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上班一小时后不舒服回家了,这天怎么算工资呢?

 关于计算缺勤工资时实际工作日大于21.75的问题研究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513号)的规定,一年法定节假日为11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规定:
月制度工作日=(365天-104天双休日-11天法定节假日)÷12个月=20.83天,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个月=21.75天。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21.75(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21.75×8小时)

二、累积算法(正算)与扣除法(反算)之争
实务中HR有依据出勤天数计算工资的“累积算法”,与依据缺勤天数计算的“反算法”之争。
如:某员工月薪为2175元(为计算方便,月薪假定为2175元),本月工作日为23天(假定当月没有法定节假日),请无薪事假1天,HR实务中,一般用“正算法”或“反算法”计算得出不同的计算结果:
计算结果是:如果按照“正算法”,该员工当月少上班一天,结果月工资比上月(假定上月拿标准工资2175元)还多拿25元。
因此,实务中,应尽量采取扣除法,这是第一个初步的结论!
进而言之,“扣除法”是否完全可靠呢?
再看,某员工月薪为2175元(为计算方便,月薪假定为2175元),本月工作日为23天(假定当月没有法定节假日),请无薪事假20天,我们再用“反算法”计算,看计算结果:
该员工上了3天班,却不能领到*3=300元的工资,却只能领到175元,原因为何?如后方所述,只所以上三天班,却不能拿到300元的工资,是因为,=100元/天,系按计薪天数所得出的工资标准,如当月并无法定节假日,实际工作一定是多于21.75的,也就是2175在当月的实际日工资是低于100元每天。
如果,本例中,员工请假22天,只工作一天,那么依“扣除法”÷21.75×(23-1)=2175×(21.75 -22 )/21.75=-25元。即,员工还得倒赔公司25元!显然,“扣除法”也不一定靠谱!
核心问题在于,HR对“20.83”与“21.75”没有正确理解,死搬硬套。
“20.83”是月制度工作日,即:每个月的平均上班时间为20.83天。
 “21.75”是月计薪日,是把一年中的11天法定节假日平摊到12个月中,【即11÷12≈0.92天,20.83+0.92=21.75】,因为法定节假日属于带薪假,所以才有了月计薪日为21.75的说法。
 “20.83”的用途?只是表明月平均工作时间是20.83天这一事实,无其他作用。
 “21.75”的用途?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21.75”只是在计算日工资标准、小时工资标准时使用(计算加班工资的基础),除此之外,再无其他用途。
以上举例,均未计算加班工资,但都在使用“21.75”。
在计算月工资时,实际上分两块:
第一块:正常工作日出勤工资,包括视同出勤需要支付工资的情形,如:①法定节假日,②依法享受带薪年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晚育护理假、节育手术假等视为提供正常劳动单位应支付工资的各种假期,③《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条规定的情形 ;
第二块:加班工资(包括工作日超时加班、双休日加班、法定节假日加班);
第一块计算正常日工资标准时,如算缺勤工资,按照月工资除以当月实际计薪日(请注意:不是实际工作日,实际工作日不包括视同出勤的情形,此处是实际计薪日,如当月有法定节假日,因法定节假日为计薪日,还应加上当月法定节假日。)为分母,用月工资除以实际计薪日;只有第二块计算需要用到“21.75”。
【例一:无加班情形下的计算】:某员工月薪为2175元,当月实际计薪日为23天,请无薪事假1天,计算结果如下:
又如:乙月工资2175元,月实际计薪日为23天,缺勤22天,乙当月工资=2175×(23-22)/23

【例二:有加班情形下的计算】:某员工月薪为2175元,当月实际计薪日为23天,请无薪事假1天,当月有1天法定节假日8小时加班,计算结果如下:
六、对上述算法的不同意见
对于上述算法,也有HR有不同意见,如,天津市劳动局解答过这样一个问题,问,“20.83天是不是只是指月工作日?不用这个计算工资?如果计算工资的话,就用21.75天算?是不是只有加班、法定假日工资按21.75天算,其余的都按照20.83天算呢?”
答:可以说20.83天与计算工资没有直接关系,但是20.83天是计算出勤天数的基准!新算法明确规定了 21.75是计薪日,所以21.75天是用来计算日工资 的基准!明确了“出勤天数” 和“日工资”,接下来工资如何算就简单了。法定假日现在为带薪假日,平时加班、休息日加班、法定假日加班都是按照 21.75天计薪日得出的 “日工资” 来计算加班工资。其余的也就是正常工作日、或者是缺勤,还是按照21.75天计薪日得出的 “日工资” 来计算工资。日工资的计算只有一种算法:月工资/21.75天,很明确,再无其他。 那么,哥的理解,似乎可以这样来处理:
首先,缺勤天数小于21.75,一律用反算法;
其次,缺勤天数大于21.75,一律用正算法。
但综合看来,第五部分的算法,较为精确!
七、关于企业是否可以自由约定算法的法律意见
1、日平均工资的分母用21.75,而不是用20.83,个人认为是滥用劳动法51条,表面是让法定节假日记薪,其实是让工作时间变长,摊低日工资!显系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发20083号的曲解劳动法。
2、劳动法51条的要旨既不能得出21.75的算法依据,也不能得出月工资一定要除21.75得出平均日薪的法律依据。
3、外国经验中,以澳洲为例,有采实际月工作日为基数的,也有采比例制的。
4.国内企业做法不统一:以8月23个实际工作日为例,八月算多,但二月还算的少,原因在于平均数用于个别月份,一定会出现偏差。HR软件发薪系统中的算法公式,相当于与员工的约定,不违反强行法,属企业意思自治。

《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513号)的规定,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0天增设为11天。据此,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和工资折算办法分别调整如下: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二、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三、2000年3月17日劳动保障部发布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8号)同时废止。

计算加班费的基数如何确定
根据《天津市工资支付办法》(津劳局[号)文件第十七条规定:“计算加班工资的基数不得低于劳动者所在岗位应得的工资报酬;若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则以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作为基数。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的加班工资基数以本人基本工资为准。” 用人单位应当据此在本单位的《劳动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有关加班费的支付、计算基数等问题。

  • 晚育是指适当推迟妇女婚后的初育年龄。初育年龄是指妇女婚后生育第一个孩子的年龄。 计划生育是我们的国策,晚婚晚育则是实现这一国策的重要手段之一。

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或涉及侵权可进行投诉

你好,您的这种问题,直接详细沟通解决。谢谢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请假1个小时工资怎么扣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