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肚子被捅上被捅了几刀,人就跑了,还能立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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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毅冬、逯光峥、路磊、李杰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明亮,男,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全权)岳雪玲,北京市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锡生,河南海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张毅冬,男,日出生。现羁押于焦作市看守所。辩护人(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郭焦生、赵春林,河南博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逯光峥,男,日出生。现羁押于焦作市看守所。辩护人(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王红梅,河南达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路磊,男,日出生。现羁押于焦作市看守所。辩护人(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靳新路,河南敬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李杰,男,日出生。现羁押于焦作市看守所。被告人苌文龙,男,日出生。现羁押于孟州市看守所。辩护人(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王海军,河南隆成律师事务所律师。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以焦解检刑诉(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毅冬、逯光峥、路磊、李杰犯故意伤害罪,于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并于日作出(2009)解刑初字第153号。宣判后,被告人张毅冬、逯光峥、路磊、李杰均对判决结果不服,依法提起上诉。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判认定被告人张毅冬、逯光峥、路磊、李杰犯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2010)焦刑二终字第22号刑事裁定,撤销本院(2009)解刑初字第153号判决,发回本院重新审理。期间,因在逃的同案犯苌文龙被抓获,解放区人民检察院以焦解检刑诉(号补充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苌文龙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由9名人民陪审团成员参与庭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勇、刘海江、代理检察员李洁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明亮的委托代理人岳雪玲、王锡生;被告人张毅冬及其辩护人(代理人)郭焦生、赵春林;被告人逯光峥及其辩护人(代理人)王红梅,被告人路磊(代理人)靳新路;被告人李杰;被告人苌文龙及其辩护人(代理人)王海军到庭参加了诉讼。案件审理期间,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建议延期审理二次。因本案涉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经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二个月。因案情复杂,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一个月。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后并报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毅冬自1997年与被害人张明亮合伙做生意以来,两人因琐事产生矛盾并逐渐激化,张毅冬一直对张明亮怀恨在心,伺机报复张明亮。2007年9月份的一天下午,张毅冬指使被告人逯光峥纠集他人殴打张明亮,并让其找被告人李杰为其指认张明亮。后逯光峥纠集被告人路磊、苌文龙等人找到李杰,告知李杰要殴打张明亮让其进行指认,李杰同意后,指认了张明亮及其家门,并提供了张明亮的车牌号码。2007年10月中旬,逯光峥纠集路磊,李杰、苌文龙等人,跟随张明亮,并准备洋镐棒等工具在东于村张明亮家附近蹲守,伺机殴打张明亮,蹲守十几天均未得手。日20时许,被告人逯光峥发现被害人张明亮在物资城附近出现,后纠集被告人路磊、苌文龙持砍刀在外守候张明亮。当晚22时许,张明亮独自开车回家,逯光峥、路磊、苌文龙三人坐车尾随至东于村张明亮家门口,趁张明亮回家开门之机,持刀将张明亮砍伤后逃窜。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张明亮之损伤程度为重伤。为证实上述犯罪事实,检察机关向本院移送了发破案经过、抓获证明等书证;被害人张明亮陈述;被告人张毅冬、逯光峥、路磊、李杰、苌文龙供述和辩解;证人陈某某、苌某某等人证言;鉴定报告书等鉴定结论;视听资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毅冬、逯光峥、路磊、李杰、苌文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张毅冬、逯光峥、路磊、苌文龙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李杰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杰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路磊带领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系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并建议对被告人张毅冬、逯光峥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至五年,对被告人苌文龙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四年六个月,对被告人路磊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对被告人李杰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明亮诉称,因五名被告人对其实施了故意伤害行为,导致其重伤,要求依法从重追究五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并由五名被告人连带赔偿其遭受的各项经济损失合计元。(其中医疗费15000元,护理费1125元,误工费10128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50元,营养费150元,交通费1000元,残疾赔偿金63721.04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4090.04元,鉴定费740元)。同时,认为本次河南正诚司法鉴定所作出的被害人张明亮伤情为轻伤的鉴定结论不能采信,河南正诚司法鉴定所不是省政府指定的法医鉴定机构,且在被害人没有到场的情况下,仅通过书面审查作出鉴定结论,程序违法,故仍应按焦作市卫校医院作出的被害人张明亮伤情构成重伤的鉴定结果追究各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毅冬当庭辩解:自己虽然与张明亮有矛盾,但没有指使逯光峥纠集他人伤害被害人张明亮。辩护人认为:1、没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张毅冬因矛盾对被害人张明亮怀恨在心,伺机报复,并指使被告人逯光峥纠集他人殴打张明亮,并让被告人逯光峥找被告人李杰为其指认张明亮”事实的存在,目前指证张毅冬犯故意伤害罪的证据只有同案犯的口供,且这些口供都是在公安机关采取刑讯逼供、诱供的方式取得的,属非法证据,不能采信;2、仅凭同案犯的口供不能定案。公诉人指控张毅冬的犯罪事实是不存在的,不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应判决张毅冬无罪。被告人逯光峥当庭对伙同路磊、苌文龙持刀伤害张明亮的事实供认不讳,但辩称自己带人伤害张明亮是为自己的姑父出气,不是受张毅冬指使,也不是李杰指认的被害人,其只是让李杰了解被害人的行踪,其在公安机关供述受张毅冬指使纠集他人殴打被害人是受到了公安人员的刑讯逼供。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逯光峥犯故意伤害罪不持异议,认为对逯光峥量刑应以本次河南正诚司法鉴定所鉴定的轻伤结论为准。被害人在本案上次审理时未提起附民诉讼,本次发还重审中再提起附民诉讼已超过了诉讼时效,丧失了胜诉权。逯光峥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仍愿意在合法合理的范围内对被害人的损失予以赔偿。逯光峥本次犯罪系初犯、偶犯,社会危害性和主观恶性较小,应从轻处罚。被告人路磊当庭辩解:张毅冬和被害人张明亮之间有无矛盾其不清楚,是逯光峥让其过去打被害人的,在公安机关供述打被害人经过属实,其他供述不属实,是公安人员实施刑讯逼供让说是受到张毅冬指使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路磊犯故意伤害罪不持异议,认为对路磊量刑应以本次河南正诚司法鉴定所鉴定的轻伤结论为准。被害人在本案上次审理时在接到法院通知的情况下未提起附民诉讼,应视为其放弃了提起附民诉讼的权利,本次发还重审中其不能再提起附民诉讼,且提出的误工费畸高。被告人路磊具有立功情节,且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其也愿意在合法合理的范围内对被害人遭受的损失与被害人在庭外和解,赔偿态度积极。建议对被告人路磊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以下。被告人李杰当庭辩称自己只是按照逯光峥的安排跟踪观察被害人张明亮的行踪,没有为逯光峥指认被害人。被告人苌文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在庭审过程中提出自己在公安机关的供述系受到了公安办案人员的诱供。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苌文龙犯故意伤害罪不持异议,认为对苌文龙量刑应以本次河南正诚司法鉴定所鉴定的轻伤结论为准。被告人苌文龙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主观恶性不大。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愿意在合法合理范围内赔偿被害人的损失。被害人提出的民事赔偿中医疗费、交通费应以具体票据为准,且误工费计算时间明显过长,护理费无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毅冬与被害人张明亮系朋友关系,自1997年合伙做生意期间,两人因琐事产生一些矛盾,后因经营期间生意账目等问题使二人矛盾加剧,经营散伙。2007年9月份的一天下午,张毅冬指使被告人逯光峥纠集他人殴打张明亮,因被告人逯光峥不认识被害人张明亮,张毅冬让逯光峥找被告人李杰为其指认张明亮。后逯光峥告知李杰要殴打张明亮,李杰为其指认了张明亮及张明亮的家门,并提供了张明亮驾驶车辆的车牌号码。被告人逯光峥又纠集被告人路磊、苌文龙等人伺机殴打被害人张明亮。10月中旬,逯光峥伙同路磊,李杰、苌文龙等人跟踪张明亮;期间逯光峥准备洋镐棒、砍刀等工具在东于村张明亮家附近蹲守,蹲守十几天均未得逞。10月26日20时许,被告人逯光峥发现被害人张明亮在物资城附近出现,后纠集被告人路磊、苌文龙持砍刀在外守候张明亮。22时许,张明亮独自开车回家;逯光峥、路磊、苌文龙三人坐车尾随至东于村张明亮家门口,趁张明亮回家开门之机,三人持刀对张明亮身上砍有十几刀后逃窜,致张明亮左尺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鼻骨骨折、左前臂伸肌断裂、全身多处皮肤裂伤。经鉴定,被害人张明亮面部损伤构不成重伤,属轻伤(偏重);又经司法鉴定所对被害人张明亮的伤残进行鉴定,其左尺骨骨折内固定符合九级伤残标准,面部线状条状瘢痕符合十级伤残标准,根据综合定级原则,鉴定意见为张明亮伤残等级为九级伤残。另查明:被害人张明亮被打伤后,在解放军第九十一中心医院住院15天,医疗费共计为14712.18元,法医鉴定、照像费等计805.2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害人张明亮陈述:日晚22时许,我开车回到村里,将车停到大队,步行回家,到家门口正准备开门时,有人叫了一声“大亮”,我正扭头时,此人照我头上砍了一刀,随后又照我头部砍了一刀,我左胳膊拦了一下,将我的左胳膊砍断,我就赶紧往西跑,又有一人照我脸部砍了一刀,这一刀太重了,我摔翻在地上,他们上来照我的背部、腹部、腿部砍了数刀,同时听到有人说砍死他砍死他。我和张毅冬认识多年,原来两人关系不错,但自1997年二人合伙做生意以来,因为两人在生意上和生活上的一些琐事逐渐产生矛盾,最后二人关系彻底闹翻。(2)被告人张毅冬供述:与被害人张明亮认识多年,原来两人关系不错,但自1997年二人合伙做生意以来,因琐事逐渐产生矛盾并激化,二人关系决裂。这次被公安抓获,是因为听说张明亮被人砍伤,对张明亮被人砍伤的整个事实一概不知。以前有个叫逯光峥的亲戚给我开过车,他给我开了半年车以后,就去给西于村的村支书开车了,到了2006年的时候,逯光峥介绍一个叫路磊的年轻人到我那里帮我干活,路磊就一直跟我到现在,在逯光峥给我开车期间,有一个叫苌文龙的年轻人经常去找他,苌文龙就通过逯光峥认识了我,但苌文龙没有在我的工地上干过活。(3)被告人逯光峥供述:我和路磊、苌文龙互相都是在网吧认识的,认识有七八年了,平时在一起玩,关系很好。我以前不认识小亮(被害人张明亮),是张冰让我带人打小亮后,李杰带我认识的小亮这个人,李杰还带我认了小亮的家门和他开的汽车。张冰是我姑父的弟弟,和我算是亲戚,我以前是跟着张冰干的,负责给张冰开车。我听张冰说他以前和小亮合伙开了个歌舞厅,后来因为生意的事闹翻了,就是因为这事结的仇;小亮他哥是东于村原来的村长,因为我姑父打架的事,他让公安局的人把我姑父关了起来,张冰对这事很生气,和小亮结的仇就更深了。在我打张明亮前一个月左右的一天下午3点多,张冰在郭庄他家中单独对我说“小亮和我有仇,你帮我带几个人打小亮一顿,需要花钱就跟我要,只要能打他一顿就行。”我当时也没有问那么多就同意了。张冰是我老板,对我不错,他安排我打小亮,我就找人把小亮打了。然后我在一星期时间内陆续联系了路磊、苌文龙、姜某某、张某豪,让他们帮我打张明亮,他们都同意了。我也不认识张明亮,张冰就对我说:“李杰和小亮是一个村的,李杰认识小亮,让李杰带你认认小亮。”过了两三天后的一天晚上七、八点,我和张冰、李杰在站前路西于村路口东南角的拉面馆吃饭,我对李杰说:“我哥和小亮因为生意上的事和他闹矛盾,结了仇,我要带人打他一顿,我不认识他,你帮我指指他的家门。”李杰也没有问太多,就同意了。因我和张冰在找李杰之前商量好了,张冰不让我给李杰说那么多,怕打过小亮后,李杰会把他牵连出来。又过了三五天的一天下午三四点,我坐出租车在东于村一个路口接上李杰,李杰带着我给我指了指小亮的家,还给我说小亮平时开一辆本田奥德赛轿车,车牌号后四位5588。大约是10月初的一天下午,我联系上李杰,然后又接上苌文龙、姜某某、张某豪,然后李杰带着我们就来到东于村张明亮家附近守候小亮。我一般和苌文龙一起在小亮家东边的胡同里守候,姜某某和张某豪一般在东于村往家乐福的那个桥头上守候。第二天路磊也来了,路磊一般就在东于村大队的十字口附近守候,李杰就去他自己家门口附近守候,当天小亮也没有出现。后来我们几个人每天都在小亮家门口守,守候的第二天小亮回家了,李杰给我指了指,这时候我才知道小亮的长相。后来我给路磊他们指了小亮,他们才认识的小亮。我们就一直在小亮家附近守候,想找个合适的机会打小亮一顿。我们跟上小亮两次,但都没有打成小亮。后来我和路磊、苌文龙还在一起守候小亮,姜某某和张某豪、李杰他们就离开不干了,洋镐棒是我准备的,是我在和平街的一个五金店买的。(蹲守期间)吃住都是我负责的,我的钱是问张冰要的。我对张冰说我带了几个人准备打小亮,这段时间在守着他,吃住需要花钱。张冰一般是每天给我一次,每次给我四、五百元钱,到打小亮前的这段时间张冰一共给我了五千多元钱。李杰他们离开后,我和苌文龙、路磊还是每天守候在小亮家附近,都没等到小亮。一直到10月下旬的一天晚上七、八点左右,我在物资城东边的一个大院内看到小亮的车,然后我给路磊、苌文龙联系让他们过来。过了一会他们两个人过来了,我们三个人在大院附近等到晚上10点左右,我看到小亮开车出来了,我们三个就坐出租车跟着小亮,小亮开着车回到了东于村,他去村大队院子里停车。我守候小亮很久了,知道他把车停到大队后就会步行回家。然后我和路磊、苌文龙直接到了小亮家的胡同里等小亮。我拿了三把砍刀,每个人分了一把。小亮家门口东边停了一辆轿车,我们就藏在轿车的后面等小亮过来。过了五、六分钟,小亮一个人步行回家了,他走到门前准备开门时,我拿刀冲了出来,路磊和苌文龙拿刀跟在我后面。我们三个人冲上去,从后面突然向小亮的后背和胳膊上砍去,小亮挨了几刀后就被砍翻了,他侧着身躺倒在地上,然后大喊:“救命啊!救命啊!”我们没有停,接着拿刀朝他的身上砍了有十几刀,我是砍在小亮的腿上、后背上、肚子上。(路磊和苌文龙)他们也是从上往下抡刀,刀刃向下砍小亮的,他们每人砍有三四刀,他们具体砍到小亮身上什么部位我记不清了。刀是我准备的,当时我在电厂附近的一个五金店里买的,一共买了三把,我当时把刀装在一个钓鱼竿包里的。三把刀都是一样的,是那种切小车牛肉的刀,长约七八十公分,宽约五六公分,刀刃是圆弧状,有刀尖,木头刀把。这三把刀我们砍过小亮后扔到西王褚铁路桥的旁边了。砍过小亮之后,我就躲了起来,躲有一个月左右,我把拿刀砍小亮的事给张冰说了,那时候张冰已经知道是我带人把小亮砍伤了,他在电话里给我说:“我让你打小亮的事不能往外说了,以后不管谁问你,你都说不知道这回事,和你没有关系。”当时,他还问我都是谁参与打小亮了,我给他说有我、路磊和苌文龙。一次是打过小亮一个月后的一天下午四、五点,在郭庄张冰家中,张冰对我和路磊、苌文龙说:“我让你们打的小亮,这件事你们不要怕,但不能给任何人说,以后公安局问的话,也要说不知道。”我们都答应了。第二次是今年3月份你们调查过苌文龙的第二天下午两三点,张冰找到我和路磊、苌文龙,在160医院对面,张冰问苌文龙:“公安局的人都问你了什么?”苌文龙说:“公安局的人问我有没有参与打小亮的事。”张冰问苌文龙是怎么说的?苌文龙说他没有承认。张冰接着给我们交待:“以后不管是谁问你们这件事,你们都要说不知道,就算公安局抓了你们,你们也不要说,我会想办法把你们弄出来的。”我们就答应了。(4)被告人路磊供述:因为我和逯光峥、苌文龙用刀在焦作市东于村张小亮家门口打张小亮的事(被带到公安机关)。当时砍张小亮时,我不知道原因,后来逯光峥和张冰分别说过是因为张冰和张小亮有仇,张冰让逯光峥带着我和苌文龙将张小亮砍伤的。张冰只说和张小亮有仇,但具体有什么仇张冰没有给我说过。我和苌文龙认识有七、八年了,是在网吧上网时认识的,我和逯光峥认识也有七、八年了,也是在网吧上网时认识的,苌文龙和逯光峥也是在网吧认识的,认识也有七、八年了。张冰是我通过逯光峥认识的,后来就跟着他在他的工地上干活,逯光峥喊张冰表叔。在我们三人将张小亮砍伤后有两个星期后的一天下午两点多,我们三人在焦作市体育馆那里的路边玩时,我和苌文龙问逯光峥,张小亮和他有啥仇,逯光峥说不是他和张小亮有仇,是张冰和张小亮有仇,张冰让他带着我和苌文龙将张小亮砍伤的。我们当时还问逯光峥张冰和张小亮有啥仇,逯光峥说不让我们知道那么多,反正张冰和张小亮的仇不小,具体是啥仇我们没有再问,我也不知道。在我们将张小亮砍伤后有半个多月后,逯光峥介绍我认识了张冰,又过了一个月左右,有一天下午三、四点时,在高新区郭庄张冰的房子里,张冰给我和逯光峥、苌文龙说他和张小亮有仇,是他让逯光峥带着我和苌文龙将张小亮砍伤的,并且还给我们三人说让我们不要给任何人说,公安局要抓住我们的话也不要讲实话,他有办法让我们出来,在之前有一个月左右,张冰还给我们三个人说过好几次这样的话,但张冰始终没有说他和张小亮有什么仇。2007年9月份或10月份的一天中午,逯广峥给我打电话说:“走,和我去跟个人。”见到逯广峥后,他给我说:“一会对面东于村的路口有一辆广本奥德赛车出来,你帮我跟着,车牌号豫HA8855。”然后,我俩人在那里等到下午6点多,也没有见车出来。然后逯光峥就带着我来到了东于村,我见苌文龙和李杰、姜某某也在那里,然后李杰指着胡同东边从南往北数第二排房的最西头那家说:“这就是张小亮家。”然后我们就在那里等,等到夜里11点多,我们没有见张明亮回来,我们就走了回到定和村一分利海鲜店后面的丽晶苑宾馆住下。第二天傍晚6点多,还是我们5个人从丽晶苑宾馆出来,逯广峥拿了一捆洋镐棒有五、六根,我问逯广峥去干啥,逯广峥说去打张小亮,因为张明亮和他有仇。我们拦了一辆出租车到了张小亮家外面的胡同口下车,然后,我们又在他家门口等,还是没有等到,我们就将洋镐棒藏到胡同内回丽晶苑宾馆睡觉了。之后,我们晚上又等了有五、六天,都没有等上,我们就散了。我们分开有两、三天后的一天下午6点多,逯广峥给我打电话说他在物资城,他说张小亮的车停在那里,让我带着苌文龙赶快过去。然后,我打的在苌文龙家门口接住苌文龙,到物资城找到逯光峥。逯广峥当时身上背着一个装钓鱼竿用的包,里面放着三把刀。等到晚上10点左右,我们见一个胖胖的人上车了,逯广峥说那人就是张小亮,然后我们就打车跟着张明亮的车到了东于村。到那里后,张小亮开车向西去了,逯光峥说张小亮是去把车开到东于村的大队部。我们就提前到了张小亮家门口。当时,他家门的东边停了一辆QQ汽车,我们藏到这辆车的东边,我们当时一人拿了一把刀,过了有十来分钟,张小亮过来了,他正准备开门时,我们三个人冲出来,从后面突然向张明亮的背上、胳膊上砍去,然后,张明亮就被砍翻了,接着他就喊:“救命呀、救命呀。”我们没有停,直接又向张明亮身上砍了十几刀,每人砍有五六刀。我是向他的腿上砍了几刀,具体那条腿,我记不清了。然后我们就跑了,将刀扔到西王褚铁路桥旁边。刀都是切小车牛肉用的那种刀,有七、八十公分长,有四、五公分宽,是尖头的,刀把是木头的。苌文龙从被公安上调查出来后的第二天下午两三点时,逯广峥给苌文龙和我打电话把我们叫到160医院对面,当时张冰也在。张冰和逯光峥问苌文龙公安局的人都问些什么,苌文龙说公安局的人问他是否参与打张小亮的事,张冰和逯光峥问苌文龙怎样回答的,苌文龙说“我不知道这个事,我没有承认。”张冰对苌文龙说:“这样说就对了。”接着,张冰对我们三个人说:“以后不管谁问,都说不知道。就是公安局把你们抓走,也说不知道这事”。(5)被告人李杰供述:2007年8月中旬的时候,我刚跟着张冰干有十来天,那天晚上8点左右,我和张冰、逯光峥在站前路西于村路口东南角的那个拉面馆吃饭。正吃饭的时候,逯光峥突然问我:“你们东于村有个叫大亮的人你认不认?”我说:“认识,和我住一条街。”然后逯光峥又说:“我哥因为生意上的事和大亮闹了点矛盾过不去,我要找个机会把他办了。”逯光峥又接着说:“你和大亮在一起住,你这几天能不能带着我认认大亮的家门?看看大亮的车牌号?事成之后,我给你一笔钱。”我说“中。”然后我把大亮的车牌号(豫HA8855)对逯光峥说了。逯光峥认识不认识大亮这个人我不知道,但逯光峥不知道大亮的家在哪。逯光峥给我说过这事有一个星期左右的一天下午1点左右,逯光峥给我打电话让我带他去认大亮的家门,当天下午4点多钟逯光峥打出租车在东于村我家西边的丁字路口接上我,然后我带着逯光峥,给逯光峥指了指大亮的家门,我们都没有下车,指过大亮家门后我们就直接走了。后来他只给了我100元钱,让我买烟用。又过了十来天逯光峥到万方桥附近接上苌文龙、姜某某、张某豪,接着我们就去大亮家门口附近蹲守,当天大亮没有出现。到了第二天,路磊也过来蹲守了,路磊平时就蹲守在东于村大队的十字口,姜某某和张某豪在东于村群英河桥头蹲守。逯光峥和苌文龙在哪蹲我没看见。这样我们在大亮家门口蹲守有十七、八天,中间我们还跟踪上大亮两次,但是都没有打成。每天都是从上午8点左右一直蹲守到后半夜一两点。我不干这事之后过了两天,我回家时发现逯光峥、路磊、苌文龙还在大亮家附近蹲守,他们一看见我就躲开我,也不给我说话,我知道他们还在监视着大亮。后逯光峥给我联系,让我去郭庄张冰家里找他,我到张冰家后,当时就逯光峥和我两个人,逯光峥交待我说:“大亮被人打了,不管谁问你,你都不要提我们跟踪他的事。谁问了,你就说这件事和我们没什么关系。”我一听就知道逯光峥他们把大亮打过了,我想着前期我也跟踪过大亮,也害怕公安局说我的事,后来我也就没有提过这件事。(6)被告人苌文龙供述:因为我和逯光峥、路磊用刀在焦作市东于村大亮家门口将大亮砍伤的事(被带到公安机关)。是三年前几月份我不记了,是一天晚上八、九点的事。砍大亮那天之前二十多天,逯光峥到我家里找我说让我跟他去打个人,我当时不想去就没有同意。又过了十来天,逯光峥到我家找我,让我去帮他打人。逯光峥还说他找姜某某、张某豪、路磊没办成事,意思就是没有打成。逯光峥说是自己家人的事,不是外人的事,让我去帮他打人,我当时就同意了。逯光峥说是他姑父的事情,因为对方让他姑父进看守所住了一年多,让我帮他打对方的人,逯光峥说我们要打的人叫大亮,这时候我才知道我们要打的人叫大亮。我答应逯光峥后的第二天,逯光峥带我、路磊到东于村菜场南边200米的十字口东边路北守大亮,连着去了两三天,每天都是晚上吃饭前去,大概是下午5点左右,守到晚上十点或十一点。连着两三天也没有见大亮,我们都是打出租车到十字口大亮家门口守。在我和逯光峥、路磊守大亮这两三天中间的一天,逯光峥说手里没有钱了,就给张冰打电话,逯光峥还说:“张冰嫌办事太慢,让抓紧时间把大亮的事办了。”张冰给逯光峥拿钱让我们打人,张冰和逯光峥是本家亲戚。逯光峥给我打电话说让我去朝阳路物资城东门对面,还说大亮可能在里面,然后我一个人就打出租车过去了,我到见路磊已经在那了,过了半个小时左右,逯光峥也到了。我们三个人到一块后,路磊说大亮的轿车在物资城东门对面的院里面,然后逯光峥让我们在物资城东门口等,等到晚上8点左右,我们见大亮的轿车出来了,我们三人就打了一辆出租车跟住大亮的车,我们看见大亮车是往他家方向去的,我们猜大亮应该开车要回家,然后我们坐出租车就先到了大亮家门口,当时大亮家门口停一辆QQ样式的轿车,我们三个人就躲在这辆车的后面等大亮,当时我们三个人手里拿一把砍刀,刀长有六十公分,宽有五、六公分左右,刀头是半圆的,刀把是木头的,这三把刀都是一样的,是逯光峥提供的刀,逯光峥事先就把刀放在大亮家门口胡同东头那片,具体地方我不知道,我们三个人到大亮家门口以后,是路磊到胡同东头把刀拿出来的。我们三个人在QQ样式的轿车后面等了几分钟,然后大亮就过来了,大亮准备开家门的时候,我和逯光峥、路磊就一块跑过去,我们朝大亮身上乱砍,把大亮砍翻在地上。我砍了有两、三刀,用刀刃朝大亮身上乱砍,我第一刀砍在大亮右腿的小腿上了,剩下一两刀砍在他什么地方我不大清楚。逯光峥和路磊也是朝大亮身上砍了两三刀,都是朝大亮身上砍的,具体砍什么部位我不清楚。砍的时候大亮还喊“杀人了,救命”。我们把大亮砍翻以后我们就沿着胡同往东跑了,又往南跑,跑到人民路上,然后我们打出租车往万方桥去了。到万方桥以后,逯光峥给张冰打了个电话,然后张冰就开车去找我们了。见面以后,张冰让我们把打架时用的东西放在他的车的后备箱里了。我们四个人就一块到万方桥下边的王刚扣碗饭店吃饭,当时大概是晚上10点左右,在吃饭的时候,张冰问我们:“人伤的重不重?”我们三个人都说不知道,吃过饭后,张冰说“吃完饭赶紧回家,不要在外边跑。”意思是怕公安局抓我们,让我们躲躲风声,吃过饭我们就会回家了。过了不到一星期的一天,逯光峥让我到体育馆找他,然后我去后见路磊也去了,逯光峥给我和路磊每人五百元钱,逯光峥让我俩换个手机卡,然后我就回家了。防止公安局窃听,联系起来方便。(五百元钱)是张冰拿的钱。那段时间逯光峥干什么都是从张冰那拿钱,所以这钱也应该是从张冰那里拿的。一直到去年春节前后的一天,我被抓到焦南派出所了。公安局的人问我大亮被打的事,我没有承认,最后公安局的人把我放了,我出来后就给逯光峥打电话,我给他说东于村的事情被翻出来了,逯光峥说让我先在家呆着,让第二天再说。到第二天上午十点左右,逯光峥给我打电话让我出来吃饭,最后逯光峥打出租车到家里接住我,然后我俩去轮胎厂往160医院走过桥路南的一个饭店,到饭店以后,我见张冰、路磊还有一个男的也在。然后我们五个人就在那吃饭,张冰问我进公安局咋说的,我说我啥也没说,张冰说公安局没有证据,要不然不会放我走,张冰还说让我放心,让我在家呆着,不乱跑就行,吃过饭我就回家了。(7)证人陈某某、苌某某证言证实,被告人苌文龙系农历日出生,没有户口及平时表现情况。(8)河南正诚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被鉴定人张明亮面部损伤构不成重伤,属轻伤(偏重)。(9)焦作天援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张明亮左尺骨骨折内固定符合九级伤残标准,面部线状条状瘢痕符合十级伤残标准。根据综合定级原则,鉴定意见为张明亮伤残等级为九级伤残。(10)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逯光峥、路磊到案后,分别从16张不同男性照片中辨认出被害人的情况;被告人苌文龙到案后,从16张不同男性照片中辨认出被告人张毅冬的情况。(11)被告人逯光峥于日在焦作市第二人民医院就诊门诊病历及证人李秋霞(焦作市第二人民医院心内一区医生)证实:日,逯光峥被公安干警带到医院检查,心电图显示:窦性心率,ST-T改变。身上没有发现明显外伤。焦作市看守所出具的被告人逯光峥健康检查笔录证实:日晚23时20分逯光峥入看守所检查时身上没有明显外伤。这组证据排除了逯光峥称公安干警对其刑讯逼供,从而非法获取其供述的行为。(12)焦作市看守所出具的被告人路磊健康检查笔录证实:日18时50分路磊入看守所检查时,其右胳膊内侧轻微擦伤,体表未见明显外伤。证人郭意(焦作市看守所医生)、董生富(焦作市看守所工作人员)均证实:看守所对入所的犯罪嫌疑人需办理手续和程序,在检查中如果发现嫌疑人身上有外伤,工作人员要将此情况汇报给所长,按照规定,由办案人员问清伤情形成原因,予以说明。公安干警李晓凯和王金瑞对路磊询问笔录证实:路磊称这几天自己胳膊一直很痒,无意识很挠,自己也没有很在意会发红,并且在接受公安机关讯问时,没有被体罚。这组证据排除了路磊称公安干警对其刑讯逼供,从而非法获取其供述的行为。(13)焦作市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工作人员闫洪瑞、申建忠日9时10分至10时10分对被告人苌文龙所做讯问笔录,内容证实其称伙同逯光峥、路磊伤害张明亮系受到张毅冬指使,与其在公安机关供述一致。(14)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证实路磊因犯抢劫罪,于日被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刑事证实李杰因犯抢劫罪,于日被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日减刑释放。(15)发破案经过及抓获证明,被告人张毅冬、逯光峥、路磊、李杰户籍证明等在卷佐证。以上证据,均经当庭质证,查证属实,足以认定。附带民事原告人张明亮就其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供了因伤住院支付医疗费15000元的单据5份,支付鉴定费、照像费805.2元的单据4份;被告人逯光峥、路磊、李杰、苌文龙及其代理人对此无异议。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属实,应当作为认定本案附带民事赔偿数额的证据。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毅冬指使逯光峥纠集他人殴打被害人张明亮;被告人逯光峥听从其指使,购买凶器并纠集路磊、苌文龙等人跟踪、守候被害人,后持刀将被害人砍伤;被告人路磊、苌文龙在逯光峥的纠集下,参与蹲守了解被害人的行踪,并持刀砍伤被害人;被告人李杰在明知逯光峥等人将要殴打被害人情况下,仍为逯光峥等人指认被害人家门及所乘坐车辆,各被告人在主观方面具有伤害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伤害被害人的行为,造成被害人轻伤(偏重)的法律后果,各被告人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各被告人犯罪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张毅冬及其辩护人辩解意见及被告人逯光峥、路磊、苌文龙辩解的意见,从被告人路磊、逯光峥、李杰、苌文龙在被公安机关抓获后第一次所作的供述均可证实,系被告人张毅冬指使逯光峥纠集人员对被害人张明亮实施伤害,且被告人路磊、逯光峥、李杰、苌文龙其后在公安机关的多次供述中仍对这一事实予以证实,检察机关在其后的调查中,也排除了上述四被告人的供述系受到刑讯逼供、诱供所致,虽被告人张毅冬对此予以否认,但对被告人张毅冬指使逯光峥纠集人员对被害人张明亮实施伤害这一事实予以认定。关于被告人李杰辩解意见,与庭审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辩解被告人逯光峥、路磊、苌文龙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张毅冬、逯光峥、路磊、苌文龙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李杰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杰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路磊带领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系立功,可以从轻处罚。关于辩护人提出附民原告人已无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已丧失民事诉讼胜诉权的意见,按照《中华人民刑事诉讼法刑诉法》的有关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第一审判决宣告前提起,本案系发还重审案,仍是第一审程序,故附民原告人在判决宣告前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并未丧失胜诉权,故其辩解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代理人提出河南正诚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作出的书证审查司法鉴定意见书程序违法,相关鉴定人员资质存在问题的意见,因本院委托河南正诚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被害人张明亮伤情进行鉴定时,已告知了被害人张明亮并征得了其同意,但在其后的鉴定工作中,张明亮拒不配合鉴定工作,且本院已对鉴定人的资质问题进行了核实,确定鉴定人具备鉴定资质,故本院对河南正诚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作出的书证审查司法鉴定意见书的轻伤(偏重)结论予以采信。公诉机关以原重伤鉴定结论对各被告人作出的量刑建议,本院认为不当,不予采纳。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张毅冬无罪及其他四名被告人的量刑建议,理由不当,本院不予采纳。依照刑法和民法的有关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被告人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造成公民身体伤害的,被告人应支付医疗费、陪护费、营养费、误工费等费用。附带民事原告人张明亮被打伤后,遭受了经济损失,要求判被告人张毅冬等人赔偿已支付的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诉讼请求,应依法支持。医疗费实际赔偿数额应按单据所证实的数额15672.18元;但附带民事原告人在三年后才为自己主张权利,其计算的误工费过高,本院不予采纳;按照民间习俗,伤筋动骨100天,误工费按照100天计算,按照其诉讼请求的标准(每天80元),计8000元;护理费按照15天计算,赔偿标准按照其请求标准(每天75元),计112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15天计算;赔偿标准按照公务员出差补助标准每天30元,计450元;营养费按照15天计算,赔偿标准每天10元计算,计150元;交通费的诉讼请求过高且未提供票据,按照住院期间每天6元计算,在考虑到住院和出院的实际情况,计130元;残疾赔偿金按照焦作市统计局公布的2009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4371.56 元X20年X20%,计57486.24元;被抚养人生活费长子日出生,计算3年;次子日出生计算10年,赔偿标准按照2009年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9566.99元X13年X20%÷2人,计12437.09元;鉴定费按照实际票据740元;照相、复印费按照实际票据赔偿。综合全案情节,对被告人张毅冬、逯光峥、苌文龙均依照《》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对被告人路磊依照《》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八条和《》第五条之规定;对被告人李杰依照《》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各被告人均依照《》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毅冬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至日止)二、被告人逯光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至日止)三、被告人路磊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三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至日止)四、被告人苌文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至日止)五、被告人李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至日止)六、被告人张毅冬、逯光峥、路磊、苌文龙、李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明亮医疗费15672.18元、误工费8000元、陪护费112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50元、营养费150元、交通费130元、残疾赔偿金57486.24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2437.09元,鉴定费740元;照相、复印费计65.2元;合计96255.71元。七、被告人张毅冬、逯光峥、路磊、苌文龙、李杰对以上赔偿义务互负连带责任。八、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明亮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吴晓蔚&&&&&&&&&&&&&&&&&&&&&&&&&&&&&&&&&&&&&&&&&&&&&&&&&&审 判 员 郑连生&&&&&&&&&&&&&&&&&&&&&&&&&&&&&&&&&&&&&&&&&&&&&&&&&&人民陪审员 张晓双&&&&&&&&&&&&&&&&&&&&&&&&&&&&&&&&&&&&&&&&&&&&&&&&&&&&&&&&&&&&&&&&&&&&&&&&&&&&&&&&&&&&&&&&&&&&&&&&&&&&二○一一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张松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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