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儿谩骂殴打父母情节严重的应该受到什么制裁?

  内容提要 家庭暴力是一个普遍性的社会问题。既存在于夫妻之间,也存在于父母子女之间。通常是丈夫对妻子、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成年子女对年迈双亲实施的暴力,也有少数是妻子对丈夫实施暴力行为。本文将着眼于针对女性的家庭暴力来阐述这一问题。论述了家庭暴力的定义、特征、产生的原因、家庭暴力与虐待的区别,以及防治家庭暴力的对策。

  关键词 家庭暴力 特征 原因 对策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构成社会的基本元素,家庭关系的和睦不仅关系到家庭成员的个人幸福亦是社会稳定的基础。家庭暴力是一个世界性的问题,有一定的普遍性,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无论是何种民族、何种阶级、有着何种宗教信仰、文化传统、职业或知识水平的人群都不同程度地存在家庭暴力,无论过去还是现在,家庭暴力亦从未间断过。家庭暴力的存在严重地损害了家庭关系的稳定,是造成社会不安定的一个比较重要的因素,也导致了许多严重的刑事犯罪的产生。家庭本应该是幸福的港湾,但如今却成为家庭暴力滋生的温床,亦是暴力最能被容忍的地方。当这个本应饱含着和睦温馨的空间被内部暴力充斥时,不论是施以暴力的一方,还是在惶恐中被迫面临暴力的一方,面对破裂的家庭,又都成为了家庭暴力的受害者。为了维护家庭成员中弱势群体的权利保障人权,维护社会的安宁与稳定,对家庭暴力的防治及救济措施的探讨是很有必要的。

  一、家庭暴力的概念或定义

  关于什么是家庭暴力,目前国际上有各种各样的界定。在加拿大,家庭暴力被界定为:“由施暴者使用暴力、胁迫、懈怠或疏忽等方式对其他人的行为,该行为对于被侵犯人在心理和生理上的完整性或她的权利、自由以及情感都有损害。”[1]

  有英国学者认为,家庭暴力包含个人为了控制和操纵与之存在或曾经存在人生关系的另一个人而采取的任何暴力或欺辱性的行为(不论这种行为是肉体的、性的、心理的、感情的、语言上的或经济上的等等)[2]

  1993年12月,联合国大会正式通过的《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宣言》中明确规定,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系指“对妇女造成或可能造成身体、心理及性方面伤害或痛苦的任何基于社会性别的暴力行为包括威胁要进行这类暴力、强迫或任意剥夺自由,不论其发生在公共生活还是私人生活中”。这一规定中所指的暴力就是指发生在家庭内部的暴力行为,它既指肉体上的伤害,如殴打、体罚、行凶、残害、捆绑、限制人身自由等行为,也指精神上的折磨包括以威胁、恐吓、咒骂、讥讽、凌辱人格等方式,给对方精神上造成痛苦、心理上形成压抑等。所有这些我们统称之为家庭暴力。另外,家庭暴力也包括性虐待。

  对于国外立法、学者的解释,我国很多的学者特别是社会学和妇女学方面的专家学者都持相同的观点,认为这一主张有利于全面地保护社会的合法权利,体现了对妇女人权的尊重。但也有人认为这一主张内容过于宽泛,对于家庭暴力的理解有泛化的倾向,缺乏应有的针对性,因而认为,家庭暴力应限定在肉体方面,以便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对家庭暴力作出了明确的定义: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解释》对家庭暴力的理解采取的是较为客观、严格的标准,不能把日常生活中偶尔的打闹、争吵理解为家庭暴力。实践中存在的“冷暴力”不符合此处对于家庭暴力的定义。家庭暴力一般表现为身体暴力、精神暴力、性暴力三种形式。

  如果说肢体暴力是有形的伤害行为,那么精神暴力就是一种无形的伤害行为。肉体上的创伤可以愈合,而心理上的创伤却往往很难得到恢复。作为一种隐性的暴力形式,它造成的伤害比显性暴力更大,甚至还会造成精神隐疾,不能因为表面上的“无形”,而忽略它的存在,轻视它的危害。

  与身体暴力、精神暴力相比,性暴力可能更不为人所关注。所谓性暴力是指配偶间以暴力形式强行性行为或变态性行为[3]。一般情况下,夫妻之间负有相互同义务,但是在某些情况下这种义务是可以免除的。例如:双方已经分居,一方起诉离婚,离婚判决尚未生效;因身体原因需要治疗,一定期限内不能发生两性关系。在上述期间丈夫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特别对于前者,从刑法理论上讲是可以构成强奸罪。因此,这也是家庭暴力的一种表现形式。

  现在又出现了新的家庭暴力方式—经济控制,用经济控制的方式限制女性造成其依附关系。经济控制成为身体伤害、精神心理暴力、性暴力外的新型家庭暴力形式。据中国法学会反对家庭暴力网络理事会副主席、中华女子学院李洪涛说,近几年来,经济控制在我国家庭暴力中越来越普遍,大部分家庭是男性对妻子、母亲或者女儿进行经济控制和制裁。

  关于“网络暴力”是否已成为另一类家庭暴力,现在是众说纷纭。它表现为针对某人某事的严词挞伐,总是引来网民对“坏人”一边倒的谴责、漫骂、恐吓、并严重骚乱到对方的生活。这种现象,人们形象称为“网络暴力”。上海“媳妇网上毁谤公婆案”和2006年4月发生的“铜须事件”是这种暴力的典型。有专家认为网络上的语言暴力与现实中的并没有什么不同,且杀伤力更大。在备受关注的一些典型的“网络暴力”事件中,导火索往往是家庭矛盾。

  二、家庭暴力的特征

  1、家庭暴力的对象具有特定性

  家庭暴力发生在家庭内部,不仅存在于夫妻之间,还存在于父母子女之间。一项对陕西、广东等6省市的3577名在校学生进行的调查显示,受访者童年时遭受的躯体、情感伤害主要来自父母,约占26%。家庭成员中相对弱势的妇女、老人、儿童更易成为施暴对象,尤其在农村,情况相当普遍。全国妇联权益部的一位负责人日前说,去年进行的“全国农村妇女权益状况和维权需求调查”显示,有11.6%的农村妇女近一年内和配偶之间曾有过动手打架的行为。此外,家庭暴力也不仅仅局限在现存的婚姻关系里,婚前恋爱或同居关系中也会有暴力;离婚的女性在离婚后也有可能继续遭受丈夫的骚扰、恐吓甚至殴打。家庭暴力也出现在同性当中。据香港大公报报道,香港彩虹、香港女同盟会等机构发起“同性伴侣家庭暴力研究问卷调查”,调查显示三分之一的受访者受暴力问题困扰,大部分受访者表示求助无门,令问题一直存在。

  2、家庭暴力的普遍性

  家庭暴力现在已呈现出不断上升的趋势。据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苏远方说,家庭暴力已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因家庭暴力预防和制止不力导致受害人“以暴抗暴”的恶性案件时有发生。近年来,内蒙古涉及家庭暴力的事件逐年上升,由1997年的7.3%上升到2007年的25%,增长了3.42倍。另据海南省妇联近年信访统计,妇女因婚姻家庭纠纷问题的申诉占信访量的50%以上。其中,反映被丈夫施暴受伤的占反映婚姻家庭问题的30%以上,且呈明显上升趋势。另据省妇联统计,自2003年到2007年,有关家庭暴力的信访案件达4943件,占婚姻家庭上访案件的27%。

  3、家庭暴力往往是在家庭中占强势地位的人实施的

  妇女是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者。多少国家调查表明,有1/4到1/2的妇女受到现任或前任配偶的肉体折磨。在美国,每5年在家庭暴力中被打死的妇女总数于在越战中死去的美国人一样多。每年有100万妇女受到丈夫、前夫或男朋友的虐待,需要求医治疗;在芬兰,22%的妇女遭受过她们伴侣的暴力;在英国,1/4的女性在她的一生中的不同阶段经受着家庭暴力[4]。

  提起家庭暴力的受害者,人们的脑海中往往会浮现出地位低、没文化、收入少的妇女形象。但从国内一家公益性妇女热线提供的数字表明,许多高学历女性同样遭受着家庭暴力的摧残。

  北京红枫妇女热线去年接到的家庭暴力投诉,93.4%是妇女打来的,有72%的电话诉说丈夫殴打妻子。受暴妇女中40%以上为大专文化程度,其中10人是研究生学历。[5]

  家庭暴力的形式多种多样。有纯暴力的殴打、伤害、体罚致受害人伤残甚至死亡的;也有限制人身自由的,有辱骂、危险的;有不许进屋、不许吃饭的;还有性暴力,或多种形式共同运用,其手段更为残酷的。[6]来自一份统计报告的分析显示,家庭暴力通常有以下六种情形:一是夫妻性格不合,导致家庭不睦。有的男方为强占房子、财产殴打妻子,逼对方先提出离婚;二是第三者插足,导致家庭不睦。有了第三者,男方为达到离婚目的,对妻子拔拳相殴;三是零就业家庭,生活无着落导致家庭不睦。双方或一方为下岗或无业人员,生活困难,男方承受不了生活压力,为泄苦闷殴打妻子和孩子;四是道德沦丧,导致家庭不睦。男方道德败坏,流氓成性,虐待女方;五是赌博或酗酒导致家庭不睦。有的男方嗜赌成性,输了钱打妻子发泄或酗酒后发酒疯殴打妻子;六是离婚后男方不断骚扰女方。以上6种情况导致家庭暴力,女方处于弱势,有的被打成重伤,甚至危及生命安全。

  家庭暴力大都发生在家庭内部而非公共场所,地点隐蔽。传统的“家丑不可外扬”的观念,无形中成为家庭暴力的保护伞。受害人往往忍气吞声,使家庭暴力不易被暴光。公众的漠视和习以为常,人们对家庭暴力现象往往视而不见。调查取证也面临着一定的困难,各个居委会、村委会对此也不愿配合;另外,家庭暴力的手段更为隐蔽。目前严重的家庭暴力现象有了明显的减少,但精神虐待、经济压制现象有所增加,家庭暴力的手段由显性转变为隐性。

  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受暴力侵害不是一次两次,而是经常性的,受害人或是基于害怕而不敢向有关部门投诉,或是因传统观念不愿向外人提及,或是对施暴者存有不切实际的幻想。另一方面,许多妇女在遭受家庭暴力时,太多的障碍阻止她们寻求帮助,觉得维护家庭的完整是妇女的责任,更多选择忍让。凡此种种都只能使施暴者更加猖狂,使得家庭暴力周而复始不断循环。

  7、具有一定程度的社会危害性

  一向来自全国妇联的统计调查显示,全国每年有40万个家庭解体,这其中四分之一缘于家庭暴力。全国妇联副主席、书记处书记莫文秀说,近两年,全国妇联接到的家庭暴力投诉量近5件,年均增加70%,家庭暴力给家庭成员造成了身体上、精神上的巨大伤害。家庭本该是一个温馨的港湾,但是发生在其中的暴力事件却让人触目惊心,既不利于家庭和睦,更会动摇社会稳定的基础,其危害性显而易见。部分妇女因长期遭受家庭暴力,走上“以暴抗暴”的道路,成为家庭暴力的牺牲品。据来自吉林省妇联的调查,近年来省女子监狱服刑人员中,因家庭暴力而导致伤害、杀人犯罪的占服刑人员总数的15%。长期的家庭暴力,特别是对孩子的暴力,即使不足以对儿童造成法律意义上的伤害,也会给他们的身体和精神造成极大的创伤,造成严重的亲子隔阂。如今的孩子都具有强烈的反抗、自立意识。经常遭受家庭暴力的孩子,会在生理、心理上投下灰暗、悲伤的阴影,极易产生恐惧、焦虑、抑郁、孤独、自卑等心理障碍,出现违纪、攻击等行为问题。如果其心理得不到及时诊治,长大后很可能会成为新的家庭暴力的实施者,有的甚至会敌视、报复社会,采用极端的自毁手段来报复施暴的父母,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全国未成年犯抽样调查显示,他们在犯罪前曾经被家人“经常打骂”的有16%,被“赶出家门”的有6%。另一项对5846份学生的问卷调查显示,当被父母打骂时,9.2%的孩子产生自杀的念头,18.1%的孩子想离家出走,8.4%的孩子恨不得与父母拼了,还有6%的孩子想长大后找他们算帐。这些枯燥的数据同时揭示了一个应引起全社会尤其是为人父母的密切注意的问题:如今的孩子具有强烈的反抗、自立意识,有时会不惜采取极端的手段来报复施暴的父母。前几年浙江某地一名高二的学生采取极其残忍的手段杀害了其父母是一个典型的例子。来自国外的研究显示,在家庭暴力中成长起来的孩子,自杀概率要高出6倍,犯罪概率要高出74倍,吸毒、汹酒概率要高出50倍。家庭暴力在一定程度上又与酗酒、赌博、包二奶、吸毒及卖淫嫖娼等丑恶行为相关联,增加了大量的社会不稳定因素。

  虐待罪是指经常以打骂、冻饿、禁闭、强迫过度劳动、有病不给治疗等方法,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从肉体上、精神上肆意摧残、折磨,情节恶劣的行为。[7]

  家庭暴力与虐待行为有重合的部分。两种行为实施的主体都必须是与受害人共同生活的同一家庭成员;在主观上均出自故意,使受害人遭受肉体摧残和精神折磨;在行为方式上,也有相同之处,但二者又有不同之处。构成虐待的必然是家庭暴力,但构成家庭暴力的却不一定构成虐待。殴打、捆绑等一经实施即构成暴力;虐待行为必须具有经常性、一贯性、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家庭暴力表现为殴打、捆绑等暴力行为,而虐待通常表现为谩骂、凌辱、冻饿、恐吓等;法律后果不同,实施家庭暴力后果严重,可构成伤害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与虐待罪,而虐待家庭成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以虐待罪论处。

  三、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

  人类社会已经进入21世纪,社会越进步,文明越发展,家庭暴力行为本应逐步减少,但为何呈上升趋势呢?因为家庭暴力的发生,总是和人民的思想观念、家庭的伦理价值、社会的传统文化交织在一起的,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其成因异常复杂,大致有以下几点:

  1、中国有两千多年的封建文化,虽然封建时代已经成为过去,但是那些曾经作为封建阶级思想工具的封建文化并未随封建时代的结束而消亡,它仍深深植根欲人民的意识中。相当一部分人仍然固守传统的夫权父权思想,“重男轻女”的观念以及“男尊女卑”夫权统治贯穿数千年的中国历史,正是由于封建主义思想的泛滥,他们不把妻子看作具有平等地位的独立的人,而是一味的将妻子视为“私有财产”,“娶回的老婆买来的马,任我骑来任我打”,由不得女方说半个“不”字,稍不如意,就依仗男性的身强体壮的优势,强迫女方服从自己。他们并不认为“家庭暴力”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只把它当作是“家务事”。

  2、从女性主义角度看,家庭暴力是男权控制的体现。长久以来,男性凌驾于女性之上,拥有统治和惩处女性的权利,这似乎成为男性社会价值的重要体现。为什么男尊女卑的思想会一直延续到今天,并且那么有市场,即使是部分受过现代高等教育的年轻男性也有这种观念,笔者认为究其原因,是男性不愿失去在家庭中、社会中的绝对控制权。所以他们才会为女性制定许多苛刻的标准,要求女人“三从四德”。不可否认,我国的婚姻家庭制度仍是以男子为中心的,尽管宪法、法律都有男女平等的规定,但是法律上的“平等”并不是事实上的平等。[8]

  3、受害妇女自身的觉悟不高。在现实生活中,有相当一部分女性受封建思想的侵袭很深,“在家从父母,出嫁从丈夫”、“妻以夫荣”、“妻随夫贵”的思想有相当的市场,甚至统治着我国妇女总数一半以上的农村女性,许多女性的合法权益被侵犯后,选择逆来顺受,自认命中注定,而不是依法来维护自己的尊严和权益。她们不仅对发生在自己身上的暴行无动于衷,对发生在别人身上的遭遇亦熟视无睹,她们既是家庭暴力的牺牲品,又无形中成为家庭暴力的帮凶。

  4、经济上的原因。因为长期受到男尊女卑思想的影响,女性在受教育的比例、程度上都低于男性。特别在封建观念较深的农村,家长普遍认为女孩迟早嫁人,没有必要读那么多书。如果家中有一儿一女,被牺牲掉的、失去接受教育机会的往往是女孩。另一个不能忽略的事实是,如今的用人单位是“买方市场”,女性求职者往往因为因性别原因而被拒之门外。即使女性在学习、工作能力上不输男性,在同等条件下用人单位还是更愿意录用男性,这也许和女性承担着繁衍后代的使命有一定关联。因为生育,会有几个月甚至更长时间无法工作,用人单位亦担心女性会因为有家庭、孩子的负担不能全身心投入工作中。男性和女性在工资待遇上也不平等。现在,由于经济结构的调整等诸多方面的原因,一些女工纷纷下岗,失业,逐渐失去了经济上的独立性,在某种程度上加强了经济上对男性的依附,经济收入的不平衡导致了家庭地位的不平等,加上传统文化中夫权概念,丈夫在家庭的专制地位日益巩固,女性逐渐失去独立人格。处于这种环境中的男性,由于经济地位上的优势,特别在现在一些偏远的农村地区,有的男性靠自己的努力和妻子及家庭成员的支持,迅速富了起来,他们的社会地位也大大提高,作为男性所谓的“优越感”也得到了体现,于是往往会产生诸如“我是一家之主,我赚钱比妻子多,妻子是靠我养的,所以她应该顺从我”这类的想法。他们希望在经济上、思想上控制女性,要求她们绝对服从其意志,一但发生冲突,就会恶语伤人,甚至会大打出手,往往就成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所以两性共同的均衡的发展有赖于中国经济的发展,不能单纯地从个人与家庭的关系来研究、解释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针对妇女的暴力作为一个社会问题,妇女的社会地位和经济地位低下,男女地位不平等,无疑是产生对妇女暴力行为的最重要的原因。现在一些数据显示,农村的家庭暴力要比城市的比例要低,因为现在农村很多夫妻是一起到城市务工的,双方的收入和地位没有高低之分,再加上在外人生地不熟,夫妻之间就是最好的互相帮助和依赖者,关系变得融洽。而城市中,由于生活成本的提高,对家庭男性在各个方面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些男性收入不抵开支等多方面的压力,从而对妻子产生谩骂和暴力等行为。

  5、个体因素。个体因素主要是指个体的人格因素。人格的健全与否是影响家庭暴力的重要因素。从心理学上讲,实施家庭暴力的人大多存在暴力倾向,有一种变态人格。也有人认为家庭暴力与施暴者的教育水平有直接的关系。的确,在大多数家庭暴力案例中,施暴者的文化程度较底,但不可否认的是,近几年来高等学历者实施家庭暴力的例子屡见不鲜,包括一些受过高等教育的大学教师、白领阶层和一些单位部门的负责人,且这些人所采用的暴力手段和程度有时往往会令人无法想象、令人发指。浙江省就曾经有一位处级干部因为家庭暴力被检察机关提起诉讼追究刑事责任。可见家庭暴力并非和受教育程度成正比关系。在普通人眼中,高学历者往往拥有令人羡慕的学历、体面的工作、优厚的收入,近乎完美,不会用家庭暴力这种近乎野蛮的方式来对待家人。正是因为人民的这种观念,高学历实施家庭暴力才更隐蔽,即使受害者向有关部门求助,也不会引起重视,当事态严重时并最终发生严重的刑事案件后,人民才惊叹高学历者鲜为人知的另一面,可惜为时已晚。综观这类高学历施暴者,多数存在性格上某些缺陷,在遇到逆境和挫折时,往往会认为她应对自己在工作和生活中的问题负责,并不会去考虑自己或者其他的相关因素和原因,当困扰无法排解时,就将心理的怨气撒在女性身上,以此平衡失落感。

  6、家庭环境。很多调查都表明了这样一种现象:有相当数量的施暴者,他们本身就是生活在一个充满暴力的环境中。从小看到父亲对母亲的施暴,或者自己遭受来自父母的暴力,令他们对这种暴力行为深恶痛绝。但是由于没能从父母身上学到解决问题的正确方法,而其在内心经过长时间日积月累的怨恨在遇到问题时,他们也会不自觉采用他们父辈分采用过的方式来处理。

  7、社会因素。长期以来,家庭暴力一直被视为家庭私事而被社会所默许。公众对于家庭暴力的容许和麻木,使施暴者有恃无恐。传媒本该承担起教育大众的责任,但是在当今社会有时却会无意识地宣扬作为一个好女性的标准就应该顺从丈夫。某些电视剧、访谈录或书刊不时地传达一种迅息:女性最大的成功不在于事业,而在于家庭,把家庭搭理得井井有条,把丈夫侍侯得周周到到,努力维持一个家庭的完整,这才是身为女性的最大成就。媒体在潜移默化地把一些应摈弃的传统习俗深入到女性的内在观念中,它肯定了判断一个女性是否优秀的“传统标准”,尽管这些标准是那样的苛刻。或许正如某位名人所说,男人看女人,而女人是看男人眼中的自己。女性们努力遵守男性社会为她们设定的“准则”,却没有意识到正在日益降低对自己的评价。在很多广告中,女性的内在价值被抽掉了,被物化了,剩下的仅仅是一具“美丽”的躯壳。有一则丰胸的广告的宣传语是这样描述的:只有挺起胸,你才能抬起头。当这则广告出来后,有不少人认为有明显地带有歧视女性的意味,似乎女性所以的价值仅仅在于她的胸围是否够大,而她的学识、才干、能力等全被忽视了。这样无形中给人一种感觉:女性的存在只是为了让男人赏心悦目。社会没有将女性放在一个独立、平等的位置上,也没有很客观地看待女性外表与内在之间的平衡,那么成为家庭暴力的牺牲品也就不可避免了。

  社会上存在的暴力行为以及动辄拳脚相加的暴戾风气,对家庭暴力的滋生起着推波助澜的作用。

  我国正处于一个经济、社会的转型的时期,城市中工人的下岗,农村中劳动力的剩余,社会竞争的加剧、就业压力的增大,使某些人把实施家庭暴力作为一种缓解情绪的手段,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得不到来自社会的及时的救助,社会保障系统的不健全和社会调控系统的弱化也是家庭暴力发生的原因之一。

  社会生活的多样性也是其中一个方面的因素。扬大社会发展学院教授杨慧,曾参与编著《当代扬州女性》。她认为,首先是社会生活的多样性增加了婚姻家庭生活的不稳定性。随着社会对公民个人隐私和生活方式的尊重与宽容,以及网络通讯手段等现代技术的发达和普及,婚外情、婚外恋、非法同居、包二奶等现象增多;

  8、道德因素。随着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的富足,人与人之间的感情却越来越淡化,各种如包二奶、养情妇等违反一夫一妻制的现象大量地涌现。据资料表明,家庭暴力的发生有45%是因为有婚外恋。一些男性厌恶糟糠之妻,或为了达到逼对方同意离婚的目的,而故意使用各种形式的家庭暴力折磨妻子。道德的滑坡,亲情冷漠是产生家庭暴力的不可忽视的因素。

  9、法律因素。现有的法律法规的缺陷也是家庭暴力打击不力的一个原因。虽然《刑法》、《婚姻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对家庭暴力都有禁止性规定,但是目前尚未制订防治家庭暴力的专门立法。对于家庭暴力的认定和制裁缺乏有力的依据,各种规定的可操作性也不强。没有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现行法律对施暴者大多采取事后制裁的手段,而对暴力行为发生的过程干预太少,缺乏有效及时遏制家庭暴力的法律保障。一些从事反家庭暴力的法律界人士和基层工作者认为,目前中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工作还处于起步阶段,强制性和可操作性有待加强,中国通过立法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道路仍任重道远。在我国,全国妇联作为中国最大的妇女非政府组织,在积极推动反家庭暴力方面做出巨大的贡献,但仅仅依靠妇联并不能有效保护妇女,福建省厦门市妇联权益部部长苏少兰说“面对疯狂的家庭暴力行为,妇联组织力不从心”她举例说,如果没有警方出具的伤情鉴定委托书,被害人难以从司法鉴定中心获得验伤报告,也就无法向法庭提供关键证据,而警方的介入,现在还没有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而由于缺乏明确的授权,在公安的情报犯罪信息系统中内因“家庭暴力”这个统计代码,这使家庭暴力缺乏刑事语言的描述和统一的统计口径,最终影响统计分析结果和多部门信息共享。

  四、防治家庭暴力的对策

  产生家庭暴力的原因复杂多样,因而消除家庭暴力必然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反对家庭暴力的工作多而杂,但基本上可分为两类:一是从法律方面入手,通过制定、修改、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来保护受害人,制裁施暴者:二是建立一个共同反对家庭暴力的社会环境。以下就从上述两方面具体阐述家庭暴力的防治和救济措施。

  (一)我国新修订的婚姻法在反家庭暴力方面迈出了一大步。

  1、第一次在全国性的法律中明确提出了“禁止家庭暴力”;

  2、确定了将实施家庭暴力作为认定感情破裂,准许离婚的法定情形之一;

  3、明确了对家庭暴力受害者的救助措施;

  4、重申了应对家庭暴力实施者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强调了居民委员会、村们委员会应当劝阻、调解,司法机关应当积极主动地进行干预;

  6、增加了因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家庭暴力是实施者应承担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

  (二)2005年8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决定》,以法律形式明确了“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强化了政府的执法主体地位,规范了妇联组织依照法律和章程开展工作的职能,从妇女的六大权益领域以及法律责任等十个方面进行了全面的补充完善,增强了法律适用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随后,在充分反映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改重点的基础上,13个省区市修改完成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这些法律更加体现时代特征和地方特色,更加反映突出问题,具有可操作性。同时,有25个省区市专门出台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如已于2007年1月12日在吉林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3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并于3月1日正式实施的《吉林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是吉林省第一部针对家庭暴力,并以条例形式出台的地方性法规,《条例》对家庭暴力的内涵、实施主体、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的原则、有关部门和组织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中的职责、对家庭暴力受害人救助的途径等,都做了明确规定。

  (三)我国法律有关家庭暴力的规定,在维护妇女人身权利,制止家庭暴力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与此同时也应该看到目前的法律规定还有很多的不足,主要表现为:

  1、在民事法律方面,没有明确对施暴者的民事制裁手段。由于对制裁家庭暴力存在着立法上的不足,而遵从法律又是司法者的任务,这就必然导致在制裁家庭暴力方面存在执法上的不足。所以,完善有关制裁家庭暴力方面的立法和司法已成为当务之急。在立法方面,目前要求制定一部专门规范家庭暴力的单项法律或法规的呼声很高,认为针对我国家庭暴力的现状和反家庭暴力的法制的现状,在借签国外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一个统一的专门用于制止和预防家庭暴力的法规,既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就必要性而言,在我国,每年都有一定数量的家庭发生家庭暴力,尽管相对比例与国外相比并不高,但因我国的人口数量和家庭数量众多,所以其绝对数量并不容忽视,反家庭暴力法有着自己特定的适用空间和对象,再者,反家庭暴力法的制定不仅可以使制止和预防家庭暴力的规范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对我国的现行法制是一种完善,而且也是履行有关国际义务,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的需要。就可行性而言,我国的宪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刑法等法律已对此作了原则性的规定,这就为制定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提供了法律是上的依据和保障,而且日益深入的理论研究和许多国外立法经验亦可为制定反家庭暴力法提供有力的指导和借签。

  2、刑法中有关家庭暴力的犯罪通常要求达到“情节恶劣”,“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而且多数为自诉案件,实行不告不理。而且往往要靠当事人自己的力量追究这些人的刑事责任,往往会出现力不从心的局面,告状无门,最终有可能走向一种极端。家庭暴力发生于家庭内部,存在特殊的身份关系,自古以来就有“清官难断家务事”之说,认为法律不应该过多地介入那些细枝末节的家庭琐事。而实践中由当事人自己负责收集证据往往会遇到诸多障碍。比如知情人不愿添麻烦或是害怕遭到报复拒绝作证:甚至连社区、居委会、村委会这类基层组织也会因为存在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而拒绝为当事人出具相关证明,同时对于一些相关的调查也多以不清楚、不知道予以搪塞。客观上,人们对于法律的认识水平不高,不可能像法学专家或专门从事法律工作的人那样精通法律,她们不懂打官司需要收集那些证据材料,如何收集这些证据,在加上遭受家庭暴力后,情绪激动,思维混乱,往往忘记了去验伤、保留物证,这样就会承担举证不力的责任,导致败诉。从实际上限制了受害者向司法机关寻求帮助的可能。要求受害人承担控诉的职能,忽视了国家对保护人民应承担的义务。所以有必要做适当的修改,由公安机关负责家庭暴力的调查取证工作,改变过去有关家庭暴力犯罪实行不告不理,而由国家提起公诉。

  3、新婚姻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也就是说,公安机关对施暴者的处罚是以受害人请求为前提的,受害人不提出请求,公安机关就不能对施暴者进行制裁。一般情况下,实施家庭暴力的人通常在家庭中占优势地位,受害者都处于弱势地位,长期以来遭受身体上、心灵上的多重伤害,对施暴者产生恐惧心理,有些受到对方威胁,担心如果由自己提出要公安机关处罚对方,会遭到更严重的报复;也有一些受害人被封建思想束缚太久,一味逆来顺受,委曲求全。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触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其违法性与应受制裁性是不言而喻的,不能仅仅因为施暴者与受害人之间的特殊关系,公安机关就不主支对施暴者进行惩罚。

  也有人赞同公安机关不应主动介入,他们认为:只有受害者最清楚其利益所在,对施暴者进行处罚是否可以达到“小惩而大诫”的效果,还是反而引起施暴者日后变本加厉的报复,会不会使家庭矛盾得以缓和,还是使矛盾更加激化?因此由受害人自行权衡利弊,选择是否向公安机关请求对施暴者予以行政处罚有其合理性①。但正是由于人们的这种观念使得家庭暴力越来越普遍,手段越来越残忍。我们应该反思一下:这样做只能是姑息养奸,纵容犯罪。施暴者不会因为受害人没有请求对他进行处罚而心存感激,只会更加肆无忌惮。所以笔者认为,不论受害人是否提出请求,公安机关都应对施暴人进行处罚,这样才能起到威慑作用,有效打击家庭暴力。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李玫瑾说,对家庭暴力的外部干预必须强而有力,而“警察的介入会给施暴者传递明确的信号—施暴者必受惩罚。”深圳市公安局专项治理办公室警官廖赛芳认为如果警察的介入将会使以前家庭暴力缺乏刑事语言的描述和统一的统计口径情况一去不复返。

  4、从法律上对受害妇女反击家庭暴力的行为给予支持和鼓励。加拿大最高法院在1990年的Lavallee案件判决中认定一名被控谋杀罪名的妇女无罪。这位被毒打的妇女因为害怕她丈夫会在将来的某一时刻试图杀害她而开枪杀死了她的丈夫。尽管她的丈夫在被枪击时并没有对其施加即刻的攻击。这一判决是反传统的,但确是正确的②。从传统的正当防卫理论来看,这种情况应认定为故意杀人。正当防卫只有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实行,不能提前防卫和事后防卫,而且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造成重大损害,否则就不具有合法性,不属于正当防卫。但是这种理论忽视了男女之间体力的差异,因为在危险发生时,由于男女力量悬殊,妇女很难进行防卫而只能受害。加拿大最高法院的判决,从具体情况出发,将性别意识纳入刑事判决,无疑是一个进步。

  在我国还未建立起相对完善的家庭暴力防治体系前,应当适当的借鉴上述判决中的合理因素。

  随着人们法制观念的加强,受害者通常会选择法律武器保护自己,但是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治安拘留最多不超过15天。在这段时间内,受害人或许可以暂躲避伤害,可是拘留期过了以后,她们就很可能面临无家可归的境地。因为继续留在家中,等来的只能是再次的伤害;而社会上没有提供避难场所,公安机关也不可能24小时保护她们的安全。现行法律制度的缺陷和不完善,常常会令她们的权利无法受到真正的、切实有效的保障。个人的力量是有限的,国家却能领先其强制力来完成个人不可能做到的事情。如果国家反自己的这种责任转嫁到个人身上,是非常不公平的。倘若法制和社会保障都很健全,那么类似妻子或子女不堪忍受家庭暴力而杀死施暴者的悲剧就不会再发生了。对于这类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笔者认为应当免于刑事处罚。当然这种情况应该谨慎处理,否则亦会成为逃避法律追究的借口。免于刑事处罚至少应符合这样几个条件:A、受害人遭受暴力是严重的身体伤害和折磨;B、处于这种暴力伤害已经有相当长的时期且施暴者屡教不改;C、受害人已用尽了所有的救济途径但均宣告失败;D、基于施暴者平时的各种行为,受害人有理由相信或认为加害人会继续使用暴力伤害甚至杀害自己;E、受害人剥夺施暴者的生命健康,其主观上只是为了不再受到对方的伤害。人都有求生的本能,我们不能也不应该去指责她在危及生命的时候选择让自己存活下来的方式。

  5、借鉴美国的作法,允许法官对受害人开出“保护令”。在“保护令”规定的期限内,禁止施暴接近受害人,否则相关部门有权采取措施保障受害人的安全。在2007年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年会上,有专家要求应当在我国设立民事保护令

  (三)纺织一张反对家庭暴力、救助弱者的强大的社会支持网络。

  1、建立受害人庇护场所。发生家庭暴力时,受害人需要一个安全的栖身之地。由于受害人仓促出逃时不可能随身携带日用品,所以中心应该配备完善的设施,有专业的医护人员,包括心理辅导员,受害人不仅需要医治身体上的伤痕,更需要抚平心灵的上的创伤;家庭暴力救助中心还应有自己的交通工具、警卫人员,方便接送需要照顾的受助者和保护中心内人员的安全。《吉林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规定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设立或者指定庇护场所,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临时庇护和紧急救助。”这一规定将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切实有效的救助。

  2、利用各种传播媒体进行反对家庭暴力的宣传,在全社会范围形成反家庭暴力的舆论氛围。希望全社会形成“人人有责,人人负责”的社会环境。

  3、政府应该设立专项资金支持家庭暴力的研究,分析家庭暴力的原因、性质、严重程度和影响,为预防和补救针对妇女的暴力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

  4、设立专门的机构组织,加大反家庭暴力的宣传力度,使人们认识到家庭暴力是一种有害的行为,提高妇女的自我保护和维权意识。通过授课培训,教导人们如何用非暴力的方式进行沟通,以及遇到家庭暴力时如何应对。

、建立各个层次的家庭暴力防治部门。据介绍,全国妇联于2001年联合其他13个中央和国家机关,成立了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协调组,目前成员单位已增加到19个。现在,全国29个省区市和大部分地市都建立了维权协调组或联席会议,已建立的维权协调机构有3.5万多个,形成了自上而下的纵向维权协调体系,在推动地方反家暴立法、开展执法检查、协调查处典型案件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蒋月娥表示,多部门合作机制的建立,进一步推动反家暴进入了政府的工作大局。国家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已经把反对家庭暴力列为全国文明城市创建的考核指标。政府的维稳工作中也体现了反家暴的内容,中央综治办、全国妇联等六部委联合发起的全国“平安家庭”创建活动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重要的基层载体,在各地“平安建设”中单独列项考核,其中的一项目标任务就是家庭“无暴力”。许多地方政府还将“家庭暴力发案率”计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考核、同时,中国政府各部门之间也加强合作,出台了许多反家暴措施。目前,全国大多数省份公安机关建立了“110”反家暴报警中心,有1.2万多个派出所、社区警务室挂牌成立维权投诉站或反家庭暴力投诉报警点,对家庭暴力案件积极介入;各级民政部门纷纷建立家庭暴力庇护所、救助站;许多地方司法行政部门在法律援助中心专门设立妇女法律援助站,并让基层妇联干部担任人民调解员,发挥她们在化解家庭矛盾方面的作用;各级法院、检察院通过维权合议庭、女检察官公诉组等,依法为受暴妇女提供帮助;各地医疗部门还合作开展对受害人的医疗救助和伤情鉴定工作。在中国反对家庭暴力的工作实践层面,一个由各级政府、公安、司法、民政、卫生等部门和妇联组织共同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工作体系已经初步形成。

  社区成立家庭暴力防治部门。设立这一部门是为了方便对社区内的家庭暴力进行统计。同时作为家庭暴力的投诉站、咨询中心,能为受害人提供最及时有效的帮助。它可以将施暴人与受害人的名单编辑成册,对受害人定期回访。如果发现施暴人又有施暴行为,应当立即与当地公安、妇联取得联系,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受害女性。虽然现有的居委会、村委会也有这一职能,但是,其中的工作人员素质普遍不高,观念老化,知识陈旧,并不适合承担这样重要的责任。家暴防治部门的工作人员应从社会公开选择,在法律、医学、心理、计算机等专业人才中择优录用,这样才能保证工作质量。

  6、政府应为女性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对用工企业在招聘过程中存在的歧视女性的行为加大处罚力度,针对女性的特长开设免费的就业培训课程,让她们拥有一技之长,给予女性创业特殊的优惠待遇。只有提高女性的经济地位,使她们不再在经济上依附于男性,才能实现男女真正的平等,最终不再沦为家庭暴力的受害对象。

  7、家庭暴力与婚姻生活是紧密相连的,婚姻生活是一门学问,如何经营,需要双方共同的谦让和磨合。在有不同地域的男女组合而成的家庭,因为生长经历与生活习惯的差异,在生活中容易产生分歧,如果不及时的进行沟通与调整,就会影响夫妻感情。很多结婚10年左右的夫妻在日常生活中都没有沟通,很少交流,感情很容易破裂。在这个阶段,夫妻应多用“转为亲情”的感情基础经营婚姻,彼此之间能有更多的耐心与忍耐力,把关爱对方当作一种责任,或许是一种对家庭暴力得以解决的另一副良药。

1、杨立新、秦秀敏:《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释义与适用》,吉林出版社,2001年。

2、李明舜:《婚姻法中的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法律出版社,2001年。

3、高铭暄:《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

4、杨立新:《侵权法判例与学说》,吉林出版社,2001年。

5、杨大文:《婚姻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

6、王新中:《聚焦婚姻》,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

7、何群:《新婚姻法条文例解》,湖南大学出版社,2001年。

8、荣维毅:《反对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

[1] 参见李明舜主编:《婚姻法中的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法律出版社,2001年,第230页

[2] 参见李明舜主编:《婚姻法中的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法律出版社,2001年,第231页

[3] 参见杨立新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释义与适用》,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454页。

[4] 参见李明舜主编:《婚姻法中的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法律出版社,2001年,第234页。

[5] 参见王新中、钱蔚主编:《聚焦婚姻》,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94页。

[6] 参见何群主编:《新婚姻法条文例解》,湖南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210页

[7] 参见李明舜主编:《婚姻法中的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法律出版社,2001年,第242页。

婚后女方辱骂男方父母,男子动手打女方肯定不对,可能也会被女权主义们大批特批,什么家暴,渣男等一月顶顶帽子飞过来,男子根本不要动手,哪天或者过年过节,和女子一起回娘家的时候,在吃饭吃到一半时,拍桌子,对岳父岳母一顿臭骂,如果他们有异议,就说是和你们女儿学的,她也是在家这样骂我父母的。

我在医院见到一对岳父岳母被营教导员女婿给打了,来看望这两人的亲戚朋友都大骂女婿不是玩意,让他们的女儿离婚!同病房的人也大骂女婿不是玩意!那夫妻打完吊瓶离开后,那些人还在骂那个女婿!我劝道:别骂,女婿是营教导员,在部队上就是搞政治思想工作的,为什么会对自己的岳父岳母动手?通过今天我听岳母的话,我听明白一个东西,教导员不在家,媳妇儿跟婆婆关系不好,岳母嘴里总骂婆婆那个老乂不是玩意…………也就是说岳母没给媳妇儿出一点好主意。再回到女婿那里,是什么能让女婿对岳父母动手?基本上没有!但对我自己来说,岳父母骂我,说我,甚至打我,都不会还手,只有一个理由,辱骂我的父母不行!何况平时教导员在部队上家里就不太平,岳母又不出好主意,本来有底火,要是再在教导员面前辱骂他的父母,我不知道教导员会怎样,我一定会动手!打我骂我都行,辱骂我父母坚决不行!所以这个题目媳妇儿辱骂公婆,很简单,打完把媳妇儿带到岳父岳母面前,让岳父岳母说话。还家暴?惯的毛病!

打人肯定算家暴,这毫无疑问,不用讨论。

怎么办?怎么办?不好回答,爷们,我觉得就这么办!

谢谢邀请。清官难断家务事,这个太复杂了。你说的这个情况,在现实生活当中也不少见。作为一个旁观者来说,你们整个家庭都缺少足够的素养。人们常说不是一家人,不进一家门。如果我是吃瓜群众,我只能说这家人真的很喜剧。

如果我是社工,比如说村委会干部或者派出所。遭遇你们这种,那能怎么办?最多各先打50大板。如果你被这个男人打得很惨进了医院,那么他必须全力承担一切。这其中包括你再也无法忍受这样的婚姻生活,选择离婚。

我亲弟弟两口子打架,我奶奶去劝架啦,她被我弟媳妇推倒在地,从此瘫痪在床,直到去世。他两口子也离婚收场。多年以后曾经的弟媳妇儿也到我家来看孩子,我父母和奶奶并没有给她脸色看。选择了原谅。他们心里感叹年轻人脾气冲,原生家庭的家风,家教不好。但是她自己经历了很多事情,以后自然就会把很多事情都看淡了。所以你要问我的意见,还是那句话。婚姻和爱情很多时候也要看两个原生家庭的家风家教和素养。我的父母不是那种没有素养的人,那种没有素养的人也进不了我的生活,所以我无法预测我该怎么办。

首先我得说,两口子吵架就吵架,为什么牵扯到对方父母?这本身就是一种不太合适的行为,更何况已经是夫妻的情况下,对方的父母你怎么样也得叫声爸妈,这会婚后辱骂对方父母,试问谁能接受这样的行为?所以从情理上来说,我认为男方既然不善言辞,最后动手必然是女方的辱骂行为过于激烈,虽然男方动手固然不对,但是女方如果不激化矛盾,又何来此事?

其次男方动手打自己的女人,无论女方有没有错,但是男子汉动手就不对。所谓家庭暴力简称家暴,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以殴打、捆绑、禁闭、残害或者其它手段对家庭成员从身体、精神、性等方面进行伤害和摧残的行为。但是这里并不强调家暴的先前原因,所以本质上来说,男方殴打女方的行为已经构成家暴。

最后,还是要说一点,夫妻之间再大的仇恨,过不下去就好聚好散,但是没有必要将自己的不满发泄到对方父母身上,因为无论是谁,在婚姻当中都不希望自己的感情生活影响到自己的父母。

算家暴,但是该打,打轻了,重一点让她长长记性。

你敢冒天下之大讳,没什么好说地,这样地渣女活在世上,只能给天下添乱。

首先作为一个人一定要懂礼貌,作为一个晚辈,一定要懂得遵重老人,不要说他们是你地公婆,就是一个路人,你也要尊重她比你年长,必须要尊重年长地老人。

人必须要学会做人,做不了好人,但必须不能做恶人。现在社会风气不好,尤其婆媳之间地矛盾,好象是家里地事情,别人不能过问,有些年轻人很疯狂,对公婆从来不正视,死活与你无关。

其实是错了,年轻人要学习学习啦!对自已地公婆一定要尊重,他们养儿不容易,忙忙碌碌一辈子,一定要遵重他们,他们也许有些事做地不对,很不对,但也得尊重,他们是你爱人地父母,再错他们也是你地公婆,他们没有功劳也有苦劳。

从另一方面讲,你尊重了你地公婆,也是尊重了你地爱人,夫妻之间地感情才会长远,你不尊重你地公婆,你地爱人肯定不愿意,你爱人不愿意,他就要过问,他一问,你就要说气话,这就免不了一场争吵,常此一往地争吵,会把夫妻之间那点感情吵谈,在婚烟当中,失去了感情也就就失去了爱情,没有爱情地婚姻是长久不了的。

真希望女性朋友们不要冲动。做事要三思!

原来住街上一邻居,被她老公挽着头发踩到地上打,拖拉到公路边。我和另一邻居大妈赶紧去救她,她不容易说服她老公放开了手。女人回楼上哭去了,老公是木匠包的活干,整天加班到深夜。还请了女人的舅舅和幺爸当帮工,当时我就谈:你们是长辈,为何不制止打架?谁知她舅却说打得好,应该给她点教训才是。原来他家是外来买房的,她老公还有哥哥一家人,还有老父亲瘫痪了,去年由哥供养,今年轮到他们供养,老公将父亲接了来。平常女人也不去买菜之类的,都是老公急急忙忙的去买。今天她老公买了4根猪蹄,叫她炖了全家人吃,谁知她将猪蹄摔在公路边,老公捡回来,她又摔,如此反复5一6次,老公急了开始打人了。唉,我们也不知该说什么好。

语言攻击也是家暴的形式之一。所以,男人针对女人的语言暴力动手,属于正当防卫,过沒过当,要以警方通报为准。

女方辱骂男方父母,目无尊长目空一切,从做小辈的论理道德上来说,犯下了大孽不道,对长辈无理不孝。

但是话说回来,妻子犯错已成事实,作为丈夫先该了解事实真相,平地不可能起鳥云,不分青红皂白,动手对妻子实行家庭暴力,没有理由问是不是属家暴,别以为辱骂了你父母,动武力就是理所当然,难道就算不上家暴吗?

如果父母有不当之处,可作耐性解说,让老人平下心来消消气。

妻子如果不称职,可以离婚。总之使用暴力压人总是失去理智不对的,因为你此做法不能以理服人,达不到犯错者心服口服之目的。不当供批评指教。

作为一个男人,以前我坚决认同男人就是不该打女人,打女人的都是王八蛋,死渣男不配做男人。

等我慢慢有了阅历,见过越来越多的事和人之后,我才发现这世界上女人并不总是弱者,女人并不总是被欺凌的一方,很多事情如果只简单的不问青红皂白就扣个帽子上去,这种做法跟制杖没什么区别。

就这件事而言,我觉得这个女人触犯了一个男人的底线,两口子吵架是常事,老人在边上本来就不好做人,还硬生生被拉进去挨一顿骂。我觉得这种情况下,这个男的不动手才特么不是男人,一个男人除了有保护父母妻儿的责任外,还有教育妻子如何善待长辈的义务,像当面辱骂父母这样的行为,妻子作为一个成年人不可能不知道这样做是对还是错,所以讲道理是没用意义的,搞不好她能讲出来的道理比你还多,所以别废话,直接上手解决,让她知道这样做的后果才是关键。

打人肯定算家暴了,不管什么原因,打人不是处理问题的方式,如果女方辱骂男方父母肯定是有违背道德,这个男人要处理好与妻子和父母的关系,这种问题是不会出现的,动手只是让问题更放大的~

男人,你有什么资格打女人,就因为你打得赢?你还要脸吗?就你会打,女人就没有异性的亲人或朋友?不管是什么原因,男人主动先动手打老婆就属于家暴,马上报警,让警察好好找他聊聊。

女人,有些老人是很过分,有很多婆婆不要脸的以为因为她老所以全世界都要让着她,并且老人还喜欢对儿子的事指手画脚的乱指挥。但,怎么说,你也不要蠢到当老公的面骂婆婆。和她们相处不来,你可以想办法让她们知难而退让她们自己搬走。

有人说夫妻吵架不该上升到骂婆婆,笑话,难道不知道夫妻的矛盾大部分是因为婆婆引起来的?婆媳关系本就是中国的难题,婆媳本来就不该住同一个屋,住的地方相隔几分钟都可以,为什么要住一起找罪受?

一个动手打女人的男人,显而易见他妈妈绝对不是一盏省油的灯,一个能让媳妇破口大骂的婆婆也绝对不是什么好东西。媳妇得有多狠你,才会蠢到当你儿子的面骂你?!

男人,婆媳有矛盾时,把她们隔开不就好了,动手打老婆的男人就是畜牲不管是什么原因!一个无能的男人才会家里横!

不算,女方已经超越了容忍底限。

这要分几种情况,由父母该不该被骂而决定老婆该不该被打。我说一例,我们村该被打的。三十年前,我村有一媳妇,公公老实人,婆婆老实人加残疾和缺陷,老公也有残疾,她自恃比一家人高贵(因为她曾被别人抱弃一次而降格经人介绍给现任老公),经常遇点家庭小事就辱骂公婆,言语难以入耳。老公多次劝解无效,打了也不行。后来村里几位长辈出面,将她两口子带到女方父母当面评论。她父亲素质很好,也很要面子,狠训了女儿,从此以后再也见不到她骂公婆了,而且还为后人惩了戒。大家看,这样的被打了是不是不太冤?

什么是家暴?根据百度词条的解释,是这样描述的。

说句不太严谨的话(俞敏洪先生已经领教了说话不严谨的后果):当今社会很多女孩子从小娇生惯养,目无尊长,自恋狂妄,缺少教养。她们是这个时代的宠儿,自认为父母都没敢打过我,你凭什么敢打我?这种犯错不自省,以为天老大地老她老三的骄横性格是招致挨揍的主要原因(在娘家缺少教育的后果)。父母没打你教育你并不是你耍泼骂人的理由和资本!

当然,打人肯定是不对的,严重者可入刑。最著名的家暴电视剧《不要和陌生人说话》中的安嘉和就是典型的施暴者。人们通常的惯性思维认为只有女人,儿童,老人才会被家暴。其实不然,我亲眼见过两个被老婆打了一辈子的男人,他们不是打不过,性格软弱和顾全大局使然,让他们忍受了一辈子。国外有人作过试验;一个男人当街打女人,一会就被路人打倒并被教训一顿。而相反的情况却是,一个女人当街暴打男人,路人围观嘲笑,无人阻止帮忙。从这个意义上来讲,人们的惯性思维让一些男人有苦难言。

回到本问题:女方辱骂了男方父母而招致被打,算不算家暴呢?首先要搞清楚被打者的伤情如何,如果不严重,你爱离也罢,爱告也罢都无伤大雅。如果特别严重,要先就医,也算是家暴吧。大家也知道,万事有因果,纵使是持刀杀人,如果被杀者有过错在先,那么法院也会认定杀人者情况特殊,会酌情轻判。何况女方目无尊长,辱骂男方父母?如果男方是个孝子,于情来讲,你挨打就是活该!于法来讲,动手打人者怎么讲都不对。

如果夫妻吵架,最好不要伤及长辈,这是最起码的常识。在过去就叫忤逆不孝,是会被众人唾弃的。当然,现在法律没规定儿媳妇一定有孝敬公婆的义务,但这并不是你就可以肆意辱骂他们的理由。换位思考一下,如果女婿跑到你娘家,当着你兄弟姐妹的面辱骂你父母,会是什么结果?恐怕死得更惨!

家和才能万事兴。如果实在过不下去了,可以好聚好散。如果还想过下去,最好管住你的嘴。祸从口出就是这么来的,如果男方脾气爆躁,动辄打人,你可以去法院起诉,找妇联,居委会处理都行。如果因为自己犯错在先,被打得并不严重,又还想过下去的话,你最好使几天性子就算了,吃一暂长一智吧?

女方辱骂公公婆婆,是一种极不道德的行为。在讲究孝道的今天,应该受到社会舆论的广泛谴责和鞭挞。

做为男方,对于妻子的行为应该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使其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认真的改正。

但是,如果男方因此而失态,对妻子进行毒打,则属于家庭暴力,轻则应受到治安处罚,如果造成轻伤以上的,则应该承担刑事责任。

受到家暴怎么办?如果是初次,可以通过双方家长或单位对其进行教育,使其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及时改正自己的错误做法。如果是类及多次,则应该通过妇联、公安等机构对其进行教育和处理,使其悬崖勒马,痛改前非。如果是屡教不改的,可以保留证据,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提起离婚或精神赔偿。

家庭暴力固然应该禁止,但是骂公公、糟蹋婆婆的行为也应当缄口。今天你骂公婆被女婿打了,明天你骂你的爹妈时恐怕也会被你的兄弟姐妹们所打的。

老人是用来敬的,不是用来骂的。

在家庭婚姻里,夫妻过日子过得是相互尊重,相互关爱,相互信任,相互理解,相互包容。但是,没有哪个家庭不有小纠小纷的,夫妻吵架那是司空见惯的事了。像题主描述的夫妻吵架,男人不善言辞,要改善;妻子辱骂了对方的父母,欠揍;丈夫打女人不该。因此,言劝从这三个方面来回答题主的问题。

夫妻矛盾,往往是出在沟通上的问题。夫妻之间如果都不善言辞,天天“没”话说,有事、有气都憋在心里,时间一长就如充满氢气的皮球自然会爆炸。所以,夫妻相处还是要坦诚相见,有话就说,如果一方不善交流,另一方要耐心启发开导,寻找共同话题和对方感兴趣的话题聊天,多鼓励多倾听,多尊重多关爱。

家庭暴力,往往出在尊重上的问题。夫妻之间相互尊重,是婚姻和睦、家庭幸福的法宝。如果双方动辄就相互辱骂,使用语言伤害,那很自然的就会升级为肢体暴力。就如题主所说的夫妻吵架,妻子经常辱骂对方父母,这样还有不激怒男人揍自己的?将心比心如果别人经常骂自己父母,就是打不赢也要咬对方一口。因此,夫妻吵架千万不要骂人,更不要骂对方父母。

无论妻子再有错,男人打女人是不对的。夫妻吵架,往往女人占嘴上优势,得理不饶人,无理闹三分。如果是遇到一个不善言辞的男人,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不动手才怪。尤其是像题主所说,女人吵架出口骂人,还骂不择言对父母辱骂。对此,本人还是认为女人欠揍,我们不动手,毕竟是同床共枕的夫妻,男女平等相互尊重是应该的,要打也应该让她的父母来教训。如果男人情不自禁地打了老婆,还是主动向她认个错吧!因为,老婆是与自己要过一辈子的人,不能因为打骂而伤了夫妻和气,淡了夫妻感情,最终而断了夫妻缘分!

总之,夫妻适当吵吵架不怕,怕的是破口大骂,怕的是图口上一时之快骂对方父母,更可怕的是向对方动手动脚实施暴力。夫妻相处还是应该相互尊重一些,遇到矛盾纠纷还是应该隐忍一些。婚姻不易,且行且珍惜吧!(图片来自网络)

以我说打的好,像这种没有家教的媳妇要她干嘛?凭什么?辱骂男方的父母,纯粹是惯的,无论怎样,也不能牵扯到双方的父母吧!毕竟是老人嘛!作为老人也要以身作则啊!也不能倚老卖老,也不要挑拨离间,干涉儿女,作为女方的父母,更要把自己的角色把握好,一定要教育女儿,什么是孝道?家和万事兴吗?夫妻纠分,就应该妥善的解决好了,作为儿媳妇,你们之间的矛盾也不能迁怒于公婆吧!凭什么辱骂长辈?这太过分了,这种没有家教的儿媳妇就是欠揍,不懂得及时的反省,不在自己身上找原因,盲目的把责任推向他人,能过就过,不能过就好聚好散嘛!为什么要用恶毒的言语中伤长辈呢?欠你什么了,吃你的了,喝你的了!为什么造就了这么多的女汉子?都是惯的,在不及时的纠正以后恐怕头疼的还在后面,有些女人确实是无法无天,你要搞清楚人家娶的是儿媳妇,不是女王,最起码懂得伦理道德吧!作为儿媳妇,一定做好自己的角色,做一个贤妻良母,要有一颗仁慈大爱的心,作为一个中华5000年的文明历史,尊老爱幼是我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别让极个别的渣女给破坏……

谢邀请。我认为不算。骂我可以,骂我父母绝对不行!当然,有的父母把儿媳当外人,作为晚辈有怨气可以理解,但辱骂长辈我坚决反对。不过,男方也只能点到为止,我也不提倡男人打女人,那不是男人干的事。

这个得看情况,如果是惹到女方了,那男方一家算渣渣了,如果女方无缘无故的骂,那就算女方没教养了,不过,那个女人嫁给你无缘无故的骂人?有几个女的是这样的?一千万个难找出一个来,请问这个男方家是不是很不要脸?欺负人家了还不准别人骂?甚至还动手打女方,这种渣渣家庭怎么还娶得到媳妇?其他评论的人是不会动脑子的吗?

一个家庭,女的嫁过去,一个人无亲无故的,人家可能无缘无故的骂人吗?

我不知道,有一句俗话流行有多大地方,即‘好人怕三戳,坏人怕三说’。很早以前,我有个堂嫂,和我堂婶关系很不好,婆媳俩经常吵架。我那堂婶吵不过她,就骂。嫂子见婆婆骂她,便和婆婆对骂,越骂越听不上耳。我家和她们家住隔壁,母亲一次就跟我堂嫂说:‘你婆婆是上人,是树高死草,她能骂你,你不能骂她。’后来堂嫂再和婆婆吵架,便不再骂她。当然,这是以前老辈人的观念。不过,婆婆也好,公公也好,当儿媳的是不能骂。我们换下位思考,如果你儿子大了娶儿媳回来,儿媳要是骂了你,你儿子在一旁无动于衷,你怎么想?你肯定希望儿子教训她一顿。这就是不能骂婆婆的道理。

所谓的家暴并没有什么先决条件,就是动手打人殴打家庭成员,正当防卫出外就算家暴。

这个好比,我们经常听见说,她辱骂了我啊,我就不能打她吗?

不能啊,打了就是故意伤害了,没打前,她可能是侮辱诽谤,侵犯名誉权,你打了后就是你故意伤害。

因为有个重点是,法律上,大制除了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和他人承诺的轻伤以内的伤害以外,任何故意伤害的行为严格意义上都是违法的。不过根据程度不同关系不同惩处不同。

父母打孩子太暴力也是虐待罪,丈夫打妻子就是家暴。

情感上,我不建议女方这样做

第一,辱骂他人父母是非常过分而不道德行为

某种程度我理解被骂的人心目中的愤怒,因为试想下,如果我爸妈被辱骂,也许我也没办法克制自己的情绪。

人在冲动中,也很难告诉自己,不行,打人犯法,最多的就是告诉自己,杀人判刑太重。

第二,明明打不过男方,为什么要去挑衅呢?

在一些家庭暴力行为中,我没学过心理学,我真是不明白为什么会有人在明知道局势对自己不利情况下,也就是你知道你面前这个人一旦发生暴力行为,你打不过。

然后你还就是要去刺激对方,刺激的对方打人。

这是啥,找罪受吗,就是那种你有本事打死我的心态吗?何必呢。

第三,感情不和,能沟通就沟通,沟通不了就离婚,别那么多破事

很多夫妻,关系可以说一塌糊涂,女方长期家暴,男方苦不堪言,就是一边抱怨一边不离婚。

客观说,这也是我们不少民警之前面对的情况,那就是先为了妻子抓走家暴的丈夫,然后过会妻子又大闹派出所,强烈要求把自己老公放出来。

我想说,要想他人救你,首先你的自己有这个觉悟。

你自己不肯离婚,舍不得离婚,不敢离婚,欠缺独立,注定只有自己不断沦陷下去。

希望有天大家的夫妻关系可以成为有问题就先沟通解决,实在谈不拢好说好散。

又是一个尴尬的问题,我们先了解一下什么叫家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家庭成员之间以捆绑、殴打,残害、限制人身自由或者以谩骂、恐吓等方式对人身体以及精神造成伤害都算家暴。

首先说不管是什么原因男人打老婆都算家暴,同样女方谩骂公婆也算家暴,那么这起事件也就是个以暴制暴的案件。

如果要接受法律制裁,男女双方都要接受法律教育以及惩罚。

但是社会上以暴制暴的案例多数又能获得多数人的理解和同情。而更加痛恨的是首次施暴者的行为。

就这起案例而言,女方谩骂男方父母,无论从道德伦理还是社会舆论都是说不过去的,男方气不过才动手打女人的,可笑的是题主又没说打怎么样?如果只是推搡一下根本就不算是打,听起来怎么有点恶人先告状的感觉呢?

本人不赞成以暴制暴,但是从古至今很多以暴制暴的案例真的比好言相劝要好的多。

武松怒杀西门庆算以暴制暴,结果大快人心。

聊斋志异马介甫,相信不少人也看过,严惩恶媳,大快人心。

前些日子昆山龙哥案例中,虽说是正当防卫,笔者不负责任的说也算是以暴制暴,是不是也大快人心?

好了,就说这些,做人千万不能坏了良心,骂老人……,就是打的轻……,欠打,居然还拿出来问,佩服你的勇气,离地三尺有神灵,你就作吧!

俗话说得好“祸不及父母”女方多次侮辱其父母,是女方的不对,这就体现一个素质问题,题主也说明男方不善言词,但是并未辱其女方父母。我不清楚其中的起因、过程是个什么样子,但是辱人父母就是不对,虽然说清官难断家务事,但是这总得有起因,但是动手打人也是不对,骂归骂,说归说,动手就是家暴。

但是你这个到了派出所也是调解为主,最多打人的也是拘留或许警告,但是你们是夫妻,夫妻之间能闹得这个程度估计没得调解了,如果在社会上被别人辱骂父母估计都打起来了,每人拉估计得一方倒下才能善罢甘休。

辱骂父母不对,打人更不对,双方都有过错,这样的话估计你们也没有可能坐下来心平气和的调解,如果有孩子还是不要影响小孩,家庭和睦幸福才能奔向小康,调解不来没有小孩估计离婚的几率大很多。

两口子打架很正常的,可也有一小部分人两口子打架女方骂男方父母甚至把爷爷奶奶祖宗八代都骂上了,给男方骂急眼了就把女方给打了,这就是所说的打仗无好手骂人无好口这应该不算是家暴。

打人就算家暴,不要找什么理由,要说理由,有些杀人的抢劫的都有理由,难道也行?她骂你父母是不对 ,可你当初为啥娶她?她不会一开始就这样,你和你父母难道没一点责任?她也许就是没教养?你打人未必就有教养?难道狗狗咬你一口,你还要还咬狗一口?以暴制暴很好吗?

结婚八年,内心中一直坚守几个原则。

一:嘴上从来没说过离婚

有生气的时候,有闹矛盾的时候。不过现在回想都忘记因为啥了。可能都是鸡毛蒜皮的小事儿,但是当时也是气的不行。心里有太多次离婚的字眼,但是嘴上一次没说。因为说出的话,说的多了,可能就会成为真的。如果两个人真的杠上了,那肯定也就分开了。

因为男人和女人打架,一般情侣下,女人都是弱势群体。男人在什么情况下会打女人呢?

1:打人成瘾 纯纯的家暴,男人心理问题严重。

2:两个人吵架,女方不甘示弱,咄咄逼人。男方实在说不过去,讲理讲不通,就伸手打人了。

3:就是辱骂男方父母。据我多年经验观察,这一条被打的几率最大。

男方的想法,咱俩的事情,咱俩说,为啥带上我爸我妈。

如果我是男方,有人骂我爸妈,估计我也会暴力对待吧。

辱骂公婆,应该算是一条禁忌。当然了,也有那种成天骂公婆,男人也无动于衷的主儿,那就另当别论算了。

所以吵架的时候,别把双方父母带上,有时候矛盾升级就是因为这个事儿。男方女方都会说,我爸妈对你怎么滴,你骂我爸妈。其实有时候大家都是气头上,没有特意针对谁,但是对方就会抓住这个小辫子不撒手,整得两个人怒火中烧。

然后看看怎么解决问题。

女方辱骂,男方家暴。如果两个人感觉过不下去了,那就直接离婚。

如果还能过,那女方千万记得,下次吵架不要再辱骂父母了。你怎么讲道理都行,别把两个人的事儿牵扯到父母那一代。

可以想想,如果你有儿子,你的儿媳妇吵架骂你,你儿子会怎么样?你知道儿媳妇儿骂你,你又是什么心情?

我的第三个原则就是家和万事兴

世界那么大,那么多美好等着我。千万别为眼前鸡毛蒜皮的事情影响心情。淡然,人就快乐很多。

我是一个幸福的人,也希望把幸福带给你们!

这种事在我个人来看算不上家暴,充其量算是防卫过当!

男人打女人固然不对,但生活中很多女人挨过打,我们可以去挨个调查,90%以上是因为女人在言行上强行触动男方的底线所造成的结果,说白了都是婆家惯出来的,我在平时生活中也看到过一些,男方对女方父母相当恭敬,也可以说把女方父母当自己父母对待,而女方对男方父母则相当差劲,如同仇人一般,当面不给好脸色还不算,背地里还会经常数落谩骂,我也很想不明白这是为什么,这种问题多半家庭都有,但动手的不多,我媳妇以前也和提问者说的差不多,但我没动过手,我只跟她说过一句话“媳妇没了我可以再找,爹娘没了我永远都找不回,我容得下你们全家而你却容不下我爸妈,我希望你自重。”后来因为一点事跟我离婚,然后他们全家都后悔了,一年之后我答应了复婚,如今我媳妇明显懂事了很多,也明白了做人要将心比心,这个世界没有谁是离不开谁的,有的只是谁在一直忍耐着自己的不快去迁就对方。虽然我不赞成动手打女人,但是这种动不动就谩骂对方父母的女人如果正在挨打,我看到了也不会去上前阻止。

谢谢邀请!不管法律上算不算家暴,只想说一句——打的好!

这样的女人就应该打,谁没有父母,如果男孩子骂她的父母,她是什么心情。所以说两个人打架千万不要骂对方的父母,切记。

我老婆一岁半没有了母亲,嫁给我以后像女儿一样善待我的父母,没有红过一次脸,更没有辱骂打过我的父母,亲朋邻居很羡慕,这样的老婆,我没有任何的理由不爱她,更没有任何理由打骂她。如果像文中女人那样,打我的母亲,那对不起,必须亮剑。儿子长大就是保护母亲的,母亲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对这种人女人,语言上的教育己不适应,必须叫她知道,骂生我养我的母亲,必须举起我的双拳,叫她以后长长记性,骂我打我都可以,敢打我的母亲,零容忍,那怕以后你可以和我离婚,在当时,必打,而且叫她知道,这是我最后的底线。

第一不能打,第二算家暴,第三应该和她讲道理,第四如果她还骂,就给她钱让她去消费,第五如果还骂,自己给她跪下,求她不要骂,第六如果还骂,父母给她跪下,求她不要骂。总之不能打,骂的再难听也不能,我们要多给她机会,毕竟她女人,是弱者,她可以拿刀,但是你不能出手,要微笑。告诉自己,我是男人,要忍让,我不能学宋江对待闫婆惜,武松对待潘金莲,那样我会判刑的,我要忍,大不了咱们自宫,让那个女人守活寡,这样就能惩罚她了。

我过人认为,夫妻吵架 女人骂男方的父母确实大逆不道。我是女人,我永远不会骂我的公公婆婆的,因为他是我的长辈,除了尊重他们 我还应该善待他们。如果夫妻吵架动不动骂公婆的话,那么婆媳关系还要怎么相处呢?如果你没有儿子的话,你们儿子和儿媳妇吵架,动不动就骂你们,你们忍得住不还嘴吗?我老家也在农村,邻家女人夫妻一吵架就骂公公婆婆及丈夫的全家,本来是夫妻两人吵架的,无缘无故被骂的公婆也参与吵架,有时候小姑子小叔子也参与进来了,现在这个女人自己也娶了媳妇,她媳妇和他儿子吵架经常骂她,她婆婆对她说 你的媳妇很像你,夫妻吵架就骂全家人。

这样的女性不是打不打的问题,原因是她不懂的什么是天,什么是地,天地如父母,缺少教育男女都一样。可以说这样的女性没有一个传程教养的过程,说明她的上一辈就是这样传下来的。

都是人生父母养,有娘养没娘教,骂人家父母,该打,男人不善言辞,但,男人也有底线,犯上,他说不过你,骂不过你,只有打,这算什么家暴,夫妻之间吵驾,互相对骂,骂男人去死都行,千万别犯上

注意条件,男女吵架,男方不善言辞,女方辱骂男方父母、多次。该打,嘴扯烂,看她还骂人不,父母生养你们容易吗。大部分人都是希望好好过日子,不是逼急了,谁愿意打人呢?

女方辱骂男方父母,属于语言暴力。男方打女方,属于行为暴力。这应该是以暴制暴情形。男方父母是女方的公婆,是孩子的爷爷奶奶,不应冒犯。男方有做得差劲的事,才会激怒女方。一屋不出两样人,男女双方都是需要认真检讨,加强学习的人。组成家庭,相互尊重,存在问题好好沟通,发生矛盾找有威信的长辈或司法所调解。家和万事兴,要过好日子,必须珍惜夫妻感情。

清官难断家务事,问题出现了,各自找到自己的不足,多做自我批评,必竞家庭还要遵老爱幼,生活还得继续

偶然的冲撞和打闹应沟通和解,互相包容!上升到家暴,那必然是出手凶重和经常性的,这就迁扯到是否存在双方愿意和解、民事、或刑事问题了,该走啥正确渠道,走啥正确渠道!不支持暴力解决!

也许是你的父母做了伤害媳妇的事她才骂的吧?不然谁哪么无理取闹?你要保护自己的父母没有错,就换个忍气吞声的媳妇吧!打女人算什么本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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