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自愿移民民有什么优惠政策

发表时间: 00:00&&来源:水利工程网&&作者:方长荣&&浏览量:
无标题文档中图分类号:D63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3  世界银行为其支助的建设项目制订的业务政策——非自愿移民系单独条款,编号OP4.12(以下简称“4.12条款”)与我国《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以下简称《移民条例》)和《水电工程水库淹没处理规划设计规范》(以下简称《设计规范》),总体框架基本相同,少量条款有差异。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推进和完善,特别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对外开放的步伐不断加快,引进了发达国家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我国的《移民条例》和《设计规范》经过充分酝酿,正在修订,可望在近期颁布实施。新的《移民条例》和《设计规范》将更接近世界金融组织(包括世界银行)制订的政策和准则。本文就现行的《移民条例》和《设计规范》与“4.12条款”进行对比分析。  一、政策目标  “4.12条款”对非自愿移民的政策目标归纳为:①探讨一切可行的项目设计方案,以尽可能避免或减少非自愿移民;②如果移民不可避免,移民活动应作为可持续发展方案来构思和执行。应提供充分的资金,使移民能够分享项目的效益。应与移民进行认真的协商,使他们有机会参与移民安置方案的规划和实施;③应帮助移民努力提高生计和生活水平,至少使其真正恢复到搬迁前或项目开始前的较高水平。  我国《设计规范》总则第1.0.3条至1.0.5条明确规定,①节约土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水电工程的建设,应根据我国人多地少这一实际情况,尽量考虑少淹没土地,少迁移人口;②移民安置规划是水库淹没处理规划设计的核心,应遵循“没有移民安置规划的,不得审批工程设计文件、办理征地手续,不得施工”的要求,认真制定切实可行的规划方案,并与枢纽建筑物设计文件同时报主管部门审批;③水库淹没处理规划设计应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和法规,贯彻开发性移民方针,坚持国家扶持、政策优惠、各方支援、自力更生的原则,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之间的关系。通过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生产扶持的办法,妥善安置移民的生产、生活,逐步使移民的生活达到或者超过原有生活水平。修订后的《移民条例》和《设计规范》对此规定的更具体、更明确。  政策目标从总体上讲,“4.12条款”与我国《移民条例》、《设计规范》是一致的,但我国的移民政策与“4.12条款”在移民后期扶持上有所区别。我国移民政策规定,为了使移民抗风险能力更强,生活进一步提高。规定从发电收入中提取后期扶持基金,提取比例因不同省份或不同水库而有所差异。例如,湖南省规定,从1998年开始,每发一度电提取2分钱的后期扶持基金。其他省每度电提取5厘钱,发电收入少的水库人均按250~400元的标准提取后期扶持基金,提取的时间,从发电之日开始共提取十年。  二、项目涉及的影响  治理水患和开发水电,不可避免地要产生非自愿移民。“4.12条款”对于因工程建设强制性地征用土地,导致非自愿移民搬迁或丧失住所,失去资产或获取资产的渠道,丧失收入来源或谋生手段等影响作了详细的说明。笔者归纳为两点:①赖以生活的房屋及财产;②赖以生存的生产资料。对此,在我国《设计规范》中指的是淹没影响及永久占地的处理范围和实物指标。  我国《设计规范》对淹没影响及永久占地的处理范围和标准做了详细的规定,处理范围,包括淹没区及因水库蓄水而引起的浸没、坍岸、滑坡和其他受其影响的地区。处理标准,根据淹没对象的重要性、水库调节性能及运用方式,在安全、经济和考虑其原有防洪标准的原则下,因地制宜地在洪水设计标准范围内选择。  对于淹没影响及永久占地内的实物指标如何确定,我国《设计规范》明确规定,调查前规划设计单位必须编写调查大纲,经审批后再进行实物调查,调查结果要经过受影响的个人和当地村组签字认可,最终形成《实物指标调查报告》,此报告是进行移民安置规划的基础和依据。  三、要求采取的措施  “4.12条款”规定,由于工程建设不可避免地产生非自愿移民时,①必须要编制一份移民安置规划或移民安置政策框架,包括明确移民的权利、按全部重置价,获得迅速有效的补偿,以抵消由项目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在搬迁期间获得帮助。在搬迁后的过渡期内获得帮助、提供就业培训帮助;②编制一份世界银行认可的程序框架,说明移民参与过程,包括制订并实施项目的具体组成部分、确定符合移民资格的标准、明确相应措施,帮助移民努力改善其生活,或者至少恢复到以前的水平(按实际价值计算),同时要确保移民搬迁后的可持续发展、解决与移民有关的潜在冲突;③特别关注移民中弱势群体的需要,尤其是那些处于贫困线以下的人、没有土地的人、老年人、妇女、儿童、土著人群、少数民族,或是可能不会受到国家土地补偿法规保护的人;④对于依附于土地的土著人群,制定移民规划时要充分考虑其文化和生活习俗;⑤对移民的补偿要在搬迁前予以到位;⑥对于以土地为生的移民,条件允许,应当优先考虑依靠土地安置的策略等。  世界银行对上述的要求,对应于我国的移民政策,就是要做好移民安置规划。我国《移民条例》非常重视对移民安置规划的编制工作。第十条明确指出:“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建设的前期工作阶段,会同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安置地的自然、经济等条件,按照经济合理的原则编制移民安置规划。移民安置规划应当与设计任务书和初步设计文件同时报主管部门审批。没有移民安置规划的,不得审批工程设计文件、办理征地手续,不得施工”。我国《设计规范》对于编制移民安置规划提出了具体要求,包括一般规定、农村移民安置规划、城镇迁建规划、专业项目复建规划、水域开发利用规划、补偿投资计划等等。  关于对移民需要采取的措施(或者叫移民安置规划),“4.12条款”和我国《移民条例》和《设计规范》都做了详细说明,从内容和条款上绝大部分是一致的。所不同的是,我国《设计规范》第10.0.3条第二款规定“房屋及附属建筑物补偿费,按照调查的建筑面积、结构类型和质量标准,扣除可利用的旧料后的重建价格计算”。这与“4.12条款”对于由于项目实施而带来的直接财产损失要“按全部重置价,获得迅速有效的补偿”不一致,简言之,就是移民房屋补偿是否考虑“利旧”的问题。  笔者认为,“4.12条款”“按全部重置价,获得迅速有效的补偿”对于移民利益考虑得更加详细,应当遵循。所幸的是,我国正在修订的《设计规范》和《移民条例》已经取消“利旧”,移民财产补偿按重置价计算,与“4.12条款”完全一致。  关于搬迁前应当首先获得补偿问题,我国没有明确规定,但是,移民不提前搬迁,工程就无法进行,所以事实上,项目实施时是这样做的。  对于移民搬迁后恢复期间给予帮助问题,我国现在修改的《设计规范》已经考虑了这一事实,实际上,近几年实施的水电项目,如江垭水利项目已经开始对移民搬迁后的恢复期给予前期生活补助。  对农村移民实行以土为地为主的安置方式,是我国在总结过去多年移民安置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成功的方法,应当坚持和推广。  对于少数民族,我国《设计规范》第5.2.3条指出,“对少数民族地区的安置,应当照顾其生产、生活和风俗习惯”。修改后的《设计规范》还增加了“应考虑移民中不同群体的意愿和需求”。这些足以说明我国对少数民族移民的关心和关注。  四、非自愿移民有权获得补偿的资格  “4.12条款”指出:①一旦确定项目有必要进行非自愿移民,政府必须进行人口普查,确认将受到项目影响的人员、决定哪些人员有资格接收帮助,并防止无此资格的人员涌入。政府还需按照世界银行的要求制订一项程序,以便确定移民获取补偿和其他帮助的资格标准。该程序还包括向受影响群众和社区、地方当局,在适当情况下,向非政府组织进行有意义协商的条款,并规定申诉机制。②补偿资格标准要严格控制和掌握,对于具有补偿权利益的人不能遗漏,对于没有补偿资格的人不能纳入补偿对象。  我国《设计规范》对于实物指标调查的要求非常严格,笔者已在本文第二部分中予说明,在此重复和强调的是,调查结果经受影响的个人和当地村组签字认可后,还要将调查结论张榜公布,一是使受项目影响的移民都知道自己的情况,二是为了达到相互监督,确保与事实相符。至于移民申诉权,《移民条例》未做明确规定,但是,我国《宪法》及其他法律也规定了公民(含移民)的合法权益和权利,这些法律、法规同样适用于非自愿移民。同时修改的《设计规范》在“农村移民安置”栏目中明确,“应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拟定移民合法权益的保障措施,提出移民的社会适应性调整措施”。  五、移民安置规划的制定、实施和监测  关于移民安置规划的制定,“4.12条款”在许多子条款中都提到了,并要求得非常详细和严格。“4.12条款”要求,借款方负责根据世界银行业务政策编制、实施并监测相应的移民安置规划、移民安置政策框架或程序框架。移民安置文件表明实现本政策目标的战略,并涉及拟议的移民安置的所有方面。是否保证并有能力圆满完成移民安置工作;移民安置规划包括若干方案的制定和充分地选择;在编制移民项目文件时,应征得社会学家、技术人员、法律专业人士、相关的社区组织和非政府组织的协助;同时,在项目一开始就要让移民参与其活动,并在项目设计中考虑他们的意见;移民投资和其他项目活动经费一并进入项目总成本;与世界银行业务政策相符的移民安置方案包括整个项目的设计文件,经世界银行确认后将通过公共信息中心予以公开。关于此条,笔者在第三款已经做了详细说明,在此不再赘述。  关于移民实施和监测,“4.12条款”要求借款方有义务执行经世界银行批准的移民安置文件(规划),实施中及时向世界银行报告移民实施的进展情况;借款方负责对移民安置活动进行监测和评价;世界银行定期督导移民的实施,以确定其是否和移民安置文件内容相符;在项目结束时,借款方要进行评价(笔者认为是指竣工验收)以确定移民安置文件中的目标是否实现(验收是否通过)。如果评价表明移民目标可能尚未达到(验收未通过),借款方应提议世界银行认可的后续措施,以便世界银行继续其督导工作。根据《移民条例》和我国国情,移民实施单位是地方各级政府。各级政府根据移民人数和任务大小成立相应的实施管理机构,移民机构依据国家批准的安置规划制订详细的实施计划,并按计划组织落实。  关于监测。我国现阶段没有对移民安置实行监测的规定。但是从20世纪90年代以来,水库移民基本上实行了监理、监测评估。监理主要是对移民搬迁安置的全过程实行“三控制一管理”。监理任务的承担单位,一般通过招标方法确定。监测评估除了对搬迁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外,还要对移民搬迁后的生活恢复做出预测,建立经济恢复模型,实行跟踪监测。监测评估任务承担单位,属于世界银行项目,世界银行一般会提出建议承担任务的公允单位,由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对于移民资金的使用,审计单位不定期地进行审计。事实证明,这是保障移民合法权益,保证移民安置质量的有效措施,是值得坚持和推广的。  作者简介:方长荣(1952-),男,湖北襄阳人,高级工程师,主要从事水库移民及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作者单位:澧水流域水利水电综合开发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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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水电工程非自愿性移民问题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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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利工程移民具有以下基本特征:一是被动性,移民范围决定于工程建设需要,不以移民本身的意志为转移;二是具有很强的时限性;三是大部分移民适于就近安置,具有区域性;四是应获得适当补偿。为了做好移民安置工作,需要正确处理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关系:移民补偿与移民就业保障的关系、移民安置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移民迁建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移民搬迁与教育发展的关系、移民与推进城镇化的关系等。   关键词:南水北调 南阳 移民 探讨  1、前言   中国政府为了支持三峡库区移民迁建,采取开发性移民的方针,通过制订实施规划、财政金融支持、税费政策优惠、促进产业结构调整、鼓励其他地区对口支援、政府协调移民远迁等多项措施,探索移民稳定安置并获得发展的新途径,取得较好效果。 移民是重要的人口地理及社会现象,随着人类文明进步,移民的广度和频度不断增强,并不断促进人类文明的传播及人种、民族的融合,推动社会经济文化的快速发展。社会移民按其迁移的起始动因可分为自愿移民和非自愿移民两大类。工程建设占地移民,尤其是水利工程建设移民,在非自愿移民中所占比例较高,影响面广,往往具有很强的政府行为性,稳定安置和促进发展难度最大。以长江三峡水利工程建设移民为例,研讨水利工程移民迁建有关政策问题。 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工程是中国政府于1992年决定修建的。计划用17年时间,在长江干流地处西部山区与中东部丘陵平原地区连接段的重庆市、湖北省相邻区域,建设当今世界上最大的水利枢纽工程。中国政府对三峡库区移民工程采取“开发性移民”的战略方针,经过近10年的实践,已经取得了初步成果,使处于三峡库区的百余万民众,经济收入和生活质量不断提高,区域经济与各项社会事业得到较常规更为迅速的发展。  2、水利工程与移民问题的基本特征   水利工程建设一般修建于山区,在其形成水库所淹没区域范围内的居民,都需要迁移,易地安置。三峡水利工程的库区范围影响长江干流近600公里及相应支流区域,水库面积1084平方公里,其中淹没陆域面积632平方公里,涉及湖北省、重庆市共20个县(区),全部或部分淹没县级以上城镇(城市、县城)13座,集镇116座。兴建三峡水库的受淹人口之多、淹没损失之大,相应移民迁建安置任务之重在世界各国中首屈一指。这些工程性移民,表现以下基本特征。   2.1 被动性   三峡库区的移民,是由三峡水利工程建设所决定的,在确定该水库蓄水高程为175米,建设时间为年后,相应需要移民的范围和对象就已经确定,不以移民本身的意志为转移;这些移民不能事先筹划自己的迁移目标和从业去向,不能自由决定自己的去留,移民搬迁处于被动地位,表现为被动性特征。水利工程一般规模较大,涉及面广,常由政府组织,往往带有很强的政府行为色彩,无法与靠市场调节的主动移民相比,该特征反映出这类移民存在着依赖性。  2.2 时限性   根据三峡水利工程的建设规划和实施计划,在1994年开工建设后,1997年第一次大江截流,2003年开始蓄水至135米水位,2006年蓄水至156米水位,2009年全部建成,三峡水库正常蓄水至175米水位。在以上不同时限以前,对应水位库区范围内的移民,必须在这一时限以前撤离原居住地,搬往新区,具有很强的时限性特征,需要按计划组织实施。移民迁建工程建设进度必须与水利工程建设同步或者适当提前。   2.3 区域性   三峡水库蓄水涉及的20个县(区),总面积5.8万平方公里,人口1937万人,其中农业人口1479万人。这一地区同中国其他大多数山区一样,由于交通不便,长期处于较为封闭的自然经济状态,当地居民以农业生产为主,文化素质不高,经济相对落后,部分地区靠国家财政补贴。受水库蓄水影响,当地居民要迁出原居住地,从文化传统、生活习惯和社会群体关系等考虑,大部分人员适于就近安置,分布于库区的一定范围之内。由于淹没区涉及人口聚集的13座城镇、116座集镇,这些移民的搬迁,具有很高的密度和强度,因而,移民工程量大,难度高,情况复杂,对一定区域范围内的经济社会具有重大影响,要注意其区域社会、经济与环境背景的研究。  2.4 补偿性   无论是国家的公共行为,还是企业行为,工程建设造成当地居民的生产、生活条件丧失和固定资产损失,需要迁移,这些移民为大局利益做出了牺牲,理应得到相应补偿,并在移民中得到发展。这种补偿往往是按原值或恢复原功能给予补偿,一些私有财产少、居住条件差的弱势群体,得到的补偿亦较少,要维持或超过其原有生活水平,非常不容易,更需要政府和社会的关心与帮助。三峡库区移民补偿投资总计为400亿元(1993年5月不变价),包括农村移民安置、城集镇迁建、工矿企业复建、专业项目复改建、环境保护等分项补偿内容。三峡库区移民实行开发性移民的方针,国家对移民除按“原标准、原规模、恢复原功能”的原则补偿受淹受损设施和生产生活资料外,还采取多种措施,保证移民的稳定安置与发展。  3、需要正确处理的若干重大关系   兴修水利工程,根本目标是为了促进社会进步,发展经济。三峡水利工程建设,对于我国长江中下游地区的社会稳定与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而对于三峡库区的移民,他们为了支持工程建设,部分或全部丧失已有的生产、生活条件和交通通讯等基础设施,家园需搬迁到异地重新建设。在这类特殊的家园重建工程中,具有很强的政策性、经济性、社会性和群众性,要着力处理好若干重大关系。   3.1 移民补偿与就业保障   三峡库区移民工程建设的首要任务是保障移民群体的劳动就业,维持和发展生产。在移民迁建过程中,需要在详细调查、测算、合理确定补偿标准和规模的基础上,根据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统筹规划,稳步实施,并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不断调整,以维护和保障移民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长江三峡库区移民的淹没实物指标,经过有关专业部门全面系统的调查、核实,以1993年初为基数,淹没线下居住人口84.75万人,淹没涉及129个城集镇(其中县级以上城镇13座)及各类专业设施;淹没耕园林地共3.1万公顷。  据此,规划用17年时间,实际迁移安置人口约113万人,需要全部或部分迁建县级以上城镇12座,规划迁建集镇114座。规划采取就地安置与异地安置、集中安置与分散安置、政府安置与移民自找门路安置相结合的方式,以多种途径安置移民;实行国家扶持、各方支援与自力更生相结合,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生产扶持相结合的方针,以保障移民的安置稳定与发展。  3.2 移民安置与生态环境保护   三峡库区地处峡谷地带,山丘地居多,土地利用容量有限。据统计,库区人均土地资源不足全国平均水平的三分之一,耕地人均水平更低,可供开发利用的后备耕地资源有限;有一半以上土地存在不同程度的水土流失。城镇建设用地条件不佳,稳定性差,滑坡、崩塌等地质灾害严重,特别是奉节、巫山、巴东新县城等地区地基岩层破碎,承载力弱,边坡陡峻,城镇建筑及基础、交通设施等建设困难,本身自然环境较差,生态环境较为脆弱。原有各类工矿企业生产工艺普遍落后,城镇、农村的生活污水多数未经处理,就地排放,环境污染较严重。在移民迁建安置过程中,必须妥善处理好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在移民迁建新区,应当建设符合时代要求的、具有环境保护设施、卫生的、生态的新型城集镇;新复建的工矿企业,既要生产有市场需求的产品,同时必须达到相应环境保护要求;在农村,土地开发利用要与生态环境保护结合,发展生态农业,严禁毁林垦荒,陡坡种植。这些要求是实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客观要求,也为移民安置提出了更高、更新的要求。  3.3 移民迁建与经济社会发展   中国自1978年实施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改革开放的政策以来,社会经济一直保持快速发展的势头。三峡库区地处内地,在三峡工程建设和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新的历史机遇条件下,当地政府和移民群众都希望求得较其他地区有更快的发展。“在移民中发展,在发展中移民”不仅是三峡库区理想的发展模式,也是实际行动。为此,在三峡库区移民迁建安置过程中,必须妥善处理好移民迁建与发展的关系,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居民住房复建要考虑发展的需要;工矿企业在复建时,必须以市场为导向,以经济效益为目标,以环境保护为条件,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通过技术嫁接、改组改造、结构调整、兼并重组、关闭破产等多种形式,逐步建设三峡库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新型工业体系;农业发展必须在有限的土地上,发挥优势和特色,建设优质、高效、生态型农业。  3.4 移民与教育   三峡工程建设移民,要求在短期内使113万人迁离故土,改变祖祖辈辈的传统生活方式,在新的环境中生存、发展,加强教育至关重要,包括移民的思想观念、道德修养、法制教育、文化科技、职业培训等多个方面。在思想道德方面,通过教育和学习,让移民自觉地理解和认识大局,服从国家利益,舍小家,顾大家,提高迁移重建家园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在法制观念方面,通过宣传教育,让移民更好地理解政府的方针政策,增强法制意识,遵纪守法,在依法移民的同时,维护移民自身的合法权益;在文化知识与工作技能方面,通过普及教育、学习和培训,让移民地掌握文化科技知识,较快地学会和掌握新的工作技能和生活手段,适应新的变化,提高自立、自强的能力。  3.5 移民与城镇化   工业化、城镇化是社会进步的必然趋势。三峡移民工程建设为加速本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难得的历史机遇。在移民迁建过程中,通过科学规划、政策引导和市场调节,城镇化的发展快速提高。据调查,在农村,三峡移民户的人均收入水平较非移民户高出一倍以上,成为相对较为富裕的群体;在移民群体中,有进城务工、经商的主观愿望,在三峡库区又存在农业安置容量有限的客观背景条件下,积极引导移民自谋出路,进入城镇经商办企业,从事非农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对于调整地区产业结构,优化劳动力配置,加快城镇化进程,促进库区的经济繁荣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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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行业非自愿移民政策国际经验与老挝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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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公共微信摘要:工程移民具有以下基本特征:一是被动性,移民范围决定于工程建设需要,不以移民本身的意志为转移;二是具有很强的时限性;三是大部分移民适于就近安置,具有区域性;四是应获得适当补偿。为了做好移民安置工作,需要正确处理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关系:移民补偿与移民保障的关系、移民安置与生态的关系、移民迁建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移民搬迁与发展的关系、移民与推进城镇化的关系等。& 关键词:南水北调&南阳&移民&探讨&
Hydraulic&engineering&immigration&question&and&policy
Abstract:&&Below&the&hydraulic&engineering&immigration&has&the&basic&characteristic:&One&is&the&passivity,&the&immigration&scope&decided&in&the&engineering&construction&need,&take&does&not&immigrate&itself&will&as&the&&Two,&has&the&very&strong&time&&Three&is&the&majority&of&immigrations&is&suitable&for&nearby&to&place,&has&the&regional&&Four,&should&obtain&the&just&compensation.&In&order&to&complete&the&immigration&placement&work,&needs&correctly&to&process&following&several&aspects&the&relations:&The&immigration&compensates&with&the&immigration&employment&safeguard&relations,&the&immigration&placement&and&the&ecological&environment&protection&relations,&the&immigration&rebuilds&on&a&new&site&the&relations,&the&immigration&which&develops&with&the&economic&society&moves&with&the&education&development&relations,&the&immigration&and&the&advancement城镇化&relations&and&so&on..
Key&&&word:&&Northward&rerouting&of&southern&&&N&&I&Discussion
1&&&前言 中国为了支持三峡库区移民迁建,采取开发性移民的方针,通过制订实施规划、金融支持、税费政策优惠、促进产业结构调整、鼓励地区对口支援、政府协调移民远迁等多项措施,探索移民稳定安置并获得发展的新途径,取得较好效果。& &&移民是重要的人口地理及社会现象,随着人类文明进步,移民的广度和频度不断增强,并不断促进人类文明的传播及人种、的融合,推动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移民按其迁移的起始动因可分为自愿移民和非自愿移民两大类。工程建设占地移民,尤其是水利工程建设移民,在非自愿移民中所占比例较高,影响面广,往往具有很强的政府行为性,稳定安置和促进发展难度最大。本文以长江三峡水利工程建设移民为例,研讨水利工程移民迁建有关政策问题。& &&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工程是中国政府于1992年决定修建的。计划用17年时间,在长江干流地处西部山区与中东部丘陵平原地区连接段的重庆市、湖北省相邻区域,建设当今世界上最大的水利枢纽工程。中国政府对三峡库区移民工程采取“开发性移民”的战略方针,经过近10年的实践,已经取得了初步成果,使处于三峡库区的百余万民众,经济收入和生活质量不断提高,区域经济与各项社会事业得到较常规更为迅速的发展。& & 2&&水利工程与移民问题的基本特征& &&水利工程建设一般修建于山区,在其形成水库所淹没区域范围内的居民,都需要迁移,易地安置。三峡水利工程的库区范围影响长江干流近600公里及相应支流区域,水库面积1084平方公里,其中淹没陆域面积632平方公里,涉及湖北省、重庆市共20个县(区),全部或部分淹没县级以上城镇(城市、县城)13座,集镇116座。兴建三峡水库的受淹人口之多、淹没损失之大,相应移民迁建安置任务之重在世界各国中首屈一指。这些工程性移民,表现以下基本特征。& 2.1&&被动性& &&三峡库区的移民,是由三峡水利工程建设所决定的,在确定该水库蓄水高程为175米,建设时间为年后,相应需要移民的范围和对象就已经确定,不以移民本身的意志为转移;这些移民不能事先筹划自己的迁移目标和从业去向,不能**决定自己的去留,移民搬迁处于被动地位,表现为被动性特征。水利工程一般规模较大,涉及面广,常由政府,往往带有很强的政府行为色彩,无法与靠市场调节的主动移民相比,该特征反映出这类移民存在着依赖性。& 2.1&&时限性& &&根据三峡水利工程的建设规划和实施计划,在1994年开工建设后,1997年第一次大江截流,2003年开始蓄水至135米水位,2006年蓄水至156米水位,2009年全部建成,三峡水库正常蓄水至175米水位。在以上不同时限以前,对应水位库区范围内的移民,必须在这一时限以前撤离原居住地,搬往新区,具有很强的时限性特征,需要按计划组织实施。移民迁建工程建设进度必须与水利工程建设同步或者适当提前。& 2.3&&区域性& &&&&三峡水库蓄水涉及的20个县(区),总面积5.8万平方公里,人口1937万人,其中人口1479万人。这一地区同中国其他大多数山区一样,由于不便,长期处于较为封闭的自然经济状态,当地居民以农业生产为主,文化素质不高,经济相对落后,部分地区靠国家财政补贴。受水库蓄水影响,当地居民要迁出原居住地,从文化传统、生活习惯和社会群体关系等考虑,大部分人员适于就近安置,分布于库区的一定范围之内。由于淹没区涉及人口聚集的13座城镇、116座集镇,这些移民的搬迁,具有很高的密度和强度,因而,移民工程量大,难度高,情况复杂,对一定区域范围内的经济社会具有重大影响,要注意其区域社会、经济与环境背景的研究。& 2.4&&补偿性& &&无论是国家的行为,还是行为,工程建设造成当地居民的生产、生活条件丧失和固定资产损失,需要迁移,这些移民为大局利益做出了牺牲,理应得到相应补偿,并在移民中得到发展。这种补偿往往是按原值或恢复原功能给予补偿,一些私有财产少、居住条件差的弱势群体,得到的补偿亦较少,要维持或超过其原有生活水平,非常不容易,更需要政府和社会的关心与帮助。三峡库区移民补偿投资总计为400亿元(1993年5月不变价),包括农村移民安置、城集镇迁建、工矿企业复建、专业项目复改建、环境保护等分项补偿内容。三峡库区移民实行开发性移民的方针,国家对移民除按“原标准、原规模、恢复原功能”的原则补偿受淹受损设施和生产生活资料外,还采取多种措施,保证移民的稳定安置与发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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