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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首例“危害公共安全罪”醉驾司机一审被判无期-醉驾-浙江在线-浙江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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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首例“危害公共安全罪”醉驾司机一审被判无期
宣判时,杨曙忠忍不住落泪。
浙江在线06月09日讯
昨天,我省第一起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名起诉的醉驾肇事案,在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
  因为醉酒驾驶,最终造成4人死亡、6人受伤严重后果的犯罪嫌疑人杨曙忠,被依法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醉驾宝马三门闹市区撞死4人
  4月5日20时许,杨曙忠在三门县方都大酒店宴请他人并大量饮酒后,独自驾驶一辆黑色宝马车回家,结果在三门闹市区发生连续车祸,共造成4人死亡、6人受伤及多部车辆损失的严重后果。
  事后经检验,杨曙忠血液中酒精含量为3.3mg/ml,属醉酒驾驶。
  5月27日,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控方诉被告杨曙忠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这也是浙江在打击酒后驾驶行动以来,首次以此种罪名起诉醉驾肇事司机。
  杨曙忠流泪听判,当庭表示认罪
  昨天上午,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杨曙忠案进行了第二次开庭。
  和前一次公开庭审不同,这次只有法院、检察院及被告人三方参加,整个庭审时长不到一个小时,判决书长达1万多字,最后,犯罪嫌疑人杨曙忠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现场目击者告诉记者,庭审刚开始时,杨曙忠情绪还比较稳定。然而就在判决结果即将宣布时,杨曙忠双腿开始剧烈颤抖,并开始流泪。
  在庭审最后,杨曙忠不住地说了这样几句话:“我认罪,对这次判决没有意见,我要好好改造。”
  据记者目前得到的消息,杨曙忠没有表达上诉意愿。
  死伤者亲属对判决结果基本满意
  庭审之后,记者联系上了杨案中一名死者的家属尹先生。
  尹先生表示他们全家人都已经知道这个结果了:“杨曙忠在犯下这样的大错后,也算是得到了应有的惩罚。”
  随后,记者又联系了另外几名受害人的家属,他们也都已经得知杨曙忠被判无期,并都对这个判决结果表示基本满意。
  其中一位家属告诉记者:“对杨曙忠有再多的怨恨与埋怨,都无法让我们的亲人复活或减轻痛苦,我们只希望这件事情可以给其他人敲响警钟,希望不再有酒驾。”
  杨曙忠被判无期是否合理?
  杨曙忠被判无期徒刑的消息传出后,引起不少市民的关注与议论:这样的结果是轻了,还是重了?
  对此,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位法官表示,杨曙忠被判处无期徒刑比较合理。
  他告诉记者,本案量刑时,法院结合了最高院的《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以及国内现有的案例:“不管是‘四川孙伟铭案’还是‘南京张明宝案’判的都是无期徒刑,这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也体现了我国‘严格控制和慎用死刑’的政策。”
  量刑时有否考虑被告曾热心公益?
  记者了解到,在醉驾撞人之后,杨曙忠及其家人对死伤者都进行了赔偿,前后共支付了数百万元,在赔偿问题上,得到了受害者家属的谅解。
  因此,在之前的庭审中,公诉人与辩护人争论最激烈的焦点就是:给死伤者的巨额赔偿,能否使杨曙忠予以轻判?此外,辩方还提出:杨曙忠一直热心社会公益事业,法院量刑时是否也能考虑这点。
  然而,记者昨天从法院了解到,杨曙忠的这些行为并未帮其减轻刑罚。
  一位法官告诉记者:“热心公益事业虽说是文明社会所倡导,但是这些事前行为,与杨曙忠所犯罪行及定罪量刑没有关联性,亦不能成为对他从轻处罚的理由和依据。”
  此案有哪些现实意义?
  记者昨日联系了台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支队长陈伯恩,他表示,这是浙江首次以此种罪名起诉醉驾肇事案,最后判以无期徒刑对整个台州市今后的打击酒驾工作有着非常大的意义。
  “对酒后驾车、飙车等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行为,这样的量刑与判决,能起到较好的震慑作用,有利于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他认为,这是对有过酒驾及可能酒驾的司机的一种教育与警告。
  浙江时空律师事务所律师王优飞一直在关注这个案子。她认为,被告杨曙忠醉酒驾驶,致使多人死亡、人民财产损失严重的行为完全符合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罪要件,而且属于该罪的加重情形。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量刑起点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但是最高可以是死刑。一审法院根据本案的相关情况,判处被告杨曙忠无期徒刑,是在法定量刑的范围内给予定罪量刑,完全符合法律的规定。”王优飞表示。
  孙伟铭醉驾案
  日,孙伟铭无证醉酒驾车,在成都市成龙路先后和4辆小轿车发生撞击,造成4死1伤。
  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孙伟铭不服判决并提起上诉。
  日,四川省高院二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孙伟铭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张明宝醉驾案
  日晚,南京张明宝醉驾致5死4伤。12月23日上午,张明宝醉酒驾车肇事案一审宣判,被告人张明宝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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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帮帮帮男子无证醉驾致4死5伤 一审被判7年终审改无期|醉驾|无期徒刑_新浪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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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无证醉驾致4死5伤 一审被判7年终审改无期
  □东快记者刘清华通讯员林书晨吴旭涛
  无证醉驾肇事,将面临更严厉的法律打击力度。近日,福建省高院对一起无证醉驾造成4死5伤的恶性案件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了一审判处肇事者有期徒刑7年的判决,改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卢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8月20日,受害人家属龙岩的傅先生拿着这份终审判决书,泣不成声。
  有关专家表示,近年来随着机动车和驾驶员人数量猛增,酒驾乃至醉驾的违法犯罪日益增多,通过法律加大对酒后驾车犯罪的打击力度,维护社会的稳定势在必行。
  无证醉驾酿4死5伤惨剧
  日,原本是个举国欢庆的日子,但对龙岩市新罗区红坊镇倒流水村的傅先生来说,却是人生中最黑暗的一天。当天晚上9点20分,他正在漳州游玩,突然接到堂哥的电话,“叔叔和婶婶快不行了,赶快回来!”
  傅先生连夜赶回倒流水村,只见到了已经停止呼吸的父母,这突如其来的变故,让20多岁的他无法接受。
  原来,当晚倒流水村有人办婚宴,不少村民去观看文艺表演后,陆陆续续沿着公路走回家。
  事故就在这个时候发生了。当时,一辆轿车疯狂地由永定县坎市镇开来,途经倒流水村路段时,追尾碰撞正在行驶的一辆摩托车,接着,左转撞向多名行人,继而“飞”过约一米宽的水沟,四轮朝天翻倒在菜地里。
  大家抢救完路面上的伤者,之后去抬开小车时,才发现车底还压着两个人,正汩汩地流着血。这两个人正是傅先生的父母。
  这场惨烈车祸共造成4人死亡,5人受伤,死者全部是倒流水村的村民。
  认为被告人不存在放任危害后果的心态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肇事者7年有期徒刑
  肇事司机卢某是永定县坎市镇无业青年,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当晚他喝了不少酒,并未经车主颜某的同意将车开走。
  事后经鉴定,卢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210.02mg/100ml,属于醉酒驾车。GPS卫星定位显示,事发时该车时速为113km/h,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警方认定卢某对事故负全部责任,并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其刑事拘留。
  龙岩市检察院认为,卢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导致交通事故发生,造成4人死亡5人受伤的重大伤亡,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对其提起公诉。
  日,受害人家属苦等一年终于等来了判决,但结果却让他们很失望。
  龙岩市中院审理认为,卢某驾驶机动车时,对可能发生的危害后果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当发现可能碰撞前方摩托车时,采取了避让措施,其对可能发生的危害后果主观上持排斥、否定的心理状态,故应以交通肇事罪论处,据此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赔偿各受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共计224万余元。
  “无证醉酒驾车造成4死5伤,只被判7年。”这个判决结果在当地引起强烈反响,受害人家属认为对被告人的量刑太轻,质疑法院判决的公正性。
  认为被告人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无期
  事后,龙岩市检察院提出刑事抗诉意见,认为卢某的行为足以证实其主观上具有放任危害后果发生的间接故意,应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福建省检察院支持刑事抗诉意见,认为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导致量刑不当,应予纠正。
  福建省高院审理认为,卢某无证驾驶,并且在醉酒情况下超速驾驶机动车,明知自己的行为足以威胁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却置之不理,以超限速的速度追尾撞击摩托车后,没有采取刹车减速等措施,高速冲向公路左侧,造成4死5伤,还企图弃车逃逸,足见其主观上漠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客观上危害了公共安全并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原判定罪不当,应予纠正。
  据此,福建省高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龙岩市中院关于此案的刑事判决,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卢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一位法律人士表示,卢某被判处无期徒刑,按照现行法律规定,至少要在监狱里呆20年。这就意味着,因为适用法律不同导致量刑差别巨大,他将至少在监狱多呆13年。
  八闽律师事务所林柏冬
  赞成加大对酒驾的惩罚力度
  福建八闽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林柏冬认为,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都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但两者有区别,前者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后者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实施的危险方法会危害公共安全,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林柏冬表示,在本案中,卢某无证醉洒驾驶机动车,撞击摩托车后又左转撞向行人,以危险的方法危害到不特定人群,放任危害结果发生,并造成4死5伤的严重后果,应该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机动车辆数量和驾驶员人数猛增,酒后乃至醉酒驾车的违法犯罪也日益增多,给社会和人民群众生命造成了严重危害。为依法严惩醉酒驾车犯罪,最高人民法院于日作出《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文中明确规定:行为人明知酒后驾车危险、醉酒驾车危害公共安全,特别是在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说明行为人主观上对持续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对此类醉酒驾车造成重大伤亡的,应依法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通过比较重的法定量刑,可以有效地遏制酒后驾车对公共安全的危害,起到警示教育作用。”林柏冬表示,最高法院就醉酒驾车犯罪的法律适用等问题提出指导性意见,对惩罚酒后驾车犯罪有积极的法律效果,目前已在审判司法实践中普遍采用。
  人大法学院教授何家弘
  很难界定是否存在放任态度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何家弘则认为,驾驶汽车肇事确实可以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但行为人必须具有用这种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
  比如日,北京的出租车司机姚某因为对单位领导不满,故意开车在天安门广场撞向人群,导致5人死亡,19人受伤。法院以“用驾车撞人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罪”判处其死刑,立即执行。
  何家弘认为这个判决是正确的,因为姚某确实在主观上具有用开车撞人的方法造成不特定人死伤后果的故意。但是,在一般的醉酒驾车中,现有证据却很难证明肇事者有这样的故意。这里讲的不是醉酒驾车的故意,而是撞车撞人后果的故意。
  何家弘说,按照刑法理论,犯罪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犯罪过失包括疏忽过失和轻率过失。其中,间接故意和轻率过失的主观状态具有一定的相似性,因为这两种行为人都应该预见可能发生的危害后果,只是前者对后果发生的态度是放任,后者的态度是轻率可以避免。
  醉酒驾驶人对撞车撞人的后果具有何种心理状态,由于缺乏能够证明驾驶人具有放任心态的直接证据,如口供,司法人员只能根据间接证据和经验法则进行推断。现有的间接证据只能证明驾驶人是违章醉酒驾车,造成汽车失控撞车和撞人的后果。在这种情况下,很难说驾驶人对撞车和撞人的后果采取了放任的态度。
  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只要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人具有放任的心态,就应该认定其不具有这种心态。换言之,即使法官认为被告人的心态可能是放任,也可能是轻率,那也应该按照“存疑从轻”的原则认定其心态为轻率过失,因而只能认定其犯有交通肇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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