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不发工资,拖工资,报警有用吗?

导读:如果用人单位多发工资给劳动者,劳动者拒绝退还的,那么此时报警是没有用的,因为这属于不当得利,只能够通过诉讼解决。因此接下来将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关于工资多发不退报警有用吗及其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一、工资多发不退报警有用吗

  工资多发不退的,属于民事上的行为,不属于公安机关的受案范围,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

  二、不当得利之债的效力

  不当得利成立后,在受益人和受损人之间产生关系,即不当得利之债。不当得利是不当得利之债的发生根据,而不当得利之债是不当得利的效力。

  不当得利之债的内容就是受益人返还不当利益的义务与受损人请求返还不当利益的权利。所以,不当得利的基本效力为受损人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受益人的返还范围因其是否为善意而有所不同,具体分为以下三种:

  第一,受益人为善意时,即在受益人取得利益时不知道没有合法根据时,其返还利益的范围以利益存在的部分为限;如果利益利益已不存在,则不负返还义务。所谓现存利益,不限于原物的固有形态,如果形态改变,其财产财产价值仍然存在或者可以代偿的,仍然属于现存利益。

  第二,受益人为恶意时,即在取得利益时,明知没有合法根据时,其返还,利益的范围应是受益人取得利益时的数额,即使该利益在返还之时已经减少甚至不复存在,返还义务也不免除。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受益人明知其取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却仍然置受害人的合法利益于不顾,法律对此没有加以特别保护的必要。

  第三,受益人在取得利益时为善意,嗣后为恶意的,其返还范围应以I恶意开始之时存在的利益为准。

  三、不当得利的概念和性质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收到损失而自己获得了利益。民法典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还受损失的人。”正是因为不当得利没有合法根据,因此虽属既成事实也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不当利益应返还给受损失的人。这种权利义务关系就是不当得利之债。其中,取得不当利益的人称为受益人,是不当得利之债的债务人,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债务:财产受损失的人称为受害人或受损人,是不当得利之债的债权人,享有请求受益人返还不当得利的债券。

  依照法律规定,不当得利能引起不当得利之债。所以,不当得利是一种法律事实,是债的发生根据。但不当得利的性质如何,理论上有不同的看法。我们认为,不当得利引起的债完全是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不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因此它不属于民事行为。其中,就受益人所负担的返还不当得利的债务而言,系基于当事人本人的财产取得行为所致,属于民事法律事实中的事实行为;就受害人所享有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而言,是由于自身以外的其他当事人——即受益人的行为所致,与其本人的行为无关,属于民事法律事实中的事件。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工资多发不退的,属于民事上的不当得利行为,不属于公安机关的受案范围,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以上便是找法网小编为您带来关于工资多发不退报警有用吗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找法网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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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第二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下统称使用童工)。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 禁止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开业从事个体经营活动。 (不但报警有用,对方还可能面临处罚)

  • 对于工厂压了员工一个月工资的情况,需要区分两种情况讨论。1、压工资是为了限制员工跳槽,这种情况下是不合法的。2、但要是公司章程中有这方面的规定,同时该规章制度也是合法有效的,那么对员工就有约束力,并且这样的规定也不是出于限制员工的目的,那么就不能认为是违法。

  • 1、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给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偿。2、赔偿金。赔偿金是指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时,按照双倍经济补偿金支付的赔偿金。区别。1、适用的条件不同2、计算方法不同。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2011。十七、劳动争议169、劳动合同纠纷:1、确认劳动关系纠纷。2、集体合同纠纷。3、劳务派遣合同纠纷。170、社会保险纠纷:1、养老保险待遇纠纷。2、工伤保险待遇纠纷。3、医疗保险待遇纠纷。

  • 根据规定,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是免除违约金的条件,劳动者还是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单位支付违约金,所以劳动者提前解约应支付违约金是合法的。

  • 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1、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2、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3、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我从2008年8月开始在一个个体药店上班到现在,没有签,药店也没有给我们买,只是从三个月前补贴200元说是社保,其他什么福利都没有。我的药师证在药监局是有备案的,在药店的药品经营许可证上有我的名字,可不是老板本人,因为他是从人家手里接的店。现在我想,不知道可否向他索要? 

从2008年8月工作至今,我应该能得到多少个月的赔偿?赔偿月工资是怎么计算的?我们平时都是现金付的工资,没有工资条。是什么?跟双倍工资有什么不一样?我可否同时向老板要这个补偿呢?我是不是一定要提前一个月书面辞职才可以提出这些要求呢?法人代表不是老板本人,如果我提出这些要求老板不认,我应该怎么办? 

1.关于双倍工资。根据《实施条例》,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因此,你可以要求自2008年9月至2009年8月的双倍工资。并且视为你与药店自2009年8月已经订立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2.关于月工资标准。就是你的实际工资,工资条不是唯一证据,你可以收集其他证据证明。 

3.关于经济补偿金。有两种情况:欠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以拖欠、克扣工资额的25%支付。的经济补偿金,一般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以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要按照经济补偿金的双倍支付。 

4.你主张双倍工资的权利并不以终止为前提,但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除外。 

5.关于责任主体,需要看药店的。如果是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承担责任的主体是这个单位而不是“老板”这个人;如果是营业执照,则属于分支机构,其开办单位属于责任主体。如果是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雇工8人以上要登记为私营企业,雇工8人以下的为个体经济组织),则登记的业主是责任人。如果你能证明实际经营的是“老板”,则责任主体是他,但由于登记业主出租出借营业执照,要承担。 

6.关于维权途径。你可以通过行政途径(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申请),也可以通过与“老板”协商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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