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国有企业全资国企建立子公司司的办公室主任属于监察对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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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强化国有企业党建、党风廉政建设有关部署,进一步发挥好纪检监察机构在完善企业治理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共楚雄州国资委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强化纪检监察机构人员配置的通知》要求,楚雄州国有资本运营集团有限公司决定面向全州公开选调一批纪检监察人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楚雄州国有资本运营集团有限公司基本情况

  楚雄州国有资本运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州运营集团)于2019年3月29日注册成立,是对州人民政府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进行管理和运营的商业一类国有企业。集团旗下现有全资和控(参)股公司13家,业务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商贸供应链、工程项目建设、交通运输、交通路网、驾驶培训、宾馆酒店服务、保安押运服务、房地产开发9大板块。公司资产总额/info/.htm

因工作需要,丽水南城大数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城数管公司”)拟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3名,聘用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管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南城数管公司是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出资成立的丽水南城招商服务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报名人员除具备招聘岗位所需资格条件外,还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能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遵纪守法,品行端正,作风正派,未受过刑事处罚;

(三)身体健康,能适应所报考岗位的工作需求;

(四)年龄在35周岁以下(1986年10月27日以后出生)。

(五)本次公开招聘所涉及的年龄和工作经历的时间计算、学历证书取得时间统一截止到2022年10月27日。

(六)在公务员招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中被认定实施了考试作弊、弄虚作假行为且仍在不得报考期限内的人员,以及具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的其他情形人员,不得报考;

(七)与招聘单位负责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人员,不得报考从事该企业的人事、财务、纪检监察等岗位,也不得报考与企业领导人员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

(八)服务期限:聘用人员在签订劳动合同后,在本公司最低服务期限为5周年。

三、招聘岗位与资格条件

负责公司财务、出纳、资产管理等工作。

负责视频监控相关项目管理。

备注:专业设置参照2022年浙江省公务员录用考试专业参考目录。   

四、招聘程序和办法 

本次公开招聘笔试和面试委托丽水市智汇人力资源服务中心有限公司组织实施。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采取公开报名、考试、体检、考察、择优聘用等程序进行。具体程序: 

本次招聘全部采取网上报名方式。

/f/OsWD1M 按要求填写报名表,并上传本人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等级证书、相关工作经历证明材料(工作单位证明和社保缴费证明)等相关资料及一寸彩色近照1张(留学人员还应提供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境外学历认证书)。

1.经网络报名资格初审,符合报考资格的报考人员,将通知参加笔试。

2.招聘计划数与报考人数不足1:3的岗位,由丽水南城大数据管理有限公司研究是否核减招聘计划。招聘岗位取消的,报考人员可在接到通知后在指定时间内改报其他符合条件的岗位。逾期未改报的,视作放弃报名。

笔试内容由公共基础知识、专业知识组成,主要测试应考者与职位相关的专业知识和分析解决问题能力等,实行闭卷考试,满分100分。报考人员必须同时携带准考证、本人有效期内二代身份证、考前48小时内新冠肺炎病毒核酸检测阴性报告(纸质和电子均可)和健康申报承诺书(附件2),按照准考证上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笔试。根据笔试成绩按每个岗位招聘计划数1:3确定入围面试人员。

面试前要进行资格复审,资格复审合格者参加面试。资格复审时,报考人员需提供本人有效期内二代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专业技术等级证书、工作经历证明材料(工作单位证明和社保缴费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一份、近期一寸彩色免冠近照1张。留学人员应提供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境外学历、学位证书。证件(证明)不全或所提供的证件(证明)与招聘条件不相符者,不得参加面试,空缺名额在该岗位报考人员中按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予以递补。

本次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形式,按招聘计划数1:3的比例以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面试对象。面试成绩满分为100分,合格为60分。入围面试人员放弃面试资格的,在该岗位报考人员中按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予以递补。报考人员凭面试通知书、本人有效期内二代身份证、考前48小时内新冠肺炎病毒核酸检测阴性报告(纸质和电子均可)和健康申报承诺书(附件2)参加面试。

(六)确定体检考察入围人员

面试结束后,按照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招聘岗位计划数1:1的比例确定体检、考察人员。总成绩计算方式为:总成绩=笔试成绩40%+面试成绩60%(若总成绩相等以笔试成绩高的排位在前)。

体检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修订后)并按有关操作规程执行,费用自理。报考人员不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作放弃体检。

考察由招聘单位组织实施,考察工作参考公务员考录考察工作的办法进行。

如考察、体检不合格或放弃的,按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经体检、考察合格,拟聘用对象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没有反映问题或反映有问题经查不影响聘用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聘用手续。对反映有影响聘用的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聘用;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将暂缓聘用,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聘用。

拟聘用人员在接到聘用通知后,须在规定时间内报到。无正当理由逾期者,取消聘用资格,按最终成绩排名在合格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本次招聘的岗位在一年内(2023年10月27日前),因聘用人员离职造成岗位空缺的,按照考试总绩排名在合格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递补,若总成绩相等以笔试成绩高的排位在前,经体检、考察合格,予以聘用。

聘用人员与招聘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满后,考核合格者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聘用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人才政策。

1.报考人员要及时留意网上资格初审情况,报名时间过后不再接受报名;经资格初审通过后不能改报其他岗位。

2.报考人员资格审核贯穿本次招聘工作全过程。报考人员提交的报名信息应当真实、准确、有效。凡提供虚假信息和材料,或有意隐瞒本人真实情况的,一经查实,即取消招聘资格。 

3.招聘工作严格按照要求做好疫情防控,报考人员自觉遵守疫情防控有关要求。

4.本次公开招聘有关信息指定在下列网站公布,供报考人员查询和社会监督: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门户网站、丽水人才网站等。

特别提示:招聘过程相关信息仅在上述网站公布,请报考人员随时自行留意,不再另行电话通知。 

本公告由丽水南城大数据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报考人员如有疑问请在正常上班时间拨打咨询电话。

咨询电话:(丽水南城大数据管理有限公司)

监督电话:(管委会机关纪委)

丽水南城大数据管理有限公司

广东莱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中国 深圳 福田区 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1、12楼

关于广东莱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致:广东莱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与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聘请协议》,广东信

达律师事务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担任其 2022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

则(试行)》《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

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法律类第 2 号:律

师事务所从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法律业务执业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出具《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莱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简易程序向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和《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莱尔新材

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除非上下文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具有以下含义:

发行人/公司/莱尔科技 指 广东莱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莱尔有限 指 佛山市顺德区莱尔电子材料有限公司,发行人的前身

广东特耐尔投资有限公司(曾用名:广东特耐尔新材料科技有限公

司),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

本次发行 指 发行人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公司章程》 指 现行有效的《广东莱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草案)》 指 《广东莱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指 《广东莱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 指 《广东莱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监事会议事规则》 指 《广东莱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广东莱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发起人协议》 指 《广东莱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0 年 8 月 21 日出具

《首发审计报告》 指 的 《 广 东 莱 尔 新 材 料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审 计 报 告 》( 众 环 审 字

[ 号)及其后附的财务报表附注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1 年 4 月 27 日出具

《2020 年度审计报告》 指 的 《 广 东 莱 尔 新 材 料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审 计 报 告 》( 众 环 审 字

[ 号)及其后附的财务报表附注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2 年 4 月 26 日出具

《2021 年度审计报告》 指 的《广东莱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并)2021 年度审计报告》

(众环审字[ 号)及其后附的财务报表附注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2 年 8 月 17 日出具

《内控鉴证报告》 指 的《广东莱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众环专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2 年 8 月 17 日出具

指 的《广东莱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鉴

证报告》(众环专字[2 号)

《2021 年年度报告》 指 《广东莱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报告》

《2022 年半年度报告》 指 《广东莱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半年度报告》

《发行股票预案(二次 《广东莱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修订稿)》 票的预案(二次修订稿)》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莱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简

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莱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简

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2020 年 3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科创板上市规则》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指 《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科创板审核规则》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

《编报规则第 12 号》 指

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法律类第 2 号:律师事务所从事首次公开

—法律类第 2 号》 发行股票并上市法律业务执业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区域,就本法律意见书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

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世纪证券、保荐机构 指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 指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 指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信达 指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元 指 中国的法定货币单位,人民币元

本法律意见书中部分数据的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可能有

差异,这些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而造成的。

一、信达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

存在的事实,并根据《编报规则第 12 号》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法律类第 2 号》

的规定以及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

任何中国司法管辖区域之外的事实和法律发表意见。

二、信达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验资、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信

达在本法律意见书或《律师工作报告》中引用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验资报

告、资产评估报告中的某些数据或结论时,并不意味着信达对这些数据或结论的

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三、信达在进行相关的调查、收集、查阅、查询过程中,已经得到发行人的

如下保证:发行人已向信达提供了信达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所

必需的和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电子文档、书面陈述、口

头陈述等;发行人提供的所有文件副本、复印件、电子文档等均与原件、正本一

致,文件中的盖章及签字全部真实;发行人提供的文件以及有关的口头、书面陈

述是真实、准确、完整的,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四、信达及信达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遵循勤勉尽责和

诚实信用原则,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对本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

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及本次申请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

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所认定的事实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五、信达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

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就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

工作报告》内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信达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自行引用或按

中国证监会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或《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但发行人作

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七、信达出具的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仅供发行人为本次以简易

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鉴此,信达根据《证券法》第十九条与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核查验证的基础上出具本法律

第二节 法律意见书正文

一、 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科创板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信达认为,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董事会和

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公

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人已依法定程序作出批准本次发行的决议,

决议的内容合法、有效;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发行方案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有关事

项的授权范围和程序合法有效;发行人本次发行已于 2022 年 10 月 20 日通过上

交所审核,中国证监会于 2022 年 11 月 8 日印发《关于同意广东莱尔新材料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 号)。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经核查,信达认为,发行人是依法设立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根

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发行人依法有效存续,

不存在导致其应当予以终止的情形,具备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三、 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发行人本次发行属于上市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本次发行符

合《公司法》《证券法》《科创板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科创板审核规则》等

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实

(一) 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根据《发行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发行人的声明和承诺以及公告信息,

本次发行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发行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发行人股

东大会已就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数额、发行定价方式和价格区间、发行起止日

期、发行对象等作出决议,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

(二) 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根据发行人的声明和承诺并经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不存在采用广告、公开

劝诱或变相公开方式发行的情形,符合《证券法》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

(三) 本次发行符合《科创板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 根据发行人的声明和承诺、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以及公告信

息,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声明和承诺,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提供的调查表、无犯罪记录证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内控鉴证报告》《2021 年度审计报告》《2021 年年度报告》《2022 年半年度报

告》,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于 2022 年 4 月 26 日出具的“众环专字(2022)

0510045 号”《关于广东莱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

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的专项审核报告》,并经查询中国证监会、证

券交易所、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信

用中国、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人民法院公告网公开信息,截

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不存在《科创板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规定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

(1)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

(2)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

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

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

(3)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4)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

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

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6)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

2. 根据《发行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广东莱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募集资金投向属于科技创新领域的说明(二次修订稿)》及其提供的相

关资料、并经核查,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 120,999,981.97 元(已扣除财务性

投资影响),用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项目,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

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的规定;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符合《科创板证券发

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相关规定。

3. 发行人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已同意授权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况向特定对象

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 3 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 20%的股票,该项授权

在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失效;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二

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发行有关的

议案,独立董事对本次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发表了专项意见。本次发行适用

简易程序符合《科创板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4. 根据《发行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本次发行对象为深圳市云图资产

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韶关市融誉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诺

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和谢

恺,上述发行对象符合 2021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规定的条件,且不超过 35 名,符

合《科创板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相关规定。

5. 根据《发行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定价原

则、发行价格、发行方式及认购方式符合《科创板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五

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的规定。

6. 根据《发行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的

股票,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即本次发行的股票完成登记至相关方名下之日)起

六个月内不得转让,符合《科创板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7. 根据发行人及其控制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出具的声明和承诺并经

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不存在向发行对象做出保底

保收益或者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的情形,也不存在直接或者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

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的情形,符合《科创板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控股股东。伍仲乾先生直接持有发行人 0.32%的股份,通过持有广东特耐尔 43.75%

的股权间接持有发行人 23.56%的股份,实际支配发行人股份表决权达到 54.17%,

系公司实际控制人。根据《发行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本次向特定对象拟发

行股票的数量 5,276,929 股,未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 30%,本次发行完

成后公司的总股本为 153,836,929 股。本次发行完成后,广东特耐尔持有股份占

公司总股本的比例约为 52.00%,伍仲乾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 0.31%,合计控制发

行人 52.31%股份表决权,仍是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发行人实

(四) 本次发行符合《科创板审核规则》规定的相关条件

经核查,并根据发行人及其控制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确认,发行人本次发行不存在《科创板审核规则》第三十二条规定的

不得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

(1) 发行人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2)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最近 3 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 1 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监管措施

或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

(3) 本次发行证券申请的保荐人或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或相关签

字人员最近 1 年因同类业务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

处分。证券服务机构在各类行政许可事项中提供服务的行为,按照同类业务处

理;证券服务机构在非行政许可事项中提供服务的行为,不视为同类业务。

综上,信达认为,发行人已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科创板证券发行注册

管理办法》《科创板审核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有关上市公司向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实质条件。

经核查,信达认为,发行人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方式符合当时有效的

《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起人在发起设立过程中签

署的《发起人协议》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的设立不

存在潜在纠纷;发行人设立过程中所涉有关审计、资产评估及验资事项均已履行

了必要程序,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创立大会的程序

及所议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根 据 发 行 人 现 行 有 效 的 《 营 业 执 照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

234963)和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功能性材料及

其应用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发行人在依法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业务。发

行人拥有完整的供应、生产、销售体系,发行人不依赖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关联方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

业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或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信达认为,发行人的业务独立。

发行人系由莱尔有限于 2017 年 10 月 10 日整体变更设立,发行人的各发起

人以其拥有的莱尔有限股权所对应的净资产作为出资投入发行人,经瑞华会计师

事务所出具的《广东莱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筹)验资报告》(瑞华验字

[3 号)并经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于 2020 年 3 月 6 日出具的“众

环专字[ 号”《广东莱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验资复核报告》

验证,发行人设立时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

发行人成立后,发行人合法拥有与其目前经营业务有关的设备、商标、专利、

域名等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该等资产已全部变更至发行人名下。发行人不依

赖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拥有的资产从事业务经营。截至本

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拥有的资产不存在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信达认为,发行人的资产独立完整。

(三) 供应、生产、销售系统独立完整

发行人建立了研发中心、供应链中心、财务中心、人力资源中心、总经理

办公室、事业部等部门,该等部门与发行人控股股东的机构和部门之间不存在任

信达认为,发行人具有独立完整的研发、采购、生产、销售系统。

1. 发行人有完善的人事管理制度,建立了独立的工资管理、福利和社会保

障体系,对发行人员工的聘用、培训、考核、待遇、奖惩作出了具体规定,发行

人与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发行人拥有独立于关联方的员工,员工在发行人

处享有工薪报酬和社会保障。

2. 发行人具有独立的人员选拔和任免机制,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均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发行人的内部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

规定选举或聘任。上述人员的任职都通过合法程序,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或人士干预的情形。

3. 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

没有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

他职务,也没有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发行人的财

务人员没有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信达认为,发行人的人员独立。

1. 发行人已建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架构;《公司章程》对股

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职责作了明确的规定。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和战略委员会等四个专门委员会。发行人实行董事会

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负责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

2. 发行人已建立健全了内部经营管理机构,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不存

在其他任何企业或个人以任何形式干预发行人生产经营活动的情形,亦不存在与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机构混同的情形。

信达认为,发行人的机构独立。

1. 发行人现持有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2 年 6 月 30 日核发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234963 的《营业执照》,依法独立纳税,不

存在为其股东或关联企业缴纳税款的情形。

2. 发行人设有独立的财务会计部门,配备有独立的财务人员,建立了独立

的财务管理档案、独立的会计核算体系、财务管理制度(包括对子公司的财务管

理制度)和《审计监察管理制度》,发行人已建立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

立作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

3. 发行人开立了独立的银行账户,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不存在与其实际控

制人或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的情形。

信达认为,发行人的财务独立。

(七) 发行人具有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

发行人拥有独立开展业务所需的人员、场所、组织机构及相关资产,发行人

的业务、资产、供销系统、人员、机构、财务等均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发行人在报告期内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价格公允,发

行人不存在需依靠与关联方的关联交易才能盈利的情况。

信达认为,发行人具有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

六、 发起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一) 发行人的发起人共 3 名,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各发起人以莱尔有限

经审计后的净资产折价作为对发行人的出资。发起人的人数和住所均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 发起人投入发行人的资产产权关系清晰,发起人将莱尔有限净资产折股

投入发行人不存在法律障碍。

(三)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022 年 6 月 30 日出具的《合并普

通账户和融资融券信用账户前 200 名明细数据表》以及发行人《2022 年半年度

报告》,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共 3

名,分别为广东特耐尔、范小平和伍仲乾。其中,发行人控股股东为广东特耐尔,

七、 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二) 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发行人股

份不存在质押或冻结的情况。

(三) 发行人设立及上市后至今的历次股权变动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四) 发行人的控股子公司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公司。

(一)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经营范围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已获得有权

部门核准,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均依法取得了开展经营业务所必须的各项资质

证照和行政许可,有权在其经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业务,其经营范围和经营方

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 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未有在中国大陆以外地区设立其他分公

司、子公司或其他分支机构从事经营活动的情形。

(三) 报告期内,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一直为功能性材料及其应用产品的研发、

生产和销售,主营业务稳定,没有发生重大变化,主营业务突出。

(四)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影响其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九、 关联交易与同业竞争

(一) 发行人的主要关联方

依据《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科创板上市规

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关

1.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2. 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股东(除实际控制人外)

3.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4. 发行人控股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5.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系密

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

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6.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

7. 主要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或主要关联自然人(除独立董事外)担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企业

8. 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关联方

9. 发行人报告期内曾经存在的关联方

(二) 发行人报告期内的重大关联交易

根据《首发审计报告》《2020 年度审计报告》《2021 年度审计报告》《2022

年半年度报告》,以及发行人提供的关联交易相关合同或协议、发行人出具的确

认等资料,并经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在采购商品/接受劳务、出

售商品/提供劳务、关联租赁、代收代付水电费、关联担保及关联方其他应付款等

方面存在关联交易。经核查,信达认为,发行人在报告期内所发生的关联交易均

履行了必要的程序,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发行

人的《公司章程》及其他内部规定已明确规定了关联交易的公允决策程序,符合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经核查,发行人控股股东除持有发行人股份外,未有其他对外投资;除发行

人外,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持有的企业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情况。

十、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书面确认并经核查,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

控股子公司无任何房屋所有权。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以出让方式取得 1 项国有土地使用权。

发行人已取得上述国有土地使用权完备的产权证书。发行人拥有的上述国有土地

使用权未设置抵押等他项权利。

就前述土地使用权,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已取得《建设用地

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在境内有 106 项注册商标。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合法拥有上述注册商标,且上述注册商标不存在任何质押

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在境内拥有 288 项专利。发

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合法拥有上述专利权,且上述专利权不存在任何质押或其它

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在中国境内拥有的主要域名

系发行人申请取得,不存在质押,或被采取司法强制措施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

情形,亦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在境内拥有 4 项软件著作权,发行人拥有的

软件著作权均系申请取得,不存在质押,或被采取司法强制措施或其他权利受到

限制的情形,亦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经核查发行人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并经查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裁

判文书网,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在租赁合同的履行不存在纠纷。

根据《首发审计报告》《2020 年度审计报告》《2021 年度审计报告》并经抽

查部分经营设备的购置发票以及经发行人的确认,发行人对其主要经营设备以购

买的方式取得并依法拥有所有权,发行人未在上述主要生产经营设备上设置抵押

(十) 发行人对上述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行使的限制情况

经核查,发行人的知识产权通过自主研发方式或合法受让取得,发行人的主

要固定资产通过购置方式取得。发行人合法拥有上述财产,且相关财产已取得完

发行人的上述财产均不存在抵押、质押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截至报

告期末,发行人不存在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基于上述,信达认为,发行人合法有效地拥有上述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发行人的上述主要财产不存在产权纠纷。

十一、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根据《2021 年度审计报告》《2022 年半年度报告》以及发行人出具的书面确

认并经核查发行人的重大合同,信达认为:

(一) 发行人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合法、有效,发行人不存在已经履行完毕

但可能存在潜在纠纷的重大合同。

(二) 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因环境保护、

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侵权之债。

(三) 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除本法律意见书第二节“九、关联交易及同

业竞争”部分所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外,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之间不

存在其他重大债权债务或互相提供担保。

(四) 发行人较大金额的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均因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十二、 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一) 报告期内发行人的增资扩股合法、合规、真实、有效。发行人自股份有

限公司设立至今未发生过分立、减少注册资本的行为。

(二) 经核查,发行人于 2022 年 6 月吸收合并全资子公司广东顺德莱特尔科

技有限公司;发行人于 2021 年 12 月以股权转让及增资方式收购佛山大为科技有

限公司 53%股权;于 2022 年 3 月增资广东顺德意达电子薄膜器件有限公司并持

股 51.01%。相关吸收合并及收购企业资产行为符合当时生效的法律、行政法规,

(三)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书面确认,发行人不存在拟进行的资产置换、资产

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等行为的计划。

综上所述,信达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的资产变化行为符合当时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律手续,合法有效。

十三、 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一) 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以及报告期内的修改已履行法定程序。

(二) 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内容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 发行人用于本次发行的《公司章程》已按有关上市公司章程的规定起草,

其内容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四、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一) 发行人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发行人组织机构的设置符合《公司法》及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高级管理人员职责清晰并能够正确履行职责。

(二) 发行人具有健全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该等议事规则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上述议事规则和内部治理制度符合法

律法规和科创板上市公司治理规则的规定。

(三) 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合法、

合规、真实、有效,未侵犯股东的权利。

(四) 发行人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历次授权或重大决策均履行了《公司法》等法

律、法规以及发行人《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内

部规章制度规定的决策程序,该等授权或重大决策等行为合法、合规、真实、有

十五、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一)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和核心技术人员的认定符合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最近两年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重

大不利变化,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的变化情况已履

(三) 发行人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 3 名为独立董事,不低于董事总人

数的三分之一。发行人现任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独立董事依照《公司章程》及发行人制定的《独立

董事工作制度》所享有的职权范围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一)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执行的税种、税率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二)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合法、合规、真实、

(三)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所享受的财政补贴真实、有效。

(四)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最近三年依法纳税。

十七、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质量技术、劳动用工等标准

(一) 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总体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

法律法规的要求,并且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

(二) 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产品符合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

准,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因违反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而

(三) 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因违反国家、地方有关劳动方

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而被行政处罚的情况。

(四) 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因违反社保、公积金方面的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被处罚的情形。

(五) 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因违反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被处罚的情形。

(六) 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因违反外汇、海关监管方面的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被处罚的情形。

十八、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一) 公司将董事会决议日前 6 个月至本次发行前新投入的财务性投资从本

次募集资金总额中予以扣除,本次募集资金扣减财务性投资后公司拟将募集资金

用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项目,具体如下表:

扣减前募集 扣减后募集

序号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 扣减金额

资金投资额 资金投资额

新材料与电子领域高新技术产业化

佛山市大为科技有限公司新建项目

(12000 吨新能源涂碳箔项目)

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未来投入佛山大为时,拟采取提供贷款的形式。

因此,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的运用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募集资金投向属于

(二) 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获发行人董事会批准,并已获得有权政

(三) 经发行人确认并经核查,发行人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以发行人及其控

股子公司为实施主体,不涉及与他人合作的情形,不会导致同业竞争。

(四) 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房地产开发业务的情况,本次募投项目不存

在变相投资房地产开发业务的情形。

(五) 关于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发行人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和披露义务,

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信息披露与实际使用情况相符,不存在擅自改变前

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情形。

十九、 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发行人《募集说明书》中所述的业务发展目标与其主营业务相一致,且符合

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存在潜在的法律风

二十、 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

(一) 除《律师工作报告》中已披露的行政处罚情况外,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发行人的控股股东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虽然

发生在报告期外但仍对发行人产生较大影响或可预见的诉讼、仲裁案件及行政处

(二)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持有发行人 5%以上的主要股东、实际控

制人均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虽然发生在报告期外但仍对发行人产生较大影响或

可预见的诉讼、仲裁案件及行政处罚案件。

(三)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最近三年不存在刑

事处罚记录、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虽然发生在报告期外但仍对发行人产生较大

影响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情况。

(四)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发行人董事长及总经理外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虽然发生在报告期外但仍对

发行人产生较大影响以及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情况。

二十一、 发行人募集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募集说明书》系由发行人及其所聘请的保荐机构世

信达未参与该《募集说明书》的编制,仅总括性审阅了该《募集说明书》,

并对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相关内容进行了审查。

信达认为,《募集说明书》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与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

报告》的内容不存在矛盾,《募集说明书》对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相关内容的引用不存在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而可能引致的法律风

第三节 本次发行的总体结论性意见

信达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影响本次发行的重大

违法违规行为。发行人具备申请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并已通过上交所审核和取

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发行人具备本次发行的法定条件。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系《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莱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 经办律师(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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