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入职的公司A,只是口头上跟老板谈的薪资待遇,但是没签合同?

通知入职但offer不发

对于这个问题,职前菌只有一句话:

别提前辞职,辞职请在收到正式offer之后。

没有正式offer,所有的口头约定都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目前你也应该不确定新公司是什么样的一个状态,是否是因为其他原因不要你了,还是时间流程会更久。这些都是不确定的。

现在很多公司都是不发offer的,电话通知入职和发offer入职,只是入职的通知方式不同而已,跟正规不正规没有绝对的关联。而我之前经历的一家公司,给我发offer的时候显得非常正式,但是入职之后我才发现问题所在。不是说这个通知方式有问题,而是我发现有offer规矩的公司,都有类似的问题,什么情况呢?

在收到offer之前,人事部是电话通知我面试通过了,然后跟我说了入职后试用期多久、试用期薪水多少、转正之后的薪资等等问题,经过我同意之后才发的offer。

入职之后,我发现这个企业各个方面,不论大小事情都是有标准的流程和制度的。这里不讨论制度和流程的合理与否,重点是事无巨细统统都有极其严格的流程标准。

这种情况看起来是没有问题的,但是职场上有太多轻重缓急的事情,还有很多突发状况。如果每一件事情都要按照标准的制度和流程来走的话,那么很有可能就会错失良机,最后达不到本身应有的效益。

而后在多年的职场经历中,我从很多公司的情况综合起来发现,只要是发offer通知上班的公司,大多数都是属于我遇到的那种情况。而且七成以上的公司,都是属于在行业里成立时间比较长的。其他的属于正规的创业公司,这类公司是奔着上市去的,从成立之初就是完全按照标准流程来做的。

再来说说签合同的问题,按理说入职就应该签合同的。但是有的私人企业这方面会延后一些,不是他们没有签合同的法律意识,而是比较随性而已。不是不签合同,如果你提出来要签,人事部马上就可以跟你签合同。一般来说,他们都会在你试用期过了之后才主动提出来签合同。这个比较常见。

所以,公司可靠不可靠,从通知入职的方式上没有绝对的关系。签合同是劳动者该有的劳动保障,所以如果你心里不放心,你完全可以提出签合同的要求。如果公司拒绝跟你签订劳动合同,那才是真正不靠谱。

应该不会,因为一个公司这样做只会伤害自己,如果它真的这样做了,这样不守信用的公司不去也罢

小陈在A公司工作,工作期间参加了B公司的招聘面试,不久就收到了B公司发来的offer。offer中明确了小陈应聘的岗位、薪酬、和入职时间,并希望小陈尽快在原公司办理完离职手续。

小陈收到offer,向A公司提交了离职申请,并获得了领导的批准,随后几天完成了劳动合同解除及工作交接,同时,为了能尽快办完离职手续,小陈主动放弃了当年的年终奖金。

就当小陈在offer约定的时间到B公司报道的时候,B公司的HR通知小陈,这几天由于公司业务调整,取消了对小陈的岗位需求,将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小陈失业了,只好另找其他工作。

后来小陈觉得憋屈,不认可B公司的做法,将其诉至法院,要求B公司承担责任并赔偿其奖金以及另行支付寻找工作期间造成的相关损失。
法院审理结果:支持了小陈的诉讼请求,判令B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损失。

法院认为,B公司向小陈发出Offer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合同的“要约”,而小陈也明确表示到B公司工作,双方应该受到约束,B公司拒绝与小陈建立劳动关系的行为,属于缔约过失,因此支持了小陈的诉讼请求,判令B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损失。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招聘方公司发出offer后,就相当于和求职者达成了要约关系,虽然不是劳动合同,但也是受法律约束,公司应该对求职者造成的相应损失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注:“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而导致另一方信赖利益的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受疫情影响导致公司违约,可否免责?

疫情属于不可抗拒因素,但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招聘方公司是否真的受疫情影响严重,比如自身难保,出现了大幅裁员、甚至倒闭的情况,从情理上是可以免责的。否则,依然需要承担相应责任。能否免责,最后要看法院的判定。

作为HR,如何避免这种情况发生?

为避免上述问题发生,HR在发放录用通知时,需注意以下几点:

(1)录用通知属于“要约”,发放应十分谨慎。要做到只有在已经明确决定录用此员工的情况下,才能发出通知。

(2)录用通知上一定明确入职有效期,如果应聘者在期限到来时未按要求及时报到,则通知自动失效。

(3)录用通知上可载明违约责任。比如应聘者在期限内到公司办理了入职手续,但未实际到用人单位工作,而到了其他企业就职,用人单位可要求该应聘者承担相应的责任。

(4)录用通知还需说明如果与应聘者签署的劳动合同与该通知条款相左,以劳动合同为准。这样可以避免文件条款不同给用人单位带来麻烦。

我是职场二十年,曾在国企、私企、外企工作过,为您解答职场上的问题和疑惑!!———欢迎点赞、关注我!———

想起之前一个朋友的经历,他曾被一个前同事推荐到一家公司面试。因为前同事目前在这家公司任职管理层,对员工招聘非常大的话语权,所以前期大概的公司情况、薪水待遇等等已经和朋友说的非常清楚。

之后就是和HR的沟通,他原本以为就是走走形式,offer 很快就会发下来。但却迟迟没有等到offer,只等到了一个电话,说要在和前同事沟通的职务和薪水上调低一个level才能给offer。

后面朋友打电话给前同事,前同事说是公司的制度原因,实在没办法等等。

从朋友的经历来看,就是一种典型的”压价”行为。也是我今天针对题目想聊的第一个原因。

一、发offer 前”压价”

所谓”压价”就是在降低你的薪水和职位上发offer。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是: HR觉得你还不错,想要把你招到公司,但是又觉得你离期望的职位和薪水有一定的差距,不愿意给到你这个级别的待遇。

这种情况下,HR往往会先拖着不发offer,然后和各个部门协商,如果降一个级别招聘是不是可以接受。或者甚至就是部门主管觉得不应该给你这个级别,让HR故意先拖一下,等到你着急的时候再和你进行谈判,以达到他们的目的。

所以,这种情况下,题主完全可以主动打电话询问,不给对方这样的机会,否则很有可能会因为心态上的着急,跳入对方的陷阱,接受自己不满意的职位和薪水。

除了这个原因,还有以下两种可能性。

二、HR 同时在比较其他的候选人

一家公司招聘,应聘的往往不是一个候选人,而是多个,这就会出现竞争的情况。

而这种情况下,无论从从HR还是公司管理层,往往希望选出最适合的人选,特别是出现了多个比较符合岗位的人选。这个时候,他们往往会经过多次的开会讨论和比较,以便敲定最终的人选,所以耗时会比较长。

这种情况,作为题主,可以做的是提供一些补充资料,比如之前没有提到的一些专业类证书,或者和职位相关的一些技能,这样不仅能增加自己的竞争力,更能够帮助HR以及公司管理层尽快做出决定。

三、公司在走流程,需要一定的时间

这种情况往往发生在一些比较大的公司和一些重要的岗位上。

公司比较大,往往规章制度会比较繁琐,流程也比较多,录用一个人走流程时间会比较长。

重要的岗位,往往需要经过很多高层的讨论,虽然面试的时候可能不能见所有的高层,但现在很多公司有视频录像,其他高层会看录像来提出自己的看法和意见。

这种情况,题主需要做的是等待,但切忌不能一棵树上吊死,万一某个重要的高层不满意,那么很有可能是等不来offer的,所以题主在等待的同时,也可以看看其他的机会。

以上是针对问题的原因,以及相应的解决方案,希望对题主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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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职通知代表你已经拿到这家的三方协议,而offer只是给你纸面通知,不具有合同效益,入职代表着你一定会进入这家公司,但offer不是。

不是吧,我最近也遇到了这个情况。

上个月因为家里有事情,我没办法在原来的公司继续上班了,所以便想回到我老家的一个大公司找一份文职工作来做做。刚巧我在那个公司有认识的大领导,我和他说了我的情况后,他马上就表示给我安排进来。

在岗位以及工资等一切都已经确定好之后,新公司要求我这个月10号之前完成离职,去公司去报到。但是在我办完所有的离职手续之后,新公司却给我发来了信息,说是总公司今年一个人都不招进来了,所以我要进去上班的话,自然也就泡汤了。可以说,这件事情是新公司单方的违约。

有熟悉的人告诉我说公司单方面违约的话,我可以索赔的。不过我和那个领导我们十几年的关系了,如果我因为这件事情而去闹的话,我觉得也太难看了,加上我自己的副业收入可以支持我的生活,所以想想我也就算了。

我觉得如果你收到了公司发过来的offer,但后来公司又给你单方面违约不让你入职的话,你是可以索赔的。当然,关于工作方面有更多问题,欢迎关注我“小龙儿说生活”。

以上是律师为大家讲解的关于”通知入职但offer不发“的内容,希望可以帮助到各位小伙伴。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可以随时在我们官方平台进行提问,上百名专业律师会在第一时间为您解答。

  我们都知道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 ,应当承担、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但是有时候双方当事人并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只是口头进行承诺。那么,没有签合同口头承诺时间算不算呢?现由找法网小编为大家介绍。

  一、没有签合同口头承诺时间算不算

  《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可见,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之外,口头的承诺也算是合同,也同样具有法律效力。但最大的问题是一但发生争议,不利的一方就可能不承认他的承诺,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法院也难以支持。

  二、口头承诺要具有法律效力,要符合以下:

  1、要提供相关证据,如录音证据、无利害关系的认证。

  3、双方发生纠纷,如对方不认可,另一方提供不出证据来证明口头承若的内容的真实性,那么口头承诺没有法律效力。

  承诺方式是受要约人将其承诺的传达给要约人所采用的方式。对一项要约作出承诺即可使,因此承诺以何种方式作出是很重要的事情。一般说来,法律并不对承诺必须采取的方式作规定,而只是一般规定承诺应当以明示或者默示的方式作出。

  缄默是不作任何表示,即不行为,与默示不同。默示不是明示但仍然是表示的一种方法,而缄默与不行为是没有任何表示。所以不构成承诺。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之外,口头的承诺也算是合同,也同样具有法律效力。但最大的问题是一但发生争议,不利的一方就可能不承认他的承诺,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法院也难以支持。以上就是没有签合同口头承诺时间算不算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正常啊~面试就是这样样子,只要offer不到手,说的再天花乱坠都没用,只要没发offer,就继续找工作吧。理智的来说,人家这样其实是这样。口头答应你的offer说明,当时面试官觉得你的能力还可以,但是在最后的面试其他人之后发现,别人比你优秀还有,就想再等等,再看看。这就考虑到一个问题了,一般情况下,发offer的时间为,周五周六或者周一,这三天。比方说你周一去面试,口头答应你了,面试官就想看看接下来4~5天有没有更好的求职者了,你都知道买东西货比三家,人家为什么就不能多对比几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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