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局可以冻结资金吗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和法制现代化进程的不断推进,社会经济结构、组织形式、利益分配、就业途径、生活方式等方面不断发生深刻变革,社会主体权利多样化和利益诉求多元化的发展,使我国正处于一个错综复杂的转型期,一些社会矛盾日益凸显,涉及群体利益的深层次问题逐渐增多,权利与权利的关系处于一个多重矛盾交织的不平衡期,权利与权力的衡平角力对社会的作用影响也更加突兀明显,现行的政治法律体制最终导致大量的社会矛盾通过诉讼、调节等途径集中到法院,使人民法院某种意义上成为化解社会矛盾的归结点,承载了社会群体过高的要求和期待。这种要求和期待一旦得不到满足,各种利益主体便通过“信访”这一具有中国特色的方式来释放其强烈意志需求。而作为法院工作焦点的执行,更成为信访的“重灾区”。执行不力、案件长期未结、乱执行等成为信访的重要内容。

郑州两级法院几年来,建立健全涉执信访工作机制,强化案件考核,加强责任追究,取得了较大的成绩,使涉执信访问题得到了根本缓解。但在全国涉法涉诉信访浪潮的冲击和地域小环境(地处省会城市、交通便利、案件基数较大等)的影响下,如何依法公正、及时处理好涉执信访问题,依然是全市法院亟待解决的课题。

正确认识理解信访问题,是解决涉执信访课题的大前提。所谓“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采用前款规定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称信访人”。这是我国现行立法对信访概念的规范性法律解释。对于“信访”算不算是一项正式的制度,学界和信访界争议颇多,但大部分学者不仅确认信访作为我国一项基本政策制度的地位,还给予比较详尽的解释。“信访工作作为一项有中国特色的制度,是党和政府保持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的重要途经,是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吸纳民意,正确决策的重要条件之一,是发扬民主的重要窗口,是保障人民民主并接受群众监督的有效方式。”但随着社会进程化的整体推进,信访制度日益暴露出其种种弊端和不适应性,主要表现在:一方面信访功能错位,地位设计过于高大、群众对信访制度误解、误用严重;另一方面信访部门设置混乱、权力弱化,缺乏统一协调引导;第三方面信访制度本身与法治本身冲突,不能发挥互补性积极作用。正因为此,从中央到地方,面对日益复杂的信访局势,无不将其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来谋划、实施。

作为信访制度的一项“子概念”,涉法涉诉信访制度一定层面上是和信访事项的法律性、信访受理、处理机关的法律定位息息相关的。“涉执信访”又是设法涉诉信访的“子概念”。参照“信访”立法定义,笔者认为,“涉执信访”是指执行案件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人民法院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由有关法院依法处理的活动。其本身除具有“信访”的一般特征之外,还具有以下特点:一是主体的特定性。即信访主体系进入法院执行程序的案件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等,信访事项的受理、处理方是人民法院的职能机构,如执行机构或法院单列的信访机构,一部分是领导机关或监督机关依法受理后批转人民法院处理的事项,但归根结底还是由法院依法处理。二是主体信访诉求的法律性。即信访人的信访诉求一般与执行案件有法律上的关系,如执行法院的执行措施影响到了其权利等。三是涉执信访处理的法定性。作为受理涉执信访的特定机构,人民法院对信访人及事项的处理要遵循法律法规。任何在法律法规之外对信访人及信访事项的处理都是不当的,任何机构都不得在法律之外以牺牲法律和社会公众利益来达到对某一信访个体利益的满足。四是涉执信访的案件起由性。绝大部分的涉执信访事项均由执行案件引发,执行案件的办理与涉执信访息息相关。五是涉执信访形式多样化、信访对立更尖锐化。执行是人民法院依法对纠纷确认后实现权利的过程,也是权利相争后纠纷双方进行的“白刃战”,在权利实现的过程中,被执行人要无条件地忍受国家公权力对其的强制执行,财产的处分涉及主体远远大于诉讼阶段,案外人、利害关系人与当事人权利的交织,使“执行”这个“场”的权利交锋广度和深度、对立的尖锐度大大增强,有从温和型到威胁访、暴利访、闹访的趋势,动辄自残自杀、跳楼、群体围堵机关以及暴力抗法等激烈矛盾冲突层出不穷。六是信访途径高端化。部分信访人已不满足在地方信访部门登记递交材料,而是在敏感时期到敏感地段或中央机关上访,进京访往往选择全国人大、国家信访局、最高法院、中央政法委等部门,市级以下一般不予考虑。他们信上不信下、信访不信法,认为只有通过上级对下级进行干预才能实现。

二、以郑州法院2012年前5个月涉执信访案件为视角的剖析

郑州市因其特殊的地理位置以及在全省法院受理案件的实际情况(收案占全省的近四分之一,标的额占近三分之一),长期以来,涉执信访案件总数一直位居全省法院前列。

截止5月30日,全市法院共新收执行案件7505件,有各类信访案件196件,占全部新收案件的2.6%。其中进京访15件,占全部信访案件的7.7%;赴省访96件(含省法院督办、省法院院长接访案件),占48.98%;市级(含中院院长接访)信访85件,占43.4%。全市法院涉执信访案件总体呈现以下特点:

1、案件绝对数较大,案访比不高。虽然信访案件数排在全省前列,但相比较大的收案数,案访比例仅为2.6%,但这已足以使成为涉执信访成为当前全市法院执行工作的突出问题之一。

2、信访案件发展总体不平衡,与受理案件数基本成正比。全部涉执信访案件数分布不平衡,数额较大的金水36件,二七28件,中原25件,中院执行一庭22件;较少的惠济3件,上街4件,信访数基本与受理案件数成正比,信访数较大的三个法院收案数基本排在全市法院前几名,较少的惠济、上街同时也是收案最少的法院。

3、涉执信访工作处理较好的单位,成效明显。总体看,新密、管城、高新法院受理案件数均居中上游,但信访总数分别为7件和8件;荥阳法院是唯一一个无赴省访案件的法院。说明只要领导重视、措施得力,处理信访―这“天下第一难”的工作是可以做好的。但还有部分法院因工作不到位,信访数居高不下,多次被省法院通报批评,影响了全市法院的总体工作成效。

1、信访形式中,来信、电话、邮件等形式较少,绝大部分为走访、现场访,部分信访人以多种形式信访。196件案件中,只有3件是采用电话、邮件、来信的形式,同时这3件中2人同时采取了走访的形式。如信访人王一夫信访金水法院执行省委二招一案,王一夫不间断向上级法院写信、电话访。

2、信访人信访诉求相对集中,大致可分以下几类(部分案件诉求有交叉):(1)反映执行人员执行不力、怠于、消极执行的占较大比例。196件信访案件中,此类信访案件占116件,占59.3%;其中表现在:一是对被执行人、被执行执行财产查找、调查不力,一味强调申请执行人举证调查责任进行推诿;二是对被执行财产长期搁置不处置;三是以种种理由推诿,不见当事人,使案件长期进入不了程序;四是对委托、受托、指定案件,双方法院相互推诿、互甩包袱;五是不能主动执行,不积极进行追加变更被执行人等。(2)反映执行人员执行行为存在瑕疵、违法执行。此类信访案件33件,占16.77%。集中表现在:一是查封、冻结、扣押财产过程中存在问题;如对执行标的物权属的判断和具体财产的查控、对案外人的告知、救济、是否超标的等。二是评估拍卖、变卖财产及以物抵债等财产处置措施存在问题;如在公告、通知相关主体、文书送达、评估价格、款物分配等方面存在瑕疵。三是对当事人、案外人、利害关系人执行异议拒不受理审查或是压制剥夺其复议权不向上级法院移送;四是盲目追加变更被执行人,侵害案外人利益;五是轻率作出裁定不予执行,导致当事人无法寻求救济。(3)对判决书等执行依据有异议,认为不该接受执行或裁定不予执行。此类案件有5件,占2.55%。信访人(主要是被执行人)认为执行依据有问题,但又无法或不去申诉立案,一味要求执行机构停止、中止或终结执行、裁定不予执行。(4)对案件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意见不能接受,一味信访要求执行或者要求救助。此类案件有27件,占13.78%。(5)对执行法院因执行依据问题等法定理由依法中止执行、终结执行不理解。部分执行依据因判决事项不明或程序问题无法执行,执行法院中止或暂缓执行,当事人不服信访。此类案件有6件,占3%。如赵文卿信访荥阳法院、上街法院执行一案,赵文卿申请执行并享有优先权的两套房产,被巩义法院另案判决给案外人,致使执行案件无法执行,在中院通知执行法院暂缓执行等待巩义案件审查结果时,赵文卿连续到省法院和中院信访,甚至采取打条幅闹访的方式胁迫法院继续执行。(6)其他原因导致信访。如被执行人是党政机关等特殊主体,执行法院一时无法解决的案件,此类案件有9件,占4.59%。

医欲治其疾,必先究其因。引发执行信访问题的原因有历史原因、社会传统原因、信访人原因、法院原因等。但归根结底可以划分为法院外部原因和法院自身原因两个层面。

1、信访制度及导向问题

(1)信访功能错位。一方面,为保证群众的政治权利行使和社会稳定,过高地设定信访功能定位,使各级信访部门敞开渠道受理所有的信访问题,但另一方面,信访部门无权处理具体事项,多数情况下出现了只受理而不处理,充其量只是“收收信件、听听意见、批批转转、催催办办”。

(2)信访机构设置问题。一是信访机构设置混乱,出现上下级纵向和各个不同部门的横向缺乏资源共享和统一协调解决机制,导致问题和焦点向中央聚集;二是一方面要求不能压制群众信访,另一方面要求问题解决在基层,但承负巨大任务的基层信访机构却限于种种原因无法或无权解决具体信访问题。

(3)行政和法治冲突。党政机关大量地运用行政手段解决信访问题,特别是涉法涉诉信访事项,一方面大力督办考评,另一方面对大量相关司法救助和维稳资金无法足额保障,对部分执行联动事项无法提供组织政策保障,使群众的司法需求无法通过法律渠道满足。

(4)信访导向问题。上级机关、党政领导的关注度决定了信访事项解决的满意度,决定了承办机构的办理力度,这种错误的导向,使信访人“信上不信下”、“信访不信法”。

2、群众对信访的心态问题

正如之前所述,人民群众通过信访制度积极参与社会政治生活,发挥监督职能,实现私权利的救济,对整体社会进步发展是有益的。但正是因为信访职能的过高定位、行政功能的强势以及司法权威的弱化,使信访群众过分依赖行政救济代替法律救济,依赖行政领导的关注干预而非法律的程序解决,相信个人权威而非法律制度权威,致使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信访事项的独立性和权威力度弱化,对人民法院的认同度降低。

(1)两审终审制执行不到位。一些终审判决书缺乏既判力,被一而再、再而三地推翻进行再审,当事人权利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致使执行程序处于不安定,无法及时高效保障全力实现;(2)调解职能发挥不到位。对部分邻里纠纷、家庭矛盾化解不力,跟进措施不够;(3)救助机制不够完善。突出表现在刑事受害人救助制度和困难申请执行人救助制度难以落实。(4)立审执衔接配合不到位。立案部门对部分新类型案件不能准确把握,有该立未立、本该立而立的现象;审理部门不能准确法律释明、不考虑引导当事人诉请盲目下判,造成部分案件无法执行。

2、法院涉执信访处理机制不科学。(1)机构及职能设置不科学。郑州市两级法院现阶段受理群众来访的法定机构是单设的信访处理机构,郑州中院是立案二庭,基层法院是信访科。以中院为例,立案二庭系在原立案庭的基础上分立而成,其人员仍由原立案庭人员组成,缺乏由各个业务庭室有实践经验的办案人员,注定了其无法、无力处理各类具体案件,只能是简单接待、接收材料进行批转而已。作为案件承办主体的业务人员则只能是在立案二庭将材料批转后再行程序处理信访事项,不负责任的,闭门造车,连信访人都不见,回复报告了事。再者,立案二庭缺乏行之有效的信访处理机制。例如赵文卿信访案,执行局多次建议由立案二庭组织执行法院荥阳、上街及案外人案件审理法院金水、执行局参加进行协调,但直至赵文卿连续赴省访、在省市法院门前打横幅,造成恶劣影响,最终无人协调处理。(2)初访处理机制不够科学。还没有将信访部门与业务庭有效捆绑起来解决问题,信访、办案脱节,信访只管受理转办,案件办结便履职到位,办案庭室只管办案,报告办结便了事。(3)执行案件信访风险评估机制不完善。不能从源头上对案件及当事人进行风险评估,不能对易引发信访的关键节点进行有针对性的工作,往往是采用“事后围堵”的战术,工作缺乏主动。(4)执行通报制度不完善。(5)重大信访事项听证制度、联席会议制度不健全。(6)信访责任追究未落实。(7)对无理访案件缺乏及时有效地认定和处理。

3、执行环节问题亟待解决。(1)部分执行人员的政治素质以及业务素质亟待加强。一是业务素质差。凭“经验”办案,不注意及时补充、更新业务知识,不讲究工作的方式方法,不能及时进行沟通释明,往往是顾此失彼,形成了两个极端:就案办案,抛开社会稳定搞执行;过分强调社会稳定而忽视了对权利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人为造成执行过程中的矛盾上交,形成信访难题。二是廉政意识淡薄。经受不了诱惑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甚至违法办案,丧失职业操守,导致与当事人情绪严重对立,造成信访的同时,葬送自己的政治生命。三是责任心不强。不能及时稳妥进行财产调查、财产处置法律,注重关系延伸及时扩张执行依据既判力追加变更被执行主体,不能保障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法定救济权。四是沟通协调能力差。尤其对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的退出不能按照规定穷尽措施,不能及时进行听证、沟通。(2)执行公开不够。在采取执行措施、进行财产分配等重点环节公开度不够,只重视结果告知忽视程序的公开,造成执行员忙忙碌碌,当事人一头雾水,无法了解执行整过程,从而由不了解到不理解,再到信访。(3)对执行依据的审查处理机制不够完善。首先是与审理机构缺乏有效衔接;对因审理原因导致无法执行的执行依据,执行机构无法裁定不予执行,当事人缺乏申请再审的积极性,内部再审的启动程序缺乏操作性。其次,对仲裁书、公证债权文书等其他执行依据的审查规定过于笼统,与仲裁、公证机关的协调机制不畅通,当事人对裁定不予执行不理解,之后的救济不主动,仲裁机关再仲裁制度不完善。如赵敏、赵艮霞信访一案,仲裁书本身的瑕疵导致了双方当事人长达数年的进京访、赴省访。(4)上下级法院、同级法院之间协调不够。突出表现在法院之间的判决矛盾、同案不同判;二是执行案件的标的物被其他法院以案外人诉请再行确权;三是在同一执行标的物的查扣、处置上缺乏协调沟通,不能统一处置。

四、立足自身,遵循规律,构筑涉执信访内外部格局,全力化解涉执信访难题

《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9]22号”)深刻分析指出:“涉法涉诉信访居高不下,客观上是利益格局深刻调整、社会矛盾易发多发的综合反映,主观上是政法机关执法理念、执法能力与人民群众的期望不相适应的集中表现。”最高法院江必新副院长要求“各级法院必须从思想上提高认识,从讲政治的高度重视执行信访工作,把涉执信访工作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法院工作的一项法定职责和长期任务全力抓好。”中央和最高法院领导对人民法院涉执信访高度重视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特别是着重提出了“执法理念和执法能力”建设。我们必须立足现时期的工作,按照信访工作规律,因案施策,多措并举,全面构筑涉执信访的内外两个格局,全力化解这个难题。

1、强化坚持党的领导,把涉执信访纳入党委信访工作大局。涉执信访问题形式上是法律适用问题,但本质上是社会问题,任何把法律与政治割裂的观点都是错误的。《牛津法律大辞典》指出“正如法理学的理论研究与政治理论总是紧密联系的一样,实践性更强的法律规则与现实的政治总是密切相关的……公共管理的整个领域都充满了法律需要和政治需要、法律手段和政治手段、法律作用和政治作用的交互影响。”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只有坚持党的领导,积极向党委汇报沟通,把涉执信访工作纳入各级党委信访工作大局,按照党委思路统一统筹谋划,才能从根本上解决。

2、加强与职权部门间的横向联动,发挥整体合力解决执行信访。(1)要积极与人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联系、沟通和协调,特别是与人大、政府信访部门、公安、民政、财政以及村民委员会、居委会、社区、街道办、民调组织等社会基层组织加强沟通,在做好自身法律适用、执行的同时,做好信访人疏导稳控工作,力争问题解决在基层。(2)要积极与宣传部门沟通,积极通报涉执信访工作的情况,争取理解,进行正确的报道和舆论引导,从舆论层面引导群众依法办事,不信访或正确信访。(3)要积极向党委汇报,争取政府支持,建立执行案件特困群体救助制度。一是争取财政、民政部门建立特困执行案件救助基金,及时对生活特别困难但合法权益又难以实现的刑事附带民事、人身损害赔偿、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等案件的申请执行人进行救济,并纳入财政预算。二是管好用好特困救助基金,靠救助基金难以从根本上解决申请执行人生活困难的,通过民政部门办理低保等途径予以解决。

3、加强与信访当事人的互动,增强工作主动性。一要进行执行风险告知。立案环节要向当事人发放执行风险和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强化其风险意识,坚决消除“案件进入法院就是进入保险公司”的思想。二要扩大执行公开,让当事人参与整个执行程序,充分保障其知情权、参与权;三要主动接访。要真情面对,换位思考,积极与信访人沟通、回访,定期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变上访为下访”,做好情绪疏导、心理干预和思想教育工作。实践证明,只要真心沟通,绝大部分的当事人对法院工作是理解的,是愿意息访的。

1、以人为本,提升执法主体整体素质。正如中央政法委指出的,执行主体的执法理念和执法能力是解决信访问题的关键。(1)执法理念建设是“健脑工程”,就是使执行干警认认真真地参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再教育、核心价值观等活动,提升自身政治素质,强化责任心,真心树立为民司法的理念,真心面对、真情处理。(2)执法能力建设是“强体工程”,首先是对干警业务素质的提高。提高其学习积极性,提升其掌握业务知识、运用法律解决具体问题的能力。要求我们一方面加强干警自学,另一方面要统筹安排干警的集中学习培训和横向业务交流。其次要强化干警危机处理意识,提高干警处理复杂问题能力。对部分集体访、闹访或暴力访的突发性、群体性事件要能及时、有效地控制并有步骤地及时化解。(3)加强干警廉洁自律工作。要采取警示教育的方式使其“不愿为、不敢为”;采取集中学习廉政规范的方式使其坚定底线;采取健全监督制约制度的方式,使其“无法为”。

2、以案件执行为基石,强化法院内部机制建设。案件是涉执信访工作的载体,是法院与信访人之间的桥梁,也是涉执信访工作的基础。围绕案件分析、解决问题,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是解决涉执信访的关键所在。(1)从源头抓起,建立执行案件质量评测机制。分解每一个执行案件的程序、实体要件,强化文书质量,强化结案后一段时期的质量跟踪,发放当事人案件跟踪卡,设计相关内容由当事人填写入卷,在年终考评时抽查回访并作为干警考核依据。(2)完善相关执行流程管理规范,从立案执行、财产调查、查封扣押、评估拍卖、款物交接、结案标准等环节明确时限和要求,减少因执行不规范引发的信访问题。(3)建立健全执行案件风险评估机制。要求执行干警对自己办理的案件找准关键环节进行风险评估,随时产生信访风险及时报告、及时预案,将信访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4)建立健全接访制度。一是建立日常执行接访制度。要有固定场所、有专门人员、有接待记录、有接访台账、有对应的责任人,确保将问题化解在初访阶段。二是强化领导接访。对涉执信访要在“一把手”负总责的前提下,分管执行的领导要亲自接访,要亲自抓、具体抓,案件承办人要认真办,必须抓深抓细抓实。三是建立联合接访制度。中院执行局设执行信访接待室,由月通报中信访案件排名后三位的法院轮流指派一名中层以上领导到场与中院联合接访。(5)要建立涉执信访台账和定期通报制度。要对各类问题建立台帐,进行动态管理,实行进退档制度,信访人息访的,退档销号。对信访事项办理情况进行定期通报,重点案件随时通报。(6)建立重大执行信访听证制度。对重点信访、重复信访案件要进行审查听证,必要时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基层组织和社会团体负责人参加旁听。要详细听取信访人的意见并对案件争议情况进行分析释明。听证后,对信访有理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信访无理的,做好息访工作,并在一定的范围内公开信访听证情况及处理结果。(7)建立执行信访会办制度。对矛盾易激化及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案件、群体性案件,要主动向当地党委、人大汇报,争取支持,形成与有关部门会办、协办的制度,保证有关问题得到妥善解决。(8)建立法院执行信访联席会制度。由立案二庭定期召开信访联席会,对涉及不同法院、不同业务部门的案件,进行研究协调处理。(9)建立健全涉执信访终结制度。明确达到一定的条件后,信访事项终结退出信访台账。在信访人息访后再次信访或者坚持信访的,只要没有新的事实和理由不再受理。(10)建立健全“无理访”的认定退出机制。对确系没有事实理由的信访诉求、以及无理要挟法院救助等信访事项,坚决认定为“无理访”,信访机构坚决不予受理,情节严重的,坚决予以打击。

3、以责任制为抓手,完善科学的涉执信访考评体系。要坚持“围绕案件找问题、围绕问题查原因、围绕原因追责任、围绕责任建制度”的原则,建立切实可行的责任制。(1)建立逐级负责制。首先要建立执行信访网络。中院指定专人负责全市法院的执行信访工作,各基层法院执行局要明确一名主要领导负责,同时指定专人为信访联络员,具体负责来信来访的接收、登记、落实、通报、上报等工作,形成全市统一的执行信访工作网络。第二要实行领导包案。要对长期上访、越级上访、重复上访的信访案件,实行领导挂牌包案负责,做到不息访不脱钩。(2)建立执行信访督查、督办和约谈制度。中院执行局根据信访情况定期召开执行信访工作例会,通知涉访法院到中院对涉访案件进行汇报,查找症结,研究工作方案;必要时,中院执行局派员到涉访法院对案件进行督办。对工作不力的法院和部门,由中院领导对基层法院负责同志进行约谈。(3)建立执行案件承办人责任制和责任倒查机制。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由案件承办人负责办理信访事项,并做好息访工作。对因执行人员信访工作不力或报告不及时,发生集访、赴省进京上访的,或者通过信访途径发现的违法执行、消极执行、失职渎职等执行问题,要依法依纪追究其相应的责任。(4)加强执行信访工作的绩效考核。把执行信访工作分解为若干指标作为重要依据纳入单位及个人考核评比。对本年度发生重大执行信访事件的或执行信访工作不力导致信访较多的单位和个人,扣减相应的分值,情节恶劣的,取消单位及个人评优评先资格并追究案件责任人和分包领导的责任。

对涉执信访问题我们不能回避,要理解其深刻的社会性和法律性,解决好涉执信访,是我们以正确的执法理念和高超的执法能力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司法需求的集中体现。相信在党的领导下,随着国家经济建设、法治建设的不断完善和发展,伴随着我们切实有效的积极工作,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会同物质文化需求一样得到最大的满足,“信访”这个百年社会问题也会得到解决。

找石春才没用他本身就是贪官污吏。

关于拆迁补偿不合理上访材料怎么写

一般来说,“上访信”可以分为开头、正文和结尾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1、在开头之前,最好给“上访信”起个名,就象写文章那样,要有个标题。

比如:“关于我的房屋拆迁补偿不合理问题”,这样可以让收信机关和受理机关对信访人所反映的主要问题一目了然。

“上访信”的开头就象平常写信那样,顶格写上收信机关或受理机关的名称,比如:xx市或县信访局办信科,xx局等。

2、应了解掌握收信机关或受理机关的行政职能,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

信访人即使向最高层级的机关提出,有关机关也要按照《信访条例》的规定,转送或交办给依法有权处理的机关。

不要一信多投或投寄给不属于该机关行政职权内处理范围。

如果确定不了行政机关,可投寄给信访工作机构。

根据《信访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信访人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行政机关无权受理。

然后,介绍一下信访人自己的自然情况,如:姓名、工作单位、职务、住址等等。

如果是联名信需署上两名信访人代表的姓名、所在单位、详细地址及所代表的人数。

第二部分1、即“上访信”的正文;应当按照《信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就是为了证明其合法利益受到侵害,或者是信访人生产生活中存在困难和问题,从而获得信访救济。

2、为了便于行政机关证实信访人提出的事项应该获得信访救济,信访人要如实提供材料、反映真实情况。

3.因此,信访人对信访事项的陈述必须客观的表达其本来面目,是怎么回事就怎么写,原原本本,不加任何艺术处理或修辞,更不能根据自己的想法“合理推测”着意描绘;是什么程度就讲什么程度,不能添油加醋,故弄玄虚,更不能随意虚构,危言耸听。

这是因为,不真实提供材料和反映情况是会殃及信访权力行使的正当性。

4、其次,对信访权力的实现造成障碍,导致办理机关在审查和办理环节遭遇本不应有的障碍,增加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成本,最终损害的还是信访人的利益。

信访人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按照信访事项的发生时间先后顺序,写清信访事项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人物、事件的具体情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损害的具体利益等等。

这些内容应当尽量写的详细一些,要把关键的最想反映的事实叙述清楚,力求言简意赅。

第三部分1、即“上访信”的结尾,主要写信访人诉求,即要求解决什么问题。

然后写上本人联系电话和邮政编码,这样便于收信机关和受理机关与写信人沟通联系。

如果是联名信,要由每位信访人亲自签名。

需要通过与信一起递交有关信访事项的证实材料或照片等,请在信的结尾写上所附相关证实材料的名称和份数,所附证实材料最好是复印件,原件要自己保存好,待受理机关调查取证时提供。

2、“上访信”写好后要用邮局统一印制的有效信封邮寄,封皮填写要按格式要求填准邮政编码,写清邮寄单位或收信人姓名、信访人工作单位或家庭住址。

按照盘锦市信访局、盘锦市邮政局联合发文《关于畅通信访渠道,建立群众来信“绿色通道”的通知》精神,“凡信访人在本行政区域内写给市委、市政府、市信访局及其主要领导同志的上访信,写信人只需在信封的右上角(贴邮票处)注明‘信访’字样,邮政部门一律免收邮资”。

3、最后,信访人书写“上访信”应用微机打印,如用笔书写,应字迹清楚、格式规范

新华社南京9月19日电(记者眭黎曦)“这个奖励数额有问题,请国土和财政部门重新核实。

近日,江苏省常州市武进高新区管委会副主任王伟华核查一家木业公司的货币安置计算表时,做出了退回重核的决定。

“我们完全按照文件规定计算出货币奖励金额,没有任何徇私舞弊行为。

计算表退到了高新区财政分局,工作人员重新核对后仍困惑不解。

这家木业公司是武进区内一家专业从事复合木地板生产的民营企业,在园区内共有三个厂区。

由于河道拓浚,其中一间厂区需要拆迁。

根据规定,高新区还应该按照相关核定数据对该企业给予货币补偿。

“但恰恰是这块补偿出了问题。

王伟华介绍,企业的税收由三个厂区共同产生,如果按照该企业全部三个厂区的税收额计算单个被拆迁厂区的货币补偿额,明显是不合理的。

原来,由于信息不对称,国土、财政部门对拆迁企业的实际情况不了解,虽然严格按照流程核算了补偿金额,但与实际情况不符,导致货币补偿安置奖励金额数字过大。

根据王伟华的意见,相关部门重新计算,对该企业的安置奖励由10.08万元调减为0.787万元,避免了国有资产的不当支出。

“签字是权力,更是责任

用好手中之笔,这是应尽之责。

王伟华说,拆迁补偿的发放不仅要严格遵照制度规定和流程规范,更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拆迁领域是产生权钱交易、滋生腐败的重点领域,高新区领导能做到精细审核,严格把关,用实际行动诠释了领导干部守土有责、履职尽责。

武进区委常委、纪委书记、监委主任徐萍说。

资料来源:新华网“签字是权力,更是责任”—追踪常州武进一起拆迁补偿重核

清华法学博士 给市长的公开信 原文 网上只有节选

致工学博士潍坊市长许立全先生有关拆迁问题的公开信

尊敬的潍坊市长许立全先生,首先,请允许我以“尊敬的”字眼称呼您,在对您毫无认知,从而无法对您个人及工作做出比较客观的评价之前,出于礼貌,更多的是基于您市长公职的身份和对国家名器的尊重,我觉得用这三个字称呼是比较恰当的

从更准确的意义上讲,这封公开信并不是专门写给您的,您可以理解成是写给在国家行政序列中,基于您行政身份及职责所代表的潍坊市人民政府及其所辖的潍城区人民政府,西关街道办事处,您也可以理解成是写给您所属的山东省人民政府,乃至更高层负责人。

我从网上了解到您具有工学博士学位,长期服务于政府部门,同样,我也服务于政府工作部门过,也在接受博士阶段的教育,研习法律;基于您所领导的行政序列中的基层官员曾对我公开承认,“我们就是没有素质

事实上他们的表现也无愧于这句话,我觉得与您沟通会比较融洽。

我与您素不相识,从无瓜葛,就像我与国家主席虽属校友,但关系如同你我,唯是风马牛不相及也。

我甚至是直到最近才从网上查潍坊市的市长是您。

我与您的联系或关系仅仅在于:我离家十年,求学京华,并非您治下的百姓,而我的父母与村里的人生活在您所负责的行政区域之内,用法律术语说,您是我的父母及乡亲们用选票选出来的为他们服务的代表—代理人。

因此,我给您写这封信,请您了解并解决潍坊市潍城区西关街办北三里村的拆迁纠纷问题。

但请您需要注意的是,我以及委托我的村民并非是在向您乞求,而是在要求—要求您运用选民授予您的权力去为他们的权利服务。

在谈拆迁问题之前,我必须声明的是,我无意于也无能力去做农运主席或工运领袖,投身维权运动是非常崇高的事业,我的许多同学与朋友都在默默地但坚持地做这样的事情;我力有未逮,但这丝毫不影响我对这项工作的理解与从事这项工作的人的尊重。

我需要告诉您的是,就在您的治下,就在2010年11月17日凌晨,我家的房子被推土机推倒,并被立即清场,家具衣物粮食全无,我从初中到大学的书籍散落一地,以这种方式向我表明了什么是潍坊式的斯文扫地。

此前的10月8日晚上,潍坊市潍城区西关街办北三里村因拆迁发生了流血冲突,三名村民被不明身份者砍伤,现仍住在医院,两人伤势较重,案件至今未破;10月12日晚上,还是在同一地点,警车护航,缇骑四出,推土机齐鸣,老百姓被隔离,强行清场—令人费解的是,竟然还有鞭炮声大作,某一群体正在庆祝胜利。

从村民给我的电话中我可以听出恐惧,可以感受到恐怖—据闻,今年3月份已经发生一起不明身份人物对村民的袭击事件,被怀疑与拆迁有关,但令人诧异的是,时至今日,案件尚未告破。

11月2日晚上,我家的玻璃全部被砸碎,无人负责。

当然,我身在北京,没有亲眼见到,所闻可能异辞;您封疆百里,日理千机,所传闻可能也有异辞。

不过引人注意是,上述所有的行为与行动都是在晚上,这是不是某些人的癖好呢

我必须非常感谢您及您所管辖负责的行政序列中的人员,包括雇用人员与临时工作人员,自2010年3月26日迄今所表现出来的极大的克制与自律,直到11月17日凌晨,都保证了我父母的人身安全,比起前不久复旦大学我的那位失去亲人的博士来说,我是幸运的,当然,仅仅是相比较而言,这有点冷幽默的感觉。

此前,虽然有数户村民房屋在某个晚上,在户主不知情的情况下被身份不明的人以大型装载运输工具推倒—当然,我还是身在北京,没有亲眼见到,所闻可能异辞;2010年10月15日我接到的电话称,我家房屋四周被挖成了护城河。

但是,基于对您治下的某些官员并且是负主要领导责任官员的信任,他们曾信誓旦旦地保障,我的房子我愿意拆就拆,不愿意拆就不会拆—我把它理解成是他们对于知识分子的尊重,对读书人还讲点情面,自知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不会造次;但事实是打了谁的耳光呢

如果这一切是不明身份的人干的,基于目前的行政责任及分工,那么您守土有责,属下应负责查处;如果不了了之,或者冷处理,那么我个人会对您失望,即使这种失望在您看来不算什么,毕竟我的选票决定不了什么;如果您认为这件事无所谓,不大不小,那么我怀疑您的态度是否符合您的选民对您的预期;如果这件事在您的治下是常态,那么潍坊市的治安与人居环境,与匪区何异

我唯有不发一言,无言以对。

需要补充的是,我及我的家人到目前为止,没有见到拆迁协议书,没有见到强制拆迁通知书,没有见到开发商,没有见到任何书面文件,没有见到任何盖有高于村级别的印章的书面公告,也不知道所谓的城中村改造是谁主导的,将来是原地回迁还是异地回迁,什么时候能回迁

据闻,此间账目之混乱多达亿元。

这个问题似乎需要您查证。

而且,真相也似乎不难发现。

上述事件,如果需要查证,需要发现真相,我想,基于常人基本的常识判断,您比我有更便利的条件与更大的优势。

尤其是在拆迁特别是基于种种众所周知的原因而强制拆迁所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我尤其需要提醒您的是,上述所发生的事件距离引起全国公愤的宜黄强拆自焚不足一月,作为游学异地,始终牵挂家乡的潍坊人而言,我需要提醒您及您所管辖负责的行政序列的人员,包括雇用人员—血流进地里,便再也收不回来。

尤其需要提醒您的是,2010年年内,潍坊的法官索贿丢过丑,潍坊有过杀童事件轰传全国,加上强拆流血的事情,适可鼎足而三,与有耻焉。

我不反对发展,我欢迎发展;我不反对城市化,我欢迎城市化;我不反对拆迁,我欢迎拆迁。

我想,这个“我”,也可以置换成“我们”,包括您及您所领导与管辖的人员,我,村民。

前提是,确保更好地发展,确保更合理地城市化,确保更公平地拆迁。

村民们为什么有意见,不愿意拆迁

我想,您作为主持者,理应比我更清楚。

如果拆迁之后没有了任何保障,如果拆迁之后没有了任何依靠,如果拆迁之后没有了任何善后措施,那么,不愿意不同意不赞成拆迁就是自然而然的。

迄今为止,我和村民们没有见到所谓的开发商,我和村民们没有见到所谓的开发商的资质,我和村民们没有经由民主程序讨论与表决过拆迁的任何事项,我和村民们甚至迄今为止没有看到相关的账目,相关的依据,乃至拆迁安置的相对方都一无所知,私凭文书官凭印,但一概阙如;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这些都是应该主动公示公开的,是可以讨论、讨价还价的,是需要面对面谈判的。

我个人研习法律十年,且决心以法律为业,我无法说服自己接受这样的拆迁决定。

在此,我不想也没有必要列举出一系列的证据,虽然根据法律规定,谁主张谁举证,因为列举出来会耽误很多的时间,耗费很多的精力,您及您所领导的处在一线的拆迁人员也不一定懂;如果需要我做解释,我会面对面将相关法理予以说明,但届时请不要拖欠我的劳动报酬。

在从拆迁现场打给我的电话之中,我听到了一番话,我想,我有必要将之公布出来,让您知道。

负责拆迁清场的某个人说的是—“尽管地拆,死五十六十个人,没关系

跟政府作对没有好下场!胡锦涛、温家宝来了,也得靠我们

请恕我无法对这番话予以举证,我还是认为,如果需要查证,需要发现真相,我想,基于常人基本的常识判断,您比我有更便利的条件与更大的优势。

我不明白的地方在于:(1)这是谁在拆迁

是所谓的开发商还是政府

开发商是谁,能不能站出来走两步

如果是开发商,那么他们倒是与政府高度一致;如果是政府,那么作为由纳税人供养的,为他们服务的人员怎么会说出这样反客为主的话,而且指名道姓地评说国家领导人的行事作风也不符合其政治伦理与职业道德;(2)他们怎么会有那么大的自信

是谁赋予了他们这样的底气

顺便说一句,医院中的伤者,迄今为止医药无着,尚无任何级别的领导慰问,案件告破似乎遥遥无期,最终不了了之。

推土机推不出政治,推不出和谐社会,也推不出真正的城市化,反而可能推出不和谐,推出不稳定,推出上访,推出流血,推出官民对立,推出对政府尤其是基层工作人员的不信任,推出潍坊市数十年来苦心孤诣惨淡经营出来的良好的形象毁于嚣嚣众口。

您可以认为推出了新潍坊乃至新中国,但却把我的家推没了

老百姓的声音作为个体固然无足重轻,可以轻易过滤乃至封杀,但是对立与仇怨的种子一旦生根,便会迅速弥漫。

我们不想看到风筝会会场上的围堵,令友邦惊诧;不想看到政府办公大楼门前的围攻,令行人驻足;不想看到高楼林立的城市但却有成百成千成万脚无立锥顶无片瓦的村民—他们没有社保,没有养老金,不是市民,而只是无地的农民。

孰为为之,谁令至之,悠悠尔心,亦何可言

您可能不知道拆迁的详情,您可能不知道征地的内容,您也可能不知道安置的方案,后两点我与您一样,但有人知道,您领导下的行政序列的工作人员知道,村民们知道,公平与否,有人知道。

事实是,我家的房子被推倒了,没有人跟我打招呼,村民被砍伤了,没有人负责。

要查明很容易,古有明训,兼听则明。

不知者或责有可逭;纵容者则涉嫌渎职;参与者应明刑律典。

如果一味和光同尘,甚或希求分一杯羹,事涉万千村民,恐难一床锦被盖住。

对此,想必您有更深更全面的体会。

承蒙您所领导的行政序列中的基层官员对我及我父母的关照。

我目睹了村民数次上访,七个月来不断地抗争,也目睹与耳闻了政府的不作为与警察系统面对强拆时的局外中立。

我在想,如果拆迁是公平的,就不会有村民采取这种方式维权,当然不排除可能存在您所领导的行政序列中的基层官员眼中认定的刁民,顽固分子,千古罪人,但数十户几百户的人,那么多的泪水,摆在眼前的伤者,一叠叠的举报材料,换成是您,作何感谢

设身处地换位思考,恐怕唯有不公才能解释一切,不平则鸣。

我可以不发一言,明哲保身,可以躲进小楼,衣食无忧。

家里的房子对我来说,感情大过物质,不靠它我照样可以养活我的父母。

但作为知识分子,整个世界只要有一人不自由,自己便不是自由的。

我并不是旁观者,亦非局外人。

我曾就父母的房子拆迁问题的协商见过您所领导的行政序列中的基层官员,也谈过,说实话,某些人令我很失望,迹近无赖,口无遮拦,满嘴许愿,毫无诚意,当然,为了安全自保起见,我保留了全部的录音,以备不虞。

您所领导的行政序列中的基层官员许诺过不强拆,但事实给了否定回答;您所领导的行政序列的基层官员亲口告诉我这是村民自主自愿的拆迁,丝毫没有强迫,还信誓旦旦地发誓,自己是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没有丝毫的个人利益在里面,但事实又给了否定回答;而且更为有意思的是,某些许愿发誓前来做工作的人竟因经济及个人问题进了监狱。

听其言则需观其行,口惠而实不至则有损国家名器,对此,负责任的政府及其领导人是应该追责的。

是否能用文明诚信说服您治下的村民呢

顺便说一句,自从11月17日凌晨事件以后,我对他们这些人的反应就两个字—无论是生理还是心理的—恶心。

面对上访的村民,面对遭受不公求助无门的村民,面对无地无房无依无靠的村民,面对一口许诺明年可以搬进新房但却无丝毫担保与白纸黑字的契约的村民,不知您作何感想

但我可以肯定的是,您所领导的行政序列中的基层官员与雇用人员中会有某些人弹冠相庆,伴随着推土机与村民眼泪的震耳鞭炮声足以说明这一点。

我只能对他们说,我与你们一样无权无势,没有能力解决你们的问题。

但我需要告诉您及您所领导的行政序列中的基层官员乃至雇用人员的是,村民们选择了上访,选择了诉讼,选择了法律途径,代表了对我们这个国家、政府和法律的信赖,这也是我作为一个法律研习者与工作者聊以自慰的地方,但是,如果在穷尽这些手段之后,因为种种人为的因素的阻挠而达不到预期的公平合理之目的后,唯有恒产者方有恒心,无依无靠无房无地无钱无粮无尊严无幸福的人恐怕只能在汽车炸弹与催泪瓦斯之间做出选择了,伏尸两具,血流五步,虽非壮烈,但却令人感动。

当然这是任谁也不愿意看到的。

目前中国存在的问题,并不是您能解决的,但在您的辖区内发生的问题,却是您能处理妥当的。

无所限制的公权力在拆迁方面长驱直入、无所掩蔽,制造了无数的人间悲剧。

或许因为某种因素,您形格势禁,泥足深陷或难以持中,但您能够做到的而且我相信也是您奉以为准则的是不在您的辖区内增加一起人间悲剧。

至少,使已经发生的悲剧与不公得到补偿与纠正。

中国古语,公门之中好修行。

我想请您向您所领导的行政序列中的基层官员与雇用人员转达一个“一厘米主权”的法治理念。

在柏林墙推倒的前两年,东德一个名叫亨里奇的守墙卫兵,开枪射杀了攀爬柏林墙希图逃向西德的青年克利斯。

在墙倒后对他的审判中,他的律师辩称,他仅仅是施行命

向上级领导反映情况,领导说需要一份书面的情况说明才能处理,这情况反映的格式怎么写

这个情况说明的格式其实并没有特别严格的要求。

标题就写上关于XX事件的情况说明,或者直接写“情况说明”就可以

至于内容,把要反映的事情依照客观事实,把前因后果说清楚,就可以了。

最后落款署名并写上时间日期

有人说拆迁是城镇发展的需要,原来的老街道太狭窄,不能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原来的老房子太低矮,占用的土地面积多,原来的老建筑太丑陋,影响城市形象.我说这些都不是核心原因。

核心原因是拆迁符合“发展经济就是硬道理”的道理。

中国自从走上市场化道路,需求就成为拉动经济的动力,经济发展速度就成为各方面关心的要事。

都说需求有三驾马车—消费、投资和出口,由于生产资料的私有化,劳动者的剩余劳动被资本家剥夺,收入水平难以提高,消费需求当然难以增加。

西方世界的消费占到国民生产总值的70%以上,我国的消费水平不到GDP的40%。

把出口作为拉动经济的动力,实质是抢夺其他国家劳动者的饭碗,会遇到各种贸易壁垒的限制。

近年来,中国频频遭到西方大国反倾销调查和各种贸易壁垒的限制。

事实说明出口贸易不可能长期作为拉动经济的动力。

投资分为实物投资和金融投资,金融投资是实体经济中由于生产资料私人所有制和社会化大生产的矛盾所产生的生产过剩和资本过剩的体现。

因为实体经济领域过剩,已经不能满足资本获取剩余价值的需要,过剩的资本就要另辟新的场所,这就是金融投资市场。

金融投资的本质是财富的再分配,不是财富的创造,所以并不能像实物投资那样通过乘数效应,刺激需求。

所以社会投资(个人投资)不能承担拉动经济增长的重任,政府投资就成为拉动经济增长的主力军。

从上面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消费、出口、社会投资(个人实体投资)不能作为没有能成为拉动经济增长的动力,政府投资就要担当重任。

当前拆迁重建是政府投资的最重要项目,也是关系到政府生死存亡的大事。

前几年各地进行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建设,现在道路修得差不多了,连乡村道路也硬化了,铁路提速改造也完成了。

南水北调正在建设,但不足于拉动全国的经济增长。

于是各地纷纷把眼光瞄准了拆迁。

其好处是:第一,可以快速拉动各地的经济增长速度。

各地经济增长速度的高低关键看当地政府有无能力把老百姓的储蓄全部压榨出来,用于投资和消费。

房地产既可以作为消费,改善居住条件,也可以作为投资,赚取差价收益,还可以降低老百姓储蓄水平。

房地产让70、80后成为房奴,让50、60后作为父辈被挤干。

第二,满足地方政府不断增加的财政开支需要。

据不完全统计,全国地方财政收入有一半以上来自于卖地收入,百分之六十以上的收入与房地产的有关。

不拆迁,就不会有房地产的发展,地方政府就难生存。

近日爆出无锡市太湖镇拆迁工作难推进,导致政府无钱发工资的局面。

第三,满足地方就业的需要。

拆就要建,拆、建,都需要消耗大量劳动。

不仅如此,拆就得破坏旧的设施,如门窗、卫浴设施等,新的设施就得生产,就要消耗资源和劳动。

据估计,地方三分之一的就业人口与房地产业有关。

没有拆迁,就会出现大量的人口失业,社会就会出现不稳定。

第四,拆迁为各级官员中饱私囊提供了一个发财致富的机会。

第五,拆迁为地方官员加官进爵提供了一个的机会。

某市一个区负责人由于拆迁搞得好,善于大拆大建,很快被提拔为副市长

第六,拆迁使地方政府和银行关系更加密切。

当下因社会保障滞后,老百姓不得不节省消费,把结余存入银行,忍受银行负利率政策的盘剥。

银行得到存款后,就得想办法把资金贷出去。

没有拆迁,就没有房地产开发商,就没有房地产贷款。

银行要感谢政府的拆迁政策,就要投桃送李。

英国在发展资本主义的初期,有个羊吃人的“圈地运动”,中国在发展市场经济的初期阶段,出现了房吃人“圈地运动”。

其实中国并不缺少房子,房价上涨,供不应求是一个假象。

有钱的人希望钱生钱,以资本参与社会财富再分配,多买房,并希望房价上涨,这样可以得到巨大的差价收益。

这下穷人遭了秧,房价高得买不起,“想买房找建行”,忍受银行的盘剥。

这正是银行和富人们希望看到的结果。

资本主义人口学家马尔萨斯看到资本主义生产过剩,人口过剩,提出用战争、瘟疫的手段消灭过剩人口。

拆迁第一是破坏,第二是重建,这和马尔萨斯的战争手段有着异曲同工之妙,战争是破坏,战争结束就要重建。

破坏是对供给的暴力毁灭,重建是对需求的再次满足。

资本主义国家除了使用这种残酷、反人类的手段维持其增长之外,再也没有更好的办法。

中国不可能使用战争手段扩大需求,拆迁就成为第一选择。

为了更好的理解拆迁对经济增长的推动作用,可以观察分析一下城市道路挖填过程。

城市马路不断被开挖,不断背回填,固然有规划的问题,但更重要的是这种无效的劳动能够创造需求,拉动经济增长。

没有路面被反复开挖,农民就没有就业机会,路政公司就没有足够的利润,水泥沙石公司的产品就会积压,筑路设备就会滞销,财政收入就会减少,失业人数就会增加,经济发展就会停滞,就会和“发展经济就是硬道理”背道而驰。

研发新产品也能创造需求,但是和拆迁相比,研发投资大、风险高,周期长,所以中国的逐利资本便蜂拥到拆迁领域,用金钱打通一切关节。

造成学者为其造势,警察为其开路,官员为其助威,银行为其融资。

绘就一幅中华大工地的火热场面。

拆迁给政府、银行、官员、资本家等带来了利益,给老百姓带来苦难。

在改革开放的大形势下,资本和权力仍会将拆迁进行下去,直到那个名叫陈胜、吴广的人出现。

从从另一方面看,拆迁也是大好事,有了钱了,房子小了,旧了,拆掉它,盖新的,修大的,改善居住条件是大好事。

问题是要建立在民众自愿的基础上,建立在经济支持的基础上,不能逼着人搞拆迁。

人家不想拆,你就动用黑社会,暴力拆迁。

问一下给你亲爹亲娘盖新房你也这样积极吗

我看未必,这里还是一个利字在作祟。

人家的房,人家不同意拆,你连哄带骗,强行拆除,你和开发商人相互勾结,你们拆,你们建,你们定价,这和抢劫有什么两样

现在搞城镇化建设,我看必须尊重群众的意愿,充分听取群众的意见,搞暴力那一套,对不起,你就是反革命,你在抢劫人民群众,共产党不答应,人民群众不答应,他们会用革命的暴力对付反革命的暴力。

清华博士生就家被强拆致维坊市长公开信

法学博士清华大学王进文致工学博士潍坊市长许立全先生有关拆迁问题的公开信1.尊敬的潍坊市长许立全先生:

2.这封公开信并不是专门写给您的,您可以理解成是写给潍坊市人民政府及其所辖的潍城区人民政府,西关街道办事处,您也可以理解成是写给您所属的山东省人民政府,乃至更高层负责人(的)。

3.我与您素不相识,从无瓜葛,就像我与国家主席虽属校友,但关系如同你我,唯是风马牛不相及也。

我与您的联系或关系仅仅在于:我的父母与村里的人生活在您所负责的行政区域之内,用法律术语说,您是我的父母及乡亲们用选票选出来的为他们服务的代表—代理人。

因此,我给您写这封信,请您了解并解决潍坊市潍城区西关街办北三里村的拆迁纠纷问题。

但请您需要注意的是,我以及委托我的村民并非是在向您乞求,而是在要求—要求您运用选民授予您的权力去为他们的权利服务。

4.我无意于也无能力去做农运主席或工运领袖,投身维权运动是非常崇高的事业,我的许多同学与朋友都在默默地但坚持地做这样的事情;我力有未逮,但这丝毫不影响我对这项工作的理解与从事这项工作的人的尊重。

我需要告诉您的是,就在您的治下,就在2010年11月17日凌晨,我家的房子被推土机推倒,并被立即清场,家具衣物粮食全无,我从初中到大学的书籍散落一地。

5.此前的10月8日晚上,潍坊市潍城区西关街办北三里村因拆迁发生了流血冲突,三名村民被不明身份者砍伤,现仍住在医院,两人伤势较重,案件至今未破;10 月12日晚上,还是在同一地点,警车护航,缇骑四出,推土机齐鸣,老百姓被隔离,强行清场—令人费解的是,竟然还有鞭炮声大作,某一群体正在庆祝胜利。

6.我必须非常感谢(你们),自2010年3月26日迄今所表现出来的极大的克制与自律,直到11月17日凌晨,都保证了我父母的人身安全,比起前不久复旦大学我的那位失去亲人的博士来说,我是幸运的。

8.如果这一切是不明身份的人干的,那么您守土有责,属下应负责查处;如果不了了之,或者冷处理,那么我个人会对您失望;如果这件事在您的治下是常态,那么潍坊市的治安与人居环境,与匪区何异

9.需要补充的是,我及我的家人到目前为止,没有见到拆迁协议书,没有见到强制拆迁通知书,没有见到开发商,没有见到任何书面文件,没有见到任何盖有高于村级别的印章的书面公告,也不知道所谓的城中村改造是谁主导的,将来是原地回迁还是异地回迁,什么时候能回迁

据闻,此间账目之混乱多达亿元。

10.上述事件,如果需要查证,需要发现真相,我想,基于常人基本的常识判断,您比我有更便利的条件与更大的优势。

11.我不反对发展,我欢迎发展;我不反对城市化,我欢迎城市化;我不反对拆迁,我欢迎拆迁。

前提是,确保更好地发展,确保更合理地城市化,确保更公平地拆迁。

村民们为什么有意见,不愿意拆迁

我想,您作为主持者,理应比我更清楚。

如果拆迁之后没有了任何保障,如果拆迁之后没有了任何依靠,如果拆迁之后没有了任何善后措施,那么,不愿意不同意不赞成拆迁就是自然而然的。

迄今为止,我和村民们没有见到所谓的开发商,我和村民们没有见到所谓的开发商的资质,我和村民们没有经由民主程序讨论与表决过拆迁的任何事项,我和村民们甚至迄今为止没有看到相关的账目,相关的依据,乃至拆迁安置的相对方都一无所知,私凭文书官凭印,但一概阙如。

12.在从拆迁现场打给我的电话之中,我听到了一番话,我想,我有必要将之公布出来,让您知道。

负责拆迁清场的某个人说的是—“尽管地拆,死五十六十个人,没关系

跟政府作对没有好下场!胡、温来了,也得靠我们。

13.推土机推不出政治,推不出和谐社会,也推不出真正的城市化,反而可能推出不和谐,推出不稳定,推出上访,推出流血,推出官民对立,推出对政府尤其是基层工作人员的不信任。

老百姓的声音作为个体固然无足重轻,可以轻易过滤乃至封杀,但是对立与仇怨的种子一旦生根,便会迅速弥漫。

我们不想看到高楼林立的城市但却有成百成千成万脚无立锥顶无片瓦的村民—他们没有社保,没有养老金,不是市民,而只是无地的农民。

孰为为之,谁令至之,悠悠尔心,亦何可言

15.我目睹了村民数次上访,七个月来不断地抗争,也目睹与耳闻了政府的不作为与警察系统面对强拆时的局外中立。

我在想,如果拆迁是公平的,就不会有村民采取这种方式维权,当然不排除可能存在您所领导的行政序列中的基层官员眼中认定的刁民,顽固分子,千古罪人,但数十户几百户的人,那么多的泪水,摆在眼前的伤者,一叠叠的举报材料,换成是您,作何感谢

设身处地换位思考,恐怕唯有不公才能解释一切,不平则鸣。

我可以不发一言,明哲保身,可以躲进小楼,衣食无忧。

家里的房子对我来说,感情大过物质,不靠它我照样可以养活我的父母。

但作为知识分子,整个世界只要有一人不自由,自己便不是自由的。

我并不是旁观者,亦非局外人。

16.面对上访的村民,面对遭受不公求助无门的村民,面对无地无房无依无靠的村民,面对一口许诺明年可以搬进新房但却无丝毫担保与白纸黑字的契约的村民,不知您作何感想

但我可以肯定的是,您所领导的行政序列中的基层官员与雇用人员中会有某些人弹冠相庆,伴随着推土机与村民眼泪的震耳鞭炮声足以说明这一点。

村民们选择了上访,选择了诉讼,选择了法律途径,代表了对我们这个国家、政府和法律的信赖,这也是我作为一个法律研习者与工作者聊以自慰的地方,但是,如果在穷尽这些手段之后,因为种种人为的因素的阻挠而达不到预期的公平合理之目的后,唯有恒产者方有恒心,无依无靠无房无地无钱无粮无尊严无幸福的人恐怕只能在汽车炸弹与催泪瓦斯之间做出选择了,伏尸两具,血流五步,虽非壮烈,但却令人感动。

当然这是任谁也不愿意看到的。

17.目前中国存在的问题,并不是您能解决的,但在您的辖区内发生的问题,却是您能处理妥当的。

无所限制的公权力在拆迁方面长驱直入、无所掩蔽,制造了无数的人间悲剧。

18.中国古语,公门之中好修行。

我想向您转达一个“一厘米主权”的法治理念。

在柏林墙推倒的前两年,东德一个名叫亨里奇的守墙卫兵,开枪射杀了攀爬柏林墙希图逃向西德的青年克利斯。

在墙倒后对他的审判中,他的律师辩称,他仅仅是施行命令的人,基本没有挑选的权利,罪不在己。

而法官则指出:“作为警察,不施行上级命令是有罪的,然而打不准是无罪的。

作为一个心智健全的人,此时此刻,你有把枪口抬高一厘米的主权,这是你应自动承担的良心义务。

这个世界,在法律之外还有‘良心’。

当法律和良心抵触之时,良心是最高的行动原则,而不是法律。

尊崇性命,是一个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准绳。

19.中国历史自两宋以来,千年土地八百主,地是主人人是客,富不过三代,穷不到百年。

今天无助的村民,怨愤所积,情郁于中,不会永远处于社会的底层;今天可以呼风唤雨的某些人,明天未必风光依旧。

所以和谐社会的意蕴便在于化解社会戾气,实现代际政治的稳定。

而不是说“我死后,哪怕洪水滔天”。

20.法律人非常敬重的江平先生对面当下法治的大环境,能做的只是呐喊;但被强制拆迁的村民们连呐喊都做不到,他们的声音太容易被屏蔽,被过滤,但是我希望您能够听到我的这些声音,推土机的声音,因为在构造原理上,它与坦克是一致的。

22.我父母的房子终于被推倒了,推土机推的,行动果决迅速,设备保障有力,效率高超利落,极具专业水准。

23.扣除游学十年,我在潍坊生活过二十年,应该比您具有评价此地官僚机关的优先性—我将以公开信的形式在挂号信与特快专递之后将其公之于众,促成您对此事的了解与关注,也算是我辈在外游学工作的潍坊人对于家乡形象的维护与贡献。

24.作为一介布衣,恪尽公民责任,所做唯有发声,唯有呼吁,使更多的人知道发生过的不公与不义;至于呼吁后的结果,或许更糟,或许好转,或许难言。

若您认为需要跨省北上,欲加有词,那么,我亦不闪不避,正襟恭候,以待水落石出,圆满解决。

26.我个人研习法律近十年,希望并不断呼吁以非暴力方式化解社会戾气,推进国家渐进式民主之发展,落实法治理念,并对国家前途抱有审慎之乐观态度。

但您治下之行为恰恰与我之努力与预期相反,我甚至怀疑,您所治下之潍坊是不是要以制造一场辛亥革命的方式纪念辛亥革命

若如此,主持者无异于自毁基石,当以叛国之名受审。

27.从某种意义上说,我是幸运的,清华选择了我,我可以选择出国,可以移民,可以用脚投票,可以楚材晋用,可以获得高薪,也可以随波逐流,但是,我决不放弃自己的家人、房子和权利。

在公正面前不会也不允许妥协。

除非我和村民的事情得到妥善解决,否则,绝不会像没有发生过一样。

倒掉的房子就如剪短的脐带,切断了我对潍坊的归属感,生于斯长于斯,却无法立足于斯,是谁之过

28.我希望见到建设性的意见与建议,抱有诚恳的态度与协商精神处理相关事件,使责任得到落实,过错得到追究,损害得到补偿。

29.我虽是无神论者,但信报应。

报应不爽,从未骗人,只在于时间早晚而已。

书生不会开推土机,不会拿刀横行,但书生会写历史,这就足够了。

30.图片太血腥,场面斯文全无,为顾存颜面,不附上。

31.人在做,天在看。

清华大学法学博士研究生

辛亥后九十九年又三十八日

房屋拆迁补偿诉求书怎样写

如果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应该写申请书;如果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应该写起诉状。

根据你拥有房屋所有权的事实情况,再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说明你要求补偿的正当性,

关于拆迁问题应该打什么电话投诉

本报讯日前,北京市国土房管局公布了拆迁举报电话,从今天开始正式启用。

按照市国土房管局发布的《通知》要求,凡发现房屋拆迁单位有野蛮拆迁行为的,立即撤销其拆迁资质,并配合公安等部门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另外,在拆迁现场,拆迁许可证、拆迁范围、拆迁单位资质证书、拆迁工作人员情况、拆迁相关政策、拆迁工作纪律等都要公示上墙,拆迁工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举报电话是,在每个工作日受理对拆迁单位、拆迁评估机构、区县国土房管局违法违纪情况的监督和举报。

房子要拆迁,户口冻结一般是什么时候

拆迁冻结的时间节点是市政府建设通告或征收土地预公告公布之日。

1、房子拆迁不会冻结户口,只限制户口迁入,可以持身份证、户口本办事,包括办理结来婚证;源

2、拆迁前没有规定时间分房子,只规定必须对拆迁人员的安置工作。

确实在拆迁之前1-2年是迁户口不进的,那是不办理的,办理的就要承认。

如果到时没有承认身份,那么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可以上诉。

扩展资料;拆迁冻结的作用

拆迁冻结是为了便于国土规划部门和房屋管理部门对该区域的百人口进行统筹规划。

其实际作用如下:1、以拆迁冻结日度为标准根据是否离异或丧偶后是否再婚、是否已满法定婚龄对该区域居民进行分户划分。

2、拆迁冻结日为标准根据是否在之后擅自抢建改建对新建部分进行补偿划分。

3、拆迁冻结日为标准根据被拆迁房屋是否超过批准问使用期限对房屋进行补偿划分。

4、以拆迁冻结日为标准确答定房屋是否能够进行过户、出租、抵押的交易行为。

5、以拆迁冻结日为标准确定房屋户口是否能够进行入户、分户、移户的户籍变更行为。

被举报人;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政府和原区长张志刚和皇河街道事处増收局长张旭东滥用职权违法违纪动迁和回迁 行贿受贿滥用职权违法违纪,打黑除恶的。

混在沈阳市皇姑区政府的工作人员皇河街道事处増收局长张旭东他以强拆和回迁

张旭东他自己行贿受贿。

本人是谭秀云我们家是在2001年和2010两次被沈阳市皇姑区政府强拆,在2003年和2012年三次有原区长张志刚亲笔签字,在2010年我们家在皇姑区北行政法干校,但是在2016年回迁选号时,皇姑区皇河街道办事处増收局局长张旭东说,谁签的字你找谁去要去,我张旭东不管,张旭东说你愿意那告就去那告,我们皇姑区政府就是不怕告,就这样活生生的把我们老百姓逼上死路一条,上访的之道路,让老百姓生不如死,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政府和原区长张志刚亲笔签字,在回迁时一次次不好用了,沈阳市皇姑区政府为什么说了不算数,皇姑区黄河街道办事处増收局局长张旭东滥用职权行贿受贿,増收局局局长张旭东在回迁时谁给他拿钱就能要到好的楼层和增加面积,为什么我们老百姓受迫害没人来管,我们去北京就拘留我们.希望有关部门能出来大青官,来看一看我们老百姓的苦难和无奈,能够给予充分的重视,认真的调查核实,保护我们老百姓合法权利,能还我们一个公平公道,

为了预防和惩治有组织犯罪,

加强和规范反有组织犯罪工作,

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经济秩序,

保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二次会议制定通过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

该法即将于2022年5月1日正式施行。

有组织犯罪是指《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组织实施的犯罪。

恶势力组织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领域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群众,扰乱社会秩序、经济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组织。

“软暴力”是指为了谋取非法利益或者形成非法影响,有组织地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对他人形成心理强制,足以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或者影响正常社会秩序、经济秩序,可以认定为有组织犯罪的犯罪手段。

《反有组织犯罪法》严惩黑恶犯罪,在案件办理方面,对于有组织犯罪的组织者、领导者和骨干成员,严格掌握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等的适用条件。

在线索核查阶段,公安机关对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的涉案财产可以依法采取紧急止付、临时冻结、临时扣押的紧急措施。

本法对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处理作出了规定,明确了对于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应当全面调查,并依法从重处罚。

该法规定,发展未成年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境外的黑社会组织,教唆、诱骗未成年人实施有组织犯罪,或者实施有组织犯罪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

《反有组织犯罪法》还规定了依法保障相关人员权益,保护举报人、鉴定人、被害人、证人等相关人员的人身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全文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惩治有组织犯罪,加强和规范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有组织犯罪,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组织实施的犯罪。

本法所称恶势力组织,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领域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群众,扰乱社会秩序、经济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组织。

境外的黑社会组织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实施犯罪,以及在境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的,适用本法。

第三条 反有组织犯罪工作应当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综合运用法律、经济、科技、文化、教育等手段,建立健全反有组织犯罪工作机制和有组织犯罪预防治理体系。

第四条 反有组织犯罪工作应当坚持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坚持专项治理与系统治理相结合,坚持与反腐败相结合,坚持与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相结合,惩防并举、标本兼治。

第五条 反有组织犯罪工作应当依法进行,尊重和保障人权,维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以及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应当根据分工,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依法做好反有组织犯罪工作。

有关部门应当动员、依靠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开展反有组织犯罪工作。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义务。

国家依法对协助、配合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保护。

第八条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举报有组织犯罪。

对举报有组织犯罪或者在反有组织犯罪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开展有组织犯罪预防和治理工作,将有组织犯罪预防和治理工作纳入考评体系。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开展有组织犯罪预防和治理工作。

第十条 承担有组织犯罪预防和治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开展反有组织犯罪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反有组织犯罪意识和能力。

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通过普法宣传、以案释法等方式,开展反有组织犯罪宣传教育。

新闻、广播、电视、文化、互联网信息服务等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开展反有组织犯罪宣传教育。

第十一条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防范有组织犯罪侵害校园工作机制,加强反有组织犯罪宣传教育,增强学生防范有组织犯罪的意识,教育引导学生自觉抵制有组织犯罪,防范有组织犯罪的侵害。

学校发现有组织犯罪侵害学生人身、财产安全,妨害校园及周边秩序的,有组织犯罪组织在学生中发展成员的,或者学生参加有组织犯罪活动的,应当及时制止,采取防范措施,并向公安机关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民政部门应当会同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资格进行审查,发现因实施有组织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发现有组织犯罪线索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三条 市场监管、金融监管、自然资源、交通运输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建立健全行业有组织犯罪预防和治理长效机制,对相关行业领域内有组织犯罪情况进行监测分析,对有组织犯罪易发的行业领域加强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办理案件中发现行业主管部门有组织犯罪预防和治理工作存在问题的,可以书面向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建议。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书面反馈。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可以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地有组织犯罪情况,确定预防和治理的重点区域、行业领域或者场所。

重点区域、行业领域或者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管理,并及时将工作情况向公安机关反馈。

第十六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履行网络信息安全管理义务,采取安全技术防范措施,防止含有宣扬、诱导有组织犯罪内容的信息传播;发现含有宣扬、诱导有组织犯罪内容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相关记录,并向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报告,依法为公安机关侦查有组织犯罪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

网信、电信、公安等主管部门对含有宣扬、诱导有组织犯罪内容的信息,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及时责令有关单位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或者下架相关应用、关闭相关网站、关停相关服务。有关单位应当立即执行,并保存相关记录,协助调查。对互联网上来源于境外的上述信息,电信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及时阻断传播。

第十七条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机构应当督促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发现与有组织犯罪有关的可疑交易活动的,有关主管部门可以依法进行调查,经调查不能排除洗钱嫌疑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第十八条 监狱、看守所、社区矫正机构对有组织犯罪的罪犯,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监管、教育、矫正措施。

有组织犯罪的罪犯刑满释放后,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安置帮教等必要措施,促进其顺利融入社会。

第十九条 对因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被判处刑罚的人员,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安机关报告个人财产及日常活动。报告期限不超过五年。

第二十条 曾被判处刑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或者恶势力组织的首要分子开办企业或者在企业中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审查,对其经营活动加强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移民管理、海关、海警等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严密防范境外的黑社会组织入境渗透、发展、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出入境证件签发机关、移民管理机构对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有权决定不准其入境、不予签发入境证件或者宣布其入境证件作废。

移民管理、海关、海警等部门发现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入境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安机关。发现相关人员涉嫌违反我国法律或者发现涉嫌有组织犯罪物品的,应当依法扣留并及时处理。

第二十二条 办理有组织犯罪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宽严相济。

对有组织犯罪的组织者、领导者和骨干成员,应当严格掌握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条件,充分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罚金等刑罚。

有组织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二十三条 利用网络实施的犯罪,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有组织犯罪。

为谋取非法利益或者形成非法影响,有组织地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对他人形成心理强制,足以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社会秩序、经济秩序的,可以认定为有组织犯罪的犯罪手段。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有组织犯罪线索收集和研判机制,分级分类进行处置。

公安机关接到对有组织犯罪的报案、控告、举报后,应当及时开展统计、分析、研判工作,组织核查或者移送有关主管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有关国家机关在履行职责时发现有组织犯罪线索,或者接到对有组织犯罪的举报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等主管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核查有组织犯罪线索,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调查措施。公安机关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相关信息和材料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

第二十七条 公安机关核查有组织犯罪线索,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查询嫌疑人员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信息。

公安机关核查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线索,发现涉案财产有灭失、转移的紧急风险的,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对有关涉案财产采取紧急止付或者临时冻结、临时扣押的紧急措施,期限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期限届满或者适用紧急措施的情形消失的,应当立即解除紧急措施。

第二十八条 公安机关核查有组织犯罪线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立案侦查。

第二十九条 公安机关办理有组织犯罪案件,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的规定,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限制出境措施,通知移民管理机构执行。

第三十条 对有组织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根据办理案件和维护监管秩序的需要,可以采取异地羁押、分别羁押或者单独羁押等措施。采取异地羁押措施的,应当依法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家属和辩护人。

第三十一条 公安机关在立案后,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实施控制下交付或者由有关人员隐匿身份进行侦查。

第三十二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检举、揭发重大犯罪的其他共同犯罪人或者提供侦破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或者证据,同案处理可能导致其本人或者近亲属有人身危险的,可以分案处理。

第三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积极配合有组织犯罪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等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罚,但对有组织犯罪的组织者、领导者应当严格适用:

(一)为查明犯罪组织的组织结构及其组织者、领导者、首要分子的地位、作用提供重要线索或者证据的;

(二)为查明犯罪组织实施的重大犯罪提供重要线索或者证据的;

(三)为查处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提供重要线索或者证据的;

(四)协助追缴、没收尚未掌握的赃款赃物的;

(五)其他为查办有组织犯罪案件提供重要线索或者证据的情形。

对参加有组织犯罪组织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依法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处分。

第三十四条 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应当依法并处没收财产。对其他组织成员,根据其在犯罪组织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所参与违法犯罪活动的次数、性质、违法所得数额、造成的损失等,可以依法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三十五条 对有组织犯罪的罪犯,执行机关应当依法从严管理。

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或者恶势力组织的首要分子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应当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异地执行刑罚。

第三十六条 对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或者恶势力组织的首要分子减刑的,执行机关应当依法提出减刑建议,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复核后,提请人民法院裁定。

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或者恶势力组织的首要分子假释的,适用前款规定的程序。

第三十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的减刑、假释案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执行机关参加审理,并通知被报请减刑、假释的罪犯参加,听取其意见。

第三十八条 执行机关提出减刑、假释建议以及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充分考虑罪犯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配合处置涉案财产等情况。

第四章 涉案财产认定和处置

第三十九条 办理有组织犯罪案件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依法查封、扣押。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第四十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根据办理有组织犯罪案件的需要,可以全面调查涉嫌有组织犯罪的组织及其成员的财产状况。

第四十一条 查封、扣押、冻结、处置涉案财物,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依法保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财产权益,严格区分违法所得与合法财产、本人财产与其家属的财产,减少对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与案件无关的财物。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财物,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应当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和物品。

第四十二条 公安机关可以向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查询与有组织犯罪相关的信息数据,提请协查与有组织犯罪相关的可疑交易活动,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回复。

第四十三条 对下列财产,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先行出售、变现或者变卖、拍卖,所得价款由扣押、冻结机关保管,并及时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其近亲属:

(一)易损毁、灭失、变质等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

(二)有效期即将届满的汇票、本票、支票等;

(三)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经权利人申请,出售不损害国家利益、被害人利益,不影响诉讼正常进行的。

第四十四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对涉案财产审查甄别。在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时,应当对涉案财产提出处理意见。

在审理有组织犯罪案件过程中,应当对与涉案财产的性质、权属有关的事实、证据进行法庭调查、辩论。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对涉案财产作出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有组织犯罪组织及其成员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及其孳息、收益,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没收或者责令退赔。

依法应当追缴、没收的涉案财产无法找到、灭失或者与其他合法财产混合且不可分割的,可以追缴、没收其他等值财产或者混合财产中的等值部分。

被告人实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定罪量刑事实已经查清,有证据证明其在犯罪期间获得的财产高度可能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孳息、收益,被告人不能说明财产合法来源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没收。

第四十六条 涉案财产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没收:

(一)为支持或者资助有组织犯罪活动而提供给有组织犯罪组织及其成员的财产;

(二)有组织犯罪组织成员的家庭财产中实际用于支持有组织犯罪活动的部分;

(三)利用有组织犯罪组织及其成员的违法犯罪活动获得的财产及其孳息、收益。

第四十七条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八条 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发现与有组织犯罪相关的洗钱以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等犯罪的,应当依法查处。

第四十九条 利害关系人对查封、扣押、冻结、处置涉案财物提出异议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予以核实,听取其意见,依法作出处理。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涉案财物作出处理后,利害关系人对处理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或者控告。

第五十条 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的,应当全面调查,依法作出处理:

(一)组织、领导、参加有组织犯罪活动的;

(二)为有组织犯罪组织及其犯罪活动提供帮助的;

(三)包庇有组织犯罪组织、纵容有组织犯罪活动的;

(四)在查办有组织犯罪案件工作中失职渎职的;

(五)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干预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

(六)其他涉有组织犯罪的违法犯罪行为。

国家工作人员组织、领导、参加有组织犯罪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第五十一条 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协作配合,建立线索办理沟通机制,发现国家工作人员涉嫌本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违法犯罪的线索,应当依法处理或者及时移送主管机关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国家工作人员与有组织犯罪有关的违法犯罪行为,有权向监察机关、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部门报案、控告、举报。有关部门接到报案、控告、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

第五十二条 依法查办有组织犯罪案件或者依照职责支持、协助查办有组织犯罪案件的国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接到报案、控告、举报不受理,发现犯罪信息、线索隐瞒不报、不如实报告,或者未经批准、授权擅自处置、不移送犯罪线索、涉案材料;

(二)向违法犯罪人员通风报信,阻碍案件查处;

(三)违背事实和法律处理案件;

(四)违反规定查封、扣押、冻结、处置涉案财物;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五十三条 有关机关接到对从事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执法、司法工作人员的举报后,应当依法处理,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利用举报干扰办案、打击报复。

对利用举报等方式歪曲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从事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执法、司法工作人员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澄清事实,恢复名誉,消除不良影响。

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平等互惠原则,与其他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开展反有组织犯罪合作。

第五十五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务院授权,代表中国政府与外国政府和有关国际组织开展反有组织犯罪情报信息交流和执法合作。

国务院公安部门应当加强跨境反有组织犯罪警务合作,推动与有关国家和地区建立警务合作机制。经国务院公安部门批准,边境地区公安机关可以与相邻国家或者地区执法机构建立跨境有组织犯罪情报信息交流和警务合作机制。

第五十六条 涉及有组织犯罪的刑事司法协助、引渡,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第五十七条 通过反有组织犯罪国际合作取得的材料可以在行政处罚、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但依据条约规定或者我方承诺不作为证据使用的除外。

第五十八条 国家为反有组织犯罪工作提供必要的组织保障、制度保障和物质保障。

第五十九条 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建立健全反有组织犯罪专业力量,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和专业训练,提升反有组织犯罪工作能力。

第六十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事权划分,将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十一条 因举报、控告和制止有组织犯罪活动,在有组织犯罪案件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

(一)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

(二)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

(三)禁止特定的人接触被保护人员;

(四)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

(五)变更被保护人员的身份,重新安排住所和工作单位;

(六)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第六十二条 采取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保护措施,由公安机关执行。根据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五项规定,变更被保护人员身份的,由国务院公安部门批准和组织实施。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法采取保护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第六十三条 实施有组织犯罪的人员配合侦查、起诉、审判等工作,对侦破案件或者查明案件事实起到重要作用的,可以参照证人保护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四条 对办理有组织犯罪案件的执法、司法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可以采取人身保护、禁止特定的人接触等保护措施。

第六十五条 对因履行反有组织犯罪工作职责或者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有组织犯罪工作导致伤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待遇。

第六十六条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组织实施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实施犯罪,以及在境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七条 发展未成年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境外的黑社会组织,教唆、诱骗未成年人实施有组织犯罪,或者实施有组织犯罪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八条 对有组织犯罪的罪犯,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从业禁止的规定,禁止其从事相关职业,并通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除依法应当返还被害人的以外,应当予以没收:

(一)参加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

(二)积极参加恶势力组织的;

(三)教唆、诱骗他人参加有组织犯罪组织,或者阻止他人退出有组织犯罪组织的;

(四)为有组织犯罪活动提供资金、场所等支持、协助、便利的;

(五)阻止他人检举揭发有组织犯罪、提供有组织犯罪证据,或者明知他人有有组织犯罪行为,在司法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的。

教唆、诱骗未成年人参加有组织犯罪组织或者阻止未成年人退出有组织犯罪组织,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罚。

第七十条 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不按照公安机关的决定如实报告个人财产及日常活动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一条 金融机构等相关单位未依照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协助公安机关采取紧急止付、临时冻结措施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可以建议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二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一)拒不为侦查有组织犯罪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的;

(二)不按照主管部门的要求对含有宣扬、诱导有组织犯罪内容的信息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相关记录的。

第七十三条 有关国家机关、行业主管部门拒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反有组织犯罪法定职责,或者拒不配合反有组织犯罪调查取证,或者在其他工作中滥用反有组织犯罪工作有关措施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个人应当对在反有组织犯罪工作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予以保密。违反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有本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六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照本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十七条 本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

《信访工作条例》全文公布,

自今年5月1日起施行。

9000多字的条例详尽规定了

信访工作的各环节事项,

一些重点信息值得关注。

倾听群众呼声,关心群众疾苦

条例明确,信访工作是党的群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和政府了解民情、集中民智、维护民利、凝聚民心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各级机关、单位及其领导干部、工作人员接受群众监督、改进工作作风的重要途径。

条例列出了信访工作的5项原则,其中包括“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倾听群众呼声,关心群众疾苦,千方百计为群众排忧解难”。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

条例明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采用信息网络、书信、电话、传真、走访等形式,向各级机关、单位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有关机关、单位应当依规依法处理。

各级机关、单位领导干部应当阅办群众来信和网上信访、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定期下访,包案化解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

条例明确,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

——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对于信访人,条例规定,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多人走访,代表人数不得超5人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单位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涉及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政法部门提出。

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信访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机关、单位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机关、单位,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

(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

(三)侮辱、殴打、威胁机关、单位工作人员,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毁坏财物;

(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

(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

(六)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行为。

条例还明确,信访人滋事扰序、缠访闹访情节严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或者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相关法律法规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信访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明确,各级机关、单位应当按照诉讼与信访分离制度要求,将涉及民事、行政、刑事等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从普通信访体制中分离出来,由有关政法部门依法处理。

——建议意见对改进工作有贡献的要奖励

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或者对改进工作以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有贡献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不得将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人等

对信访人提出的检举控告类事项,纪检监察机关或者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应当依规依纪依法接收、受理、办理和反馈。

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以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

——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

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机关、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

信访工作如何监督和追责?

——信访考核将是领导干部考评重要参考

条例明确,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以依规依法及时就地解决信访问题为导向,每年对信访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应当在适当范围内通报,并作为对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

——推诿敷衍拖延信访办理将严肃问责

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单位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一)推诿、敷衍、拖延信访事项办理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

(二)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投诉请求未予支持;

(三)对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提出的改进工作、完善政策等建议重视不够、落实不力,导致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

(四)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信访事项处理职责的情形。

——对信访人态度恶劣造成严重后果,将严肃处理

条例明确,有关机关、单位及其领导干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单位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待信访人态度恶劣、作风粗暴,损害党群干群关系;

(二)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吃拿卡要、谋取私利;

(三)对规模性集体访、负面舆情等处置不力,导致事态扩大;

(四)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未依法及时采取必要措施;

(五)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

(六)打击报复信访人;

(七)其他违规违纪违法的情形。

针对此条例的发布,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通知要求,要做好《条例》的学习培训、宣传解读和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在全社会营造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环境。

第一条为了坚持和加强党对信访工作的全面领导,做好新时代信访工作,保持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群团组织、国有企事业单位等开展信访工作。

第三条信访工作是党的群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和政府了解民情、集中民智、维护民利、凝聚民心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各级机关、单位及其领导干部、工作人员接受群众监督、改进工作作风的重要途径。

第四条信访工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信访工作的重要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牢记为民解难、为党分忧的政治责任,坚守人民情怀,坚持底线思维、法治思维,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化解信访突出问题,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第五条信访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信访工作各方面和全过程,确保正确政治方向。

(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倾听群众呼声,关心群众疾苦,千方百计为群众排忧解难。

(三)坚持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

(四)坚持依法按政策解决问题。将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依法维护群众权益、规范信访秩序。

(五)坚持源头治理化解矛盾。多措并举、综合施策,着力点放在源头预防和前端化解,把可能引发信访问题的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

第六条各级机关、单位应当畅通信访渠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信访事项,倾听人民群众建议、意见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监督,为人民群众服务。

第七条坚持和加强党对信访工作的全面领导,构建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落实、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协调、信访部门推动、各方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

第八条党中央加强对信访工作的统一领导:

(一)强化政治引领,确立信访工作的政治方向和政治原则,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二)制定信访工作方针政策,研究部署信访工作中事关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社会和谐稳定、群众权益保障的重大改革措施;

(三)领导建设一支对党忠诚可靠、恪守为民之责、善做群众工作的高素质专业化信访工作队伍,为信访工作提供组织保证。

第九条地方党委领导本地区信访工作,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信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执行上级党组织关于信访工作的部署要求,统筹信访工作责任体系构建,支持和督促下级党组织做好信访工作。

地方党委常委会应当定期听取信访工作汇报,分析形势,部署任务,研究重大事项,解决突出问题。

第十条各级政府贯彻落实上级党委和政府以及本级党委关于信访工作的部署要求,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组织各方力量加强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及时妥善处理信访事项,研究解决政策性、群体性信访突出问题和疑难复杂信访问题。

第十一条中央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在党中央、国务院领导下,负责全国信访工作的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研究分析全国信访形势,为中央决策提供参考;

(二)督促落实党中央关于信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三)研究信访制度改革和信访法治化建设重大问题和事项;

(四)研究部署重点工作任务,协调指导解决具有普遍性的信访突出问题;

(五)领导组织信访工作责任制落实、督导考核等工作;

(六)指导地方各级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工作;

(七)承担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中央信访工作联席会议由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以及有关部门负责同志担任召集人,各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参加。中央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国家信访局,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督促检查联席会议议定事项的落实。

第十二条中央信访工作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全体会议或者工作会议。研究涉及信访工作改革发展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应当及时向党中央、国务院请示报告。

中央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应当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及时报送落实情况;及时将本领域重大敏感信访问题提请联席会议研究。

第十三条地方各级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在本级党委和政府领导下,负责本地区信访工作的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协调处理发生在本地区的重要信访问题,指导下级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工作。联席会议召集人一般由党委和政府负责同志担任。

地方党委和政府应当根据信访工作形势任务,及时调整成员单位,健全规章制度,建立健全信访信息分析研判、重大信访问题协调处理、联合督查等工作机制,提升联席会议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根据工作需要,乡镇党委和政府、街道党工委和办事处可以建立信访工作联席会议机制,或者明确党政联席会定期研究本地区信访工作,协调处理发生在本地区的重要信访问题。

第十四条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是开展信访工作的专门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转送、交办信访事项;

(二)协调解决重要信访问题;

(三)督促检查重要信访事项的处理和落实;

(四)综合反映信访信息,分析研判信访形势,为党委和政府提供决策参考;

(五)指导本级其他机关、单位和下级的信访工作;

(六)提出改进工作、完善政策和追究责任的建议;

(七)承担本级党委和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以外的其他机关、单位应当根据信访工作形势任务,明确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参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职责,明确相应的职责。

第十五条各级党委和政府以外的其他机关、单位应当做好各自职责范围内的信访工作,按照规定及时受理办理信访事项,预防和化解政策性、群体性信访问题,加强对下级机关、单位信访工作的指导。

各级机关、单位应当拓宽社会力量参与信访工作的制度化渠道,发挥群团组织、社会组织和“两代表一委员”、社会工作者等作用,反映群众意见和要求,引导群众依法理性反映诉求、维护权益,推动矛盾纠纷及时有效化解。

乡镇党委和政府、街道党工委和办事处以及村(社区)“两委”应当全面发挥职能作用,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积极协调处理化解发生在当地的信访事项和矛盾纠纷,努力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

第十六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信访部门建设,选优配强领导班子,配备与形势任务相适应的工作力量,建立健全信访督查专员制度,打造高素质专业化信访干部队伍。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应当由本级党委或者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室)副主任〕兼任。

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应当将信访工作作为党性教育内容纳入教学培训,加强干部教育培训。

各级机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年轻干部和新录用干部到信访工作岗位锻炼制度。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为信访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

第三章信访事项的提出和受理

第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采用信息网络、书信、电话、传真、走访等形式,向各级机关、单位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有关机关、单位应当依规依法处理。

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称信访人。

第十八条各级机关、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布网络信访渠道、通信地址、咨询投诉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以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在其信访接待场所或者网站公布与信访工作有关的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章,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以及其他为信访人提供便利的相关事项。

各级机关、单位领导干部应当阅办群众来信和网上信访、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定期下访,包案化解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

市、县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联合接访工作机制,根据工作需要组织有关机关、单位联合接待,一站式解决信访问题。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

第十九条信访人一般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并载明其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对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的信访事项,有关机关、单位应当如实记录。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单位的上级机关、单位又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上级机关、单位不予受理。

第二十条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单位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涉及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政法部门提出。

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各级机关、单位应当落实属地责任,认真接待处理群众来访,把问题解决在当地,引导信访人就地反映问题。

第二十一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信访工作信息化、智能化建设,依规依法有序推进信访信息系统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各级机关、单位应当及时将信访事项录入信访信息系统,使网上信访、来信、来访、来电在网上流转,方便信访人查询、评价信访事项办理情况。

第二十二条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并区分情况,在15日内分别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一)对依照职责属于本级机关、单位或者其工作部门处理决定的,应当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情况重大、紧急的,应当及时提出建议,报请本级党委和政府决定。

(二)涉及下级机关、单位或者其工作人员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

(三)对转送信访事项中的重要情况需要反馈办理结果的,可以交由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办理,要求其在指定办理期限内反馈结果,提交办结报告。

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对收到的涉法涉诉信件,应当转送同级政法部门依法处理;对走访反映涉诉问题的信访人,应当释法明理,引导其向有关政法部门反映问题。对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检举控告类信访事项,应当按照管理权限转送有关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以外的其他机关、单位收到信访人直接提出的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对属于本机关、单位职权范围的,应当告知信访人接收情况以及处理途径和程序;对属于本系统下级机关、单位职权范围的,应当转送、交办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并告知信访人转送、交办去向;对不属于本机关、单位或者本系统职权范围的,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提出。

对信访人直接提出的信访事项,有关机关、单位能够当场告知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不能当场告知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但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

对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或者本系统上级机关、单位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属于本机关、单位职权范围的,有关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接收情况以及处理途径和程序;不属于本机关、单位或者本系统职权范围的,有关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异议,并详细说明理由,经转送、交办的信访部门或者上级机关、单位核实同意后,交还相关材料。

政法部门处理涉及诉讼权利救济事项、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事项的告知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关、单位的信访事项,由所涉及的机关、单位协商受理;受理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机关、单位决定受理机关;受理有争议且没有共同的上一级机关、单位的,由共同的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协调处理。

应当对信访事项作出处理的机关、单位分立、合并、撤销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机关、单位受理;职责不清的,由本级党委和政府或者其指定的机关、单位受理。

第二十五条各级机关、单位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应当及时报告本级党委和政府,通报相关主管部门和本级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不良影响的产生、扩大。

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接到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应当向上一级信访部门报告,同时报告国家信访局。

第二十六条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机关、单位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机关、单位,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

(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

(三)侮辱、殴打、威胁机关、单位工作人员,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毁坏财物;

(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

(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

(六)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行为。

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

第二十七条各级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和有关规定,按照诉求合理的解决问题到位、诉求无理的思想教育到位、生活困难的帮扶救助到位、行为违法的依法处理的要求,依法按政策及时就地解决群众合法合理诉求,维护正常信访秩序。

第二十八条各级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办理信访事项,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加强教育疏导,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各级机关、单位应当按照诉讼与信访分离制度要求,将涉及民事、行政、刑事等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从普通信访体制中分离出来,由有关政法部门依法处理。

各级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九条对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类事项,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应当认真研究论证。对科学合理、具有现实可行性的,应当采纳或者部分采纳,并予以回复。

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或者对改进工作以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有贡献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健全人民建议征集制度,对涉及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作,主动听取群众的建议意见。

第三十条对信访人提出的检举控告类事项,纪检监察机关或者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应当依规依纪依法接收、受理、办理和反馈。

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组织(人事)部门通报反映干部问题的信访情况,重大情况向党委主要负责同志和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负责同志报送。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按照干部选拔任用监督的有关规定进行办理。

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以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

第三十一条对信访人提出的申诉求决类事项,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应当区分情况,分别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一)应当通过审判机关诉讼程序或者复议程序、检察机关刑事立案程序或者法律监督程序、公安机关法律程序处理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未依法终结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处理。

(二)应当通过仲裁解决的,导入相应程序处理。

(三)可以通过党员申诉、申请复审等解决的,导入相应程序处理。

(四)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程序解决的,导入相应程序处理。

(五)属于申请查处违法行为、履行保护人身权或者财产权等合法权益职责的,依法履行或者答复。

(六)不属于以上情形的,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并调查核实,出具信访处理意见书。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

第三十二条信访处理意见书应当载明信访人投诉请求、事实和理由、处理意见及其法律法规依据:

(一)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

(二)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应当作出解释说明;

(三)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

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作出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应当督促有关机关、单位执行;不予支持的,应当做好信访人的疏导教育工作。

第三十三条各级机关、单位在处理申诉求决类事项过程中,可以在不违反政策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在裁量权范围内,经争议双方当事人同意进行调解;可以引导争议双方当事人自愿和解。经调解、和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或者和解协议书。

第三十四条对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六项规定的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机关、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

第三十五条信访人对信访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第三十六条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复核机关、单位可以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举行听证,经过听证的复核意见可以依法向社会公示。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和其他机关、单位不再受理。

第三十七条各级机关、单位应当坚持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商、疏导等办法,多措并举化解矛盾纠纷。

各级机关、单位在办理信访事项时,对生活确有困难的信访人,可以告知或者帮助其向有关机关或者机构依法申请社会救助。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的,有关政法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司法救助。

地方党委和政府以及基层党组织和基层单位对信访事项已经复查复核和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已经依法终结的相关信访人,应当做好疏导教育、矛盾化解、帮扶救助等工作。

第三十八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对开展信访工作、落实信访工作责任的情况组织专项督查。

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及其办公室、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开展督查,就发现的问题向有关地方和部门进行反馈,重要问题向本级党委和政府报告。

各级党委和政府督查部门应当将疑难复杂信访问题列入督查范围。

第三十九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以依规依法及时就地解决信访问题为导向,每年对信访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应当在适当范围内通报,并作为对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

对在信访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机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在信访工作中履职不力、存在严重问题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视情节轻重,由信访工作联席会议进行约谈、通报、挂牌督办,责令限期整改。

第四十条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发现有关机关、单位存在违反信访工作规定受理、办理信访事项,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或者拒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等情形的,应当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对工作中发现的有关政策性问题,应当及时向本级党委和政府报告,并提出完善政策的建议。

对在信访工作中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向有管理权限的机关、单位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对信访部门提出的改进工作、完善政策、追究责任的建议,有关机关、单位应当书面反馈采纳情况。

第四十一条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应当编制信访情况年度报告,每年向本级党委和政府、上一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信访事项的数据统计、信访事项涉及领域以及被投诉较多的机关、单位;

(二)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转送、交办、督办情况;

(三)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提出改进工作、完善政策、追究责任建议以及被采纳情况;

(四)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根据巡视巡察工作需要,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应当向巡视巡察机构提供被巡视巡察地区、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下一级主要负责人有关信访举报,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具有苗头性、倾向性的重要信访问题,需要巡视巡察工作关注的重要信访事项等情况。

第四十二条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

(二)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

(三)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

(四)拒不执行有权处理机关、单位作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

第四十三条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对收到的信访事项应当登记、转送、交办而未按照规定登记、转送、交办,或者应当履行督办职责而未履行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四十四条负有受理信访事项职责的机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单位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一)对收到的信访事项不按照规定登记;

(二)对属于其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

(三)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信访事项。

第四十五条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单位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一)推诿、敷衍、拖延信访事项办理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

(二)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投诉请求未予支持;

(三)对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提出的改进工作、完善政策等建议重视不够、落实不力,导致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

(四)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信访事项处理职责的情形。

第四十六条有关机关、单位及其领导干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单位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待信访人态度恶劣、作风粗暴,损害党群干群关系;

(二)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吃拿卡要、谋取私利;

(三)对规模性集体访、负面舆情等处置不力,导致事态扩大;

(四)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未依法及时采取必要措施;

(五)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

(六)打击报复信访人;

(七)其他违规违纪违法的情形。

第四十七条信访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有关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应当对其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

信访人滋事扰序、缠访闹访情节严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或者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相关法律法规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信访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对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信访事项的处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九条本条例由国家信访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本条例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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