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疾控中心发布最新提示委宣传部的事业编是参公事业编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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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气象局包括:区局机关和二级单位局机关有:区局办公室、人事处、网监处、减灾处、计财处、监审处、人影办、法规处、党办、老干办。

二级单位有:气象台、信息中心、气候中心、科研所、装备中心、科技服务中心、生态与农业中心、防雷中心、国有资产、机关服务中心、培训中心。

各二级单位还有许多科室。

青岛市气象局归 *** 哪个部门管

青岛市气象局是青岛市 *** 直属部门。

气象局属于什么类型的单位

中国气象局和中央气象台有什么区别和联系?中央气象台属于 *** 机构吗 30分

中央气象台是国家机关中国气象局的一个下属的部门 来源:百度知道

气象局属于国家机关,参公单位,还是事业单位?

事业单位,国家气象局是国务院直属的事业单位。

气象局属于 *** 部门吗?气象局职责体现 *** 职能吗?

气象局属于国家垂直管理的事业单位。

事业单位 垂直管理,既有公务员编制也有事业编制,气象局有几个科室,像业务科,管天气预报,雨量、气温、日照时间强度等的统计。人工影响天气办公室(人影办),管人工降雨,高炮降雨作业等。防雷部科室,管建筑物的验收和检测、防雷装置的设计与施工审核、雷击风险评估等等。

气象局是什么性质的单位

中国气象局是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它的前身是中央军委气象局,成立于1949年12月。1994年由国务院直属机构改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后,经国务院授权,承担全国气象工作的 *** 行政管理职能,负责全国气象工作的组织管理。全国气象部门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气象部门与地方人民 *** 双重领导,以气象部门领导为主的管理体制。我国气象事业是科技型、基础性社会公益事业,坚持“公共气象、安全气象、资源气象”的发展理念,坚持“以人为本,无微不至、无所不在”的服务宗旨。2000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弗开始施行,之后颁布实施了《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防雷减灾管理办法》、《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等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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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市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

青岛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青车改组字〔2018〕3号

关于印发《青岛市市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

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市直各部门(单位),市直属各事业单位:

《青岛市市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已经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请及时向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附件:青岛市市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青岛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青岛市市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4〕40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鲁办发〔2015〕45号),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青办发〔2016〕15号),参照中央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印发的《中央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中车改〔2015〕35号)和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印发的《山东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鲁车改组字〔2018〕1号),结合我市市属事业单位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改革目标和总体要求

(一)改革目标。按照中央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总要求,坚持社会化、市场化改革方向,创新事业单位公务交通保障机制,取消一般公务用车,公务出行实行报销公务交通费用、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或其他符合规定的社会化方式保障,从严配备定向化保障的公务用车,实现事业单位公务交通保障高效、费用节约、成本下降和管理规范。随着事业单位改革的深化,逐步完善相关配套政策。

(二)总体要求 1.坚持厉行节约,保障高效。各参改事业单位要科学制定改革实施方案,详细测算本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节支情况,确保改革后公务交通费用低于改革前支出,不能因此增加财政预算支出。积极探索和创新市场化交通保障机制,确保事业单位社会服务和公益事业工作不受影响。

2.坚持从严从紧,应改尽改。将应改单位和符合参改条件的人员全部纳入改革范围,从严核定保留车辆,从紧确定公务交通费用报销额度或公务交通补贴范围和标准,坚决避免违规配备使用公务用车现象。

3.坚持统筹兼顾,分类指导。妥善处理各种利益关系,根据事业单位行业特点和工作实际,区分不同单位性质、岗位类别和人员身份,采取不同的改革措施。完善各项配套政策,切实搞好与事业单位工资及财务管理制度等相关方面的统筹与衔接,确保新旧制度平稳过渡。

4.坚持统一部署,分级负责。市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要根据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有序推进。市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领导机构负责制定本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并组织实施。各参改市属事业单位要正确理解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掌握政策标准,落实分工责任。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各负其责,确保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任务按期完成。

(一)单位范围。市属事业单位(包括市直事业单位、市直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市属国有企业所属事业单位)参加本次改革。省垂管系统中所属事业单位按照属地原则参加同级的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可按照本意见要求实施改革,也可参照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有关规定实施改革。对处在转企改制或职能机构调整过程中的事业单位,由主管部门研究提出改革方式。

(二)人员范围。市属事业单位中,原符合配备公务用车条件的岗位和人员参加本次改革。目前按照报销公务交通费用保障公务出行的人员原则上维持现有方式。

(一)改革事业单位公务交通保障方式。取消市属事业单位一般公务用车,保留必要的业务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离退休干部服务用车等车辆,规定区域内公务活动出行通过社会化方式保障。规定区域以外公务出行的相关费用,按照差旅费有关规定执行。

(二)从严核定保留车辆。按照实事求是、从严从紧、节约开支的原则核定事业单位车辆编制和保留车辆数量。改革前未配备的,不得借本次改革之机增配车辆。除有特殊要求的外,保留车辆统一纳入市级公务用车信息化管理平台,加强监管。

1.业务用车。市属事业单位根据编制总量和工作性质可保留必要的业务用车,主要用于机要通信、应急和业务保障。2.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市属事业单位可根据专业技术活动工作实际,保留必要的医疗救护、新闻转播、科学考察、技术勘察、检疫检测、环卫清洁、校车等特定功能的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保留的特种专业技术用车要有预算,实行编制管理,必须长期搭载固定设备并进行标识化管理。

3.离退休干部服务用车。市属事业单位离退休干部服务用车暂不参加改革,但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规范管理。

(三)合理确定公务交通补贴发放范围、标准及费用报销额度

1.市属事业单位中,原符合配备公务用车条件的岗位和人员取消原配备的公务用车后可发放公务交通补贴,在规定区域内公务出行不再报销交通费用。公务交通补贴的具体标准根据取消车辆数量、运行成本和改革前公务交通费支出情况,在确保节支的前提下,按照不高于市级党政机关相应层级公务员公务交通补贴标准的原则从严确定,具体人员范围和补贴标准由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

2.目前按照报销公务交通费用保障公务出行的人员实行按规定报销公务交通费用方式或其他符合规定的社会化方式保障规定区域内的公务出行,并按照节约开支的要求从严控制单位公务交通费用报销总额度。

3.建立公务交通补贴总数和公务交通费用报销总额度与所在单位规模增长相匹配的动态调整机制。

(四)妥善分流安置司勤人员。市属事业单位参照市委、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青岛市市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涉及司勤人员安置办法》(青办发〔2016〕16号),根据以人为本、积极稳妥、因地制宜的原则,立足内部消化,认真做好涉改司勤人员分流安置工作。对需要解除、终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的司勤人员,要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五)规范处置取消车辆。市直事业单位取消车辆参照市委、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青岛市市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涉及车辆处置办法》(青办发〔2016〕16号),移交市公务用车主管部门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统一处置。市直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取消车辆要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严格履行资产处置程序。取消车辆处置收入按《青岛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和处置收入管理办理》(青财综〔2015〕24号)执行。

市属事业单位要严肃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和公务用车使用管理纪律。不得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向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车辆;不得以各种名义占用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等定向化保障的车辆或长期租用车辆变相作为个人固定用车;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乘坐公务用车或报销公务交通费用;不得以允许限额报销的方式进行变相的福利化。纪检监察机关要强化监督检察,及时受理群众举报,依法依纪查处违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政策和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行为,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审计部门要对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并将改革后保留车辆的配备及运行维护费等经费支出、车辆处置情况等纳入审计监督。各部门(单位)要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本意见及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责任人追究相关责任,予以严肃处理。

五、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事业单位行业类别多、单位类型复杂、经费来源多样、人员身份不

一、车辆规模较大,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牢牢把握正确改革方向,加强调查研究,科学制定实施意见,加强监督检查,及时解决改革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改革平稳有序推进,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在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各主管部门要强化主体责任,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好所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严格政策要求,狠抓工作落实。各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要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亲自抓、负总责,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认真做好组织实施。

(二)严格实施工作程序。市属事业单位要在深入研究、全面摸底、细致测算的基础上,按照本意见要求认真制定本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包括本单位节支率详细测算情况),报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或所属主管部门审批。其中,市直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报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按照隶属关系报市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各参改事业单位要根据批准的改革方案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三)营造良好改革氛围。市属事业单位要积极发挥党组织的政治优势,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切实加强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舆论宣传工作,做好政策解读,阐明改革的目的和意义,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使事业单位人员了解、支持改革,努力为改革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已实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市属事业单位按本意见统一规范执行。

报:省公车改革领导小组,送:市车改办成员单位。

青岛市公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青岛市市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

改革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根据中央、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政策,依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青办发〔2016〕15号),对青岛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印发的《青岛市市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青车改组字〔2018〕3号)(以下简称《市属事业车改意见》)进行解读,便于规范操作市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

一、关于改革目标和总体要求

(一)关于改革的方向、方式和原则。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自上而下”重大改革任务,政策性强、时间紧、任务重、要求严。各级、各部门必须站在讲政治的高度,服从大局,按照中央和省、市车改部署,不折不扣的完成改革任务。“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公车改革”是分类、分级、分阶段逐步推进的,各部门、各参改单位要认真学习有关文件精神,深刻理解改革重大意义,准确把握政策红线,区分不同类型、不同特点和不同阶段,积极稳妥推进。

(二)关于改革的总体要求。一是按事业单位(机构)设置、人员和车辆编制做到“应改尽改”;二是按车改政策规定和标准发放公务交通补贴和保留必要车辆;三是改革后公务交通费用要比改革前支出减少。

(三)关于时限要求。“全市企事业单位公车改革动员部署培训会”结束后,市直事业单位要按市车改办通知要求,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本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的制定工作,并及时报送市车改办初审,初审通过后5个工作日内将正式方案报送市车改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市直部门所属事业单位要按主管部门通知要求,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本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的制定工作,并及时报送主管部门初审,初审通过后5个工作日内将正式方案报送所属主管部门审批。

(一)单位范围。参加本次改革的市属事业单位主要包括市直事业单位、市直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和市直国有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

省垂管系统中的市、区(市)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按照属地原则参加同级的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属地”统一掌握为事业单位法定注册地或办公所在驻地。

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可按《市属事业车改意见》实施改革,也可以按照《青岛市市属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青车改组字〔2018〕4号)(以下简称《市属企业车改意见》)实施改革。市直部门所属单位中如既有事业单位、也有国有企业的,事业单位执行《市属事业车改意见》,企业执行《市属企业车改意见》。

市属事业单位除转企改制、职能机构调整外,可能还有国家、省部署的其他改革事项,如:“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脱钩、单位注销、破产清算等诸多情况,以2018年8月16日《事业车改意见》印发实施之日为界限,在此之前已经进入(或正在进行)其他工作程序的,可暂不参加本次车改,但要由其主管部门向市车改办提交书面备案说明;未进入其他工作程序的,先按规定参加车改后再进行其他工作程序。

青岛市编制部门只批机构、未安排人员、车辆编制和经费预算的事业单位,如:西安交大青岛研究院、青岛市海洋装备研究所、西北工业大学青岛研究院等,要对参改人员、车辆进行认真核实,如确无参改人员及车辆的,要做出书面说明,报主管部门备案。

(二)人员范围。本次事业单位公车改革的人员范围明确为原符合配备公务用车条件的岗位和人员。参照市委、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青办发〔2012〕15号)确定的标准,其中,在职副局级及以上领导干部发放公务交通补贴,改革前按照报销公务交通费用方式保障公务出行的人员维持现有方式。

三、关于车辆保留和处置

(一)改革事业单位公务交通保障方式。本次车改后,市属事业单位留用车辆分为:业务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离退休干部服务用车等。各参改单位要按照实事求是、从严从紧、节约开支的原则核定事业单位车辆编制和保留车辆数量,改革前未配备的,不得借本次改革之机增配车辆。除有特殊要求的外,事业单位要按照公务用车管理平台要求,对保留车辆实行集中管理,喷涂标识,健全车辆日常使用登记和公示等制度,规范车辆使用管理,经批准保留的车辆要严格用于规定用途。

1.业务用车。市属事业单位根据编制总量和工作性质可保留必要的业务用车,主要用于机要通信、应急和业务保障。保留数量参照青办发〔2016〕15号文件确定的标准执行(人员编制301名及以上的不超过5辆,201名至300名的不超过4辆,101名至200名的不超过3辆,51名至100名的不超过2辆,50名及以下的保留1辆)。承担供排水、疫病防治、食品药品监测、环境监测、安全生产监督监测、社会公共服务等与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密切相关的事业单位可按需保留。市直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业务用车保留车辆编制数量由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市车改办备案。

2.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市属事业单位可根据专业技术活动工作实际,保留必要的医疗救护、新闻转播、科学考察、技术勘察、检疫检测、环卫清洁、校车等特定功能的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保留的特种专业技术用车要有预算,实行编制管理,必须长期搭载固定设备并进行标识化管理。市属事业单位根据专业技术活动工作实际,保留必要的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一是要有经费预算;二是要实行编制管理;三是必须长期搭载固定设备;四是要进行标识化管理。

根据中央《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71号文件规定,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编制由市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并送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备案。

3.离退休干部服务用车。离退休干部服务用车按照市公务用车主管部门确定的“6至50人的核定1辆、51至150人的核定2辆、151人以上的核定3辆,最多不超过3辆用车编制”标准进行规范,留用车型以商务车或面包车为主,标准参照中央和省配备标准执行。

所有参改事业单位经审批后可保留的车辆统一在单位现有车辆中保留,其中,现有车辆超出应保留车辆的按规定予以取消;现有车辆少于应保留车辆的按实有车辆和差额车辆编制保留,差额车辆待事业单位改革完成后,按有关规定配备。

(三)关于规范处置取消车辆。市属事业单位取消车辆参照《青岛市市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涉及车辆处置办法》(青办发〔2016〕16号),移交市公务用车主管部门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统一处置,处置收入按《青岛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和处置收入管理办理》(青财综〔2015〕24号)执行。

总的原则是要严格确定公务交通补贴发放范围、标准及费用报销额度。

(一)公务交通补贴发放范围和标准。市直事业单位、市直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中原符合配备公务用车条件的岗位和人员取消原配备的公车后可发放公务交通补贴,在规定区域内公务出行不再报销交通费用。

市直属事业单位、市直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公务出行交通补贴保障范围,也就是文件当中表述的规定区域为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

青办发〔2016〕15文确定的市级党政机关相应层级公务员公务交通补贴标准为:正局级1560元、副局级1430元。

(二)交通费用报销额度。目前按照报销公务交通费用保障公务出行的人员实行按规定报销公务交通费用方式或其他符合规定的社会化方式保障规定区域内的公务出行,并按照节约开支的要求从严控制单位公务交通费用报销总额度。市属事业单位公车改革后,以年度为计算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各类车辆(含司勤人员工资)费用以及本单位发放公交补贴费用,本年度比上一个年度要有所减少。

(三)交通补贴调整机制。根据交通成本等相关因素变化情况,建立公务交通补贴总数和公务交通费用报销总额度与所在单位规模增长相匹配的动态调整机制。目前,建立调整机制的权限在中央和地方省级人民政府,我市主要是贯彻落实。

(四)交通补贴发放时间界定。各参改单位完成取消车辆停驶、封存工作后,由市车改工作领导小组确定交通补贴发放时间。未按规定时间封存取消车辆的,暂不发放,计发时间另行研究。目前,市级党政机关执行的标准是完成取消车辆封存、停驶工作的当月发放,每月发放的时间是最后一个工作日。

(五)公车改革成本节支测算。市属事业单位要按照《事业车改意见》,详细分析测算本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前、改革后总支出,明确节支目标。

改革前公务交通总支出=涉改公务用车实际更新和新增平均购置费+涉改公务用车运行费+涉改司勤人员支出+已实行车改的事业单位负责人交通补贴+其他相关支出。(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改革后公务交通总支出=改革后公务交通补贴支出+保留涉改公务用车运行费+涉改司勤人员的支出+其他相关支出。

节支率=(1-改革后公务交通总支出/改革前公务交通总支出)*100%

①公务用车平均购置费=公务用车购置费总额÷10年;

②司勤人员支出包括人工工资总额(含行车补贴)、五险一金等保险费用和福利费等费用支出。

③改革后交通成本测算应按上述事项、支出标准等折算为年度成本。

④其他相关支出包括租赁公务用车费用、大型会议及重大活动等公务活动交通保障费用等。

(一)关于司勤人员安置原则。市属事业单位参照《青岛市市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涉及司勤人员安置办法》(青办发〔2016〕16号),按照“以人为本、积极稳妥、因地制宜”的原则,立足内部消化,采取多种方式安置,不能将人员简单推向社会,具体工作中要坚持按照依法依规的原则,妥善处理各种关系,维护好司勤人员的合法权益。

(二)关于司勤人员安置范围。车改司勤人员安置适用范围仅限于在本次车改中所直接涉及到的公务用车司机、维修岗位上工作,且与用人单位建立人事劳动关系的司勤人员。在未涉及岗位上工作的司勤人员不在范围,对借调、返聘人员应做好清退工作。

(三)关于内部转岗。内部转岗适用于事业单位在编在岗司勤人员。本单位有适合安置司勤人员的空缺岗位,应优先用于安置涉改司勤人员;符合条件的,可按照《青岛市事业单位人员转岗聘任工作实施意见》(青人社办发〔2010〕44号)等规定办理转岗聘任。

(四)关于申请提前离岗人员条件。此次提前离岗政策计算基准日为2018年8月16日(即《青岛市市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印发日)。对本次车改中所直接涉及的事业单位在编在岗司勤人员,截至2018年8月16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经本人申请,单位审核批准,可以提前离岗。提前离岗人员在离岗期间,不再晋升职务、岗位、技术等级。

(五)关于提前离岗审批。符合条件办理提前离岗的事业单位在编在岗司勤人员,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按照人事管理权限进行审核批准,审批结果要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工作中,各有关单位应重点审核司勤人员是否符合提前离岗的年龄条件、是否属于车改涉及在册正式人员、现工作单位及职务(岗位)等信息。其中,审核提前离岗人员出生日期,应当以司勤人员人事档案和户籍档案中最先记载的出生日期为依据;现工作单位应为司勤人员人事关系所在单位。

(六)关于提前离岗期间工资福利待遇。提前离岗人员在离岗期间不再享受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他各项工资福利待遇按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享受,单位和个人继续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公积金等费用,并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离岗人员不参加年度考核,没有违纪违法行为的,可按考核合格对待。离岗人员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并符合退休条件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七)关于事业单位在编在岗司勤人员解除聘用合同。事业单位与本单位在编在岗司勤人员解除聘用合同的,应根据《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国办发〔2002〕35号)、《山东省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暂行办法》(鲁厅字〔2005〕43号)和《关于印发青岛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办法的通知》(青办发〔2010〕13号)有关规定办理。其中,符合支付经济补偿情形的,单位应当根据司勤人员在本单位的实际工作年限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以司勤人员在本单位每工作1年,支付其本人1个月的上年月平均工资为标准,月平均工资高于当地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当地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

未签订聘用合同的事业单位在编在岗司勤人员,解除人事关系的经济补偿参照解除聘用合同的规定执行。

(八)关于解除聘用合同的事业单位在编在岗司勤人员社保关系转移。对于事业单位在编在岗司勤人员,解除人事关系后进入企业工作的,可先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中,需办理基本养老关系转移的,待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转移工作正式启动后,再按《关于转发人社部规[2017]1号文件明确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规〔2017〕12号文)有关规定办理社保关系转移接续。

(九)关于非在编司勤人员调整工作岗位。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继续留用与单位直接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在编司勤人员的,应当与司勤人员进行协商,就调整的岗位、薪酬等事项达成一致,并用书面形式变更劳动合同。双方须签订《变更劳动合同协议书》,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司勤人员各执一份。

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继续留用劳务派遣制非在编司勤人员的,应当与劳务派遣单位和司勤人员协商,就调整的岗位、薪酬等事项达成一致,并用书面形式变更派遣协议。派遣单位应当与司勤人员用书面形式变更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单位与司勤人员须签订《变更劳动合同协议书》,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劳务派遣单位和司勤人员各执一份。

(十)关于非在编司勤人员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程序。事业单位不再留用非在编司勤人员的,按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与非在编正式司勤人员解除、终止劳动合同。

1.与单位直接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在编司勤人员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程序。用人单位与非在编司勤人员解除劳动合同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司勤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司勤人员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司勤人员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车改期间非在编司勤人员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的,经济补偿按照非在编司勤人员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分段计算:2002年1月1日之前的工作年限按照每满一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不满1年按1年计算,最多不超过12个月;2002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的工作年限是否支付经济补偿由单位和非在编司勤人员协商确定;2008年1月1日以后的工作年限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司勤人员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司勤人员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是指: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司勤人员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司勤人员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当日结清并一次性支付司勤人员应得工资,同时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送达司勤人员本人,并要求司勤人员本人签字、盖章确认。

用人单位与司勤人员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在十五日内为司勤人员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用人单位与司勤人员应当及时办理工作交接,经济补偿应在办理工作交接时支付。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的规定,对劳动合同文本等资料至少保存二年,工资支付表至少保存十五年备查。

2.以劳务派遣形式使用的非在编司勤人员退回派遣单位的程序。以劳务派遣形式使用的非在编司勤人员,需要退回派遣单位的,用工单位应当与派遣单位进行协商,按照有关法律规章的规定和双方劳务派遣协议的约定,各自承担相应的义务。

用工单位与派遣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未就被派遣司勤人员的经济补偿作出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应就支付经济补偿问题进行协商解决,确保被派遣司勤人员的合法权益。经协商由用工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用工单位已经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以后不再计入被派遣司勤人员在派遣单位的工作年限。用工单位向劳务派遣司勤人员支付经济补偿时,应让劳务派遣司勤人员和派遣单位签字确认。

(十一)关于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非在编司勤人员社保关系转移。对于已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在编司勤人员,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后重新进入企业工作的,可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的通知》(鲁政办发〔2010〕50号)以及我市有关政策规定办理转移接续手续。解除劳动合同后未重新参加工作的,可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相关规定继续参保缴费。

(十二)关于司勤人员安置结果公示。司勤人员安置工作要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对安置方案、安置结果等要采取单位公示的办法,保证所涉司勤人员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一)不得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

(二)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

(三)不得向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车辆;

(四)不得以各种名义占用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等定向化保障的车辆或长期租用车辆变相作为个人固定用车;

(五)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乘坐公务用车或报销公务交通费用;

(六)不得以允许限额报销的方式进行变相的福利化。各部门(单位)要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于违反规定的有关单位领导和责任人追究相关责任,予以严肃处理。

七、关于改革方案的制定和报送

(一)方案制订。市直事业单位按照市车改办《关于报送市直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有关事项的通知》和《关于报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请示》模版(另行发文)研究制定本单位公车改革实施方案。

(二)报送程序。市直事业单位将本单位公车改革实施方案(纸质版1份)报送市车改办初审;初审合格后,市直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纸质版10份),首页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附表1-11首页均加盖公章)后正式报送市车改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电子版通过金宏网发送市车改办(市发展改革委经济体制综合改革处)。

市直主管部门将本系统所涉及事业单位车改方案全部审批完成后,要形成统一汇报材料(纸质版7份),由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附件中涉及单户事业单位车改方案均需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于9月份最后一个工作日前报市公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备案。电子版通过金宏网发送市车改办(市发展改革委经济体制综合改革处)。

市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公车改革的“第一责任人”,事业单位要明确本单位公车改革的分管负责人、专门机构和联络人员,认真作好本次车改的组织实施工作。

市直部门可参照市直事业单位车改程序、借鉴市车改办《关于报送市直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有关事项的通知》和《关于报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请示》(模版),组织本系统事业单位车改工作。

各区(市)可参照参照市级改革模式组织本区域事业单位公车改革,改革实施意见须报市车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备案。

市人力资源社保局: 唐起照

《山东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

(一)参改机构和人员范围问题。全省各级党政机关(包括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群众团体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下同)在编在岗的厅(局)级及以下公务员、参公管理人员和机关工勤编制人员,先行参加本轮改革。

省安全系统公务用车改革,经批准后单独启动实施。市及市以下地税系统参加同级政府的公务用车改革。

其他事业编制人员和国有企业管理岗位人员待相关政策出台后,按规定执行。

(二)离退休干部参改问题。离退休干部参改办法另行研究。

(三)离退休干部管理机构用车参改问题。离退休干部管理机构用车暂不纳入改革范围,仍按有关规定执行。在编在岗的离退休干部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参加车改,发放公务交通补贴。

(四)一般公务用车、执法执勤用车、机要通信用车、应急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的界定问题。一般公务用车是指用于办理公务、机要通信、处置突发事件等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执法执勤用车是指用于侦查、办案、监察、稽查、税务征管等司法和行政执法的执法执勤公务的专用机动车辆。机要通信用车是指车改后,各单位按有关规定配备的用于机要通信工作保障的车辆。应急用车是指车改后,各单位按有关规定配备的用于应急保障的车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是指搭载了专业技术设备,用于执行特殊工作任务的专用车辆,如防爆车、囚车、清障车、现场勘查车、气象监测、地震监测、无线电监测、垃圾清运车、路灯修理车、森林防火灭火车、运水车、消防车、救护车、避震车、抢险车等。

(五)行政区域(城区或规定区域)范围界定问题。各市在改革方案中,应明确市级党政机关公务出行交通补贴保障的范围(城区或规定区域)。跨区域的公务出行视为公务出差,相关交通费用按有关规定报销。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要与差旅费保障范围搞好衔接。

(六)事业单位参改问题。属于参公管理事业单位的,与党政机关车改同步进行。属于非参公管理事业单位的,待非参公管理事业单位有关政策出台后,按规定执行。

(七)国有企业相关改革问题。待国有企业的改革政策出台后,按规定执行。

(八)补贴标准测算原则问题。总的要求是改革后公务交通支出必须低于改革前支出总额,各市的节支率不得低于7%。这是公车改革测算、确定公务交通补贴标准的底线,各市都必须达到。公务交通补贴不是职工福利,仅保障基本公务出行需求,应综合考虑公务出行次数、里程、油价及出租车价格确定。

(九)补贴标准核定和发放方式问题。所有参改人员公务交通补贴标准均按照现任职务核定。公务交通补贴属于改革性补贴,统一纳入财政预算,在公用经费交通费中列支,随工资按月发放给个人。各单位不得擅自扩大补贴范围、提高补贴标准。

(十)补贴具体标准确定问题。全省公务交通补贴划分7个补贴层级,每人每月的公务交通补贴不得高于以下标准:厅局级正职1690元、厅局级副职1560元,县处级正职1040元、县处级副职960元,乡科级正职650元、乡科级副职600元,科员办事员和机关工勤编制人员500元。各市的具体补贴标准,由各市根据本地实际确定(经中央车改领导小组批准,济南、青岛两市市级机关的副局级人员补贴标准,可在副厅级和正处级之间确定)。各市市域内执行统一的补贴标准。全省各市之间的补贴标准差距不得超过20%。

(十一)补贴统筹使用问题。为解决单位内部不同岗位之间公务出行不平衡问题,允许各参改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主决定集中部分公务交通补贴统筹使用。统筹比例原则上不超过补贴总额的10%,由各参改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集中统筹和具体统筹比例。采取统筹的单位应制定统筹资金使用的具体管理办法,确保公开透明。

(十二)关于数据统计和测算问题。公务用车改革摸底统计、测算,涉及参改车辆信息、参改人员信息、司勤人员情况、车辆购置和运行成本、司勤人员开支等方面,各市要根据摸底统计数据和补贴标准,认真测算节支情况。各市上报方案时要将摸底统计数据和节支率测算情况一并上报。各市在实施方案的过程中,应要求参改单位把数据填报到每辆车、每个人的具体情况,要准确、完整,不能瞒报或漏报,由上报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加盖公章后报送。有关的测算公式为:

改革前公务交通总支出=涉改公务用车实际更新和新增购置费+涉改公务用车运行费+涉改司勤人员支出+已实行车改地区交通补贴+其他相关支出。

改革后公务交通总支出=改革后公务交通补贴支出+保留涉改车辆的支出+保留涉改司勤人员的支出+其他相关支出(其他相关支出主要用于集体公务出行支出,各市、县按照同级发放交通补贴总额的10%确定)。

节支率=(1-改革后公务交通总支出/改革前公务交通总支出)×100%。

(十三)实物保障工作用车的保留范围。鼓励各市、县(市、区)、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参加改革。确因工作需要不便取消公务用车的,允许以适当集中形式提供工作用车实物保障。另外,济南、青岛两市的市委常委、政府副市长、法院和检察院正职主要负责人,其他地级市人大常委会的正厅级第一副主任和市政协主席,也允许选择以适当集中形式提供工作用车实物保障。

(十四)党政机关保留机要通信和应急车辆的数量。

1、全省市级党政机关(含符合参改条件的市属功能区管理机构,下同)保留机要通信和应急车辆的总量,按照全省市属部门总数(共1211个)的200%确定,共2422辆。各市市级机关按照下列公式测算确定可保留机要通信和应急车辆数量:

本市市属部门总数+市属部门编制总数×1.019%(注:1.019%,即全省市级机关保留车辆总数2422辆×1/2÷全省市级机关编制总数118826)。

例如:青岛市市属部门保留机要通信和应急车辆的总量为:(72+9)+()×1.019%=270辆。

例如:莱芜市市属部门保留机要通信和应急车辆的总量为:(50+3)+(2985+57)×1.019%=84辆。

2、全省县(市、区)级党政机关(含符合参改条件的

县属功能区管理机构,下同)保留机要通信和应急车辆的总量,按照全省县属部门总数(共6350个)的150%确定,共9525辆。各市的县(市、区)级机关按照下列公式测算确定可保留机要通信和应急车辆数量:

各市的县属部门总数+县属部门编制总数×1.451%(注:1.451%,即全省县级机关保留车辆总数9525辆×1/3÷全省市级机关编制总数218831)

例如:青岛市的县(市、区)级党政机关保留机要通信和应急车辆的总量为:(423+10)+()×1.451%=689辆。

例如:莱芜市的区级党政机关保留机要通信和应急车辆的总量为: 80+%=102辆。

3、每乡镇(街道)保留机要通信和应急车辆平均为2辆。

(十五)执法执勤用车和行政执法用车的保留数量。执法执勤用车配备应当严格限制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机关内部管理和后勤岗位以及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一律不得配备。在中央确定的17个执法部门内,省、市、县(市、区)分别按各级主管部门核定的一般执法执勤用车编制数的40%、60%、70%保留;在中央确定的执法部门之外,拥有法律法规赋予的执法执勤职能、具有专门的执法执勤机构和人员、需要经常性外出开展执法执勤工作的其他部门,其执法执勤

车辆应严格配置在相关一线岗位并严格控制总量,省、市、县(市、区)分别按各级主管部门核定的执法执勤车辆编制数的30%、50%、60%保留。省属驻济以外单位按照当地同级保留比例执行。

一般执法执勤用车和其他具有执法执勤职能部门的执法执勤车辆的保留数量超过上述比例的,每增加1辆相应核减该部门的公务交通补贴6万元;保留比例超过原编制数90%的,不再发放该部门公务交通补贴。

在从严控制总量的前提下,各级要根据实际情况建立跨部门综合性执法用车平台并于两年内到位。鼓励一线执法执勤岗位根据实际情况选配专用摩托车作为执法执勤交通工具。

(十六)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的保留数量。符合保留条件的各类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继续保留。

(十七)调研、接待用车的保留数量。调研、接待等集体公务出行用车,市、县(市、区)分别按照市级机关和县级机关保留公车总数(包括实物保障工作用车、机要通信和应用车、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1%的比例保留,实行总量控制,集中管理,统筹使用。

(十八)单位班车的保留问题。根据中央车改办的要求,党政机关的班车应逐步取消,实行市场化、社会化保障。综合考虑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公车改革不同步的实际,设定班

车使用过渡期,待省属事业单位公车改革时一并研究具体办法,进行统一部署。过渡期内,确需保留班车的,由各单位自行制定班车使用管理办法,按照班车运行成本,对已领取公务交通补贴的人员适当收取乘车费用。

(十九)过渡性车辆服务中心、社会化车辆租赁公司设置及运营原则问题。对暂时未能处置的车辆,允许各地根据实际需要设立过渡性车辆服务中心或车辆租赁公司,提供有偿出行服务。过渡性车辆服务中心的过渡期由各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在改革总体方案中确定。各级政府不得变相为其提供财政性补贴,不得造成国有资产流失。过渡性车辆服务中心或社会化车辆租赁公司必须进行市场化运营,不得借此成立新的公车服务管理部门。过渡性车辆服务中心或社会化车辆租赁公司车辆是在公开处置后暂时未能处置的车辆,不得另行采购车辆。

四、关于执法执勤用车和垂管系统车改

(二十)执法执勤用车参改原则问题。坚持满足执法执勤工作需要,从严控制配备范围、编制和标准,做到保障与改革兼顾。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严格限制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机关内部管理和后勤岗位以及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一律不得配备。

(二十一)保留执法执勤用车的部门范围问题。保留执法执勤用车的市、县(市、区)党政机关,仅限

于2011年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时,中央明确的17个部门(系统)。涉及到我省共有13个,具体包括:法院、检察院、公安、安全、纪检(监察)、司法(含监狱、戒毒)、农业(含农机、畜牧)、工商、林业、食药监、海监、地税、森林公安等部门(系统)。

(二十二)保留的执法执勤用车编制核定问题。各地根据《山东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规定,在从严控制总量的前提下,确定一线执法执勤岗位车辆,报执法执勤用车主管部门核准。

(二十三)保留的执法执勤用车管理问题。保留执法执勤用车部门应当加强执法执勤用车使用管理,建立健全登记、公示等各项使用管理制度。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需要外,执法执勤用车一律喷涂明显的统一标识。严格按规定使用执法执勤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其他单位或下属单位执法执勤用车,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执法执勤用车。

(二十四)地方跨部门综合执法用车平台问题。除核定的17个执法执勤部门外,对具有行政执法职能部门的执法车辆,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建立跨部门的综合执法车辆平台,并于两年内到位,在严格执行车改政策标准的前提下,优化配置执法执勤车辆资源,为相关部门提供综合执法车辆保障,各地公务用车改革领导小组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制定具

体办法。各地执法执勤用车主管部门负责核定相关编制。

(二十五)省垂直管理系统车改问题。省垂直管理系统地方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按照属地化原则,与驻在地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同步推进。参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人员范围按照驻在地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执行。

(二十六)市垂管系统参改问题。市级及以下垂管系统车改方案,由各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制定。

五、关于取消车辆的处置

(二十七)车辆处置问题。车辆处置(不含国有企业车辆处置)由各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对取消的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要制定处置办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遵循公开公平、集中统一、规范透明、避免浪费的原则,采取公开招标和拍卖方式进行。鉴定评估和拍卖机构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

(二十八)车辆处置收入归属问题。处置收入扣除有关税费后全部上缴国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车辆处置收入,按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执行,由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六、关于司勤人员分流安置

(二十九)关于司勤人员安置的工作原则问题。司勤人

员安置工作要按照我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要求,根据以人为本、积极稳妥的原则,采取多种方式安置,要切实保障司勤人员合法权益,不能将人员简单推向社会。安置工作要依法依规,做到过程公开透明、方法民主科学、结果干部群众认可,确保我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顺利实施。

(三十)关于司勤人员安置范围问题。是指在涉及本次车改单位中一般公务用车司机、维修等岗位上工作,并与用人单位建立人事劳动关系的工作人员。

(三十一)关于内部转岗问题。内部转岗适用于在册正式司勤人员。本部门或本部门其他单位有适合安置司勤人员的空缺岗位,应优先用于安置涉改司勤人员。相应岗位没有空缺的,可暂时聘用到该相应岗位,根据人员岗位变动情况再逐步调整到规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

(三十二)关于提前离岗问题。对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车改中所直接涉及的在册正式司勤人员,经本人申请,可以提前离岗,离岗期间工资福利等基本待遇不变,单位和个人继续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并符合退休条件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三十三)关于解除聘用合同问题。对已订立聘用合同的在册正式司勤人员,合同到期终止或双方协商一致解除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的通知》(国办发〔2002〕

35号)和《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的通知》(鲁厅字〔2005〕43号)有关解除聘用合同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未订立聘用合同的在册正式司勤人员,解除人事关系的经济补偿参照解除聘用合同的规定执行。

(三十四)关于解除、终止劳动关系问题。对已建立劳动关系的司勤人员,用人单位要妥善处理好与司勤人员的劳动关系,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改革后公务出行保障问题(三十五)城区内公务出行。

1、改革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城区或规定区域内公务出行,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自行选择公务出行方式,不再报销公务交通费用。公务出行视距离远近、紧急程度、保密要求等实际情况选择出行方式。

2、一般情况下可选择以下交通方式:一是鼓励公务人员使用自行车、电动车等交通工具出行,距离较近的鼓励步行。二是鼓励乘坐公交车、出租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出行。三是有条件的,可利用私家车在市区内出行。四是实行公务出行定制服务。通过政府采购,确定若干家汽车服务公司,实行事先定制服务。五是机要文件的传递使用各部门保留的机要通信用车。

3、紧急情况下的公务出行,可利用各部门保留的应急用车进行保障。

(三十六)城区外公务出行。城区外公务出行鼓励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并按规定报销差旅费。其中,集体公务出行可使用保留的调研接待用车,也可租用汽车租赁企业的中巴或大巴车辆。

(三十七)特别重大特殊事项用车保障。对特别重大的抢险救灾、事故处理、突发事件处置等特殊事项,按照应急预案中制定的特殊情况下公务用车保障办法办理。

八、关于审计及监督检查

(三十八)加强公务用车纪律要求问题。各参改单位要严格执行《山东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规定的“六不得”要求,各级党政机关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用途使用或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不得擅自扩大补贴范围、提高补贴标准、以公务交通补贴的名义变相发放福利。公务人员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乘坐公务用车。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车辆处置过程的监督检查,公开选取鉴定、评估、拍卖机构,不得暗箱操作,不得私下转让或定向拍卖,处置收入扣除相关税费后应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

定上缴国库,不得私自挪用。

(三十九)开展监督检查和审计问题。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对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纠正和查处违纪违规行为。应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对群众举报、媒体曝光的违规行为直查快办,严肃查处违反车改规定的行为,及时公布处理结果。同时,对参改单位的车改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检查方法包括自查自纠、集中检查、随机抽查、巡查暗查、突击检查、网上举报、电话回访等多种形式。对顶风作案、纠而复生、情节恶劣、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应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并对典型案件予以公开通报。各级审计机关对保留的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运行维护费用、取消的公务用车处置、交通补贴发放等情况纳入日常和专项审计监督。各地纪检监察部门、审计机关应向社会公布举报方式。

《聊城市市属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

一、改革目标和时间要求

(一)改革目标。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促进企业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市属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合理确定公务用车改革人员范围、规范公务用车配备和公务交通补贴标准。市属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在切实保障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及对外业务开展的基础上,确保改革后公务用车费用及发放的交通补贴不得高于改革前的公务用车费用,推动建立与企业负责人履职特点和生产经营需要相适应的公务出行配套保障制度。

(二)时间要求。市属企业(本部)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务于10月30日前报送至所属国资监管机构,各国资监管机构务于11月20日前将审核后的所属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分企业报送至市车改办审批。与市车改办沟通时间定于11月13日至16日。整体改革完成时间为2018年年底。

市委和市国资委管理的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以下简称市属企业负责人)参加市属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

(一)公务交通保障方式。市属企业正职负责人原则上通

2的,但当前公务用车净值已达到上述规定价格以内的,本着节约的原则可以保留,使用到车辆报废为止,并逐步更新替换为符合标准的车辆。

本次改革前,企业已自行实施车改且保留公务用车数量较少的,按照改革后比改革前公务交通成本节支的原则,可新增(购置或租赁)必要的公务用车。相关企业新增车辆数量,由市车改办参照同行业、同规模企业公务用车保留数量,根据市属企业车改总体情况统筹把握、合理确定。

改革后,经批准保留的公务用车数量在一定时期内应保持稳定,达到更新或者报废标准的由企业(集团)按规定配备标准更新,不再重新报批;因企业改革重组、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规模增加等确需新增车辆的,应按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五)关于改革后保留的公务用车使用管理问题

主要参照市车改办《关于市级党政机关公车改革后保留车辆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聊车改办字〔2017〕10号)规定执行。

1.关于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内的普通公务出行。聊城城区范围内,领取公务交通补贴的企业负责人普通公务出行不得使用公务用车。

2.关于应急公务用车使用范围。领取公务交通补贴的市属企业负责人执行重大抢险救灾、事故处理、社会安全等特殊任务;处理时限性强利用私人或社会车辆无法保障的紧急公务或突发事件;参加市委、市政府、市人大、市政协、市纪委监委以及市直部门召集的紧急会议或公务活动,以及前往非公务车辆不便出入的重要场所,可使用公务用车。

3.关于特殊情况下公务用车使用范围。领取公务交通补贴的市属企业负责人在聊城城区范围内,因特殊情况不便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使用个人车辆时的公务出行,可使用公务用车,但须参照出租车收费标准交纳费用并上交企业。

因交通不便、时间要求紧、出行人员多等因素不便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调研考察、检查督导等集体公务出行,以及参加有公函的公务接待、外事活动等可使用公务用车。

4.关于租用社会车辆问题。改革后保留车辆无法保障必要公务出行,企业可租用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选定的汽车租赁企业的车辆,但必须从严控制租车范围、车型和数量,不得租用超标车辆,并做好租车登记、台账资料留存等工作。

5.关于规范公务交通补贴发放的问题。对于职务变动的市属企业负责人,自职务调整的次月起按新标准发放公务交通补贴;对于调入或新任职的市属企业负责人,自任职文件印发的次月计发公务交通补贴。

6.市属企业所属离退休干部管理机构用车暂不纳入此次车改范围,仍由企业按原规定执行。

(六)关于其他人员车改问题

各级子公司负责人公务交通补贴标准不超过市属企业副职负责人标准。子公司纳入车改范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具体由市属企业确定。

3.市属企业统筹推进各级子公司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根据子公司的生产经营实际、所处自然环境等因素周密制订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七、关于市直有关部门(单位)所属国有企业车改问题 按照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微企业划分办法(2017)》对企业规模划分的有关规定,中型企业的正职负责人可配备公务用车,也可采取发放公务交通补贴的方式实施车改,副职负责人可采取发放公务交通补贴的方式进行车改。其中,正职负责人公务用车配备标准为:排气量1.8升(含)以下、购车价格(不含车辆购置税)18万元以内;采取发放公务交通补贴方式的,正职负责人补贴标准不超过960元/月,副职负责人补贴标准要低于正职负责人。具体由企业主管部门(单位)确定。

市直有关部门(单位)所属的其他企业,企业负责人取消配备公务用车,不得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在规定区域内的公务出行,可采取按规定报销公务交通费用或其他符合规定的方式予以保障。

聊城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10月15日

桂林市本级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

实施方案相关材料参考模板

XXX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根据桂林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印发《关于推进桂林市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市车改〔2018〕14号)要求,按照《桂林市本级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具体实施方案。

1.事业单位名称(全称)、性质、任务、主要职责,人员编制数量、实际人员总量和结构比例,其中包括的司勤人员数量和属性;

2.事业单位公务车辆(含一般公务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生产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离退休干部服务用车等)数量、类别、主要用途、管理模式、经费来源;

3.事业单位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包括车辆购置及更新、运行维护费用)、司勤人员劳务支出(工资、津贴、福利等)及其他相关公务交通费用(汽车租赁、公共交通费用报销等)支出情况;

二、改革方案 1.事业单位纳入改革范围的人员数量及结构、拟采取的改革方式等,其中:

保留实物保障公务用车人员为: 发放公务交通补贴人员为:

实行公务交通费用实报实销人员为:

2.拟保留公务用车(包括厅级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保留的车辆)、生产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离退休干部服务用车的数量、类别、用途、配备标准、管理方式;

3.拟取消公务用车、生产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离退休干部服务用车的数量、类别、处置方式;

4.公务交通补贴的发放范围、发放标准、发放方式、计发时间、发放总额等;

5.公务交通费用实报实销的涵盖范围、预算总额、管理方式等;

6.拟留用司勤人员配备情况;

7.拟安置司勤人员的数量、安置途径、时限;

8.节支率的测算依据、测算方式、测算结果和测算说明; 9.拟保留公务用车、生产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标识化办法;

11.对下属机构公务交通补贴、公务交通费用报销额度、保留必要业务用车、节支率测算预期等方面的原则规定(在不同步实施改革情况下提供)。

1.改革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

2.改革后公务出行保障的社会化代替方式; 3.改革后司勤人员分流安置办法

4.改革后保留公务用车的管理办法、相关监督措施; 5.对不同步实施改革的下属机构改革方案的审核办法。

1.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套表 2.事业单位车改后司勤人员分流安置办法

3.事业单位车改后公务出行保障及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办法

注:直属事业单位机关本级按本级机关车改方案要求执行。

吉林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为加快推进我省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通知》(中办发〔2014〕40号)、《中央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印发<中央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中车改〔2015〕35号)有关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充分认识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 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是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要求的重要举措,是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重要任务,对规范事业单位职务待遇、节约成本、提高效能、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事业单位行业类别众多,单位类型复杂,经费来源多样,人员身份不一,车辆规模庞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和工资制度改革也尚在推进中,必须充分认识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复杂性,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坚定信心,扎实工作,确保改革工作有序推进。

二、改革范围、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

单位范围为各级党委、政府直属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各级部门所属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各类事业单位。人员范围为参改单位在编在岗的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编制人员。已经试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事业单位,按照本方案进行规范。

按照中央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总要求,坚持社会化、市场化方向,创新公务交通保障机制,取消一般公务用车,公务活动出行实行社会化,采取报销公务交通费用、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或其他符合规定的社会化方式保障公务出行,从严配备实物保障的公务用车,实现事业单位公务交通保障高效、费用节约、成本下降和管理规范。驻长以外的省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按属地化原则,与所在地方同步完成。

1.坚持厉行节约,保障高效。科学制定改革方案,各参改事业单位要对本单位公车改革节支情况进行详细测算,确保改革后公务交通费用支出低于改革前支出,不能因此增加财政预算支出。积极创新制度,探索符合事业单位公务出行特点的市场化交通保障机制,确保事业单位社会服务、公益事业工作不受影响。2.坚持从严从紧,应改尽改。将应改单位和符合参改条件人员全部纳入改革范围,从严核定保留车辆,从紧确定公务交通费用报销额度或公务交通补贴标准,不开口子,不留后门,坚决避免违规配备使用公务用车现象。

3.坚持统筹兼顾,分类指导。衔接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政策,妥善处理各种利益关系,确保新旧制度平稳过渡。从实际出发,妥善处理各种利益关系,根据事业单位行业特点和工作实际,区分不同单位性质、岗位类别和人员身份,采取不同的改革措施,不搞一刀切。

4.坚持统一部署,分级负责。各级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批复各级党委、政府直属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机关本级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各级各部门按照本意见,切实落实领导责任,强化主管部门主体责任,审核批复所属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确保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任务按期完成。

(一)合理确定公务交通补贴或费用报销的范围、标准或额度

各级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部门所属各类事业单位,从严从紧核定实行公务交通费用报销或发放公务交通补贴的岗位和人员范围,严格禁止普遍发放交通补贴或允许限 额报销的福利化倾向。发放公务交通补贴的岗位和人员,原则上仅限实际取消配备公务用车的省委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事业单位副厅级以上负责人,补贴发放标准不得高于同级别党政机关公务交通补贴发放标准,其他岗位和人员公务交通费用以实报实销为主的方式予以保障。发放公务交通补贴的岗位和人员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报销公务交通费用。在党政机关工作的一般事业编制人员可参照本方案实行公务交通费用报销等制度。

(二)从严核定保留车辆

严格核定各级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部门所属各类事业单位保留车辆。省委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事业单位正厅级主要负责人可自行选择配备公务用车或领取公务交通补贴;省委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事业单位副厅级以上负责人,领取公务交通补贴,不再配备实物保障用车;其他参改人员,实行公务出行交通费用报销制度等其他符合规定的社会化方式保障其公务出行,不再配备实物保障用车。厅级以及人员众多、业务繁重的事业单位可保留必要的机要通信、应急用车,各部门机关本级的机关服务部门实行后勤服务集中管理的,可保留1—2辆后勤服务用车,由方案审批部门从严核定。各事业单位可根据业务保障和专业技术活动工作实际,保留必要的医疗救护、新闻转播、科学考察、技术勘察、检疫检测、环卫 清洁等特定功能的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必要的业务用车,保留的车辆要有预算,其中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必须长期搭载固定设备并进行标识化管理,不得在公车改革过程中新增车辆,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车改保留车辆由主管部门核定并报本级财政部门备案。

鼓励班车通过社会化方式保障。比照党政机关车改相关规定执行,即原有班车的,暂时保留,不再大修,报废后不再更新,通过社会化方式解决。对社会化公共交通保障能力不足或单位地理位置偏远特殊的大中专学校、高速公路收费等单位,保留必要的班车的,车辆保留类型为大中型客车。单位地理位置偏远需保留必要的班车的,应予从严认定,在车改方案中特别说明,并报本级车改办核准。

真实详细测算车改节支情况。各单位保留的各类公务用车车辆运行费用要统一纳入改革“节支率”测算。各参改单位要严格按照节支率计算公式,对本单位公车改革节支情况进行详细测算,确保改革后公务交通费用支出低于改革前支出,不能因此增加财政预算支出。新增公务交通补贴和公务交通报销额度等相关费用支出总额必须低于取消车辆对应的综合成本。改革前成本按2013—2015年实际平均支出计算。

(三)妥善安置司勤人员

各级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部门所属各类事业单位 参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司勤人员安置实施办法有关政策,根据以人为本、积极稳妥、因地制宜的原则,认真做好司勤人员安置工作,不能简单推向社会,要立足内部消化,保障其合法权益,确保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顺利实施。

(四)规范处置取消车辆

各级各类事业单位经核定取消的车辆,由各级主管部门严格履行资产处置审批手续后,按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车辆处置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置,并于车辆封存停驶后半年内处置完毕。处置收入按事业单位有关财务管理和资产管理制度进行管理和核算。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公车改革领导小组、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任务分工,落实工作责任。

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统筹协调,分类指导,并统一负责组织省委、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机关本级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工作。省直各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系统)车改方案制定和工作推进,事业单位数量和人数众多的教科文卫等事业单位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行业实际,加强政策指导,可根据行业业务特点制定本行业事业单位公车改革办法并报省公车改革领导小组备案。各省属事 业单位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明确专门机构人员,精心组织实施,严格按要求做好本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

各市(州)公车改革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指导本级及所属县(市、区)事业单位车改方案制定和工作推进。

(二)认真制定实施方案

省委、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按照本方案制定机关本级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于8月底前报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经批准后执行。

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按照本方案在深入调研、全面摸底、细致测算的基础上,结合单位实际,认真制定本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包括本单位节支率详细测算情况),于8月底前报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各部门对所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批复完成后2个月内,即10月底前将各单位车改方案和批复文件,以及有关情况(包括改革的工作安排、参改人员范围和数量、各类岗位和人员的改革方式、公务交通补贴标准或公务交通费用报销额度、保留车辆核定原则和数量、取消车辆处置方式和数量、司勤人员安置情况和改革节支情况等)报本级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11月底前完成全省事业单位车改除车辆处置外的各项基础工作。

(三)严格保留车辆管理

各事业单位应当对保留车辆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度,严格车辆使用管理程序,健全车辆日常使用登记和公示制度,经批准保留的车辆要严格用于规定用途。车改后,保留车辆全部纳入即将建立的全省公务用车管理平台信息监管系统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保留的机要、应急、特定业务用车和特种专业技术车辆原则上要根据其使用性质和用途进行外观喷涂,统一标识化管理,加强社会和舆论监督。

(四)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各事业单位要严肃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和公务用车管理使用纪律,不得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向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车辆,不得以各种名义占用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等车辆或长期租用车辆变相作为个人固定用车,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乘坐公务用车或报销公务交通费用。

纪检监察机关要强化监督检查,及时受理群众举报,依法依纪查处违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政策和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行为,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审计部门要对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情况进行监督,并将改革后保留车辆的配备及运行维护费、保留车辆经费支出、车辆处置情况等纳入日常和专项审计监督。各部门要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本意见及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责任人追究相关责任,予以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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