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学期教育相近专业或相关的专业包括那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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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三年制小学教育专业课程方案(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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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数学与科学方向
4、音乐方向
6、美术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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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专业和数学是相近专业?
可我们这儿上小高职称要求申报人员所学专业应与申报评审的学科(专业)相同或相近,我想请教一下,我的本科是化学专业我是一名小学数学教师:化学专业和数学专业属于相近专业吗?万分感谢
  相近专业有很多例如数据分析、软件开发、三维动画制作,事金融保险、国际经济与贸易、工商管理、化工制药、通讯工程、建筑设计等等  数学源自于古希腊语,是研究数量、结构、变化以及空间模型等概念的一门学科。透过抽象化和逻辑推理的使用,由计数、计算、量度和对物体形状及运动的观察中产生。数学的基本要素是:逻辑和直观、分析和推理、共性和个性。  基础数学:适合做研究或从事教学  计算数学:涉及众多交叉学科  概率和统计:政府部门需求量大增  应用数学:发展空间最广阔,无论是进行科研数据分析、软件开发、三维动画制作,还是从事金融保险、国际经济与贸易、工商管理、化工制药、通讯工程、建筑设计等,都离不开相关的数学专业知识。  数学教育:需求大,待遇稳定
数学学院一般有这几个专业数学与应用数学、统计学、计算机化学应该与数学不相近
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小学没有和化学特别相近的专业,不知道自然一类的算不算,你最好向申报主管部门咨询一下
肯定不是相近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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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教学规章制度
2-3-1、伊春林业学校教学管理规范(教学计划、运行、管理、质量监控综合性规章制度)
(一)、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的教学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建立良好的教学秩序,进一步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强化素质教育,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有技能的社会主义建设者的任务,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必须确保教学工作在学校一切工作中的中心地位,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树立以教学工作为中心,以教学管理为核心,以提高质量为生命,以育人为本的教学管理指导思想。
第三条 教学工作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遵循教学规律,周密计划,认真组织,科学调度、监控协调好各项教学工作,充分调动师生的积极性,形成稳定的教学秩序,保证教学工作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认真落实国家对中等职业学校规定的培养目标。使受教育者在德育方面拥护中国共产党、热爱祖国、有良好的文明道德素质和健康的心理素质,有良好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在智育上方面做到理论知识以应知应会为原则,使学生在不同的基础上有明显的提高,实践技能以熟练实用为原则,使学生掌握较强的职业技能,在体育上做到培养学生坚强的意志、健康的体魄、竞争的意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 教学管理机构
第五条 学校的教学管理和教学改革工作,由校长全面负责,主管教学的副校长协助校长主持教学工作。
第六条 教务处是在党委和主管教学副校长领导下的教学业务主管部门,统管全校的教学工作。其工作职责见《教学管理岗位职责》。
第七条 教研室是在主管教学副校长直接领导下,在教务处指导下直接从事教学、教改、教研、科研工作的行政组织和基层教学业务部门,其工作职责见《教学管理岗位职责》。
第八条 图书馆是在教学副校长直接领导下的学校图书资料管理部门,负责围绕学校教育、教学、科研工作,采购收集图书资料、报刊、杂志并分编、收藏、借阅、图书信息传递等工作。其工作职责见《教学管理岗位职责》。
第九条 教育科研督导室是在校长和主管副校长的领导下,负责对全校的教育教学研究、学术交流、科研工作,以及教学检查督导等工作进行组织管理的职能部门,其工作职责见《教学管理岗位职责》。
(三)、 教学计划管理
第十条 指导性教学计划。指导性教学计划是国务院各有关部、委根据国家教育部颁布的关于制定和修订教学计划的原则及有关规定,制定颁发的具有行政法规性质的教学文件。是学校最基本的教学文件,是我校组织教学全过程的依据。目前我校各专业教学主要应该以省教育厅2008版教学指导方案为指导。
第十一条 实施性教学计划。主要是我校遵照教育厅2008版指导性教学计划制定或修订各专业的实施性教学计划。
1、我校实施性教学计划只能在指导性教学计划允许的范围内做适当调整,由教务处综合相关教研室的意见后,于学期放假前五周提出,经教学副校长在放假前两周批准后方能在下一学期开始执行。
2、实施性教学计划的制(修)定,必须坚持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原则;坚持以社会需求为目标的原则;坚持以培养学生操作技能和综合素质为主的原则;坚持产学结合的原则。
3、为了深化教育改革,适应本行业、本地区对人才的需求,学校可试办改革试点专业。试点专业在保证人才培养目标的前提下,其课程体系、知识结构、能力结构、专业技能以及各教学环节和专业办学模式可作重大改革。试点专业的教学计划必须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校长审定后报主管部门同意,经省教育厅审批后方可试行。
第十二条 教学大纲管理。教学大纲是根据教学计划和培养目标的要求,对一门课程的教学目的、教学内容、重点、难点以及教学方法和课时安排做出纲领性规定的文件。它为课程教学工作提出了规范标准,是老师编制授课计划和组织教学活动的依据。
执行教学大纲要注意以下问题:
1、无论是教材和教学参考书的选用编写,授课计划的制定,还是成绩考核,教学检查及课程评估都要以教学大纲为依据。
2、按专业教学计划规定开设的各门课程都应有相应的教学大纲。通常执行教育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教学大纲。
3、结合我校所在地区某些专业的具体情况,某些课程现有的教学大纲已不适应实施性教学中规定的课程要求的,教务处应组织有关教研室和任课教师按实施性教学计划制定实施性教学大纲。经主管校长审定后,报校长办公会通过后方可执行。
4、试点专业教学计划制定后,教务处组织力量按试点专业教学计划制定或修订各门课程的教学大纲,经主管副校长审核,报校长办公会通过后实施。
第十三条 学期授课计划。学期授课计划是任课教师进行教学工作的依据,是教学基本文件之一。教师应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在通读教材的基础上,提出学期授课计划。由教研室讨论、教研室主任签字。于开课前一个学期结束前一周送教务处审核汇总。报教学副校长批准后执行。学期授课计划按学校统一印制的表格认真填写,一式四份,任课教师、教研室、教务处、实验室各一份。
编制和执行学期授课计划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学期授课计划主要包括:教学顺序、授课时数(以2节课为单位填写)、教学内容(含实验课和阶段测验)、作业安排、教学方式等。
2、任课教师在执行学期授课计划过程中作较少调整时,须经教研室主任同意报教务处备案;在内容和时数上有增减时,应提出书面说明,由教研室主任同意,报教务处审核,经教学副校长批准。
3、不同专业、班级开设的同一门课程在内容、要求、课时、进度相同时,可使用同一份教学计划。不相同时应分别编制学期授课计划。
4、对学期授课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任课教师的课堂组织教学情况,教研室主任要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督促任课教师更好地完成教学任务。一般情况下,教研室主任每两周检查一次,教务处每月检查一次。教研室主任在检查后认真做好记录,并具实填写教务处下发的月报表。教务处审核后,报教学副校长审阅后通报全校。
(四)、 教务工作管理
第十四条 学期教学工作计划。学期教学计划是学校实施教学目标管理的依据。由教学副校长主持编制,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经校长批准后于前三周印发至各有关部门。教务处及各教研室(包括图书馆)应按全校学期教学工作的要求于下学期开学前分别制定本部门的学期工作计划,经教学副校长审批后执行,并定期检查,学期结束时进行总结。
第十五条 校历
1、校历是学校年度和学期作息时间总体安排。主要内容有1、学期的起止时间;2、教学周数及各教学周起止时间;3、寒暑假起止时间;4、校运动会的日期;5、法定节假日等。
2、校历由教务处根据学期教学工作计划和专业教学计划,参照日历编制。于上一个学期结束前三周报请教学副校长审核同意后,经校长批准印发各部门执行。学校要维护校历的严肃性,无特殊情况不得更改。
第十六条 教学进程表。
1、教学进程表是学校掌握各专业、班级具体教学进程以及任课教师、实验实习教师拟定学期授课计划、实验实习计划的依据。
2、教学进程表主要内容包括:入学教育、军训、理论教学、实践教学、公益劳动、考试、毕业教育的时序和周数分配。
3、教学进程表由教务处根据校历及各专业实施教学计划编制,经教学副校长审批后于上一个学期结束前两周印发至有关部门。
第十七条 教学任务书。教学任务书是任课教师、实验实习指导教师的上课依据。教务处根据教学进程表、实施性教学计划规定开设的课程于上一个学期结束前四周向教研室下达教学任务。教研室于放假前三周把下一个学期任课教师、实验实习指导教师的落实情况报教务处审核,经教学副校长批准后于放假前二周正式向各任课教师下达《教学任务书》。
第十七条 课程表
1、课程表规定了各班级一周内每门课程的学时及其具体安排,对维护学校教学秩序,保证教学工作正常进行有着重要作用,任课教师应认真执行。课程表由教务处根据下达的教学任务书,在征求各教研室意见后,于上一个学期结束前两周排定,报教学副校长审批后印发有关教研室和任课教师及班主任。
2、教务处在编排课程表时要根据教学规律的要求,充分考虑不同课程教学、实践环节的特点,教师工作和学生学习负担均衡的需要做出合理的安排。以有利于提高学生的学习效率和身体健康,有利于教学设施的充分使用,为教师开展教研活动、学习进修、钻研业务提供方便。
3、调、代课。为了加强教学管理和稳定教学秩序,对教师因公或其它原因不能按课程表规定时间上课时,允许教师申请调、代课。教师申请调、代课时,除特殊情况外,应提前一天按学校规定办妥请假审批手续,同时填报调、代课申请单、经教研室主任签字同意,由教务处主任批准后,教务处及时填写调、代课通知单,并通知有关班级和教师。
4、调课时间应控制在一周以内,时间超过一周的,应另行安排教师代课。属于下列情况者,不予办理调、代课:1、临时或长期自愿在校内、外进修、听课的;2、兼任校外课程的;3、参加一般性参观、比赛和游览活动的;4、同课程、同进度的班级进行阶段测验时。
第十八条 授课日志。
1、授课日志是教师执行学期授课计划的原始记录,是检查和考核教师工作及学生出勤情况的重要依据。
2、授课日志由任课教师保管并在每次授课时当堂认真填写。教务处每两周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妥善解决。
3、授课日志由教务处备制,内容包括:授课日期、授课内容、课外作业及学生出勤等栏目。
第十九条 教学档案管理。
1、教学档案是学校在教学工作中形成的,是学校文书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2、教学档案材料由教务处教学干事负责收集整理,按学年建档、保管
(1)、教学文件类。国家教委、部委、省教育厅,主管部门颁发的各种教学文件;学校印发的各种教学文件,如专业设置、专业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实施性教学计划、生产(毕业)实习计划、指导书以及有关教学管理的规章制度。
(2)、教学资料类。每个学期的校历、教学进程表、课程表、学期授课计划、授课日志等;教研室的学期和学年工作计划及总结;教学评估资料;教学常规检查情况汇总。
(3)、统计报表类。各种教学统计资料、报表及上报的材料、除向上级呈报外,学校至少要保留一份以备查阅。
第二十条 教务会议制度。
为了提高教学工作质量和效率,及时了解和掌握教学过程的情况,分析研究和解决教学工作中的问题,我校建立教务会议制度。
1、教务处、教研室应不定期召开教师(包括实验教师)与学生座谈会,听取学生对教师以及教学工作的意见和要求。
2、教务处每月召开一次教研室主任会议,征求教师对教学工作的意见和要求,分析和研究教学情况,及时处理教学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研究提出整改意见并向教学副校长汇报。
3、教学副校长每月召开一次由教务处、教育督导室、各教研室主任参加的教务工作会议,分析和研究本月教学情况,解决出现的问题,并对下个月教学工作提出要求。
第二十一条 教材的选编与管理。
教材必须具体反映课程教学大纲的内容和要求,便于教师备课和施教,适于学生阅读和自学,这是各门课程开课的首要条件,教务处和有关教研室要把教材选订和教材建设放在重要地位。为了保证教学质量、稳定专业教学和配套的各门课程教学大纲,一定要选好教材、用好教材并管好教材。选用教材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统编教材。教师应按教学大纲要求首选国家教委和部、委统一组织编印的教材。
2、无统编教材时,应选用经省教育厅批准的,省内专业理论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教师联编的教材。
3、选不到合适教材时,学校应组织有经验的教师自编试用讲义。
如果无统编教材、联编教材、学校又无力量自编讲义时,可暂时选用基本符合教学大纲要求的其它教材。但一般不选用大学教材代替。否则不利于实现中等职业学校的培养目标。
有些学科内容发展较快,新知识、新技术、新工艺不断出现,信息技术不断更新。学校应组织和鼓励教师编写必要的补充讲义,充实和更新教学内容,以适应经济改革和发展的需要。学校对自编讲义者视实用程度给予物质奖励。
4、在教材管理上,教务处配专人负责。提前准备好所开各门课程相适应的教材或讲义。一般情况下选用教材或讲义需经教研室集体讨论提出,送教务处审查汇总,报教学副校长审批后组织预订、采购或编印。
5、要建立教材账目。严格教材出入库手续和核算制度,做到帐物相符。对过期作废教材要及时清理,经教务处主任审核后报教学副校长批准,及时处理报废。对于教师用书要及时向校长汇报、核销。不得占用学生教材资金。
(五)、 理论教学过程管理
理论教学是以理论知识传授为主的教学过程,是中等职业学校课堂教学的基本方式。随着经济发展和教学改革以及学生就业形势的需要,我校尤其强调和注重理论对于实践的指导性,每一位专业教师都应重视这一环节。
第二十二条 备课。
备课是任课教师保证课堂教学质量的前提。教师必须认真备好每一次课,写好每一次课的教案并根据知识的发展不断更新备课内容。
1、任课教师应首先了解所教课程在教学中的地位和作用,掌握教学大纲的要求,结合学生实际,明确每次课的讲授内容和要求以及学生必须掌握的基本理论知识与实践技能。在了解授课班学生接受能力情况的基础上做到既备教学内容又备教学方法。
2、备课以个人钻研为主。教研室主任应组织必要的集体备课,以明确各章、节、单元的教学目的和要求,解决教学重点和难点,交流教学经验、研究教学方法。
3、任课教师必须在开学前备好四周课,并写出教案。教学过程中应有一周以上的备课提前量并写出教案。根据学期授课计划,每两学时写一个教案,内容包括:课题、教学目的、授课内容、重点、难点、突出的实践技能环节、教学方法与手段、课外作业、时间分配等。
第二十三条 讲课
1、任课教师要认真遵循教学原则和规律,积极使用有效的方法与手段,认真讲好每一堂课。
2、授课时要做到目的明确、内容正确、重点突出、难点讲清、条理清晰、层次分明、语言发音准确、表达生动、板书工整有序。
3、授课时要注意结合课程特点,合理使用直观教具和电教设备。了解学生的特点,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培养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4、努力采用信息技术。制作课件,使授课内容和方式日趋科学化,方便学生掌握更多的知识。
5、授课教师必须做到不迟到、不压堂、不提前下课。着装要整洁、仪表要端庄,树立良好的师表形象。
第二十四条 作业布置与批改。
1、任课教师要按学期授课计划认真布置作业。作业的形式可以灵活多样。选题以巩固知识和培养能力为目的,内容以体现学科特点为主。作业量要适度,作业难度要适当。
2、作业批改要及时。原则上要全部批改并认真写好评语,鼓励学生积极主动地完成作业,特殊情况可抽样批改。
3、对作业中普遍存在的问题或有创造性发挥的学生,任课教师要进行课堂讲评并把作业作为评定平时成绩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五条 辅导与答疑。
任课教师每周至少到班级辅导答疑一次,检查学生对本学科学习情况,对少数学生进行个别辅导。辅导可根据情况采用个别或集体方式回答学生的问题。可根据需要指导学生课外阅读和课外实践活动。
任课教师对每次辅导答疑的内容、时间、方式要认真做好记录,以备教研室和教务处检查。
第二十六条 成绩考核。学生成绩考核是教学过程中的重要环节,是督促学生学习,评定学生学业成绩,检查教学质量,研究改进教学工作的重要手段。成绩考核必须坚持理论与实践考核并重的原则,我校采取考试、考查两种方式进行。
1、考试是对学生所学知识、技能进行总结性考核的方法。可采用课堂理论考试(笔试、口试、闭卷、开卷)、技能考评、实践操作、实验、课程设计、大型作业等多种方式进行。
2、考查是对学生所学知识和技能进行经常性考核的方法。主要是依据平时课堂提问、作业、实际操作和平时测验等采集学生学习成绩,并根据平时成绩评定学生该门课程的考查成绩。
3、考试命题
(1)、我校实行考、教分离,建立课程试题库。教学内容和进度相同的班级采用同一试卷。每门课程要至少拟定水平和分量相当的两份试卷,并附有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由教研室主任审定签字,于考试前两周报教务处审批后使用。
(2)、考试题目要根据教学大纲规定的教学内容、教学目的和要求拟定,要注意覆盖面并突出教学重点,各种类型题的比例要适当。
(3)、试题应有一定梯度,难易比例要适当,以便于分辨学生成绩的优劣,既能真实反映每个学生的学业水平,又符合正态分布的要求。
4、考试的组织与实施
(1)、考试的组织与实施由教务处负责。教务处要在考试前对各班考试科目、考试时间、考场编排、监考人员做出具体安排,经教学副校长批准后印发执行。
(2)、各科试题要做到严格保密。教务处要指定专人负责组织打印、分卷、密封、保管工作。
(3)、考试实行单人单桌。采取在同一考场编排不同班级、不同课程穿插座次的方法进行。
(4)、每个考场安排两名非本科目任课的教师监考,监考教师应在考试前到教务处领取试卷,提前十分钟进入考场,清点学生人数、核对证件、宣布考场规则和考试纪律,铃响时分发试卷。
(5)、监考教师要严格履行职责,发现作弊行为应立即制止,对情节严重者,取消其该科考试资格并填好考场记录报教务处研究处理。考试结束后,监考教师要收齐试卷,当场密封、签字后送教务处验收。
5、评卷工作由教务处统一组织、集中评卷。评卷时不准随意拆封,评卷教师要认真、公平、客观、严格按评分标准给分。评卷结束经复核无误后由教研室主任拆封、签字,由任课教师登录学生成绩,并对命题质量、学生成绩进行研究,写出试卷分析。
6、学生试卷与成绩应在考试后三天内报教务处。评阅后的试卷与成绩一经上报,任何人不得私自改动。如需查阅试卷或更正成绩,必须经教务处主任批准。
(1)、考试、考查课不及格或因故缺考者,在下一学期开学初三周内由教务处安排补考。因不及格而补考的学生,其补考成绩按实际所得成绩填写,但要注明“补考”字样。因故缺考而参加补考的学生,所得成绩不记“补考”字样,若不及格时,可再补考一次。
(2)、补考试题的范围、深度、补考方式和时间等同于正式考试,不按时参加补考而又无请假手续者按旷考处理。学生由于旷考或考试作弊而按不及格处理的课程,按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处理。但补考成绩只填写“及格”、“不及格”字样。
(3)、学生在校期间的不及格课程经补考仍不及格但已升级者,毕业前可再补考一次。
(4)、学生毕业设计或毕业考试不及格者,需要较长时间复习准备,可在参加工作一年内申请参加下届毕业考核或个别考核。
(六)、 实践教学过程管理
第二十七条& 实践性教学环节
1、实践性教学环节主要包括实验、实习、设计、动手操作、大型作业、社会调查、毕业设计或毕业论文、答辩等内容。
2、各种实践性教学环节都应有教学大纲、指导书或教材;课程设计、毕业设计与社会调查都应有任务书。
3、对实验报告、实习报告、调查报告、设计说明书和图纸、毕业设计或论文、教务处或教研室都应有统一的规格和要求。
第二十八条 实验。
1、实验教学是学生在实验教师指导下,自己动手操作实验仪器设备,运用科学的实验方法验证和巩固所学知识的重要教学环节。
2、实验室的管理
我校对专业实验室集中管理,设立实验中心,隶属教务处。实验应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以保证实验教学的正常进行。
3、实验教学计划
有实验课的任课教师,在学期授课计划批准后,应及时提出本学期的实验教学计划交实验室。实验室应按计划要求安排实验指导教师和作好实验准备工作。实验中心负责人应根据各门课程学期授课计划和课程表于上一个学期结束前两周编制实验进程表,经教务处审批后分送相应实验室、教研室和任课教师。
实验进程表的内容包括:实验项目、实验日期、班次、指导人员。实验进程表一经排定不得随意变动。如确需变动,要经教务处批准并提前通知实验室。
4、实验指导书
实验中心与有关教研室应共同研究提出实验指导书的选用或编制意见,或由担任实验课的教师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编写,经教务处和教研室共同审定后使用。无实验指导书不得进行实验。编制实验指导书时应注意培养学生的动手能力、设计实验的方法和选择实验器材的能力。
5、实验指导教师
实验指导教师、实验员应根据大纲和指导书的要求,认真做好实验准备工作。实验器材的准备以实验员为主。实验课授课过程应包括:实验讲解、示范操作、巡回指导、布置作业等。
实验指导教师要积极创造条件,让学生都有动手操作的机会。实验员应认真填写实验课记录表,学生必须认真写出实验报告,并由指导教师及时进行批阅。
6、实验课成绩考核
实验课必须认真进行成绩考核。主要考核学生实验技能、实验报告质量,重点考核学生的实际能力。
凡教学计划规定单独考核的实验课,其实验考核成绩应记入学生成绩册。其它实验考核成绩应按一定比例记入本门课程的平时成绩中。
第二十九条 实习
1、实习是学生通过生产(现场)实践获取实际业务知识和技能,形成实际操作能力的重要教学环节。学校所设各专业均应根据专业教学计划的规定要求,组织学生进行教学实习和生产(毕业)实习。
2、实习计划(方案)。各专业各类实习一般应由专业教研室根据专业教学计划和实习大纲拟定实习计划,对实习的性质、目的要求、实习内容和方法、实习地点、实习组织领导、成绩考核和评定方法、保证措施等提出具体安排意见,于实习前报教务处审核,经教学副校长批准后组织实施。
3、全校各项实习由教务处统一协调。其主要任务是:(1)综合协调全校实习计划。(2)对实习前的准备工作和实习过程进行检查,解决实习中存在的问题。(3)会同教研室做好实习考核的组织、实习成绩评定和实习工作总结等项工作。
4、学校对实习成绩的评定要求如下:(1)学生在实习期间必须写实习日记,记载每天的实习内容、收获及存在的问题。(2)学生完成实习任务后要写出实习报告。(3)实习成绩要按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记分。
5、我校按省教育厅要求,组织学生参加社会承认的职业技能鉴定考核。
6、实习指导教师对搞好实习负有直接责任。其主要任务是:根据实习计划的要求,做好实习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实习期间对学生进行专业指导、检查学生实习日记、批阅实习报告、评定实习成绩、做出实习鉴定、写出实习总结;对学生进行思想教育、抓好学生的组织纪律、出勤、生活管理等工作,了解和处理实习中所出现的问题,及时向学校汇报实习情况。
第三十条 大型作业、课程设计、社会调查
此三项的选题应由指导教师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和社会生产实际提出拟题意见,经教研室主任批准,提前两周向学生下达任务书(课题)。指导教师应认真指导,掌握进度,严格考核,确保质量。
第三十一条 毕业设计(含毕业论文)。
毕业设计(论文)是培养学生独立工作能力、完成培养目标的重要教学环节,也是学生在校期间的重要学习成果。
1、毕业设计(论文)题目由指导教师拟定,经教研室会同教务处审定。报教学副校长批准后,以《毕业设计任务书》的形式发给学生,题目的深度与广度应基本与教学大纲和专业教学计划的要求相一致,与所学的知识和技能相适应。
2、指导教师根据毕业设计题目编写《毕业设计(论文)指导书》,内容包括:课题名称、目的要求、主要内容、进度计划、活动安排、参考资料等。《指导书》应事先发给学生,让学生了解目的要求和计划安排。指导教师应对学生搜集和查阅有关资料给予指导。
3、指导教师对学生的工作量、工作态度、运用知识的能力、解决问题的能力和设计质量等进行考核并做好记录,写出评语,同时对学生答辩进行指导。
4、教研室成立毕业设计(论文)评定和答辩考评小组,负责领导和主持该项工作。答辩时间应安排紧凑。
5、教务处制定统一的“毕业设计评分标准和成绩评定办法”。毕业设计总成绩按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四等记分。
(七)、 教师队伍建设与管理
第三十二条 建设一支忠于党的教育事业、政治素质好、知识结构、学历结构、年龄结构合理,各类课程师资齐全的教师队伍,是我校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学校应按上级有关规定和学校的实际情况对教师、实验和实习指导人员合理定编,以保证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十三条 我校教师的学历应是本科毕业。尚不具备规定学历的中青年教师,本人应争取在较短时间内达到学历要求。按省教育厅要求,教师中高级讲师比例百分之二十,讲师为百分之五十。
第三十四条 为保持教师队伍的相对稳定,保证教学工作有秩序地进行,不断提高教学质量,我校采取如下措施:
1、针对我校教师队伍的实际情况,采取以在职进修为主的原则,制定教师进修提高的总体规划和每学年的具体计划。
2、教师培养计划从教学实际出发。除对尚未达到本科学历的教师分期组织进修学习外,还应重视已经具备本科学历的和已具有讲师以上技术职务的教师更新知识,充实实践技能的培养、提高工作,以防止知识老化。一般在经历两个教学周期后,安排一段短期进修学习或以专题讲座和新知识、新技术报告会的形式,促使教师业务上的提高。要把提高教师的外语水平和微机操作能力纳入培养计划。
3、为保证计划的落实,学校在正常经费和创收经费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教师的培养提高,由校长统筹规划使用。
4、在抓好教师业务提高的同时,要坚持政治、业务并重的原则,重视教师的政治学习和师德师风教育,不断提高教师的政治素质。同时做到在政治上关心、信任教师,确立教师在学校中应有的地位,在工作和生活上尽可能提供良好的条件,使其安心教育事业,集中精力,心情舒畅地工作,以保持教师队伍的相对稳定。
5、有计划地组织教师到生产一线参加实践活动,了解生产一线的动态与发展,提高教师的专业实践技能,提高教师的动手能力。及时更新和丰富教学内容,非师范院校毕业的新教师应补上《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等课程。
6、学校重视学科带头人的选拔培养工作,先确定候选人,经一定时期的考核,再确认学科带头人资格。候选人的选拔应在教研室民主评议、推荐的基础上,经学校学术委员会评审通过,报校长办公会讨论后由校长批准。
第三十五条 我校教师应该做到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忠诚党的教育事业,热爱职业教育,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良好的教师品德,以身作则,为人师表。
2、具有扎实的基础理论知识和比较广博的知识面。在所任教的学科上具有较精深的专业知识,较强的实践动手能力,能较熟练地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具有开展研究及自我提高的能力。
3、具有一定的教育理论水平和教学技能技巧,善于组织教学。有较强的普通话语言表达能力,能有效地向学生传授知识和技能,开发学生的智力,培养学生的能力。
4、勇于承担教学任务,一般要求每周授课
10课时,做到认真备课、讲课、辅导、批改作业、保质保量地完成教学任务。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分配,积极参加各项政治活动和教研活动。按照学校规定进行听课并做好听课记录,及时将听课的建议上报教务处或直接向教学副校长反映。积极承担班主任工作,并主动配合班主任做好学生思想工作,做到既教书又育人。
5、讲师和高级讲师能担任两门以上课程的讲授及其他教学工作,具备编写教材,教学参考资料和撰写论文的能力;具有对本专业进行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能力,每年能写出1-2篇具有一定质量的学术探讨或教育研究论文。
第三十六条 教师业务档案管理
为了加强对教师的管理,更好地掌握了解教师工作的状况,促进教师队伍的建设,教务处安排专人建立教师业务档案,教师业务档案包括以下材料:
1、基本情况表
2、每学年、学期教师业务考核鉴定表
3、任课、指导学生实验室习和设计,编写教材,进行科研,实验室建设等工作量统计情况。
4、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材料。
5、各种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如学历证书,任职资格证书,聘书,获奖论文或科研项目证书,专利证书,进修成绩等。
6、学期学年个人的工作总结以及有关教学质量,业务水平的考核材料。
(八)、 教学质量管理
第三十七条 高度重视教学质量管理工作
培养高质量的中等或高等职业技术人才是我校的根本任务,也是我校适应社会对人才需求和自身发展的生命线,加强教学质量管理,努力提高教学质量,是教学管理的核心和关键,是涉及学校全局的至关重要的问题。教学质量管理工作应纳入校长工作的议事日程。
第三十八条 建立督导机制。我校是国家级重点校,按上级要求成立督导室。督导室主任由有丰富教学管理工作经验的同志担任。负责全面的教育督导工作,研究制定质量标准,管理制度及教学检查措施,促进教育督导检查工作经常化、制度化。
第三十九条 坚持教学检查,包括以下各方面检查:
1、日常检查。
日常检查主要由教务处,督导室和教研室负责,随时了解、掌握教师备课、讲课、辅导、作业批改和教书育人的情况。检查方法主要是通过查阅学期授课计划执行情况,教案编写质量和学生完成作业及教师批改作业情况,深入课堂随机听课等。听课是日常检查的有效方法,我校对听课有具体规定。听课应有计划,有目的地进行,做到听前有准备,听时有记录,听后有分析并及时与任课教师交流情况,研究改进措施,提出提高教学水平的建议。
2、定期检查。定期检查是指在教学进程某一阶段开展的全校性检查,一般在期初、期中、期末进行。在教学副校长领导下,由教务处、督导室共同组织实施。
(1)学期初的检查,主要是检查开学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情况,如教师备课,教材,教具,教室,实验实习设施配备,课表编排,教学档案及教师业务档案归档和在校生返校注册,升留级、补考等事项落实情况;要检查开学后的教学秩序,迎新生准备和新生入学后的状况,质量特点等事项。
(2)期中检查。期中检查是全面获取信息反馈,分析教学质量,评价教学水平的一次至关重要的检查,要有计划地组织实施。主要针对教和学两方面的情况。教的方面主要检查教学进度,教师执行计划,大纲情况,教学水平,教学态度,教学方法,教书育人等。学的方面重点检查学生的学习情况,研究分析学生的学习目的,学习态度,学习方法等方面影响学习效率和质量的问题。检查方法除召开不同年级的座谈会外,主要采取教学评价的形式进行。教研室负责在本教研室教师任课的班级组织学生座谈会,征求学生意见。教务处组织学生对任课教师进行测评。
(3)期末检查。期末检查在学期结束前进行,主要检查学期考试和期末工作组织安排情况。如审核命题质量,考场编排,落实监考人员,评卷组织,教师全面考核,复查毕业生名单,办理毕业生手续等工作。
3、专题性检查。是根据不断改进教育和教学工作的需要,从提高教育教学综合质量出发,在一定时期内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对某些专业性较强的部门、环节或特定的课题进行专项检查,如实践技能训练考核,图书馆和电教室服务于教学的第二课堂活动情况,体育及卫生工作条例执行情况以及对某专业,某一门课程教学质量的评估检查等。专题性检查事先确定目标,拟定检查提纲,明确检查目的、要求、内容和方法及时间安排,着重于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研究解决的方法和措施。
第四十条 强化教学研究工作。教学研究是提高教师知识水平和业务能力,不断改进教学方法,努力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途径。
1、督导室根据学期或学年教学工作计划制定全校性教学研究计划,有目的,有针对性地研究学校教育工作的重大问题,对带有方向性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分析探讨,提出咨询建议;负责组织以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研究为重点的教学研究活动;定期组织学术交流,科技讲座等形式的全校性的业务学习;参与教学质量检查;组织教学研究论文评选;负责对外科技交流,情报信息管理和科技成果申报等工作。
2、教研室是直接组织教学和开展教学研究的基层组织,教研室的教研活动要有计划,有考勤,有记录,有总结。要保证活动时间每周不少于两学时。活动内容主要是研究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教材和教法,集体备课,互相听课,检查教学,交流教学经验,分析教学质量,研究实验技术的改进和实验室建设,学习教育理论等等。
3、为了促进教研活动的深入开,调动教师参与教学研究的积极性,学校对在教研中取得显著成绩的教研室和教师给予相应的表彰和奖励。对用于教学的重大教学研究成果,提高教学质量成绩突出者,在国家级刊物上发表有价值的科研论文者,给予重奖。
第四十一条 深化专业和课程体系的改革
深化专业和课程体系的改革,是从根本上提高整体教学质量的重要措施,也是中等职业学校教育改革的核心。
1、组织有较高理论水平,研究能力较强,教学经验丰富的教师和管理干部组成课题组,有计划地深入开展专业和课程改革研究。
2、专业和课程体系改革,要面向市场经济,面向社会,要有超前意识,以培养应用型、复合型人才为出发点,以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为目的。对专业的调整改造,要注重调查研究,广泛征求用人单位的意见,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提出改革方案,报请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3、课程体系改革要面向市场经济,注重实用。在专业课方面,应抛弃旧体系,建立适应社会需要的以职业能力为基础的新体系,把相近同类的基础课打通,着重培养学生的动手能力和岗位适应能力,与课程体系改革同步进行的是教学内容的更新,不断删除陈旧的,过时的内容,及时补充反映当今社会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的新技术,新成果。
第四十二条 广泛运用电教化手段,在信息技术高速发展的今天,现代教育技术正日益广泛地在职业教育中得到应用。这是提高中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
1、我校建立校园网和电子阅览室,建立使用与维护制度,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尽快建立多媒体课件制作室。定期举办课件制作技术培训班。
2、积极抓好教学软件的编写与制作。所有专业课教学必须应用多媒体课件。实验室电教人员有责任和义务帮助教师制作教学课件。
3、建立健全电化教学设备购置,保管,使用,维修等管理制度。积极主动地为教学服务,根据学期教学计划和教研室期初提出的电教计划,合理制定使用电教室日程表。按日程安排做好课前的各项准备和课后的登记工作。
第四十三条 定期进行毕业生追踪调查。毕业生是学校培养人才的最终产品。毕业生的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以及他们适应社会和部门工作要求情况,是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的综合反映。对毕业生定期进行追踪调查,是了解和评价我校教育教学工作的有效途径,是改进教学,不断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依据。
1、对毕业生的质量调查,一般应选择毕业生比较集中的地区或有代表性的用人单位,派出调查组进行现场调查,了解毕业生思想政治表现,知识结构,业务能力和适应岗位工作等方面的实际情况;收集教学质量,教育管理方面的信息反馈。
2、毕业生质量调查每四年进行一次,每次调查的人数一般不少于近四年毕业生总数的四分之一。
3、毕业生的质量调查由学生管理部门进行。
2-3-2、集体听课制度
为了加强教学管理,不断提高教学质量,促进教师教学,扎实开展听课活动,制定本制度。
集体听课的主要任务
1了解教学情况,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
2.对教学环境、教学条件、课程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等方面问题进行分析研究,提出整改措施。
3.对授课教师的教学态度、教学水平、教学方法、教学准备、教学组织、教学质量等方面进行评价。
4.对学生的知识掌握情况、学习纪律、出勤情况进行分析研究,提出建议。
5.向授课教师反馈听课意见,总结教学经验,促进教学水平提高。
集体听课的要求
1.集体听课以部门和教研室为单位,部门负责人和教研室主任负责组织实施。
2.由主管校长、教务处人员及授课教师所在的教研室主任组成的听课组,每月集体听课不少于2次。
3.由教研室主任及教研室全体教师组成的听课组每月集体听课不少于2次。
4.由教务处负责实践教学的副主任及实验员组成的听课组,对实践课每月集体听课不少于1次。
5、学期内听课组对本部门或教研室每位授课教师的课至少集体听课一次。
6、集体听课,原则上不提前通知,按授课计划,随机进行。听本部门和教研室教师的课,由教研室主任确定时间;听其它教研室教师的课,由听课组与教务处联系,教务处根据授课计划安排。
7、听课人员要认真填写听课评价表,听课后负责人、教研室主任要组织集体评课,做好记录并添写听课评价表。个人听课评价表和集体评课评价表,在下月5日前同教学工作月报表一并交到教务处检查、存档。
8、授课教师要积极配合集体听课活动,不准擅自调整授课内容。
9、集体听课作为教师业务考核和教研室工作考核的一项重要指标,各教研室、教师要认真落实执行。
2-3-3、 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
为全面提高教学质量,加强教学管理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严肃性,保证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减少教学工作中各种事故的发生,并在出现教学事故时得到严肃、妥善的处理,特制定本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
1、、教学责任事故的认定原则
由于任课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或教学管理部门等在所承担的教学活动中的直接或间接责任,导致影响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等消极后果,都是属于教学责任事故。根据事故发生的情节和后果,分为一般教学责任事故和重大教学责任事故并予以认可。
2、、一般教学责任事故的认定
由于教学活动相关人员的直接责任或间接责任,对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效果等,仅在较短时间、较少范围内造成比较轻微的消极影响,如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者(急病、意外事故等特殊原因除外),不按时填写调课单、实验、实习、毕业设计等实践教学过程中造成有损教学质量者等。
3、、凡发生下列情况,都属于重大教学事故
(1)、任课教师在教学过程中散布违背党的四项基本原则、违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教书育人基本宗旨的言论,其言行在学生中造成恶劣影响。
(2)、不认真编写教师教学文件。
(3)、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或不执行教学计划,致使教学任务不能落实,严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
(4)、未经批准,无故缺课、旷课,无故不承担指导学生实习、实验、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任务者。
(5)、不认真执行集体听制度,不认真填写班级授课日誌。
(6)、任课教师未经教务处同意,擅自找人代课,由此导致授课质量低劣,严重影响教学质量者。
(7)、实验指导教师或教学辅助人员由于准备不足,致使实验课不能按时开出,导致严重影响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
(8)、实习指导教学或教学辅助人员由于准备不足或指导不力,致使严重影响实习教学进度和教学质量。
(9)、毕业设计指导教师由于指导错误,致使严重影响毕业论文(设计)质量。
(10)、任课教师或其他有关人员考前泄露试题内容的任何行为,一经查证,不管是否对考试实际效果造成既成影响,都构成重大教学责任事故。
(11)、监考人员未能及时到位而严重影响考试的正常行为;或未能严格执行监考的有关规定而造成考场秩序混乱,影响考试结果的有效性。
(12)、对考试命题不负责任从而导致试题错误未能事先发现,造成考试延误、中断或失效。
(13)、不按评分标准阅卷,影响评分的公正性和有效性,或计分严重失误而损害学生权益。
(14)、任课教师在考试结束之后没有正当理由而延误提交考试成绩,由此严重影响后续的学籍或成绩管理系统运行。
(15)、其他严重影响教学秩序、教学质量,造成重大后果的事故。
4、对教学责任事故的处理方法
(1)、教学处统一建立“教学事故通知书”,作为重要的教学档案,指定专人管理。
(2)、凡发生教学责任事故,责任人所在教研室必须对责任人和有关情节进行核实,据实记录在卡,并上报教务处。重大教学责任事故记录应附上有关当事人、责任者或知情人的书面报告材料。
(3)、发生重大教学事故,有关当事人、责任者或知情人应及时(限3天之内)向教务处报告。直接责任者原则上应在事故发生后立即主动向教务处报告,并配合教务处及时采取措施,尽量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重大教学责任事故采取隐瞒、拖延等行为,无论是直接责任者,还是间接责任者,均构成新的重大教学责任事故。
(4)、对一般教学责任事故,由责任者所在教研室对事故责任者签发“教学责任事故通知书”,上报教务处,并进行全校内通报、批评教育、扣发教学津贴或岗位津贴等处理;但如果事故责任者在一个学期内发生两次以上一般教学责任事故,且造成较为严重的影响,应作为一次重大教学责任事故处理。
(5)、对于重大教学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和间接责任者,由教务处根据事故情节、后果,以及有关责任者应该承担的责任大小,提出具体处理意见上报学校审核。
(6)、对于重大教学责任事故直接责任者的处理方式包括:①扣发教学津贴或岗位津贴;②停止教学工作1年或调离教学岗位;③对情节特别严重的报有关部门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7)、“教学事故通知书”一律送交教务处存档,作为年终考核、工资调整、职务晋升以及聘任等有效依据。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2-3-4、教师教学规范
(一)、总 则
第一条 教师是塑造学生灵魂的工程师,是实现我校“创四个一流”目标的主力部队。为了明确教师教学工作职责,增强教师的责任心和使命感,调动教师工作的自觉性、积极性和创造性,树立和形成良好的教风,促进教学工作的规范化,不断地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教师必须忠诚党的教育事业;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坚持改革和创新,把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作为自己神圣的职责和崇高的使命。
第三条 教师必须将上述职责和使命落实到我校的培养目标上。教师的一切教学活动都要紧紧围绕培养目标进行。
第四条 教师必须在教学中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对学生既要热情关怀又要严格要求,严格管理。将对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贯穿在教学之中、活动之中和管理之中。引导学生明确学习目的,端正学习态度,树立正确的做人理念,真正做到教书育人。
第五条 教师必须努力提高教学业务水平。既要学习中等职业教育理论,掌握职业教育的教学规律,提高教学艺术,又要在教学实践中不断扩展知识的深度和广度,不断更新知识结构和传授知识的方法。
(二)、任课资格
第六条 我校任课教师必须持有国家教育行政机关授予的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证书。
第七条 任课教师原则上具有对口专业的大学本科学历或相应的专业技能证书。应对《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知识有系统的了解。
开新课的教师必须学过任该门课程的专业,或对该学科领域做过系统的研究,或经过半年以上的系统研修,掌握了该学科的基本理论。
第九条 专职教师以外的校内其他人员如因教学需要承担教学任务,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讲师以上职称,曾担任过该门课的教学,教学效果良好。
2、具有其它系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有一定的教学实践经验,在某一方面确有专长,所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与所要承担的教学任务专业相同或相近。
3、专业教师及部分普通课教师要努力向双师型发展,具备双师证。
4、教学基本功合格。
对暂不具备上述条件又特殊需要者,需经教务处考核,教学副校长特别审批。
第十条 从校外聘请的教师经教务处推荐教学副校长同意,由教务处代表学校发聘书。
(三)、教师职责
第十一条 明确教师职责是我校实施教师职务聘任制的重要内容之一。各级职务的教师通过明确职责,促进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科研水平,激发教师的积极性,使教师队伍的整体水平日益提高。
第十二条 助理讲师及教员职责:
1、承担一门或一门以上课程的辅导答疑、实验课等教学工作。
2、根据需要能承担某些课程的部分或全部讲课任务。
3、能协助指导毕业论文、实习及社会调查。
4、努力提高教学业务水平,参加教学研究、实验室建设和科学研究等工作。
第十三条 讲师职责:
1、系统讲授一门或一门以上的课程,教学效果良好。
2、有一定的动手能力,担任毕业论文、专业实习、社会调查的指导教师,能指导实验室建设,以创新的思维充实新的实验内容,编写实验实习指导书。
3、参加教研和科研工作,每1—2年至少要在省级刊物上公开发表一篇具有一定学术价值的论文,或编写出可供使用的教材、讲义、教学参考资料等。
4、在业务上指导青年教师和新教师。
5、根据工作需要,承担辅导答疑、批改作业、课堂讨论、实验课及实习课等工作。
6、完成领导临时交办的工作。
第十四条 高级讲师职责:
1、担任两门以上课程的讲授任务,教学内容充实,有独立见解,教学成绩显著。
2、有独立指导青年教师和新教师的能力。
3、有较强的动手能力和实践经验,熟练地指导学生进行实习、毕业论文及答辩、毕业设计、社会调查等。
4、担任科研课题负责人或学科带头人,组织和参加编写专著、教材和教学参考资料,负责审阅学术论文,每1—2年至少在省级刊物上公开发表一篇学术论文,每三年在国家级刊物上发表一篇学术论文,或出版专著和教科书。
5、根据工作需要担任辅导答疑、批改作业、课堂讨论、实验课及指导教学实习、生产实习、社会调查工作。
6、指导实验室建设,制定实验室发展规划,以创新手段充实新的实验内容。
7、根据工作需要担任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和教学科研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8、完成领导临时交办的工作。
(四)、教学常规
第十五条 教学过程的常规环节:包括备课、讲课、作业批改、课外指导、对学生动手能力的培养,即实验实习的指导。教学常规反映了职业教育的基本规律,教师要遵循这些规律,使常规教学环节常教常新。
第十六条 任课教师必须按照职业教育的特点认真备课,深入钻研教材。查阅有关资料,结合学生的基础和接受能力等实际情况,合理安排教学内容、教学进度、选用合适的教学手段,撰写教案。所有教师都要认真执行《伊春林业学校教师备课条例》。
第十七条 。课堂教学是教师传授知识的重要阵地。要求上课铃响教师进教室,无极特殊情况不准中途离开或提前下课。教师应该用正确的观点和方法讲授课的内容,要注意把握好课的广度和深度基本概念与基本原理要做到概念清晰,论证严谨,逻辑性强,重点突出,难点分散化解,同时注意知识讲授的阶段性与位一性的协调性的关系。讲究教学语言,表达的生动性和趣味性,提高教学效果。
课堂教学要认真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教学根本原则,注意反映当代政治、经济、科技方面的发展变化,加强对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介绍,将自己的科研成果融入教学中。
第十八条 实践教学是职业教育的重要环节,任课教师必须贯彻理论联系实际、学以致用的原则,加强对学生动手能力的培养,使学生掌握一技之长。
第十九条 教师在课堂教学中,应充分利用现代化教学手段,如多媒体、音像设备等,进行视听教学和课件教学。教师课前要认真准备,对仪器设备操作要熟练。
第二十条 教师在课堂上应教态庄重,服饰整洁大方,语言流畅、规范,板书工整,时间安排恰当。
第二十一条 实验课要按实验教学规范进行。课前要求学生必须了解仪器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切实加强学生实验技能的训练。没有实验计划和实验指导书不准上课。课前要将实验计划交教务处。对学生的实验报告要认真批阅,不合格的要督促重做。
第二十二条 为了帮助学生理解和掌握课堂讲授内容,教师必须根据课程的基本要求向学生布置适量作业。作业要有明确的要求,必须对每一名学生的作业进行认真、细致地批改,并在下一次上课时对作业进行讲评。
第二十三条 任课教师每周应下班级进行辅导答疑,了解学生对本门课程的掌握程度和存在问题。
第二十四条 学生组织的各类课外学习、活动小组,相关学科的教师有责任和义务对学生进行指导、辅导。
课外指导主要是培养学生的自学能力,指导学生制定学习计划,合理安排时间,尤其安排好双休日时间。结合学期教学的内容和各专业的特点,通过必要的形式指导学生课外阅读的参考书目和文献资料,并教给他们科学的学习方法,以提高学习效果。
做好课外活动团体的指导工作。各专业的课外活动小组,教研室指派教师为他们担任辅导教师指导他们制定活动计划方案,指导他们开展好各自的活动,课外活动小组每周至少应有一次集体活动。学校对于活动小组的学生应给予活动场所、经费方面的帮助。
(五)、课程建设
第二十五条 课程建设是教学的一项基础建设。它包括专业设置及教学计划的制定,教学大纲的编写和教材建设。课程教学是课程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课程建设的基础和归宿。教师是课程建设的主体。
第二十六条 任课教师应从培养目标出发,认真研究本门课程在整个教学中的地位和作用,与其它课程的联系和分工,承先启后,处理好相关课程之间的衔接。
第二十七条 教师要认真研究教学大纲,明确本门课程的教学目的、主要内容和各章节的基本要求,确定教学中的重点、难点和疑点。选用恰当的教学方法,科学地计划教学活动。对教学大纲的内容不得随意变动。如确需改动,应经教务处主任批准并备案。
第二十八条 任课教师依据教学大纲的要求拟定出学期的教学计划,教学计划进度和教学实际进度在时间上要大体吻合,如无特殊情况,相差不得超出一周。
第二十九条 教材是各门课程的教学依据,教材的选用要注意思想性、科学性、系统性和先进性,有利于学生学习和掌握技能。如预订教材因某种原因不能及时提供时,任课教师应及时编印授课讲义,以解决急需。
第三十条 教材建设包括选购优秀教材、自编教材或讲义、教师选用或自编教学参考资料、教学辅导书、学习指导书、习题集、练习册等。任课教师应具备选用能力和自编能力。
(六)、教学纪律
第三十一条 任课教师必须遵守教学纪律,努力履行教师职责,注重教师礼仪,遵守《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第三十二条 教师不得私自串课、代课,更不准空课。如遇出差及其它原因需要调、代课的,应经本人申请,教研室主任提出建议,报教务处同意,填写好调、代课申请单并备案。
第三十三条 任课教师要严格遵守上、下课时间,不能迟到或提前下课。严格遵守《教师课堂教学规则》,上课时间拒绝一切人找学生。教师因特殊情况,临时不能上课的,教研室要立即报教务处,做好调、代课工作。
第三十四条 学生复习迎考期间,任课教师必须到班级辅导答疑,但不得对考试内容进行圈定或暗示。
第三十五条 教师在授课时,不得散布违反党的方针政策的言论;不得讲述与课程无关的内容,不得讲述影响教师团结的言论。
(七)、考核奖惩
第三十六条 教学工作考核在第二学期末进行,学校的一年一度的年终考核总评在年末进行。二者结合进行,考核结果公开。
第三十七条 教学工作的考核主要考核教师的工作量、教学质量和教研及科研成果。
1、教学工作量的考核采取记实办法,对教师所任课程名称、授课时数、班级人数、完成起止时间、指导学生实验、实习情况、学生作业批改情况等,都要如实填报。由教研室主任写出评语鉴定,报教务处记入教师业务档案。
2、根据教务处记载的有关教师遵守教学纪律情况,执行教学规范情况,备课情况等,进行考核。
3、教学质量的考核内容有教学态度、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效果及教书育人情况。考核采取日常考查和集中考核相结合,同行评估和学生评估相结合,教务处评价与校领导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此项考核由教研室主任与教务处主任负责。
4、对教师的教研、科研成果考核,主要是根据参加教研、科研活动情况,参加教研室学习情况,有何教学经验材料和发表论文、著作情况,主要是看实际成果。
5、出席市、省、国家的优秀教师必须以上述考核为依据。
第三十八条 经考核教学质量低、学生与同行反映教学差的任课教师,必须限期整改。如在一学年中两次考核和教学检查或评估中均差的教师,在下一学期不能安排授课任务,要集中时间自学提高。
第三十九条 对教师工作奖惩主要依据教师遵守教学纪律情况、期末和年终考核情况确定。
(八)、教师课堂教学规则
教师不仅是知识和技能的传授者,也是课堂教学的管理者。教书育人、管教管导是人民教师的职责。为强化课堂教学管理,我校教师必须自觉遵守以下规则:
1、任课教师必须事先准备好教案、教具、授课日志。
2、上课铃响前教师必须站在课堂门口,铃响时步入课堂。
3、首先查看电灯是否关闭,如(晴天)开灯,指令值日生关闭。并予以记载。
4、其次查学生缺勤情况,核对假条、予以记载。
5、在正式讲课前或学生看书时,将教学进度填好。
6、课堂严禁吸烟,拒绝任何人会客、找学生。
7、课堂上学生如有睡觉、说话等违纪行为,要严肃批评教育,要认真按照“伊春林校学生德育评估办法”对每一节课学生的情况详细登录在“学生德育评估分值表”上,每周上交教务处,严重影响正常授课秩序的要及时汇同有关部门解决。
8、任课教师不准给学生事假和病假,个别学生有急性疾病可应及处理,必须记载。
9、任课教师不得在课堂使用通讯工具,并严肃制止学生使用。
10、要按时下课,不准提前或拖后,教师宣布下课,学生起立后,教师走出课堂。
2-3-5、教师进修提高工作的暂行规定
根据《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教师法》、《黑龙江省职业教育条例》、《职业教育法》、关于师资培养培训工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1、教师外出进修提高是提高教师素质,实现培养目标的需要,是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需要。
2、教师外出进修提高应根据学校的需要,根据学校的经济情况而定,二者缺一不可。
3、进修提高是指教师脱离工作岗位、离职参加与所任课程有关的业务学习,包括到高校进修,到专门培训班培训。
4、教师进修提高的审批程序。个人提出申请,由教务科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综合报告,交主管校长审查,校长批准。
5、教师外出学习进修,享受正常工资奖金;书费自理。宿费发生额要本着节约的原则,20元/日以内,或请示学校批准发生额,往返学习地每学期按1次计算,核锁交通费,其它交通费自理。
6、教师外出参加各专业、各行业考证培训班,属于个人的学习行为,不享受任何交通及出差补贴,各种费用自己负担,工资奖金照发。(必须履行正常请假手续方可参加)
7、教师参加进修提高结束后,应及时到校长办销假,需持学习进修单位出具的成绩考核登记表和听课笔记向教学校长汇报进修提高情况。凡在进修提高期间没有取得合格学习成绩的,学校不予核销任何学习费用,以此督促教师在参加进修提高期认真学习。
2-3-6、教师备课条例
(一)、 总  则
第一条 备课是教师保证课堂教学质量的前提;是教师提高业务水平的有效途径。教师应在政治、思想、文化、业务、学术上积极进取,与时倶进,利用一切机会提高文化素质和业务水平,更应注重知识的实用性、时代性。以提高学生文化素质、职业技能为目标。
第二条 备课是教师上课前的准备工作,是教师形成教学能力的过程,是常规教学的第一环节。
第三条 备课是决定教学效果的先决条件,备课是上好课的基础。教学劳动的复杂性决定了备课的重要性;教学对象的特殊性决定了备课的必要性;目前教师队伍的现状决定了提高备课质量的迫切性。
第四条 认真备课可以保证教学内容的科学性、准确性、丰富性、生动性和计划性,认真备课有利于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和调动学生的积极性;认真备课有利于做好教学行为和教学成果的预测。
第五条 备课能提高教师的文化、业务和学术水平。备课能使教师驾驭教材的能力得以培养,选择教学方法的能力得以提高,通过阅读书刊资料,知识量得以扩充。
第六条 备课是一项细致复杂、时间长、无止境的劳动,同时也是一项创造性的劳动。通常备课与授课比为4:1,但实际备课时间会更长。教师备课的态度、效果,是衡量教师思想觉悟、工作态度和治学水平的重要标准。教师要利用好一切时间和资源,认真、主动、全身心地投入备课。
(二)、 备课的原则
第七条 备课要遵循方向性原则、科学性原则、启发性原则、实践性原则、可接受性原则。
第八条 方向性原则。备课的内容要符合社会主义的教育目的,体现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落实专业人才培养的目标和规格,渗透德育和心理健康教育,符合生产实践和教学改革的要求。
第九条 科学性原则。传授的知识以需用为准,够用为度,实用为先为标准。专业理论与专业技能相结合,达到扎实过硬,以培养应用型人才为目标。传授知识和培养能力要循序渐进,因材施教。
第十条 启发性原则。备课要注意现代化教学手段的运用;注意教学的艺术性,形成独特的教学风格;注意教学方法的改革。提倡启发式教学,反对注入式教学,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自觉性、主动性和积极性。
第十一条 实践性原则。备课要充分体现职业教育的特点,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用理论指导实践,在实践中完善理论。需要上机操作、实验实训或社会实践的课程,要根据理论在实践中的应用和生产实践发展的最新需要,备好实验课和实训课,制定切实可行的实验、实训方案,加强技能培养。
第十二条 可接受性原则。要认真分析学生的心理和生理特征,从学生身心发展和实际能力水平出发,选择教学方法。通过因材施教,个别辅导,分层次教学的方法,结合丰富的知识和生动形象的语言及现代化教学手段,完成教学任务,培养学生自学能力。
(三)、 备课的内容要求
第十三条 备课的内容包括:备教材,备学生,备教法。依据专业教学计划,认真钻研教学大纲,编制授课计划,确定教学内容。
第十四条 备教材。按教学大纲要求,选用相对稳定的国家规划教材,认真研究教材内容。教师要把不同版本的同类教材以及相关的参考书、辅导书、刊物等信息资料进行搜集、阅读、钻研,充实知识信息量,使教学达到一定的广度和深度。
第十五条 备学生。学生是教学的对象,是教学过程中认识活动的主体。备课时要了解学生的兴趣、爱好和需要,了解学生原有的知识能力水平,了解学生年龄特征和个性差异,了解学生的思维方法和学生习惯,了解班级的学生风气等。
第十六条 备教法。根据了解和掌握的学生实际情况,选择确定最佳的教学方法,注意现代化教学手段的应用。不仅注重教法,还要考虑如何指导学生的学法。
第十七条 备课时还要备作业和技能训练。作业和技能训练是学生巩固知识、应用知识,提高操作能力的重要手段,把知识转化为能力的重要渠道。作业量、技能训练量要纳入授课计划,纳入备课内容。提倡教师编写习题集和技能训练指导书。
第十八条 任课教师在开学前至少要备好四周课,时间允许的情况下,提倡全部备完课,并写好教案。平时应该有两周以上的备课提前量。
(四)、 备课的方法
第十九条 备课的方法主要有单元备课、课前备课、课后备课三种方式,以个人备课为主,通过集体备课的方式提高备课质量。
第二十条 单元备课。提前写好的教案,在进行教学之前,可对部分内容进行调整、修改及时补充生产实践中的新知识、新技术的应用情况,也可以重新设计内容,如果变动较大,可以采用插页,卡片等形式。
第二十一条 课前备课。授课之前,要进一步熟悉教案内容,越熟越好,这样在讲课时才能离开教案或少看教案,避免照本宣科,念教案现象。课前备课还包括酝酿感情,振作精神,研究抒情得体的姿势、表情、手势、语言等教态。
第二十二条 课后备课。教学之后针对教学中出现的问题和学生接受情况,以后记的方式写下需要修改、完善、提高的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
第二十三条 个人备课和集体备课。个人备课是提高备课质量的关键环节。在个人备课的基础上,担任相同或相近科目教学的教师,为了相互学习、取长补短、增强知识的准确性和实用性,提倡集体备课。
(五)、 教师基本功
第二十四条 教师基本功,是指教师从事教学最基本的能力。基本功训练也是备课。教师要有一副好口才,写一笔好字,作一篇好文章,会画简图,会做实验,熟练掌握仪器使用,熟知指定的教材内容。为此,必须进行练字、练讲、练画、练做及计算机应用等基本功训练。
第二十五条 教师要写好钢笔字、粉笔字,做到书写正确,笔画规范、整洁、美观。能熟练使用多媒体教学设备,能制做和使用课件、电子教案。
第二十六条 口头表达要语言简洁、声音洪亮、生动活泼、举例恰当、妙趣横生、引人入胜。
第二十七条 能用线条熟练地画教学示意图,正确使用教具、挂图及多媒体教学设备。板书精要、准确、规范、便于学生记录。
第二十八条 有实验课的教师,对实验操作要熟练、演示内容要准确、规范,能从事科研活动,会写专业论文和应用文。
第二十九条 要精通教材内容,掌握教材体系,了解所传授知识在生产实践中的应用和发展方向,了解与教材有关的信息数据,写出字迹工整、标准化的教案或电子教案。
第三十条 要加强教师基本功训练的领导与管理,各教研室要将此项活动纳入计划、明确要求、分析指导。
(六)、 教  案
第三十一条 教案是教师在备课的最后阶段所形成的,为讲课服务的文字方案,是教学总体设计的文字表达形式。教案内容以两课时为单位,写清讲授课题、授课类型、教学目的、教学重点、教学难点、教学方法与手段、教学内容(包括教学过程和步骤)、板书设计、作业及习题、教学后记等。
第三十二条 授课类型。要指明是理论课还是实践课(含上机、实验、实训、社会调查等),是综合课还是单一课,是讨论课还是练习课。
第三十三条 教学目的。包括教育目的,教育目的包括政治教育、思想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和思想品德要达到的目的。教学目的包括专业理论知识、基本技能和专业技能要达到的目的。教学目的要写得具体、简明、切忌空洞抽象。
第三十四条 教学重点。指专业基础知识、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基本技能和专业技能;教学难点。指教学过程中难懂的部分或疑点;教学新点。指本学科在科技发展和科研中出现的新观点、新理论、新成果。重点的把握、难点的确定、新点的引入,要有科学性、针对性和实用性。
第三十五条 教学内容是教案的主体。教学内容要丰富,知识信息量要大,引用的资料、警句要与原文核对,注名出处版本、编著者、页码。
第三十六条 教师的教案要有创造性,要把当今世界最前沿的知识教给学生,要把最好的精神食粮献给学生,做到心中有书,目中有人。
(七)、 备课的管理
第三十七条 教师备课要符合条例的要求,教研室主任要经常督促检查教师备课情况,每月一查,并在教案上签字,提出评价意见。教务处不定期进行抽查或检查,将检查情况向主管校长汇报。
第三十八条 教务处每学期至少检查一次教案、每学年举办一次教案展览,最佳教案评比奖励活动。教师要妥善保管教案,在教材内容变动不大的情况下,可以重复使用,但需备有辅助教案。
2-3-7、学分制教学管理条理(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贯彻第三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和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的精神,深化我校教育教学改革,突出对学生全面素质和综合职业能力的培养,激发学生主动学习、突出专长的学习热情,开发学生的智慧潜能,提高学校的管理水平和教育质量,使我校教育教学工作全面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我校决定从2008学年起实行学分制的教学管理制度。实行学分制是我校教学管理制度的重大改革,它有利于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优化知识结构,发展学生的个性,培养复合性人才,有利于充分利用学校教育资源,发挥教师教学的积极性,促进教学质量的提高。为使实行学分制工作顺利进行,维护学校正常教学、工作、生活秩序,促进学生更好地完成学业,全面发展,特制定本管理条例。
(二)、学分制与学分
第二条 本规定实行学年学分制教学管理形式,保留升留级和学习年限规定,保留教学班形式,学生选定修读课程后,应按时听课,并实行考勤制度。
第三条 学生在校学习年限实行弹性学年制,普通中专生获得毕业证书的基本学年时限为3年(4年),在校修业年限至少为二(三)年,允许延长至五(六)年。
第四条 学生必须按专业教学实施性计划规定的必修课和限定选修课,达到规定的培养目标和毕业标准,取得规定学分。
第五条 学生根据自身需要,在指导老师指导下,选择任意选修课学习,取得规定学分。
第六条 学生在基本学年时限内,提前修满毕业规定的总学分,可发给学生毕业证明,学生可提前就业或参加社会实践和普通高校对口单独招生考试,基本年限期满时换发毕业证书。
第七条 在规定年限内获得必修课、限选课总学分60%以上的学生可申请先就业,创业一段时间后,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回校继续学习,或参加社会自学考试,技能等级考核,在规定的弹性学年时限内修满毕业标准的总学分,获得毕业资格,颁发毕业证书。
第八条 学分是计算学生学习量和成效的单位,是否修满规定教学总学分是其能否毕业的重要依据,也是制定教学计划、分配课时、安排教师工作量的依据。一门课程的学分,是根据学生修读该课程的学习量(教学时数、自学时数、作业量等)及其在专业教学计划中的地位具体地确定,并根据培养目标、规格、要求确定最低毕业学分。学分按学期计算。学生在规定的学年时限内获得毕业标准规定的总学分,方可毕业。具体学分计算如下:
1、各专业学生毕业时必须取得最低三年制专业170学分(四年制专业220学分)的要求,根据各专业要求具体确定。除了通过第一课堂取得的学分之外,为了加强实践环节,培养学生的实际工作能力,学生还应当通过第二课堂取得学分。
2、分值的确定:
(1).理论教学(包括课堂实验)每16~18学时记1学分,由教务处根据该门课程在本专业的相对重要程度具体确定。
(2).体育课原则上每学期按1学分计算。
(3).教学实习、生产实习、课程设计按每周1个学分计算。综合实习6—8学分。
(4).军训1学分,生产劳动2学分。
(5).社会实践1学分,由各专业教研室组织,必须有实践单位的鉴定意见并提交本人的实践报告或论文。
(6).通过国家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以上(含二级)2学分,一级1学分;通过英语等级考试一级1学分、二级以上2学分;通过相关职业技能等级鉴定、岗位资格等每项1学分。以上各项奖励分总和不得超过最低规定学分总和的10%。
(7).鼓励在校学生参加大专自考、大专函授学习,其所修通过的大专相近课程可依据本条例规定、以本人申请、学校批准,计算学分并予以承认。
(8).允许学生跨专业、跨学校选择课程,其所修通过的相近课程可依据本条例规定计算学分并予以承认。
(三)、计划与课程设置
第九条 为保证人才培养规格和质量,应根据职业教育自身的规律,以及有关专业的指导性教学计划或课程设置的要求,制定适合学分制的教学和课程安排方案,以确保专业培养目标和教育教学质量。
第十条 课程设置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
:指为保证专业人才培养的基本规格和质量,学生必须学习的课程。必修课包括文化基础课、专业主干课程和实践课程。教育部规划的各专业都应开设的文化基础课程包括德育课、体育与健康、语文、数学、英语、计算机应用基础。此类课程大约占该专业总学分的60%。必修课一般为考试科目。
2、选修课:指学生可以有选择地学习的课程。为了全面达到本专业培养目标的要求,允许学生根据本人实际情况选修课程。选修课分为限定选修课和任意选修课。
(1).限定选修课:学生根据教学计划安排的限定选修课程模块,确定学期选修课程的学习,学习合格者取得规定的限定选修课学分。此类大约占该专业总学分的30%。限定选修课可以为考试课目,也可以为考查课目,具体有教务科确定。
(2).任意选修课:指学生根据个人兴趣爱好和实际需要,可以自主选择的扩大知识面、提高适应能力的课程。此类课程大约占总学分的10%。任意选修课一般为考查课目。
任意选修课由学生按教务处提供的课程任意选择,可跨专业、跨学科。
学生在校期间获得岗位资格证书奖励学分、专业证书奖励学分的,可以免修任意选修课相等的学分。
学生在校期间代表学校参加专业技能比赛(如珠算、体育、打字),取得较好成绩的,给予一定奖励学分,奖励学分可以申请免修任意选修课相等的学分。
任意选修课可跨年级选修。
(四)、课程的选修
第十一条 学生依照学分制教学计划,在班主任或指导教师的指导下,确定所选课程、选修时间和顺序。在校学生每学期所修课程学分总和不低于26学分(最后一学期除外),最高不应超过40学分。
第十二条 每学期16周前后,教务处公布下一学期各专业、各年级开课计划,必修、选修课程、任课老师及相应学分等情况,供学生选择。学生在指导教师或班主任指导下选修申报,教务处在放假1到2周公布选修结果。选修学生少于25人的一般不单独开课,全部选修过程在放假前1周结束。
第十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需参加所修各门课程的正常教学活动,在未获得课程学分前,不得申请免修。学生已提前获得学分的课程或某种特殊的原因,学生本人申请,经教务处同意,学校领导批准后可免修。
第十四条 学生一旦选定某门课程则应坚持所选课程的学习,一般不得中途退出。若因故需退出某门课程的学习,需向教务处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退出,否则按旷课处理。退课申请应在课程开课两周内提出,开课两周后教务处不再受理退课申请。
第十五条 必修课和选修课均要求学生编班上课,实行考勤制度。
第十六条 学生可选择专业专门化方向。学生应根据教学计划的安排,选择专业专门化方向课程.对成绩优良(平均学分绩点
≥3.7﹤至于多少可探讨一般应在3.3至4.0范围内﹥)的学生,经教务处同意批准后,允许学生跨专业选择其它专业的课程或辅修第二专业。
(五)、成绩考核及学分的取得
第十七条 除免修课程外,学生所修课程均应参加考核,考核成绩由平时成绩和期末考核成绩两部分组成,平时成绩根据作业、提问、课堂测验、期中考试、学习态度和纪律等,占总成绩的40%。总评成绩及格,方可获得相应学分。为鼓励学生努力学习,成绩记载采用学分与成绩并记的办法。
第十八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均采用百分制记分。
第十九条 学分的取得包括学生第一课堂所取得的学分,第二课堂所取得的学分,实践性环节所取得的学分,总和应达到的最低学分。
1、考试课程考核60分以上成绩的,取得该课程学分。
2、考查课考核及格(合格)以上成绩的,取得该课程学分。
3、技能课(实训课)考核成绩达到规定标准,取得该课程学分。
4、实习课考核成绩合格以上的,取得实习课学分。
5、已获得教学计划规定的国家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通过社会自考课程,或在同层次教育机构已学习完成的课程,可申请免修。学生免修课程应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教务处同意,主管校长批准。教务处考核后获得相应学分。
第二十条 凡未经办理选修手续而擅自听课者,一律不预考核。若选定的课程,未办理退选手续而不参加考核者,不给学分。
第二十一条 取消补考、缓考,学生考试不及格或未参加考试,该门课程付费重修。
第二十二条 学生无故缺课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必须重修。
第二十三条 为了充分反映学生掌握知识和技能的程度和学习的能力,对学生的学习成绩采取学分绩点计算办法。
1、绩点是一门课程的系数,是衡量学生学习成绩优劣的主要指标。考核成绩与课程绩点之间的关系如下:
1)、 (考核分数-50)/10(当考核分数≥60)绩点={0(当考核分数<60
(说明:绩点计算方法1和2选一种)
2、学分绩点的计算
将某一门课程的绩点数乘以学分数,即为该课程的学分绩点:
(1)、课程学分绩点=课程学分数&该课程绩点数
(2)、学期学分绩点=∑本学期课程的学分绩点
3、平均学分绩点
学生在某段修读期间所取得的学分绩点之和除以同期修读的学分之和,即为该段的平均学分绩点:
平均学分绩点=∑各门课程的学分绩点/∑各门课程的学分数
经补考或重修达60分或60分以上的为一个绩点,并注明“补考”或“重修”字样。
学习课程的总学分和平均学分绩点作为评定优秀学生、评定奖学金、推荐继续升学以及选拔人才等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必修课和选修课都必须进行考核,考核成绩载入成绩登记表,归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二十五条 必修课经补考不及格者重修;选修课经补考不及格者,可以重修,也可以改修其它课程。重修或改修均由本人提出申请,并在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办理手续。
第二十六条 无故旷考或考试舞弊者,考试成绩以零分计,舞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六)、课程的免修和重修
第二十七条 学生选定的课程经批准后,必须按要求参加该课程的全部教学环节。对学习成绩优秀、自学能力强的学生,允许免听部分课程(德育课、实验课除外)。其规定如下:
1、前一学期学分绩点名列班级前5名者或学生对教学计划规定的某门必修或选修课程通过自学等已基本掌握者。
2、学生要求免听所修的某门课程,应在开课一周内提出申请,经任课教师同意,并经教务处批准。
3、一学期免听一般不超过一门。
4、免听课的学生,必须按课程进度的要求,按时完成作业并参加其中、期末考试及实践教学环节,,否则不予参加课程的考核。
5、未申请免听或申请未被批准的学生缺课按旷课处理。
第二十八条 学生取得奖励学分后可提出免修课程申请,经教务处同意后办理相对应学分的任意选修课免修。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校期间须参加各门课程的正常教学活动,在未获得课程学分前,不得申请免修,经批准边工作边学习期内可以申请免修。学生应在课程开设的前一学期提出免修申请,经批准参加学校组织的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可免修,并获得规定学分,成绩单注明‘免修’字样。
第三十条 学生转学或转入下一年级的,已取得学分的课程均可免修,转专业后已修的未列入新专业教学计划的课程学分,记入任选课学分。
第三十一条 学生所必修课和限定选修课考核不及格,按下列标准交重修培养费:(1)不及格课程第一次参加重修,收费为&
学费总额/总学分&该门课程应得学分;(2)不及格课程第二次参加重修,收费为第一次重修费用的2倍。在规定的基本学制年限内重修仍不及格者,可按结业处理,亦可申请延期毕业,结业学生离校后在规定的弹性学年内申请补考,合格者换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 任意选修课考核不及格须重修或改修其它课程。
第三十三条 考试作弊,所考科目成绩记零分,该门课须重修。
第三十四条 学生对已取的学分的课程考核成绩不满意,允许重修一次,其成绩按两次中的高分记入成绩档案。
第三十五条 重修课程随开设年级考核。考核合格,可按实际成绩和绩点记入成绩档案,并获得学分,注明“重修”。
第三十六条 学生申请重修办理重修手续。
第三十七条 学生在规定的基本学制内未能取得规定的毕业标准学分的,可申请延期毕业,一般情况下学生在学习年限不得超过弹性学制年限的最高时限。
第三十八条 申请延期毕业的学生须在基本学制年限的最后一学期,向班主任提出延期毕业的书面申请,经班主任同意后报学校批准。
第三十九条 延期毕业的学生编入下一年级同一专业学习。
第四十条 对学习成绩优秀、学有余力的学生,在办理选课手续时可在教师和班主任的指导下,由本人申请,教务处批准,提前修高一年级课程。达到该专业规定的最低毕业学分,且符合毕业条件者可提前毕业。
(七)、毕业
第四十一条 学生完成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必修课程的学习,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选修学分,且平均学分绩点在2.0及以上,准予毕业;平均学分绩点在3.7且各课程绩点均在3.7以上者,可获得优秀毕业生证书。
第四十二条 相对教学计划提前修满学分且平均学分绩点在2.0及以上的学生,应鼓励选修其他课程,经学校批准也可提前就业,但仍须缴纳规定学年制年限的学费。
第四十三条 对于获得必修课总学分60%以上的学生,可申请先就业、创业,在两年时间以内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回校继续学习完成学业。
(八)、附则
第四十四条 经学校批准,学生即使提前毕业,仍须缴纳规定学制年限的学费。
第四十五条 学分制学籍管理实施办法另行规定。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经校长办公会议通过后自2006年9月起在新生中试行。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由学校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未尽事宜,由教务处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领导批准后执行;重大问题由主管校长报请校长批准解决。
2-3-8、学分制学籍管理条例(试行)
为了贯彻落实第三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意见》,主动适应市场经济体制对学校改革的要求,充分调动教与学两方面的积极性,提高学生全面素质和综合职业能力,培养优秀人才,增强教学活力,全面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特制定本条例。本条例适用于普通中专在籍学生。
(一)、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须凭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报到。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登记注册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即取得学籍。复查结束后,由学校将取得学籍的学生名册,于次年一月底前报省、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条 经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学校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凡属徇私舞弊者,无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均要取消学籍,退回原地区或原单位。情节恶劣者,报请有关部门严肃处理。
第四条 在新生健康复查中,如发现患有疾病,不能坚持学习,经指定医疗单位诊断,在短期内可以治愈者,由学校批准,回家疗养,保留入学资格一年。疗养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下学年开学前,经县级以上医院和学校健康复查确已病愈者,可以重新办理入学手续。经复查不合格者和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取消新生的入学资格,由学校会同录取新生所在省(市、区)的招生部门确定,并报省、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要按规定日期到校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报到者,必须提前给学校来信。来电说明情况,回校后凭有关证明,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未经请假或因其他事故未经批准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学生办理注册手续方能参加正常的学习活动,其修习的课程成绩和学分才有效。
(二)、考核与记载
第七条 成绩考核包括学业和操行两个方面。学业方面包括按教学计划规定开设的课程、实验专用周、课程设计、教学实习、生产实习、军训、公益劳动、选修实践性环节和毕业综合训练等;考核结果应经任课教师、教研室主任审核签字后交教务处。操行方面包括对学生的思想品德、组织纪律和行为习惯等,由班主任审核签字后交学生科。未经教务主任、学生科长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动成绩。注册学生的考核成绩和学分如实记入学生的成绩登记册上,每学期进行一次平均学分绩点结算。
第八条 除免修免考课程外,学生所修习课程均应参加考核,考核成绩由平时成绩和期末考核成绩两部分组成,平时成绩根据作业、提问、课堂测验、学习态度和纪律确定,占总成绩的60%。成绩及格,方可获得相应学分。
第九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采用百分制记分,考查以A、B、C、D、E五级记分,也可采取更细等级记分法。
第十条 每学期考试和考查的课程由教务处按教学计划的规定安排。文化基础课、公共选修课和主干专业课应实行教考分离制度,统一命题和阅卷,考试形式和考试方法应根据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的要求以及各门课程的特点由教研室决定。
第十一条 学生在一学期内,无故缺课三次、未完成课程实验或未交齐作业者(抄袭作业视同未交作业)不能参加该门课程考核,该课程以零分计,须重修后方能参加考核。
第十二条 凡考核舞弊者(包括协同舞弊者),该课程以零分计,须重修后方能参加考核,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舞弊者留校查看以上处分。凡第二次考核舞弊者,一律给予勒令退学处分。凡在各门课程的平时测验中作弊者,该门课程的该次成绩按零分计算。凡违反考场纪律,但未构成作弊者,酌情扣分。
(三)、免听、免修免考、重修、重考和缓考
第十三条 二年级以上特别优秀(上一学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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