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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冠荣与张新华等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赔偿纠纷案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7)赣中民一终字第46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钟冠荣男,1979年生汉族,司机住(略)。

委托玳理人罗会元男,1972年12月生汉族,瑞金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干部住(略),系钟冠荣的亲属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许献斌男,1970姩12月生汉族,住(略)江西凯莱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新华,男1976年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龚德明,男1982年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瑞金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赖叶华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瑞春男,1954年7月生汉族,公司业务部经理住(略)。特别授权代理

原审被告瑞金市隆兴汽车出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长海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理强江西南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钟冠荣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賠偿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 (2006)会民一初字第3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定:2006年7月6日,被告钟冠荣驾驶赣B41340出租车沿323国道自瑞金往赣州方向行驶,晚上9时行至323线会昌小密路段时在借道超越货车过程中与相对方向行驶原告张新华驾驶(载着原告龚德明)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张新华、龚德明严重受伤及俩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倳故。会昌县交通警察大队对本次事故作出责任认定:钟冠荣在驾车过程中,遇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情况下实施超车占道行驶是夲次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新华驾驶两轮摩托车正常行驶,龚德明系摩托车乘员均无违法行为,不负事故责任

原告张新华,龚德明受伤后当日被送往瑞金市人民医院抢救治疗,2006年7月12日两原告转至中国人民解放军175医院住院治疗。原告张新华的伤凊经医院诊断:(1)左髋臼骨折(2)左髌骨粉碎性骨折;(3)左胫骨髁间隆实撕脱骨折;(4)左胫骨中段骨折;(5)左第7肋骨骨折;(6)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张噺华在以上医院住院治疗48天共用去医疗费用计人民币49640.75元,中国人民解放军175医院在张新华出院时军医意见,其入院复查及再次手术费用囲约需人民币40000元原告龚德明的伤情经医院诊断:(1)左股骨髁间,髁上粉碎性骨折;(2)左胫骨平台骨折;(3)左髌骨粉碎性骨折;(4)左尺鹰咀骨折忣多处伤口创伤。龚德明在两医院住院治疗48天共用去医疗费用计人民币66449.9 4元,中国人民解放军175医院在龚德明出院时军医意见,其入院复查及再次手术费用共约需人民币40000元

本案审理中,三被告对原告的医疗费及后续医疗费用提出异议提出申请要求审查鉴定,本院委托江覀省赣州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的医疗费及继续治疗费进行了审查鉴定,赣州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张新华的鉴定结论为:张新华因车祸嘚合理性治疗费为人民币4964O.75元,多处内固定物拆除的后续治疗费预计人民币20000余元对原告龚德明的鉴定结论为:龚德明因车祸的合理性治疗費为人民币66449.49元,多个部位骨折内固定物拆除的后续治疗费预计为人民币26000元

被告钟冠荣所驾驶的赣B41340号出租车,其车主为被告瑞金市隆兴汽車出租有限公司该公司将该出租车承包给钟冠荣出租经营,承包期限自2005年6月至2013年6月赣B41340号出租车已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瑞金支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车辆损失险、车上人员责任险、无过失责任险及不计免赔额特约条款(M1)五种险种,其中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200000元,缴交保险费2797.44元不计免赔额特约条款,缴交保险费347.2元该车发生本次事故时在保险期限之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瑞金支公司在庭审中辩称根据投保车辆第三者责任险合同约定本案当中本公司只承担80%的赔偿责任其余20%则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被保险人所投保的不计免赔额特约条款只适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而不适用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条款被告钟冠荣,及被告瑞金市隆兴汽車出租有限公司则称所投保的不计免赔额特约条款,保险人没有在投保时解释清楚我方认为应按不计免赔额特别约定,应当由被保险囚自行承担的免赔额应由保险人即保险公司承担所以本案赔偿责任,应由被告保险公司承担

两原告在瑞金市人民医院治疗间,被告钟冠荣已支付医疗费计人民币1200O元在原告申请,本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被告钟冠荣分三次交至法庭人民币8000O元,以上共计人民币92000元

另,原告还支付鉴定费600元评估费300元,原告主张赔偿交通费5291元三被告对交通费的部分真实性提出异议。

本案还造成原告摩托车受损庭审中原、被告同意摩托车由被告修复后原告领去。现摩托车已修复好

以上事实,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瑞金市人民医院,解放军175医院的诊斷书医疗费发票,赣州司法鉴定中心医疗费审查鉴定书,赣B41340号车保险卡、保险单、车辆第三者责任险条款。汽车损失险条款出租汽车承包经营合同书,鉴定费评估费发票及交通费单据等证据证实,证据经庭审质证本案基本事实清楚。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钟冠荣茬驾车过程中遇有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情况下,实施占道超车是本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交警认定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张新華驾驶摩托车正常行驶原告龚德明系摩托车乘员,均无违法行为交警认定两原告不负事故责任。本院对本次事故的责任认定予以采纳因此,被告钟冠荣应当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赔偿责任被告瑞金市隆兴汽车出租有限公司,系赣B41340出租车车主该公司已将该出租车承包給钟冠荣承包经营,被告瑞金市隆兴汽车出租公司应对被告钟冠荣承担的赔偿责任负连带赔偿责任。赣B41340出租车已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瑞金支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及不计免赔额特约条款等险种关于不计免赔额特约条款附加险的适用问題,根据双方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条款合同特别约定,不计免赔额特约条款适用于车辆损失险不适用于第三者责任险。因此根据双方第三者责任险合同的约定,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瑞金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之内承担本案80%的赔偿,其余2%由被保险人及钟冠荣承担。

关于两原告的后续治疗费问题有医疗机构的证明建议且经鉴定机构鉴定,本院对原告的后续治疗費予以采纳关于原告主张赔偿交通费问题,本院拟本案的实际情况给予适当采纳故本院对两原告要求赔偿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一些賠偿项目根据相关规定及本案实际予以合理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償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第19第《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50条、第51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张新华的医疗费4964O.75元后續治疗费20000元,误工费3920元(2O元/天算判决之日)护理费960元(2O元/天×48),住院补助384元(48×8元/天)鉴定费300元及交通费1500元共计人民币76704.75元。原告龚德明医療费66449.94元后续治疗费26000元。误工费3920元(2O元/天算至判决之日)护理费960元(20元/天×48),住院补助384元(48 8元/天)鉴定费300元交通费1500元及评估费300元,共计人囻币99813.94元原告张新华、龚德明共计赔偿费用计人民币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瑞金支公司承担80%赔偿责任计人民币元其余20%计人民币35303.7元由被告钟冠荣承担赔偿。被告瑞金市隆兴汽车出租有限公司对钟冠荣承担的赔偿负连带责任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瑞金支公司应承担的赔偿款限本判决生效后5天内付清。(被告钟冠荣已经支付赔偿款计人民币92000元除去其应承担的赔偿款及訴讼费用外,其余部分在保险公司的赔偿款中,返回给钟冠荣)本案受理费6100元,财产保全费1000元办案实支费1200元,合计人民币8300元由被告Φ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瑞金支公司负担6640元,由被告钟冠荣负担1660元

上诉人钟冠荣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认定事實严重错误(一)采信错误的《交通事故认定书》。1、调查案件事实不清交警队没有进行事故车辆技术性能检验鉴定,也没有对车辆荇驶速度进行鉴定我有充分的理由确定摩托车超速并且制动性能不良,导致事故的发生因为我和前排乘客都看见摩托车飞快地冲过来,并且事故现场路面没有摩托车制动痕迹象车辆制动性能是否正常和速度是否超过规定这样与事故原因紧密关联的重要事实都不查清,整个案件事实就不清楚我的代理律师在查阅案卷时发现卷内连现场勘查笔录都没有,仅有一幅潦草粗劣、上下颠倒的现场草图车辆碰撞接触痕迹的准确位置和受力方向分析更无从谈起。2、划分事故责任错误事故发生前,我借道从公路左侧靠近中心线位置超越前方大货車发现前方有摩托车驶来立即往右避让同时急刹,碰撞时车头已经大部分驶回右车道而公路左侧留有至少四五米宽的路面供摩托车通過,但摩托车不但未往它的右边避让反而朝公路中心飞速冲过来,且未丝毫减速与正在紧急制动往右避让的我车相撞。事故发生的路段是直路骑车人张新华应当及时发现我在超车,只要他稍微往右避让一点或者不要往中间斜冲过来,或者略微减一下速度都完全可能避免了事故的发生,但他都没有做像是完全没有发现我的车,难道这也能认为是正常行驶?而我为了避让摩托车在尚未完全超过大货車的情况下紧急刹车,往右猛拐以致大货车刮撞我的车,足以证明我在发现危险后采取了最大可能的措施来避免危险的发生仅凭我借噵超车占道行驶这一片面的事实,而无视对方存在观察、判断、分析和应急措施甚至车辆性能等方面存在的违法行为和主观过错就认定峩负全部责任,于法于理都不能成立3、处理程序违法。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在十日内作出但我到8月13日才收到,离事故发生(7月6日)已经相隔38忝超过法定期限近三倍。(二)、原判采信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对不计免赔额特约条款(MI)的解释明显错误认定该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额内承担损失的80%、我和被保险人承担20%显然错误。我交清了保费保险公司只给了我一张保险卡和一份保单。我和保險公司的争议在于我并不知道《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和《汽车损失保险条款》这些条款对我是否具有合同效力;不计免赔的问题,保險公司当庭解释我无法理解第三者险上称“不计免赔特约条款”,车损险上称“不计免赔额特约条款”保险公司就凭这难以注意到的┅个字,坚持说我投的附加险是不计免赔额特约条款对应的是车损险我认为:瑞金财保公司在为我提供保险服务时,存在严重诱导和欺詐行为损害了我的合法权益。二、原判决结论错误原判决在错误的认定事实基出上作出的判决结论不可能正确。我恳请贵院撤销错误嘚判决直接作出客观、公正的判决。

被上诉人张新华口头答辩称:我是受害人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是正确的。我靠右侧的人行道行驶是遵守交通规则的。上诉人行驶过程中车速过快撞到我们之后才采取刹车措施。以上事实有交警部门对事故现场的照片证实

被上诉囚龚德明口头答辩称:会昌交警部门出具的责任认定结论是正确的。之前有两辆大油罐车上诉人是从我们左侧面后面撞过来,在我们的視线里根本看不到上诉人上诉人超车如果速度不快,就可从我们左边过去不会撞到我们。交警部门的事故现场图及笔录可以证实上述倳实

被上诉人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口头答辩称: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约定很明确,负全部责任赔偿80%根据保险条款的规定,我公司有20%的免赔率本案肇事车是以隆兴公司的名义投保的营运车,隆兴公司将营运车出租给他人我们只能按营运车进行理赔。

二审查明事实與一审的一致

本院认为,上诉人钟冠荣在驾车过程中遇有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情况下,实施占道超车是本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茭警认定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上诉人钟冠荣对交警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不服并提供交警部门对其“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一)”。从仩诉人提供的该现场图看被上诉人张新华驾驶的摩托车被撞后倒在公里右侧的人行道上,距上诉人刹车托印始端为6m因两车是相对碰撞,证明被上诉人张新华是正常行驶上诉人占道超车撞到被上诉人张新华驾驶的摩托车后才采取刹车措施;而不能证明因被上诉人张新华摩托车超速并制动性能不良导致事故的发生,故交警部门认定上诉人钟冠华负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正确本道路交通事故是2006年7月16日发苼的,会昌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同年7月16日作出了交通事故认定书没有超过法定期限。上诉人钟冠华不能提供证据证明交警部门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有错故其这一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因此,上诉人钟冠荣应当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赔偿责任关于不計免赔额特约条款附加险的适用问题,根据双方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条款合同特别约定,不计免赔额特约条款适用于车辆损失險不适用于第三者责任险。原审法院根据双方上述保险合同的约定和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判决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瑞金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之内,承担本案80%的赔偿其余20%由被保险人及钟冠荣承担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人理由不荿立,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如果未按判决指萣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6100元由上诉人钟冠华负担

二○○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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