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因疫情停工企业停产期间的工资年限有工资吗?

职工因疫情隔离或在家办公等情况,工资如何发放?看看这7个关于疫情期间工资如何发放的问题。

问题1:劳动者被隔离期间、医学观察期间的工资如何发放?

答:根据《关于做好新型冠状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 号)文件精神,对因依法被隔离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要指导企业按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职工,按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其工资。

《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特定区域的人员,在隔离期间,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甲类传染病疑似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的密切接触者,经留验排除是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后,留验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由所属单位按出勤照发。

问题2:应政府要求社区隔离,或企业自行安排劳动者隔离,企业应如何支付工资?

答:企业可以与员工沟通,安排员工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居家办公,并按正常劳动支付工资;企业经与员工事先协商也可统筹安排员工休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并按照相关假期规定支付工资。对休完各类休假仍不能上班的,企业可就工资发放标准与劳动者协商处理,也可参照停工停产规定,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与劳动者协商支付相应的生活费

问题3:若职工因疫情未能及时返回工作所在地,此期间的工资标准如何确定?

答:根据《关于做好新型冠状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 号)文件精神,对因受疫情影响职工不能按期到岗或企业不能开工生产的,要指导企业主动与职工沟通,有条件的企业可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务;对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

要指导企业工会积极动员职工与企业同舟共济,在兼顾企业和劳动者双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帮助企业尽可能减少受疫情影响带来的损失。

全国总工会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支持企业安全有序复工复产和劳动关系协调工作的通知》强调,对于企业安排以灵活工作方式在家上班的职工,按照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支付其工资。

问题4: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产的,职工工资如何支付?

答: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产的,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为 30 日)的,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职工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

企业没有安排职工工作的,应当支付职工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

问题5:职工因各地政府疫情管控政策无法返岗的,返岗前的工资如何计算?企业可以安排职工以调休形式处理吗?

答:全国总工会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支持企业安全有序复工复产和劳动关系协调工作的通知》提出,对受疫情影响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主动指导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与企业开展协商,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支付工资、发放生活费;监督企业履行依法隔离期、医疗期职工工资支付义务,对于企业安排以灵活工作方式在家上班的职工,按照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支付工资。

问题6:企业要求职工在家隔离并推迟返岗的,是否需要支付此期间的工资?

答:新冠肺炎患者治愈出院后,或疑似病人在确诊未患新冠肺炎后,或新冠肺炎患者密切接触者、自疫情发生地返回工作所在地的人员以及其他疫情相关人员集中或者居家隔离医学观察期满后,凭相关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当地疫情防控指挥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返岗,但企业认为职工仍要在家隔离,并要求职工推迟返岗的,由于是企业原因造成职工未能提供正常劳动,企业应按职工的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待遇。

如企业要求职工推迟返岗又不支付工资待遇超过合理期限(通常为30日),职工可以主张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

问题7:企业因疫情停工停产而经营困难时,能否降低职工奖金或绩效工资标准?

答:奖金与绩效工资是否发放以及发放多少,属于企业的经营自主权。企业可以按照奖金、绩效制度的规定,根据生产经营情况决定是否减少或取消职工的奖金或绩效工资。但如果是名为“奖金与绩效工资”,实为职工“固期间的定工资构成”的情况,则企业不得单方减少或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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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严重很多企业都自顾不暇,那这种情况这个时候还需要给员工发工资吗?该怎么发呢?公司经营都很困难了该怎么办?很多公司买不到员工用的防护用品,不敢贸然开工,没开工年前接的单子就一直积压着,没资金流入,甚至停工停产,这时候该怎么办呢?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对于一些实体经济类企业,受创比较严重的企业,可能会出现停工停产的问题,这个时候到底要怎么办呢?员工的工资还发吗?这是很多工作的人所考虑的问题。

1、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30天):按照正常的工资支付

2、超过30天,提供正常劳动的:可根据职工提供的劳动,按照协商后的新标准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3、超过30天且没提供正常劳动的:给付待岗基本生活费。

以上是针对企业停工停产的员工给付工资的形式的不同给出的不同给付方法,但是很多时候,大家都会选择在企业通知了停工停产之后换另一份工作也无可厚非,毕竟企业在有困难的时候大家帮一把也是对的,在国家这么艰难的情况下,大家能做的就是最好不要给国家添乱,不要乱跑,在家好好呆着,出门一定要戴口罩,勤洗手,勤通风。

等疫情过去了,一切都会好的。

李某于2016年2月19日入职某机械公司,双方签署了期限自2016年2月19日至2019年2月18日期间的劳动合同,其中约定李某担任生产车间工人,月工资标准6000元。2018年3月31日,机械公司通过微信群向全体员工发送通知,称因公司合约问题,生产车间于4月1日起停工,全体车间工人待岗,具体开工时间另行通知,待岗期间全体车间工人按照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发放基本生活费,社会保险正常缴纳。机械公司向李某支付工资至2018年3月底,后未向李某支付款项。李某于2018年8月12日以拖欠工资为由提出与机械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后通过仲裁和诉讼方式要求机械公司支付2018年4月1日至8月12日期间工资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应及时足额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根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业的,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机械公司于2018年4月1日起停工,应支付李某2018年4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的工资以及2018年5月1日至2018年8月12日的基本生活费。机械公司拖欠李某工资,李某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关系,机械公司应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法院最终判令机械公司按照正常工资标准支付李某2018年4月1日至4月30日期间工资,同时判令按照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李某2018年5月1日至2018年8月12日期间基本生活费以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法官释法:关于企业停工停业或其他原因导致员工待岗的工资发放问题,大多数省市通过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做出明确规定。本案中,机械公司生产车间停工非因李某原因造成,故在待岗期间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一般为一个月),机械公司需按照李某原工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部分,用人单位可与劳动者协商,但不得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故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外,机械公司需支付李某基本生活费。

目前因疫情影响,很多企业无法按时复工,出现了停工停业的情况。针对因疫情影响导致企业停工停业期间的工资发放标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中规定,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需特别强调的是,在单位停工期间,一些特殊岗位的劳动者,如财会人员、社保专员等可能在家正常提供了劳动,此时用人单位支付给其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在疫情影响下为保证企业正常运营,用人单位可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调整薪酬,共克难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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