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有多少人叫张伟叫陈海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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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海洋与张莉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温永城商初字第176号原告:陈海洋。被告:张莉莉。原告陈海洋与被告张莉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陈海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莉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海洋诉称:日,被告张莉莉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20000元,原告当天交付给被告张莉莉现金20000元后,由被告张莉莉和汪德雷立下借条,约定被告张莉莉为借款人,汪德雷为担保人,借款金额20000元,未约定利息,口头约定借款期限为1个月。借款到期后,被告张莉莉未及时偿还,汪德雷也没有履行担保责任。原告多次向被告张莉莉催讨,但被告张莉莉却回避不见,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张莉莉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张莉莉承担。为证明诉称的事实,原告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1、原告的身份证,以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2、被告张莉莉的身份信息,以证明被告张莉莉的身份情况;3、借条,以证明被告张莉莉向原告借款的事实。被告张莉莉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未到庭发表质证意见,其在答辩期内亦未提出异议,视为放弃质证权利。上述证据经本院审核,并无瑕疵或疑点,故均予以认定。根据上述认定的证据,结合原告的陈述,本院认定如下事实:日,被告张莉莉向原告陈海洋借款20000元,并出具一份借条,其中载明:“今借到陈海洋人民币200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借款人:张莉莉138××××年02月03日。担保人:汪德雷”。借条未载明还款期限。被告张莉莉在借条的借款人栏签名并按指印予以确认。后经原告陈海洋催讨,被告张莉莉未偿还借款,汪德雷亦未履行保证责任,故原告陈海洋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原告陈海洋与被告张莉莉之间民间借贷关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张莉莉作为借款人依法负偿还义务。因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故原告陈海洋可要求被告张莉莉在合理期限内偿还借款。现经原告陈海洋催讨,被告张莉莉未偿还,显属违约,应承担偿还借款本金的违约责任,故原告陈海洋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莉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海洋借款本金20000元。如被告张莉莉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张莉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施国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艳晓永嘉县人民法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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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海洋与隗义龙、隗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正民初字第514号原告陈海洋,男,汉族,日出生,住正阳县。被告隗义龙,男,汉族,50岁,正阳县砖瓦厂职工,现住郑州市。被告隗岩,男,汉族,日出生,住郑州市,系隗义龙之子。原告陈海洋诉被告隗义龙、隗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海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隗义龙、隗岩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日,被告隗义龙、隗岩向原告陈海洋借款300000元,同时约定了利息,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当时,双方口头约定三个月内偿还。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追要,被告至今未还。为此,原告提起诉讼,要求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隗义龙、隗岩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日,被告隗义龙、隗岩因做生意需要向原告陈海洋借款300000元,约定月利率为40‰,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该借条载明:“借到现金30万元整(叁拾万元整),月利率40‰。隗岩隗义龙号”。后经原告多次向二被告催要,被告至今未还。为此,双方成讼。另查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原告陈海洋申请,本院已作出(2014)正民初字第514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隗义龙位于正阳县砖瓦厂家属区内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正国用2000字第12086号)及该宗土地上的建筑物予以查封。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借条一份,原告陈述,(2014)正民初字第514号民事裁定书,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隗义龙、隗岩向原告借款30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该借款行为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后原告多次向二被告追要此款,二被告至今未偿还。为此,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00000元事实清楚,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括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原告要求二被告按照约定的利率(即月利率40‰)支付利息,因该利率已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对未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以内的利息本院予以支持,但对其超出部分的利息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隗义龙、隗岩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陈海洋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从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逾期履行本判决确定之金钱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财产保全费1920元,合计7720元,由二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程 瑜审判员 肖雪源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贺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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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文化共享工程2014年度海南省地方资源建设资格项目
发布时间: 00:00:00  
全国文化共享工程2014年度海南省地方资源建设资格项目(项目编号:GNHN01634 )于 日 10:00:00在海南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进行了公开招标,已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办法和有关法规要求完成开评标工作,经评标委员会推荐:
第一中标候选人:
海南瑞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中标价格:元,
第二中标候选人:
海南金视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中标价格:元,
第三中标候选人:
海南恩泽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中标价格:元,
评标委员会成员:
公示期:2015年01月22日至
2015年01月30日,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向中金招标有限责任公司投诉,投诉电话:。
招标人: 海南省图书馆
地 址: 海口市国兴大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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