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职业资格证C证能在哪些地方的律所实习日志?

江苏省南京市律师协会 ---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 )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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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保障实习的质量和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司法部《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以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已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为申请成为执业律师而到律师事务所实习的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其实习活动管理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实习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品行良好;   (四)未受过刑事处罚(过失犯罪除外);   (五)无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记录。   第四条 律师事务所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应当向住所地地市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接收实习人员实习:   (一)无符合规定条件的指导律师;   (二)受到停业整顿以下处罚或者行业惩戒未满六个月;   (三)受到停业整顿处罚,处罚期届满后未满一年。   第五条 符合本规则第三条规定条件的人员申请实习,应当向律师事务所提出实习申请,经律师事务所同意,并由实习所在地地市级律师协会审核登记后,方可参加实习。   实习分集中培训和实务训练两个阶段进行。实习期限为一年。   第六条 申请实习人员与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应当签订《实习协议》,明确以下事项:   (一)实习人员姓名;   (二)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名称、住所;   (三)指导律师的姓名、执业证书号码、执业年数;   (四)拟安排实习的起止日期;   (五)实习人员和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及违约责任;   (六)实习人员实习期间相关费用的安排。   《实习协议》自地市级律师协会完成审核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七条 申请实习登记,由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向所在地地市级律师协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实习人员填写的《实习申请表》;   (二)申请实习人员与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实习协议》;   (三)申请实习人员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   (四)申请实习人员身份证复印件,非实习地户籍人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或者暂住证复印件;   (五)申请实习人员所在单位出具的辞去原职的证明,或者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档案存放证明等证明本人能够专职从事律师职业的材料原件;   (六)申请实习人员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材料;   (七)申请实习人员一寸近期免冠照片一张;   (八)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符合本规则规定条件的情况说明。   拟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人员申请实习的,除提交前款规定的相关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所在的高等院校法学院系、法学研究单位出具的同意其实习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 地市级律师协会应当自收到申请登记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对申请实习人员、指导律师、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条件的审核。对于符合本规则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申请实习人员颁发《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对于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及申请实习人员,并告知理由。   申请实习人员或者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对律师协会不准予实习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律师协会或者其上一级律师协会申请复核。   第九条 实习人员应当妥善保管《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不得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或者故意损毁。   实习人员《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损坏或遗失的,由接收该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向颁证律师协会申请换领或者补发。换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的,应当交回原证。   第十条 集中培训由省级律师协会或者有条件的地市级律师协会组织进行。集中培训时间不得少于一个月。   集中培训内容包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律师执业管理规定、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行为规范、律师实务知识和执业技能等内容。   地方律师协会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增加部分选修内容,作为集中培训的选修课程。   第十一条 集中培训大纲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集中培训教材,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负责组织编写或者指定。   地方律师协会根据需要增加的培训内容及选用的其他教材,应当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备案。   第十二条 地方律师协会可以自行组织或者与当地司法行政机关的培训机构或法学教学、法学研究机构合作组织进行集中培训。地方律师协会应当将开展集中培训的计划和年度实施情况报告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备案。   地方律师协会自行组建或者与其他单位合作组建的培训机构,应当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备案。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可以组织示范性集中培训,培训取得的合格证明在全国范围内具有通用效力。   第十三条 开展集中培训,可以根据培训内容需要,选聘有关专家、学者、司法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担任授课教师,但应当以执业律师为主。   受聘担任授课教师的执业律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执业五年以上,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   (二)在某一领域有突出的业务专长;   (三)品行良好,无不良执业记录;   (四)关心律师行业发展,热心律师教育事业;   (五)具有良好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   (六)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集中培训的授课教师,由地方律师协会在本地区或者全国范围内符合条件的人员中选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可以推荐一批授课教师人选名单,供地方律师协会选聘。   第十四条 集中培训结束时,应当对参加培训的实习人员进行考核。考核可以采取笔试结合面试的方式进行,考核内容根据集中培训大纲确定,具体考核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备案。   经考核合格的,由地方律师协会发给《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考核不合格的,由地方律师协会安排其再次参加集中培训,所需时间不计入实习时间。   第十五条 实习人员的实务训练,由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负责安排。   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的《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务训练指南》,指派指导律师指导实习人员进行律师业务基础技能训练,并为实习人员的实习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十六条 实习指导律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   (二)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执业水平;   (三)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素养,无不良执业记录。   指导律师同时指导的实习人员不得超过二名。   第十七条 实习指导律师的任务和职责是:   (一)对实习人员进行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   (二)安排实习人员协助办理律师业务,指导实习人员进行律师执业基础技能训练;   (三)指导实习人员了解掌握办理律师各项业务的执业规则;   (四)指导实习人员了解掌握律师执业管理的制度和规定;   (五)监督实习人员的实习活动,定期记录并作出评估;   (六)对实习人员遵纪守法的情况和品行进行监督、考查。   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指导律师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情节严重的停止其指导实习的工作。   第十八条 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应当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独自承办律师业务;   (二)以律师身份在委托代理协议或者法律顾问协议上签字,对外签发法律文书;   (三)以律师名义在法庭、仲裁庭上发表辩护或者代理意见;   (四)以律师名义印制名片及其他相关资料;   (五)以律师名义洽谈、承揽业务;   (六)不服从律师事务所、指导律师的监督管理;   (七)擅自中断实习活动;   (八)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或者故意损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   (九)其他损害律师职业形象的行为。   第十九条 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及指导律师,应当加强对实习人员的管理。实习人员有本规则禁止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可以解除实习关系,并向所在地地市级律师协会报告。   第二十条 实习人员无正当理由解除实习协议,或者因违反实习协议被律师事务所解除实习关系的,由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向所在地地市级律师协会报告,律师协会应当收缴其《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已进行的实习无效。   第二十一条 实习人员因律师事务所未能履行实习协议而被中断实习的,可以在三十日内申请转到另一家律师事务所实习,已进行的实习有效。   第二十二条 实习人员实习期满后,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向所在地地市级律师协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实习人员撰写的实习总结;   (二)指导律师对实习人员的品行表现及执业能力出具的考评意见;   (三)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习鉴定书》;   (四)律师协会颁发的《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   (五)《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   第二十三条 实习人员实习期满后,实习所在地地市级律师协会应当对律师事务所依照本规则第二十二条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对实习人员掌握律师职业道德、律师执业基本技能、律师执业管理制度的情况,以及实习人员的品行表现进行考核。   具体考核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制定,并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备案。   第二十四条 实习人员经考核合格的,律师协会应当在《实习人员登记表》中签署考核合格意见,作为实习人员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的有效证明文件。   第二十五条 组织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的律师协会应当在考核结束之日起七日内,将考核结果公示。考核结果公示后,律师协会应当对收到的意见或者举报进行汇总、鉴别,必要时应当调查、核实。经调查、核实,有证据证明通过考核的实习人员不符合本规则规定条件的,应当撤销对其签署的考核合格意见,并向司法行政机关报告。   第二十六条 经实习考核合格的人员,应当在收到考核合格通知之日起三年内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律师执业。超过三年申请的,应当由所在地地市级律师协会依照本规则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重新进行考核。   第二十七条 实习人员有违反《律师法》和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或者违反本规则第十八条规定情形的,由实习所在地地市级律师协会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止实习,收回《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   被责令停止实习的,已进行的实习无效,并且在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   第二十八条 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及指导律师指使或者放任实习人员违反本规则第十八条规定的,或者向实习人员出具虚假的《实习鉴定书》或考评意见的,由实习所在地地市级律师协会依照规定给予相应的行业惩戒,或者移交司法行政机关处理。   实习人员依据虚假的《实习鉴定书》、考评意见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通过律师协会考核,经查证属实,实习人员已进行的实习无效,并且在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   有上述两款规定情形的,实习所在地地市级律师协会应当撤销对实习人员签署的考核合格意见,并向司法行政机关报告。   第二十九条 实习所在地地市级律师协会应当建立健全实习人员档案管理制度,并将实习人员的有关资料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备案,以备有关核查。   第三十条 根据本规则规定应当由地市级律师协会承担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在尚未建立地市级律师协会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的地方,可以由省级律师协会承担。   律师协会对实习人员实习活动的管理,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一条《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统一印制。   《实习人员登记表》、《实习申请表》、《实习协议》、《实习鉴定书》、《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的样式,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统一制定。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自日起施行。本规则施行前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附: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务训练指南(试行)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集中培训大纲(试行)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集中培训大纲(试行)第一部分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与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 总体要求: 1.了解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意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原则,了解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重要意义。 2.熟悉和掌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科学内涵,和谐社会与法治建设的关系,重点掌握律师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 3.通过讲座、论文写作等多种学习形式,学员应当正确认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重要意义,全面学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科学内涵,深刻理解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是律师队伍建设工作中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在今后的律师执业实践中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充分发挥律师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职能作用。 基本内容: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意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原则,和谐社会与法治建设的关系,律师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重要意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科学内涵。 第二部分 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基本规范 总体要求: 1.熟悉我国律师职业道德的基本规范、基本原则、基本要求。 2.重点掌握律师与委托人关系规范,包括诚信规范、代理规范、利益冲突规范、保密规范、收费规范等,培养运用这些规范处理实际问题的操作能力。 3.通过系统地学习律师职业道德和职业责任规范,学员应当确立良好的律师职业道德观念,自觉遵守律师执业基本规范,树立律师职业荣誉感,责任感,切实维护律师的职业声誉。 第一章 律师职业行为规范概述 基本要求: 1.了解律师职业的性质、功能和律师职业规范的基本内容和渊源。 2.熟悉和掌握我国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基本规范。 基本内容: 律师是维护权利的职业;律师的职业角色;律师职业行为规范的基本内容和渊源;国外和我国律师职业行为规范的制定情况。 第二章 律师与委托人的关系 基本要求: 1.了解律师与委托人建立代理关系的前提、程序。 2.熟悉和掌握律师在代理关系的建立、存续和终止中的基本义务。 基本内容: 律师的代理能力;代理关系的建立;代理关系的存续;代理关系的终止。 第三章 律师保守职业秘密 基本要求: 1.了解律师职业保密的重要性和我国律师职业秘密范围。 2.熟悉和掌握律师保守秘密的基本规范和基本技能。 基本内容: 律师保密的义务与权利;我国律师保密的范围;刑事诉讼中的律师职业秘密;保守职业秘密的例外规则。 第四章 律师利益冲突 基本要求: 1.了解律师利益冲突的类型和律师避免利益冲突的意义。 2.熟悉和掌握我国有关律师利益冲突的基本规范和避免律师利益冲突发生的基本原理。 基本内容: 利益冲突的基本概念和类型;利益冲突的基本规范;利益冲突的预防与处理。 第五章 律师收费规范 基本要求: 1.了解我国律师收费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内容。 2.熟悉和掌握律师收费方面的基本规范和需要注意的事项。 基本内容: 律师收费的基本规范;我国律师收费规范基本内容;律师收费争议的解决。 第六章 律师与其他法律职业的关系 基本要求: 1.了解律师与其他法律职业的基本关系。 2.熟悉和掌握律师在工作和生活交往中处理与其他法律职业关系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基本内容: 律师与法官的关系;律师与检察官的关系;律师与警察的关系;律师与仲裁员的关系。 第七章 律师与律师事务所的关系规范 基本要求: 1.了解我国律师事务所的组织结构和类型以及律师事务所的管理体制。 2.熟悉和掌握律师事务所的管理规范和具体规则。 基本内容: 律师事务所概述;律师事务所对内部事务的管理职能。 第八章 律师与行业管理部门关系规范 基本要求: 1.了解国内外律师管理体制。 2.熟悉我国律师管理体制。 基本内容: 律师管理体制概述;我国律师管理体制;政府律师的管理。 第九章 律师执业推广规范 基本要求: 1.了解我国律师执业推广的基本内容和基本要求。 2.熟悉和掌握律师执业推广方面的规范和应注意的事项。 基本内容: 律师广告规范;业务推广规范;律师宣传规范。 第十章 律师职业责任制度 基本要求: 1.了解我国律师职业责任制度的基本内容。 2.熟悉和掌握律师在刑事、行政和民事方面的责任承担方式和避免承担法律责任应当注意的事项。 基本内容: 律师职业责任制度概述;律师刑事责任;律师行政责任;律师民事责任。 第三部分 律师执业基本素养 总体要求: 1.了解律师职业功能、职业价值以及执业所应具备的基本素养,熟悉律师的工作常规和各种关系的处理方式等执业技能。 2.重点掌握律师在客户开拓、律师访谈、律师谈判、律师法律调研等方面的方法和技能。 3.通过学习律师的执业基本素养并进行必要的训练,学员应当初步具备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基本素养,为日后律师执业的顺利开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第一章 概 述 基本要求: 1.了解我国律师的工作意义、工作价值、工作性质、工作形式和律师形象。 2.熟悉和掌握律师职业的基本功能和职业定位。 基本内容: 律师的概念;律师的价值和律师工作的意义;律师工作的性质和形式;律师的角色与职业面孔;律师的形象和与人交流。 第二章 律师工作中的主要关系 基本要求: 1.了解律师工作的基本关系和基本内容。 2.熟悉和掌握律师工作关系中的原则、具体技能以及应注意的事项。 基本内容: 律师与当事人(客户)之间的关系;律师与对方当事人的关系;律师与对方当事人律师之间的关系;律师与法官的关系;律师与检察官的关系。 第三章 客户的开拓 基本要求: 1.了解我国律师客户开拓方面基本方式。 2.熟悉和掌握律师在客户开拓、维护方面的职业技巧。 基本内容: 客户的需求;律师的市场定位;律师开拓客户;客户关系的维护。 第四章 访 谈 基本要求: 1.了解律师访谈的目的。 2.熟悉和掌握律师访谈控制的技巧。 基本内容: 访谈的目的;访谈的阶段和技巧;访谈的控制。 第五章 谈 判 基本要求: 1.了解律师谈判的基本知识。 2.熟悉和掌握律师谈判的操作技巧。 基本内容: 谈判知识概述;谈判操作和技巧。 第六章 法律调研 基本要求: 1.了解法律调研对于律师工作的意义。 2.熟悉和掌握律师调研、法律检索方面的基本技巧。 基本内容: 法律调研概述;法律检索;法律调研报告。 第七章 资料、文件和案卷 基本要求: 1.了解律师资料的收集与文件管理方面基本要求。 2.熟悉和掌握资料收集、文件管理和业务档案管理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和内容。 基本内容: 资料的收集与管理;文件的制作和管理;业务档案(案卷)的管理。 第四部分 律师执业基本技能 总体要求: 1.了解律师执业的基本范围、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 2.重点掌握律师办理刑事诉讼业务、民事诉讼业务、仲裁业务以及法律咨询、法律顾问、律师调查、代书、合同、公司等非诉讼领域的律师业务技能。 3.通过本部分的学习,学员应当掌握律师业务的基本操作程序和基本技能,能够运用这些执业技能处理基本的法律业务,并具备处理包括法律服务在内的各种法律风险的能力,为在今后的律师执业中更加熟练运用这些技能打下扎实的基础。 第一编 刑事诉讼业务基本技能 基本要求: 1.了解律师刑事辩护的基本原则、基本立场以及律师在刑事诉讼各个环节的工作内容和方式。 2.重点掌握律师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的工作流程和基本技能,掌握避免刑事辩护和代理风险的基本技能。 3.通过学习刑事诉讼业务技能,学员应当明确刑事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熟练运用刑事辩护的基本技能和基本知识,正确运用这些技能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等刑事诉讼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维护刑事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基本内容: 第一章 概说 刑事辩护的立场;刑事辩护的职业形象。 第二章 律师在侦查阶段的工作 与侦查机关联系;会见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代理申诉和控告。 第三章 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的工作 到检察院查阅案卷材料;会见犯罪嫌疑人或与犯罪嫌疑人通信;调查取证;向检察院提交辩护意见。 第四章 律师在一审开庭前的准备工作 到法院查阅案卷材料;会见被告人;调查取证;选择辩护策略;出庭准备。 第五章 律师参与一审审理???以无罪辩护为例 出席法庭;法庭中询问被告人;对公诉方证据的质证;提出辩护方证据;法庭辩论;书面辩护意见的撰写。 第六章 律师在一审审理中作罪轻辩护 自首和立功;被告人认罪;常见的罪轻辩护方法。 第七章 律师参与二审审理 代为提起上诉;查阅案卷和分析一审判决;开庭审理;书面审理。 第八章 辩护律师办理死刑案件 死刑案件;死刑案件常用辩护方法。 第九章 辩护律师办理再审案件 第十章 律师担任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的工作 担任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的职责;担任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的工作。 第十一章 律师担任自诉案件诉讼代理人的工作 自诉案件;律师办理自诉案件的工作。 第二编 行政诉讼业务基本技能 基本要求: 1.了解律师行政诉讼代理基本原则以及律师在行政诉讼代理各环节的工作内容和方式。 2.重点掌握律师在行政诉讼中代理原告、第三人和被告中的地位和工作内容、工作方式以及需要注意的问题。 3.通过学习行政诉讼业务技能,学员应当明确律师在行政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熟练运用行政诉讼的基本技能和基本知识,正确维护行政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基本内容: 第一章 概说 行政诉讼业务在行政法律业务中的地位;行政诉讼业务基础知识。 第二章 律师在行政诉讼中代理原告和第三人 接受原告的代理请求;律师代理原告工作的主要内容;律师在行政诉讼中代理第三人。 第三章 律师在行政诉讼中代理被告 代理被告的工作程序;代理诉讼中的被告应注意的几个基本问题。 第四章 行政诉讼中的二审诉讼代理工作 二审诉讼的特点;二审程序的律师代理工作。 第三编 民事诉讼业务基本技能 基本要求: 1.了解律师民事诉讼代理基本特点、基本原则以及律师在民事诉讼代理各环节的工作内容和方式。 2.重点掌握律师在民事诉讼中起诉、证据运用、出庭、上诉等工作内容、工作方式以及需要注意的问题。 3.通过学习民事诉讼业务技能,学员应当明确律师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熟练运用民事诉讼的基本技能和基本知识,在将来的律师业务中正确维护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基本内容: 第一章 概说 律师民事诉讼业务基本情况;民事诉讼业务的基本特点;律师在民事诉讼中的作用。 笫二章 案件的受理 律师收案;代理费的洽商与收取;制作代理文书。 第三章 起诉 诉状的撰写与审查;证据清单及说明;诉讼时效;申请诉前保全或诉讼保全;申请法院立案。 第四章 代理应诉答辩 答辩状的撰写与审查;管辖异议;证据交换;第三人的程序权利。 第五章 民事证据的收集和审查判断 当事人陈述的取得;证人证言的调取;书证的证明力;物证的审查;视听资料的利用;勘验的运用;鉴定的申请;证据规则。 第六章 一审程序 诉讼思路的确定;申请法官回避;庭审调查;法庭辩论;最后意见;调解;简易程序;一审判决书解读。 第七章 二审程序 上诉;新证据;二审代理的注意事项。 第八章 终审后工作 终审判决书解读与执行申请;申请再审或申诉;档案归存。 第九章 常见民事诉讼案件 家庭类纠纷;合同类纠纷;涉外纠纷的特别事项。 第四编 仲裁业务基本技能 基本要求: 1.了解仲裁代理基本特点、基本原则以及律师在仲裁代理各环节的工作内容和方式。 2.重点掌握律师在仲裁案件的受理、仲裁员的选择、立案、出庭、申请执行、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等环节的工作内容和工作流程以及应当注意的基本问题。 3.通过学习仲裁业务技能,学员应当明确律师在仲裁代理中的地位和作用,熟练运用仲裁法律知识,掌握仲裁代理的基本技能,正确维护仲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基本内容: 第一章 概说 第二章 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的形式与内容;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协议的无效和失效。 第三章 仲裁机构的选择 仲裁机构介绍;如何选择仲裁机构。 第四章 仲裁员的指定 仲裁员的指定程序;仲裁员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庭前工作 仲裁立案;仲裁答辩;证据交换与庭前评议。 第六章 庭审程序 庭审程序的特点;庭审程序中应当注意的事项。 第七章 仲裁裁决的撤销与执行 仲裁裁决;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仲裁裁决的执行。 第五编 法律咨询、顾问业务基本技能 基本要求: 1.了解法律咨询、法律顾问和律师调查、代书等工作方式。 2.重点掌握法律顾问和律师调查的基本技能。 基本内容: 第一章 法律咨询 基本环节;常见问题的咨询与答复;解答法律咨询应注意的问题。 第二章 法律顾问 顾问律师的聘用;法律顾问的职责范围;法律顾问操作实务。 第三章 律师调查 调查取证的原则和内容;调查取证的途径和方法;辩护律师进行调查取证应特别注意的问题。 第四章 代书 基本原则和应注意的问题;常用法律文书。 第五章 其他律师常用法律文书 其他常用法律文书的制作;撰写法律文书应特别注意的问题。 第六编 合同业务基本技能 基本要求: 1.了解合同业务的基本内容和基本技能 2.重点掌握合同起草和修改的基本技能。 基本内容: 第一章 对合同业务的入门指引 律师合同业务的基本情况;律师合同业务的基本理念;合同原理及质量控制。 第二章 合同的审查及基本技能 合同审查前的应知内容;对合同法律问题的审查;对合同表述问题的审查;合同审查中的特殊工作;合 同审查工作成果的提交。 第三章 合同的修改及基本技能 合同修改的目标与理念;合同中法律问题条款的修改;对合同表述问题条款的修改;合同修改实例;合同修改工作成果的提交。 第四章 合同的起草及基本技能 各类合同素材的特点;对合同整体问题的考虑;合同起草中的几个细节考虑;合同起草中的特殊工作;合同起草实例。 第七编 公司业务基本技能 基本要求: 1.了解律师公司业务的基本内容和基本技能 2.重点掌握公司设立、变更、登记等业务中律师应掌握的基本技能。 基本内容: 第一章 概说 第二章 律师应掌握的公司要素 登记公示的公司要素;投资交易中的公司要素。 第三章 律师应掌握的公司治理结构 律师应当掌握的公司治理理念;律师应当熟练运用的章程自由条款。 第四章 对公司的法律尽职调查 准备尽职调查;开展尽职调查;完成尽职调查。 第五章 公司设立业务 公司设立流程;公司设立所需的前置及后置审批;律师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其他主要业务工作。 第六章 公司变更业务 股权转让;公司增资;公司减资;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组织形式变更。 第七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业务 解散事由和法律后果;非破产的清算程序;破产清算程序;公司解散的登记。 第八编 知识产权业务基本技能 基本要求: 1.了解律师知识产权业务的基本内容 2.重点掌握律师代理知识产权获权、确权、侵权诉讼、权属诉讼、合同诉讼等类型案件流程和工作技能。 基本内容: 第一章 概说 知识产权基本知识;知识产权业务对律师的要求。 第二章 律师担任知识产权专项顾问 制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审查知识产权合同;利用和管理知识产权信息;制定和实施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发表律师声明与警告。 第三章 律师代理知识产权的获权和确权 代理专利申请;代理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代理商标注册申请;代理商标异议程序;代理著作权登记。 第四章 律师对知识产权侵权调查取证 明确知识产权侵权调查取证的范围;进行知识产权侵权调查取证。 第五章 律师代理知识产权侵权诉讼 代理专利侵权诉讼;代理商标侵权诉讼;代理著作权侵权诉讼;代理不正当竞争侵权诉讼;代理网络侵权诉讼;代理知识产权侵权诉讼程序中的特殊问题。 第六章 律师代理知识产权权属诉讼 明确知识产权权利的归属;代理知识产权权属诉讼的控辩技巧。 第七章 律师代理知识产权合同诉讼 知识产权合同诉讼中的重点审查事项;代理知识产权合同诉讼的控辩技巧。 第八章 律师代理知识产权行政和刑事业务 代理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代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代理知识产权行政诉讼;代理知识产权刑事诉讼。 第九编 房地产业务基本技能 基本要求: 1.了解律师房地产业务基本内容。 2.重点掌握房地产业务中土地使用权、工程建设、商品房买卖中的律师代理基本技能。 基本内容: 第一章 概说 第二章 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中的律师业务 取得国有土地阶段的律师工作;与取得土地有关的各类制度;合作开发房地产中的法律问题。 第三章 拆迁过程中的律师业务 拆迁过程中的律师服务;拆迁协议及拆迁补偿;拆迁管理与拆迁程序;拆迁的行政裁决。 第四章 工程建设中的律师服务 律师在工程建设招投标中的工作;工程建设中的合同及签证管理;建设阶段可能出现的特殊情况;建设工程的竣工与结算。 第五章 商品房买卖中的律师业务 商品房买卖各阶段的法律服务;预售与现售中的法律服务;商品房认购阶段的法律服务;按揭贷款与购房付款中的法律服务;交付阶段的法律服务。 第十编 劳动法业务基本技能 基本要求: 1.了解律师劳动法业务的基本内容和基本技能。 2.重点掌握律师代理劳动合同业务的基本技能。 基本内容: 第一章 劳动法业务概述 劳动法的体系和特点;劳动法业务概要。 第二章 律师代理仲裁诉讼中的工作 代理劳动仲裁;代理劳动争议诉讼;代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执行。 第三章 劳动合同业务 草拟工作邀请函;草拟劳动合同;如何看待政府提供的劳动合同样本;制定符合企业要求的劳动合同文本;把握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根据客户需要草拟保密条款;根据客户需要草拟竞业限制条款;撰写有关术语解释及其他。 第四章 草拟和修改内部劳动规则 把握内部劳动规则的法律作用;制定符合法律要求的内部劳动规则;组织对员工进行内部劳动规则的培训;掌握内部劳动规则的主要组成部分;进行内部劳动规则更新。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务训练指南(试行)第一编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保证实习质量,提高新执业律师的整体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协会章程》、《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和《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的规定,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本指南所称申请律师执业人员,是指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首次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的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 本指南所称实务训练,是指按照《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和本指南的要求,在指导律师的指导下,实习人员通过直接参与实践的方式,培养实际事务处理能力,学习工作技巧,为正式执业打下基础的过程。 第三条 通过实务训练,实习人员应当熟练掌握律师业务基本技能,初步具备独立执业的能力。 第四条 实习人员的实务训练,由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负责安排。 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和本指南的规定,指定专门指导律师,结合具体法律问题,指导实习人员进行律师业务基础技能训练,并为实习人员的实务训练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五条 指导律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 (二)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执业水平; (三)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素养,无不良执业记录; (四)全国律协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指导律师同时指导的实习人员不得超过二名。 第六条 实习人员应当在指导律师的指导下,协助办理律师业务,接受刑事案件辩护及代理、民事和行政案件代理、非诉事务代理、担任法律顾问、法律咨询以及代书法律文书等技能训练,掌握律师业务基本程序和执业规则,了解律师事务所的战略计划、市场营销、财务管理、人事管理、信息管理等内部管理机制。 指导律师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参考中华全国律师协会颁布的律师业务指引,具体指导实习人员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行为规范,指导实习人员掌握律师业务的基本程序和执业规则,了解律师事务所的内部管理机制。 第二编 分 则 第一章 委托代理关系建立和维护 第七条 指导律师在指导实习人员接待当事人时,应当使实习人员掌握以下技能: (一)庄重、耐心、礼貌地对待当事人,以关注与合作的姿态取得当事人的信任; (二)营造适宜的谈话气氛,促使当事人详细表述解决争议所需要的事实; (三)全面了解当事人的主要情况和真实意愿,了解相关事实情况,运用相关法律,解释、分析有关事实; (四)使当事人知晓律师的分析和建议是基于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所作出,并非必然发生的结果; (五)以适当方式考虑道德、经济、社会、政治以及其他与当事人的状况相关的因素。 第八条 指导律师在指导实习人员接待当事人时,应当告诫实习人员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行为规范,不得向当事人明示或暗示其具有可能不恰当地影响司法、行政机关作出某种决定或者改变既定决定的能力。 实习期间,每名实习人员至少应当在指导律师的指导下参与10次接待当事人的活动。接待活动结束后,指导律师应当对实习人员的表现作出点评。 第九条 实习人员进行实务训练,指导律师应当就当事人与律师事务所建立委托关系,告知实习人员注意下列事项: (一)在接受委托之前应当注意利益冲突查证,避免出现律师执业规范所禁止的利益冲突代理行为; (二)应当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接受委托,建立委托代理关系,律师不得以个人名义私自接受委托; (三)不得为建立委托代理关系而对委托人进行误导,不得为谋取代理或者辩护业务而向委托人作虚假承诺; (四)接受委托时必须与委托人明确约定委托权限。需要特别授权的,应当事先取得委托人的书面确认; (五)律师应当根据委托人提供的事实和证据,依据法律对案件进行分析,向委托人提出预见性、分析性的结论意见,但不得作虚假承诺。律师依据事实证据和现行法律对某一案件作出某种判断时,应当向委托人表明作出的此种判断仅代表个人意见; (六)遇有委托人拟委托的事项或者提出的要求属于法律或律师执业规范所禁止的情况时,律师应当明确告知委托人,并提出修改建议或者予以拒绝; 实习期间,每名实习人员至少应当在指导律师的指导下参加3次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的活动。活动结束后指导律师应当对实习人员的表现作出点评。 第十条 与当事人的委托代理关系建立之后,指导律师应当告诫实习人员注意下列事项: (一)律师接受律师事务所指派后,不得违背事实和法律规定向当事人作出虚假承诺; (二)律师应当谨慎、诚实、客观地告知委托人拟委托事项存在的或者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 (三)委托代理关系建立后,律师只能在委托权限内开展执业活动,不得擅自超越委托权限。委托权限不明确的,律师应当主动提示委托人; (四)律师在办理受托事务过程中,发现委托人所授权限不能适应需要的,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在未经委托人同意或者办理有关的授权委托手续之前,律师只能在授权范围内办理法律事务,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律师应当谨慎保管委托人提供的证据和其它法律文件,确保其不遭灭失或毁损; (六)律师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保密信息,但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律师可以依法公开相关信息: 1.委托人授权同意披露的信息; 2.律师在代理过程中被牵涉到委托人的犯罪行为,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公开; 3.保密可能导致国家或公共利益受到严重损害,或者可能导致人身伤亡等严重事件发生; 4.依法可以公开的其他情形。 (七)律师不得向委托人就某一案件的判决结果作出承诺; (八)律师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非法牟取委托人的利益: 1.不得向委托人索取财物,不得获得其他不利于委托人的经济利益; 2.非经委托人同意,不得运用来自于向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时所得到的信息牟取对委托人有损害的利益; 3.除依照相关规定收取法律服务费用之外,不得与委托人争议的权益产生经济上的联系,不得与委托人约定胜诉后将争议标的物以出售等形式归自己所有,不得委托他人为自己或者为自己的亲属收购、租赁委托人与他人发生争议的诉讼标的物; (九)委托代理关系建立后,律师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履行协议约定的职责、不得拒绝辩护或代理; (十)非经委托人同意,律师不得将委托人所委托的法律事务转委托他人办理; (十一)非经委托人同意,不得因转委托而增加委托人的经济负担; (十二)律师在办理受托法律事务过程中,应当主动将工作情况向委托人通报;受托关系结束后,律师应当及时把委托事务的完成情况告知委托人; (十三)遇有特殊情况,需提前解除委托关系的,律师应当采取合理可行的措施保护委托人利益,并积极向委托人交还材料、证据原件或复印件。委托代理协议有约定的,按照约定返还委托人预付的律师费用; (十四)委托代理关系结束后,律师不得再以被委托人的名义进行活动; (十五)委托代理关系结束后,律师仍然负有相应的保密义务。 第十一条 实习人员应当掌握律师事务所终止委托代理关系的几种情形: (一)与委托人协商一致,达成协议; (二)律师事务所被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三)发现不可克服的利益冲突; (四)律师因健康状况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合继续代理,另更换承办律师的建议不被委托人认可; (五)继续代理将违反法律或者律师执业规范。 出现上述情形时,律师应当立即向委托人发出通知,并协商对相关事宜作出安排。 终止委托关系的,应当制作备忘录,注明解除委托关系的原因,并整理案卷归档。 第十二条 实习人员应当掌握律师事务所可以拒绝辩护或代理的几种情形: (一)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二)委托人坚持追求律师基于职业经验判断无法实现的代理目标; (三)经合理催告,委托人仍未履行其在委托代理协议中的义务; (四)律师向委托人继续提供法律服务将会给律师带来不合理的费用负担,或者给律师造成难以承受的、不合理的困难; (五)委托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具有客观真实性、关联性与合法性,或者经司法机关审查认为存在伪证嫌疑;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拒绝辩护或代理的情形。 遇有上述情形时,律师应当向委托人说明理由。 因拒绝辩护、代理而解除委托关系的,律师可以保留与委托人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件的复印件,并应当制作备忘录,注明解除委托关系的原因,并附上相关解除委托关系的手续,整理案卷归档。 第十三条 指导律师应当告知实习人员在办理受托法律事务时,注意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妥善保管。在审判程序结束时,应当写出结案报告或者其他结案文书,依照司法部《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整理案卷归档。 实习期间,每名实习人员都应当在指导律师的指导下进行整理案卷归档的实际操作。指导律师应当对实习人员的表现作出点评。 第二章 诉讼与仲裁 第十四条 指导律师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参考中华全国律师协会颁布的律师业务指引,指导实习人员掌握诉讼与仲裁的基本程序和技巧。 第十五条 指导律师在指导实习人员协助进行调查取证时,应当要求实习人员遵守合法、客观、全面、及时的基本原则: (一)不得伪造证据。严禁为达到诉讼意图或目的,改变证据的内容、形式或者属性; (二)在收集证据过程中,应当以客观求实的态度对待证据材料,不得以本人的好恶选择证据,不得以自己的主观想象去改变证据原有的形态及内容; (三)不得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 (四)不得妨碍他人合法取得证据; (五)不得向司法机关或者仲裁机构提交明知是虚假的证据; (六)作为证人出庭作证的律师,不得接受该案委托或者继续担任该案的辩护人或代理人。 指导律师应当结合法律规定和律师执业规范的要求,系统地向实习人员讲解并示范调查取证工作的重点和要求,必要时可以要求实习人员撰写学习体会或者学习心得。 第十六条 在调查取证时,指导律师应当告诫实习人员注意下列工作规范: (一)调查取证,应当执有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介绍信,并出示律师执业证,表明身份。向证人调查取证时,以两人以上共同进行为宜; (二)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应当事先告知法庭,以不公开方式举行,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三)收集书证、物证应当收集原件、原物。收集原件、原物有困难的,可以复制、照相,或者收集副本、节录本,但对复制件、照片、副本、节录本应当附证词或说明; (四)证据的收集,应当明确其来源; (五)告知证人应当如实表述与本案有关的事实情况,并向其讲明作伪证应负的法律责任; (六)向证人调查、收集证据时,需要录音、录像的,应当取得证人的同意; (七)制作调查笔录,应当全面、准确地记录谈话内容,并交由被调查人阅读或者向其宣读;有修改补充的,应当由被调查人在修改、补充处加盖印章或者按指纹确认;经确认无误后,由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纹确认; (八)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应当及时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九)在证据可能灭失的情形下,征得委托人同意后,代理其向公证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十)应当从证据的来源、证据形成的时间、地点及周围环境、证据的种类、证据的内容和形式、证据要证明的事实及其与本案的关联性、证据间的关系、证据提供者的基本情况、证据提供者与本案或者本案当事人的关系、证据的合法性和客观性、证据的证明力等诸方面对收集到的证据材料进行审查。 第十七条 指导律师应当向实习人员告知参加法庭审理应当遵守法庭、仲裁庭纪律,遵守出庭时间、举证时限、提交法律文书期限及其他程序性规定,注意庭审仪表、体态和语态。 第十八条 在诉讼和仲裁阶段,指导律师应当告诫实习人员注意下列事项: (一)不得提供或者散布与司法人员及仲裁人员任职资格和品行有关的轻率言论; (二)在诉讼或者仲裁案件终审前,不得通过传媒或者在公开场合发布任何可能被合理地认为有损司法公正的言论; (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应当尊重法庭、仲裁庭,服从审判长、首席仲裁员主持,不得当庭评论(包括批评和颂扬)审判人员、仲裁人员言论。对于庭审中存在的问题,可以在休庭后向法官、仲裁员或者其主管部门口头或书面提出; (四)在诉讼过程中,因事实真假、证据真伪及法律适用是否正确而与诉讼相对方意见不一的,或者为了向案件承办人提交新证据的,可以与案件承办人在司法机关内指定场所接触和交换意见; (五)不得以不正当动机与司法、仲裁人员接触; (六)不得向司法机关和仲裁机构人员馈赠财物,严禁以许诺回报或者提供其他便利(包括物质利益和非物质形态的利益)等方式,与承办案件的司法或者仲裁人员进行交易。 第十九条 办理民事诉讼案件时,指导律师应当指导实习人员掌握下列诉讼程序中涉及的律师业务基本技能: (一)一审普通程序中,审查诉讼时效、确定案件管辖法院、代理原告起诉、代理被告应诉和反诉、代理申请财产保全及先予执行、整理和提交证据、阅卷、告知己方证人出庭、准备法庭调查提纲、撰写代理词等庭前准备活动,参与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调解、和解等诉讼活动; (二)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三)二审程序中,代书上诉状或者上诉答辩状、阅卷、庭审等诉讼活动; (四)特别程序中,担任选民资格案件的代理人,担任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的代理人,担任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的代理人,担任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申请人的代理人; (五)审判监督程序和再审程序中,代书申诉状,提出申诉和申请再审; (六)公示催告程序中,担任票据持有人的代理人; (七)破产程序中,接受委托提供法律服务,代理进行有关事务; (八)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在执行程序中担任代理人。 第二十条 办理刑事诉讼案件时,指导律师应当指导实习人员掌握下列诉讼程序中涉及的律师业务基本技能: (一)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代理申诉和控告; (二)审查起诉阶段担任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时,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会见犯罪嫌疑人,与犯罪嫌疑人通信,调查和收集案件有关材料,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关于案件的辩护意见; (三)担任公诉案件一审被告人的辩护人时,审查管辖、阅卷、会见被告人、出庭准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以及休庭后的必要工作等诉讼活动; (四)担任公诉案件二审被告人的辩护人,代书上诉状、阅卷、会见被告人、出庭准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诉讼活动; (五)担任公诉案件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时,为委托人提供法律咨询、参加法庭审理、撰写代理词及其他法律服务; (六)担任自诉案件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时,确定被告人和管辖法院、调查了解有关事实和证据、代书刑事起诉状、协助制作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代理申请复议、提起反诉、作好开庭前准备工作、参加庭审和法庭调解等诉讼活动; (七)担任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时,代书附带民事起诉状或者答辩状、指导和协助委托人收集证据、展开调查、申请鉴定、参加庭审、举证质证、进行辩论、发表代理意见、指导委托人参加调解等诉讼活动; (八)适用简易程序时,举证质证、发表代理和辩护意见、建议法庭中止审理转为普通程序等诉讼活动; (九)担任申诉案件的代理人时,依法要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或者依法提请人民检察院抗诉等诉讼活动。 第二十一条 指导律师指导实习人员掌握行政诉讼或者行政复议工作的基本技能,参照第十九条办理民事案件的内容和相关法律规定。 第二十二条 参与仲裁工作时,指导律师应当指导实习人员掌握下列程序中涉及的律师业务基本技能: (一)接受委托和调查取证; (二)受理阶段提出仲裁申请、管辖异议,就仲裁争议提出反请求,协同委托人在规定期限内指定仲裁员,提醒和帮助委托人审查仲裁员是否应当回避,建议委托人申请财产保全等; (三)审理阶段,按照法律和仲裁规则的要求准备并向仲裁庭提交申请文件或者答辩文件,撰写代理词,准备证据,参加庭审; (四)执行阶段,确定案件执行的管辖法院,申请执行;或者接受被申请执行方委托后,依法申请法院不予执行或撤销仲裁裁决。 第二十三条 实习期间,实习人员原则上应当被安排一次跟随指导律师参与出庭活动,活动结束后指导律师应当对实习人员的表现作出点评。 第三章 法律顾问 第二十四条 指导律师应当指导实习人员掌握签订法律顾问合同时须注意的下列事项: (一)法律顾问分常年法律顾问和专项法律顾问两种。律师应当根据聘用单位情况及拟接受委托内容,确定选择何种方式; (二)法律顾问合同应当明确服务内容、服务期限、收费方式、服务方式、与委托人的联系方式等内容,明确合同中所列明的收费标准是否包括聘用单位在服务期限内发生的诉讼、仲裁案件或者重大项目,未包括的,应当确定另外的收费方式; (三)签订专项法律顾问合同时,一般应当明确服务的有效期限、服务内容、风险承担、权利义务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 指导律师应当指导实习人员,在律师担任法律顾问期间,需要遵守下列工作规范: (一)在接受委托担任法律顾问后,应当对聘用单位进行详细的调查了解,建立客户档案; (二)就有关问题向聘用单位出具法律意见书时,应当要求委托人就其提供的材料作出承诺; (三)法律顾问合同是由客户与律师事务所之间签订,遇有疑难问题的话,应当提交律师事务所研究; (四)担任法律顾问期间和解除法律顾问合同后,都必须保守客户的商业秘密; (五)应当定期向客户通报法律服务情况。 第四章 其他业务 第二十六条 指导律师在指导实习人员起草法律咨询文书和合同时,应当强调掌握下列技能: (一)起草法律文件前,应当清楚了解当事人的要求,了解法律文件所面向的对象,进行相应的调研,制订文件大纲; (二)起草咨询文书时,应当注意咨询文书的结构设计,以及前期准备、草拟、定稿和确认等工作过程; (三)起草商务合同时,应当注意合同结构的严谨性,熟悉合同起草的工作过程,注意保证合同条款合法有效,各方权利义务约定具体、明确,合同内容便于履行,最大限度地为当事人控制法律风险,确保其实现预期的合法利益;同时要注重文本版面整洁美观,文字通顺规范,标点符号准确无误。 第二十七条 指导律师在指导实习人员参与商务谈判时,应当强调掌握下列技能: (一)谈判前应当对谈判事项背景和当事人期望值进行了解,掌握本方谈判的基本情况,确定工作分工、谈判基本方向,进行谈判内容的准备; (二)律师参与谈判时,应当基于本方委托人的立场,维护其合法权益,确保达成的协议不偏离合法的轨道;坚持原则,适当灵活;非经委托人明确授权不对谈判事项作出承诺、接受或者否定的意思表示;避免将个人好恶带入谈判。 第二十八条 指导律师应当根据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及其本人的专业特长,指导实习人员掌握下列律师业务中的一项或者几项,为实习人员执业做好充分准备: (一)公司法律业务; (二)金融、证券法律业务; (三)房地产法律业务; (四)建筑工程法律业务; (五)国际贸易法律业务; (六)反倾销法律业务; (七)海商、海事法律业务; (八)劳动争议法律业务; (九)知识产权法律业务; (十)医疗纠纷法律业务; (十一)其他法律业务。 第二十九条 指导律师及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应当根据我国律师行业发展的动态和趋势,培养实习人员开发新业务的能力,指导实习人员掌握新业务所需的理论知识和实践技巧。 第三编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指南为各地律师协会开展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务训练的指导性文件。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不违背本指南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制定本地区的实施办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将根据律师业务的发展,适时对本指南进行修订。 第三十一条 本指南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指南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中国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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