制度化管理更加便于企业对员工的工作进行监控和考核,从而促进员工不断改善和提高工作效率。

  3.制度健全而规范的企业更容易优秀人才加盟

  一方面,规范的制度本身就意味着需要有良好的信任作为支撑。在当今社会信任普遍处于低谷之时,具有良好信任支撑的企业在人才竞争中很容易获得优势;另一方面,规范的制度最大程度地体现了企业管理的公正性和公平性,人们普遍愿意在公平、公正的环境下参与竞争和工作;同时规范而诱人的激励制度是企业赢得人才争夺战的最为有力的武器。

  4.制度化管理是中国企业现阶段防止腐败的最有效的措施之一

  腐败产生的根源在于权力失去监控和约束。制度使企业的各项工作程序化和透明化,任何时候任何人的工作都处于企业员工的监视之下,强化了对权力的监控和约束,产生腐败的可能性减小;同时,制度中对腐败行为的严厉制裁措施,也使腐败的风险和成本增大,从这个意义上讲,制度化管理从源头上防止了腐败行为的产生。

  5.制度化管理可在很大程度上减少决策失误

  制度化管理使企业的决策从根本上排斥一言堂,排斥没有科学依据的决策,企业的决策过程必须程序化、透明化,决策必须要有科学依据,决策的结果必须要经得起实践的检验和市场的考验,决策人必须对决策结果承担责任,在最大程度上减少了决策失误。

  6.制度化管理能强化企业的应变能力,增强企业的竞争力

  制度化管理使企业管理工作包括市场调研、供应商及客户的管理和沟通等工作都得以规范化和程序化,在企业内部形成快速反应机制,使企业能及时掌握市场变化情况并及时调整对策.也使整个供应链的市场应变能力得到增强,从而提高供应链和企业本身的竞争力。

  一、教学管理与制度化管理的联系

  正因为目标管理对管理者的要求相对较高,且在目标的设定中总是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使得目标管理在付诸实施的过程中,往往流于形式,在实践过程中有很大的局限性。于是,管理学者们顺应管理学的不断发展,根据不同发展时期对人性的不同认识,提出了相应的管理方式。教学管理过程中除了有明确的目标,还要制定规范化的管理模式,也就是所谓的制度化管理。

  制度化管理的实质在于以理性的、科学确定的制度规范为组织协作行为的基本约束机制,主要依靠外在于个人的、科学合理的理性权威实行管理。教学管理制度就是保障教学系统有效运行的组织形式和行为规范。用外延方式来下定义,教学管理制度是教学管理体系(组织结构)和教师教学的行为准则(教学常规)的总和,它包括教学思想管理、课程计划管理、教学过程管理、评价与考试管理、教研科研管理和教学行政管理等。

  二、实现教学制度化管理的策略

  (一)建立以校为本的教学研究制度

  虽然我国高校教学管理工作的总目标是明确的,但不同类型、不同层次高校的工作目标是各有差异的。学校进行教学研究必须以校为本,即要从学校教学实践中的问题出发,通过全体教师共同研究,达到解决问题、提高质量的目的。通过制度化的建设,在学校形成一种崇尚学术、崇尚研究的氛围,这是保证教学改革和教学专业化发展的最有力的内在机制。高校必须紧密结合各院系的专业特色和各职能部门的分工,各院系必须切实实施学校教学管理的相关制度和规范,积极协调教学目标实施中的问题。

  (二)建立依制管班的教学机制

  班级管理工作是整个学校教育工作的基础,因为班级是学校教育体系中的基本单位,是组成学校这个有机体的不可缺少的细胞。学校的各科教学、思想品德教育以及组织学生参加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开展各种各样的课外活动,一般都是以班为单位进行的,即使是举行全校学生参加的集会或大型活动,也要通过各班做好大量的组织工作。因而,能否搞好学生管理工作将直接关系到学校教育人和培养人这一宏伟工程的质量。

  (三)建立民主科学的教学管理机制

  教师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状况,直接影响着民主化教学意识的养成,教育本身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社会、学校、家庭的密切配合。为此,学校必须改变以往家长式的管理方式,建立民主、科学的教学管理机制,建立健全由教师、学生、学生家长、教育专家或社会知名人士组成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加强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使广大教师可以通过一种法定的形式和正常的渠道参与学校管理工作。通过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德育网络功能,达到共同管理、共同转化学生思想、促使学生进步的目的,从而为素质教育的全面推进奠定基础。

  (四)建立促进教师成长的考评制度

  教职工取得的成就与奖励紧密挂钩,把目标考核和目标激励和总结紧密结合起来。构建目标评价考核机制,必须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同时要注意各级评价指标的制定必须要根据教育统计学原理和教育管理科学理论;各级评价指标要切实可行,具有可操作性;各级评价指标必须相互独立又互为一体。首先在制订考评内容和标准上,要体现新课程的精神,反映教师创造性劳动的性质和角色转换的要求以及教学改革的方向。要把教师的教学研究、教改实验、创造性教学和校本课程开发以及师生关系引入考评的内容。其次在考评的组织实施上,要努力使考评过程成为引导教师学会反思、学会自我总结的过程,从而进一步提高认识,更新观念。最后,考评结果要防止片面化和绝对化,杜绝分数主义,要从教师专业成长的过程来看待每次考评的结果,为教师建立档案,帮助教师全面了解自己,明确自己所处的成长阶段和进一步努力的方向。

  高校要积极推进教学管理队伍的建设。促使教学管理者牢固掌握现代教育与管理理论,如教育学、教育心理学、教育管理学等知识,促使他们提高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处理好各方面的关系,为教学管理的顺利实施提供保障。

  所谓制度化管理是按照已经确定的规则来推动企业管理,这种规则是普遍认可的,带有契约性质的,同时,这种规则是责权利对称的。现代企业管理的目标模式是以制度化管理为基础,制度化管理本身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企业管理水平,或者说,制度化程度是衡量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准。

  我所从1998年建立产品质量管理体系,形成了质量管理体系程序文件和质量手册,至今经历了20xx版、20xx版、20xx版、20xx版四次换版和多次修订,通过持续改进和不断完善,质量管理理念已逐渐在我所深入人心,成为了产品研制和生产过程中质量保证工作的指导思想和行为依据,是我所企业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下面,对我所质量管理制度化的进程中取得的成功经验和目前仍存在的问题,谈谈个人的看法。

  质量管理体系已经被证实是最成功的管理体系。

  2质量管理制度化的成功经验

  我所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一方面是依托GJB9001A标准体系作为理论依据,以达到标准要求为目的,通过过程方法(即PDCA循环),持续改进组织内部质量管理能力,以满足顾客对产品的基本需求;另一方面是结合我所科研、生产产品的特点,以提升产品质量为目的,通过对产品有关的过程控制,使顾客更加满意,从而提升产品的市场竞争力。质量管理体系同时满足了上述两个方面的要求,我称之为符合制度化管理的规范性要求。

  质量体系建立以后,要保证其有效运行,还需通过两个方面的持续改进,一方面是随着国军标的换版或是随着对现行国军标的理解的深入,及时修订、完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以适应标准的要求;另一方面是随着产品结构和新技术的应用导致生产流程、操作流程的变化,相关岗位及其员工的技能也必然发生了变化,与之相关的管理制度以及所含的规范、规则、程序等因素必然需要改变或进行修改、完善,以适应科研生产的需要。质量管理体系同时满足了上述两个方面的要求,我称之为符合制度化管理的创新性要求。

  因此,决定我所质量管理体系走向成熟的关键,是同时具备了两个因素:规范性和创新性。同样,制度化管理成功的标志,要保证所建立的制度具备了规范性和创新性,或者说,制度化管理需要稳定地创新,两者相辅相成。一种制度只满足规范性要求而不具备创新性,就失去了生命力,成为一纸空文;只追求创新而超越了规范的要求,则会造成管理混乱,适得其反。

  3现行质量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近几年,我所在科研生产产品种类、数量、产值上连创新高,综合实力也随之迅速攀升。我们同时看到,质量管理体系建设伴随着我所的发展壮大逐步走向了成熟,但是,现行质量管理制度已经出现发展的“瓶颈”,突出表现在两个方面:

  (1)我所始终没有建立一套完整的科研、生产管理制度体系,或者说没有实现管理制度化。在产品单一的年代,事务相对简单,管理层次和管理幅度并不宽泛,因此,可以采用直接式的管理方法,灵活而有效。随着产品结构向多领域、多用途、复杂化发展,从单一陆装产品发展到航天、陆航、空军和海军等多兵种产品,这种直接式的管理方法已不能适应新的形势,需要创新和优化,需要系统地提高管理水平,也就是向制度化管理过渡。在新的形势下,现行质量管理体系是建立陆装产品基础上的,同样不能马上适应多种类产品的不同要求,由于修订不及时,严重制约了制度的创新性,进而导致制度不能指导新产品的研制和生产,即制度的规范性缺乏,这种情况往往要通过会议或临时文件的形式上传下达,不利于系统管理。

  (2)质量管理盲区难以消除。例如,近年来出现的科研生产交叉产品和软件工程化新技术的应用,由于没有制订相应程序文件,造成了质量管理盲区,导致管理方式回到了直接管理的模式,虽然出台了几个三层次质量管理文件,但质量管理要求无法涵盖科研、生产以及其他管理要求,即产品质量管理只能针对产品实现过程的一个方面,不能对涉及到的具体部门人员职责、管理要求以及产品流程进行全面系统地管理,这种创新就缺少了系统性支持,跟不上形势发展的需要,必然造成质量管理的盲区。

  4现阶段我所制度化管理模式初探

  为了解决现阶段质量管理体系存在的问题和不足,需要把握其成功的经验,以组织机构重组和光电子集团成立为契机,制度化管理为基础,首先由上层管理者建立一个纲领性制度,相当于质量管理体系中的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作为一个完整的制度体系的规范,再着手构架下一层次的制度体系,制度不要一个一个的建立,各自为战,这个制度体系中包括了生产、科研、质量、人事、财务等管理体系,各个管理体系之间相辅相成,责权利对称。这种层次管理或者立体化管理有利于整个制度体系保持良好的规范性和创新性,当上层管理制度发生变化时,可以快速准确地将信息向下传递,使得下层次管理制度及时调整,保证了制度体系的规范性;当产品结构的变化、新技术的出现造成某个管理制度发生变化时,也可以充分地将信息横向和纵向传递,从而保证了制度体系的创新性。

  春秋战国时期,秦国能在七国中异军突起,进而统一中原,根源就在于实施了商鞅时期“以法治国”的思想,制订了一系列法规和制度,从而达到了“治大国如烹小鲜”的境界。因此,实施系统的制度化管理才能保证我所和光电子集团走上健康和持续发展的道路。

  随着企业规模的不断壮大,制度化管理将显得越来越重要。在企业管理中,制度化管理是最靠得住的,它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它不会因企业领到的变更而变更,也不会因领导的看法和注意力的变化而变化。下面就如何加强制度化管理提几点建议:

  1、必须维护公司规章制度的尊严。公司的规章制度的公司领导经过长期的探索的理论总结,是任何部门、仍员工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制度面前人人平等,任何部门任何员工没有超越公司制度的特权。公司的各级领导(包括在公司任职的公司领导的亲戚朋友)必须带头遵守和执行公司的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公司制度的尊严。那种把领导的个人意志置于公司制度之上,仗权违章、仗势违章、依仗关系违章的现象,是极不正常的,也是决不允许存在的。

  2、必须逐步完善公司的制度体系。目前,公司的制度体系的框架已经初步形成,在公司的发展中发挥着重大的作用,但随着公司规模的不断壮大,公司的规章制度也要逐步更新和完善,使它适应公司不断发展壮大的需要,使它更规范明确,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3、必须严肃规章,尊章行使。经验表明,法令行则国治国兴,法令驰则国乱国衰。一个企业也是如此,企业管理必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对任何违纪违章的现象,都要按照制度严肃处理,决不手软。任何制度只有落实到日常工作和生活中,不折不扣的执行下去才能显示出制度的作用,否则,再完善的制度也是空的。

  4、加强制度的学习。制度出台后,要让全公司的员工都明白制度所规定的要求和制度与工作的关系,提高大家遵守制度的自觉性。特别是各级领导,更要树立制度化管理的新观念,了解制度规定的办事原则和程序,增强按制度办、按程序办、按原则办事的思想意识,坚决纠正重权轻制度、以权压制度的思想和行为。

  企业实施制度化管理有以下重要作用:

  1、企业规范化的第一个标志就是制度化,制度是所有管理模式的基矗没有制度任何管理都难向前推进,企业制度化管理的意义。进行制度化建设和管理就是为企业管理提升打下一定的基础,从而推进企业管理向图表化、标准化、流程化和数字化建设迈进,管理工具也将得到进一步的应用,促进企业向规范化方向发展。

  2、“形成依据制度办事的习惯”。这是企业制度化管理的根本所在。制度化管理是企业从粗放式管理走向精细化管理的必由之路。是企业由“低文本文化”向“高文本文化”过渡的具体表现。企业通过各种制度来规范员工的行为,员工更多的是依据其共同的契约即制度来处理各种事务,更好制约企业中那些“谋人者”和“投机者”,促使企业的运行逐步走向标准化和规范化。

  3、提高员工工作效率。与制度化管理最基本的连接的是程序化、标准化,也意味着透明化。实施制度化管理便于员工能够掌握本岗位的工作技能,利于部门与部门之间,员工与员工之间及上下级之间的沟通,使员工最大程度地减少工作失误。同时,实施制度化管理更加便于企业对员工的工作进行监控和考核,从而促进员工不断改善和提高工作效率。

  4、有利于吸引人才。健全而规范的企业更容易吸引优秀人才加盟:规范的制度最大程度地体现了企业管理的公正性和公平性,人们普遍愿意在公平、公正的环境下参与竞争和工作;同时规范而诱人的激励制度是企业赢得人才争夺战的最为有力的武器,管理制度《企业制度化管理的意义》。

  5、制度化管理可减少企业管理失控。和渎职最主要的原因是缺少制度的约束和有效监控。制度使企业的各项工作程序化和透明化,任何工作岗位都处于企业的监视之下,强化了对权力的监控和约束,减少了和遏制员工的不良行为或危害企业利益的行为。

  6、制度化管理可减少决策失误。企业一旦形成制度化,企业决策必定程序化和规范化,这样使企业的决策从根本上排斥一言堂,排斥没有科学论证依据的决策,企业的决策过程必须程序化、透明化,大大减少了决策风险。

  7、转变员工行为方式。制度化管理不仅能改变员工的行为方式,更重要的培养员工好的习惯,提升员工的职业素养,帮助员工树立革新的观念,推进企业进行体现转变。而企业管理体制的改变最终根源在于人的思想的解放。制度的变革必须源于观念的变革,企业进行制度化管理,可为企业革新创造

⊙ 本文长约4000字,阅读需11分钟

本文来源:金杜研究院、北大法宝律所实务库

作者:梁燕玲、马飒飒、苏嘉

2011年1月,房某与某保险公司建立劳动关系。2017年 12月29日,由于组织架构调整、战略规划部被裁撤等原因,公司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双方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协商达成一致为由,单方解除了与房某的劳动关系。房某遂向上海市黄浦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提起了劳动仲裁,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向其支付2017年度年终奖等款项。

关于本案争议焦点之一的年终奖, 公司辩称,该奖金一般会在次年3月份左右发放,且公司《员工手册》(已经房某签字确认)明确规定:年终奖金根据公司政策,按公司业绩、员工表现计发,若员工在奖金发放月或之前离职,则不能享有。房某在年终奖发放前已离职,因此不应当享有该等年终奖。

本案的仲裁委及一审法院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均支持了公司的上述主张,认为年终奖系企业根据本年度的经济效益、结合员工工作成绩,对员工进行奖励的一种制度,企业具有一定自主权,而房某离职属于公司奖金发放规则明确规定的不予发放的情形,因此公司无需支付房某2017年度奖金。但二审法院却推翻了一审法院关于年终奖的前述认定,判决该公司应当支付房某2017年度奖金。

“年终奖发放前离职的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支付年终奖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劳动者的离职原因、离职时间、工作表现以及对单位的贡献程度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年终奖发放前离职的劳动者不能享有年终奖,但劳动合同的解除非因劳动者单方过失或主动辞职所导致,且劳动者已经完成年度工作任务,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的工作业绩及表现不符合年终奖发放标准,年终奖发放前离职的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支付年终奖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虽然公司的规章制度有关于“员工在奖金发放之前离职则无权享有奖金”的明确规定, 但二审法院认为,房某并非主动辞职或过失被辞退,而是因为公司对其组织架构进行调整而导致房某的劳动合同被解除。其次,房某离职时间为12月29日,且12月30日和31日为周末,表明其在2017年度已在公司工作满一年。最后,在公司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 二审法院推定房某已经完成了年度工作任务且符合年终奖的发放的条件。基于上述理由,二审法院最终认定公司仅凭房某在年终奖发放之前已离职为由而不应享有该笔奖金的主张缺乏合理性,从而支持了房某2017年度年终奖的诉求。

司法现状与法律分析——离职奖金发放规则效力的认定

对于“员工在奖金发放之前离职则无权享有奖金”或者“年终奖发放只针对发放日仍在职的员工”等类似奖金发放规则(下称 “离职奖金发放规则”)的效力问题,此前实务中一直存在两种相反的观点,且各自均有司法判例予以支持。

一种观点认为,劳动者享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年终奖亦是其劳动报酬的组成部分,无论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还是在规章制度中规定前述离职奖金发放规则,均构成用人单位免除自身义务、限制劳动者依法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违反了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六条或 《劳动法》 第五十条的规定,因此应当属于无效条款。例如,在 (2021)粤01民终5631号 案中,广州中院认为,公司与员工约定“年目标奖金在发放前因任何原因导致双方劳动关系终止的,我司将不再向您支付此奖金”属于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的权利,依法应属无效。同样,在 (2017)京02民终484号 案中,公司主张,员工在发放年终奖之前申请离职,根据员工手册中“若双方的劳动合同在绩效奖金发放之前解除或终止或员工本人在绩效奖金发放前提出辞职申请的,则员工无权享受上述奖金”的规定,公司无需支付年终奖。但北京市二中院认为,因劳动者享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年终奖亦是其正常劳动的劳动报酬,员工手册中的离职奖金发放规则排除了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应为无效。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劳动法》 第四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而年终奖的发放属于该等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的范畴,因此应当尊重用人单位依据用工管理自主权制定并实施合理的奖金制度的权利,只要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有关于离职奖金发放规则的明确规定、且该等规章制度已依法经过民主和公示程序的,就应当认定为有效。例如,在(2020)粤01民终2805号案中,即便在公司违法解除且法院最终支持了员工年终奖的诉请的情况下,广州中院仍认为,《关于2018年度综合表现奖发放办法》系公司自行拟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员工主张该办法中有关提前离职不发放年终奖的条款无效,依据不足。此外, 指导案例183号 中的一审法院便持该等观点。

的二审判决对上述两种观点进行了折中和平衡。其并未直接否定离职奖金发放规则本身的效力,而是强调在个案中予以综合考虑,使得该规则在合理情形下仍具有可适用的空间,体现了司法谦抑性和对用人单位经营自主权的尊重,但同时,该指导案例也明确了在个案中应当从以下几方面对离职奖金发放规则的合理性进行实体性审查,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 从离职原因上,员工是否为非主动辞职或因自身过失而离职;
  • 从离职时间上,员工离职时是否已完成一年的工作;
  • 从工作表现上,公司是否没有证据证明员工业绩表现不佳。

根据 第183号指导案例 ,在同时满足上述三项审查标准时,用人单位很可能需要支付员工相应的年终奖。但是,该指导案例未就上述三项审查标准仅部分满足的情况下(例如,员工虽然已完成全年工作任务且工作表现良好,但在年终奖发放前主动辞职或因过错而导致被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下),用人单位的离职奖金发放规则是否能够得到支持和适用作出明确回应。我们倾向于认为,根据183号指导案例的精神以及现有的司法判例,在劳动者主动辞职或自身过失而离职的情况下,离职奖金发放规则是有一定的适用空间的。例如,在 (2019)京02民终6043号 案中,北京市二中院认为,员工在明确知晓辞职对年终奖发放的不利影响的情况下,依然因个人原因与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不符合年终奖发放条件。在(2022)京03民终5012号案中,公司规定“年终双薪必须是发放日仍在职的员工”,北京市三中院考虑到员工系因工作失职、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而被解除劳动合同,最终驳回了员工关于年终奖的诉请。

但是,我们注意到,此前的《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注:新条例对此已有修改)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时,员工月度奖、季度奖、年终奖等支付周期未满的工资,按照员工实际工作时间折算计发”。因此,以往在深圳地区,即便是员工主动辞职或自身过失而离职的情况下,法院也可能认为离职奖金发放规则不适用,员工有权享有年终奖。例如,在(2019)粤03民终31313号案中,在员工因旷工被公司单方合法解除的情况下,深圳中院依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支持了员工折算后的年终奖。

值得注意的是,在183号指导案例中,一审和二审法院均认定公司单方解除与房某的劳动关系属于合法解除。而在违法解除案件中,即便员工离职时未能完成一年的工作且全年绩效未达标,法院也很可能会将此归因于用人单位一方的过错,即:非法提前中断与员工的劳动关系,由此导致员工无法完成全年工作任务或业绩无法达标,从而支持员工年终奖的诉请。例如,(2019)京03民终10491号案中,北京市三中院认为,员工离职系因公司违法解除,并非因其本人原因离职,公司要求严格适用公司考核制度规定不予发放年终奖属于变相剥夺员工获取年终奖的机会,最终法院依照员工在该年度工作时间(7个月)认定公司应按比例支付相应的年终奖。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183号指导案例,我们认为,离职奖金发放规则目前仍是对企业较为有利的规则,但企业需要依据公平合理原则和最新司法实践对内部规章制度及管理实操进行调整和完善。具体来说:

首先,尽管离职奖金发放规则存在被认定为违反公平合理原则的可能,但在员工主动辞职或自身过失导致离职的情况下仍有一定适用空间,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因此,我们仍建议企业按照183号指导案例的要求,在员工手册等内部规章制度中设置相关条款,或按照183号指导案例的要求对现有离职奖金发放规则进行完善,例如,基于不同离职理由将能否获得年终奖的情形进行区分和细化。

其次,企业应当确保该等规章制度已经履行了 《劳动合同法》 第四条所规定的民主程序和公示程序,从程序上保证该等条款的合法性。

再次,企业还是应当将员工是否有权获得奖金的认定回归到对实质要件的判断,建议企业在相关规章制度或与员工的协议中明确设置绩效类年终奖的发放要件和标准,而不是仅将员工是否在职作为其能否获得年终奖的唯一标准。

最后,在员工离职管理过程中,注意收集和保存离职员工关于奖金发放实质要件是否达成的相关证据(例如工作表现标准、业绩完成度等),尤其是对于公司方主动解除或终止的情形,更不能忽视离职前绩效考核的评估情况。而对于主动离职的员工,为了减少日后潜在的奖金争议,也可以在离职流程中设置相关环节,要求员工对其不再享有年终奖的事实进行书面确认。

本文声明丨本文章仅为交流之目的,不代表北大法宝的法律意见或对相关法规/案件/事件等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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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华日报12月25日消息(记者 张黎明)12月21日,金华市中级法院联合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首次举行劳动争议裁审衔接工作新闻发布会,通报了2017年金华市劳动争议典型案例,并且以案说法,作出风险提示和预防建议。

  案例一:用人单位应依法给予患病职工相应医疗期待遇

  今年5月,就职于某外资企业的朱某住院进行手术治疗。出院后,朱某向单位提交了三次医院建休证明,请了共计两个半月时间的病假。8月5日,该外资企业以病假条作假为由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朱某对此不服,要求单位赔偿其违法解除赔偿金、病假期间工资等。后经调解,该外资企业向朱某支付了8000元补贴款。

  【说法】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对患病职工可享受的病假期限作出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给予患病职工相应的医疗期待遇。

  案例二:怀孕女职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没有“免解除金牌”

  2016年6月,某银行财务人员田某怀孕。因体质不好,前几个月经常请假保胎。同年12月底,银行面临年终决算,要求相关业务人员必须在岗。田某5日未上班,没办理请假手续,电话也不接听,导致决算工作多次遇阻。今年1月,银行以田某严重违纪解除劳动合同。该案最后以双方和解、田某撤诉结案。

  【说法】国家法律对“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采取的是有条件保护原则,不是无限制的。《劳动合同法》也规定了用人单位可解除的情形。怀孕妇女可以享受一定的特殊权益,但仍应当遵守劳动合同的约定,受用人单位纪律的约束,依法履行工作职责,不得违反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有效规章制度。

  案例三:单位擅自调岗,员工离职可请求补偿金

  金某与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其工作岗位为车间主管。今年7月,公司作出撤销金某主管职务、调至车间做操作工的决定。而车间主管的工资与操作工相比,差距近5000元。金某遂提出离职,并以公司擅自调岗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该案以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结案。

  【说法】《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该条文的内容包括用人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给劳动者的工作岗位,不能随意变更。单位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以自行设置岗位和工资待遇。一旦和劳动者签订了劳动合同,就必须依法依约进行管理,不可再随意变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或降低其薪酬待遇。除法律规定的几种情形外,单位变更劳动合同的,须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案例四:职工学历造假,劳动合同无效

  2016年5月,某外资企业招聘仓管员,规定必须要化工类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方能应聘,初中学历的李某伪造了211工程院校的本科文凭顺利入职。在工作过程中,李某因缺乏专业知识,导致仓库内的化学用品失火,幸好扑救及时,没有造成重大损失。公司随即查出李某学历系伪造,作出了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说法】《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

  案例五:试用期不是企业逃避义务的“金钥匙”

  刘某大学毕业后进入某企业工作,双方签订了一份聘前协议,约定试用期为六个月,试用合格后方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试用期间工资为1800元。4个月后,该单位以刘某试用期不合格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刘某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补交社保。经向单位普法后,单位依照法律规定支付了相关款项。

  【说法】《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期限和待遇作出了明确的限制性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依法执行该条款。即严格遵守“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劳动合同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的规定。

  案例六:劳动关系的建立以实际发生用工关系为准

  喻某是一位注册建造师。2015年8月与一家建筑公司签订聘用协议,约定建筑公司聘用喻某担任二级建造师,聘期为三年,每年协议使用费为2万元,喻某无需每天到公司上班,只有需要其参加工程投标或亲临施工现场的,公司才提前通知喻某到场。今年8月,公司通知喻某提前解除聘用关系。喻某不服,要求确认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按《劳动法》支付相关待遇。最终,喻某的请求没有得到支持,双方被确认不存在劳动关系。

  【说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则双方劳动关系成立。本案这种情况属于单纯的证书有偿挂靠关系,不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也扰乱了建筑行业的市场秩序,更不是劳动关系。

  案例七:外地企业本地工权利义务都相同

  万某是金华人,于2011年入职深圳某著名女子品牌用品公司,担任金丽衢地区的销售经理。平时由单位配备电脑、传真等在家中办公,并负责金丽衢三地的实体店销售、检查等工作。今年3月,该公司以万某经内部培训不合格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万某不服,在金华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等。该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要求移至深圳管辖,被市仲裁院依法驳回。后该案成功调解。

  【说法】近几年来,外地企业来金驻点用工模式越来越多。劳动者入职外地企业的,需要在合同中更加详细明确地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才能在以后发生纠纷的时候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例八: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保证金、押金等财物

  刘某大学毕业后进入一家销售公司工作,该公司要求刘某交纳3000元保证金,承诺离职时根据工作情况再行退还。刘某工作一段时间后,觉得这份工作不称心,主动提出辞职,并要求公司全额退还保证金。可单位称刘某主动离职只同意退还2000元。刘某不服,要求公司退还全部的保证金并赔偿损失。

  【说法】用人单位以担保或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不仅需要全额退还款项、承担赔偿责任,还可能被劳动行政部门处以罚款。用人单位在处理劳动关系过程中应坚持合法、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等原则,杜绝出现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或者扣押劳动者证件等违法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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