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天出勤40人,每周双休,每日三班倒,总共需要多少人才能排开?有没有计算公式?

关于加班的规定有哪些?

《劳动合同法》第31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

此外,《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劳动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对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者有权拒绝。

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怎么算?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因此,对于实行标准工时制的劳动者,如果在“五一”等法定节假日加班,加班费应当以不低于日工资基数的3倍支付加班工资,而在5月2日、3日加班应当以公休日加班的标准给予双倍支付工资。

日工资基数的计算方法为:月工资除以一个月计薪的天数,今年中国节假日调整后的月计薪天数为21.75天。

以一个约定月薪为1500元的职工为例,他的日加班基数就是1500元除以21.75天即69元;如果企业安排他在5月1日加班,则应支付其不低于69元的3倍即207元的加班工资。

5月2日加班,单位首先应安排补休,否则须支付两倍的日工资基数。

此外,对于经过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可以在明确工作量的前提下自主安排工作、休息时间的“不定时工作制”岗位,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资。

如何确定加班费的计算基数?

1、如果劳动合同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的,应当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准。应当注意的是,如果劳动合同的工资项目分为“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职务工资”等,应当以各项工资的总和作为基数计发加班费,不能以“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或“职务工资”单独一项作为计算基数。

2、如果劳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时,应当以实际工资作为计算基数。凡是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都属于实际工资,具体包括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中规定“工资总额”的几个组成部分。但是应当注意一点,在以实际工资都可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时,加班费、伙食补助和劳动保护补贴等应当扣除,不能列入计算范围。

3、在确定职工日平均工资和小时平均工资时,应当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规定,进行折算。

4、实行计件工资的,应当以法定时间内的计件单价为加班费的计算基数。

5、加班费的计算基数低于当地当年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以日、时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

补休代替加班费合法吗?

职工正常工作时间为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劳动法》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

由此可见,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企业可以首先安排补休。在无法安排补休时,才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加班费。休息日一般是指双休日。

当企业能够安排职工补休时,职工应当服从。这既保护了劳动者的休息权,又利于职工的身体健康,也使职工及时恢复体力投入新的工作,有利于安全生产。

法定节假日加班,不能以安排补休为由拒付加班工资,单位必须按照日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未经批准自愿加班能索要加班费吗?

根据《劳动法》规定,企业可以制订与国家法律不相抵触的加班制度,对符合加班制度的加班情况支付不低于法定标准的加班工资。

可见,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的前提是“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劳动者自愿加班的,用人单位依据以上规定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资。

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内能包含加班费吗?

职工的最低工资标准不应包含加班费。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最低工资规定》规定:“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据此,延长工作时间工资(即加班费)不能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

新劳动法-加班工资计算方法

(一)1.用人单位在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休息日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可以给劳动者安排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不给补休,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2.计算加班工资的基数不一定是劳动者的全部工资。在确定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时,劳动合同中对工资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员工代表通过集体协商,在集体合同中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正常出勤月工资的70%确定。要注意的是,如果上述办法确定的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低于最低工资的,则要按最低工资计算。 

3.计算加班工资时,日工资按平均每月工作时间20.92天折算,小时工资则在日工资的基础上再除以8小时。即五一长假期间每日的加班工资计算方法为: 

4.根据1999年国务院令《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全体公民放假的法定节假日为元旦1天、春节、劳动节和国庆节各3天,共计10天,而休息日一般为星期六和星期天,即通常所说的双休日。因为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的性质不同,所以加班工资也不一样,节假日的加班工资要高于休息日的加班工资。 

(二)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六、四十一、四十四条规定:劳动者每日工作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不得超过四十四小时;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的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别情况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自身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A、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B、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C、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三)目前,国家规定的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和工作时间分别为20.92天和167.4小时,职工的日工资和小时工资应按此进行折算。以某职工月岗位应得的工资750元计算,日工资标准约为35.85元,小时工资约为4.48元。元旦加班一天(8小时),该职工加班费计算公式为:4.48元×300%×8小时=107.52元;1月2日和3日加班二天(每天加班8小时),该职工加班费计算公式为:4.48×200%×16小时=143.36元。如果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未能按照有关规定支付工资报酬,劳动者可向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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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每天工作八小时,每周工作六天,每周工作48小时,法律规定每周工作时间不能超过44小时,我每周加了4小时班,这四小时的加班费应该按%150算还是%200算?每周工作48小时,法律规定每周工作时间不能超过44小时,还是%200算?

  • 每周工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44个小时:根据劳动法 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四十一条规定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 工作日加班费的计算方式:月工资÷21.75÷8×加班小时数×1.5倍; 双休日加班费的计算方式:月工资÷21.75÷8×加班小时数×2倍; 法定节假日加班费的计算方式:月工资÷21.75÷8×加班小时数×3倍。 证明加班时间方面的证据主要包括:考勤表、考勤卡、加班审批单、加班通知、监控录像、证人证言、加班时所做工作形成的书面文字记录、电子邮件等。

  • 1、劳动争议一般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也就是说只要你说加了班就可以了,单位需要提出证明你每周上5天班,每天8个小时(考勤记录必须有你的签名确认才能有效),否则就说明有加班事实存在。你只要证明和单位之间形成了劳动关系就可以了(如工作证、工资单、劳动合同等)。 2、就是加班一个小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也会支持你的。不过劳动法规定的情况是:每天加班不得超过3个小时,每月加班不得超过36小时,如过你每月的加班超过了36小时,就可以以单位强迫加班为理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支付加班工资,支付经济赔偿金。 3、劳动争议的案子一般都会支持劳动者的,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嘛,再说啦,一般的单位没有那么的规范的,除非单位确实能够举证出你没有加班的事实依据,否则败诉无疑。

  •   用人单位安排加班应征得劳动者同意,劳动者有权拒绝。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排除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安排加班应当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征得劳动者同意,劳动者有权拒绝加班,知会主管或者安排加班的管理人员即可。  《劳动法》   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这几个月,我们公司招聘总经理助理,一连面试了十几个人选,总经理都不满意,真是把做招聘的我愁坏了。

这个职位的硬性条件是:女性、海外名校硕士毕业、已婚已育、三年秘书工作经验、年龄30岁左右。说实话,光是这几个条件就能把一大批人选拒之门外。总经理对这个职位的人选非常挑剔,除了硬件条件外,还要求情商高、悟性强、英语口语流利。很多我好不容易找到的人选,总经理没聊几分钟就结束面试了,明显人选肯定不合适。

上周,终于有一个候选人通过了总经理面试。这个人选对这个职位也挺有意向。她说公司距离她家很近,上下班非常方便。谈薪也非常顺利。我们马上给她发了offer,确定了入职日期。

但是,入职前一天,人选突然电话联系我说:她忘记问工作时间是双休还是单休。我说公司实行的是大小周:一个星期上六天班(只休息星期天一天),接着一个星期上五天班(休息星期六和星期天两天),再下个星期又只休一天,再下下个星期又休两天,这样单双休循环。这也是现今部分国内公司的一种休息方式。我认为没什么毛病。

没想到,这个人选却表现出强烈的排斥感。电话那边的她,一听大小周这几个字,马上回答:抱歉,那我不考虑。我问为什么,她说自己孩子还小,周末要和老公一起陪伴孩子。不是双休的工作一律不考虑。我和总经理商量一下后,决定提高她的薪酬,又给她增加了一些补贴。现在疫情反反复复,就业机会有限,我看这个人选也已经失业大半年了,但即使是这样,她仍然放弃这个工作机会,就是因为大小周的工作时间问题。

做了多年HR工作的我,深有体会:以前大家在找工作时是把薪酬放在第一位,面试前先问你能拿多少钱。现在到好,越来越多的人特别关注工作时间,会问你:双休还是单休?加班怎么计算?很多时候,我联系求职者,他们一不问薪酬、二不问工作内容,上来先问你工作时间怎么样,单休双休?

那个接了offer又放弃入职的总经理助理候选人,确实让我有点气愤,但站在她的角度想想,也能够理解她。人家想把更多的时间用在家庭上,没有错。我们普通人生活幸福感从哪里来的,就是那些稳定收入,然后拥有假日可以做些放松的事情而得到的,即使工作再有趣,人还是要适时抽离工作的。好比天天各地游玩的旅行up主,也需要放假在家里睡懒觉看电影吃零食,人不可能一直处于专注的状态,这样会崩溃。

我有一个朋友是在装修行业工作。双休、大小休、单休,统统和他们无缘。他在一家装修公司做室内设计、居室定制这些活儿。正常一个月休息4天(含法定节假日)。如果进厂的话,更刺激,一个月休息2天。住房公积金这辈子都不可能有,社保的话,做满半年再说。能怎么办呢?他说行业内的公司都这样的。想要谋生只能接受,没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174号)决定从1995年5月1日起,实行五天工作制。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职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合资企业、外资企业、合伙企业、私营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职工执行国家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同年7月,我国劳动法正式出台,《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找双休的工作不需要质疑。本来就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者本应该享有的基本劳动保障。


很多求职者,在找工作时,会问公司是双休还是单休,主要是看公司的规范性怎么样。一般来说,实行双休制度的公司,还算是比较守规矩的。大家找工作,谁不想稳定地做下去?离职都是迫不得已。入职和员工签劳动合同,能给员工上五险一金、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等等,让劳动者有种踏实的感觉。

我曾经看过一则新闻,说某台湾商人很头疼大陆的国庆的七天假期,觉得无法忍受给员工放那么多天假。我们公司是大小周制度,但是老板还是觉得员工的工作时间少了,规定不上班的周六用来搞全员培训和团建。公司成了十几年了,老板常常说公司还是处于创业阶段,让大家都有创业者的心态和奋斗精神。听到这些,真是汗颜。

单休,大小周,表面上延长了员工的工作时间,可是让员工在本应休息的时间来公司上班,工作效率能有多高?工作成果能有多好?员工累得像狗一样还得把5天的工作拉长至6天做,对彼此都是折磨。可是,有些企业老板就是偏偏想不开,恨不得员工天天无休,长期下去,不过是老板满足自己的心理安慰,觉得给员工的钱没有白给。就算你工作不忙,我也要折腾你一下,让你周末来公司上班。

从经济的角度考虑,以大小周为例,一个月少休息2天,一年就是少休息24天,差不多就是比双休的公司一年多干一个月的时间。劳动价值相等,双休的一个月1万,大小周的就应该1万1,单休的至少1万2。

实行双休工作制,意味着员工可以有喘息的机会,利用周末的时间去学习工作以外的知识和技能;可以去发展自己的业余爱好;可以去陪伴家人约见朋友,起码有一些属于自己的时间,能做自己想做的事情。如果单休,上面的都无法实现。你睡了一觉,吃个午饭,歇会,新的一周又来了。不排除你的奋斗动力可以撑起这个循环,但如果可以不用那么辛苦,谁愿意去选择多干活呢?除非多干活,多拿钱,否则就是不公平。


我表弟是一个九零后,他找工作的标准就是:必须双休,五险一金必须齐全,法定节假日必须完整,加班要有加班工资,退一步至少要可以调休,达不到标准的公司一律不看。他身边的朋友也是如此。

越好的公司,越遵守劳动法,连员工的正常休息日都不能保证的公司,能好到哪里去?双休公司是比较少,但宁愿找工作找得久一点,薪资少一点,也不会去单休公司。人在职场,加班也很正常,谁也避免不了。员工在周末工作,是一种自由选择,是要是把周末上班变成制度。估计很多人想做也不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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