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年金可以适用社会保险法

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出台

单位缴纳百分之二十 个人缴纳百分之八

今日,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出台,快来看看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咋缴费吧:

该制度的基本原则: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既体现国民收入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的要求,又体现工作人员之间贡献大小差别,建立待遇与缴费挂钩机制,多缴多得、长缴多得,提高单位和职工参保缴费的积极性。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要按照国家规定切实履行缴费义务,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形成责任共担、统筹互济的养老保险筹资和分配机制。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是指,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和《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陕发〔2014〕4号)有关规定进行分类改革后的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位。对于目前划分为生产经营类,但尚未转企改制到位的事业单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转企改制到位后,按有关规定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要严格按照《决定》精神和机关事业单位编制管理规定确定参保人员范围。编制外人员应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于编制管理不规范的单位,要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理规范,待明确工作人员身份后再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体系。

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征收。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单位缴费)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个人缴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由单位代扣代缴。《决定》规定的本单位工资总额为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按照国家和我省政策规定执行。个人工资超过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规定,为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按本人缴费工资基数8%的数额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全省统一建立个人账户的起始时间为2014年10月1日,在此之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从参加之日起建立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工作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免征利息税。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一)2014年10月1日及以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本人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详见附表)。

(二)2014年9月30日及以前参加工作、2014年10月1日及以后退休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按照合理衔接、平稳过渡的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具体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指导实施。

1.月基础养老金=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 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1%。其中,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实际平均缴费指数×实际缴费年限)÷缴费年限。全省统一测算形成与机关事业单位职务职级(技术职称)和工作年限相对应的视同缴费指数表,工作人员退休时,根据本人退休时的职务职级(技术职称)和工作年限等确定本人视同缴费指数。

2.月个人账户养老金=退休时本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计发月数。

3.月过渡性养老金=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14%。

4.全省实行统一的过渡办法。对于2014年10月1日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设立10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低限高。即:新办法(含职业年金待遇)计发待遇低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按老办法待遇标准发放,保持待遇不降低;高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超出的部分,第一年退休的人员(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发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退休的人员(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发放20%,依此类推,到过渡期末年退休的人员(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发放超出部分的100%。过渡期结束后退休的人员执行新办法。

(三)2014年10月1日及以后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处理和基本养老金计发比照《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和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四)2014年9月30日及以前已经退休的人员,继续按照国家和我省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五)我省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仍按照国家和我省统一规定,由同级财政发给离休费,并调整相关待遇。中央驻陕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离休费发放及相关待遇调整仍由原渠道保障。

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

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根据我省职工工资增长和物价变动等情况,统筹安排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调整,逐步建立兼顾全省各类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正常调整机制,分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

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省级统筹,建立省级基金调剂制度,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各级政府对同级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收、管理和支付负责。全省制定和执行统一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政策,统一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计算口径,统一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统一统筹项目和标准以及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统一编制和实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统一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经办流程和管理制度,统一建设信息管理系统,实现省级集中管理数据资源。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制定,经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做好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

参保人员在全省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参保人员跨省流动或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并以本人改革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基金,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基金。转移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应当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4%缴费。工作人员退休后,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

(一)改革后,对于符合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人员,其改革前在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作为视同缴费年限,退休时按照有关规定计发待遇。改革前个人缴费本息,划转至改革后的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本人退休时,该部分个人缴费本息不计入新老办法标准对比范围,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开展试点期间的养老保险结余基金并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一使用,严禁挤占挪用,防止基金资产流失。

(二)调整部分工作人员退休时加发退休费的政策。改革后获得省部级以上劳模、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等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在职时给予一次性奖励,退休时不再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奖励所需资金不得从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对于改革前已获得此类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本人退休时给予一次性退休补贴并支付给本人,资金从原渠道列支。退休补贴标准根据平衡衔接的原则予以确定。符合原有加发退休费情况的其他人员,按照上述办法处理。

(三)明确延迟退休人员参保政策。改革后,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可适当延长退休年龄的工作人员,继续参保缴费。其中少数人员年满70岁时仍继续工作的,个人可以选择继续缴费,也可以选择不再继续缴费。待正式办理退休手续时,按规定计发养老待遇。

本实施意见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已有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按本实施意见执行。记者 周艳涛

1.什么是社会保险稽核?

社会保险稽核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法对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和社会保险待遇领取情况进行的核查。

2.开展社会保险稽核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16号令)、《山东省社会保险稽查办法》。

3.社会保险稽核人员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1) 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公正廉洁;

(2) 具备中专以上学历和财会、审计专业知识;

(3) 熟悉社会保险业务及相关法律、法规,具备开展稽核工作的相应资格。

4.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社会保险稽核人员开展稽核工作,可以行使哪些职权?

(1)要求被稽核单位提供用人情况、工资收入情况、财务报表、统计报表、缴费数据和相关帐册、会计凭证等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2)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资料,对被稽核对象的参保情况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调查、询问;

(3)要求被稽核对象提供与稽核事项有关的资料。

5. 社会保险稽核采取哪些方式进行?

采取日常稽核、重点稽核和举报稽核等方式进行。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制定日常稽核工作计划,根据工作计划定期实施日常稽核。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特定的对象和内容应当进行重点稽核。

对于不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受理举报并进行稽核。

6.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实施稽核应遵照那些程序?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按照下列程序实施稽核:

(1)提前3日将进行稽核的有关内容、要求、方法和需要准备的资料等事项通知被稽核对象,特殊情况下的稽核也可以不事先通知;

(2)应有两名以上稽核人员共同进行,出示执行公务的证件,并向被稽核对象说明身份;

(3)对稽核情况应做笔录,笔录应当由稽核人员和被稽核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签名或盖章,被稽核单位法定代表人拒不签名或盖章的,应注明拒签原因;

(4)对于经稽核未发现违反法规行为的被稽核对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稽核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其稽核结果;

(5)发现被稽核对象在缴纳社会保险费或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等方面,存在违反法规行为,要据实写出稽核意见书,并在稽核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送达被稽核对象。被稽核对象应在限定时间内予以改正。

7.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费,或不配合稽核检查,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1)《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2)《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16号令)第十一条规定:“被稽核对象少报、瞒报缴费基数和缴费人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报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罚”。

被稽核对象拒绝稽核或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帐册、材料迟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报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罚。

8. 骗取社会保险待遇,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16号令)第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参保个人领取社会保险待遇情况进行核查,发现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后本人或他人继续领取待遇或以其他形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立即停止待遇的支付并责令退还;拒不退还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理,并可对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退休人员服务科业务

1.企业离退休养老金何时发放?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工作的通知》(鲁政字[2020]52号)规定:自2020年4月起,将全省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发放时间统一为每月20日至25日。

2.工资卡里没发养老金?

市直企业已于2020年4月使用社保卡发放,请持社保卡到银行领取养老金。

3.手机APP认证不上?

手机APP人像识别自主认证系统,是为了方便离退休人员足不出户完成认证的方式,认证时间跨度大,相对宽松。一部手机可以为多人认证,离退休老同志可以自助认证或让子女、亲友协助认证。

另外,资格认证有多重途径,对于手机APP不能通过认证的人员,不必担心养老金因此停发。为保证广大享受待遇人员切身利益,原有数据比对认证方式会继续保留,任意方式能证明离退休人员有领取待遇资格,我们都会正常发放其待遇。

4.养老待遇资格认证有关问题解答

(1)苹果手机无法下载“菏泽人社”APP?

菏泽人社”APP暂时只支持安卓系统,后续我们积极争取上架苹果手机软件商店。

(2)认证过程中出现照片不符?

请确认输入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是不是资格认证人员本人的。如果确认输入信息正确,经多次尝试照片比对仍不成功,请到参保所在地的人社部门重新采集照片,再次进行资格认证。

(3)认证过程中显示“本ID对应多个身份信息”?

本人在社保系统中存在多条参保信息,请在参保所在地的人社部门进行合并信息。

(4)异地社保卡能否认证?

可以认证,需要参保人员到本人参保所在地的人社部门采集照片。

(5)无模板照片,请先采集照片?

出现这种情况,多是因为未办理社保卡,请参保人到参保所在地的人社部门采集照片,尽快办理社保卡留模。

(6)本年度不需要认证?

机关事业单位部分退休人员信息正在进一步完善,如在认证过程中出现此信息提示,请参保人不用担心,不会因为此信息提示停发待遇。

(7)常年卧床、行动不便人员怎么认证?

采取电话预约、上门服务等方式进行居家认证。

(8)认证时显示出生日期与本人不符?

参保人信息会受档案中记载的出生日期影响,可能会和本人身份证上出生日期有出入。认证出生日期与身份证日期不一致的,不影响参保人待遇享受。

(9)信息输入后,并未出现人脸识别界面?

人社APP版本过低,先升级版本(我的-检查更新)。

(10) 既领取城乡居民养老金又享受遗属待遇人员是否需要分别认证?

(11)手机认证后,原有的认证方式还可以吗?

为保证广大享受待遇人员切身利益,原有数据比对认证方式会继续保留,任意方式能证明待遇人员有领取资格,我们都会正常发放其待遇。

1.个人权益记录如何查询打印?

登录菏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进入网上服务大厅,社会保险个人网上服务系统页面,登录后即可查询打印。

2.如何申领企业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一次性待遇?

申请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填写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窗口现场打印《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审批表》(签字确认),即可办理。

3.企业离退休人员(在职)死亡丧葬补助金标准是多少?

根据鲁劳社(2003)53号文件规定,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逝世后,丧葬补助费的标准调整为每人1000元。

4.企事业离休人员抚恤金发放标准是多少?

企事业离休人员一次性抚恤金=2×(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40×(基本离休费)

2018年全国居民可支配收入=39251元

基本离休费=本人生前工资-护理费-职务补贴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和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病故一次性抚恤金有关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4】33号文件规定,企业和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病故一次性抚恤金计发标准,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离休费确定。从2011年8月1日起开始执行。

5.企业退休人员一次性救济费发放标准是多少?

企业退休人员一次性救济费=10×(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根据省劳动厅、财政厅、总工会鲁劳发【1993】343号文件规定,职工死亡后,凡有直系亲属的,不论是否供养,应发给一次性救济费。其标准为:10个月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其中按《劳动保险条例》规定的一次性救济费高于上述标准的可按原规定执行。

6.企业在职人员一次性救济费发放标准是多少?

1、企业在职人员一次性救济费(参保满15年)=10×(上年度全省月社会平均工资)

2、企业在职人员一次性救济费(参保不满15年)=缴费年限÷15×10×(上年度全省月社会平均工资)

根据鲁人社办发【2013】92号文件规定,在职死亡人员的一次性救济费,根据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5年的,全额纳入统筹;不满15年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按十五分之一纳入统筹;其余部分,仍按原渠道列支。

7.退职人员死亡后支付标准是多少?

退职人员死亡后支付丧葬费1000元,其他待遇由原渠道支付。

根据鲁劳社(2003)53号文件规定,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逝世后,丧葬补助费的标准调整为每人1000元。

四、居民养老保险服务科业务

1.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范围内有哪些?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具有菏泽户籍的城乡居民,均可在户籍所在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2.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档次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3〕13号)规定,缴费标准全省统一,设为每年缴费100、300、500、600、800、1000、1500、2000、2500、3000、4000、5000元12个缴费档次。其中100元档次只适用于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的最低选择。最低缴费档次标准每5年调整1次。除100元档次外,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按年缴费,多缴多得(当年选定缴费档次并已足额缴费的,当年不可变更缴费档次,次年缴费档次可变更)。全市最高缴费档次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年缴费额。  

3.居民养老保险的待遇领取条件是什么?

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1)年满60周岁、按规定缴费、未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2)新农保或城镇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有户籍的居民,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

4.居民养老保险的待遇构成包含哪几部分?

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支付终身。

(1)基础养老金:对符合领取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领取的基础养老金全部由各级政府承担。目前,我市的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是每人每月118元,按照省里统一部署,基础养老金标准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每5年至少调整一次。65-74岁、75岁(含)以上的待遇领取人员,其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分别高于最低基础养老金标准5元、10元。

(2)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个人账户全部资金储存额/139(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

5.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人死亡后,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继承吗?

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死亡后,参保人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由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依法继承。

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自死亡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金,相关人员(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在待遇领取人死亡后30日内办理居民养老保险注销登记的,一次性发给600元丧葬补助金。

6.缴纳了居民养老保险,其个人账户资金是如何计息的?

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3〕13号)规定,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按照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计息。

7.参加居民养老保险有缴费补贴吗?

菏人社规〔2018〕2号文件规定:市、县(区)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适当补贴。自2019年1月1日起,对选择300元及以下缴费档次的,缴费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500元、600元缴费档次的,缴费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60元;对选择800元、1000元、1500元缴费档次的,缴费补贴标准每人每年100元;对选择2000元、2500元、3000元缴费档次的,缴费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150元;对选择4000元、5000元标准缴费的,缴费补贴标准每人每年200元。参保人员缴纳当年保险费即可享受对应标准的缴费补贴;补缴以前年度保险费的,不能享受缴费补贴。

8.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是如何规定的?

菏政发【2013】32号规定: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实施时,45周岁以上(不含45周岁)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实际年龄到60周岁的剩余年数,允许补缴,但补缴后累计缴费年限不得超过15年;45周岁以下(含45周岁)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

对连续缴费超过15年(不含补缴年限)的城乡居民,每超过1年每月加发3元基础养老金。 

9.参保居民如何查询个人的缴费记录?

目前,我市参保居民有三种方式可以查询个人权益记录。一是网站查询:我市居民养老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功能已于2017年年初开通,参保人登陆菏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个人网上服务”界面,按要求注册登录,即可查询;二是通过“菏泽人社”手机APP查询:下载安装手机APP后,按要求注册并登录后即可查询;三是可以持相关证件到经办机构自助终端机或窗口现场查询。

10.参保人同时参加了居民养老保险和职工保险,退休时能同时享受两项待遇吗? 

根据养老保险关系唯一性的原则,参保人员应只有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对于同时参加了居民养老保险和职工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可根据人社部、财政部2014年联合下发的《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14〕17号)等文件之规定,在参保人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在申请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前,申请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参保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前,不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11.重度残疾人参加居民养老保险可以享受到哪些补贴政策?

根据菏政发〔2013〕32号文件规定:对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县区政府为其代缴最低缴费档次100元的养老保险费,同时享受相应缴费档次的缴费补贴。

12.建档立卡未标注脱贫的贫困人口参加居民养老保险,能享受代缴保险费的政策吗?

根据鲁人社发〔2017〕37号和菏人社字〔2017〕167号文件规定:符合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建档立卡未标注脱贫的贫困人口,由县区政府代缴100元标准的保险费,同时享受相应缴费档次的缴费补贴。

13.重度残疾人可以申请提前享受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吗?

根据菏人社〔2016〕151号文件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未享受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保险待遇,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残疾人,年满55周岁可以申请提前领取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符合领取条件不申请提前领取的,继续按规定参保缴费,达到60周岁时正常领取待遇。

14.待遇领取人员资格认证如何办理?

为方便广大参保人员足不出户、随时随地认证,我市开发了手机APP、自助终端机自助认证等功能。1、手机APP认证:参保人员或其子女下载菏泽人社手机APP,安装、注册用户名登录后即可认证;2、自助终端机认证:待遇领取人员持身份证到人社服务大厅自助终端机认证;3、微信公众号认证:目前正在开发微信公众号认证功能。

对于常年卧床、行动不便的参保人员,还可以采取电话预约、上门服务等方式进行居家认证。

五、工伤保险服务科业务

1.工伤保险参保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含参公)、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2.工伤保险费率是如何确定的?

工伤保险实行行业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单位初次参保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分为八类基准费率:一类行业0.2%;二类行业0.4%;三类行业0.7%;四类行业0.9%;五类行业1.1%;六类行业1.3%;七类行业1.6%;八类行业1.9%。以后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基金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按规定适时进行浮动。

3.哪些情形应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不得认定或视同工伤的情形有哪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1)故意犯罪的;(2)醉酒或者吸毒的;(3)自残或者自杀的。

4.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限是如何规定的?需提供哪些材料?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后,用人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报告;48小时内填写《工伤事故报告表》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备案;用人单位应当在30日内向统筹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事故伤害发生或者诊断为职业病后1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工伤事故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等材料。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需要可对事故伤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等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5.哪些情形应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或确认?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停工留薪期确认、辅助器具配置确认、旧伤复发确认、疾病与工伤因果关系鉴定、供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等。

6.工伤职工何时申请劳动能力鉴定?伤残等级和生活护理各有几个等级?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或治疗终结病情相对稳定后,留有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可申请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织专家,对工伤职工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进行鉴定。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三个等级。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是工伤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依据。

7.工伤职工享受哪些工伤待遇?

(1)工伤医疗待遇:包括治疗工伤、职业病所发生的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目录或标准的费用;经批准的康复性治疗费用和辅助器具安装配置费用。

(2)伤残待遇:①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至十级伤残职工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分别为27个月、25个月、23个月、21个月、18个月、16个月、13个月、11个月、9个月、7个月的本人工资。②伤残津贴: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每月伤残津贴为本人工资的90%、85%、80%、75%。③生活护理费:指伤残职工按照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分别享受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和30%的生活护理费。

(3)工亡待遇:①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②丧葬补助金: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③供养亲属抚恤金:符合条件的供养亲属享受30%或40%的抚恤金。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以上待遇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8.工伤保险基金承担参保职工哪些费用和待遇?

治疗费、康复费、辅助器具配置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及护理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及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解除合同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9.用人单位承担参保职工哪些费用和待遇?

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及住院期间确需护理的陪护费;伤残津贴:五至六级的伤残职工,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其标准为本人工资的70%、60%;五至十级的伤残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上述“本人工资”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10.职工与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如何处理?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对工伤认定结论、确定的缴费费率、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申请仲裁处理。

1、如何办理企业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及注销业务?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推进社保服务便民化,自2020年1月1日起,实现企业通过菏泽市政务服务平台在市场监管局设立时,同步完成社会保险参保登记。企业在市场监管局注销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社会保险参保登记的注销手续。企业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及注销业务实现了“领跑腿”办理,直接网上办理,大大节省了办事时间,进一步提升了企业、群众满意度和便捷度。

2、网上能否办理单位社保增减员业务?

为避免人员聚集,减少交叉感染,最大限度降低参保单位、参保人感染病毒的风险,市人社局积极探索创新,加快社保信息化建设,积极推进“互联网+社保”,目前已实现网上办理单位社保增减员业务,登陆菏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网上服务大厅—社会保险单位网上服务系统,根据操作方法即可办理。

3.如何办理跨省参保人员企业养老保险关系转入?

文件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山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10〕50号)。

(1) 参保人员与菏泽市行政区域内所属企业单位订劳动合同并参保缴费后,参保人员携带原参保地经办机构开具的《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到人社局社保大厅转移窗口开具《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联系函》。

(2)人社局社保大厅转移窗口在收到《信息表》和转移基金后,15个工作日内核对相关信息,将转移基金额按规定分别记入统筹基金和该参保人员个人账户,根据《信息表》及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提供的材料补充完善相关信息,并将办结情况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4.如何办理跨省参保人员企业养老保险关系转出?

(1)参保人员与菏泽市行政区域内所属企业解除劳动合同且停止参保后,携带身份证明,到社保大厅转移窗口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2)人社局社保大厅转移窗口在收到新就业地经办机构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以下简称《联系函》)后核对相关信息,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按照国办发〔2009〕66号和鲁政办发〔2010〕50号等文件规定确认符合转移条件,在受理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向新就业地经办机构发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现市直是以特快专递邮寄),同时办理基金划转手续,终止转出参保人员在本地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将有关信息保留备份。

5.如何办理省内外市参保人员企业养老保险关系转入?

省内企业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跨市转移接续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字(2019)106号)文件规定,省内跨市转移接续的办理时限从45个工作日压缩至为30个工作日。所有转移手续不再纸质传递,通过省内转移平台推送,从2020年1月1日不再转移社保基金。

省内外市参保人员与菏泽市行政区域内所属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参保正常缴费后,参保人员需要携带原参保地开具的《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到人社局社保大厅转移窗口开具《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联系函》并把联系函通过系统推送给参保人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收到联系函后推送该参保人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信息表》,人社局社保大厅转移窗口收到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推送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信息表》录入下载即可。

6.如何办理省内外市参保人员企业养老保险关系转出?

省内企业养老保险关系转出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跨市转移接续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字(2019)106号)文件规定,省内跨市转移接续的办理时限从45个工作日压缩至为30个工作日。所有转移手续不再纸质传递,通过省内转移平台推送。

参保人员与菏泽市行政区域内所属企业解除劳动合同且停止参保后,携带参保人员的身份证明到人社局社保大厅转移窗口或者自助服务区打印《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参保人员到省内外市社保经办机构参保缴费后给菏泽市社保中心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联系函并推送给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人社局社保大厅转移窗口收到联系函后出具该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信息表》。

7.如何办理参保人员在机关事业单位之间跨省流动的、从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的?

文件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经办规程(暂行))》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7号)和《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的通知》(鲁人社规〔2018〕4号)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只转移2014年10月之后的实际缴费。菏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1996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1996年1月1日至2014年9月之间的缴费为试点期间的养老保险,该阶段的养老保险费不用转移,在转移时该阶段的个人缴费部分予以退还给本人,该阶段视同缴费年限。

(1)参保人员转移接续前,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转移申请,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对相关信息后,出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2)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参保人员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以下简称《联系函》)。

(3)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联系函》)后核对相关信息,按照人社厅发〔2017〕7号文、鲁人社规〔2018〕4号文件规定确认符合转移条件,在受理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以下手续:

⑴核对信息并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 机关事业单位之间转移接续的,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将缴费工资基数、相应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等记录在《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附表》

⑵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划转手续。其中:个人缴费部分按计入本人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单位缴费部分以本人2014年10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

⑶将《信息表》)和《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附表》传送给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⑷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信息表》和转移基金后,在信息、资金匹配一致后15个工作日内录入该同志的《信息表》,补充完善相关信息,机关事业单位之间转移接续的,根据《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附表》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核实参保人员的实际缴费指数。

8.如何办理参保人员从企业流动到机关事业单位的?

参保人员从企业流动到机关事业单位的,流程按第5条办理。转移基金按以下办法计算:

(1)个人账户储存额:1998年1月1日之前个人缴费累计本息和1998年1月1日之后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个人账户储存额与按规定计算的资金转移额不一致的,1998年1月1日之前的,转入地和转出地均保留原个人账户记录;1998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个人账户记账比例高于11%的部分不计算转移基金,个人账户记录不予调整,低于11%的,转出地按11%计算转移资金并相应调整个人账户记录;2006年1月1日之后的个人账户比例高于8%的部分不转移,个人账户不予调整,低于8%的,转出地按8%计算转移资金,并相应调整个人账户记录。

(2)统筹基金: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9.如何办理居民养老保险与职工养老保险转移?

文件依据人社部发【2014】17号文《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

(1)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须满15年,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才可办理衔接手续;参保人员向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转入申请,填写《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出示居民身份证。

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受理并审核《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对符合制度衔接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向参保人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机构发出《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联系函》(以下简称《联系函》)。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机构在收到《联系函》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办结以下手续:(1)核对参保人员有关信息并生成《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传送给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2)办理基金划转手续;(3)终止参保人员在本地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

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在收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和转移基金后的15个工作日内办结以下手续:核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及转移基金额;录入参保人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相关信息;确定重复缴费时段及金额,按规定将居民养老保险重复缴费时段相应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含社会资助下同)予以清退,合并记录参保人员个人账户。  

(2)达到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时,不满15年,且不继续缴费的,将社保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到职工养老保险参保地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再到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出示居民身份证明,提供《参保缴费凭证》。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保经办机构受理并审核《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对符合制度衔接办法规定条件的,在15个工作日内,向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归集地社保经办机构发出《联系函》。

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归集地社保机构收到《联系函》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办结以下手续:①生成《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传送给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②办理基金划转手续;③终止参保人员在本地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和转移基金后的15个工作日内办结以下手续:①核对《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及转移基金额;②录入参保人员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相关信息;③确定重复缴费时段及金额,按规定予以清退;④合并记录参保人员个人账户;⑤将办结情况告知参保人员。

10.哪些人不能办理养老保险转移?

 文件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山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10〕50号)。

一般情况下,男不满50周岁、女不满40周岁的,不论户籍是否属于我市,在我市企业就业后,外地缴纳的养老保险可转入我市。

对女满40周岁、男满50周岁属于我市户籍的,再次回到我市就业的,也可办理转入手续。

对女满40周岁,男满50周岁非本市户籍的,除经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调动的外,不能办理养老保险转移。但可以在我市就业后,建立临时账户,缴纳社会保险费。离开我市重新就业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可以将在我市缴纳的养老保险全部转回原参保地或户籍所在地。

 七、缴费基数核定科业务

1.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是否可以补缴?

根据政策要求,用人单位与职工存续劳动(人事)关系期间应保未保或应缴未缴养老保险费,可补缴应保未保或应缴未缴期间的养老保险费。由欠费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补缴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户口簿)和原始档案、劳动合同、工资收入凭证等与补缴事由相对应的证明材料。

补缴标准:缴费基数依据本人历年工资收入等因素核定,无法确定收入的,以历年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60%核定,缴费比例安历年养老保险缴费比例执行。

一次性补缴年限超过3年的、应提供由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劳动法实施前(1995年1月1日)的,企业原招用的计划内临时用工等转招为劳动合同制工人,仍按照“鲁劳函〔2006〕121号文执行。

2.失业人员领取失业金期间是否可以缴纳养老保险?

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失业后,按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中断缴费期间不计算缴费年限和缴费基数。

3.个人、暂时没有工作的人员怎么缴纳社会保险费?

个人、暂时没有工作的人员可到户籍地以灵活就业人员的身份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等到开始新的工作,再由新单位正常参保缴费。

4.如果一段时间没有缴费,养老保险关系中断了,之前缴纳的养老保险是不是就作废了?

养老保险关系中断不会影响已经获得的养老保险权益,个人账户储蓄额会正常连续计算利息,已经缴纳的养老保险不会作废。

5.职工到达退休年龄,养老保险缴费未满15年,能一次性缴费至15年办理退休手续吗?

根据相关规定,在《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的,已经缴纳过养老保险费的,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性60周岁,女性管理人员55周岁,女性生产一线员工50周岁)时,可以延长缴费5年,再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办理退休手续。

6.职工缴纳养老保险年限达到15年后是否可以不再缴费?

职工缴纳养老保险年限达到15年,只是按月领取养老金必备的一个条件之一。

我国的养老保险是“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缴费的时间就越短,缴的钱也就越少,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都会减少。因此,职工缴纳养老保险满15年后,只要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应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否则,会严重影响到退休后养老金计发额。

7.疫情期间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哪些优惠政策?

阶段性减免和缓缴企业社保费相关政策主要包括免、减、缓三大类。“免。免征各类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三项社会保险费的单位缴费部分。

“减”。减半征收各类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三项社会保险费的单位缴费部分(2020年2月1日以后在减免期内新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可享受阶段性减免工伤保险费政策)

“缓”。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参保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入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可按有关规定申请缓缴不超过6个月的三项社会保险费,缓缴期不超过2020年12月。

8.哪些企业和个人不享受疫情期间阶段性减免社保费优惠政策?

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各类单位、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部队单位无军籍职工、由财政资金直接缴费人员、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不享受阶段性减免三项社会保险费政策。

9.减免三项社会保险费期间,职工个人还要交费吗?

减免政策仅适用于三项社会保险费中单位缴费部分,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不得减免,参保单位要按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并按时申报。

10.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缓缴吗?

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缓缴,不需办理缓缴手续,年底之前完成2020年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的,不收滞纳金。

八、机关事业养老保险服务科业务

1.2019年以来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暂时执行临时待遇问题(或反映2019年退休人员待遇偏低问题)?

(1)自2014年10月1日起,全国启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养老金的计算体现了“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原则,计算时涉及个人的职务职级(技术等级)、缴费年限、缴费基数以及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等多项参数。“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一般在当年的六七月份公布,在其公布前退休的人员,我们通过预发养老金(即发放临时待遇)的方式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待“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公布后,再进行待遇重核,多退少补。

(2)2019年,因国家和省出台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政策,原用于计算退休人员养老金待遇的“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统计口径发生变化,导致机关事业单位2019年度退休人员暂时不能按新制度核算养老金,待人社部出台相应办法后,再作养老待遇重核和清算补发。

在2019年底,我们已经通知到各单位,请各单位向2019年新退休人员做好政策解释工作。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9〕14号)规定:

自2019年1月1日起,社保缴费基数以“上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

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后,省里将制定出台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过渡措施,确保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衔接,具体办法按国家要求另行制定。

 注:原用于计算退休人员养老金待遇的“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是以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统计口径的,二者统计口径不一致,全口径统计标准相对较低。

2.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死亡抚恤金问题?

现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死亡抚恤金是根据民发〔2011〕192号文件和人社部发〔2008〕42号文件规定来核算的,依据本人生前“基本退休费”来计算。自2014年10月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来,退休人员领取的退休待遇叫做“养老金”,与原来的“基本退休费”是两个概念,但是死亡抚恤金还没有配套的政策。需要等上面出台新的配套办法后,再根据新政策执行。目前,对于2014年10月之前退休的人员死亡的,其死亡抚恤金暂按其原来的“基本退休费”核算;对于2014年10月以来退休的人员死亡的,其死亡抚恤金暂不核算,待政策明确后再行核算。

机关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九、企业养老服务科业务

1.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是由哪几部分组成?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由三部分组成:分别是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根据鲁政政发〔2006〕92号文件、鲁劳社〔2006〕51号文件规定,具体的标准为:

(1)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退休时上年度省或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

(2)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国务院的规定执行(《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

(3)过渡性养老金:根据省政府鲁政发〔1997〕109号文件实施前参加工作,鲁政发〔2006〕92号文件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按照待遇水平合理衔接、新老政策平稳过渡的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按照职工建立个人账户前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3%。

2.企业职工办理正常退休需要什么条件?

根据《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号)规定,以及我省养老保险制度相关规定,企业养老保险参保职工退休,应当符合年龄规定、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和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三个条件。

(1)年龄规定。正常退休年龄:国发[号文件规定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特殊工种退休: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病退: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办理病退。

(2)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依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应至少缴满15年(含视同缴费年限)。

(3)携带所需资料到人社部门办理退休手续并审核通过。

3.企业职工办理正常退休需要什么材料?

正常退休人员需要《拟退休(退职)人员申报表》、退休人员档案、养老保险手册,5张一寸免冠照片;病退人员还需提供劳动能力鉴定表。

4.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核定基本流程和办理地点?

(一)养老保险待遇核定的基本办理流程为:

(1)单位提供《拟退休(退职)人员申报表》、退休人员档案、养老保险手册。

(2)经审批符合退休条件的人员,申报单位提交退休人员《公示报告》、5张一寸免冠照片,到菏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楼大厅8号窗口办理待遇核算手续。

(3)打印退休审批表,经本人、单位、经办机构、核准机关确认并签字盖章后,发放待遇。

(二)办理地点为:菏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楼大厅8号窗口。

5.办理遗属补助的条件和流程是什么?

退休人员去世后,其所在的单位提供企业离退休人员遗属补助审批表、遗属信息表、遗属身份证明复印件、供养关系证明、遗属的无经济收入证明(也可签订承诺书,经核查属实后办理),到菏泽市人社局二楼大厅8号窗口办理。

6.我市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符合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每人每月补助标准和补助条件?退休人员取暖费补助标准?

(1)补助标准和补助条件。根据鲁人社发﹝2018﹞56号文件规定,我市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符合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直系遗属,每人每月补助标准为430元。

企业离退休人员的直系亲属其主要生活来源依靠离退休人员供给,并符合下列各项规定之一的,可列为供养直系亲属并享受遗属定期生活困难补助费:

①祖父、父亲、丈夫年满60周岁未从事有报酬工作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②祖母、母亲、妻子年满50周岁未从事有报酬工作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③子、女(包括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弟妹)年未满16周岁,以及虽满16周岁,但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继续在中学学习的;

④孙子、孙女年未满16周岁,其父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母未从事有报酬工作的。

(2)取暖补贴自2013年度起,我市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含按省政府办公厅鲁政办发〔2011〕64号文件等省有关规定办理一次性补缴参保的人员)取暖补贴标准每人每年为1700元。

 十、失业保险服务科业务

    1.符合什么条件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

 (1)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失业人员应当自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山东省失业保险规定第十五条),到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疫情期间不受60日限制。

网上申领在人社局官方网站,网上办事大厅,个人网上服务,进行申请或者菏泽人社app进行申请,也可以到人社局二楼大厅柜台办理。

2.出现哪些情形之一的需要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一条)

    (6)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政府制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例:失业人员领取失业金期间注册营业执照,属于重新就业,必须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期限与前次尚未领取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24个月。(山东省失业保险规定第十七条)

3.领取失业金期间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吗?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金期间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费。(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八条)

4.失业保险怎么转迁?

(1)在职职工省内跨统筹地区转迁,失业保险缴费记录及失业保险关系随同转迁,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不转移。职工在迁入地失业的,迁出地缴费时间与迁入地缴费时间合并计算。

(2)失业人员领取失业金期间在本省跨统筹地区转迁的,迁出地缴费记录、失业保险关系及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待遇随同转迁,迁入地经办机构按照本地的标准计算并核发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待遇。

(3)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迁的,失业保险费用随失业保险关系相应划转,费用包括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其中,医疗补助金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按失业人员应享受的失业保险金总额的一半计算。(山东省失业保险规定第二十八条)

一般流程:省内在职职工转迁,只需提供迁出地失业保险缴费记录及失业保险关系证明。省内、跨省失业保险金转迁,需迁出地开具转移函,迁入地同意接收后开接收函,提供汇款账户即可。

5.生育补助金怎么申领?

女性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国家和省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可以持失业登记证明、生育证明、报销凭证,申领生育补助金。社保机构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予以审核,符合规定的随失业保险金一同发放。(山东省失业保险规定第二十三条)

6.丧葬补助金怎么申领?

除因违法犯罪死亡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金期间死亡的,其配偶、直系亲属可以持本人身份证明、死亡证明等向当地经办机构申请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

社保机构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予以审核,按照当地有关在职职工的规定,一次性发放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死亡人员的失业保险金从次月起停发。(山东省失业保险规定第二十二条)

7.符合什么条件,可以领取技能提升补贴?(鲁人社规〔2017〕15号、鲁人社字〔2019〕85号)

    (1)企业在职参保职工,累计缴纳失业保险12个月以上(含12个月)

(2)自2017年1月1日起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技能资格81项),自2018年1月1日起取得59项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纳入补贴范围。均为证书批准日期12个月内到本人失业保险参保地经办机构申领技能提升补贴。(注:1.2019年1月17日人社部网站已将职业资格目录140项调整为139项,取消了会计从业资格证,不再发放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补贴。

    (3)补贴标准:81项技能类,初级(五级)1000元,中级(四级)1500元,高级(三级)2000元。59项专业技术类,证书不分级别的为2000元,分级别的初级1000元,中级1500元,高级2000元。

    (4)申领程序:技能类通过人社局网站,网上服务大厅,个人网上服务“技能提升补贴”模块外网申请,经办机构7个工作日内通过内网审核,局门户网站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于次月将补贴资金发放到申请人社保卡中。(外网申请不通过的,需到人工柜台办理)

    (5)注意事项:系统设定,需要累计缴满12个月,并且目前正在缴费,否则系统自动提示欠缴。

    (1)一般企业稳岗返还政策。对不裁员少裁员的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单位及其职工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

申请条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其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环保政策;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5.5%,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放宽到不超过参保职工总数的20%。

    (2)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稳岗返还。对因落实国家、省、市重大政策或受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上年末企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县(市、区)月失业保险金标准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政策执行期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

申请条件;除符合一般企业稳岗返还政策外,需符合以下两个条件:

①2018年和2019年出现亏损,资产负债率在30%至70%范围内;

②2019年营业收入同比下降幅度在30%至70%范围内;

    (3)钢铁、煤炭、煤电过剩产能企业继续执行返还70%的稳岗返还政策(鲁人社发〔2016〕25号),深度贫困地区继续执行返还60%的稳岗返还政策(鲁人社发〔2018〕67号)。

申请程序:单位登录菏泽人社局官方网站,网上服务大厅,单位网上服务,进行稳岗返还申请。经办机构随报随审,符合条件公示无异议后立即拨付到企业账户。

  2015年1月3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2015年11月11日,我省出台《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豫政〔2015〕68号)进行贯彻落实。目前,我省正在有序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及待遇发放等工作。现将有关改革政策解答如下:

  一、为什么要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我国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制度始建于1955年,实行了近60年,对保障退休人员生活、稳定干部队伍,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也逐步暴露出一些矛盾:一是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费用由财政或单位承担,单位之间负担畸轻畸重,一些地区和单位,特别是一些基层事业单位退休费不堪重负,无法保证及时足额支付。二是由于制度模式不同,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困难,制约了人力资源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三是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的退休费(养老金)待遇确定和调整难以统筹协调,待遇差距拉大,引发“双轨制”“待遇差”矛盾,社会上要求实现养老制度公平的呼声渐高。

  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社会保险法和“十二五”规划也作了相应规定,社会各方面共识增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势在必行。按照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相关规定,为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养老保险制度,国务院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于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河南省人民政府及时出台了《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予以贯彻落实。

  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什么重要意义?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对于统筹推进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养老保险制度意义重大。

  (一)有利于统筹推进城乡养老保障体系建设。党中央把全面建成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之一。近年来,随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全面建立,广大农村和城镇居民普遍参保,加上城镇企业职工和其他就业群体,我省养老保险制度已经覆盖了6200多万人;只有360多万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和退休人员游离在养老保险制度之外,成为制度全覆盖的“短板”和“孤岛”。现在距离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期只有4年多时间,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是加快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确保实现第一个“一百年”目标的重大举措。

  (二)有利于促进机关事业单位深化改革。近年来,按照公务员法的规定,开始实行公务员辞职辞退制度,部分地区还开展了公务员聘任制试点,事业单位也正在加快分类改革,推行全员聘用制。为形成能进能出、合理流动的用人机制,分散单位的退休费用负担,确保事业单位养老金发放,必须建立统筹互济、社会化管理的养老保险制度。

  (三)有利于逐步化解“待遇差”的矛盾。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个人不缴费而享受较高水平的退休费,权利与义务不对应,成为矛盾的焦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基本养老保险实行与企业相同的基本制度模式和政策,体现制度公平和规则公平,可以逐步化解待遇差距较大的矛盾。

  (四)有利于全面体现工作人员的劳动贡献。将现行退休费计发办法改为按缴费水平、缴费年限确定基本养老金待遇,多缴多得、长缴多得,能够更加全面地体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整个职业生涯的劳动贡献,进一步增强激励性。

  三、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目标是什么?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改革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保障制度,逐步建立独立于机关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

  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遵循的原则是什么?

  一是公平与效率相结合。建立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待遇确定机制,既体现国民收入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的要求,又体现工作人员之间贡献大小差别,实行养老待遇与缴费金额多少、缴费时间长短挂钩,提高单位和职工参保缴费的积极性。

  二是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照国家规定履行缴费义务,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形成责任共担、统筹互济的养老保险筹资和分配机制。

  三是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坚持精算平衡、合理安排、量力而行,确定与我省经济发展水平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基本养老保险筹资和待遇水平,切实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促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

  四是改革前后养老待遇水平相衔接。立足增量改革,准确把握改革力度,实现新老办法平稳过渡。对改革前已退休人员,保持现有待遇并参加今后的待遇调整;对改革后参加工作的人员,通过建立新机制,实现待遇的合理衔接;对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通过实行过渡性措施,保持待遇水平不降低。

  五、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的基本思路是什么?

  概括起来是“一个统一、五个同步”。“一个统一”: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等城镇从业人员统一实行统账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行单位和个人缴费,按照多缴多得原则改革退休费计发办法。“五个同步”:一是机关与事业单位同步改革,避免单独改革事业单位引发攀比。二是职业年金与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同步建立,形成多层次保障体系,在优化养老待遇结构的同时保持待遇水平不降低。三是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与完善工资制度同步推进,在增加工资的同时实行个人缴费。四是待遇确定机制与调整机制同步完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待遇计发办法突出体现多缴多得、长缴多得,今后待遇调整不再与同职级在职职工增长工资直接挂钩,而综合考虑经济发展、物价水平、工资增长等因素,与企业退休人员统筹安排,体现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的原则。五是在全省范围同步实施改革,不再搞局部试点,防止地区之间出现先改与后改的矛盾。

  六、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的范围是什么?

  这次改革办法适用于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事业单位是指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有关规定进行分类改革后的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位。对目前划分为生产经营类,但尚未转企改制到位的事业单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转企改制到位后按有关规定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改革的实施范围要与现行机关事业单位编制管理和经费保障规定相适应,严格按照机关事业单位编制管理规定确定参保人员范围。编制外人员应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编制管理不规范的单位,要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理规范,待明确工作人员身份后再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

  七、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是多少?

  合理确定缴费比例是这项改革的重点。总的考虑是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保持一致,以利于实现制度衔接。具体政策、标准是:单位按工资总额的20%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8%缴费,本人缴费工资高于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部分不纳入缴费工资,低于平均工资60%的以60%为基数缴费,即“300%封顶、60%托底”。个人缴费全都计入个人账户,统一计息。在单位工资总额和个人工资中包含了现行规定不纳入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部分,在单位工资总额中还包含编制外人员的工资,这些都要在计算缴费工资基数中予以扣除。

  八、改革后基本养老金待遇如何确定?

  多缴多得、长缴多得是基本养老金待遇确定机制的价值取向。改革后,基本养老金待遇分为两部分:一是基础养老金,以社会平均工资和本人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每缴费1年计发1个百分点,即缴费年限越长,待遇水平越高。二是个人账户养老金,累计历年个人缴费的本息,除以规定的计发月数,即缴费越多,待遇水平越高。这样规定,比原来按“最后工资”分档确定退休费,能够更全面历史地体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整个职业生涯的劳动贡献,也与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金待遇计发办法相一致。

  九、改革前后待遇如何衔接?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过渡”,对改革前已退休的“老人”,维持原待遇不变,并参加今后的待遇调整;对改革后参加工作的“新人”,将来退休时的基本养老金为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之和;对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由于改革前的工作年限里没有实行个人缴费,其退休时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中没有体现这段时间的劳动贡献,因此将这段时间确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同时,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等因素发给过渡性养老金。为更好地保持中人待遇的衔接,这次改革设定了10年的过渡期,在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办法对比,新办法计发的养老金低于老办法的,按老办法补齐;新办法计发的养老金高于老办法的,对高出部分有所限制。这样,基本可以保证原有的待遇水平不降低。

  十、改革后如何完善基本养老金待遇调整机制?

  这次改革后,要统筹考虑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退休人员以及城乡老年居民基本养老待遇调整问题。这有利于体现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原则,避免因待遇调整机制不同而导致相互攀比。

  十一、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如何管理和监督?

  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实行省级基金调剂制度,并积极创造条件,实现省级统筹。养老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的预算管理,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确保安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单独建账,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分别管理使用。

  十二、养老保险关系如何转移接续?转移前后的缴费年限是否连续计算?

  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参保人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内同一统筹范围转移,只转接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另一种是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内跨统筹范围转移,或者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转移,由于涉及不同地区的财政平衡或者不同制度的基金平衡,所以在转接养老保险关系时,既转移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还要转移部分基金。无论哪种转移,工作人员转移前后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都连续计算,不能使之利益受损。

  十三、职业年金的缴费比例是多少?

  在改革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同时,为机关事业单位改革范围内的所有工作人员(不包括已退休人员)建立职业年金。资金来源由两部分构成:单位按工资总额的8%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缴费,两部分资金构成的职业年金基金都实行个人账户管理。工作人员退休时,依据其职业年金积累情况和相关约定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这有利于构建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优化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待遇结构,实现新老制度待遇的平稳衔接。

  十四、目前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进展如何?

  (一)建立了组织保障体系。省政府成立了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和完善工资制度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包括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编办、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政府法制办,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人社厅。

  (二)形成了1+9的政策框架体系。2015年11月11日,省政府下发《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豫政〔2015〕68号),12月10日,省政府召开电视电话会议,进行动员部署,标志着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正式进入启动实施阶段。围绕做好启动实施工作,出台了一系列配套政策。截至目前,已出台《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河南省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分批分类参保登记及认定程序问题的通知》《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等9个相关配套文件。

  (三)启动了第一批机关事业单位参保登记工作。按照分批分类、积极稳妥,边推进、边完善的工作思路,在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分批分类开展参保登记工作。第一批开展参保登记的单位共四类:一是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二是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三是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和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豫发〔2012〕3号)有关规定进行分类改革后划分为公益一类的事业单位。四是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事业单位分类工作的实施意见》(豫办〔2013〕13号)文件划分为行政类的事业单位。第二批启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登记的单位范围是按照中发〔2011〕5号和豫发〔2012〕3号文件有关规定进行分类改革后划分为公益二类及其他类型的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要求,6月底前将全省第一批机关事业单位纳入参保范围并从基金中支付养老金,9月底前将其他符合参保范围的事业单位纳入参保范围并支付养老金,包括2016年调整增加的养老金。

  十五、2014年10月1日以后调入人员参保时间如何确定?

  2014年10月1日以前在企业参加工作,2014年10月1日以后调入机关事业单位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时间为调入机关事业单位的时间。2014年10月1日以前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之后调入其他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参保时间为2014年10月1日。

  十六、原在企业工作、制度改革前已调入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在企业工作期间应参保缴费但未参保缴费,退休时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如何认定?

  根据豫政〔2015〕68号文件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前曾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实施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其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予以确认,不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并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原在企业工作期间应参保缴费但未参保缴费的时段,不能计算为实际缴费年限,也不能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

  十七、改革前获得省部级以上劳模、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等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改革后退休时是否加发基本退休费?

  豫政〔2015〕68号文件规定,“对本办法实施前已获得此类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退休时给予一次性退休补贴并支付给本人,资金从原渠道列支。退休补贴标准按照我省有关规定执行。符合原有加发退休费情况的其他人员,按照上述办法处理”。

  十八、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怎么使用?

  单位和个人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本人缴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免征利息税,个人账户储存额属于参保人员本人,只用于参保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十九、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发放渠道改为由社保经办机构委托银行实行社会化发放,对退休人员有何影响?

  根据国家及我省有关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原则上实行属地化管理,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统一制定的业务经办流程和信息系统,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由社保经办机构委托银行实行社会化发放,确保按时足额发放。同时,随着各级政府加强街道、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加快老年服务设施和服务网络建设,退休人员将享受到更加方便快捷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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