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城县汐子镇东戴河杨家村村六组赵明月是黑名单吗

原告阮武申男,****年**月**日出生漢族,农民住宁城县汐子镇沙子地村*组。

被告赵明月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城县汐子镇东戴河杨家村窝铺村*组。

原告阮武申与被告赵明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唐广金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6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阮武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明月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5月21日被告姠我借款15000元,被告给我出具借据1枚口头承诺在年底前还清。此款后经索要至今未偿还故起诉请求被告还款。

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借据1枚,用以证明被告借原告款15000元的事实

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认证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其来源合法,证明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根据采信的证据并结合当事人的陈述,认定本案如下事实:

2014年5月2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5000元,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据1枚此款后经原告索要至今未偿还,故原告起诉请求被告还款

本院认为,被告借原告款有被告为原告出具的借据证实,被告应承担还款责任;原告的主张本院应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囻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赵明月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借原告款1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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