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疫情防控期间工资发放标准?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来势汹汹,国务院通知延长假期,各省市发布通知企业延迟复工。然而,部分企业因行业特殊性,会安排员工远程在家办公,尤其是互联网企业。那么在此背景之下,这类企业如何计发员工工资?对此,劳动报记者采访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李旻律师解答疑问。

  1.国务院与地方文件不一致的情况下,应按何种假期处理?

  律师:企业应适应高标准的文件,即如上海企业复工应安排在2020年2月9日24∶00之后,涉及民生保障行业企业除外。

  2.国务院通知延长的假期是否属于法定节假日?

  律师: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二条规定,春节法定节假日为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因此延长的假期并不属于法定假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延长假期通知,属于临时性措施与特殊假期。

  3.如若违反上诉通知规定,安排员工工作,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

  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如若事态严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承担刑事责任。

  此外,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李旻律师从两个方面认为:

  其一,企业安排员工在家加班的法律风险。上海人社局明确,“对于承担保障等任务上班的企业职工,应作为休息日加班给予补休或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可见,企业对于延迟复工期间安排员工在家加班的,存在未安排补休或未支付加班工资的律风险。

  其二,企业安排员工至办公场所加班的法律风险。上海人社局明确,对于因特殊原因确需在2020年2月10日前提前复工的企业,需提前进行复工审核报备,企业需提供相关说明材料(含外来员工流动信息情况)、应对疫情预案措施以及确保不出现疫情的承诺等,报镇(街道)疫情防控指挥部或园区,经核查批准后予以复工,同时报区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备案;未经审核报备擅自复工的企业可能面临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罚款等行政处罚,如果企业的相关行为涉嫌刑事犯罪的,还会产生相应的刑事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前述风险的具体依据为:《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七十条第(一)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请同级政府批准,对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一)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妨碍或者拒绝执行政府采取紧急措施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二)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据此,企业安排员工至办公场所加班的,可能会被责令停工;情节严重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可能会被处以行政拘留。

  4.1月31日至2月9日期间,员工不上班,工资如何发放?

  律师: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规定,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按约定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可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双方新的约定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本次延期复工时间不足1个工资支付周期,故企业仍需按平时的工资标准,向标准工时制岗位的员工支付工资。

  5.1月31日至2月9日期间,企业安排员工在家办公,是否要支付加班工资?

  律师:依据上海市人社局目前的口径,延长假期为休息日,企业可以安排员工在家办公,但应作为员工休息日加班,复工后企业应安排补假或按200%的日工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

  6.未及时回公司上班的员工如何应对?

  律师: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回单位上班的员工,公司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年休假、安排加班员工调休以及鼓励员工无薪事假。员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为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为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为15天。员工年休假期间享受正常的工资待遇。员工未复工时间较长的,公司经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安排员工待岗。待岗期间,公司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基本生活费。

  7.隔离期间,员工工资如何计发?

  律师:对于隔离期间员工的工资计发,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停止支付职工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十五条也明确规定,企业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其隔离观察期间的工资。

  对于染病员工的工资计发,除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外,其他员工非因工作染病的,企业应根据其工龄核定其医疗期,并按当地规定支付医疗期的病假工资,具体应按照《上海市劳动保障局关于病假工资计算的公告》第一条的规定予以支付,且不得低于当年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医护人员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按工伤处理并享有停工留薪期等待遇。

  8.染病员工工资,如何计发?

  律师:染病员工在治疗期间享受病假工资待遇,按照公司的病假工资制度执行,但不得低于公司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如果公司没有病假工资制度的,则按照劳动部发布的《单位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

  9.复工后,公司能否要求员工测量体温?

  律师:测量体温并非员工法定义务,然而,公司在经营管理中拥有用工管理权,在合理范围内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同时在特殊时期,符合国家管理的要求,也不损害员工的利益。因此,企业可以组织员工测量体温,为了避免产生不必要的争议,请事先做好沟通宣传工作。

  10.对染病员工或疑似病症的员工,公司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律师:根据《》第四十二的规定,员工符合《传染病防治法》第39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情形消失时终止。


1、春节延长假期期间(2020年1月31日至2月2日)的员工工资如何确定?

答:根据2020年1月26日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1号)的规定,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未休假期的工资报酬应按照有关政策保障落实。根据2020年2月7日发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的规定,对在春节假期延长假期间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指导企业应先安排补休,对不能安排补休的,依法支付加班工资。据此,2020年1月31日至2月2日延长的3天假期应属于休息日,原则上不得安排员工上班,如确实特殊情况需安排员工上班的,应安排补休,不安排补休的,应支付双倍工资。

2、 延迟到岗复工期间,员工工资如何计算?

答:根据2020年2月7日发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 全国工商联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的规定,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可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务;对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应当认为延迟到岗复工期间为正常工作日,在满足疫情防控要求的基础上安排员工上班的支付正常工资即可。但是,由于各地疫情不同,各省市政府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做出延迟到岗复工的规定,这些地方政府规定的延迟到岗复工时间不一。上海人社局副局长费予清曾表示,延迟到岗复工期间属于休息日,安排员工上班的,应作为休息日加班支付两倍工资或者给予补休。但广东省、苏州市和无锡市等地的人社局则在各自的通知中未将延迟到岗复工期间认定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而是规定在此期间,只需要向仍在工作的职工支付正常工资(不需要支付加班工资,休息日除外)。

鉴于目前国家法律法规未明确延迟到岗复工期间的性质,司法实践中对于延迟到岗复工期间性质的认定尚未定论,建议适用企业当地的相关规定。

3、 员工被隔离、医学观察期间的工资是否需要发放?

答: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41条的规定,“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能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根据2020年1月24日发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的规定,对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

4、 员工结束隔离措施后,需在家继续休养的,休养期间工资如何支付?

答:具体根据员工的假期性质确定。医疗期内,员工持有医疗机构出具的病休证明的,企业应当支付病假工资;无病休证明或者医疗期满的,企业可以优先安排员工使用年休假、加班调休、公司福利假期等;若已无其他假期可用的,可以引导员工申请事假。不同假期性质的工资待遇根据企业的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5、 如果员工感染新冠肺炎,工资待遇如何计算?

答:员工被确诊为感染新冠肺炎的,从被确诊之日起执行医疗期政策;确诊之前的隔离期间,企业应正常支付员工工作报酬。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59条、《用人单位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第2条至第5条的规定,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员工,在其患病治疗期间,应依法享受相应的医疗期待遇,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6、 员工因为交通限制等防控措施无法回到单位复工,工资如何支付?

答:此种情形下,有条件的企业可优先安排员工在家办公,员工在家办公正常完成工作任务的应享受正常工资待遇;不适用在家办公的,企业可与员工协商安排员工进行年休假,休假期间工资正常支付;如果因疫情防控需要无法复工迟延时间较长的,企业要求员工提供医院的诊疗证明、社区或村委会的书面情况说明或者地区交通限制通知等材料,经确认属实的情况下,可引导员工办理事假手续、协商待岗、中止劳动合同等。但是事假无需支付工资,协商待岗、中止劳动合同等情形下的工资待遇应由双方协商确定。

如企业与员工协商不成的,工资支付标准争议较大,各地对此意见不一。部分地区认为此情形下支付基本生活费,比如根据2020年1月23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的《北京市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维护劳动关系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劳字〔2020〕11号)第2条的规定,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京复工的职工,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职工未复工时间较长的,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安排职工待岗。待岗期间,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基本生活费;部分地区认为应当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还有部分观点认为此情形应属于不可抗力,但员工需证明其被隔离或观察而不提供劳动,否则企业无需支付工资。

7、 执行工作任务出差的员工因疫情未能及时返岗期间,工资如何支付?

答:出差职工是因工出差,受疫情影响而不能及时返岗,建议按照正常工作期间支付工资。部分地区已有明确规定,比如根据2020年1月23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的《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维护劳动关系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劳字〔2020〕11号)第2条的规定,执行工作任务的出差职工,因疫情未能及时返京期间的工资待遇由所属企业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

8、 企业因疫情而停工停产,期间的工资怎么计算?

答:企业因受疫情等影响导致暂时性停工停产的,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员工提供劳动的部分,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企业没有安排员工工作的,应当按照当地的规定支付生活费,如北京市规定生活费标准为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另外,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

9、 疫情影响下,工资能否推迟发放?

答:由于防控疫情的需要,根据2020年1月26日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1号),春节假期延长3天,部分地区如苏州、上海明确要求延后复工,从而导致部分企业无法在既定日期正常发放工资,这应当属于不可抗力,在此情况下,企业可以与工会或职代会或员工大会协商推迟工资发放事宜,合理推迟工资发放时间,并提前通知全体员工,但注意推迟工资发放的日期不应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

10、医护人员和有关防控人员有什么额外待遇?

答:因疫情防控需要而坚持上班的医护人员及有关防控人员除领取工资外,还应享受额外的津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64条的规定,对从事传染病预防、医疗、科研、教学、现场处理疫情的人员,以及在生产、工作中接触传染病病原体的其他人员,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并给予适当的津贴。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建立传染病疫情防治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4号)的规定,一级响应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于直接接触待排查病例或确诊病例,诊断、治疗、护理、医院感染控制、病例标本采集和病原检测等以及染疫和同群动物、相关动物尸体和污染物无害化处理的疫情防治人员,按照每人每天 300 元予以补助;对于参加疫情防治的其他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每人每天 200 元予以补助。当日工作时间累积超过4小时的,按照一天计算;在4小时以下的,按照半天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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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妥善处理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障领域相关问题,给广大劳动者提供更加便利的政策服务,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针对疫情期间相关政策和业务办理流程, 银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梳理了有关法律规定,解答了群众关心的就业保障等3个方面的15个问题。

(一)疫情期间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可以通过哪些渠道办理?

答:一是网上办理:登陆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宁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服务大厅();二是掌上办理:注册登陆“我的宁夏”“掌上12333”手机APP,已开通电子社保卡的APP或小程序;三是线下办理:持身份证、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卡)到参保地(银川市和两县一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二)疫情期间企业如何申请稳岗返还补贴?

答:一是网上办理:登陆宁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服务大厅();二是线下办理:携带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和开户许可证(基本户账户信息)到参保地(银川市和两县一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三)疫情期间“以工代训”补贴政策补贴标准是什么?

答:对各类企业新吸纳劳动者(2021年1月1日起新吸纳)开展以工代训的,按照每人每月500元标准给予企业以工代训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

对中小微企业新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离校两年内高校毕业生(2019年7月1日后毕业的)、登记失业人员开展以工代训的,按照每人每月500元标准给予企业以工代训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对受疫情影响出现生产经营暂时较为困难的外贸、住宿餐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批发零售行业的各类企业在岗职工开展以工代训的,按照每人每月500元标准给予企业以工代训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

(四)疫情期间应届高校毕业生如何报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就业实习?

答:2020届、2021届未就业的宁夏各普通高等院校、高职院校、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以及区外宁夏籍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12月31日前可登录宁夏公共招聘网()申请报名,补派参加到机关事业单位就业实习(每名高校毕业生只能参加一次实习)。

(五)疫情期间如何发布招聘和求职信息?

答:企业用工信息发布:一是通过搜索“银川市就业与创业服务局”微信公众号,将营业执照、经办人身份证、用人单位委托的证明(需盖章)照片,用人招聘简章,直接上传;二是登录宁夏公共招聘网(),进行注册,登录发布岗位。

个人求职信息发布:一是通过搜索“银川市就业与创业服务局”微信公众号,将个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求职岗位、薪资要求,直接上传;二是登录宁夏公共招聘网(),进行个人注册、填写自己的求职信息并进行发布。可向正在举办的网络招聘会,参会的用人单位在线投递简历(未注册账号者,需先注册个人账号,完善个人简历信息资料后即可参会,并在线投递简历)。

(一)疫情防控期间如何妥善处理劳动合同问题?

答:对依法实行隔离治疗或者医学观察的新冠肺炎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企业不得因此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劳动者隔离治疗期、医学观察期、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对被派遣劳动者,用工单位也不得因此将其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受疫情影响导致原劳动合同确实无法履行的,不得采取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的做法,企业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依法变更劳动合同。

企业与招用的劳动者不能依法及时订立或续订书面劳动合同,可通过协商合理顺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时间。企业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采用电子形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对符合规定复工的职工,企业要积极动员职工返岗,对不愿复工的职工,经劝导无效或以其他非正当理由拒绝返岗的,企业应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依法予以处理。

(二)企业如何支付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被采取隔离措施期间的工资?

答:对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因被隔离治疗、隔离观察等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支付劳动者在此期间的工资报酬。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患者,企业按照《自治区人社厅、自治区总工会、宁夏企联、自治区工商联转发的通知》(宁人社发〔2020〕17号),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按相关休假的规定支付工资。对用完各类休假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患者,按照劳动者患病的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劳动者在规定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或者集体合同的约定按月支付病假工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

(三)企业应该如何支付因政府采取紧急措施不能按期返岗的劳动者工资?

答:因政府采取封控隔离等紧急措施导致劳动者不能按期返岗提供正常劳动的,按照《自治区人社厅、自治区总工会、宁夏企联、自治区工商联转发的通知》(宁人社发〔2020〕17号),企业应主动与职工沟通,有条件的企业可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务;对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按相关休假的规定支付工资;对用完各类休假仍被政府采取封控隔离等紧急措施的,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职工协商支付。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

(四)银川市执行的最低工资标准是什么?

答: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宁政规发〔2021〕1号),目前我市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最低工资标准为1950元,永宁县、贺兰县、灵武市最低工资标准为1840元。非全日制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为18元,永宁县、贺兰县、灵武市为17元。

(五)疫情期间如何获得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维权服务?

(一)疫情防控期间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等业务的办理受理时限如何确定?

答:对于因疫情防控期间集中(居家)隔离导致用人单位未能及时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受理和办理时限计算时不含相关人员集中(居家)隔离的时间。

(二)疫情防控人员的工伤保险权益如何保障?

答:医护人员、公安干警、城乡社区工作者等疫情防控人员,在疫情防控期间发生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认定情形的(含因履行防控工作职责感染新冠肺炎或因感染新冠肺炎死亡的),自接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对于事实清楚、材料完整的1日内办结;对于需调查确认的及时取证,力争3日办结,原则上不超过7日。参保地在银川市以外的区内市县疫情防控人员在银川市受到事故伤害的,由银川市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

(三)疫情防控期间工伤医疗待遇如何规定?

答:将未列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国家、自治区已明确用于新冠肺炎治疗所需的药品、医疗服务项目以及住院期间新冠肺炎核酸检测费用,临时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疫情防控人员经认定为工伤的,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发生的相关费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四)疫情防控期间对无法延期进行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等业务该如何办理?

(五)如有特殊情况,如何申请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延长的?

来源:宁夏广电新闻中心

监制: 马惠莲 编辑: 丁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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