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自和农户协商租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改变了用途,首先向哪个部门反应

改变基本农田用途非法占用农田垒塘养鱼问题通报
南充市委、市政府对造成占用基本农田垒塘养鱼违法行为负有责任的相关部门和责任人已作出处理决定:一是在全市范围内通报批评,要求举一反三,从中吸取深刻教训二是责令高坪区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书面检讨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8月19日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栏目报道了南充市高坪区东观镇违法占用基本农田挖塘养鱼,以土地流转及农业结构调整为名擅自改变基本农田用途的问题。目前,东观镇占用基本农田事件已调查清楚,有关责任人已受到处理,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对调查处理情况作了正面肯定性报道。为吸取教训,防止类似事件发生,现将该事件基本情况和调查处理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焦点访谈》报道涉及南充市高坪区东观镇观音桥村的“高坪区水产产业化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和该镇马曾桥村的“南充五彩湖生态农业观赏体验源”(以下简称“观赏体验源”)两个农业结构调整项目。日“示范基地”业主杜正武与观音桥村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东观镇政府表示同意并在经营合同上签章),租赁该村集体土地用于水产养殖,将基本农田原有田埂垒土加高、水泥固化建成18口鱼塘,并于当年8月投产(实际用地100.77亩,未破坏基本农田耕作层)。同年11月8日“观赏体验源”业主唐仕海与马曾桥村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在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内规划占用1162.82亩集体土地用于水产养殖及种植业。该项目于日动工,截至调查时已经动工实施占用208.7亩耕地,形成鱼塘9个,其中3个基本建成(已经动工实施占用的208.7亩土地不属基本农田,其余未动工土地中有512.47亩基本农田,因制止及时,尚未实际动用)。
  “示范基地”以承包经营方式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水产养殖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七条,《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等行为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2004〕1号)的规定,属以农业结构调整为名,在基本农田上垒塘养鱼,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违法行为。“观赏体验源”规划用地区域位于基本农田保护区,但因制止及时尚未形成违法占用基本农田的事实。
  二、调查处理情况
  南充市国土资源局对“示范基地”非法占用基本农田垒塘养鱼的违法行为已启动行政处罚程序,将对业主杜正武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南充市人民政府已督促高坪区人民政府终止了村委会与业主违法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停止了两个项目的实施;对“示范基地”占用的100.77亩基本农田已撤水放鱼,全面复耕,栽种秋粮秋菜;对没有占用基本农田的“观赏体验源”动工实施部分也已组织复耕并栽种秋粮秋菜。
  东观镇人民政府对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失职,高坪区国土资源分局对违法占用基本农田行为监管不力,高坪区农业局对农业结构调整工作疏于管理、缺乏引导直接导致了“示范基地”在基本农田上垒塘养鱼和“观赏体验源”在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内规划建设违法事实的形成。东观镇人民政府作为“保护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法定职责主体,每年都分别与高坪区人民政府及所属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了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并与区域内的农户签订了基本农田保护登记卡,竖立了基本农田保护碑,但是原任及现任镇领导均不清楚、不知晓区域内基本农田分布等情况,原任副镇长、现任副书记周之恩还代表镇政府在“示范基地”业主杜正武与村委会签订的经营合同上实施签章行为,这些都说明该镇政府对基本农田保护责任的落实和基本农田“落地”流于形式;高坪区国土资源分局对区域内基本农田保护监管不到位,执法监察人员在动态巡查中已发现“示范基地”占用耕地垒塘养鱼的行为是违法的,但认为是政府引进的就不核查、不制止、不报告;高坪区农业局对农业结构调整项目规划布局是否占用基本农田不严格审查把关,对“示范基地”违法占用基本农田行为也不及时加以制止。
  南充市委、市政府对造成占用基本农田垒塘养鱼违法行为负有责任的相关部门和责任人已作出处理决定:一是在全市范围内通报批评,要求举一反三,从中吸取深刻教训;二是责令高坪区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书面检讨;三是依法依纪对东观镇原任党委书记李阳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对东观镇现任党委书记杨家权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讨,对东观镇政府现任镇长何正根给予行政警告处分,撤销东观镇党委副书记、原副镇长周之恩职务,给予东观镇观音桥村支部书记刘安月免职处分,依法罢免东观镇观音桥村主任刘云德,对高坪区农业局局长黄国平通报批评并责令作出书面检讨,对高坪区国土资源分局局长曾长卫通报批评并责令作出书面检讨,对南充市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支队二大队队长刘嘉陵给予行政记过处分,责令高坪区区委常委、副区长赵亩向市人民政府写出深刻检讨。
  三、工作要求
  《焦点访谈》报道的问题虽然发生在东观镇,但类似以农业结构调整为名擅自改变农用地用途,甚至破坏基本农田的现象在全省其他地区也不同程度地存在。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务必高度重视,以此为鉴,举一反三,绝不允许类似问题再度发生。要进一步加强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保护耕地和基本农田的有效措施,严格履行在农业结构调整和农村土地流转中加强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的法定职责;要根据相关规定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规范农业结构调整和设施农业用地的政策措施,对农业结构调整及农村土地流转工作加强引导、指导和规范;全面清查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保护情况,对农业结构调整及农村土地流转中出现的改变农用地用途、破坏耕地和基本农田的违法行为坚决予以查处。
(作者:3COME文档频道 编辑:kind887)
本文网址:
关于的文章主办:中共丰城市委办公室&&&赣ICP备号
协办:丰城市政府办 丰城市纪委 丰城市委组织部 丰城市委宣传部急求:改变占有土地用途是否非法?_百度知道
急求:改变占有土地用途是否非法?
以上一百亩土地所有权均为甲方,急~.甲方拥有土地证.注,村委百分之八十,谢谢?
不要求复制,请详细说明.村委1999年将土地转租给别人造窑?应如何处置?共需怎样给予处罚.但至今甲方只收到1000元,以上村委是否违法其土地法?违法哪几条,共100亩土地面积.
急求.甲方仍未参与此合同签约,合约至2017年,其间已超占甲方土地约20亩.村委于明年(2009年)又将土地转租给另外一人,其合同到2008年到期(甲方并未参与此合同签约).
甲方所得收益为百分之二十,用途为种植果园.(1997年至2017年)(我)甲方和村委签署正常合约20年
提问者采纳
你的问题中好象不只是改变土地用途?你手上的土地证是什么土地证(全称)?那家造窑的有许可证吗,还有窑厂违法占地及侵权的问题哦。甲方与村委会是土地承包合同或其他什么合同,够强大2楼够厉害,证上土地用途是什么
提问者评价
真的是没有满意的答案,把分给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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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违法行为的认定及表现形式
《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按照新的《土地分类》,建设用地分为商业服务、工矿仓储、公用设施、住宅等八大类。建设用地经依法批准后,用地单位就不得擅自改变原批准的土地用途,擅自改变的则构成了非法改变土地用途的违法行为。
违法主体:是取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或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
违法客体:出让或划拨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
表现形式一般为:(1)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占据优越的地势而改变土地用途用于经营活动(2)单位和个人看上某企业优越的地理位置,而买断企业,进行改制,伺机进行开发。 (3)房地产企业囤积土地搞房地产开发。
违法行为的特征是:(1)局部或大部分改变使用用途和建设用途(2)整宗地...
属于违法,国家有明文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改变土地性质,如果确实需要改变土地性质,应到国家土地局申请,经过审批方可,否则属于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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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案例研习(100):集体土地租赁解决之道
【案例情况】
一、华英农业
(一)发行人租赁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发行人租赁使用的22宗农村土地(以下简称“标的土地”)的详情如下:
1、标的土地的承包经营权
日,相关村民委员会根据每位农户的授权委托分别与发行人签订了
22 份《河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发行人以租赁方式取得了 22宗农村土地的承包经营权。
经核查每位农户与村民委员会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每位农户持有《承包经营权证》、每位农户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本所律师认为,标的土地所涉每位农户均具有标的土地的承包经营权,相关村民委员会在签订《河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前,均已取得每位承包标的土地的农户的书面授权。
2、发行人取得标的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本所律师认为,标的土地所涉农户有权委托村民委员会出租其已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日发布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业部第47号令)第三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农业用途,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根据《全国土地分类(试行)》(国土资发[
号)的规定,畜禽饲养用地为农用地。经本所律师核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没有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发行人对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租赁期限没有超过农户对标的土地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承包方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与受让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流转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式四份,流转双方各执一份,发包方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各备案一份”。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签署的《河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已在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依法取得了标的土地的承包经营权。
3、发行人租赁标的土地从事规模化畜禽养殖的合法性
(1)发行人租赁标的土地从事规模化畜禽养殖合法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于
日联合发布的《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
220号文)(以下简称“国土资源部220号文”)规定,“其他企业和个人兴办或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联合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实行分类管理。畜禽舍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按照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的规划布局和选址,应坚持鼓励利用废弃地和荒山荒坡等未利用地、尽可能不占或少占耕地的原则,禁止占用基本农田”。根据潢川县国土资源局出具的《关于河南华英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用地有关情况的说明》以及淮滨县国土资源局出具的《关于河南华英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淮滨分公司用地有关情况的说明》,标的土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属于国家基本农田。本所律师与保荐人共同实地核查了养殖场占用土地的情况,逐一对照国土部门提供的养殖场所在乡镇基本农田保护片图,本所律师认为,标的土地没有占用国家基本农田,可以用于规模化畜禽养殖。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以租赁方式取得标的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从事规模化畜禽养殖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属于国务院于日发布的《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
号)所禁止的 “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和“‘以租代征’将农用地转为非农业用地”的情形。
(2)租赁使用标的土地进行规模化养殖履行的法律程序
国土资源部220号文规定,“其他企业或个人申请规模化畜禽养殖的,经县级畜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县(市)、乡(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积极帮助协调用地选址,并到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用地备案手续。其中,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占用耕地的,应签订复耕保证书”。
根据该文的规定,发行人已就租赁标的土地进行规模化养殖事宜在潢川县畜牧局和淮滨县畜牧局办理了备案手续,并同时在潢川县国土资源局和淮滨县国土资源局办理了用地备案手续,对于养殖场内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占用耕地的情况已签订了复耕保证书,保证在租赁期满后负责恢复该等耕地的种植条件。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已经履行了租赁使用标的土地进行规模化养殖所必需的法律程序。
4、律师对发行人租赁使用标的土地的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以租赁方式取得标的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并进行规模化养殖的行为,符合《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以租赁方式取得22宗农村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并在该等农村土地上进行规模化养殖的行为合法、有效。
(二)发行人租赁使用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2007年12月,发行人与相关村民委员会分别签订了20份《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以租赁方式取得了20宗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权,租赁期限为20年。
1、租赁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合法
根据国土资源部220号文的规定,其他企业和个人因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建的管理和生活用房、疫病防控设施、饲料储藏用房、硬化道路等附属设施,属于永久性建(构)筑物,其用地比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需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发行人位于潢川县的 19
处农用地上的养殖场的附属设施所占土地涉及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根据《土地管理法》和《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规定,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区范围内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发行人依法向相关政府主管部门提出农用地转用申请,信阳市人民政府以《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潢川县
2007 年度第一批乡镇建设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批复》
(信政土[号)和《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潢川县2007年度第二批乡镇建设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批复》(信政土[2008]4号),分批批准发行人所属19个养殖场内永久性建筑物占用的农用地转为集体建设用地。根据河南省国土资源厅豫国土资发[2007]65号《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下达2007年土地利用计划的通知》,前述批准的集体建设用地数量在
2007 年河南省土地利用计划中潢川县新增建设用地总量范围内。
发行人位于淮滨县台头乡韩营村的一处农用地上的养殖场内的附属设施所占土地原来即为集体建设用地,该集体建设用地系淮滨县台头乡韩营村于2002年3月根据信阳市人民政府信政土[2002]2号《关于淮滨县2001年度第一、二批乡镇建设用地的批复》取得。
本所律师认为,20宗集体建设用地的土地性质明确,发行人在该等集体建设用地上兴建附属设施的行为合法。
2、租赁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履行的法律程序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于
日发布的《河南省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若干意见》(豫政办[2003]77号文)第三条的规定,城市规划区以外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确定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确定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的,应当经过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相关村民委员会在签署《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前,已取得了村集体村民会议2/3以上村民代表的书面同意,具备出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主体资格。根据《河南省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若干意见》的规定,发行人与相关村民委员会分别签订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潢川县人民政府分别以潢政土[2007]63号文和潢政土[2008]5号文批准发行人租赁潢川县相关村集体的集体建设用地,淮滨县人民政府亦以淮政土[2007]90号文批准发行人租赁淮滨县相关村集体的集体建设用地。发行人现已取得了该等集体建设用地的《集体土地使用证》。
3、律师对发行人租赁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以租赁方式取得20宗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权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是合法、有效的。
二、雏鹰农牧
1、发行人生产经营及募投项目用地情况
发行人生产经营及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租赁土地共有 90
宗,除& 1宗地为工业用地外,其余 89 宗地均为租赁农村土地。除租赁用地外,公司还自有 8
宗国有土地使用权。本次募集资金项目除“年出栏60万头生猪产业化基地项目”用地为租赁农村土地,其它三个项目用地均使用自有用地完成。
发行人现有养殖场分为自建养殖场和租赁养殖场两类。自建养殖场系发行人在与村委会或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以下简称“承包人”)直接签订租地协议后,在该租赁土地上自行建场。租赁养殖场则是由他人(指与发行人签订农户自建养殖小区协议的合作建设农户,又称为“业主”)在与村委会或承包人签订用地协议后,按照发行人提供的设计方案投资建场,建成后再租赁给发行人使用。
发行人就现有自建养殖场用地与新郑市薛店镇山后马村村委会等& 19&
个村委会签署了42份土地租赁协议,与周根亭等8名承包人签署了8份土地租赁协议;就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之一“年出栏&
万头生猪产业化基地项目”用地与尉氏县岗李乡三石村村委会等6个村委会签署了6份土地租赁合同。上述租赁合同项下的租赁土地共 56
发行人目前共签署34份农户自建养殖小区合作合同,租赁养殖场34个,其中&
个租赁养殖场为租赁农村土地,另有雏鹰农牧第一后备种猪场为直接租赁建于国有土地上的养殖场(新村镇弓刘庄村西侧国家粮食储备库围墙东原养鸡场红瓦房20栋、平房6栋、配电房两间、厕所两个、水井三眼)。
对于发行人租赁的上述国有土地上的养殖场,出租人目前不能提供有权出租相关养殖场房屋的证明文件。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出租人有义务保证其有权出租上述房屋,若因出租人对所出租房屋存在权利上的瑕疵而导致发行人发生损失的,出租人应对该等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因出租人对所出租房屋存在权利上的瑕疵而导致发行人不能继续租赁该等房屋的,由于发行人的生产经营并不依赖于上述房屋,发行人在当地寻找新的租赁房屋并无困难,因此,该等房屋租赁不会对发行人造成实质性损失,不会对发行人生产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2、发行人租赁农村土地从事生产经营是否涉及改变农用地用途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试行〈土地分类〉的通知》(国土资发[&
号)的规定,农用地分为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和其他农用地共五类,畜禽饲养地(指以经营性养殖为目的的畜禽舍及相应附属设施用地)属于农用地中的其他农用地。据此,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发行人租赁农村土地从事畜禽养殖,不涉及改变农用地用途。
3、发行人租赁农村土地从事生产经营是否已履行必要的审批、批准或登记&
手续,其程序和效力是否合法合规
经核查,发行人租赁的&
56& 宗土地中,50&
宗为个人承包经营土地,6& 宗为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但尚未发包给个人的土地。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2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第49条规定:“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47号)第8条规定:“承包方自愿委托发包方或中介组织流转其承包土地的,应当由承包方出具土地流转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并有委托人的签名或盖章”,第21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式四份,流转双方各执一份,发包方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各备案一份。”
发行人租赁的50宗个人承包经营土地中,42宗为承包人委托村委会与发行人签署土地租赁协议,并已出具书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委托书;8宗为承&
包人与发行人直接签署。上述土地已向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2)《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9条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一)乡统筹的收缴方法,村提留的收缴及使用……(八)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第&
条规定:“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发行人租赁未发包土地共6宗,发行人作为承租方与村委会签署了土地租赁协议,并由村委会或土地所属村民小组召开村民会议讨论通过,上述土地已向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经核查,本所经办律师认为,上述农村土地租赁行为已履行必要手续,合法有效。
发行人现有34个租赁养殖场中,雏鹰农牧第三种猪场系由薛店镇格大张村村委会在本村集体未发包土地上建场后出租给发行人,因此没有另行签订土地租赁协议;雏鹰农牧三元仔猪十场的土地由业主以承包方式取得;雏鹰农牧第一后备种猪场为直接租赁建于国有土地上的养殖场;其他&
31& 个租赁养殖场的集体土地则均以租赁方式取得。
业主租赁的集体土地同样包括集体未发包土地和个人承包经营土地两种。对于租赁个人承包经营的土地,同样既存在直接与承包人签订土地租赁协议,亦存在承包人委托村委会或其他个人签订土地租赁协议的情形。经核查,业主租赁土地亦办理上述相关手续,合法有效。
3、政府主管部门的意见
日,新郑市农业局与新郑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分别出具《关于河南雏鹰农牧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使用农村土地的意见》,确认发行人及其前身严格遵守国家及地方有关基本农田保护、土地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发行人生产经营所租赁、承包农村土地用于畜禽养殖,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存在占用基本农田的情形,亦不存在违反农村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其他情形;发行人租赁、承包农村土地已办理必要手续,属合法有效。
日,尉氏县农业局与尉氏县国土资源管理局分别出具《关于河南雏鹰农牧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及募投项目使用农村土地的意见》,确认发行人严格遵守有关基本农田保护、土地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发行人现生产经营及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租赁、&
承包农村土地均用于畜禽养殖,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存在占用基本农田的情形,亦不存在违反农村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其他情&
形;发行人租赁、承包农村土地已办理必要手续,属合法有效。
据此,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发行人生产经营及募投项目所需大部分土地采取租赁农村土地方式合法合规。
4、反馈意见关注
2010年6月末,本公司以租赁方式取得了56宗农村集体土地,合计7,723.69亩,其中50宗为本公司现有养殖建设用地,6宗用于本次募投项目用地,本公司分别与有关村民委员会、村民签署了《土地租赁合同》,并已办理必要的法律手续。
新郑市国土资源管理局、新郑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于2010年7月分别出具了《关于河南雏鹰农牧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使用农村土地的意见》说明如下:
发行人严格遵守国家及地方有关基本农田保护、土地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发行人生产经营所租赁、承包农业土地用于畜禽养殖,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存在占用基本农田的情形,亦不存在违反农村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其他情形;发行人租赁、承包农村土地已办理必要手续,属合法有效。
尉氏县国土资源管理局、尉氏县农业局于2010年7月分别出具了《关于河南雏鹰农牧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及募投项目使用农村土地的意见》说明如下:
发行人严格遵守有关基本农田保护、土地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发行人现生产经营及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租赁、承包农村土地均用于畜禽养殖,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存在占用基本农田的情形,亦不存在违反农村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其他情形;发行人租赁、承包农村土地已办理必要手续,属合法有效。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生产经营及募投项目租赁农村土地不涉及改变农用地用途,已经履行必要手续;有关租赁行为的程序和效力合法合规,并已取得政府主管部门的意见;发行人采取租赁土地方式从事畜禽规模化养殖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租赁土地程序合法合规,“雏鹰模式”的“分散养殖”有效降低了部分土地出租方违约的风险,并且有利于发行人持续获得养殖用地,采取租赁方式进行生产经营对发行人持续经营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经核查,律师认为:发行人生产经营及募投项目租赁农村土地不涉及改变农用地用途,已经履行必要手续;有关租赁行为的程序和效力合法合规,并已取得政府主管部门的意见;发行人采取租赁土地方式从事畜禽规模化养殖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租赁土地程序合法合规,“雏鹰模式”的“分散养殖”有效降低了部分土地出租方违约的风险,并且有利于发行人持续获得养殖用地,采取租赁方式进行生产经营对发行人持续经营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三、铁汉生态
(一)基本情况
本公司于 2009 年 12 月 25
日与出租方梅州锦绣大地农林生态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了《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二份及《农村集体林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四份,具体如下表所示:
1、守台村 886.6
亩土地/林地经营权的权属沿革及流转手续办理情况
守台村的 886.6 亩土地/林地属守台村村民集体拥有,2009 年 11 月
日,守台村村民代表大会同意守台村村民委员会将该土地承包给锦绣大地,该次村民代表大会的会议记录表经大坪镇人民政府、守台村村民委员会认可并加盖公章;同日,锦绣大地与守台村村民委员会签署《土地承包合同》一份、《林地承包合同》两份,承包上述
886.6 亩土地/林地;2009 年 12 月 25
日,发行人与锦绣大地签署《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份、《农村集体林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租赁上述 886.6
亩土地/林地。
2、汤湖村 1,288.4
亩土地/林地经营权的权属沿革及流转手续办理情况
汤湖村 1,288.4 亩土地/林地属汤湖村民集体拥有,2009 年 11 月
日,汤湖村村民代表大会同意汤湖村村民委员会将该土地承包给锦绣大地,该次村民代表大会的会议记录表经大坪镇人民政府、汤湖村村民委员会认可并加盖公章;同日,锦绣大地与汤湖村村民委员会签署《土地承包合同》一份、《林地承包合同》两份,承包上述
1,288.4 亩土地/林地;2009 年 12 月 25
日,发行人与锦绣大地签署《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份、《农村集体林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租赁上述 1,288.4
亩土地/林地。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与锦绣大地签订的《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及《农村集体林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合法有效,上述土地经营权不存在潜在纠纷,发行人的经营不会由于上述土地经营权取得问题面临风险。
律师认为发行人与锦绣大地签订的《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及《农村集体林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合法有效,不存在潜在纠纷和经营风险。
(二)反馈意见关注
发行人 2009 年 12
月与出租方梅州锦绣大地农林生态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了农村集体土地和林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请发行人说明并披露上述承包经营权的权属沿革和办理流转手续的情况。请保荐机构和律师对是否存在潜在纠纷和经营风险发表意见。
1、梅县国土资源局、梅县国土资源局大坪国土资源所、梅县大坪镇人民政府、梅县大坪镇守台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大坪镇内
亩土地属于集体土地,为守台村民委员会所有,截止本证明出具之日,尚未申领集体土地权属证书。经查,守台村集体所有土地水田为 25.3
亩、旱地为 276.3 亩。该土地不在国家基本农田红线范围之内。
根 据 梅 县 林 业
局日编号分别为JDS00012 、 JDS00002 、
JDS00010的《森林、林木、林地状况登记表》,座落于大坪镇守台村凌一、凌二、邓屋村民小组,面积为 585
亩的林地为大坪镇守台村村民集体所有。
根据梅县大坪镇守台村村民(户主)代表大会《关于守台土地、林地承包会议记录表》,梅县大坪镇守台村于 2009 年 11 月 30
日在村委会议室召开了村民(户主)代表大会,应到会户数 1200,实到会户数 944。该次会议作出决议,同意将梅县大坪镇守台村的土地
301.6 亩(水田 25.3 亩、旱地 276.3& 亩)、林地
亩承包给梅州锦绣大地农林生态发展有限公司。梅县大坪镇守台村民委员会在会议记录表上批注了“情况属实”的意见并加盖了梅县大坪镇守台村民委员会公章,梅县大坪镇人民政府在会议记录表上批注了“情况属实、批准承包”的意见并加盖了梅县大坪镇人民政府公章。
①梅县大坪镇守台村民委员会于 2009 年 11 月 30
日与梅州锦绣大地农林生态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根据该合同的约定,梅县大坪镇守台村民委员会将其位于凌角塘和长江岌与白沙下、面积为301.6&
亩的土地发包给梅州锦绣大地农林生态发展有限公司,承包期限为自 2009 年 12 月 1 日起至 2039 年 11 月 30
日止,承包土地用途为农业、林业及其他经济作物的种植,土地承包费为水田每年按人民币 400 元/亩、旱地每年按人民币 150
元/亩的价格计算,付款方式为将承包费价款总额一次性全额支付。
梅县大坪镇守台村民委员会于 2009 年 11 月 30
日与梅州锦绣大地农林生态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了《林地承包合同》。根据该合同的约定,梅县大坪镇守台村民委员会将其位于梅县大坪镇守台村凌一、凌二、邓屋村民小组、面积为
515& 亩的林地发包给梅州锦绣大地农林生态发展有限公司,承包期限为自 2009 年 12 月 1
日起至 2059 年 11 月 30 日止,承包费为每年按人民币 10&
元/亩的价格计算,付款方式为在签订该合同时先付前二十年的承包款,二十年承包期满之日前一次性足额支付下一个二十年承包期的承包款,第二个二十年承包期满之日前一次性足额支付剩余十年承包期的承包款。梅县林业局于
2010 年 4 月 16 日向梅州锦绣大地农林生态发展有限公司核发了编号为 B 的《林权证》。
梅县大坪镇守台村民委员会于 2009 年 11 月 30
日与梅州锦绣大地农林生态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了《林地承包合同》。根据该合同的约定,梅县大坪镇守台村民委员会将其位于梅县大坪镇守台村凌一、凌二、邓屋村民小组、面积为
70& 亩的林地发包给梅州锦绣大地农林生态发展有限公司,承包期限为自 2009 年 12 月 1
日起至 2059 年 11 月 30 日止,承包费为每年按人民币 10&
元/亩的价格计算,付款方式为在该合同签订之日即全额支付清该承包款。梅县林业局于 2010 年 4 月 16
日向梅州锦绣大地农林生态发展有限公司核发了编号为 B 的《林权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土地承包法》”)第
条“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定以及梅县大坪镇守台村村民(户主)代表大会《关于守台土地、林地承包会议记录表》,梅县大坪镇守台村民委员会将其集体所有的土地及林地发包给梅州锦绣大地农林生态发展有限公司,已经取得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获梅县大坪镇人民政府批准,梅州锦绣大地农林生态发展有限公司与梅县大坪镇守台村民委员会均具有相应的主体资格,意思表示真实、充分,其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及林地承包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合法有效;梅州锦绣大地农林生态发展有限公司已依法取得该等土地和林地的承包经营权。
②发行人于 2009 年 12 月 25
日与梅州锦绣大地农林生态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了《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根据该合同的约定,梅州锦绣大地农林生态发展有限公司将其对位于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大坪镇守台村、面积为
301.6& 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以出租的方式流转给发行人,承包经营权出租的期限为自 2010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9 年 12 月 31 日止,承包经营权出租的用途为用于农业种植等用途,承包经营权出租价款为水田每年按人民币
500& 元/亩、旱地每年按人民币 200
元/亩的价款计算,付款方式为分两次支付:第一次支付期限为梅州锦绣大地农林生态发展有限公司按本合同要求提供其专门用于收取承包经营权出租价款的银行账号后十日内,发行人支付前
15& 年的承包经营权出租价款;第二次支付期限为2011 年 1 月 31 日,发行人支付剩余 5
年的承包经营权出租价款。梅县大坪镇守台村民委员会于 2009 年 12 月 28
日出具《关于同意承包经营土地流转的函》,同意梅州锦绣大地农林生态发展有限公司将其面积为 301.6&
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发行人。
发行人于 2009 年 12 月 25
日与梅州锦绣大地农林生态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了《农村集体林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根据该合同的约定,梅州锦绣大地农林生态发展有限公司将其对位于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大坪镇守台村凌一、凌二、邓屋村民小组、面积为
515& 亩林地的承包经营权以出租的方式流转给发行人,承包经营权出租的期限为自 2010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9年 12 月 31 日止,承包经营权出租的用途为用于林业种植等用途,承包经营权出租价款为每年按人民币
元/亩的价格计算,付款方式为分两次支付:第一次支付期限为梅州锦绣大地农林生态发展有限公司按本合同要求提供其专门用于收取承包经营权出租价款的银行账号后十日内,发行人支付前
15 年的承包经营权出租价款;第二次支付期限为 2011 年 1 月 31 日,发行人支付剩余 5&
年的承包经营权出租价款。梅县大坪镇守台村民委员会于 2009 年 12 月 28
日出具《关于同意承包经营林地流转的函》,同意梅州锦绣大地农林生态发展有限公司将其面积为 515
亩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发行人。
发行人于 2009 年 12 月 25
日与梅州锦绣大地农林生态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了《农村集体林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根据该合同的约定,梅州锦绣大地农林生态发展有限公司将其对位于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大坪镇守台村凌一、凌二、邓屋村民小组、面积为
70& 亩林地的承包经营权以出租的方式流转给发行人,承包经营权出租的期限为自 2010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9年 12 月 31 日止,承包经营权出租的用途为用于林业种植等用途,承包经营权出租价款为每年按人民币
元/亩的价格计算,付款方式为分两次支付:第一次支付期限为梅州锦绣大地农林生态发展有限公司按本合同要求提供其专门用于收取承包经营权出租价款的银行账号后十日内,发行人支付前
15 年的承包经营权出租价款;第二次支付期限为 2011 年 1 月 31 日,发行人支付剩余 5&
年的承包经营权出租价款。梅县大坪镇守台村民委员会于 2009 年 12 月 28
日出具《关于同意承包经营林地流转的函》,同意梅州锦绣大地农林生态发展有限公司将其面积为 70&
亩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发行人。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流转管理办法》”)第
条“承包方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符合有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流转”的规定以及梅县大坪镇守台村民委员会
2009 年 12 月 28
日出具的《关于同意承包经营土地流转的函》、《关于同意承包经营林地流转的函》,梅州锦绣大地农林生态发展有限公司及发行人具备相应的主体资格,意思表示真实、充分,标的——土地和林地的承包经营权合法有效,前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已取得发包方梅县大坪镇守台村民委员会的同意,合法有效;发行人已依法取得该等土地和林地的承包经营权。基于前述,该等承包经营权的设定及流转不存在潜在纠纷和经营风险。
2、梅县国土资源局、梅县国土资源局大坪国土资源所、梅县大坪镇人民政府、梅县大坪镇汤湖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大坪镇内
亩土地属于集体土地,为汤湖村民委员会所有,截止本证明出具之日,尚未申领集体土地属证书。经查,汤湖村集体所有土地水田为
136.7& 亩、旱地为 262.7&
亩。该土地不在国家基本农田红线范围之内。
根据梅县林业局& 日
编号分别为JDS011307JDS00008&
的《森林、林木、林地状况登记表》,座落于大坪镇汤湖村塘尾、围里村民小组,面积为 889&
亩的林地为大坪镇汤湖村村民集体所有。
根据梅县大坪镇汤湖村村民(户主)代表大会《关于汤湖土地、林地承包会议记录表》,梅县大坪镇汤湖村于 2009 年 11 月 30
日在村委会议室召开了村民(户主)代表大会,应到会户数 1120,实到会户数 988。该次会议作出决议,同意将梅县大坪镇汤湖村的土地
399.4& 亩(水田 136.7亩,旱地 262.7 亩)、林地 889
亩承包给梅州锦绣大地农林生态发展有限公司。梅县大坪镇汤湖村民委员会在会议记录表上批注了“情况属实”的意见并加盖了梅县大坪镇汤湖村民委员会公章,梅县大坪镇人民政府在会议记录表上批注了“情况属实、批准承包”的意见并加盖了梅县大坪镇人民政府公章。
①梅县大坪镇汤湖村民委员会于 2009 年 11 月 30
日与梅州锦绣大地农林生态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根据该合同的约定,梅县大坪镇汤湖村民委员会将其位于长江岌和白沙下与和尚山脚、面积为399.4&
亩的土地发包给梅州锦绣大地农林生态发展有限公司,承包期限为自 2009 年 12 月 1 日起至 2039 年 11 月 30
日止,承包土地用途为农业、林业及其他经济作物的种植,土地承包费为水田每年按人民币 400 元/亩、旱地每年按人民币 150
元/亩的价格计算,付款方式为将承包费价款总额一次性全额支付。
梅县大坪镇汤湖村民委员会于 2009 年 11 月 30
日与梅州锦绣大地农林生态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了《林地承包合同》。根据该合同的约定,梅县大坪镇汤湖村民委员会将其位于梅县大坪镇汤湖村塘尾和围里村民小组、面积为
784& 亩的林地发包给梅州锦绣大地农林生态发展有限公司,承包期限为自 2009 年 12 月 1
日起至 2059 年 11 月 30 日止,承包费为每年按人民币10&
元/亩的价格计算,付款方式为在签订该合同时先付前二十年的承包款,二十年承包期满之日前一次性足额支付下一个二十年承包期的承包款,第二个二十年承包期满之日前一次性足额支付剩余十年承包期的承包款。梅县林业局于
2010 年 4 月 16 日向梅州锦绣大地农林生态发展有限公司核发了编号为 B 的《林权证》。
梅县大坪镇汤湖村民委员会于 2009 年 11 月 30
日与梅州锦绣大地农林生态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了《林地承包合同》。根据该合同的约定,梅县大坪镇汤湖村民委员会将其位于梅县大坪镇汤湖村塘尾和围里村民小组、面积为
105& 亩的林地发包给梅州锦绣大地农林生态发展有限公司,承包期限为自 2009 年 12 月 1
日起至 2059 年 11 月 30 日止,承包费为每年按人民币10&
元/亩的价格计算,付款方式为在签订该合同之日即全额付清该承包款。梅县林业局于 2010 年 4 月 16
日向梅州锦绣大地农林生态发展有限公司核发了编号为 B 的《林权证》。
根据《土地承包法》第 48&
条“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定以及梅县大坪镇汤湖村村民(户主)代表大会《关于汤湖土地、林地承包会议记录表》,梅县大坪镇汤湖村民委员会将其集体所有的土地及林地发包给梅州锦绣大地农林生态发展有限公司,已经取得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获梅县大坪镇人民政府批准,梅州锦绣大地农林生态发展有限公司与梅县大坪镇汤湖村民委员会均具有相应的主体资格,意思表示真实、充分,其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及林地承包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合法有效;梅州锦绣大地农林生态发展有限公司已依法取得该等土地和林地的承包经营权。
②发行人于 2009 年 12 月 25
日与梅州锦绣大地农林生态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了《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根据该合同的约定,梅州锦绣大地农林生态发展有限公司将其对位于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大坪镇汤湖村,面积为
399.4& 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以出租的方式流转给发行人,承包经营权出租的期限为自 2010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9 年 12 月 31 日止,承包经营权出租的用途为用于农业种植等用途,承包经营权出租价款为水田每年按人民币
500& 元/亩、旱地每年按人民币 200
元/亩的价格计算,付款方式为分两次支付:第一次支付期限为梅州锦绣大地农林生态发展有限公司按本合同要求提供其专门用于收取承包经营权出租价款的银行账号后十日内,发行人支付前
15& 年的承包经营权出租价款;第二次支付期限为2011 年 1 月 31 日,发行人支付剩余 5
年的承包经营权出租价款。梅县大坪镇汤湖村民委员会于 2009 年 12 月 28
日出具《关于同意承包经营土地流转的函》,同意梅州锦绣大地农林生态发展有限公司将其面积为 301.6&
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发行人。
发行人于 2009 年 12 月 25
日与梅州锦绣大地农林生态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了《农村集体林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根据该合同的约定,梅州锦绣大地农林生态发展有限公司将其对位于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大坪镇汤湖村塘尾和围里村民小组、面积为
784& 亩林地的承包经营权以出租的方式流转给发行人,承包经营权出租的期限为自 2010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9 年 12 月31 日止,承包经营权出租的用途为用于林业种植等用途,承包经营权出租价款为每年按人民币
元/亩的价格计算,付款方式为分两次支付:第一次支付期限为梅州锦绣大地农林生态发展有限公司按本合同要求提供其专门用于收取承包经营权出租价款的银行账号后十日内,发行人支付前
15 年的承包经营权出租价款;第二次支付期限为 2011 年 1 月 31 日,发行人支付剩余 5
年的承包经营权出租价款。梅县大坪镇汤湖村民委员会于 2009年 12 月 28
日出具《关于同意承包经营林地流转的函》,同意梅州锦绣大地农林生态发展有限公司将其面积为 784&
亩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发行人。
发行人于 2009 年 12 月 25
日与梅州锦绣大地农林生态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了《农村集体林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根据该合同的约定,梅州锦绣大地农林生态发展有限公司将其对位于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大坪镇汤湖村塘尾和围里村民小组、面积为
105& 亩林地的承包经营权以出租的方式流转给发行人,承包经营权出租的期限为自 2010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9 年 12 月31 日止,承包经营权出租的用途为用于林业种植等用途,承包经营权出租价款为每年按人民币
元/亩的价格计算,付款方式为分两次支付:第一次支付期限为梅州锦绣大地农林生态发展有限公司按本合同要求提供其专门用于收取承包经营权出租价款的银行账号后十日内,发行人支付前
15年的承包经营权出租价款;第二次支付期限为 2011 年 1 月 31 日,发行人支付剩余 5
年的承包经营权出租价款。梅县大坪镇汤湖村民委员会于 2009年 12 月 28
日出具《关于同意承包经营林地流转的函》,同意梅州锦绣大地农林生态发展有限公司将其面积为 105&
亩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发行人。
根据《流转管理办法》第 15&
条“承包方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符合有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流转”的规定以及梅县大坪镇汤湖村民委员会
2009 年 12 月
28日出具的《关于同意承包经营土地流转的函》、《关于同意承包经营林地流转的函》,梅州锦绣大地农林生态发展有限公司及发行人具备相应的主体资格,意思表示真实、充分,标的——土地和林地的承包经营权合法有效,前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已取得发包方梅县大坪镇汤湖村民委员会的同意,合法有效;发行人已依法取得该等土地和林地的承包经营权。基于前述,该等承包经营权的设定及流转不存在潜在纠纷和经营风险。
四、博林特
(一)基本情况
根据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于日出具的《关于沈阳博林特电梯及配件产品生产工业园区购地建厂立项的批复》(沈开委发[号),同意博林特有限在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大路27号购地48万平方米,投资建厂并经营,项目建设计划于2008年6月开始,2010年12月结束。博林特有限已于2008年10月、2009年6月分别与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及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签订共计4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取得相关《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土地总面积396,823.52平方米;但在上述48万平方米土地的中间位置有87,770.86平方米的土地,公司在日方通过公开招拍挂手续与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签署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此前,该等87,770.86平方米土地的性质为集体土地。
博林特有限于日取得沈阳市环境保护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出具的《关于沈阳博林特电梯及配件产品生产工业园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沈开环保审字[2009]85号);2009年8月取得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安全监察局、卫生防疫站、建设局等相关政府管理部门对该项目(待批准国有土地)建设方案的联审意见,同意沈阳博林特电梯及配件产品生产工业园区项目建设及项目用地。发行人依据上述沈开委发[号批复及联审意见,按照电梯及配件产品生产工业园建设项目的总体规划在该等87,770.86平方米的土地上已建有或正在建设地上建筑物。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与博林特有限于日签订《投资项目协议书》,约定沈阳博林特电梯及配件产品生产工业区项目土地使用控制指标为48万平方米,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及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建设用地为国有土地,并负责为博林特有限办理土地审批等相关手续;博林特有限需缴纳土地出让金及契税。日,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出具《确认函》,确认发行人已通过招拍挂程序取得了上述48万平方米土地中的39万平方米土地,尚有近9万平方米仍未取得土地使用权;在该等土地完成相关规划程序后,将优先提供给发行人;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不会因此对发行人进行任何处罚,且上述情形也不会影响发行人顺利办理相关规划、施工以及竣工验收等相关手续。
发行人已于 2011 年 8 月 23 日通过公开招拍挂手续取得
49,407.49 平方米土地的《JK 号地块拍卖交易成交确认书》和 38,363.37
平方米土地的《JK 号地块拍卖交易成交确认书》,并于同日与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分别签署了 49,407.49
平方米土地和 38,363.37 平方米土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上述两块土地面积合计 87,770.86
平方米,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此外,发行人鞍山分公司于2010年7月取得鞍山市城乡规划设计院出具并经鞍山市规划局盖章确认的《达道湾工业区鞍刘路南、西临街东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图》,根据该图附注中记载,对发行人鞍山分公司进行建设电梯生产线项目进行详细规划,并经鞍山市城乡规划委员会2010年第25次会议审议通过,规划建设项目的占地面积约37,556.80平方米,建筑面积约21,773.00平米。发行人鞍山分公司于2010年8月底进行开工建设。发行人鞍山分公司于日取得鞍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该电梯生产线建设项目备案的确认书;根据《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日,发行人鞍山分公司通过竞买方式成为上述32,233.98平米的土地使用权的竞得人。发行人鞍山分公司在尚未取得土地使用权时已在该地块上开工建设电梯生产线项目,且存在在电梯生产线项目建设区域外正在建设约978平方米厂房,该在建厂房所占土地未履行相关国有土地出让手续且该在建项目也未取得相关规划、施工许可文件的问题。该在建房屋建筑物存在不能办理相关建设许可及房屋产权证而面临被拆除的风险。但该建设项目只是公司的生产线之一且尚未投入使用,所占面积也仅978平方米(占鞍山分公司厂房建筑面积的4.49%),即使面临拆除的风险,也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发行人已于日与鞍山市国土资源局就上述32,233.98平方米土地签署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正在办理过程中。
鞍山(达道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于日出具了《确认函》,确认发行人在鞍山(达道湾)经济技术开发区注册的鞍山分公司电梯生产线项目,已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的手续取得了32,233.98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另有建筑面积约占978平方米厂房所占用的土地尚未开始履行法定出让手续。鞍山(达道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确认,对于鞍山分公司在尚未取得32,233.98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前就先行进行开发建设厂房事宜以及建筑面积978平方米厂房所占用的土地尚未开始履行法定出让手续事宜,已知悉并同意鞍山分公司现行使用上述土地并在该土地上建设相关厂房,不对鞍山分公司进行任何处罚。
发行人控股股东远大铝业集团及实际控制人康宝华于2011年8月出具了《承诺函》,承诺发行人如因涉及使用土地及在土地上建设建筑物等行为受到相关部门的处罚,发行人在收到相关部门下发的处罚决定书后5日内,远大铝业集团及康宝华承诺无条件向发行人支付相关费用。
发行人律师认为,上述鞍山分公司涉及的978平方米的厂房占鞍山分公司厂房的比例为4.49%,占发行人全部房产的比例为0.75%;若鞍山分公司上述978平方米的违规建筑被拆除,不会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鞍山分公司的违规建设行为对发行人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不构成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与上市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重庆博林特与重庆市土地和矿业权交易中心于日签署《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渝地交易工[2011]50号),重庆博林特通过竞买方式成为重庆市渝北区龙兴组团L、Q标准分区L2-1/01号宗地(公告编号:G11046)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竞得人。重庆博林特与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于日就上述117,886平方米土地签署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正在办理过程中。
哈尔滨博林特与哈尔滨市地产交易中心于日签署《成交确认书》,哈尔滨博林特通过竞买方式成为哈南工业新城南城一路西侧(NO.2011HTGY004)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竞得人。哈尔滨博林特与哈尔滨市国土资源局于日就上述35,364.40平方米土地签署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正在办理过程中。
(二)反馈意见关注
发行人违法使用沈阳经济开发区 83,176.48
平方米集体土地,发行人鞍山分公司未办理土地审批手续开工建设且违规建筑为 978
平方米,请保荐机构、律师和会计师核查相关部门是否对上述违法行为已进行处罚及具体情况,未来是否会进行处罚。上述违法建筑被拆除的经济损失及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上述违法行为是否将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是否对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影响。
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于 2011 年 2 月 22
日出具了《确认函》,确认发行人已通过招拍挂程序取得了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大路 27 号 48 万平方米土地中的 39
万平方米土地,尚有近 9
万平方米仍未取得土地使用权。在该等土地完成相关规划程序后,将优先提供给发行人;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不会因此对发行人进行任何处罚,且上述情形也不会影响发行人顺利办理相关规划、施工以及竣工验收等相关手续。
关于上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大路 27 号近 9 万平方米土地,发行人已于
2011& 年 8& 月 23&
日通过公开招拍挂手续取得 49,407.49&
平方米土地的《JK&
号地块拍卖交易成交确认书》(沈土经交字[& 号)和38,363.37
平方米土地的《JK 号地块拍卖交易成交确认书》(沈土经交字[&
号),并于同日与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分别签署了49,407.49 平方米土地和 38,363.37
平方米土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上述两块土地面积合计 87,770.86
平方米,发行人确认,《国有土地使用证》正在办理过程中。
发行人已于2011 年3 月16
日通过公开招拍挂手续取得鞍山(达道湾)经济技术开发区鞍刘路以南、西临街以东 32,233.98 平方米土地的《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于
2011 年 4 月 12 日与鞍山市国土资源局签署了上述
32,233.98平方米土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发行人确认,《国有土地使用证》正在办理过程中。
鞍山(达道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于 2011 年 8 月 11
日出具了《确认函》,发行人在鞍山(达道湾)经济技术开发区注册的鞍山分公司电梯生产线项目,已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的手续取得了32,233.98
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另有建筑面积约 978
平方米厂房所占用的土地尚未开始履行法定出让手续。鞍山(达道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确认,对于鞍山分公司在尚未取得 32,233.98
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前就先行进行开发建设厂房事宜以及建筑面积约 978&
平方米厂房所占用的土地尚未开始履行法定出让手续事宜,已知悉并同意鞍山分公司先行使用上述土地并在该土地上建设相关厂房,不对鞍山分公司进行任何处罚。
根据发行人控股股东远大铝业集团及实际控制人康宝华于 2011 年 8 月
18日出具的《承诺函》,康宝华持有远大铝业集团 3,217.5& 万元股权,占其注册资本的
99%;远大铝业集团持有发行人 12,628 万股的股份,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
54.3423%,远大铝业集团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康宝华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远大铝业集团和康宝华承诺:发行人如因涉及使用土地及在土地上建设建筑物等行为受到相关部门的处罚,发行人在收到相关部门下发的处罚决定书后
5& 日内,远大铝业集团及康宝华承诺无条件向发行人支付相关费用。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及经本所核查,发行人未因使用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87,770.86&
平方米集体土地及鞍山分公司未办理土地审批手续开工建设
978平方米厂房而受处罚,根据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确认,相关政府部门未来不会给予处罚。关于上述 87,770.86
平方米土地,发行人已与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签署《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发行人鞍山分公司上述978
平方米的厂房占鞍山分公司厂房面积的比例为 4.49%,占发行人目前全部房产面积的比例为 0.75%。若鞍山分公司上述 978
平方米的违规建筑被拆除,不会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发行人的上述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不构成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与上市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五、圣农发展
请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对发行人承包、租赁农村集体土地用于畜禽养殖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和《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补充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以下简称“《畜牧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国家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建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发展规模化、标准化养殖。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安排畜禽养殖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立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按农业用地管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需要恢复为原用途的,由畜禽养殖场、养殖
小区土地使用权人负责恢复。在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范围内需要兴建永久性建(构)筑物,涉及农用地转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办理。”第四十条规定:“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一)生活饮用水的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二)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的规划布局和选址,应坚持鼓励利用废弃地和荒山荒坡等未利用地、尽可能不占或少占耕地的原则,禁止占用基本农田。”第一条第(四)款规定:“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确定后,不得擅自将用地改变为非农业建设用途,防止借规模化养殖之机圈占土地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其他企业和个人兴办或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联合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实行分类管理。畜禽舍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按照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申请规模化畜禽养殖的企业或个人,无论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还是其他企业或个人,需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向县级畜牧主管部门提出规模化养殖项目申请,进行审核备案。”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其他企业或个人申请规模化畜禽养殖的,经县级畜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县(市)、乡(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积极帮助协调用地选址,并到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用地备案手续。”
根据上述规定,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承包、租赁农村集体土地的情况进行了核查,具体如下:
1、经核查发行人与发包方、出租方分别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土地租赁合同》以及该等农村集体土地所涉及的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土地承包登记卡片底表、农户与当地村民委员会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等相关材料,发行人承包、租赁的农村集体土地属于耕地、园地、林地、荒地等地块;发行人在承包、租赁的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畜禽舍等生产设施,按照农用地进行管理,无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发行人在该等农村集体土地上从事畜禽养殖(即兴建养鸡场及相关生产附属设施)均已取得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光泽县农业局的同意,并已在光泽县国土资源局办理了用地备案手续。
2、光泽县国土资源局、光泽县农业局于
日共同出具《证明》,确认发行人承包、租赁的农村集体土地不涉及《畜牧法》第四十条规定的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区域,发行人将该等农村集体土地用于从事禽畜养殖
(即兴建养鸡场及相关生产附属设施)不涉及改变农用地用途,发行人不存在占用基本农田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承包、租赁农村集体土地用于畜禽养殖符合《畜牧法》和《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的规定。
六、金新农
发行人目前所在的生产经营场地,系自然人陈隆智向原深圳市宝安区公明镇将石村(现为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办事处将石社区)租赁了集体所有的土地,根据发行人的设计要求建造房屋后,出租给发行人的。原将石村及陈隆智出租土地、建设房屋未办理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房屋规划建设等审批手续,不符合《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集体土地出让、转让、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粤高法发[2001]42
号)的有关规定,陈隆智向将石村租赁集体土地及向发行人转租的行为,均存在一定的法律瑕疵,相关租赁合同存在被认定为无效合同的法律风险,并可能导致租赁关系的终止、房屋的拆除等法律后果,但发行人作为承租人及相关土地、房屋的实际使用人,租赁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的直接后果,是生产经营场地的搬迁所产生的费用、成本及经营损失。鉴于:(1)陈隆智向发行人转租用地已经原将石村同意,发行人与陈隆智的房屋租赁合同已经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备案(备案号分别为“光AE029442
(备)”、“光AE029410 (备)”、“光AE029413
(备)”),其租赁关系已得到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的认可;(2)深圳市光明新区拆迁办已出具《关于金新农公司用地有关情况的说明》,认定发行人所处的用地目前未纳入光明新区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征收拆迁范围,近三年内也无其他公共基础设施项目计划征用;发行人至少在可预见的三年内可以继续租赁、使用上述房屋;(3)发行人已在距离现址约120
公里的广东省惠州市横沥镇通过出让方式取得一宗国有土地使用权,拟用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该项目建成投产后,视生产经营需要可逐步取代发行人在上述房屋的生产任务,发行人对该处房屋的依赖可逐步降低直至消除;(4)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均已承诺:若发行人所租赁的房产(包括办公楼、厂房和宿舍)根据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被强制拆除,则本人/本公司愿意在毋需股份公司支付任何对价的情况下承担股份公司所有拆除、搬迁的成本与费用,并弥补其拆除、搬迁期间因此造成的经营损失。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房屋租赁瑕疵对本次发行上市不构成法律障碍。
【案例评析】
1、仔细整理一下思路,其实在首发上市过程中关于集体土地的一些问题并不十分复杂,在实务中遇到这种问题觉得没有头绪的主要原因还是在于国家对于土地管理立法和执行的混乱,有时候会觉得无所适从。
2、要清楚了解集体土地一些问题的解决思路,那么首先要明确集体土地的分类情况。集体土地如果从大的范畴里划分,主要包括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三类,而农用地又可以分为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和其他农用地共五类,耕地又可以分为基本农田和其他耕地。上述集体土地分类就要求土地使用者在使用土地时必须严格按照每个分类不同的要求进行使用,不然就可能是违规行为。从目前一些来看,集体土地违规行为主要就是没有按照国家规定用途进行使用。
3、总结起来,不按照国家规定用途使用集体土地主要有以下几类情况:①基本农田被用作其他耕地用途;②耕地被用作建设用地用途;③建设用地被用作工业用地用途。基本农田是国家耕地保护的红线,不论是什么用途和目的均不得占用,在多数农业类上市公司审核过程中,都会被关注是否存在占用基本农田的情形。耕地被用作建设用地也是不可以的,除非改变土地用途,比如最常见的农村耕地转变为宅基地的情形,应该由县级政府部门出具相关文件。上述案例中养殖类上市公司建设养殖基地建设的房舍解释为视同集体建设用地管理。集体建设用地被用作工业用地也是不允许的,在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产是无法取得房产证明的从而会被认定为非法建筑存在被拆迁的风险,这种情况在深圳上市公司中较为普遍,小兵也曾专门介绍过这种情况。
4、下面结合上述具体的案例,对一些细节操作的问题做简要分析:
(1)华英农业:A
村民委员会受村民的委托与发行人签署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出租合同。①关注出租合同程序是否合法,农户是否有出租承包经营权的权利,是否符合法律相关规定;②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需要在乡镇一级政府备案;③发行人利用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规划化畜牧养殖是合法合规的;B
发行人因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建的管理和生活用房、疫病防控设施、饲料储藏用房、硬化道路等附属设施,属于永久性建(构)筑物,其用地比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需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符合国土资源部220号文的规定。
(2)雏鹰农牧:①使用农村土地存在使用两种模式,一种是发行人与村委会或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直接签订租地协议后,在该租赁土地上自行建场;一种是租赁合作建设农户在与村委会或承包人签订用地协议后,按照发行人提供的设计方案投资建场,建成后再租赁给发行人使用。②关于发行人租赁国有土地上养殖场的情形,中介机构承认无法提供合法出租的证明文件,从合同法出租人应该保证资产合理利用的角度进行了解释,思路非常新颖也有一定道理。③农用地分为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和其他农用地共五类,畜禽饲养地农用地中的其他农用地。据此,发行人租赁农村土地从事畜禽养殖不涉及改变农用地用途。④当地农业局和国土资源局分别对发行人土地使用情况是否合规出具了确认意见。
(3)铁汉生态:①发行人与一家公司就土地承包经营权签署了流转合同,重点关注到这种流转合同是否合法,以及这家公司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时是否存在瑕疵。②重点关注并分别介绍林地经营权的权属沿革及流转手续办理情况。
(4)博林特:发行人9万平米土地以前是集体土地并且在上面建设了房产。①上市之前已经与国土部门签署了国有建设土地出让合同,尚未取得土地证;②当地主管部门出具确认,认为发行人在集体土地上建设房产不存在违规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③中介机构发表核查意见,确认违规建筑仅占发行人生产经营场所很小的一部分,即使拆除也对发行人生产经营不存在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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