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事辩论会表述复杂 被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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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速关注律师谢静宜与李政道辩论时说了什么连江青都让她闭嘴?
来源:炎黄春秋日 07:58
  李政道对江青的说法未必同意,但考虑这不是原则问题就没有反驳。不料江青突然又拔高嗓门嚷起来了:“意识形态的问题很复杂,我就不相信科学比意识形态更难!在座的都是搞科学的,都是二三十岁才出来的,十六年寒窗啊!”江青显然反对要用培养芭蕾舞演员的办法培养基础科学人才,反对从少年中选拔培养基础科学人员。江青看看会场上没人响应她,也发现自己失态和太霸气,于是,她故作轻松地问:“是不是在这个问题上顶了牛啦!小谢,你讲啊!”  谢静宜受宠若惊应声上阵,一本正经地说:“我认为首先要解决为谁服务的问题。”李政道不知道这位“小谢”是何许人也,便直言与之相辩:“为人民服务,这不错。问题是用什么、怎样为人民服务?怎样才能更好地为人民服务?没有基础科学,就没有将来的应用科学,也就不能更好地为人民服务。”  谢静宜辩解:“这和社会制度有很大关系,科学要为社会制度服务。主席讲过,学问再多,方向不对,等于无用。”  谢静宜这种牛头不对马嘴的辩解,连江青都听不过了,对谢静宜说,“你领会错了,他(指李政道)讲的是只有在我们这个国家才做得到。”江青的指斥,使谢静宜低下了头。  主持会见的周恩来总理也许觉得一个会见华裔美国科学家活动的谈话氛围弄得如此紧张有失大国风范,他出来讲话希望调整一下谈话气氛,他说,“毛主席在一次党的会议上曾讲到,一机部搞过一个41个科学家、发明家的小传。这些科学家、发明家中有些是社会地位很低的,不少都是穷苦的工人。它告诉我们(对人才问题)要破除迷信。”他接着对坐在第一排的几位科学家们说:“你们有什么意见?(李政道的建议)可不可以试验一下?”  在场的科学院负责人周荣鑫见没有人说话,便表态:“可以研究、探讨。”周恩来总理打断他的话说:“让他们(科学家)先说。”  在江青面前,科学家们知道要是吭了气必将大难临头,他们又看到江青对来自美国的世界闻名的大科学家李政道都如此骄横霸气。他们哪还敢吭气。周恩来点科学院副院长、著名物理学家吴有训的名:“吴老先说说吧。”吴有训不吭气。  在扯了一些与李政道建议无关的话题后,周恩来正式表态了,他对李政道说:“你的建议我们要研究,重视,方法可以不同。”周恩来还没说完,江青又强调“我们是在普及基础上的提高。”言外之意仍是不同意李政道在少年中选拔尖子培养基础科学人才的路子。周恩来则进一步明确对李政道说:“你说的完全可以试验一下,只是千分之一嘛!”  周恩来看江青一而再的“顶”李政道的建议,但又不好再跟江青“顶”起来,他很机智地问李政道:“(从少年中选拔培养基础科学人才)这个问题你看有没有阻力?”李政道很理解周恩来问他这个问题的含义。今天会见中江青等“顶牛”不是充分说明了阻力的存在嘛。所以,李政道也会意地回答说:“我想阻力是会有的。”  会见结束,李政道一行回到北京饭店住处后,他发现人们对基础科学与应用科学的概念、范畴以及它们相互关系的知识了解太少,这也许是一些人对他的建议不理解或不置可否的原因吧。为此,李政道取消了原定当晚去天安门漫步观赏的安排,用中文写了一份《关于基础科学与应用科学的补充说明》。这份说明用通俗、简练的文字阐明什么是基础科学、应用科学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  李政道说:“什么是基础科学?就物理来讲吧,宇宙间自然界中一些事物的演变都有它们的规律。星球、星云的变化过程是有一定规律的,原子分子间的相互作用是有一定规律的。核和基本核子的构造反应,也是有它们的规律的。可是,这些不同事物的规律又基于一组共同的基本规律。要了解和掌握这组共同的基本规律就要去研究基础科学。  “掌握了自然界的基本规律,就可以将这些规律反复地、螺旋式地循环应用,这就产生了应用科学。今日的应用科学是基于过去的基础科学的成就。现在觉得有用的应用科学项目,如激光、电子计算机、核反应堆,在二三十年前是没有的,它们的产生是由于我们过去在电动力学、量子力学等基础科学上的成就,而目前有用的应用科学不见得在二三十年以后,还都有同样的用处。  “要有将来的应用科学,就得有今日的基础科学。所以,培养基础科学人才的问题恐怕是不能忽略的。”  李政道用了一个晚上撰写这份《补充说明》。他第二天一早就把《补充说明》呈报给周恩来,同时,给参加5月24日会见的所有人员都印发了一份。他想把道理尽量说清楚,让中国领导人更理解他希望祖国科学和基础科学教育迅速健康发展,使祖国早日更强盛起来的真诚心愿。  毛泽东当“裁判”  在北京逗留的几天中,他虽然忙于各种参观、座谈、讲学活动,但心中时时记挂着他这次回国为振兴祖国科学教育提出的第一个建议的命运,能否被中国政府接受并付诸实施?  5月30日,也就是李政道夫妇拟结束北京访问的那天早晨6点钟,李政道还未起床,就接到一个令他意外的通知:毛泽东主席即将接见他和他的夫人一行。  不到8点,李政道一行来到中南海毛泽东主席的书房,毛泽东已坐在沙发上,看到李政道一行来了,就起立与李政道握手。落座后,毛主席知道李政道在上海长大,就幽默地问:“有上海,有没有下海?”李政道虽说在上海长大,但从未听说过下海,便回答说:“不知道。”毛泽东说:“有上海就有下海,不然就不对称了。下海是一个镇子。”李政道对毛泽东知识渊博而深感钦佩。  毛泽东很快切入了正题:“你提的培养人才的建议我是赞成的。但是,你的那个理论没有讲清楚。”  李政道听毛泽东说赞成他提出的培养基础科学人才的建议非常高兴,担虑多天的建议能否被采纳的问题有了最权威的答案。但是,毛泽东又说“理论没讲清楚”又使他心中泛起不安。  毛泽东接着说:“理论从哪里来的呢?就是从应用科学来的,然后又指导应用科学。”李政道听了断定,毛泽东没有看到他的《补充说明》。由于自己在建议书中,对基础科学、应用科学及其相互关系问题的阐释不够充分清楚,毛泽东对这个问题的认识同科学上的阐述是有差异的。  于是,李政道向毛泽东阐释了自己对基础科学、应用科学以及它们相互关系的观点。李政道说,从科学上看,基础科学与应用科学不是一个简单的理论与实践的关系,基础科学有自己的理论与实践的体系,应用科学也有自己的理论与实践体系。基础科学研究的对象是自然界的基本规律,应用科学是以基本规律为指导进行创造发明。基础科学的研究成果可以启示或为应用科学的理论和实践提供理论依据或规律性指导。  同毛泽东这次的会面和交流,使李政道深受鼓舞。他知道,毛泽东对他提出的从少年中选拔培养基础科学人才建议的肯定,不仅对发生在人民大会堂的与江青的争论作了结论,也为中国政府采纳实施这项建议注入了强大的动力。在当时的中国,有了毛泽东主席的“最高指示”,那是必定会得到贯彻实施的。  在周恩来主持人民大会堂西厅的接见时,郭沫若、吴有训、周培源等老科学家对他的建议不吱声,李政道当时也困惑不解。因为,这些老科学家都深知基础科学的重要和培养基础科学人才的重要和急迫,但是为什么不表态呢?  接见以后,李政道和夫人秦惠(竹下加君)先后从老朋友和在祖国的亲属交谈中,他们才知道在“文化大革命”时期,尤其是在江青等人面前,科学家都属“臭老九”,都是要被揪出来的“反动权威”斗倒斗臭的。仅仅因为中央的保护才免遭批斗。“你是美国人,又是应邀来访的贵宾,顶了江青没事,那些老科学家要是像您这样同江青‘对阵’,早就被揪出来‘斗倒、斗臭’了,弄不好还得坐班房呢。”  李政道夫妇听了,连连“呃,呃”若有所悟,他们很理解这些老科学家的处境和心情。  后来,他们还知道,就在周恩来主持接见他们的时候,国内正在开展批林批孔运动,“四人帮”蓄意将矛头指向周恩来。周恩来是在承受巨大政治压力的困境中,对他的培养基础科学人才的建议表示支持,提出“完全可以试一下”是冒了政治风险的,是很不容易的。幸好毛泽东也表示“赞成”,才算以“建议被接受”而告终,要不,不知会生出什么风波来。  李政道听了惊愕咋舌,感到不可思议。  最后还要交代:由于有了毛泽东的“最高指示”,李政道提出的从少年中选拔培养基础科学人才的建议终于得到贯彻,但是,也拖了近四年时间,其间遇到的困难与阻力可谓“山重水复”。直到1978年,经过拨乱反正,在方毅同志担任副总理、主持科学教育方面的工作后,贯彻落实李政道的建议的工作才放到了议事日程。这年三月,在中国科技大学开设了“少年班”,这是我国开辟的“第一个少年大学生集中培养基地”,第一期招收了21名学生,平均年龄14岁,最小的是11岁。  在美国的李政道得到消息后欣喜不已,他特地发来贺电:“人才代出,创新当少年;桃李天下,教育数科大。”  少年班从1978年开办以来情况相当好,到2002年已经招生26期共999名少年大学生,毕业767人。1985年,在“少年班”的基础上又开办了“教学改革试点班”,到2002年已招收18届共727人,毕业432人,据统计,在“少年班”毕业的学生中,80%考取了国内外的硕士研究生,其中三分之一的硕士研究生攻读了博士学位。许多人成为科技领域的拔尖人才和各种科学奖项的得主。  长期在李政道身边工作的季承先生对我说,李政道教授提出在少年中培养基础科学人才的建议,是在“文革”动乱的特殊时期,那时,他先后于1972年、1974年来到中国访问,亲眼看到中国教育事业在“文化大革命”中陷入了被破坏的困境,教学陷于停顿,教师被打倒靠边,优秀学生去“接受再教育”了,基础科学和基础科学人才培养被否定、受歧视。科学事业,特别基础科学面临人才断档、后继无人的危境。李政道先生建议是希望经过他的呼吁能拯救中国基础科学事业和基础科学人才的培养工作,冲击“极左”派对基础科学事业和基础科学人才培养的破坏。而不是仅仅强调从少年中选拔培养基础科学人才。看来,李政道教授的这个目的是达到了的。事实上,后来,特别是粉碎“四人帮”以后,李政道教授再次归国访问时,他一再强调要重视和振兴基础科学,应采取多种途径培养基础科学人才,特别是他主张派优秀青年到美国名牌大学去深造,倡导并亲自参与“中美联合招考物理研究生项目(CUSPEA)”培养中国基础科学人才的活动,在十年中培养了千名中国科技精英。法庭辩论技巧
  法庭辩论技巧系指各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或被告人的辩护人、公诉人)在庭审诉讼活动中,为保自方合法权益,达到预期目的或效果,在依据事实和法律的基础上,就自己的诉讼主张所作出的全盘计划和实施的方式、方法及谋略。对律师业来讲,亦称庭辩艺术”。在律师工作中,法庭辩论的范围非常广泛,既有罪与非罪的分歧,也有此罪与彼罪的争议;既有证据效力上的分歧,亦有适用法律上的争议;既有实体法上的分歧,也有程序上的争议……常言道:“事实胜于雄辩”,但事实得益于雄辩。司法实践中,即便有了事实和法律,也并非都能使律师辩论获得成功,这就要求律师充分施展自己的辩才和谋略。当法庭进入辩论阶段,各方之间或针锋相对,或避实就虚,或出其不意,或攻其不备,或迂回包抄,以退为进。此时,一方律师如不讲究“战术”,不懂得辩论技巧,就难以沉着地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辩论言辞,更无法巧妙地应付辩论中出现的新情况,以实现运筹方略的要求。事实上,虽有好的辩论方案,但临庭辩论时,因不能把握时机,不善于采取相应的对策,使本已掌握“铁证如山的事实因没能发挥作用而导致辩论失利的现象是不乏其例的。由此可见,论辩艺术在律师业务活动中占有的地位是十分重要的,它既是律师业务才能和智慧的集中体现,又是品评律师办案质量及其称职与否的标准尺度。因此,有必要对律师在庭审辩论中的有关技巧问题加以研究和探讨,以适应庭审方式改革的需要,充分发挥律师在庭审辩论中的重要作用。一、基本功与操作技巧人的思维只有通过表达,才能达到影响他人的作用。表达得好坏取决于表达的内容,但表达技巧也是关系到表达成功与否的关键所在。一个称职的律师,不仅要有好的文字组织能力,还应具有准确、简洁、清楚、生动的语言表达能力。(一)文字表达技巧综合案情,理顺辩论思路,写好代理词、辩护词,是每一位律师在庭前必做的一项基础工作。材料的组织必须做到:1.字斟句酌,用词准确;2.调配语句,合理布局;3.篇章衔接,环环相扣;4.结构严谨,条理清楚;重点突出,详略恰当。(二)语言表达技巧纵观每位成功律师,在出庭辩论、代理时,都具有驾驭、支配辩论形势的能力。庭审制度改革为每个律师在这方面能力的发挥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在庭审辩论中,律师应当做到:1.脱稿,并善于把前言说好。在设计这方面的语气和选择言词时必须达到的效果是:①立即抓住整个法庭的注意力;②传达案件的严重性或表现出对本案的真诚;③表明对本案的信心。2.控制语速,并吐字清晰。有了好的辩论内容,还需有好的表达方式。律师在庭审辩论时,应做到口齿清楚,发音准确,音调和谐,快慢适度。力争达到声调上的抑扬顿挫,以提高论辩感染效果。3.善于入情入理。语言可以伤人,也可以感人。用辩论语言伤人,对于律师职责来说则是不道德的。但律师的辩论语言以情感人,则是可取的。使用这一语言情感时,必须注意以下几个问题:①具体案件的辩论语言感情色彩,要有与案情相适应的基调。②绝不能带有当事人的感情色彩。律师操作的情感就是经过理智语言处理过的辩论情感、法律语言情感。③情感措辞应是发而不露、放而不纵、委婉、曲折、含蓄的中性语言。(三)形象技巧除了文字表达、语言表达技巧外,律师还应具有良好的体态语言表达技巧。有声与无声、语言与体态的融合统一,才能体现律师精湛的表达能力。1.柔中有刚,举止大方。律师在庭审辩论中要有风度,有气魄,不卑不亢,不趾高气扬。在辩论得势时,不忘乎所以,轻视对方;在失利时,不惊慌失措,手忙脚乱。发言必须权衡,切不可轻率发表无准备、无水平的言辞。在任何情形下,都应举止大方,沉稳有序,言而有据。律师应具有这种刚柔并济、以静制动、以稳求成的形象。2.善于控制情绪。古语说:“兵无常势,水无常形”。法庭辩论情况也常常如此。律师在庭审中可能遇到事先没有预料到或已预料到的非正常的阻碍、干扰、发难等情况。这就要求律师控制自己的情绪,怒而不暴跳如雷,惊却能声色不露,即席采取有效措施,平息、安定、排除意外,做到应变自如,稳中求胜。(一)先声夺势法此法系法庭辩论一方对另一方可能提出的问题避而不谈,而对己方极有利的问题,先在论辩发言中全面论证,以达到先入为主,争取主动的庭辩战术。实践中,应用此法须在庭审前做好充分准备,且在庭审调查阶段对己方有利的事实、证据逐一认定。然后根据事实和证据,针对对方不正确的观点主动出击进行反驳,以期掌握辩论主动权,奇取制高点,促使对方陷入被动。(二)避实就虚法庭审辩论中,对方的弱点往往是对方力求回避的地方,甚至对方会采用偷换论题、偷换概念、答非所问的方式,企图达到转移己方视线,扰乱视听的目的。因此,运用此法首先应善于抓住对方之“虚”,选择其薄弱环节连连进攻,一攻到底,直到把问题辩论清楚为止。(三)设问否定法又称舌战偷渡法,使用该法,关键是律师在设问时要把辩论的目的深藏不露,绝不能让对方察觉设问的真正意图。尤其是第一问,一定要让对方在尚未了解发问意图的情况下予以回答,只要回答了第一个问题,下个问题就由不得他不回答了。等到对方自觉难以自圆其说时,后悔也来不及了。这种使对方处处被动、自打嘴巴的战术,不失为一种极有效的辩论手段。其结果只能是让对方在不自觉中接受律师(或设问方)的观点,出其不意而辩胜。四)间接否定法是指在辩论中不直接把矛头指向对方,而是若无其事地将辩论对手的错误观点搁在一旁“置之不理”,郑重地从正面提出自己的独特见解,并充分论证。运用此法应注意两点:1.自方所持观点应与对方所持观点势不两立。2.自方观点应有理有据,绝不能牵强附会,哗众取宠。(五)示假隐真法此法系指先举与本案无关的事实证据,运用掩盖真相或本意的语言技巧,形成对方的错觉,然后出其不意,突然出击,拿出自方真实有利的证据或观点,致对方于被动、措手不及的庭审辩术。现今“当庭举证,当庭质证”的庭审方式,无疑为这一辩术提供了广为运用的空间。(六)以退为进法它是形式逻辑的归谬法在法庭辩论中的使用。自方先将对方提出的论题(或观点)假设为真,然后从这个假设为真的命题推导出一个或一系列荒谬的结论,从而得出原论题为假的辩论方法。此法是一种辩论性、反驳性很强的法庭辩论方法,因而推导得出的必然性结论,容易被接受,从而获得较好的辩论效果。(七)后发制人法兵战与舌战之间有许多共同的规律。兵战中的战略战术,也可以用作辩论的对策。先发制人可以产生优势;后发制人则可以变被动为主动。由于后发,自方可以知道对方的基本观点,发现矛盾和弱点,然后以自己掌握的材料有针对性地集中进行反驳,有时可以导致对方措手不及而险象丛生。运用时应掌握:1.暂避锐气,不仓促应战。2.精听细解,等待时机。3.抓住破绽,全力反攻。三、最大限度地利用终局辩论庭审辩论时间是十分宝贵的。当相互辩论接近尾声时,律师作为辩论一方必须具有控制收场的能力。通常做法是:1.提出要求。当对方在整个辩论中已受到了辩论的影响,此时提出合理的要求,对方容易接受,也易为法庭认可,以促成双方和解结案。2.提出问题。以提出问题为结尾,进一步深化自己的辩论主题,让审判人员去甄别和思考。3.概括主题。用简洁明了的语气将自己辩论的全部内容概括成几句话,易加深审判人员对自方辩论观点的印象。当然,在法庭辩论最后阶段,如发现对方纠缠不休、死不认账等情况,律师作为一方辩者还应掌握善于拒绝无味辩论的技巧。所谓拒绝无味的辩论,一是不重复说;二是当对方抓住一些无碍案件处理的枝节问题不放时,则应采取“对这个问题不予辩论”或“发言到此结束”的办法。这种近似于沉默不辩,不仅在一定时机和法庭上有着巨大的震动力,而且在辩论技巧上嘎然而止,干脆有力,听上去似乎退了一步,实质上却是进了两步。庭审辩论技巧,不仅是一门口才辩论艺术,更是律师参与诉讼活动的基本技能之一。人们在诉讼活动中期望能请到一位高明的律师作为自己的代理人,律师的辩论技巧应成为其高明之处的一个重要表现。法庭调查中的刑事辩护技巧这是一起各方争议很大的刑事案件。侦查机关曾将该案以非法拘禁罪立案侦查,以故意杀人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公诉机关以非法拘禁形成故意伤害(致死)起诉,而法院最终以故意伤害罪判决,并且排除了各被告对于死亡结果的承担,分别判以有期徒刑缓刑乃至免予刑事处分等不同的刑事处罚。法庭审理中,针对公诉方以非法拘禁形成故意伤害(致死)的指控,辩护律师利用庭前调查得到的信息,运用辩护技巧在法庭调查中确认了相关事实,并以此作为主要支撑证据,提出了不构成非法拘禁、故意伤害行为并非导致被害人死亡的直接原因和主要原因等辩护意见,并最终得到法院的采纳。该案法庭审理过程中辩护律师的技术操作颇有可以借鉴之处。一、案件基本事实日凌晨4时许,第五被告刘某在本公司飞机场仓库值班时,发现被害人林某伙同张某到其公司仓库盗窃档桩,即通知公司,其余四名被告韩某、戚某、周某、及陈某等人闻讯先后赶到仓库。此前,第一被告周某(该公司董事长,笔者当事人)已经向派出所报案,公安人员也赶到现场,因两盗窃分子已经逃跑,公安人员先行撤离现场。后第二被告韩某、第五被告刘某等人在仓库将林某、张某抓获并带回公司仓库值班室,五被告对林某进行讯问,讯问过程中对林某拳打脚踢,并先后用木棍、电线、镐柄殴打、捆绑林某。当日8时许,周、韩、戚、刘将林、张送到派出所,后又将林送往医院,至下午4时许,林某死亡。法医鉴定结论:林某系遭钝性物体打击致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被告人韩某、陈某、周某先后投案自首。律师接案后,在阅卷的基础上,先后走访调查了医院、派出所、法医鉴定中心等处所,并到发案地点进行了实地勘查,获得了大量的技术上以及事实方面的信息和证据。二、讯问和发问也是一种取证方式,更是质证和法庭辩论的重要基础。法庭调查的目的在于尽可能的再现案件发生时的背景和行为,并以此来昭示事件发生时各当事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和客观行为情节,从而为下一步的质证和法庭辩论做好事实包括细节的铺垫。例如,围绕不构成非法拘禁的辩护意见,辩护人在向被告人发问时,着重揭示了以下几个重要问题:(1)林某、张某的盗窃分子的特殊身份;(2)抓获林某、张某前,被告已经向派出所报案,因为他们已经逃跑民警只好撤离;(3)抓获后,考虑到派出所民警刚走,又已经是凌晨4点钟,不便于三番五次惊扰派出所,于是被告将他们带回公司暂时看管;(4)当日上午8时,派出所正常上班后,被告将他们扭送派出所;(5)在暂时看管的4个小时期间,各被告对他们以殴打等方式进行非法讯问,也只是由于公司仓库屡次失窃而出于义愤。对这五个方面的事实,辩护律师没有进行更深入地展开,但是无形中已经将非法拘禁的主客观要件与上述事实进行了相互比较,给了法官及各方当事人一个感性的认知。同时,在法官及各方当事人的心理状态的演变方面,在进入法庭辩论之前,使大家的认识从公诉方的指控中解脱出来并发生转变作了基本的铺垫,为大家的心理承受和情感倾向提供了一个缓冲的空间。再如,即使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只要是在辩护意见主线范围内的,也要通过有限的庭审交流方式将信息输送到合议庭各成员的脑海中,使律师的已知推动法庭的感知,发问就是 法庭审理中的特殊的交流方式。在法庭调查过程中,公诉人为了落实各被告人非法拘禁的故意,就抓获盗窃分子的地点、公司仓库和派出所三个地点之间的关系对被告进行了讯问:公诉人:抓获的地方与派出所和公司仓库的直线距离哪一个更近?被告人:派出所。公诉人:把小偷送到派出所很直接,对不对?被告人:是的。公诉人:没有必要绕弯去公司吧?并非一定要先把小偷送到公司再到派出所,对不对?被告人:对。也就是说,各被告人可以将被害人直接送往派出所而没有这么做,公诉人的讯问中潜藏着各被告人存有非法拘禁的故意的意思。针对公诉人的这一意图,辩护人当即组织了以下发问:辩护人:刚才公诉人讯问时对被害人怎么称呼?被告人:小偷。辩护人:那么,你认为你们在看管被害人的时候,是否是对被害人人身自由的非法限制?被告人:不是,我们只是临时看管,等派出所上班后再扭送派出所。辩护人:为什么当场不送到派出所?被告人:民警刚刚走,又是凌晨4点多钟,离天亮也没多少时间了,我们觉得不好意思再打搅派出所。辩护人:从抓获小偷的地点去派出所有几条路?被告人:只有一条路。辩护人:这条路是直路还是弯路?是不是一定要绕着弯走?被告人:是弯路,要绕着走,没有直路。辩护人:这条路是不是一定要经过你们公司?被告人:是的。辩护人:公诉人说“并非一定要先把小偷送到公司再到派出所”的这句话你是怎么理解的?被告人:我理解就是确实并非一定要先送到公司,怎么样方便就怎么样做。通过以上发问,辩护律师以地理条件为依托,说明客观环境和当时情况的限制导致各被告没有直接将被害人送往派出所,但却不能因此而认为各被告的暂时看管就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故意,从而有力地阻却了公诉人潜藏的意图。另外,深度引申我国刑法“疑罪从无”的定性原则,在阅卷和庭前调查时应当寻找尽可能多的事实疑点,比如证据之间的矛盾点,然后在庭前调查和法庭审理的过程中求证疑点的答案,如果能够斩断公诉方的证据链,是刑事辩护的一个重要手段,其效果不亚于围棋中的“手筋”,这也是辩护律师相对公诉人比较取巧的地方。辩护律师在阅卷时,比照死者的法医鉴定和各被告的殴打手段,发现死者尸检的数十处伤势与各被告的殴打情况无法吻合。后来,律师又发现被告曾经在预审卷的供述中指出死者逃跑时是从仓库大院的西侧围墙跳出去的,律师于是怀疑死者的伤势极有可能是在盗窃后逃跑过程中形成。带着这个疑问,律师在开庭以前到发案地对周边环境进行了实地勘查,心中更是了然。但是,同样的,这些疑问和猜测也无法形成证据。于是,律师再次以法庭调查发问的形式将该疑问转换为法庭可以采信的证据。辩护人:小偷是从什么地方逃走的?被告人:从仓库大院的西侧围墙跳出去的。辩护人:围墙顶部距离地面的高度?被告人:距墙内地面约有四五米,墙外是河床,离墙顶还要高一些。辩护人:河床有水吗?被告人:没有,早就干枯了。辩护人:要是你从这么高的墙上跳出去会出现什么后果?被告人:受伤是免不了的,搞不好还能骨折甚至更厉害。辩护人:你们追上小偷前,他正朝什么方向逃跑?被告人:没什么明确方向,只是在河床里面乱跑。辩护人:描述一下河床的地貌?被告人:河床里没有水,到处都是石头,还有些臭水沟、窝子、小丘陵,地形很复杂。辩护人:当时是什么时间?能见度怎么样?被告人:当时是凌晨三、四点钟,天很黑,我们都打着手电筒。辩护人:小偷又没有照明设备?被告人:没有,我们没发现有。辩护人:也就是说,小偷当时是在天色黑暗的情况下,从近五米高的墙上跳下来,在高低不平、乱石密布的河床里乱跑以逃避追赶,对不对?被告人:对。辩护人:如果是你这样,你知道会有什么后果吗?被告人:知道,很有可能跌倒磕伤。辩护人:你们抓到他以后,是否检查过他身上有没有伤势?被告人:没有检查。此外,经律师庭前调查,被害人死亡距离被送往医院时间将近八个小时,并用过一些早饭、午饭,但由于其他原因,律师在庭前没能取到有关证据,在法庭调查中,律师充分利用发问的机会,经向当时在医院陪护的当事人了解,将该事实以证据的形式固定下来。在法庭调查质证前,经允许,辩护律师作了一下小结:1、各被告未将被害人直接送往派出所并不能说明存在非法拘禁的故意;2、死者在被本案各被告殴打以前,鉴于当时的情景,其身体很有可能已经带有伤势,所以结合各被告殴打的手段以及法医鉴定,不能确定死者的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是由于各被告人的殴打直接导致,因为不能排除死者当时在被带至公司仓库前已经带有极严重伤势的可能性;3、受害人在被送到医院后近八个小时以后才死亡,中间还用过早饭和午饭,也不能排除医院在死者死亡前存有不作为的过失从而直接导致了被害人的死亡的可能。这三个方面的展开,始终围绕辩护律师确定的不构成非法拘禁、故意伤害行为不是构成被害人死亡的直接原因和主要原因的辩护意见。所以说,根据我国刑 事诉讼法以法庭调查的结果作为定案依据的规定,将庭前获取的信息(因客观原因无法形成证据)运用庭审过程中对各当事人的交叉询问,调查事实,然后将事实固化为证据支撑我们的辩护意见,乃至列举需要其他证据佐证的可能性,以便在质证阶段做到有的放矢,都是法庭调查的主要任务,最终目的都是为了法庭辩论时发表的辩护意见有一个坚实的事实基础。三、质证是击碎公诉方证据链构建自己的证据体系的关键。现行的刑事诉讼程序,案件自侦查至审查起诉,侦查机关和公诉机关已经调取了大量证据,而且这些证据经过公诉人的编选及至形成起诉书的指控内容,业已形成了一个比较完整而且科学的证据体系。因此,在刑事辩护中,评判、甄别、扬弃证据,否定公诉方的证据链,构建自己的辩护体系,应当是辩护律师的首要任务,也是着鞭的关键,尤其是在无罪、证据不足以及改变定性辩护中。鉴于目前的国情,现行的庭审体制无法实行刑诉法规定的证人必须出庭作证的制度,只是在必要时由关键证人出庭。因此,对于多以书面形式表现的案件证据,应尽可能剔除证据调查者、制作者的主观影响甚至误导(诱导),寻找证据中的疑点,寻找各个证据之间的矛盾之处,然后摒弃其中的虚假成份,佐以律师自行调查获取的证据,包括在法庭调查过程中固化事实形成的证据及提出的合理怀疑,以此为基础进行法庭质证,最后综合所有可以采信的证据构建自己的科学完整的证据体系。因此,在法庭辩论之前,律师应当保持自己的证据体系始终处于开放的可动态调整的状态。开放是为了便于吸纳、剔出,动态调整的过程也就是构建的过程。这是切断公诉方的证据链形成自己的证据体系的基本操作原则。对于证据的评判主要从三个方面进行:首先,是证据的来源即证据的取得程序是否合法,如证据调查人资格、证人年龄等,律师应当阻止违反刑诉法规定的程序获取的证据进入合议庭的评判采信范围;其次,是证据的表现形式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表面是否有法律意义上的瑕疵,如以复印件为载体的证据在没有其他证据相佐证的情况下就不应予以采信,这方面的评判直接关系到证据证明效力的高低,当然也直接关系到证据的可否采信;最后,是证据的内容是否符合事实,这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甄别:1、证据的内容是否符合客观规律、自然规律即证据的自然属性是否符合科学道理;2、证据与证据之间是否吻合,能否相互印证,即证据的群体属性是否具有互不相悖互不排斥的内容交叉;3、证据的内容是否具有排他性,即证据的社会属性是否允许通过其内容得出的结论具有唯一性、排他性,如证人与案件的利害关系。公诉人在质证伊始,即将除死者外的另一名盗窃分子张某的证言作为第一份证据出示。因为张某的证言对于整个事件发生的经过叙述最完整,并且直接经历了被殴打的过程,所以公诉人的意图非常明显,即尽可能以客观、翔实的叙述给法庭一个框架的了解,而且作为对各被告最为不利的证据,公诉人希望能先声夺人、纵控全局。对此,辩护人分别从证据的三个属性的不同角度给予了反驳:1、证据的调取时间距发案时间已经太久,而用各被告发案时差别不大的服饰特征叙述事件的过程及相关事实,编造的成分很大,不能排除诱供的成分,而且这种叙述方式极不科学,不仅无助于法庭对于事实的调查,反而有可能混淆各被告之间的行为,从而使事实情况更加扑朔迷离,以致不利于法庭的调查;2、根据法庭调查各被告的供述,两名盗窃分子被带回公司仓库后,一在屋内一在屋外,且两者之间距离很远,根本不可能看到对方的情形,因此她所声称看到死者当时被殴打的证词属虚假陈述;3、证 人当时因盗窃被各被告抓获,与各被告处于对立面,主观上的倾向有可能导致该证人出具不客观的证言。综上,该证据与其他证据之间存有重大矛盾,依据该证据得出的结论不具备排他性,建议合议庭对该份证据予以否定,不予采信。林某死亡的原因是本案定罪量刑的关键,死者尸检的法医技术鉴定是公诉方的关键支撑证据,对此,律师结合其他证据,提出了六个方面的具有决定性意义的证据。1、验伤过程中没有明确表述伤势的走向,只说条状、条形状,这直接关系到特殊环境下伤势形成的真实原因,尤其是双腿等部位,结合现场勘查中西侧围墙上的擦蹭痕迹,死者当时逃跑过程中的复杂地形,死者的伤势有可能是在翻墙跳墙过程中和逃跑过程中造成,因此伤势的走向就成为可以判断死者伤势形成原因的关键证据。而这种缺乏伤势走向的表述无法排除其他的可能,公诉人提供的证据显然不足以说明死者伤势形成的真正原因;2、鉴定中称死者身上有四处烧灼伤,但现场虽有火钩却没有生火炉,一般的温度也不能造成皮肤的烧灼伤情,烧灼伤不知从何而来,应系旧伤;3、没有明确表述伤势的新旧程度,结合死者的特殊身份(小偷),无法排除在本案各被告殴打他之前曾被其他人殴打过;4、死者比较大的致伤面积都在右侧,自右肩、右臂、右臀直至右足,其面部、额头都有沙子,但现场没有任何能大面积致伤的凶器,面部、额头的沙子等物质也显然是从墙上跳下时跌到所致,这就说明死者从墙上跳下来时曾严重受伤;5、枕颈部、大脑枕叶轻度蛛网膜下腔出血,与被告人的供述吻合不起来;6、最关键的一个问题,失血性创伤性休克是继发性休克,致人死亡没有说服力,死者生前从上午八点到下午四点一直在医院里,中间用过两次饭,然后才死亡。而且生前出血和死后出血没有进行甄别,没有关于以凝血判断出血时刻的表述,因此继发性休克不能成为死亡的原因,所以说被害人的死亡与被告的行为之间缺乏直接的因果关系。随后,律师出示了被害人接受治疗的医院接诊大夫的证言,证实了医院的不作为才是导致林某因继发性休克而死亡的直接原因。至此,公诉方苦心经营的证据链条已经支离破碎,而辩护律师在击破公诉人证据链的同时,已经成功地构建起了自己的完整的科学的证据体系,一条经得起推敲的证据链。可以说,法庭辩论尚未开始,而该案的定性问题已经得到解决。鉴此,律师随后发表的辩护词就主要侧重于事实的总结和法律的适用。四、结束语最大限度地保护被告的合法权益,是刑辩律师的职责所在。执业经验的多寡、对案件尤其是证据的运用和把握程度、准备工作的细致与否,在在影响着法庭审理的效果,影响着最终的判决结果。当然,一名律师的基本素质,如法学理论功底、知识涉猎广度、思维的逻辑和理性、信息反映的敏捷度、发现问题分析问题把握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等,也都不可或缺,都需要平时一点一滴的积累。刑事辩护的法庭辩论技巧法庭辩论阶段,辩护意见应针对控诉方的指控,从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准确无误、诉讼程序是否合法等不同方面进行分析论证,并提出关于案件定罪量刑的意见和理由。为被告人做无罪辩护,应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一)控诉方指控的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二)控诉方或辩护方提供的证据,能证明属于下述情况,依据法律应当认定被告人无罪的:1、被告人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2、被告人行为系合法行为;3、被告人没有实施控诉方指控的犯罪行为;(三)其它依法认定被告人无罪的情况。为被告人做有罪辩护,应着重从案件定性和对被告人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方面进行。在庭审过程中发现审判程序违法,律师应当向法庭指出并要求予以纠正。技巧:1、有针对性,要针对指控的主要证据进行辩驳。2、在法庭调查时埋下伏笔,到法庭辩护时引爆炸弹。3、抓住公诉人的错误逻辑,适当引导,带他到阴沟里,并由此用他自己的理论导出无罪或罪轻的结论。4、适当时机的“退一步讲”。5、善于“察言观色”,要懂法官的表情,适当时加重解释,或一言带过。6、不要制作完整的“辩护词”,但要有完整的辩护提纲,法庭辩论要随机应变,看辩护词“照本宣科”式辩论不足取。7、抓住第二轮辩护,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有重点,不要纠缠细枝末节。法庭辩论技巧庭辩论技巧的具体运用这个问题比较庞杂,我只能就个人体会较深的几个方面,给合具体案例来谈谈感受,不可能全面展开,更谈不上系统性.一、辩论要抓住要害突出重点抓住要害,突出重点,这不仅在法庭辩论中十分重要,在法庭调查和庭前准备中也同样重要.有些比较复杂的案件,内容很多也很乱,这时候一定要抓住要害,突出重点,不宜面面俱到,避免冲淡了主题.有些案件很复杂,甚至涉及到十几项、几十项犯罪事实.这还不说,关键是有的案件涉及的证据内容及其它一些内容太多太乱,如果在有限的庭审时间内不能抓住要害,往往会被牵着鼻子走,陷入一种难以解脱的境地,不利于把重点问题说清楚.大兴安岭朱佩金的案子就很典型.这是一件因承包经营而被指控犯罪的案件,被告被关押了5年半,起诉书指控他贪污近40万,诈骗近40万,再加行贿共3个罪名,案件历时长达7个年头,最后被宣告无罪.这个案子检察院侦查了3年多,起诉到法院后,法院又搞了一年多,到我去开庭的时候就只有7天,就在7天时间里我们两名律师除了阅卷和会见被告,还要调取一系列证据,包括坐十几个小时火车到泰来农场和老来农场两个监狱去取证,而且因时过境迁取证相当困难.所以,我看卷的时间只有3天.3860多页的卷宗,就是不睡觉也看不完.怎么办?我通过对一些主要线索的分析,终于找到了关键问题,从根本上否定了犯罪的性质,其他一些次要问题有的一翻而过,有的干脆不看了.因为此案的关键是承包合同的性质和方式,只要把个人承包的基本性质和“大包干”的承包方式弄清楚了,就足以否定贪污和诈骗的问题.所以,对其他一些次要问题就可以泛泛地翻阅,甚至可以略过不看.这样一来,不足3天,我已经把案件全部吃透了.后来同院长交换意见时,他问我看完了卷宗材料没有,我回答说,“我都看明白了.他会心地笑了.这个院长是科班出身,很有水平,他知道我不可能看完卷宗.但当我全面地分析案情,陈述理由之后,他既满意又吃惊,对我的工作效率感到惊讶.后来在法庭辩论中涉及其他一些枝节问题我一律不予纠缠,就抓住这个要害问题不放,从根本上否定了犯罪性质.假如我陷入那些琐碎的枝节问题之中,那就非常麻烦了,就很难把握住重点,甚至连基本案情都吃不透.事实上,开庭的情况表明,公诉人和审判长对案情都没有吃得很透,尽管他们研究、调查了几年时间.为什么?因为他们没有抓住要害,没有理清法律关系.二、善于抓住和利用矛盾新刑诉法实施后,法庭调查质证中必然溶进辩论的内容,这时如何进行辩论,如何使辩论更有力度,这是个很值得研究、探讨的问题.法庭调查中,主要是举证和质证,事先一定要有一个举证、质证的基本思路,在庭上则要不失时机地寻找对我方有利的线索和机会,一方面要善于发现对方举证中的矛盾,另一方面一定要避免自相矛盾.有些情况下,在法庭调查中不宜过早地暴露自己的思路,以免使对方有所防备,使得一些重要证据无法核实.法庭调查当中这些技巧是很重要的,这不仅是在刑案的辩论中,在民事案件和其他案件中也一样,凡是涉及到法庭辩论的都有这样的问题.下面,我就个人的体会举几个相关的例子供大家参考.前几年我在广东办了一件行政诉讼案,我方代理香港的3家公司和越南船长诉湛江海关扣船没收货物违法.这件案子一审胜诉,但后来二审败诉了.尽管二审败诉了,我认为这案子是非常成功的,这案子随时随地我都想把它翻过来.案情是海关扣了一艘越南船,运的是香港公司的货物.这船的合法航程是从香港向越南运货,提单等手续齐全.航行至越南与中国的分航点之前,在琼州海峡的国际航线上,遇到了12级台风,所以驶入广东湛江境内紧急避险.在抛锚停靠当中被公安机关和海关查获,两千多万元的货物被扣留.假如该船是在国内航线上行驶中被扣留,认定走私是没有问题的,但它是在避险中被扣的,而且是处在国际航线上的分航点之前,所以认定走私是缺乏根据的.那么,海关认定走私的关键性证据是什么呢?其中之一是24名船员和船长的口供.但是,阅卷时发现被告把第一次口供全部隐匿了,没有向法庭提交,只提交了第二次口供,而第二次口供虽然承认是走私却有许多破绽,这些口供中有的前后矛盾,有的相互矛盾,显然是不真实的,被逼出来的.在法庭调查中我首先以此为突破点,我开始并没有否定这些口供,只是举出了其中的各种矛盾,当对方被质问得不能自圆其说的时候,就乱了阵角,跳起来了.在慌乱之中,对方代理人极不冷静,声色俱厉地说:“我们重证据,不轻信口供,那些口供都是胡说八道,不能算数.”结果,本来被当作王牌证据使用的口供首先被他自己否定掉了.于是,我立即提请法庭将被告代理人的这些话记录在案,并声明在口供的真实性和效力问题上,原被告双方已经达成共识,请法庭调查下一个问题.口供的证据效力之争就这样结束了.这时,对方才发觉上当,追悔莫及,但为时已晚.由此可见,一些关键问题在交叉质证时必须及时抓住,一旦失去机会或者一朝失误,就容易陷入被动局面.再举一个例子,还是刚才我讲的那个行政诉讼案,这个例子发生在二审阶段.当对方的第一个王牌证据——船员的口供被攻破之后,第二个王牌证据是三份电报底稿.海关向法庭提供了船上尚未发出的八份电报底稿,这八份底稿中有三份是最重要的,这三份底稿虽然也是间接证据,但是可以反映出该船具有走私嫌疑.因为按正常手续是从香港运货到越南,在越南办了手续后,不卸货,再从越南转到广西,这样就是合法的,是边贸政策所允许的.而海关扣船的理由,就是认定该船假借到越南的名义,直接驶往广西北海市,这样就会由于没有从香港到广西的合法手续而构成走私.那么,在这三份电报稿的内容中,确实可以反映出从香港直驶广西的嫌疑,至少可以反映在主观上有这种动机.所以,海关将这三份电报稿作 为第二张王牌证据.但是经过分析之后,我发现这些电报稿的真实性值得怀疑.第一,这些电报稿是在该船搁浅后草拟的,而在拟稿之前,船上的发报机天线已被风刮断,收、发报已经无法进行.这种情况下拟写电报稿是没有意义的,这种作法违反常理.第二,这八份电报稿都是复印件,海关拒不提供原件.第三,据我方初步调查,这最重要的三份电报稿的拟稿时间是在船被扣押后船员已经失去自由的第二天.这是最大的疑点,若果真如此,这些电报肯定是假的,因为任何人都不会在失去自由的情况下再主动去为自己制造罪证.但是,由于时间紧迫,我们当时无法取得直接证据来揭穿这个伪证.于是,就只能在法庭上斗智,设法在法庭质证中寻找对方的破绽.为了麻痹对方而防止他们说假话,我并不直接提出这个问题.而是东一下西一下地将各种问题混在一起连续发问,在他们摸不清我方思路并且公开嘲笑我的提问不着边际的情况下,我突然清描淡写地问起了扣船的时间和船员第一次被讯问的时间.但是,就在对方准备回答这个问题的时候,被审判长制止了.说是后面专门安排时间调查这个问题.审判长的这个举动,进一步加深了我的怀疑.于是,我在纸上写了几个大字摆在面前,防止在混战·中这个问题被漏掉.果然不出我所料,在以后漫长的法庭调查中,我又两次提出这个问题,每当对方要回答的时候,都被审判长制止了.这样,我总共提出三次,被制止三次,但是每次提问都是单独提出,故意避开电报底稿的问题.所以,对方一直没有弄清我提问的真实用意.最后,直到在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结束的时候,也没有调查这个问题.这时候,我严厉地向审判长提出质问:“审判长,我三次提出扣船时间的问题,你三次制止,表示安排专门时间调查,现在却宣布法庭调查结束,是忘记了呢,还是不想调查?”审判长迟疑了半天,说“可以调查”.我当即要求对方宣读办案记录,结果真是不出所料,是前一天下午两点钟扣的船,限制了所有船员和船长的人身自由,并于当时进行了第一次询问,录了口供,而这三份电报稿的拟稿时间却是在第二天早上八点钟.宣读完之后,对方律师才反应过来,企图改变说法,但是为时已晚.我当即要求法庭将此记录在案,并提请法庭责令对方将办案记录提交给法庭.这一段艰难的调查、质证,终于揭开了电报底稿之迷,接下来,便开始了充分占有主动权的步步紧逼的辩论,攻破了对方第二张王牌证据.第三个例子,前年,我在东北办了一个比较大的贪污受贿案,是一个企业家的案子,因时间关系,具体案情我不多讲,只讲其中有一笔贪污1.6万元的证据问题.公司出纳员证明说,这1.6万元是她分成若干次送给被告的,每次都是被告指不出纳员到银行取款,取款后不许让别人知道,单独交给被告.但在证词中我发现了几处矛盾,一个是出纳员说:“我每次给他钱都没有留存根”,而且又说(在卷宗里反映出来),“我怕他不认帐,所以就把存根都给他了.”这句话是矛盾的.又说:“还有一次是他让我到一个地方去送钱,我不认识那个人的家,是他告诉我如何走法,他在门口接我,也不让我进屋,把钱交给他我就走了.”而在另一次的调查笔录中她又说送钱时看见了屋里有人在打牌,有人在睡觉.更重要的是,我经调查得知,送钱的这家就是她原来的男朋友的家,既然如此,她为什么还需要在被告的指点下才能找到家门呢?根据这些疑点,我坚持要求法庭传这个出纳员出庭作证.法庭调查时,我步步紧逼,穷追不舍地向出纳员发问,结果,她慌乱之中,破绽百出,无言以对,竟在法庭上哭了起来.这时候,我又抛出了一个关键性的反证:我已经查明,这个出纳员最后的主张?所以,我们的语言表达应当丰富多采,应当有针对性地变换语速和语调,有时甚至需要一定时间的停顿,让人家重视你的话,琢磨一下你所讲的内容,这样才会使你的语言具有一种磁性,才会使别人愿意听,听得懂,能够品出味道,从而能够专心地听下去.这时候,你的发言就会有感染力,就会有魅力,就会收到最佳效果.我曾有幸遇到过几次精彩的法庭辩论,虽然双方争执到了白热化程度,但每当我发言的时候,全场鸦雀无声,真是静到了连地上掉一根针都能听到的程度.这种气氛首先是由我讲话的内容和方式创造出来的,继而又为我更充分、更自如地表达自己的意思奠定了基础.所以,人们会认真地听我讲的每一句话,我又会在高度放松的境界中充分地敞开思路.当时,我本人和听众,包括法官和另一方当事人似乎都忘记了时间,没有人打断我,直至我发言结束的几十秒钟之后,才突然打破了沉默.我感到,当法庭辩论达到了这种气氛的时候,可能就接近了最佳状态.当然,这种情况并不多见,我只是有幸遇到几次而已,但这应当是我们努力的目标.我也遇到律师辩论的两种极端现象:一种是张口结舌,说话没有逻辑性,词不达意,别人听不懂,这当然不好.另一种是说得很利落,很洒脱,但就是太快,又太平淡,不给人以思考的时间.这有什么用呢?你说十句话,可人家却什么也没听进去,与其这样,还不如说一句让人永远也忘不了.可见,发言要注重效果,不能只图自己痛快.否则,就无异于吵架和发泄,就背离了辩论的目的.五、说理也要讲究策略法庭辩论中,既要重说理又要讲策略,在关键时刻要善于选择最容易使人接受的理由和辩论方式.在辩论的时候我们可能有很多的道理,但是如何表达?选择什么样的落脚点才会使对方易于接受?这一点非常重要.有时法庭辩论很激烈也很精彩,但水火不相容,双方陷人僵局,又确有各自的道理.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仅仅是各执一词,一味僵持下去,也并见得总是上策.反过来,如果能够不失时机地跳出圈外,找到一个有可能打破僵局的新的思路作为切人点,侧面迂回地发起新的攻势,却很可能取得成功.例如,不久前我在江苏办了一个受贿案,是同邓斌非法集资案相关联的.邓斌案中不是有五朵金花吗?其中第三号人物(被判死缓)是此案的行贿人黄某,我的被告是受贿人,是当地的一个领导干部,也姓黄.被告托黄某买了一处房子,价值12万元,他没有给黄钱.被告供称,因为他只有9万元,不足以支付房款.所以,他将9万元作为集资款交给黄,待集资返利后就会远远超过12万元(因集资利率很高),再用这钱补齐房款.后来黄将房子手续办了,钥匙交给了被告.这时被告感到房子比较贵,找到了更便宜的房子,于是他没有办房产证,也没有住进去,房子一动没动,同时,他又找好目标,打算把这房子转卖给别人,他另买的一处房子也联系好了,后来就把房子钥匙还给了黄某.但是,在此期间该房的钥匙已经在他手里放了一年多.起诉书认定他受贿了这套房子(12万元),主要理由是:第一,买房 没有交钱,集资款和房款是两码事.第二,钥匙在他家放了一年多,退还钥匙是在邓斌案发之后,是为了掩盖罪行.这件案子可以说控辩双方在证据上都比较欠缺,如果按照无罪推定原则来适用证据,作无罪辩护还是比较容易的,但在目前情况下就相当困难.针对这种情况,我在第二轮辩论中就采取了一种新的思路:我首先客观地摆出了控辩双方对此案认识的两种截然相反的思路,而后再对此两种思路作以分析.我指出,按控方思路去分析,“被告为什么要黄某以自己妻子的名义买房?为什么自己有9万元却不交房款而交了集资款?为什么房子钥匙在你手里放了一年多?为什么归还钥匙发生在邓斌案发生之后?如果将这一系列问题联系起来,站在控方的角度,越分析越是受贿.”反过来,我又从辩方的角度提出了另一种被告不构成受贿的思路.然后指出,从这两套完全相反的思维模式来看,虽然见仁见智,各有理由,都有符合逻辑的一面.但是,在这两种可能性之中事实却只有一种.因此,如何定,以什么原则来认定被告的行为性质就成为问题的关键.首先,第二种情况(辩方的思路)比第一种情况有更多的证据支持,更有说服力.其次,退一步讲,即使前后两者分量相等,那么,在控方的思维模式和证据不具备排他性,从而无法否定辩方证据和思维模式的情况下,也同样是不能作出有罪认定的结论的,至少是证据不足,而证据不足就不能认定有罪.我这种辩论方式超出了公诉人和法官的意料,但是效果很好.庭上公诉人顿时感到无法反驳,休庭后公诉人表示我的理由确有一定道理,值得考虑.法官态度则更明朗,采纳了无罪辩护的意见,并明确表示辩护意见精彩而客观.所以,有时候讲点策略换一种方式还是非常必要的.六、把握主攻方向,切忌偏离主题在法庭辩论时,还要注意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就是一定要把握住自己的思路和主攻方向,不要让对方牵着走,以免误入歧途而不能自拔.有时候,对方会有意识地避实就虚,转移话题,然后攻其一点,不及其余,达到改变辩论主题的目的,这时候一定要反应敏捷,切勿上当.两年前我在广西玉林办了一件133名客户集团诉农业银行的期货纠纷案.这个案子影响也比较大,国内10余家报纸曝光,新华社发了国内动态清样.基本案情是农行与外商合作搞非法外汇金融期货交易,结果加拿大外商把钱全骗走了.这案子开庭前对方没有提交答辩状,我当时就有察觉,估计到他们可能要搞突然袭击,但袭击的方式和内容我却无法预料.这次开庭是比较热闹的,我方是一百多个原告,5位律师,因为除了我代理集团诉讼之外,还有其他的共同原告单独委托的律师,对方是两个被告3位律师,再加上十几个诉讼当事人和诉讼代表人,庭上一共坐了20多人,简直是一场混战.应当说,对方的律师阵容是比较强的,其中主辩的就是法大毕业的研究生.不出所料,答辩一开始对方就企图转移话题.原告起诉的是他们非法经营外汇期货,经营中有大量欺诈行为.可对方一开口就讲他们根本没有经营外汇金融期货,他们搞的是外汇见证业务,然后就大谈见证业务的内容,见证业务与金融期货的区别,简直就像作学术报告.有的律师一时反应不过来,就想着这个话题去同他辩.我立即识破了对方的意图,是想改变主题,金蝉脱壳.而且,我对外汇见证业务并不熟悉,如果跟着他的思路去理论,势必陷于被动.所以,我在辩论时立即跳出了外汇见证业务的圈子,针锋相对地直奔主题.我首先宣读了广西自治区有关部门的几份文件,指出,这些文件已经明确定了玉林农行非法经营外汇期货的基本性质,所以,关于被告开展业务的性质和内容已经不存在争议.然后指出,关于外汇见证业务的内容及其与外汇期货业务的区别问题与本案无关,如果作为学术探讨可以专门安排时间,但在法庭辩论中无此必要,除非法庭同意把开庭变成学术讨论会.这样一来,终于破了对方突然袭击、避实就虚的招数,使辩论的基调回到了主题.如果当时稍不慎重,只是出于急于反驳的心理,顺着见证业务与外汇期货业务两者区别的思路去辩论,就会被引入歧途,不仅扭转了辩论的主题,而且会使自己陷入一个陌生的领域,造成被动.七、法庭辩论中的应变能力在法庭辩论中,常常会遇到一些意想不到的情况,对于这情况如何应付?这确实是对律师应变能力的考验.在法庭上,有些情况是不可能提前做好准备的,所以,应变能力对于律师来说非常重要.《三国演义》中孔明说郭嘉:“坐说立议,无人可及,临机应变,百无一能.”就是说郭嘉没有应变能力.可见,缺乏应变能力的只能做谋士,不适合做律师.我在1990年至1993年承办的那个“河北省企业家商禄”案,就出现过这种情况,这个案子影响较大,好多报纸都报道了,《民主与法制》曾连载八期,题目是:“著名企业家商禄为何被数罪并罚”,这个案子历时3年,从有期徒刑十八年打到无罪.商禄案开庭审理时曾有过这样一段插曲:公诉人借发表公诉词的机会,宣读了一篇文革期间大批判式的文章,历时50分钟,严重地污辱了被告的人格.商禄当时是59岁,公诉词从他十几岁上初中时开始,分析他所谓的犯罪思想根源,例如从十几岁开始,就借人家钢笔不还,占小便宜,从而养成了爱占便宜的恶习,所以导致了贪污公款.还说厂里有句顺口溜“商禄说话十句话九句空”,甚至讲厂里许多女工都被他玩弄了,完全是个大流氓,如此等等,罗列出一大串罪状,但是一件具体事实都没有.当时商禄气得脸都白了,我与另一位律师也感到十分气愤.这种情况我们是万万没有料到的,如果不加驳斥,就等于放任,难以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而且会使被告因心理严重失衡而过于激动,影响审判效果.可是驳斥的角度又不好选择,因为他打出的旗号是分析犯罪根源.所以,当时我确实是既气愤,又紧张,真是有些无可奈何的感觉.后来,我强制自己冷静下来,考虑对策,终于找到了反攻的突破口.对方花了足足50分钟,洋洋洒洒地宣读这篇精心撰写的杰作,然而,这50分钟也给我留下充分思考的时间.公诉词不仅充满了污辱性的语言,而且还列举了一大堆起诉书中没有指控的“罪行”,按照公诉词的说法,其中有些行为不仅已构成犯罪,而且比起诉书中指控的罪行还要严重.于是,我把其中的一些内容和数字迅速记下来,这些内容成了我驳斥对方的重磅炮弹.在开始辩论的时候,我针对公诉词首先作了一些一般性的驳斥,比如法庭上控辩双方应有的态度,公诉人的立场,公诉人和辩护人的关系和地位等等.进而指出:“法庭既不是控辩双方互相攻击的场所,也不是控方污辱、攻击被告人的场所,法庭上的每一句话都要有事实和法律为依据, ‘十句话九句空’,空在何处?必须拿出事实来.难道顺口溜也可以作为公诉词的内容?也可以作为指控犯罪的依据吗?如果可以这样做,那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岂不成了一句空话?”最后,我直指要害,点中了对方致命之处,我重复了公诉词中列举几项已经足以构成犯罪的却又在起诉书中没有指控的事实.严肃的指出:“上述行为早已经构成犯罪,而且犯罪的程度远远超过了起诉书中指控的其他罪行.但是,对于这些罪行公诉人却没有向法庭提出指控.原因何在?这个问题公诉人必须作出解释.辩护人认为,这种解释只存在两种可能:要么是公诉人袒护被告,避重就轻,在起诉书中回避了更加严重的罪行,若如此,就是徇私枉法;要么就是公诉人无中生有,污辱诽谤,将莫须有的罪名强加到被告身上,借发表公诉词之机肆意贬低被告的人格.除此之外,不可能再有第三种解释.因此,公诉人对此必须承担责任!”这个问题,的确是个要害,一旦抓住,对方是无法解脱的.因为他无法作出解释.你说人家构成那么多犯罪,你为什么不起诉?这样一来一下子扭转了整个局面,法庭上一片骚动.休庭后,十几名旁听的记者找公诉人要公诉词,但公诉人就是不给.此后,任何人都再也没有见到这份公诉词.我对这个例子的体会是,遇到突然情况时一定要冷静,应变的前提是冷静,如果缺乏冷静,就难以找出应变的对策.这件事在开始时我就不够冷静,只是感到气愤加紧张,而且是越气愤,越紧张,真是有点发懵的感觉.如果继续懵下去,肯定会十分被动,幸好我终于冷静下来了.反过来,一旦你找到了反击的对策,对方就会陷入尴尬的境地.所以,换一个角度来讲,当你进攻的时候也不能盲动,不能没有退路.否则,反倒蠢引火烧身,自找麻烦.又如在东北那个企业家的案子中,就是那个出纳员做假证的案子,在法庭辩论结束之前,也有一个小小的插曲.那个公诉人的辩才是很不错的,在当地很有名气,在整个辩论过程中思路都很清楚,但是在最后却出了一点问题.在最后一轮辩论中,我指出,认定被告有罪的证据明显不足,但被告在经济问题上确有错误,这一点辩护人并不否认,被告作为一名企业管理者,在改革的大潮中放松了警惕,确实犯了一些很严重的错误,对此应当引以为戒.我是从宏观角度来谈这个问题的,意思是要分清犯罪与错误的界限.结果公诉人不加思索,自以为抓住了我的话柄,立即反击说:“看来,连辩护人都不得不承认被告确实犯有严重的错误,问题不是很清楚了吗?既然如此,还有什么好辩的呢?”大家想一想,这句话纯粹是自找麻烦.这句话本来是多余的,完全可以不讲,他只是想找个漏洞攻我一下,结果反把自己绕进去了.当然,我也可以不作回击,但作为律师在那种情况下似乎不该放过反击的机会.所以,我立刻回答:“我非常赞同公诉人刚才所说的一番话,不能否认,被告人确实犯有非常严重的错误,但是必须提醒公诉人,错误不等于犯罪.”话音刚落,听众席上立刻反应过来,我听见前排有人说:“掉进去了,掉进去了!”意思是说,公诉人掉进自己的圈套了.很明显,错误与犯罪怎么能混为一谈呢?可见,在关键的时候,一句话被抓住了,就显得特别被动,这一点是很值得注意的.当然,这种例子中的失误并不会涉及什么实质性的问题,纯粹是一些技巧.但有时在不失体统的情况下,利用某些技巧来取胜,还是可以收到一些辩论效果的.但是,在法庭上一定要避免人身攻击,切忌用恶劣的语言攻击对方,这一点我是很不 赞同的.作为律师,应当看重自己的身份,也应当尊重别人.我也时常遇到在法庭上恶意攻击的现象.有一次我在江苏某地办案,我们四个教授出庭,办一个共同犯罪的案子.公诉人在法庭上拍着桌子说我们四个教授连起码的常识都不懂,语言十分尖刻.面对这种情况,我们都没有采取以牙还牙的做法,而是用一些得体的语言予以回击.这个案子辩论的焦点是强奸的概念,因为它涉及到强奸的次数.这个案子有8个被告,强奸、轮奸了很多女孩,确实是一起恶性案件,但起诉书认定的事实和证据出入很大.这些被告年龄都不大,多数是20岁左右,有的还不满18岁,大多数是汽车司机.他们开着车领着一些女中学生出去玩,玩的当中,有的没有发生关系,有的是自愿发生两性关系,有的确实是强奸.但是起诉书认定,凡是一起去玩并发生关系的都是强奸,没有发生两性关系的也是共犯.公诉人坚持说,在这些被告中玩的概念就是强奸,所以认定强奸的人数和次数很多.这种认定是很不严肃的,而且在辩论的时候语言十分尖刻.针对这种情况,我与人民大学的周振想教授商量一下,决定就在“玩”的概念上展开辩论.我们从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等各个方面,轮番论证了“玩”与强奸的本质区别,当然也时常点出对方所暴露出的一些真正的常识性错误,指出了究竟什么问题才属于常识.这场辩论的确使对方显得很不自在,收到了反击的效果.但是尽管如此,我们并没有使用过激的言辞.我认为,对于律师来讲,一个很好的素质很重要,包括人格素质、语言素质、心理素质等等都非常重要.不能为了一时的痛快而有失你的身份,使人觉得你没有层次,没有涵养,没有深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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