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纪委属于镇内设机构事业单位吗

沈健:江苏省教育厅厅长、党组书记,江苏省委教育工委书记

胡金波:江苏省教育厅副厅长、党组成员,江苏省委教育工委副书记(正厅级)

丁晓昌:江苏省教育厅副厅长、党组成员,兼任江苏省教育科学研究院(江苏第二)院长

殷翔文:江苏省教育厅副厅长、党组成员

蒋吉生:江苏省教育纪工委书记、纪检组组长,江苏省教育厅党组成员

杨湘宁:江苏省教育厅副厅长

朱卫国:江苏省教育厅副厅长、党组成员

倪道潜:江苏省教育厅副厅长、党组成员

潘漫:江苏省委教育工委副书记,江苏省教育厅党组成员

李世恺:江苏省教育厅副巡视员

步锦昆:江苏省教育厅副巡视员

洪流:江苏省教育厅副巡视员

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委教育工委)设20个内设机构: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以及综合协调、政务公开、新闻宣传、信息、信访、保密、教育社团管理等工作;负责机关财务和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协调与兄弟省(直辖市、自治区)的教育协作和对口支援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执法监督处)

研究与发展战略并就重大问题进行政策调研;起草江苏省有关教育法规、规章草案;协调区域教育现代化实施有关工作;指导教育系统法制建设和依法行政、依法治教工作;承担教育行政执法与监督工作;承担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拟订江苏省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协调各类教育的布局结构调整以及工作;承担江苏省高校、五年制高等职业技术学校和江苏省教育厅直属中等的设置、撤销、更名与调整的审核工作;拟订江苏省各类和江苏省教育厅直属中等职业学校年度;承担江苏省教育厅直属学校的基建管理工作;统筹协调对民办高等教育的管理;规划教育系统信息化建设工作;承担教育基本信息统计、分析工作。

承担义务教育、普通、幼儿教育、统筹管理工作;拟订基础政策措施;指导基础教育阶段学校常规管理;指导基础教育的和教材建设工作;指导中小学教学信息化工作;指导中小学校的德育、校外教育、民族教育以及工读学校教育工作。

承担中等职业教育、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统筹管理工作;指导中等职业教育、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的教学改革、教材建设和德育工作;指导中等职业教育、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信息化建设工作。

承担高等教育教学统筹管理工作;指导高等教育教学改革;指导高校与学科、教材建设;指导高校本、专科生培养工作;指导改进高等教育评估工作;指导高校实验室、图书馆和校外实习基地建设,指导高校信息化建设工作。

(七)研究生教育处(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承担研究生教育和学位统筹管理工作;拟订江苏省研究生教育与学位工作改革与发展规划;指导高校建设;指导与管理研究生培养和的有关工作;承担学士单位和授予专业的审批以及硕士点、博士点设置审核工作;组织对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予质量与研究生教育质量进行评估检查;承担江苏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承担社会教育统筹管理工作;指导农民文化技术教育、职工教育、老年教育、社区教育、扫盲教育和构建终身教育体系工作;指导社会力量举办的非学历教育机构的有关工作。

承担教师队伍建设统筹管理工作;拟订江苏省教师队伍建设规划和相关政策;指导师德、师风建设;规划、指导实施高校高层次人才的选拔、培养和中小学骨干教师队伍建设工作;规划、指导和协调教师继续教育和中小学校长培训工作;指导教师职务评审聘任工作,组织高校、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高级职称评审工作;协调教育系统人才工作;负责高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指导市、区(县)教师资格认定工作。

承担高校学生统筹管理工作,指导大学生常规管理;承担各类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考试和学籍学历管理工作,拟订政策;承担高校学生转学审核工作;指导高校学生奖惩工作;指导高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参与拟订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指导普通高校开展大学生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工作。

(十一)社会科学研究与处

规划、指导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工作;组织、协调高校承担国家和江苏省重大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并指导实施;承担高校师生思想政治工作;指导高校思想理论、舆论阵地、等精神文明建设以及辅导员队伍建设工作;指导高校学生德育和;协调江苏省教育厅直属学校出版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指导高校科学技术工作;指导高校科技体制改革;协调、指导高校参与国家、区域创新体系建设和承担国家、省各类科技计划的实施工作,指导高校平台的发展建设、产学研结合和科技产业发展等工作;指导高校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大学科技园建设工作;协调教育系统工作。

指导学校体育、卫生与健康教育、艺术教育、国防教育工作;指导相关教育教学改革;组织、协调学生体育竞赛和艺术交流活动;会同江苏省有关部门建立学生体质健康监测和学校公共卫生应急处理机制;指导、协调工作;指导、协调教育系统双拥和征兵工作。

(十四)组织处(统战与群工处)

指导学校党的建设工作;指导高校党委换届选举有关工作;指导高校党员教育、管理与发展工作;负责江苏省教育厅直属五年制高等职业技术学校校级领导干部的管理;参与做好高校领导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协助江苏省有关部门指导高校领导班子思想作风建设;会同江苏省有关部门指导高校统战工作;会同江苏省有关部门指导高校做好民主党派、侨联台联和民族宗教工作;会同江苏省有关部门指导高校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开展工作。

(十五)安全保卫与维护稳定处

指导学校安全教育工作;指导、协调学校安全保卫和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指导、协调教育系统维护稳定工作;承担高校网络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学校食品卫生、校舍、实验器材、药品安全工作;指导、协调学校重大安全事件处置工作;指导、协调学生人身伤害责任保险工作;指导学校后勤管理和改革工作。

(十六)教育督导室(江苏省政府教育督导团办公室)

拟订对中等及其以下教育进行督导的规章制度;组织对市、区(县)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履行教育职责情况进行督导评估;组织对中等及其以下学校贯彻执行教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情况进行督导检查;组织开展江苏省基础教育发展水平和质量监测;承担江苏省政府教育督导团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十七)工作处(江苏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拟订语言文字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国家颁布的语言文字各项标准和规范;监督检查语言文字的应用情况;负责普通话推广和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工作;承担江苏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十八)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

组织、指导教育系统国际合作与交流;管理江苏省和来我省留学人员的有关工作以及与港澳台的教育合作交流工作;承担公派出国留学人员选派工作;承办国际教育展览审批事项;承担自费出国机构资格审核、监督管理和的前期审核论证工作;指导汉语国际推广工作;指导、协调厅管学校聘请外国专家工作;协助做好教育对外宣传工作。

参与拟订教育经费筹措、教育拨款、学生资助、教育收费等有关政策;负责江苏省教育厅直属事业单位、预决算、;承担江苏省教育经费投入情况的统计、分析工作;统筹管理国家专项拨款、赠援款和世界银行贷款等外资贷款;指导、协调资助家庭贫困学生工作。

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和劳动工资等工作;指导、协调教育系统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工资福利等工作;规划、指导中小学特级教师的选拔、培养、管理工作;规划、指导市、区(县)教育行政干部培训工作。

负责江苏省教育厅直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二十三)离退休干部处

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一)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落实国家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研究草拟江苏省教育法规和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研究教育发展战略思路,统筹规划、协调指导江苏省教育体制和办学体制等方面的改革;研究制定江苏省教育事业的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并指导、协调、组织实施。

(三)统筹管理本部门教育经费;会同有关部门草拟教育经费筹措、教育拨款、教育收费和教育基建投资等方面的政策法规;按有关规定管理国外(境外)对江苏省的教育援助和教育贷款;组织协调对江苏省教育厅直属学校教育经费的审计监督工作。

(四)综合管理江苏省基础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以及社会力量办学、扫盲等工作,指导、协调市、区(县)及江苏省有关部门的教育工作,负责教育督导、评估与检查。

(五)审核和江苏省教育厅直属中等专业学校的设置、更名、撤销与调整;研究制定中等及其以下学校的办学标准;组织审定中等及其以下学校的省编教材。

(六)负责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和江苏省直属高等学校、中专学校党的建设工作,指导市级高等学校党的建设工作,对其他各类学校党的建设的重要问题进行调研,提出指导性意见;负责江苏省教育厅直属中专学校校级领导干部管理工作。

(七)负责部属高校和省属高校、中专校的思想政治工作,指导市属高校的思想政治工作;规划和指导高校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指导高校的统战工作;做好学校的稳定工作。

(八)协同江苏省纪委(江苏省监察厅)做好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和江苏省直属高等学校、中专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和监察工作;指导其他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和监察工作。

(九)规划和指导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教学改革,指导德育工作、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工作及国防教育工作。

(十)主管江苏省的教师工作,组织指导各级各类学校教师资格证书制度的实施;研究提出各级各类学校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标准的意见;统筹规划、指导各级各类学校教师和教育行政干部队伍建设工作;指导教育人事制度改革。

(十一)负责江苏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及其他有关教育考试的管理工作。

(十二)主管江苏省高等教育招生考试工作和中等专业教育的招生工作;拟定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招生计划;负责各类高等学历教育和江苏省教育厅直属学校中等专业学历教育的学籍管理;归口管理大专、中专毕业学生的就业制度改革,拟定大专、中专毕业学生的就业政策,组织实施大专、中专毕业学生的就业分配工作。

(十三)规划江苏省高校的和哲学、社会科学的研究并指导实施;指导高校的科技创新与推广、科研成果转化和“产学研”结合等工作;组织高校承担重大、科技攻关项目并指导实施;指导高校国家级和省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的建设。

(十四)统筹管理和指导高等教育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工作。

(十五)统筹管理和指导协调江苏省语言文字工作;指导江苏省文字规范化建设,监督检查语言文字的应用情况;负责普通话推广和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

(十六)归口管理江苏省教育系统对外交流工作;管理江苏省出国留学和来江苏省留学的有关工作及与香港、澳门、台湾的教育交流工作。

(十七)统筹规划并指导校办产业工作;指导学校后勤改革;协调和指导高校安全保卫工作。

(十八)承办江苏省委、江苏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江苏省教育厅机关服务中心

江苏省教育装备与勤工俭学

江苏省教育发展投资中心

江苏省高校科技发展中心

江苏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江苏省教育国际交流服务中心

江苏省高校招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

江苏省教育建筑设计研究院

江苏省教育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为便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及时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更好地向社会公众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结合江苏省教育工作实际,江苏省教育厅编制了《江苏省教育厅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指南》每年更新一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江苏省教育厅门户网站上查阅《指南》,也可到江苏省教育厅《指南》发放处领取。

江苏省教育厅向社会公开的政府信息分“主动公开信息”、“依申请公开信息”两类。其中,主动公开信息分为七个类别: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江苏省教育厅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二、政府信息的编排体系

江苏省教育厅发布的“主动公开信息”包括索引号、信息名称、内容概述、产生日期、文件编号、发布机构、公开日期等7项内容。

江苏省教育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提供的“依申请公开信息”,按照江苏省教育厅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三、政府信息的获取方式

江苏省教育厅主动公开信息自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主动向社会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通过江苏省教育厅门户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电视等方式获取信息,也可通过江苏省教育厅设立的政府信息公共查阅室、信息公开栏、电子触摸屏方式等获取信息。

申请人需向本厅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江苏省教育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表样见附件,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江苏省教育厅网站上下载电子版,也可以在江苏省教育厅一楼大厅领取。

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一是通过信函、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二是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处当面提出申请。因特殊原因当面口头申请的,由江苏省教育厅工作人员作好记录。

三是特别程序。申请人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江苏省教育厅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相应的服务业务。

江苏省教育厅在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人提交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

江苏省教育厅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我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形成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江苏省教育厅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江苏省教育厅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江苏省教育厅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江苏省教育厅机关对收到的有效申请在登记后出具《登记回执》(表样见附件),再根据先后次序进行处理,并在1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特殊情况经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申请人能够根据《目录》事先确定所需信息的索取号的,江苏省教育厅机关将当场答复或者立即答复予以公开。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江苏省教育厅机关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江苏省教育厅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收费标准经江苏省财政厅和江苏省物价局确定后收取。申请人申请减免费用的,可以在《申请表》中一并填妥。

江苏省教育厅办公室是江苏省教育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办公时间按照江苏省政府办公厅统一规定执行。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厅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江苏省教育厅监察室投诉。认为江苏省教育厅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长政办发〔2010〕8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长海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民政局(长海县民族宗教事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县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长海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民政局

(长海县民族宗教事务局)主要

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大连市委办公厅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海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大委办发〔2009〕34号),设立长海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民政局,挂长海县民族宗教事务局牌子,正局级建制,为县政府工作部门。长海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民政局党委履行县委规定的职责。

      (一)将原长海县人事局、原长海县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职责整合划入长海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民政局。

      (二)将县内中国公民出境就业管理有关规定的拟订、境外就业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审批的初审和监督检查等职责划给长海县商务局。

      (三)加强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职责,完善劳动收入分配制度,充分发挥人力资源优势。

      (四)加强统筹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职责,建立健全从就业到养老的服务和保障体系。

      (五)加强统筹人才市场与劳动力市场整合职责,加快建立全县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七)加强促进就业职责,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落实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促进社会就业更加充分。

      (八)加强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和协调农民工工作职责,公正及时处理劳动人事争议,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十二)加强对民族宗教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划贯彻执行情况督促检查。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和民族宗教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法规;拟订全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和民族宗教事业发展规划,组织起草地方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并组织实施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指导人力资源市场建设,规范人才、劳动力、高等院校毕业生就业等市场。

     (三)拟订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拟订就业援助制度;完善职业资格制度相关政策,建立面向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统筹协调选拔招聘高等院校优秀毕业生赴基层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国(境)外专家和其它人员来我县就业管理政策。

      (四)负责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社会成员的各类保险政策的组织实施;健全各类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工作机制;经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编制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

      (五)负责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承担企业下岗职工的分流安置、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程的实施。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六)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抓好国家、省、市对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贯彻落实;综合管理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工资、福利、退休、伤亡抚恤工作;负责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负责机关、企事业单位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工作;编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计划统计、工资基金管理和监察工作;负责工伤认定和康复工作。

      (七)负责行政机关公务员综合管理,负责公务员法配套法规的落实;负责行政机关公务员职位设置和考试录用工作;负责行政机关公务员考核、培训登记管理,拟定培训规划、计划和标准,组织实施各项培训工作;负责行政机关公务员信息统计管理工作;承办长海县人民政府人事任免事项;负责政府奖励制度的落实。

      (八)会同有关部门抓好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负责事业单位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负责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引进工作;负责机关及企事业单位人员调配及特殊人员安置工作;综合管理引进智力工作,负责引智成果推广工作。

(九)统筹实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拟订劳动人事关系政策,完善劳动人事关系协调机制;承担劳动人事合同签订和管理工作;负责落实劳动用工备案和工时审批制度;监督落实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依法查处重大案件,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完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信访工作制度。

      (十)落实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负责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军队退役士兵(含士官)、军队离退休干部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接受安置,指导军队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和再就业工作;组织和指导全县拥军优属工作,负责各类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补助和烈士褒扬工作;承担县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

 (十一)牵头拟定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和临时救助工作;负责拟定救灾工作政策和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组织、协调救灾工作,并负责核查上报灾情;负责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其使用;负责组织指导灾民安置和救助捐赠;承担依法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和监督检查责任。

      (十二)拟订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群众自治组织建设的建议,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负责全县行政区划管理,负责乡(镇)行政区划变更的报批工作,负责全县自然地理实体命名、更名报批工作,规范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

      (十三)贯彻执行国家婚姻登记、殡葬管理、儿童收养政策,负责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负责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拟定全县老龄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管理全县老年权益保障工作。

      (十四)负责民族宗教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督促检查,负责协调处理民族关系中的重大事项;依法履行宗教事务管理职责,指导宗教团体依法开展活动;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解决或协调的有关事务;负责组织宗教工作队伍和有关人员的培训工作。

      根据上述职责,长海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民政局(长海县民族宗教事务局)设10个内设机构。

综合协调机关政务和事务工作;负责起草工作计划、总结、工作报告和有关重要文稿;负责公文处理、信息、财务、保密、文书档案工作;负责机关行政后勤管理和应急工作;负责有关会议的组织安排工作;负责局党委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社会保险内部审计,依法监督社会保险征缴、支付、管理和运营;受理投诉、查处基金管理的违规违纪案件;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制;负责离退休老干部工作;承办人大建议、政协提案。

负责行政机关公务员的综合管理;负责拟定行政机关公务员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行政机关公务员职位设置和考试录用、考核、培训等管理工作;负责行政机关公务员信息统计管理工作;负责审核办理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人事关系;承办长海县人民政府机关副局级以上领导干部的任免手续工作;承担长海县人民政府奖励表彰工作;承担市政府对长海县人民政府绩效考核评估办公室工作。

     负责事业单位综合管理,拟订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方案和相关政策,组织实施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负责事业单位岗位管理、人员聘用、考试录用、考核培训等工作;负责事业单位人才资源开发工作;负责引进智力及成果推广;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关于职称制度改革相关政策;负责人才引进,统筹协调选拔招聘高等院校优秀毕业生赴基层工作。

综合管理机关、企事业单位工资、福利、退休工作;编制全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计划;根据国家和省、市政策规定,制定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福利实施办法;贯彻落实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作时间、假期、工龄认定和死亡抚恤等相关政策;指导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负责《工资总额使用手册》的管理,审签企业工资总额计划,监督企业执行工资总额的提留;负责全县养老保险工作。

负责全县救灾救济工作,核定、上报自然灾害情况,组织转移安置灾民,指导灾民开展生产自救活动;负责管理、分配、划拨和监督检查救灾救济款物;组织开展全县性救灾捐助活动,指导慈善机构开展社会捐赠;负责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监督管理;负责社会福利机构的审批、管理、指导工作;负责三无人员、五保户供养,60年代精简退职人员及困难户的定期救济和临时救济工作;负责全县扶贫帮困工作;负责指导全县居家养老工作;负责社会福利企业的审批、报批工作;负责全县老龄工作。

负责拥军优属工作和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补助工作;负责审核报批褒扬革命烈士;负责革命伤残军人的伤残等级评定工作;指导革命烈士纪念物的管理工作;负责拟定全县优抚、双拥、安置等项政策,并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军队转业干部、退伍义务兵、转业士官、复员干部、无军籍退休职工和离休人员的接收安置工作;负责军队转业干部、退伍义务兵、转业士官教育培训工作,指导军地两用人才的开发使用;承担县双拥办、县“三方面人员”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

负责国家有关婚姻、收养、殡葬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和贯彻执行;提出全县婚姻、殡葬、收养的管理措施;负责乡镇婚姻、收养登记管理人员培训工作;负责民间组织审批、登记和年检工作;负责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负责民族宗教法律法规和规章政策的贯彻落实,指导宗教团体依法开展活动;组织民族宗教工作队伍和有关人员的培训工作。

      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村委会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贯彻实施;指导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的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指导村务公开和社区服务工作;组织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干部培训;协调有关部门与社区组织的关系;负责全县行政区划调整和地名的审核、审批、监督工作;承担县地名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

规范和指导全县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管理工作,完善工资协调机制;调整、确认和稳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管理和监察用人单位的网上用工备案及工时审批工作。履行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职责,推进仲裁院实体化建设;负责全县人事、劳动争议调解和信访仲裁工作;负责企业失业人员证明管理和裁减人员备案;负责下岗人员分流安置、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程的实施;负责有关人事、劳动、民政等信访案件。

负责拟订全县就业发展规划,建立面向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指导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贯彻执行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各项政策;负责全县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监督管理;负责组织对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参保单位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工伤认定、伤(病)残鉴定工作;负责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

      长海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民政局(长海县民族宗教事务局)编制24名。其中行政编制23名,机关工勤人员编制1名。

      (一)机构合并后,原隶属于长海县人事局、长海县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事业单位变更为隶属长海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民政局。

      (二)将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考试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职责交给长海县人才开发服务中心。

      (三)将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工作职责交给长海县劳动就业服务中心。

      本规定由长海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长海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附:长海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民政局(长海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表

长海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民政局(长海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表

社会事务科(民族宗教事务科)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纪委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 (共印40份) 

长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1月7日印发 

为做好2022年曲靖市纪委市监委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面试工作,根据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面试测评暂行办法的通知》(云人社发〔2016〕405号)、中共曲靖市委组织部曲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曲靖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试行办法〉的通知》(曲人社〔2011〕55号)、《关于印发〈曲靖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面试指导性意见〉的通知》(曲人社〔2013〕56号)及《曲靖市纪委市监委所属事业单位2022年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方案公告(含招聘计划)》等规定,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制定本面试方案。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坚持党管人才、服务发展大局、突出市场导向、体现分类施策、扩大人才开放的基本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工作原则。

本次面试工作在落实好各项疫情防控措施的前提下由曲靖市纪委市监委负责组织实施。为确保面试工作顺利进行,成立面试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面试的具体实施工作。

(一)根据笔试成绩(含政策性加分)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严格按照招聘计划人数与拟面试人数1:2的比例确定拟面试人员并进行资格复审,资格复审合格的人员方可进入面试;达不到1:2比例的须取消或递减岗位招聘计划数。凡笔试科目有缺考的人员笔试成绩视为无效成绩,不得进入面试;只有1人参加笔试的岗位,不得确定为资格复审人选和面试人选。笔试成绩(含政策性加分)相同的,一并进入资格复审,资格复审合格人员一并进入后续招聘程序。

(二)进入面试的人员,面试前若自愿放弃面试资格,必须在面试开始前3天向曲靖市纪委市监委提交考生本人署名的《曲靖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自愿放弃面试资格申请表》,不按规定提交或拒不提交的,视为自动放弃面试资格和违反了诚信承诺,由此带来的后果,由报考人员自行承担。由于自愿(自动)放弃面试资格造成面试人员空缺的岗位,不再递补,需按比例递减或取消招聘岗位计划、调整面试比例、等额面试或要按实际合格人数进行面试的,须报经曲靖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主管机关批准后方可进行。岗位变动情况由曲靖市纪委市监委在规定网站上进行公示。

)、曲靖党建网()等网站(以下称“规定网站”)查询有关面试事项的公告。

(一)面试设置面试考场,根据需要设置考务办公室、面试室、候考室、候分室,根据需要提供医务、后勤相关服务,同时设置警戒线、警戒区,实行封闭管理。

(二)面试室设置考官席、考生席、监督席、计时席、计分席。

(三)面试前对面试考官进行面试方式、程序、方法、评分标准、面试纪律和注意事项等内容的培训。

(四)面试工作人员包括计时员、计分员、监督员、引领员、音像录制员等。制定并明确面试工作人员的工作职责。

(五)考官、考生以代码和顺序号表示。考官组成及姓名等个人基本信息不得向考生公布或对外泄露,考生姓名等个人基本信息不得向考官通报。

(六)参加面试的考生必须持本人二代有效身份证(户口迁移证或户口本)、笔试准考证等材料原件,到指定的地点报到,由工作人员核对面试考生本人身份,并向面试考生宣布面试纪律、程序和其他有关注意事项。考生面试先后顺序在面试前抽签确定,并由面试考生在《考生抽签表》上签名确认。

(七)考生在等候面试过程中有特殊情况需要离开候考室的,须在工作人员的陪同下前往。

(八)考官、工作人员、监督人员及考生所携带的通信工具、电子产品及有关资料一律于面试前交指定人员保管。

(九)面试由主考官主持进行,工作人员按抽签顺序号引领考生进入考场,只叫顺序号。

(十)保密员在纪检监察人员的监督下,将密封的试题送到面试考场,交给主考官。开考前在考生监督下拆封试题。面试结束后,工作人员将发放的试题全部回收。

(十一)考生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面试试题内容。

(十二)计时员在面试规定所需时间结束前3分钟提醒考生。答题时间到,主考官宣布答题结束,考生完成面试。考生不得带走题签和草稿纸,考生退出考场后进入候分室等待公布面试成绩。

(十三)按岗位现场公布面试成绩,考生的最终面试成绩在该岗位下一名考生面试结束后当场宣布,考生核对本人抽签顺序号和面试成绩无误后签字确认。

(十四)面试须实行全过程录音、录像,并与有关资料一同存档保管。

八、面试及综合成绩计算方法

面试结束后,按综合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等额确定进入后续招聘程序人员。考生面试成绩及综合成绩在规定网站上进行公示。

(一)面试成绩计算方法

面试成绩总分为100分,由7名面试考官打分,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剩余分数相加后除以有效考官人数(5人)所得出的平均分数为该考生的面试成绩,面试成绩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不进行“四舍五入”)。

(二)综合成绩计算方法

按照笔试成绩(含政策性加分)占40%、面试成绩占60%的权重比例计入考试综合成绩。综合成绩按“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进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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