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法律责任侵权行为有哪些呢

一、一般侵权行为的含义

在民法理论上,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并结合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理论,可将侵权行为分为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两大基本类型。一般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有过错直接致人损害,因此适用民法上的一般责任条款的行为。这是最常见的侵权行为,例如行为人故意损坏他人财产,故意损伤他人身体等。

二、一般侵权的构成要件

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是指在一般情况下,构成侵权行为所必须具备的因素。只有同时具备这些因素,侵权行为才能成立。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有加害行为、有损害事实的存在、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四个方面。

加害行为又称致害行为,是指行为人做出的致他人的民事权利受到损害的行为。任何一个民事损害事实都与特定的加害行为相联系,亦即民事损害事实都由特定的加害行为所造成。没有加害行为,损害就无从发生。

此处所称的加害行为是一个未经法律评价的行为,对其确定纯粹基于该行为所造成的民事损害后果。从表现形式上看,加害行为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但以作为的形式居多,以不作为构成加害行为的,一般以行为人负有特定的义务为前提。

传统民法教科书对这一要件一般以“行为的违法性”或“违法行为”来表述,这一表述方式当然有其合理性,但不够准确。无论是“行为的违法性”还是“违法行为”,它们实际上已对致人损害的行为作了法律评判。事实上,在这里对加害行为进行法律评判并无必要,因为一般侵权行为构成的另一个要件,即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才是对致人损害行为进行法律评判的地方。在这里,只要证明有加害行为即可。

(二)有损害事实的存在

此处所称的损害事实,是指因一定的行为或事件对他人的财产或人身造成的不利影响。损害事实的存在,是构成侵权行为的另一个要件。没有损害事实,就谈不上侵权,更谈不上侵权损害赔偿。

作为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的损害事实具有以下特点:一是损害系合法权益受侵害所致;二是损害具有可补救性,即所受损害可通过一定的方式进行补救;三是损害的确定性,即损害事实确实发生,并可通过一定的方式衡量其大小和程度。

损害事实依其性质和内容,可分为财产损害、人身伤害和精神损害三种。

财产损害,主要是指由于行为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权利施加侵害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如毁人房屋,盗人车辆等行为致权利人的经济利益受到损害。财产损害包括直接损害和间接损害,直接损害是既得利益的损害,如车辆被盗;间接损害是可得利益的损害,如因车辆被盗导致营业收入的减少。

人身伤害,是指由于行为人对受害人的人身施加侵害所造成的人身上的损害。人身伤害专指自然人而言,系由侵害自然人的人身所造成,具体包括生命的损害、身体的损害、健康的损害三种情况。同时,对自然人人身的损害往往也会导致其财产的损失。如伤害他人身体致其支付医疗费和收入的减少等。

精神损害又称无形损害,主要是指自然人因人格受损或人身伤害而导致的精神痛苦。如名誉受不法侵害、隐私被他人不法披露、身体因受伤而致残等。这些都会导致自然人的精神痛苦。与其他损害不同的是,精神损害具有无形性,难以用金钱来衡量。

(三)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侵权行为只有在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时,才能构成。如果加害人有加害行为,他人也有民事权益受损害的事实,但二者毫不相干,则侵权行为仍不能构成。因此,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是构成一般侵权行为的又一要件。

因果关系,是指社会现象之间的一种客观联系,即一种现象在一定条件下必然引起另一种现象的发生,则该种现象为原因,后一种现象为结果,这两种现象之间的联系,就称因果关系。

就侵权行为法上的因果关系而言,主要是指损害事实系由加害行为所引起的情形。例如,甲故意伤害乙的身体,直接造成乙身体受伤。在这里,甲的加害行为是原因,乙的身体受伤是结果,二者之间就存在因果关系。

侵权行为法上的因果关系较为复杂,有许多不同的表现形式。其具体表现形式主要有:(1)一因一果,即一个加害行为导致一个损害结果,这种因果关系较为简单;(2)一因多果,即一个加害行为导致了多种损害结果;(3)多因一果,即多个加害行为导致了一个损害结果,这种因果关系最为复杂。

理清侵权行为法上的因果关系,对侵权民事责任的认定极为重要。实践中,有些因果关系较为清楚,一目了然;有些则较为复杂,难以确定,在必要时还需进行相应的司法鉴定。

(四)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除须具备上述各要件外,还以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为必要条件。亦即只有在行为人具有主观上的过错时,一般侵权行为才能构成。

过错,是行为人决定其行动的一种心理状态。行为人是否有过错直接关系到对其行为性质的认定。民法理论对何为过错尚无明确的界定,关于过错的认定主要是借用刑法上的有关理论。民法上的过错也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

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他人民事权利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该结果发生的,为故意。如明知用刀去刺人会发生伤人或死人的后果,仍然用刀去刺人,结果导致他人受伤的,就为故意的侵权行为。

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损害他人的民事权利但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结果导致他人的民事权利受到损害的,为过失。衡量行为人是否有过失,应以行为人是否尽到注意义务而定。对行为人注意义务的确定,应根据具体的时间、地点和条件等多种因素综合进行。

三、特殊侵权责任的类型

1、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纠纷;

2、雇员受害赔偿纠纷;

3、雇佣人损害赔偿纠纷;

5、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纠纷;

6、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

7、地面(公共场所)施工损害赔偿纠纷;

8、建筑物、搁置物、悬挂物塌落损害赔偿纠纷;

9、堆放物品倒塌损害赔偿纠纷;

10、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

11、驻特别行政区军人执行职务侵权纠纷;

12、防卫过当损害赔偿纠纷;

13、紧急避险损害赔偿纠纷;

14、侵害未成年人接受教育权纠纷。

15、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造成损害的侵权行为。

以上便是小编给出的不属于特殊侵权的行为的相关内容,一般侵权不同于特殊侵权,在承担举证责任上与特殊侵权有着很大的区别。因此,如果遇到一般侵权的相关问题,您可以咨询一下律聊网的相关专业律师,切实保障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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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不是说吃完绝对瘦20斤嘛”

“老板你看看,这牛奶都过期多久了”

“本店货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换”

我们在生活中经常会遇到

遇到这样的情况应该怎么做

怎样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3·15”即国际消费者权益日(World Consumer Rights Day) ,时间为每年的3月15日,由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于1983年确定,目的在于扩大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宣传,使消费者权益在世界范围内得到重视,以促进各国和地区消费者组织之间的合作与交往,在国际范围内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

1987年9月,中国消费者协会被接纳为该组织的正式成员。

1994年1月1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正式实施,标志着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走向法制化轨道。

1997年起,中国消费者协会通过每年确定一个主题的方式,开展“年主题”活动。

2022年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的主题是“共促消费公平”

“我可能睡了假觉”、“我可能过了假周末”

遇到假冒伪劣产品的事件也数见不鲜

从实体产品到文化培训课程

不少消费者都吃过这样的“哑巴亏”

遇到假货及不公平的对待时

要懂得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是否经常遇到这样的“不平等条约”

“收费标准、收费二维码和最终解释权归XXX公司APP所有。”

“签收即验,概不退货!”

“本店谢绝自带酒水,否则按xx收取服务费。”

“买一赠一,对赠品不三包。”

“电影院不能自带零食。”

“一经办卡,概不退费!”

“未在规定时间内支付尾款,预付定金不予退还。”

“本套餐最低消费xx元,有效期至20xx年。”

“逾期缴纳水费,每日加收5%的违约金。”

“不交装修押金不给钥匙。”

“机票改签费70%,退票费80%。”

“请保管好自己的物品,丢失本店概不负责。”

以上这样的现象还有很多

但是它们都有一个共同的名字

各种类型的预付卡满满当当

不难否认现代生活中有了预付卡

的确为大家带来了很多便利

经营者预先向消费者收取资金。

消费者买卡后,遇服务项目涨价或减少服务内容,很难据此主张退款。

经营者夸大宣传,造成消费者在错误预期的情况下购卡,而在实际体验后,发现与宣传不符。

消费者在购买预付卡之后,经营者肆意变更预付卡使用规则。

消费者在购买预付卡之后,经营者经营不善、卷款而逃。

消费者可能由此享受一定的折扣优惠

但往往因为经营者的不规范

下面这些行为也构成了侵权

每日三餐、衣食住行都离不开“消费”二字

面对生活中的各种“消费陷阱”

我们都拥有受法律保护的权益

【二】消费者享有的合法权益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民法通则》等法律规定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

安全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知情权:消费者享有知悉商品真实情况的权利。

自主选择权:消费者享有自由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公平交易权: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求偿权: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时,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结社权: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受尊重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监督权: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获得有关知识权: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西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开发布

2021年度十大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围绕“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西宁市市场监管系统和各级消费者协会

受理消费者举报投诉8911件

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468万元

督促627家一般工商业转供电主体

整改清退多收电费1.23亿元

同时针对价格欺诈、虚假广告

食品药品安全、公共服务消费等领域

和家装、建材、汽配等市场的专项执法活动

共立案查处违法经营案件418件

齐心协力保障西宁消费市场安全

多措并举 全力构筑安心消费“防火墙”

2021年,西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着眼民生,多措并举,开展了一系列消费市场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虚假宣传、违规营销、假冒伪劣等各类违法行为,全力构筑安心消费“防火墙”,全市消费环境持续优化。

杜绝虚假宣传 保障消费安全

西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稽查局针对民营医院和医美整形机构进行了有关虚假宣传的检查行动,规范行业秩序、保障群众消费安全。

普及金融知识 提高消费者权益

中国银行青海省分行在全市各营业网点开展系列金融知识普及活动,帮助群众提升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更进一步了解金融知识。

坚守诚信经营 打造放心超市

北京华联超市始终把“以顾客为中心,倾听顾客声音”这一理念体现到每一个工作细节中,诚信经营,以安全、优质的产品和服务,赢得了广大消费者的认可和信赖。

又该怎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牢记“八招”,维权无忧

第一招:网购时注意保存交易凭证,做好备份。在网购中,网购的消费者在进行网购时一定要将电子数据信息妥善保存,这些电子数据信息亦是发生纠纷进行维权的重要证据。

第二招:网络交易不是法外之地,无论本地外地网站,都可投诉。消费者因网络交易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向经营者所在地工商部门投诉,也可以向第三方交易平台所在地工商部门投诉。

第三招:绝大部分商品都能七日内退货。根据新《消法》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须说明理由。

第四招:注意辨别购物网站的合法性。消费者可以通过网站首页最下方查看该网站是否有通信部门的ICP备案证号、公安部门备案编号、工商部门经营性网站备案信息以及须经相关部门审批的经营业务批准文号。上述内容的图标链接如果都能点击打开,该网站即是合法的。

第五招:小心保管自己的银行卡、网购账号。购物前应在计算机中安装杀毒软件、安全卫士等能够拦截钓鱼网站的软件。

第六招:买到过期食品可举报。如果不慎买到过期食物,千万不要自认倒霉,而应当保存好购物小票等相关证据,向销售方进行索赔,同时也可向食药监部门进行举报。

第七招:遭遇虚假宣传,也要维权。虚假宣传也是违法的,消费者如果上当,不要觉得是自己的问题,应该拿起法律武器维权。

第八招:网购后找不到商家怎么办?网购出现问题后,网购平台不能提供经营者真实情况的,必须向消费者“先行赔付”,再向提供商品的经营者追偿。

一定要勇敢拿起法律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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